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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勞動法與勞動者的人權保障
試論勞動法與勞動者的人權保障
人權,從一般的意義上講就是為了實現人的“尊嚴與價值”(《聯合國憲章》),按照人的自然屬性和社會本質所應享有的權利。正是對人權的追求引導著人類社會從野蠻走向文明,從專制專向民主,從人治走向法制。在這一歷史進程中,人權意識,人權理論,人權制度和人權實現的不斷發展完善。今天,承認人權,尊重人權和保護人權已成為國際法和世界各國國內法的一個根本準則,成為現代法制社會的一個根本目標,其中對勞動者在勞動關系方面的人權保障則是通過勞動法律的立法及實施來實現的,我國于1994年7月5日頒布的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他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充分地體現了保障勞動者人權這一宗旨,為發展和完善我國的人權保障體系作出了貢獻。
一、勞動法是勞動者人權保障的理論基礎
從廣義的角度來看,人權和人權保障涉及道德、政治、法律以及人的主觀精神活動等諸多方面,本文僅從法律與人權和人權保障的相互關系的層面上來談及這一問題。為了深刻認識這一點,我們在這里運用從一般到個別的演繹推理的方法,從法律和人權的關系,即法律對人權的確認、維護和保障方面來作一理論上的分析,從而說明勞動法對人權保障的意義。
(一)人權作為一種社會關系,必須由法律來調整和保護
人權是人的本性或本質的必然要求。一方面,人人都要求生存,要求自由,要求物質豐富和精神愉快,要求成為幸福的人,這是人的生理和心理的自然屬性所決定的。這是人權發展的永不枯竭的動力。另一方面,人的本質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因為人不是孤立地生活在世界上。人和人之間、群體和群體之間及個人、群體和社會之間都存在著各種錯綜復雜的社會關系,這就必然存在著人與人之間的各種利益沖突與矛盾,需要用法律規定的權利與義務這種形式去加以調整,故而社會關系的存在成為人權產生和存在的前提條件。在人類社會的一定歷史階段,人們之間各種社會關系的性質與狀況決定著人權的性質與狀況。人權的實現、保障和發展,只能在法律的調整下,使社會關系不斷改善并趨于理性與和諧中才能實現。
(二)人權的本質即人們應當享有的各種利益只能由法律來維護與保障
“人們所追求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馬克思)。人們所追求的人權,就是受一定倫理道德所支持與認可的人應當享有的各種權益。從這個意義上說,人權的基礎是利益。這里所說的利益,其內涵是極其廣泛的。既包括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也包括人身權益。因此,無論是國內人權還是國際人權,總是意味著個人、群體、社會與國家相互之間在各種利益上的追求、享有和分配。在這里,人權體現為各種主體之間權利義務的關系。因此,馬克思指出:“權利的最一般形式即人權”(《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29頁。)人們對權利的追求即對人權的追求,實質上是對權利份額所對應的特定利益的追求。在促進人類文明的動力系統中,最原始最深刻的動因即利益,而人權的本質恰好就是利益。人權和利益是同一事物表現的兩個不同的方面。在現實生活中,人權即利益只有通過法定的權利、義務規范才能加以保障和實現。什么樣的個人或群體,應當享有什么樣的人權,如何確認和保護某項人權,均由法律作出明確的規定,并借助國家意志才能實現。
(三)法律是記載和保障人權的工具
法律通過權利、義務這種法律規范去調整人們之間的相互關系,實現人們對各種利益的追求方式對人權加以確認、維護和保障。因此,我們就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人們所追求的人權實即法定權利。法律是各種主體對于人權追求的記載的保障工具,列寧所說憲法是“一張寫著人民權利的紙”。同馬克思所說,“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經”是一個道理。法律適應人類的權利要求而產生,以記載保障人權的實現為使命。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人權與法律在內容、客體等方面具有極大的同一性,兩者有著不解的淵源。
總之,制約權利和保障人權是現代法治的核心,保障人權是我國法律的重要內容和最終歸宿,人權關系、人權本質、人權原則和人權內容的調整、維護與保障從根本上來說都必須以法律的形式來體現,并以法律作為保護途徑。在現代社會生活中,形成了以憲法為核心的人權保障體系。而勞動法是以保障勞動者人權為目的的人權保障體系的子系統。
二、勞動法對勞動者人權保障實現的過程與條件
勞動者人權是勞動者在勞動關系領域內所享有的廣泛的權利,是以國家的強制力來保障的向弱勢群體和個人傾斜的權利,同時勞動者人權也是一種合乎道德的權利、普遍的權利、對抗權力的權利。因此,其在社會生活中的實現,將是一個系統化工程并需要相應的社會政治、經濟、法治、文化等諸多條件。
(一)勞動者在勞動關系領域中人權的實現的過程
