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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為勞動爭議當事人職工方提供法律服務之思考
[內容提要] 勞動爭議案件的劇增和中國的社會進步極不協調,工會有責任承擔起為勞動爭議當事人職工方提供法律服務的義務。《法律援助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都賦予了工會為職工提供法律服務的權利。無庸諱言,中國工會在這方面的工作落后于職工和會員的要求。工會為勞動爭議當事人職工方的法律服務可以有多種形式。解放思想為職工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務,將有助于穩定社會。[關鍵詞] 工會 勞動爭議 職工 法律服務
近十年來,伴隨著經濟結構調整和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化,中國的勞動爭議案件也以大體上40%的速度遞增。勞動爭議案件的增長幅度和GDP增長8%左右的幅度形成的巨大反差,不得不使人產生關于中國社會進步質量的思考。勞動爭議的多寡說明勞動關系穩定的狀況。勞動爭議案件增多反映了勞資矛盾的加劇,中國工會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報告指出:“必須看到,職工群眾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現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有的還比較嚴重,導致一些企業勞動關系矛盾激化,勞動爭議和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已經成為影響職工隊伍團結穩定的重要因素。”工會是勞動關系的產物,更是促使勞動關系和諧發展的團體。對勞動爭議當事人職工一方提供法律服務,也是中國工會義不容辭的責任。
一、工會為勞動爭議當事人職工方提供法律服務的權據工會組織為勞動爭議職工一方提供法律服務,在《法律援助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都有特別的規定,所有這些規定,即所謂工會開展服務工作的法律權據。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國務院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在第八條中也規定:“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所謂工會就是職工自愿結合的社會團體,工會為勞動爭議職工一方提供法律服務的行為,受到國家的支持和鼓勵。條例還規定:“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有關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條規定:“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勞動爭議的當事人中,職工一方明顯處于弱勢地位。也正是如此,職工才需要組織起來,以團體的力量抗衡資本方的或用人單位的強勢。《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六條規定:“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法第二十一條三款規定:“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由此可見,援助勞動爭議中的職工方,對工會組織來說責無旁貸,由此可見,援助勞動爭議中的職工方,對工會組織來說責無旁貸,對會員或非會員職工來說是工會的法定義務,對社會而言也是工會的權利。
據中華全國總工會2002年的工作總結報告的資料,截止2002年底,“全國有2411個基層以上工會建立了工會法律援助服務機構,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7600多人,為職工義務解答法律咨詢,提供代書和非訴訟代理,代理職工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案件”提供了多種形式的法律服務,“促進了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二、工會法律服務與政府法律援助內容之比較按照國家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1. 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2. 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 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4. 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5. 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6. 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上述事項均為對政府為當事人提供的法律援助而言的,政府援助是有嚴格條件和程序限制的。對于工會而言,為勞動爭議中的職工方提供法律服務,工會的組織性質和基本職責決定其所提供的服務應當是無條件的。只要職工提出這樣幫助的申請,工會組織都有義務盡其所能提供法律服務。當然,我們所說的法律服務和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尚有不同,有條件限制的不同也有性質的區別。從幫助的對象和幫助的內容來看,工會提供的“法律服務”,較之政府的“法律援助”,更為寬泛。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僅僅是在“代理”階段,工會法律服務則不局限于此。
就幫助對象而言,政府法律援助是針對“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公民展開的專門性工作。工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對象則是所有的勞動爭議中的職工方當事人,當然首先是工會會員(注:中國工會不僅是工會會員利益的代表者,也是中國工會職工利益的代表者)。對于提出服務申請的職工,工會均不得簡單地拒絕。其中并不能以經濟狀況的優劣作為判斷是否提供法律服務的標準。當然,作為政府為當事人提供的法律援助是無償的,而工會提供的提供法律服務則不完全拘泥于無償援助。對于那些在爭議中確實存在過錯的職工當事人,工會是不是就可以拒絕呢?筆者認為,工會組織的性質和職責決定其不能把他拒之門外,工會應當為保障其在爭議處理過程中獲得盡可能多的利益而盡最大努力。這對于中國工會工作者來說確實是很難做到的,但是,努力總是要做的。工會法規定職工認為其勞動權益受到侵害而提請仲裁或訴訟的,工會應當予以支持和幫助。由此可見,只要職工認為其權益受到侵害而不必定是事實上真的受到侵害。為這樣的職工提供法律幫助也是工會的義務。
