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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戶管理制度經典[15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商戶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商戶管理制度1
一、證照和人員管理
1、在店內醒目位置掛置《營業執照》、《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食品衛生監督公示牌》等證照原件;
2、統一管理員工的健康證,并將其留存在店內以備隨時檢查;
3、從業人員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上崗操作,必須做到工作前洗手消毒,勤剪指甲,勤洗澡、洗衣服,個人衛生符合衛生要求。
二、設施設備管理
1、墻壁、天花板、門窗保持清潔,無蜘蛛網、霉斑及明顯積垢;
2、廚房地面平整,無積水油污,排水溝通暢;
3、操作臺、冰箱表面、脫排油煙機等加工設施設備與加工用具無明顯積垢,保持清潔;
4、脫排油煙機應無明顯油膩,擋火板保持完整和清潔(每天清洗);油煙管道定期由專業公司進行清洗,重餐飲至少每月清洗一次,輕餐飲每月一次,商戶應將清洗合同及每月的清洗記錄提交商業公司備案;
5、有防蠅防塵設施并能有效使用;
6、垃圾桶加蓋并外觀清潔。
7、電器設備安裝符合規范,電線都有套管,無裸露,拖線板不能再接拖線板,拖線板應固定。
8、滅火器(箱)應保持整潔,無灰塵和油污,瓶內壓力在有效范圍內;
9、包廂內應有排風機;
10、餐廳正門應配備風幕機;
11、應定期檢查店內所有食品的保質期限,確保每日供應的食物是非過期食品。
12、公共區域禁止吸煙,獨立區域或包房可設吸煙區但應有明確標識。
三、食材管理
1、禁止使用無品名、產地、廠名、生產日期、批號、規格、配方、保質期和食用方法等標識的預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加工食品;按規定索取食品原料證件和有效購貨憑證,并做好臺賬記錄;
2、任何食品食材不可直接堆放于地面,必須有貨架將食品、食材與地面隔離;
3、儲藏冰柜應做到生、熟食品完全隔離儲藏;
4、不采購、經營國家及本市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及原料;不出售明令禁止出售的`任何食物;
5、應定期檢查店內所有食品的保質期限,確保每日供應的食物是非過期食品;
6、烹飪所使用之任何原料,尤其油品必須要做到容器衛生,生產方、油品種類、保質期、生產日期等標示清晰;
7、餐飲商戶內應設有過期食品專門放置處,要求做到與可售食品放置點完全分開、隔離,不會造成由于混淆放置點而錯拿,并要求在短時期內將過期食品清理出店,不將過期食品長期放置于店內。
四、加工操作衛生
1、粗加工水池有標識,葷素食品分類清洗;
2、原料、半成品、成品分開存放,無交叉污染;
3、任何食品食材不可直接堆放于地面,必須有貨架將食品、食材與地面隔離;
4、生熟容器、工用具有明顯區分標志,不混用;
5、食品燒熟煮透、儲存設施設備正常運轉,儲存溫度和時間符合要求;
6、餐飲商戶內應設有過期食品專門放置處,要求做到與可售食品放置點完全分開、隔離,不會造成由于混淆放置點而錯拿,并要求在短時期內將過期食品清理出店,不可將過期食品長期放置于店內。
五、專間操作衛生
1、更衣、洗手消毒設施、空氣消毒設施、空調設施、冷藏設施等能正常運轉,溫度控制在25度以下(備餐間除外);
2、消毒間應為獨立的房間,配備三個水槽,不得存放其他雜物,嚴禁存放垃圾;
3、專間內不得存放非直接入口食品,未經清洗處的水果蔬菜、雜物等。
4、儲藏冰柜應做到,生熟食品完全隔離儲藏。
六、餐具消毒衛生
1、餐具清消毒用品需符合國家規定(即能提供產品的衛生許可證及生產許可證);
2、洗水池與粗加工水池分開,餐具消毒、保潔符合衛生要求。
3、按規定做好食品留樣工作。
七、其它
不可私自出售以下明令禁止出售的任何食物:
a)死的黃鱔、甲魚、烏龜、河蟹、蟛蜞、鰲蝦及死的貝殼類水產品;
b)咸蝦、毛蚶、赤貝及未經批準的腌制生水產品等;
c)包裝標識無或不全的定型包裝食品;
f)受農藥、化肥等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
g)用化學物品加工的水發和畜禽產品;
h)腐爛、削皮瓜果;
i)無證食品。
商戶管理制度2
商戶管理制度結算制度的`重要性體現在:
1. 風險管理:通過規范的制度,降低因財務混亂引發的法律風險和商業糾紛。
2. 增強信任:清晰的結算規則能提升商戶對平臺的信任,鞏固合作關系。
3. 提高效率:標準化流程加速資金流轉,提升整體運營效率。
4. 保護消費者:保證交易公平,維護消費者權益,有利于企業口碑建設。
商戶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車站商戶的管理行為,提升車站形象,確保旅客的合法權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車站內的各類商戶,包括但不限于餐飲、購物、服務等。
第三條車站管理部門作為本制度的管理主體,負責對車站商戶的經營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車站商戶必須依法經營,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不得損害旅客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車站商戶應積極配合車站管理部門的工作,接受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商戶準入與退出
第六條車站商戶的準入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持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和相關證照;
(二)具備良好的信譽記錄;
(三)商戶經營范圍與車站定位相符;
(四)具備一定的經營資金和經營管理能力;
(五)其他車站管理部門所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車站商戶根據經營形式和合同約定,選擇合適的經營場所。商戶應按照車站管理部門的要求進行裝修和擺放,確保安全衛生。
第八條商戶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繳納租金和費用。如商戶連續三個月不繳納租金或發生嚴重違規行為,車站管理部門有權終止其經營合同。
第九條商戶如因經營不善或其他原因,確有退出經營的情況,應提前一個月向車站管理部門提交退租申請。車站管理部門將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經營行為規范
第十條商戶應按照車站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優質的產品和服務,確保質量安全。
第十一條商戶應合理設置價格,不得以夸大宣傳、欺騙等不正當手段進行價格欺詐。
第十二條商戶應明碼標價,不得以各種理由拒絕公開標價或無故變更價格。
第十三條商戶應保持經營場所的整潔和環境衛生,對進出店內的旅客進行禮貌熱情的服務。
第十四條商戶不得銷售過期、偽劣或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商品。如違反上述規定,車站管理部門有權停止其經營活動,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商戶應遵守工商、消防、衛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管理要求,確保經營場所的安全與順暢。