一般來講,應然理想的人權和法定人權的實現是一個處于變動中的事物,是一個過程,必然受到社會的、政治的、經濟的、法律的等多種條件的制約或限制。在現實社會生活中,人權劃分為應然權利(或叫應有權利)、法定權利和實然權利(即實際享有的權利),其中人權的本義是靜態的、理念上的“應有權利”,法定權利則是人們運用法律這一載體、工具使“應有權利”以法律的形式使其制度化并使其實現能夠得到最有效和強有力的保障,而“實有權利”是指人們已經享有或能夠實現的權利。可以說人權的三種形態及其三種形態人權的實際水平是隨社會的發展而不斷進步提高的,而人權的三種形態本身也是不斷相互轉化的過程。即不同的社會歷史條件和生產力發展水平會提出不同的人權要求-“應然權利”,然后人們通過制定法律或隨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而不斷地修訂現存法律的方式使其轉化為法定權利。可以說,一項權利為法律所確認和保護,就表示“應然權利”的實現向前邁了一大步。再其后,通過法律的貫徹、實施、遵守、執行來完成人權的實現,即人們真正得到“實然權利”。
2、人權需靠法律從靜態規定到動態執行的過程實現
法律確認了某項人權,某項勞動者的人權,但這并不等于人們就已經或實際能夠享受到這一人權。我們在勞動法律法規中對勞動者的人權作出較廣泛全面的規定并不是十分困難的,而通過勞動法律的遵守、執行來保證勞動者人權的實現,才是最困難也是最主要的過程,現實和實踐告訴我們,把紙上的權利變成現實社會生產活動中勞動者的物質和精神利益是一個更復雜、艱巨的過程。這就必須維護勞動法律的權威,并使其得以堅決地貫徹執行。
(二)勞動者人權實現的條件
勞動者人權的實現、需具備以下四個方面的條件:
1、商品經濟、市場經濟的發展狀況,即生產力的發展水平。這是決定和制約人權發展水平及其實現的決定性的因素。就拿勞動法來講,勞動法的立法宗旨是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即保障和實現勞動者的人權,但勞動法律的制定又不能脫離現今社會經濟和生產力的發展水平,而從另一方面來講,勞動法的一個基本原則和指導思想是保護和促進生產力的發展。正是在這不斷的轉化和發展的過程中,人權狀況、人權水平和生產力都將不斷改善、發展和提高。
2、社會民主政治和法制等正式制度要素的發展水平。法律是人權的載體,而作為專制政治對立物的民主政治則是現代人權制度賴以建立與發展的政治基礎。可以說整個民主制度包括國際制度、政治制度和以法律制度是勞動者人權實現的可靠保障。法治、特別是列入國家憲法的法治國方略是我國民主政治的重要核心內容,其標志是國家要建立完備并能充分保障其實施的人權的法律。
3、經濟文化發展水平。社會的經濟發展水平越高,社會的物質產品與精神產品越豐富,勞動者的科學文化水平和素質越高,人們享有并實現人權的可能性就越大。
4、勞動者人權意識的發展水平。這也是勞動者人權實現的極為重要的一個條件。權利是要權利人去主張才能實現的,如果勞動者毫無權利意識,或不敢、不能、不會主張自己的權利,那么就是對權利的放棄,就是人權的被侵害,因此,勞動者應努力提高自己的權利意識、法律意識、民主政治的意識,拿起法律的武器,為爭取自己的權利而斗爭。
最后,勞動者人權的徹底實現以人的全面解放、人的全面自由發展、人的需求得到全面滿足為條件。人權的保障和實現是相對的。真正、徹底和最高境界人權的實現有待人類進入自由王國,人類社會步入共產主義社會才會到來。共產主義者是最徹底的人權主義者,未來共產主義社會的旗幟,也必然是一面引導人們不斷前進的高高飄揚的人權旗幟。
三、我國勞動法對勞動者人權保障的具體體現
在我國的勞動法和現行的勞動法律法規中涉及了勞動者在勞動關系領域內大部分最重要的基本人權,基中包括生存權、發展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政治權利和自由以及集體人權等廣泛的勞動者基本人權。具體體現為:
(一)人身人格權利。這是指勞動者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它不僅包括人得以存在這個世界的權利,而且包括人體面地生存的權利。
1、人身自由權利,從人權理論上講,自由是人權的內容要素,意味著人的生存、活動和發展的充分自由度(當然這自由是相對的、合法的),人身自由是行使權利的前提。(1)勞動者可以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在我國逐漸向市場經濟邁進的過程中,廣大勞動者擺脫了單位身份的束縛,成為自身勞動力的所有者,可以按照自己的特長、能力、興趣和愛好來選擇職業,這是人身自由的重要表現方面。(2)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還可以合法地單方面解除同企業勞動合同。這是勞動者自由擇業權利,即人身權的重要體現。(3)勞動法禁止“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4)法律禁止用人單位以扣押勞動者身份證或收取(并不退還)風險抵押金等形式限制勞動者自由擇業的權利。
2、人格尊嚴權利。勞動法規定禁止“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以維護勞動者的人格尊嚴。
3、生存、生命權利,這是人類最基本的人權之一,是勞動者的基本人權,也是我們社會主義國家給予高度重視和保障的人權之一。對此,我國勞動法律法規規定:(1)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在當今我國生產力尚不發達的社會歷史條件下,就業還是絕大多數勞動者維持生存的最基本和重要的手段。就業就是飯碗,而失業則意味著生活的貧困和一定程度的饑餓。因此《勞動法》特別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就業的權利”。(2)選擇職業的權利,這是對平等就業權利的補充和完善。(3)勞動法“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這一規定的立法目的是保護未成年人的成長發育,是保障人的生命健康權的一個重要方面。(4)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可以說,合理的、安全的勞動生產條件是保護勞動者生命的重要條件和最直接的體現。(5)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享有特殊勞動保護的權利,這是對婦女和兒童生命和健康權利的保護。