就服務的內容而言,政府法律援助中已經包括了一些勞動爭議案件,如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等。《法律援助條例》做出這樣的列舉式規定,還是出于“經濟困難”這個基本原則。筆者認為,工會對勞動爭議當事人職工一方提供法律服務,應當包括所有的勞動爭議。工會是否提供法律服務應當只有一個標準,那就是職工有要求服務的請求。我們的觀點是基于工會組織的性質提出的。就中國的現實而言,實際上全國只有一個工會,所有的工會組織都是隸屬于中華全國總工會。這是勞動者團結權的集中體現。如果用一點兒帶有感情色彩的詞語來表述的話,工會是“職工之家”。也即是說,工會是職工利益受到侵害時,盡管不是唯一的但卻不能不是最后的一個依靠。
就勞動爭議而言,應當說所有有需求的職工都有權提出申請,要求工會提供法律服務。如果放大言之,工會為職工提供法律服務的內容還不僅僅是在發生勞動爭議的時候,即便是沒有發生勞動爭議,工會也有義務為職工提供法律服務,例如工會法第二十條規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這些也都屬于工會為職工提供法律幫助的范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者和合法權益的維護者。這個規定并非局限于“勞動權益”。由此看來,政府法律援助規定的內容當然也都應當含蓋在工會為職工提供法律服務的事項之中。
三、工會為勞動爭議當事人職工方提供法律服務的形式作為社團組織,工會為勞動爭議當事人職工一方提供法律服務的形式可以是多
種多樣的。
工會有權代表職工在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之前,為職工提供法律幫助或服務,有權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或交涉。《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二十條三款規定“企業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責任”。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用人單位單方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侵犯職工勞動權益,“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并向工會做出答復;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做出處理”。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代表職工同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有關方面協商,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并提出解決意見。對于職工的合理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解決。”
按事項劃分,工會可以為職工提供的法律服務有:法律咨詢、證據搜集、代書訴狀、出庭辯護、申請執行等等。在仲裁或訴訟的過程中,證據是最為重要的基礎性工作,也是比較難做的工作。雖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做出了關于勞動爭議案件用人單位方面的舉證責任之規定,但是,作為主張者,職工一方的舉證也還是必要的。然而,職工一方舉證相對來說存在著較大的困難。而工會則具有了解甚至是掌握這些證據的比較優勢。《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企業單方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由此工會便可以掌握一些由用人單位提供的書面的證據。第二十五條規定:“工會有權對企業、事業單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這就為工會取得證據提供了法律的保障。法律賦予的這些權利,都決定了工會具有為職工提供調查取證的比較優勢,可以對職工搜集證據提供強有力的支持和幫助。
按照服務的有償性的劃分,可以根據各工會、案情和職工方的具體情況分為無償服務、低費服務、風險性收費服務以及贊助性服務。當然,從理論說講,工會為職工提供法律服務原則上應當是無償的。因為作為工會會員的職工畢竟是依照《中國工會章程》繳納了工會會費,即便是沒有入會的職工,用人單位依法撥繳給工會的職工工資總額2%工會經費中,也含有非工會會員的部分。工會應當充分有效地運用這部分費用為職工提供法律服務。但是,中國工會也有其特殊的情況,有些工會其經費很難支撐全部的工會活動。用工會經費為勞動爭議當事人職工方提供法律服務,工會還承擔著來自用人單位甚至是當地政府等方面或相關部門領導的有形或無形的壓力。為了使工會的法律服務工作能夠持續且很好地發展,在職工和會員認可的情況下適當收費也應當予以理解的。當然,工會應當堅持無償為主、低費為補、贊助自愿的原則。不可否認,有些職工是經濟上比較富裕的,他們并不需要工會在財力上獲得支持,但是他們需要工會擁有的比較優勢予以幫助。對于他們提供風險性服務或者接受其贊助也是無可厚非的。《法律援助條例》第九條也規定“國家鼓勵社會對法律援助活動提供捐助。”
結束語截止2002年底,全國有基層工會組織171萬多個,而全國各級、各產業工會舉辦的旨于為職工提供法律服務的機構不過2411個,全國的工會會員號稱1.34億人,2003統計,全國的職工人數接近3億之眾,實際發生的勞資糾紛以百萬計。由此可見,工會在勞動爭議中對職工提供法律服務的工作可以說是任重道遠。和目前勞動爭議的狀況以及職工的需求相比,工會這方面的工作應當說是極其薄弱。解放思想依法維權,在新世紀新階段,中國工會法律服務工作必將對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促進中國社會進步的質量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
參考書目:
1.中國工會十四大文件組:《中國工會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報告輔導讀本》,中國工人出版社,2003年。
2.中華全國總工會組織部組織編寫:《工會干部培訓教程》中國工人出版社,2002年。
3.嚴軍興:《法律援助理論與實務》,法律出版社,1999年。
4.張喜亮:《勞動法律實務》,工商出版社,1997年。
5.張喜亮:《工會法簡明教程》,中國物價出版社,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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