第十六條商戶應依法納稅,提供真實有效的發票。如發現商戶存在偷漏稅款等行為,車站管理部門有權終止其經營合同。
第四章監督與管理
第十七條車站管理部門將定期對商戶進行巡查和檢查,如發現問題,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第十八條商戶應配合車站管理部門進行各類檢查和抽查,提供相關經營資料和信息。
第十九條車站管理部門將建立商戶信用檔案,對商戶的信用記錄進行記錄和評估。商戶信用評級將作為商戶續租和準入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條商戶如發現其他商戶存在違規行為,應及時向車站管理部門進行舉報。
第二十一條車站管理部門將建立商戶投訴處理機制,對旅客的投訴和舉報進行及時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商戶如違反本管理制度的.規定,車站管理部門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頭警告或書面警告;
(二)收回經營場所并停止招租;
(三)限期整改或責令停業整頓;
(四)暫停其經營資格;
(五)其他車站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處罰措施。
第二十三條商戶如因違法違規行為導致旅客受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車站管理部門將與相關法律、行政執法部門合作,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并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管理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車站管理部門有權對其進行解釋和修改。
第二十六條本管理制度未涉及的事項,可參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車站管理部門的其他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商戶在車站內經營過程中如遇糾紛,可依法通過協商、調解等方式解決。
第二十八條本管理制度的解釋權歸車站管理部門所有。
以上為車站商戶的管理制度,商戶應嚴格遵守,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希望商戶能夠積極配合車站管理部門的工作,提供優質的產品和服務,共同打造一個安全、舒適、方便的車站環境。
商戶管理制度4
為保障大市場健康發展,長期繁榮,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定。
一、所有在大市場內參與經營活動者均有責任共同維護zz大市場三期的形象。
1、禮貌經營,文明經商。使用'謝謝、你好、慢走、歡迎下次光臨'等文明用語。禁止污言穢語,謾罵消費者。
2、與消費者發生糾紛要耐心細致解決,不得推諉。
3、經營者要注意自身形象,不說粗話、衣冠整潔,商戶之間不鬧紛爭。
4、商鋪雇員須統一著裝,佩帶統一制作的'工牌。
5、公共場所禁止打牌、飲酒。
二、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
1、市場內參與經營活動者,應積極學習和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提高自身經商水平,共同維護大市場的繁榮、穩定。
2、所經營商品來源合法,貨真價實,嚴禁擺放、出售不符合衛生標準或環境污染控制標準或內容不健康或國家禁止流通的商品。
3、必須合法經營,文明經商、禮貌待客、明碼標價,嚴禁摻雜使假、缺斤少兩,欺行霸市,強賣騙賣,哄抬物價。
4、禁止采取詆毀他人等不正當手段進行銷售。
5、亮照經營,做到資質合格、證照合法齊全。
6、未經物業公司批準,業主/經營戶不得改變商鋪的用途及經營范圍、類別或品種,更不得擅自停業,歇業或將商鋪長期閑置。
7、經營做到誠信守法,不得經營假冒偽劣商品,不得經營易燃易爆及危險品(取得特種行業批準的除外)。
8、所有商品不得擺放在商鋪外部銷售,否則,市場管理員有權制止或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
商戶管理制度5
廣場商戶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體現在以下幾個層面:
1. 維護商場秩序:制度的執行可以確保商場運營有序,避免混亂狀況影響顧客購物體驗。
2. 保障商戶權益:通過公平公正的規則,保護商戶的合法權益,鼓勵其長期穩定經營。
3. 保護消費者權益:規范商戶行為,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防止消費者受騙。
4. 提升商場形象:良好的`管理制度有助于塑造商場專業、負責任的形象,吸引更多的顧客和商戶。
5. 促進商業繁榮:通過有效管理,激發商戶的創新活力,推動商場整體繁榮。
商戶管理制度6
用電安全
1、安全檢查。必須按規定進行電氣安全檢查。檢查內容包括:電氣設備的絕緣是否破損;絕緣電阻值是否合格;設備的裸露帶電部分是否有保護;保護接地、接零是否正確、可靠等;
2、自覺提高安全用電意識和覺悟,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確保生命和財產安全,從內心真正地重視安全,促進安全生產。
3、要熟悉自己工作現場主空氣斷路器(俗稱總閘)的位置,一旦發生火災觸電或其它電氣事故時,第一時間切斷電源,避免造成更大的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事故。
4、不能私拆燈具、開關、插座等電器設備,不要使用燈具烘烤衣物或挪作其它用途,當設備內部出現冒煙、拉弧、焦味等不正常現象,應立即切斷設備的電源,并通知電工人員進行檢修,避免擴大故障范圍和發生觸電事故;當漏電保護器(俗稱漏電開關)出現跳閘現象時,不能私自重新合閘。
5、確保電器設備良好散熱(如電腦、音響等),不能在其周圍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雜物,防止因散熱不良而損壞設備或引起火災。
6、珍惜電力資源,養成安全用電和節約用電的良好習慣,當要長時間離開或不使用時,要確定切斷電源(特別是電熱器具)的情況下才能離開。
7、帶有機械傳動的電器、電氣設備、必須裝護蓋、防護罩或防護柵欄進行保護才能使用,不能將手或身體進入運行中的設備機械傳動位置,對設備進行清潔時,須確保切斷電源、機械停止工作并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才能進行,防止發生人身傷亡事故。
消防安全
1、營業期間安全出口門禁止上鎖,嚴禁用其他物品將防火門卡住。
2、嚴禁在疏散通道里堆積物品。
3、禁止客人將易燃易爆物品帶到營業場所;
4、服務員要隨時注意客人劃著火柴和未熄滅的`煙頭是否落在煙灰缸外,用水將未熄滅的煙頭澆滅;
5、營業場所發現異味,煙燒焦味,電器燒焦味要及時檢查處理并通知相關部門;
6、每班的班后檢查,要對沙發的每一個角落仔細檢查是否遺留火種,電器,電源是否關閉自查無誤后由本部門值班人員隨從檢查.確認安全后雙方在班后檢查記錄上簽名,最后關閉電源總開關,鎖好門方可離開。
