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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藥品質量管理制度

    時間:2024-12-18 15:20:49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藥品質量管理制度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藥品質量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藥品質量管理制度

    藥品質量管理制度1

      一、應認真貫徹執行藥品分類的規定,嚴格控制處方藥品的銷售,確保藥品銷售的合法性和規范性。

      二、實行處方管理的藥品主要指國家監督管理規定的處方藥、中藥飲片。

      三、處方調劑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處方審核人員應是執業藥師或具備藥師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

      四、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應分開陳列,中藥飲片應設專柜專區陳列。

      五、處方藥不應采用開架自選的方式銷售。

      六、銷售處方藥必須憑醫師開具的處方銷售,經處方的.審核人員審核后方可調配和銷售,調配或銷售人員均應在處方上簽字或蓋章,處方留存二年備查。

      七、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需經原處方醫生更正或重新簽字后方可調配和銷售。藥店工作人員不得擅自更改處方內容。

      八、調配處方應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

      A、調劑人員收到處方后認真審查處方的姓名、年齡、性別、藥品劑量及醫師簽章,如有藥名書寫不清,藥味重復,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重等情況,應向顧客說明情況,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章后調配,否則拒絕調劑。

      B、單劑處方中藥的調劑必須每味都要用藥戥稱,多劑處方必須堅持多戥分稱,以保證計量準確。

      C、調配處方時,應按處方依次進行,調配完畢,經核對無誤后,調配及核對人簽章,再付給顧客。

      D、發藥時應認真核對患者姓名,藥劑貼數,同時向顧客說明需要特殊處理藥物或另外的“藥引”,以及煎煮方法、服法等。

      E、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藥品質量管理制度2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以下簡稱《規范》),根據《規范》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范圍與《規范》相同。

      第三條

      本細則是對《規范》部分條款的具體說明。《規范》中已有明確規定的,本細則不再說明。

      第二章

      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的質量管理

      第一節

      管理職責

      第四條

      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應按照依法批準的經營方式和經營范圍,從事藥品經營活動。

      第五條

      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應建立以主要負責人為首,包括進貨、銷售、儲運等業務部門負責人和企業質量管理機構負責人在內的質量領導組織。其具體職能是:

      (一)組織并監督企業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二)組織并監督實施企業質量方針;

      (三)負責企業質量管理部門的設置,確定各部門質量管理職能;

      (四)審定企業質量管理制度;

      (五)研究和確定企業質量管理工作的重大問題;

      (六)確定企業質量獎懲措施。

      第六條

      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應設置質量管理機構,機構下設質量管理組、質量驗收組。批發企業和直接從工廠進貨的零售連鎖企業還應設置藥品檢驗室。

      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應按經營規模設立養護組織。大中型企業應設立藥品養護組,小型企業設立藥品養護組或藥品養護員。養護組或養護員在業務上接受質量管理機構的監督指導。

      第七條

      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質量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能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藥品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二)起草企業藥品質量管理制度,并指導、督促制度的執行。

      (三)負責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的質量審核。

      (四)負責建立企業所經營藥品并包含質量標準等內容的質量檔案。

      (五)負責藥品質量的查詢和藥品質量事故或質量投訴的調查、處理及報告。

      (六)負責藥品的驗收和檢驗,指導和監督藥品保管、養護和運輸中的質量工作。

      (七)負責質量不合格藥品的審核,對不合格藥品的處理過程實施監督。

      (八)收集和分析藥品質量信息。

      (九)協助開展對企業職工藥品質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訓。

      (十)其他相關工作。

      第八條

      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制定的質量管理制度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質量方針和目標管理;

      (二)質量體系的審核;

      (三)有關部門、組織和人員的質量責任;

      (四)質量否決的規定;

      (五)質量信息管理;

      (六)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的審核;

      (七)質量驗收和檢驗的管理;

      (八)倉儲保管、養護和出庫復核的管理;

      (九)有關記錄和憑證的管理;

      (十)特殊管理藥品的管理;

      (十一)有效期藥品、不合格藥品和退貨藥品的管理;

      (十二)質量事故、質量查詢和質量投訴的管理;

      (十三)藥品不良反應報告的規定;

      (十四)衛生和人員健康狀況的管理;

      (十五)質量方面的教育、培訓及考核的規定。

      第二節

      人員與培訓

      第九條

      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質量管理工作的負責人,大中型企業應具有主管藥師(含主管藥師、主管中藥師)或藥學相關專業(指醫學、生物、化學等專業,下同)工程師(含)以上的技術職稱;小型企業應具有藥師(含藥師、中藥師)或藥學相關專業助理工程師(含)以上的技術職稱;

