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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方管理制度

    時間:2024-12-22 14:55:29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處方管理制度【必備】

      在現在社會,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處方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處方管理制度【必備】

    處方管理制度1

      處方藥管理制度文庫,旨在規范醫療機構內部的處方藥管理,確保藥品的安全、有效使用,防止濫用和誤用,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該制度涵蓋以下幾個方面:

      1. 處方開具規定

      2. 藥品采購與存儲管理

      3. 藥品調配與發放流程

      4. 應急處理與不良反應報告

      5. 員工培訓與考核

      6. 法規遵從與質量控制

      內容概述:

      1. 處方開具規定:明確醫生開具處方的權限,規定處方格式、內容及簽名要求,強調電子處方的.管理和紙質處方的保存期限。

      2. 藥品采購與存儲管理:制定藥品采購程序,確保合法合規;設定藥品儲存條件,如溫濕度控制,防止藥品過期或損壞。

      3. 藥品調配與發放流程:規定藥師核對處方、調配藥品的步驟,以及患者取藥時的確認程序,確保藥品正確無誤地到達患者手中。

      4. 應急處理與不良反應報告:設立緊急應對機制,對藥品短缺或突發狀況做出快速響應;建立不良反應報告系統,監測藥品安全。

      5. 員工培訓與考核:定期進行藥品管理法規培訓,提升員工專業技能,通過考核確保其熟知制度并嚴格執行。

      6. 法規遵從與質量控制:持續關注國家藥品管理法規更新,確保制度的合法性和時效性;實施質量檢查,確保藥品質量和管理流程的合規性。

    處方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長期處方管理,推進分級診療,促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所稱長期處方是指具備條件的醫師按照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慢性病患者開具的處方用量適當增加的處方。

      第三條長期處方適用于臨床診斷明確、用藥方案穩定、依從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穩、需長期藥物治療的慢性病患者。

      第四條治療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藥品可用于長期處方。

      第五條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易制毒藥品、抗微生物藥物(治療結核等慢性細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藥物除外),以及對儲存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藥品不得用于長期處方。

      第六條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長期處方適用疾病病種及長期處方用藥范圍。

      第七條本規范適用于全國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長期處方管理工作。

      鼓勵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具長期處方,不適宜在基層治療的慢性病長期處方應當由二級以上醫療機構開具。

      第八條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全國長期處方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長期處方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履行本機構長期處方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本機構長期處方管理工作制度,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滿足患者用藥需求。

      第十條開具長期處方的醫療機構,應當配備具有評估患者病情能力的醫師、能夠審核調劑長期處方的藥師(含其他藥學技術人員,下同)以及相應的設備設施等條件。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不具備相應條件的,可以通過遠程會診、互聯網復診、醫院會診等途徑在醫聯體內具備條件的上級醫療機構指導下開具。

      第十一條根據患者診療需要,長期處方的處方量一般在4周內;根據慢性病特點,病情穩定的患者適當延長,最長不超過12周。

      超過4周的長期處方,醫師應當嚴格評估,強化患者教育,并在病歷中記錄,患者通過簽字等方式確認。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制定的長期處方適用疾病病種及長期處方用藥范圍,為符合條件的患者提供長期處方服務。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可以在普通內科、老年醫學、全科醫學等科室,為患有多種疾病的老年患者提供“一站式”長期處方服務,解決老年患者多科室就醫取藥問題。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開具長期處方,鼓勵優先選擇國家基本藥物、國家組織集中采購中選藥品以及國家醫保目錄藥品。

      第十五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長期處方用藥的配備,確保患者長期用藥可及、穩定。

      第十六條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不得以費用控制、藥占比、績效考核等為由影響長期處方的開具。

      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長期處方的審核、點評、合理用藥考核等工作,長期處方產生的藥品費用不納入門診次均費用、門診藥品次均費用考核,其他考核工作也應當視情況將長期處方進行單獨管理。

      第三章 長期處方開具與終止

      第十七條對提出長期處方申請的患者,醫師必須親自診查并對其是否符合長期處方條件作出判斷。

      醫師在診療活動中,可以向符合條件的患者主動提出長期處方建議。

      第十八條醫師應當向患者說明使用長期處方的注意事項,并由其自愿選擇是否使用;對不符合條件的患者,應當向患者說明原因。

      第十九條首次開具長期處方前,醫師應當對患者的既往史、現病史、用藥方案、依從性、病情控制情況等進行全面評估,在確定當前用藥方案安全、有效、穩定的情況下,方可為患者開具長期處方。首次開具長期處方,應當在患者病歷中詳細記錄有關信息。