發現問題及時上報改正,避免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商戶管理制度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個體經濟發展,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的監督管理,保護其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及其他行業的,為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凡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個體生產經營活動的,均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堅持以公有制經濟為主體、多種經濟成份長期共同發展的方針和公平競爭的原則,鼓勵、引導和支持個體經濟發展。
第五條個體工商戶的合法經營活動和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預和侵犯。
第二章登記注冊
第六條個體工商戶可以經營工業、手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以及其他行業,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個體工商戶經營的行業或者項目除外。
第七條個體工商戶可以采取自產自銷,代購代銷、零售、批發、批零兼營、來料加工、客運服務、貨運服務、代客儲運、代客裝卸、修理服務、咨詢服務等經營方式,可以承包、租賃、購買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可以與其他經濟性質的經濟實體聯合經營。
個體工商戶可以從事邊境貿易活動和到國外經商辦企業;可以承接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來樣定制和補償貿易業務。
第八條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個人經營的,以個人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家庭經營的,以家庭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個人或者家庭,應當持書面申請和身份證明,向經營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法律、法規規定經營者需具備特定條件或者需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在申請登記時提交相應的批準文件。
第十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寫明理由。
負責審批個體工商戶開業特定條件、特定事項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批,對符合條件的發給批準文件;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寫明理由。法律、法規對審批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個體工商戶不得以國有企業或者集體企業名義注冊,從事經營活動。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不得幫助個體工商戶以國有企業或者集體企業名義登記注冊。
第十二條個體工商戶應當登記的主要項目如下:字號名稱、經營者姓名和住所、從業人數、資金數額、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營場所。
第十三條個體工商戶改變字號名稱、經營者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營場所,應當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并送原批準的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個人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改變經營者時,應當重新申請登記。
第十四條個體工商戶歇業時,應當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歇業手續,繳銷營業執照,并送原批準的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自行停業超過六個月的,由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營業執照。
第三章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個體工商戶在經營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經營需要起字號,核準登記的字號名稱在規定范圍內享有專用權;
(二)在核準登記的范圍內依法自主經營;
(三)依法雇請幫手、招收學徒,辭退幫手、學徒;
(四)提出變更、停業、歇業申請;
(五)依法訂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六)依法申請取得專利權和注冊商標專用權;
(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廣告宣傳;
(八)憑營業執照雕刻營業用章、合同用章;
(九)自行制定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標準,屬國家定價和國家指導價的除外;
(十)依法自主決定勞動報酬和收入分配;
(十一)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帳戶,申請貸款;
(十二)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個體工商戶有權申報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個體工商戶專業技術職稱,應當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職工同等對待。
第十七條除法律、法規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項目外,個體工商戶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收費、罰款、攤派,并可以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申訴、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個體工商戶合法使用的經營場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占。因建設需要拆遷的,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給予補償和安置。
第十九條個體工商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從事經營活動;
(二)每年在規定時間內,向經營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驗照手續;
(三)依法納稅;