      跨地域連鎖經營的零售連鎖企業質量管理工作負責人,應是執業藥師。

      第十條

      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質量管理機構的負責人,應是執業藥師或符合本細則第九條的相應條件。

      第十一條

      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藥品檢驗部門的負責人,應符合本細則第九條的相應條件。

      第十二條

      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從事質量管理和檢驗工作的人員,應具有藥師(含藥師、中藥師)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具有中專(含)以上藥學或相關專業的學歷。以上人員應經專業培訓和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考試合格后,取得崗位合格證書方可上崗。

      從事質量管理和檢驗工作的人員應在職在崗,不得為兼職人員。

      第十三條

      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從事藥品驗收、養護、計量和銷售工作的人員,應具有高中(含)以上的文化程度。以上人員應經崗位培訓和地市級(含)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考試合格后,取得崗位合格證書方可上崗。

      第十四條

      藥品批發企業從事質量管理、檢驗、驗收、養護及計量等工作的專職人員數量,不少于企業職工總數的4%(最低不應少于3人),零售連鎖企業此類人員不少于職工總數的2%(最低不應少于3人),并保持相對穩定。

      第十五條

      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從事質量管理、檢驗的人員,每年應接受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從事驗收、養護、計量等工作的人員,應定期接受企業組織的繼續教育。以上人員的繼續教育應建立檔案。

      第十六條

      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在質量管理、藥品檢驗、驗收、養護、保管等直接接觸藥品的崗位工作的人員,每年應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檔案。

      第三節

      設施與設備

      第十七條

      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應按經營規模設置相應的倉庫,其面積(指建筑面積,下同)大型企業不應低于1500平方米,中型企業不應低于1000平方米,小型企業不應低于500平方米。

      第十八條

      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應根據所經營藥品的儲存要求,設置不同溫、濕度條件的倉庫。其中冷庫溫度為2~10℃;陰涼庫溫度不高于20℃;常溫庫溫度為0~30℃;各庫房相對濕度應保持在45~75%之間。

      第十九條

      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設置的藥品檢驗室應有用于儀器分析、化學分析、滴定液標定的專門場所,并有用于易燃易爆、有毒等環境下操作的安全設施和溫、濕度調控的設備。藥品檢驗室的面積,大型企業不小于150平方米;中型企業不小于100平方米;小型企業不小于50平方米。

      第二十條

      藥品檢驗室應開展化學測定、儀器分析(大中型企業還應增加衛生學檢查、效價測定)等檢測項目,并配備與企業規模和經營品種相適應的儀器設備。

      (一)小型企業:配置萬分之一分析天平、酸度儀、電熱恒溫干燥箱、恒溫水浴鍋、片劑崩解儀、澄明度檢測儀。經營中藥材和中藥飲片的,還應配置水分測定儀、紫外熒光燈和顯微鏡。

      (二)中型企業:在小型企業配置基礎上,增加自動旋光儀、紫外分光光度計、生化培養箱、高壓滅菌鍋、高溫爐、超凈工作臺、高倍顯微鏡。經營中藥材、中藥飲片的還應配置生物顯微鏡。

      (三)大型企業:在中小型企業配置基礎上,增加片劑溶出度測定儀、真空干燥箱、恒溫濕培養箱。

      第二十一條

      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應在倉庫設置驗收養護室,其面積大型企業不小于50平方米;中型企業不小于40平方米;小型企業不小于20平方米。驗收養護室應有必要的防潮、防塵設備。如所在倉庫未設置藥品檢驗室或不能與檢驗室共用儀器設備的,應配置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檢測儀、標準比色液等;企業經營中藥材、中藥飲片的還應配置水分測定儀、紫外熒光燈、解剖鏡或顯微鏡。

      第二十二條

      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分裝中藥飲片應有固定的分裝室,其環境應整潔,墻壁、頂棚無脫落物。

      第二十三條

      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應設置單獨的、便于配貨活動展開的配貨場所。

      第四節

      進貨

      第二十四條

      購進藥品應按照可以保證藥品質量的進貨質量管理程序進行。此程序應包括以下環節:

      (一)確定供貨企業的法定資格及質量信譽。

      (二)審核所購入藥品的合法性和質量可靠性。

      (三)對與本企業進行業務聯系的供貨單位銷售人員,進行合法資格的驗證。

      (四)對首營品種,填寫“首次經營藥品審批表”,并經企業質量管理機構和企業主管領導的審核批準。

      (五)簽訂有明確質量條款的購貨合同。

      (六)購貨合同中質量條款的執行。

      第二十五條

      對首營品種合法性及質量情況的審核,包括核實藥品的批準文號和取得質量標準,審核藥品的包裝、標簽、說明書等是否符合規定,了解藥品的性能、用途、檢驗方法、儲存條件以及質量信譽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購貨合同中應明確質量條款。