4、勞動者休息休假的權利,亦稱休閑權。這是對于勞動者來講比其它權利更實際、更有益并能使其身心健康和自由發展的一種權利。人們休息休假權利水平和質量的不斷提高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
(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這是我國社會主義人權觀的重要體現,在勞動關系領域則體現為:
1、經濟權利即物質利益權利。(1)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雖然勞動報酬關系著勞動者的生存與發展,是生存權和發展權的一個重要方面,但我們從勞動者向社會提供等量勞動,取得等量報酬這一社會、經濟的角度出發,也可以把這一權利歸結為經濟權力,這也是人權的一個極為重要的方向。(2)同工同酬權。(3)勞動者獲得最低工資保障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4)勞動者按月及時取得工資的權利,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和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5)勞動者加班加點取得高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權利。這項規定還包含著用經濟手段,限制用人單位隨意加班加點,以保護勞動者休息的立法目的。(6)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7)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依法取得經濟補償的權利。
2、社會權利。在這里是指社會保障方面以及其它社會權利。(1)勞動者有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勞動者在退休、患病、負傷、因工傷殘或者有職業病、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的權利。
3、文化權利。(1)勞動者有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2)特殊工種或技術工種享有必須進行崗前培訓的權利。(3)勞動者有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的權利。(4)開展各種文藝、體育及精神文明活動的權利。(5)用人單位依法招收未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該勞動者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三)政治權利和自由。
1、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和自由。
2、勞動者有依法參與民主管理和依法進行民主監督的權利。
3、勞動者可以運用法律允許的形式就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
4、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有進行監督的權利,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向各級黨委、人大、政府、及企業上級主管部門進行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5、勞動者有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并請示處罰的權利。
(四)集體人權。這是我國社會主義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由我國的社會主義性質與社會組織結構的特點所決定的。集體人權是個人人權社會化的必然反映,它是人類權利追求與實現的一種重要形式。在我國進行體制改革、社會轉型、產業結構調整的歷史條件下,廣大勞動者相對于用人單位來講已成為明顯的弱勢個體和群體,因此,通過集體人權來維護勞動者或特殊勞動群體的勞動權益,已成為我國勞動法律人權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
1、保護不同民族、種族的勞動者群體在勞動方面的合法權益。
2、保護婦女、兒童、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在勞動方面的合法權益。
3、我國《勞動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當然包括外商投資的企業,這是民族權、發展權的體現,必將起到促進社會主義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作用。
4、工會代表職工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和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的權利。(1)工會有代表職工同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權利。這是在勞動關系領域內最重要的集體人權。(2)工會有主持勞動爭議調解和參與勞動爭議仲裁的權利。(3)工會有依法代表或支持職工提出訴訟的權利。