(四)按時繳納個體工商戶管理費;
(五)履行合同;
(六)明碼標價,亮照經營;
(七)服從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個體工商戶雇請幫手、招收學徒,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事項。
個體工商戶及其雇請的幫手、招收的學徒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個體工商戶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投機倒把,詐騙,走私販私;
(二)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強買強賣;
(三)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摻雜使假;
(四)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有害人身健康的食品、用品;
(五)生產、銷售假冒、劣質商品;
(六)印刷、播放、出售或者出租反動、淫穢的書刊、畫片、音像制品;
(七)利用經濟合同進行違法活動;
(八)招用童工,虐待侮辱幫手、學徒,引誘或者脅迫幫手、學徒從事非法活動;
(九)出租、出借、轉讓、出賣、涂改、偽造或者擅自復印營業執照;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四章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個體工商戶履行下列行政管理職責:
(一)對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申請進行審核、登記、頒發營業執照;
(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對個體工商戶進行監督管理,保護合法經營,查處違法經營活動,維護市場秩序;
(三)依照法定程序扣繳、吊銷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
(四)對個體勞動者協會的工作給予指導;
(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管理職責。
第二十三條公安、稅務、技術監督、勞動、衛生、文化、物價、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依法對個體工商戶進行管理、指導和幫助。
第二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與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助解決個體工商戶貸款、經營場地、產品鑒定、產品出口、技術培訓、技術職稱評定以及出國從事商務活動等事項。
第二十五條對個體工商戶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和公開辦事制度,簡化程序,提高辦事效率。行政執法人員對個體工商戶進行監督管理時,應當佩戴標志,出示證件。
第二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個體工商戶收取管理費。收取的管理費應當用于對個體工商戶的管理,不得挪用。
在貧困鄉(鎮)、村從事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從開業之日起三年內免收管理費。
對收入較低、生活確有困難的個體工商戶,經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可以減收或者免收管理費。
第二十七條營業執照是個體工商戶從事經營的合法憑證,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收繳或者吊銷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或者吊銷。
第二十八條任何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個體工商戶收取費用和攤派人力、物力、財力,不得利用職權向個體工商戶推銷或者搭售商品。
第五章個體勞動者協會
第二十九條個體勞動者協會是由個體工商戶組成的社會團體。
第三十條個體勞動者協會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指導下,協助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對個體工商戶的管理工作,維護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反映其意見和建議,為其提供信息、法律咨詢、業務技術培訓等服務。
第三十一條個體勞動者協會經費,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規定從個體工商戶管理費中撥給。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機關、團體、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同級人民政府予以糾正。并視情節給予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對無營業執照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其停止經營,沒收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個體工商戶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情節給予警告、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
第三十五條個體工商戶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個體工商戶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銷其利用虛假證明領取的營業執照,沒收違法所得,并分別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收繳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其將收繳的營業執照歸還個體工商戶,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三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對個體工商戶處以五百元以上罰款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必須經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
第三十九條罰款和沒收的財物,一律上繳同級地方財政。
第四十條從事個體工商戶監督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從事個體工商戶監督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個人合伙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自治區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個體工商戶條例》的決定