      (一)工商間購銷合同中應明確:

      1、藥品質量符合質量標準和有關質量要求;

      2、藥品附產品合格證;

      3、藥品包裝符合有關規定和貨物運輸要求。

      (二)商商間購銷合同中應明確:

      1、藥品質量符合質量標準和有關質量要求;

      2、藥品附產品合格證;

      3、購入進口藥品,供應方應提供符合規定的證書和文件;

      4、藥品包裝符合有關規定和貨物運輸要求。

      第二十七條

      購進藥品,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完整的購進記錄。記錄應注明藥品的品名、劑型、規格、有效期、生產廠商、供貨單位、購進數量、購貨日期等項內容。購進記錄應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八條

      購進特殊管理的藥品,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管理規定進行。

      第五節

      驗收與檢驗

      第二十九條

      藥品質量驗收,包括藥品外觀的性狀檢查和藥品內外包裝及標識的檢查。包裝、標識主要檢查以下內容:

      (一)每件包裝中,應有產品合格證。

      (二)藥品包裝的標簽和所附說明書上,有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有藥品的品名、規格、批準文號、產品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等;標簽或說明書上還應有藥品的`成分、適應癥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注意事項以及貯藏條件等。

      (三)特殊管理藥品、外用藥品包裝的標簽或說明書上有規定的標識和警示說明。處方藥和非處方藥按分類管理要求,標簽、說明書上有相應的警示語或忠告語;非處方藥的包裝有國家規定的專有標識。

      (四)進口藥品,其包裝的標簽應以中文注明藥品的名稱、主要成分以及注冊證號,并有中文說明書。

      進口藥品應有符合規定的《進口藥品注冊證》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復印件;進口預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應有《生物制品進口批件》復印件;進口藥材應有《進口藥材批件》復印件。以上批準文件應加蓋供貨單位質量檢驗機構或質量管理機構原印章。

      (五)中藥材和中藥飲片應有包裝,并附有質量合格的標志。每件包裝上,中藥材標明品名、產地、供貨單位;中藥飲片標明品名、生產企業、生產日期等。實施文號管理的中藥材和中藥飲片,在包裝上還應標明批準文號。

      第三十條

      藥品驗收應做好記錄。驗收記錄記載供貨單位、數量、到貨日期、品名、劑型、規格、批準文號、批號、生產廠商、有效期、質量狀況、驗收結論和驗收人員等項內容。驗收記錄按《規范》第三十五條要求保存。

      第三十一條

      對銷后退回的藥品,驗收人員按進貨驗收的規定驗收,必要時應抽樣送檢驗部門檢驗。

      第三十二條

      對特殊管理的藥品,應實行雙人驗收制度。

      第三十三條

      首營品種應進行內在質量檢驗。某些項目如無檢驗能力,應向生產企業索要該批號藥品的質量檢驗報告書,或送縣以上藥品檢驗所檢驗。

      第三十四條

      藥品抽樣檢驗(包括自檢和送檢)的批數,大中型企業不應少于進貨總批次數的1。5%,小型企業不應少于進貨總批次數的1%。

      第三十五條

      藥品檢驗部門或質量管理機構負責藥品質量標準的收集。

      第三十六條

      藥品檢驗應有完整的原始記錄,并做到數據準確、內容真實、字跡清楚、格式及用語規范。記錄保存5年。

      第三十七條

      用于藥品驗收、檢驗、養護的儀器、計量器具及滴定液等,應有使用和定期檢定的記錄。

      第六節

      儲存與養護

      第三十八條

      藥品儲存時,應有效期標志。對近效期藥品,應按月填報效期報表。

      第三十九條

      藥品堆垛應留有一定距離。藥品與墻、屋頂(房梁)的間距不小于30厘米,與庫房散熱器或供暖管道的間距不小于30厘米,與地面的間距不小于10厘米。

      第四十條

      藥品儲存應實行色標管理。其統一標準是:待驗藥品庫(區)、退貨藥品庫(區)為黃色;合格藥品庫(區)、零貨稱取庫(區)、待發藥品庫(區)為綠色;不合格藥品庫(區)為紅色。

      第四十一條

      對銷后退回的藥品,憑銷售部門開具的退貨憑證收貨,存放于退貨藥品庫(區),由專人保管并做好退貨記錄。經驗收合格的藥品,由保管人員記錄后方可存入合格藥品庫(區);不合格藥品由保管人員記錄后放入不合格藥品庫(區)。