四、我國勞動法對勞動者人權保障的意義和特點
我國勞動法律法規是以維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立法宗旨和根本目的重要法律,同時也是向勞動者傾斜的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充分體現了對勞動者在勞動領域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與自由的確認、維護和保障。它發展和完善了我國的人權保障法律體系,提高了我國就勞動者的人權意識和實現人權保障的整體素質。為解放生產力、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必將起到極大的促進作用。
我國《勞動法》中的人權保障具有如下特點:
(一)勞動法對人權保障的廣泛性與真實性
我國《勞動法》對勞動者基本的保障是極為廣泛的,從內容上看,它涉及勞動者的人身人格權、社會、經濟、文化權利,政治權利和集體人權等四大類人權及其在勞動領域里的方方面面。從享受權利的主體-勞動者來看,它涵蓋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可達數億之眾。這充分說明,我國《勞動法》對于人權的保障是極為廣泛的。
我國《勞動法》中人權保障還具有鮮明的真實性的特點。首先,我國勞動法是在總結了建國45周年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勞動制度、勞動工作經驗和基礎上制定出來的,緊密聯系生產和生活的實際,既有權利保障的原則規定和要求,又有可操作的具體規范和標準。其次,勞動法的頒布實施,使廣大勞動者成了實實在在的受益者。在這里,勞動者的受益和受益的勞動者都是十分真實的。第三,1964年第48屆國際勞工大會曾指出:“有勞工立法而無監察,僅是一篇理論的文字,而不是一個具體的社會紀律規范”(《勞動法學》紅旗責任出版社第328頁)。為了不流之于形式,我國《勞動法》專章作出“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的規定。這就從法律救濟的方面完善了勞動法中的人權保障制度,使其成為真正的人權保障制度。
五、執行勞動法及其人權保障中應注意研究和思考的幾個問題
毫無疑義,我國《勞動法》的制定對完善我國的人權保障體系,改善我國勞動者的人權狀況,提高我國勞動者的人權保障水平等方面具有重大的積極意義。但由于我國正處于經濟體制轉軌變型時期,生產力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還不高,實現《勞動法》中規定的某些人權保障的物質條件還不充分。因此,在貫徹執行《勞動法》,實現勞動者人權保障的過程中還有諸多的問題、情況等待我們去研究,解決,特別是以下一些方面尤應引起我們的注意:
(一)加快與《勞動法》相關配套的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當前尤應加速《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障法》、《集體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安全衛生法》、《勞動監督監察法》、《勞動爭議處理法》、《反歧視法》以及《反不正當勞動行為法》的制定,盡快建立起一個強大、科學、有效的勞動關系方面的人權保障體系。
(二)執行《勞動法》中規定的勞動標準問題。由于我們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地區之間,企業之間的情況千差萬別。在一些特別困難的地區和企業,難以執行《勞動法》規定的基本標準。為此各地應努力發展生產,提高勞動生產率并創造物質條件。同時當地政府應在盡快完善社會保險、社會保障制度的情況下,制定一些過渡性的規定和政策來加以引導,同時應在大力發展經濟的基礎上,認真執行勞動基本標準。
(三)當前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正在向縱深發展,特別是國企改革和產業結構調整正在加大力度并處于攻堅階段,加以我國現階段勞動力供大于求,就業壓力大,勞動者明顯處于弱者的不利地位,因此,要堅決貫徹執行《勞動法》,保護弱者的合法權益。
(四)要加強執法監督力度,盡快構建和完善我國的勞動法律監督體系,發揮人大監督、司法監督、政府監督及社會勞動法律監督的作用,加強勞動監察體系和隊伍,(m.baimashangsha.com)充分發揮工會組織在勞動法律監督方面的作用,建立合理的政府監察與工會監督優勢互補,相互支持、相互合作的有效機制,強化我國的勞動法律救濟以實現勞動者的人權保障。
(五)盡快制定《集體合同法》完善集體合同法律制度,并在地區、行業、企業大力推行平等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制度,發揮工會調整勞動關系,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作用。
(六)加大《勞動法》的宣傳力度,普及勞動法律法律,提高勞動者的人權意識和依法自我維護的能力和水平。
(七)中國即將加入WTO,對此所帶來的新情況新問題應引起高度重視。特別是世貿組織關于社會條款及國際勞工公約的8個核心公約如何在我國接軌、遵守和執行的問題,需下大力氣加以研究并找到符合中國國情的對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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