(1997年12月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對《廣西壯族自治區個體工商戶條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六條“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個體工商戶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沒收其違法所得,并分別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其利用虛假證明領取的營業執照”修改為:“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個體工商戶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銷其利用虛假證明領取的營業執照,沒收違法所得,并分別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廣西壯族自治區個體工商戶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商戶管理制度8
第一條為了指導、幫助城鄉勞動者個體經濟的發展,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的監督、管理,保護其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有經營能力的城鎮待業人員、農村村民以及國家政策允許的其他人員,可以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依法經核準登記后為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個體工商戶可以在國家法律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經營工業、手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及其他行業。
第四條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個人經營的,以個人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家庭經營的,以家庭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個體工商戶可以根據經營情況請一、二個幫手;有技術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帶三、五個學徒。
第五條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
第六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個體工商戶履行下列行政管理職責:
(一)對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申請進行審核、登記,頒發營業執照;
(二)依照法律和本條例的規定,對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保護合法經營,查處違法經營活動,維護城鄉市場秩序;
(三)對個體勞動者協會的工作給予指導;
(四)國家授予的其他管理權限。
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個體工商戶進行業務管理、指導、幫助。
第七條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個人或者家庭,應當持所在地戶籍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國家規定經營者需要具備特定條件或者需經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在申請登記時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申請經營旅店業、刻字業、信托寄賣業、印刷業,應當經所在地公安機關審查同意。
第八條個體工商戶應當登記的主要項目如下:字號名稱、經營者姓名和住所、從業人數、資金數額、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營場所。
第九條個體工商戶改變字號名稱、經營者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營場所等項內容,以及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改變家庭經營者姓名時,應當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個人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改變經營者時,應當重新申請登記。
第十條個體工商戶應當每年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驗照手續。逾期不辦理且無正當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收繳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個體工商戶歇業時,應當辦理歇業手續,繳銷營業執照。自行停業超過六個月的,由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個體工商戶繳銷、被收繳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時,應當向債權人清償債務。
第十三條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登記費和管理費。登記費和管理費的收費標準及管理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財政部共同制定。
第十四條個體工商戶所需生產經營場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統籌安排。經批準使用的經營場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占。
第十五條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需原材料,燃料以及貨源,需要由國營批發單位供應的,供應單位應當合理安排,不得歧視。
第十六條個體工商戶可以憑營業執照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按有關規定,開立帳戶,申請貨款。
第十七條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是國家授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合法憑證,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繳或者吊銷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繳或者吊銷。