      第二十條原則上,首次長期處方應當由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具有與疾病相關專業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開具,或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開具。再次開具長期處方時,應當由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疾病相關專業醫師,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師開具。鼓勵患者通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簽約家庭醫生開具長期處方。

      邊遠地區或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適當放寬要求,具體要求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醫師應當根據患者病歷信息中的首次開具的長期處方信息和健康檔案,對患者進行評估。經評估認為患者病情穩定并達到長期用藥管理目標的,可以再次開具長期處方,并在患者病歷中記錄;不符合條件的,終止使用長期處方。停用后再次使用長期處方的,應當按照首次開具長期處方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出現以下情況,需要重新評估患者病情,判斷是否終止長期處方:

      (一)患者長期用藥管理未達預期目標;

      (二)罹患其他疾病需其他藥物治療;

      (三)患者因任何原因住院治療;

      (四)其他需要終止長期處方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開具長期處方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上級醫院要做好銜接,通過信息化手段等方式建立患者處方信息共享和流轉機制。

      第二十四條長期處方樣式、內容應當符合《處方管理辦法》中普通處方管理的要求。

      第四章 長期處方調劑

      第二十五條醫師開具長期處方后,患者可以自主選擇在醫療機構或者社會零售藥店進行調劑取藥。

      第二十六條藥師對長期處方進行審核,并對患者進行用藥指導和用藥教育,發放用藥教育材料。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不具備條件的,應當由醫聯體內上級醫院的藥師通過互聯網遠程進行處方審核或提供用藥指導服務。

      第二十七條藥師在審核長期處方、提供咨詢服務、調劑藥品工作時,如發現藥物治療相關問題或患者存在用藥安全隱患,需要進行長期處方調整、藥物重整等干預時,應當立即與醫師溝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長期處方藥品原則上由患者本人領取。特殊情況下,因行動不便等原因,可由熟悉患者基本情況的人員,持本人及患者有效身份證件代為領取,并配合做好相應取藥登記記錄。鼓勵通過配送物流延伸等方式,解決患者取藥困難問題。

      第五章 長期處方用藥管理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對長期處方定期開展合理性評價工作,持續提高長期處方合理用藥水平。

      第三十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本機構開具的長期處方信息納入患者健康檔案,詳細記錄患者診療和用藥記錄。家庭醫生團隊應當對患者進行定期隨訪管理,對患者病情變化、用藥依從性和藥物不良反應等進行評估,必要時及時調整或終止長期處方,并在患者健康檔案及病歷中注明。

      第三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安全用藥監測與報告制度。發生藥品嚴重不良事件后,應當積極救治患者,立即向醫務和藥學部門報告,做好觀察與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藥品不良反應等信息。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使用長期處方患者的用藥教育,增加其合理用藥知識,提高自我用藥管理能力和用藥依從性,并告知患者在用藥過程中出現任何不適,應當及時就診。

      第三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指導使用長期處方患者對藥物治療效果指標進行自我監測并作好記錄。鼓勵使用醫療器械類穿戴設備,提高藥物治療效果指標監測的信息化水平。在保障數據和隱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探索通過接入互聯網的遠程監測設備開展監測。

      第三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指導使用長期處方患者,按照要求保存藥品,確保藥品質量。

      第三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將長期處方患者的診療,納入醫療管理統籌安排,嚴格落實有關疾病診療規范要求,加強質量控制和管理,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第三十六條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通過開設微信公眾號、患者客戶端等互聯網交互方式或途徑,方便患者查詢長期處方信息、藥品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探索開展長期處方患者的用藥提醒、隨訪、用藥咨詢等服務。

      第六章長期處方醫保支付

      第三十七條各地醫保部門支付長期處方開具的符合規定的藥品費用,不對單張處方的數量、金額等作限制,參保人按規定享受待遇。

      第三十八條各地在制定區域總額預算管理時,應當充分考慮長期處方因素。

      第三十九條各地醫保部門應當提高經辦服務能力,方便各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刷卡結算,為參保人提供長期處方醫保報銷咨詢服務。加強智能監控、智能審核,確保藥品合理使用。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會同醫療保障部門制定轄區內長期處方管理實施細則后實施。