第十八條除法律、法規和省級人民政府另有規定者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個體工商戶收取費用。
對擅自向個體工商戶收取費用的.,個體工商戶有權拒付,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予以制止。
第十九條個體工商戶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的規定,自覺維護市場秩序,遵守職業道德,從事正當經營,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投機詐騙,走私販私;
(二)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強買強賣;
(三)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摻雜使假;
(四)出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有害人身健康的食品;
(五)生產或者銷售、假商品、冒牌商品;
(六)出售反動、荒誕、誨淫誨盜的書刊、畫片、音像制品;
(七)法律和政策不允許的其他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建立帳簿和申報納稅,不得漏稅、偷稅、抗稅。
第二十一條個體工商戶按規定請幫手、帶學徒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規定勞動報酬、勞動保護、福利待遇、合同期限等事項。所簽合同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得隨意違反。
從事關系到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等行業的個體工商戶,必須為其幫手、學徒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
第二十二條個體工商戶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的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非法所得;
(四)責令停止營業;
(五)扣繳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以上處罰,可以并處。
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拒絕、阻撓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及其他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管理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收受賄賂或者侵害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的,有關主管機關應當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賠償;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個體工商戶對管理機關作出的違章處理不服時,應當首先按照處理決定執行,然后在收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理的機關的上級機關申請復議。上級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答復,對答復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復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個人經營或者家庭經營營利性的文化教育、體育娛樂、信息傳播、科技交流、咨詢服務,以及各種技術培訓等項業務的,參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自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商戶管理制度9
商場商戶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維護商場形象:通過規范商戶行為,確保商場的整體形象和品質。
2. 保障消費者權益:防止不正當競爭,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3. 提升商戶滿意度:公平公正的`環境有助于商戶穩定經營,提高商戶滿意度。
4. 促進商場與商戶共贏:通過有效的管理,實現商場與商戶的共同發展。
商戶管理制度10
購物廣場商戶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維護商場形象:通過統一管理,提升商場的整體形象和購物環境。
2. 保護消費者權益:通過商品和服務標準,確保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3. 穩定經營秩序:規范商戶行為,防止惡性競爭,保持商場經營秩序穩定。
4. 降低風險:通過安全與衛生管理,預防可能的安全事故和衛生問題。
商戶管理制度11
商戶管理制度
一、因特殊情況老板需要進店經營者,身份等同導購員,必須服從商場統一規定。
二、人員規定:專柜導購員由商戶自行選擇,如商戶在尋找導購員方面有困難者,本商場可以代為招聘,但最終選擇權由商戶決定。導購員基本工資、獎金、提成以及相關補助由商戶承擔,導購員的基本工資由商場統一規定,獎金、提成以及相關補助由各商戶根據各品牌的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本商場對導購員進行統一管理,商戶必須配合商場的管理;(具體細則見專柜人員管理)。
三、嚴禁私自張貼廣告和pop,一經發現,立即整改。
四、為了節約成交時間,提高銷售效率,本商場實行明碼表價,禁止討價還價;
五、本商場嚴格禁止商戶私收貨款等走單行為,一經發現,罰款1000元;當月內累計發生二次走單或私收貨款的,本商場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并無需承擔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六、舉報規定:凡對走單、私收貨款行為進行舉報的顧客,持商品舉報,一經證實,商場將對舉報人給予200元的獎勵并且所購商品免單。
七、柜內照明費:公共照明由商場統一負擔,二次用電部分,按實際用電量由商戶自行負擔,收費標準按國家統一規定的電費標準執行。
八、商戶之間相互有爭議,應和氣協商,拒絕爭吵,解決有困難,應找商場管理人員幫忙處理。
九、商戶經營商品應符合商場整體定位與檔次,禁止“三無”產品上架。
結算管理制度
一、結算流程說明
(1)商場規定每月15日、30日為結帳日,按合同約定商場與各商戶結算當期的貨款。
(2)各商戶在每月16日、1日到商場財務部領取對帳單。如有異議應在接到對帳單之日起5日內與財務對清賬目。如到時無法對清,本月賬款移至下月結算。
(3)本商場每日早晨與各商戶就上一個營業日的銷售進行對帳,商戶必須認真嚴格對清每日賬款,如因總結算金額不一致導致結帳延誤,后果由商戶自負。
(4)雙方對帳清楚后,商場將應結款項打至商戶銀行卡上或發放現金。
二、結算的一般原則
(1)銷售、單位產出排名靠前的品牌,優先結算。
(2)屬商場的.代表性品牌優先照顧。
(3)能與我商場友好合作、互諒互讓、共創優異業績的商戶,優先結算。
(4)新入駐品牌予以優先照顧。
(5)有培養前途的品牌優先照顧。
商戶管理制度12
第一條為了保護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工商戶健康發展,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的監督、管理,發揮其在經濟社會發展和擴大就業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
第三條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登記機關按照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下屬工商行政管理所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
第四條國家對個體工商戶實行市場平等準入、公平待遇的原則。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進入的行業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登記。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縣級以上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個體工商戶實行監督和管理。個體工商戶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六條地方各級政府和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在經營場所、創業和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鑒定、技術創新、參加社會保險等方面,為個體工商戶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詢等服務。
第七條依法成立的個體勞動者協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為個體工商戶提供服務,維護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引導個體工商戶誠信自律。個體工商戶志愿加入個體勞動者協會。
第八條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注冊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姓名和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名稱作為登記事項。
第九條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依法審查后,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予以登記;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依法進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
(三)不符合個體工商戶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予以注冊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0日內發給營業執照。
第十條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后,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注冊登記。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在家庭成員間變更經營者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申請注冊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登記事項屬于依法須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許可證明。
第十二條個體工商戶不再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三條個體工商戶辦理登記,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登記費。
第十四條個體工商戶應當在每年規定的時間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年度驗照,由登記機關依法對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和上一年度經營情況進行審驗。登記機關辦理年度驗照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五條登記機關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在其政府主頁和辦公場所,以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個體工商戶申請登記和行政許可的條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收費標準等事項。登記機關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為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和辦理登記提供指導和查詢服務。
第十六條個體工商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第十七條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向個體工商戶集資、攤派,不得強行要求個體工商戶提供贊助或者接受有償服務。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將個體工商戶所需生產經營場地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統籌安排。個體工商戶經批準使用的經營場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十九條個體工商戶可以憑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明,依法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申請貸款。金融機構應當改進和完善金融服務,為個體工商戶申請貸款提供便利。