      第四十一條互聯網醫院提供長期處方服務,應當結合其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具備的條件,符合醫療機構藥事管理、互聯網診療管理相關規定和本規范,加強醫療質量和安全監管。

      第四十二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是指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村衛生室、醫務室、門診部和診所等。

      第四十三條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處方管理制度3

      非處方藥管理制度是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確保藥品的安全、有效和合理使用,保障公眾健康。其主要內容涉及藥品的采購、存儲、銷售、宣傳及售后服務等多個環節。

      內容概述:

      1. 藥品采購:規定非處方藥的供應商資質審核、藥品質量檢驗標準以及采購流程。

      2. 存儲管理:涵蓋藥品的儲存條件、庫存管理、有效期管理和過期藥品處理。

      3. 銷售規定:明確非處方藥的銷售范圍、銷售人員資格、銷售記錄的.保存與核對。

      4. 宣傳推廣:規范藥品廣告內容,禁止誤導性宣傳,確保消費者獲取準確信息。

      5. 售后服務:建立完善的退換貨機制,提供用藥咨詢和不良反應報告渠道。

    處方管理制度4

      一、處方調劑人員必須經專業或,考試合格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二、審方人員應由具有藥師或主管藥師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擔任。

      三、審方人員收到處方后,認真審查處方的姓名、年齡、性別、藥品劑量及處方醫師簽章,如有藥品名稱書寫不清、藥味重復、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劑量等情況,就向顧客說明情況,經處方醫師更正重新簽章方可配方,否則拒絕調劑。

      四、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待用。

      五、特殊管理藥品的調節器具必須嚴格執行有關特殊管理藥品的管理規定,凡不合乎規定者不得調配。

      六、單劑處方中藥的調劑必須每味藥戥稱,多劑處方必須堅持四戥分稱,以保證計量準確。

      七、凡需特殊處理的飲片應按規定處理,需另包的'飲片應在小包上注明煮煎服用方法。

      八、調配處方時,應按處方依次進行,調配完畢,經核對無誤后,調配及核對人均應簽章,再投藥給顧客。

      九、發藥時應認真核對患者姓名,藥劑貼數,同時向顧客說明需要特殊處理藥物或另外的“藥引”以及煎煮方法服法等。

      十、處方藥中的粉針,大容量注射劑,小容量注射劑和麻醉中藥,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的藥品必須憑處方,并做好記錄,處方留存二年備查。

    處方管理制度5

      五一醫院處方管理制度是醫療管理的核心組成部分,旨在確保醫療質量,保障患者安全,防止藥物濫用,優化醫療資源利用,并促進醫療費用的合理控制。通過規范處方行為,該制度有助于提高醫生的'專業水平,降低醫療糾紛風險,同時也為患者提供更為準確、有效的治療方案。

      內容概述:

      五一醫院處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處方權限:明確醫生開具處方的資格和權限,規定不同級別的醫師可以開具的藥品種類和劑量。

      2. 處方格式:統一處方的格式,包含患者基本信息、疾病診斷、藥品名稱、劑量、用法、用量、療程等要素,保證信息清晰無誤。

      3. 藥物選擇:倡導合理用藥,優先選擇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內的藥品,限制特殊藥品的使用。

      4. 處方審核:設立藥房處方審核機制,對不符合規定的處方進行修正或拒絕配藥。

      5. 處方記錄:建立完整的處方電子檔案,便于追溯和分析,同時保護患者隱私。

      6. 培訓與監督:定期對醫務人員進行處方管理培訓,強化法規意識,同時實施處方點評,持續改進處方質量。

      7. 法規遵守:遵守國家及地方的藥品管理法規,確保處方活動的合法性。

    處方管理制度6

      1.目的:加強處方藥品的管理,確保本公司處方藥銷售的合法性和準確性。

      2.依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81條

      3.適用范圍:適用于本本公司按處方銷售的`藥品。

      4.責任:執業藥師或藥師對本制度的實施負責。

      5.內容:

      5.1銷售處方藥時,應由執業藥師或藥師(含藥師和中藥師)以上的藥學技術人員對處方進行審核并簽字或蓋章后,方可依據處方調配、銷售,銷售及復核人員均應在處方上簽全名或蓋章。單軌制處方藥必須憑處方銷售,如顧客不肯留下處方,執業藥師或藥師必須將處方內容登記在《處方登記記錄》上。其他處方藥,顧客可以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5.2銷售處方藥必須憑醫師開具的處方,方可調配。

      5.3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5.4處方藥銷售后要做好記錄,處方保存2年備查。顧客必須取回處方的,應做好處方登記。

      5.5對有配伍禁忌和超劑量的處方,應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需經原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后方可調配和銷售。

      5.6處方所寫內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時,不得調配。

    處方管理制度7

      處方調配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保障患者安全:通過規范化的流程,降低藥品調配錯誤,保護患者的生命安全。

      2. 提高服務質量:標準化的操作可以提升服務效率,增強患者滿意度。

      3. 防范法律風險: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避免因不當調配導致的法律責任。

      4. 促進資源合理利用:有效控制藥品浪費,提高醫院運營效率。

    處方管理制度8

      根據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處方管理辦法(實行)》,制定《處方管理制度》。處方的開具、審核、調劑、保管必須嚴格按照制度執行。

      一、處方是由注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調配、核對,并作為發藥憑證的醫療用藥的醫療文書。

      二、經注冊的執業醫師具有處方權。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開局的處方須經執業醫師簽字后才有效。

      三、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范、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癥、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

      開局麻醉的藥品、精神的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醫院相關規定。

      四、處方為開具當日有效。特別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天。

      五、處方格式由三部分組成:

      (1)前記:包括本院名陳、處方編號、費別、患者姓名、年齡、門診或住院號、科別和床位號、臨床診斷、開具日期。

      (2)正文:以Rp標示,分列藥品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

      (3)后記:醫師簽名,藥品金額以及審核、調配、核對、發藥的藥學人員簽名。

      六、處方為四色格式:麻醉的藥品處方為淡紅色、急診處方為淡黃色、兒科處方為綠色、普通處方為白色。并在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七、處方書寫必須符合下列規則:

      (1)處方記載的患者一般項目應清晰、完整,并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2)處方自己應當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須在修改處簽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3)處方一律用規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不得使用假藥名縮寫或寫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用法、用量要準確規范,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4)年齡必須寫實足年齡,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注明體重)。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須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五種藥。

      (5)用量一般應按照藥品說明書中的常用劑量使用,特殊情況徐超劑量使用時,應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

      (6)為便于藥學專業人員審核處方,醫師開具處方時,除特殊情況外必須注明臨床診斷。

      (7)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應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8)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必須與在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

    處方管理制度9

      醫院處方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保障患者安全:通過規范醫生的處方行為,減少因用藥不當導致的不良反應和醫療事故。

      2. 提高醫療質量:合理用藥能提高治療效果,降低并發癥風險。

      3. 控制醫療費用:避免過度用藥和藥品浪費,減輕患者經濟負擔。

      4. 促進醫患溝通:用藥指導有助于增強患者對治療的'理解和配合,提高治療依從性。

    處方管理制度10

      為保障人體用藥安全有效,科學合理的服用處方藥,根據GSP的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中的`處方藥,是指必須憑處方銷售的處方藥,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服用的安全性確定并公布執行的。

      2.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開具的處方銷售。

      3.國家有專門管理要求的藥品中的處方藥還必須按照國家有專門管理要求的藥品的管理制度中的相關規定執行。

      4.處方藥須經執業(中)藥師審核后方可調配。

      5.處方審核、調配、核對人員必須在處方上簽字或蓋章,并保存處方或者其復印件2年,但處方藥銷售記錄應保存不少于5年。

      6.處方藥不得開架銷售。

    處方管理制度11

      1、目的:為加強中藥飲片的經營管理,確保科學、合理、安全地經營中藥飲片。

      2、依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3、適用范圍:門店中藥飲片經營的全過程

      4、責任人:中藥飲片調配、復核、銷售人員

      5、內容:

      5.1門店所經營的中藥飲片必須從配送公司購進。

      5.2門店所購進的中藥飲片應有包裝,并附有質量合格的標志,每件包裝上應標明品名、規格、產地、生產企業、產品批號、生產日期、實施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飲片還必須注明批準文號。

      5.3購進進口中藥飲片的應有加本公司質管科原印章的《進口藥材批件》及《進口藥材檢驗報告書》復印件或電子掃描件。

      5.4該炮制而未炮制的中藥飲片不得購入。

      5.5中藥飲片裝斗前應做質量復核、凈選、過篩后裝斗,做好裝斗復核記錄,不得錯斗、串斗,及時清理格斗,防止混藥,斗前應標明中藥飲片名稱。

      5.6調配中藥飲片的'處方必須經執業中藥師審核后方可調配、銷售。審核、調配和銷售人員應在處方上簽字或蓋章。處方留存五年備查。

      5.7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方可調配、銷售。

      5.8嚴格按配方、發藥操作規程操作,堅持一審方、二核價、三開票、四配方、五核對、六發藥的程序。

      5.9按方配制,稱準分勻,總貼誤差不大于±2%,分貼誤差不大于±5%,處方配完后應先自行核對,無誤后簽字交處方復核員復核,嚴格審查無誤后簽字方可發給顧客。

      5.10應對先煎、后下、包煎、烊化、兌服等特殊用法單包注明,并向顧客交待清楚,并主動耐心介紹服用方法。

      5.11經營中藥飲片應配置所需調配處方和臨方炮制的設備。

      5.12中藥飲片的儲存有防塵、防潮、防污染、防鼠、防霉變的設備,并按其不同特性進行養護。

    處方管理制度1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院處方點評工作,提高處方質量,增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安全,根據《藥物管理法》《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處方管理措施》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處方點評是根據有關法規、技術規范,對處方書寫的規范性及藥物臨床使用的合適性(用藥適應癥、藥物選擇、給藥途徑、用法用量、藥物互相作用、配伍禁忌等)進行評價,發現存在或潛在的問題,制定并實行干預和改善措施,增進臨床藥物合理應用的過程。

      第三條 處方點評是醫院持續醫療質量改善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的重要構成部分,是提高臨床藥物治療學水平的重要手段。醫院開展處方點評工作,并在實踐工作中不斷完善。

      第四條 醫院加強處方質量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規范醫師處方行為,貫徹處方審核、發藥、核對與用藥交待等有關規定;定期對醫務人員進行合理用藥知識培訓與教育;制定并貫徹持續質量改善措施。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醫院處方點評工作在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組和醫療質量管理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醫院醫務科和藥劑科共同組織實行。

      第六條 醫院在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組下建立由醫院藥學、臨床醫學、臨床微生物學、醫療管理等多學科專家構成的“處方點評領導(專家)小組”和“處方點評工作小組”,為處方點評工作提供專業技術征詢。 “處方點評領導(專家)小組”和“處方點評工作小組”,成員應由如下科室成員構成。

      一、處方點評領導(專家)小構成員:

      組長:主管院長

      副組長:醫務科主任、藥劑科主任

      成員:各臨床科室主任及專家、檢查科主任

      二、處方點評工作小構成員:

      組長:藥劑科主任

      副組長:藥劑科副主任

      成員:藥劑科具有藥劑師以上技術職稱的藥師

      第七條 藥劑科成立處方點評工作小組,負責處方點評的平常工作。

      藥劑科處方點評小組應由科主任擔任組長,科室專家和骨干任成員。

      第三章 處方點評的實行

      第八條 醫院每月點評處方抽樣率不少于總處方量的1‰,絕對數不少于100張,病房(區)醫囑單的抽樣率(按出院病歷數計)不應少于1%,且每月點評出院病歷絕對數不應少于30份。

      第九條 醫院處方點評小組應當按照擬定的處方抽樣措施隨機抽取處方,并按照《處方點評工作表》對門急診處方進行點評;病房(區)用藥醫囑的點評應當以患者住院病歷為根據,實行綜合點評。

      第十條 醫院建立健全專項處方點評制度。專項處方點評是醫院根據藥事管理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擬定點評的范疇和內容,對特定的藥物或特定疾病的藥物(國家基本藥物、血液制品、中藥注射劑、腸外營養制劑、抗菌藥物、輔助治療藥物、激素等臨床使用及超闡明書用藥、腫瘤患者和圍手術期用藥等)使用狀況進行的處方點評。