第二十條個體工商戶可以根據經營需要招用從業人員。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與招用的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得侵害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個體工商戶提交虛假材料騙取注冊登記,或者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4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1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個體工商戶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個體工商戶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辦理年度驗照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四條在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有效期內,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吊銷、撤銷個體工商戶的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登記機關,由登記機關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個體工商戶管理工作的信息交流,逐步建立個體工商戶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權利、貪腐、收賄賂賂或者侵害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臺灣地區居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
第二十八條個體工商戶申請轉變為企業組織形式,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機關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條無固定經營場所攤販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8月5日國務院發布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商戶管理制度13
商戶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視,它:
1. 保障商場秩序:確保商場運營穩定,防止因商戶行為不當引發的`混亂。
2. 保護消費者權益:通過規范商戶服務,提升購物體驗,增強消費者信任。
3. 維護企業形象:良好的商戶管理能樹立企業專業、公正的形象,吸引更多優質商戶和顧客。
4. 預防法律風險:明確權責,減少因合同糾紛或違規行為帶來的法律問題。
商戶管理制度14
用電安全
1、安全檢查。必須按規定進行電氣安全檢查。檢查內容包括:電氣設備的絕緣是否破損;絕緣電阻值是否合格;設備的露帶電部分是否有保護;保護接地、接零是否正確、可靠等;
2、自覺提高安全用電意識和覺悟,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確保生命和財產安全,從內心真正地重視安全,促進安全生產。
3、要熟悉自己工作現場主空氣斷路器(俗稱總閘)的位置,一旦發生火災觸電或其它電氣事故時,第一時間切斷電源,避免造成更的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事故。
4、不能私拆燈具、開關、插座等電器設備,不要使用燈具烘烤衣物或挪作其它用途,當設備內部出現冒煙、拉弧、焦味等不正常現象,應立即切斷設備的'電源,并通知電工人員進行檢修,避免擴故障范圍和發生觸電事故;當漏電保護器(俗稱漏電開關)出現跳閘現象時,不能私自重新合閘。
5、確保電器設備良好散熱(如電腦、音響等),不能在其周圍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雜物,防止因散熱不良而損壞設備或引起火災。
6、珍惜電力資源,養成安全用電和節約用電的良好習慣,當要長時間離開或不使用時,要確定切斷電源(特別是電熱器具)的.情況下才能離開。
7、帶有機械傳動的電器、電氣設備、必須裝護蓋、防護罩或防護柵欄進行保護才能使用,不能將手或身體進入運行中的設備機械傳動位置,對設備進行清潔時,須確保切斷電源、機械停止工作并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才能進行,防止發生人身傷亡事故。
消防安全
1、營業期間安全出口門禁止上鎖,嚴禁用其他物品將防火門卡住。
2、嚴禁在疏散通道里堆積物品。
3、禁止客人將易燃易爆物氣到營業場所;
4、服務員要隨時注意客人劃著火柴和未熄滅的煙頭是否落在煙灰缸外,用水將未熄滅的煙頭澆滅;
5、營業場所發現異味,煙燒焦味,電器燒焦味要及時檢查處理并通知相關部門;
6、每班的班后檢查,要對沙發的每一個角落仔細檢查是否遺留火種,電器,電源是否關閉自查無誤后由本部門值班人員隨從檢查。確認安全后雙方在班后檢查記錄上簽名,最后關閉電源總開關,鎖好門方可離開。發現問題及時上報改正,避免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商戶管理制度15
為維護全體租戶的財產及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特制定本規定。
1、新世界電信城每天的`營業時間統一經營活動的正常進和行,特制定本規定。
2、未經批準,晚上22:00后未離開商鋪者,經勸諭無效,由商場保安實行全封閉管理;
3、未經批準,在非營業時間嚴禁出入商鋪,觸犯法律者,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弄事責任,
4、租戶不準自行推遲營業時間或提前結束營業時間,即不準“遲開門,早關門”;
5、租戶在新世界電信城內不得大聲開產音響、喧嘩、吵鬧、追逐,經勸告不聽者,保安人員將會采取適當的方式進行制止;
6、租戶在本商鋪范圍以外的公共地方擺放物品妨礙通行,經勸告不聽者,管理公司會將物品搬到臨時倉庫,物主須付搬運和倉儲費用;
7、來禁攜帶貓狗、家禽進入新世界電信城;
8、機動車輛送貨停車需時免收泊車費,具體情況按停車管理規定執行;
9、未經批準,不準在新世界電信城內張貼派發宣傳單;
10、租戶須向商場管理部上交從業人派發申請表,更換從業人員須及時報告;
11、租戶應按有關工商稅務的規定,按時向管理公司上交有關資料,否則責任自負;
12、租戶應守法經營,不得強買強賣,不得人為制造搶購假象蒙騙顧客,不得出住假冒偽劣產品,違者將會工商管理部門進行處罰,情節嚴重者停業整頓;
13、不準在鋪位內設置“貨物出門,恕不退換”等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文字或緝張貼不文明宣傳品,違者將會被處罰;
14、文明經商,禮貌待客。不準污辱、謾罵、毆打、刁難顧客,違者將會被工商、公安部門,情節嚴重者停業整頓;
15、凡進出商場范圍內的一切車輛必須聽從商場保安及新世界電信城管理人員的指揮,并按指定場停放、保管;
16、嚴禁把車輛停放在商場閑用的消防通道、樓梯口、通道拐角或車場進出口等,違者將會被拖至指定停放點,違章車輛使用人須繳付拖車費用,并承擔車輛被拖而損壞的責任;
17、在物業范圍內,所有車輛必須按所設交通標志指示行駛,不得逆行,造成事故者,負全部責任;
18、清場后,不要在鋪位、寫字間內存放及保管現金、金銀手飾、有價證券等貴重物品,違者如有丟失,自負一切責任;
19、在新世界電信城打架斗毆、無理到鬧、管理公司會報公安機關得理,肇事者將會被公安部門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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