      第十一條 處方點評工作應堅持科學、公正、務實的原則,有完整、精確的書面記錄,并通報臨床科室和當事人。

      第十二條 處方點評小組在處方點評工作過程中發現不合理處方,應當及時匯總登記上報醫務科每月公示一次,同步按規定予以相應懲罰。

      第四章 處方點評的成果

      第十三條 處方點評成果分為合理處方和不合理處方。

      第十四條 不合理處方涉及不規范處方、用藥不合適處方及超常處方。

      第十五條 有下列狀況之一的,鑒定為不規范處方:

      (一)處方的前記、正文、后記內容缺項,書寫不規范或者筆跡難以辨認的;

      (二)醫師簽名、簽章不規范或者與簽名、簽章的留樣不一致的;

      (三)藥師未對處方進行合適性審核的(處方后記的審核、調配、核對、發藥欄目無審核調配藥師及核對發藥藥師簽名,或者單人值班調劑未執行雙簽名規定);

      (四)新生兒、嬰幼兒處方未寫明日、月齡的;

      (五)西藥、中成藥與中藥飲片未分別開具處方的;

      (六)未使用藥物規范名稱開具處方的;

      (七)藥物的劑量、規格、數量、單位等書寫不規范或不清晰的;

      (八)用法、用量使用“遵醫囑”、“自用”等模糊不清字句的;

      (九)處方修改未簽名、未注明修改日期,或藥物超劑量使用未注明因素和再次簽名的;

      (十)開具處方未寫臨床診斷或臨床診斷書寫不全的';

      (十一)單張門急診處方超過五種藥物的;

      (十二)無特殊狀況下,門診處方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超過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狀況下需要合適延長處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十三)開具麻醉、精神藥物、醫療用毒性藥物、放射性藥物等特殊管理藥物處方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的;

      (十四)醫師未按照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規定開具抗菌藥物的;

      (十五)中藥飲片處方藥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或未按規定標注藥物調劑、煎煮等特殊規定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狀況之一的,鑒定為用藥不合適處方:

      (一)適應癥不合適的;

      (二)遴選的藥物不合適的;

      (三)藥物劑型或給藥途徑不合適的;

      (四)無合法理由不首選國家基本藥物的;

      (五)用法、用量不合適的;

      (六)聯合用藥不合適的;

      (七)反復給藥的;

      (八)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互相作用的;

      (九)其他用藥不合適狀況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狀況之一的,鑒定為超常處方:

      1.無適應癥用藥;

      2.無合法理由開具高價藥的;

      3.無合法理由超闡明書用藥的;

      4.無合法理由為同一患者同步開具2種以上藥理作用相似藥物的。

      第五章 點評成果的應用與持續改善

      第十八條 醫院藥劑科會同醫務科對處方點評小組提交的點評成果進行審核,定期發布處方點評成果,通報不合理處方;根據處方點評成果,對醫院在藥事管理、處方管理和臨床用藥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匯總和綜合分析評價,提出質量改善建議,并向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組和醫療質量管理領導小組報告;發現也許導致患者損害的,應當及時采用措施,避免損害發生。

      第十九條 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組和醫療質量管理領導小組應當根據藥劑科會同醫務科提交的質量改善建議,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臨床用藥質量管理和藥事管理改善措施,并責成有關部門和科室貫徹質量改善措施,提高合理用藥水平,保證患者用藥安全。

      第二十條 醫院將處方點評成果作為重要指標納入醫師定期考核指標體系。

      第二十一條 醫院將處方點評成果納入有關科室及其工作人員績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指標,建立健全有關的獎懲制度。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醫院對開具不合理處方的醫師,采用教育培訓、批評等措施;對浮現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合法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限制其處方權3個月;限制處方權后,仍持續2次以上浮現超常處方且無合法理由的,由醫務部取消其處方權;一種考核周期內5次以上開具不合理處方的醫師,認定為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離崗參與培訓;對患者導致嚴重損害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相應懲罰。

      第二十三條 藥師未按規定審核處方、調劑藥物、進行用藥交待或未對不合理處方進行有效干預的,醫院采用教育培訓、批評等措施;對患者導致嚴重損害的,依法予以相應懲罰。

      第二十四條 醫師因不合理用藥對患者導致損害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解決。

    處方管理制度13

      中藥飲片處方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保障患者安全:嚴格的管理制度能降低因藥品質量問題引發的不良反應,保護患者生命安全。

      2. 提高治療效果:規范的處方流程能確保藥物的'有效成分得到充分利用,提高治療效果。

      3. 維護醫院聲譽:良好的藥品管理能提升醫院的專業形象,增強公眾信任度。

      4. 法規遵從:遵守國家關于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避免違規風險。

    處方管理制度14

      1.藥房對處方藥實行管理。

      2.處方調配員負責處方藥的調配。調配員應具有中專以上學歷,依法經過資質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健康檢查合格,培訓合格。處方審核員應具有執業藥師資格或藥師技術職稱。

      3.上班時間內,處方審核員應在職在崗,并佩帶標明姓名、技術職稱等內容的胸卡。

      4.銷售處方藥必須憑醫師開據的處方銷售。處方經審核后方可劃價、調配。審核員和調配員均應在處方上簽字或蓋章。

      5.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拒絕調配、投發。必要時經原處方醫師更改、重新簽字后方可調配、銷售。調配員不得代用或擅自更改處方內容。

      6.調配處方應按以下程序進行,作到“四查十對”:

      (1)劃價人員應將收到的`處方交由處方審核員進行審核。

      (2)處方審核員應認真審查處方的姓名、年齡、性別、藥名、規格、劑量、有無配伍禁忌、妊娠禁忌、及超劑量等情況。

      (3)處方經審核合格并由審核員簽字后,方可電腦劃價、調配。

      (4)調配處方時應按處方逐方、依次操作,調配完畢,經審核無誤后,調配員在處方上簽字或蓋章,交由處方審核員審核。

      (5)發藥時應認真核對患者姓名、藥劑數量,同時向顧客交代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四查十對”,即:

      (1)查處方:對科別,對姓名,對年齡;

      (2)查藥品:對藥品規格,對數量,對標簽;

      (3)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質,對用法,用量;

      (4)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7.處方當日有效,有特殊情況當日不能取藥的,不得超過3天,超過期限需經醫師更正日期、重新簽字后方可調配。

      8.處方按《醫療機構處方管理辦法》保存備查:普通處方1年,毒性、精神處方2年,麻醉處方3年。

      9.特殊管理藥品按“特殊管理藥品管理制度”執行。

      10.違反本制度和程序以及因工作失誤造成損失者,按規定予以相應處罰。

    處方管理制度15

      為了加強對獸藥經營管理,規范經營行為,根據《獸藥管理條例》、《農業部公告第193號》中規定的《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藥及其它化合物清單》《農業部公告第278號文件》中規定的《獸藥停藥期規定》等法規和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獸藥必須是由通過GMP企業認定生產的,并依法取得產品批準文號的產品。且不超越《獸藥經營許可證》所規定的'經營范圍。所購進的產品與標簽或說明書、產品質量合格證核對無誤。

      二、從業人員中,至少有1名通過獸醫執業獸醫水平測試人員。

      三、《獸藥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證明要掛在店內顯著位置。

      四、獸藥要分類陳列,類別標簽要準確,字跡清楚、藥店和藥架必須衛生整潔。處方藥非處方藥應分柜擺放。經營獸用中藥材的,應標明產地。不購進、不經營假劣獸藥、違禁獸藥和人用藥品。

      五、建立獸藥經營臺帳,購貨登記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并不得少于2年;銷售登記應保存至有效期后1年,無有效期至少保留3年。出庫、入庫要有準確詳盡的登記,每月清帳一次,帳物要相符。

      六、向獸藥購買者說明獸藥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不得虛假夸大和誤導用戶。銷售處方藥的,應當遵守獸用處方藥管理辦法。由具備相應資格的職業獸醫開具。對已出售的獸藥出現質量問題和不良反應,應及時向當地獸藥行政部門報告。

      七、有必要的冷藏、防污、防潮、防鼠等措施,確保所經營獸藥的質量。獸藥要分類保管,出庫遵循先產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則。過期藥物登記造冊,分開存放,明確標識,不得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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