      退貨記錄應保存3年。

      第四十二條

      不合格藥品應存放在不合格品庫(區),并有明顯標志。不合格藥品的確認、報告、報損、銷毀應有完善的手續和記錄。

      第四十三條

      對庫存藥品應根據流轉情況定期進行養護和檢查,并做好記錄。檢查中,對由于異常原因可能出現問題的藥品、易變質藥品、已發現質量問題藥品的相鄰批號藥品、儲存時間較長的藥品,應進行抽樣送檢。

      第四十四條

      庫存養護中如發現質量問題,應懸掛明顯標志和暫停發貨,并盡快通知質量管理機構予以處理。

      第四十五條

      應做好庫房溫、濕度的監測和管理。每日應上、下午各一次定時對庫房溫、濕度進行記錄。如庫房溫、濕度超出規定范圍,應及時采取調控措施,并予以記錄。

      第七節

      出庫與運輸

      第四十六條

      藥品出庫時,應按發貨或配送憑證對實物進行質量檢查和數量、項目的核對。如發現以下問題應停止發貨或配送,并報有關部門處理:

      (一)藥品包裝內有異常響動和液體滲漏;

      (二)外包裝出現破損、封口不牢、襯墊不實、封條嚴重損壞等現象;

      (三)包裝標識模糊不清或脫落;

      (四)藥品已超出有效期。

      第四十七條

      藥品批發企業在藥品出庫復核時,為便于質量跟蹤所做的復核記錄,應包括購貨單位、品名、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數量、銷售日期、質量狀況和復核人員等項目。

      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配送出庫時,也應按規定做好質量檢查和復核。其復核記錄包括藥品的品名、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數量、出庫日期,以及藥品送至門店的名稱和復核人員等項目。

      以上復核記錄按《規范》第四十五條的要求保存。

      第四十八條

      藥品運輸時,應針對運送藥品的包裝條件及道路狀況,采取相應措施,防止藥品的破損和混淆。運送有溫度要求的藥品,途中應采取相應的保溫或冷藏措施。

      第八節

      銷售

      第四十九條

      藥品批發企業應按規定建立藥品銷售記錄,記載藥品的品名、劑型、規格、有效期、生產廠商、購貨單位、銷售數量、銷售日期等項內容。銷售記錄應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五十條

      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的規定和企業相關制度,注意收集由本企業售出藥品的不良反應情況。發現不良反應情況,應按規定上報有關部門。

      第三章

      藥品零售的質量管理

      第一節

      管理職責

      第五十一條

      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應按依法批準的經營方式和經營范圍經營藥品。連鎖門店應在門店前懸掛本連鎖企業的統一商號和標志。

      第五十二條

      藥品零售企業應按企業規模和管理需要設置質量管理機構,其職能與本細則第七條相同。小型零售企業如果因經營規模較小而未能設置質量管理機構的,應設置質量管理人員,其工作可參照管理機構的職能進行。

      第五十三條

      藥品零售企業制定的質量管理制度,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有關業務和管理崗位的質量責任;

      (二)藥品購進、驗收、儲存、陳列、養護等環節的管理規定;

      (三)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審核的規定;

      (四)藥品銷售及處方管理的規定;

      (五)拆零藥品的管理規定;

      (六)特殊管理藥品的購進、儲存、保管和銷售的規定;

      (七)質量事故的處理和報告的規定;

      (八)質量信息的管理;

      (九)藥品不良反應報告的規定;

      (十)衛生和人員健康狀況的管理;

      (十一)服務質量的管理規定;

      (十二)經營中藥飲片的,有符合中藥飲片購、銷、存管理的規定。

      藥品零售連鎖門店的質量管理制度,除不包括購進、儲存等方面的規定外,應與藥品零售企業有關制度相同。

      第二節

      人員與培訓

      第五十四條

      藥品零售企業質量管理工作的負責人,大中型企業應具有藥師(含藥師和中藥師)以上的技術職稱;小型企業應具有藥士(含藥士和中藥士)以上的技術職稱。

      藥品零售連鎖門店應由具有藥士(含藥士和中藥士)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負責質量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條

      藥品零售企業從事質量管理和藥品檢驗工作的人員,應具有藥師(含藥師和中藥師)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具有中專(含)以上藥學或相關專業的學歷。

      藥品零售企業從事藥品驗收工作的人員以及營業員應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為初中文化程度,須具有5年以上從事藥品經營工作的經歷。

      第五十六條

      藥品零售企業從事質量管理、藥品檢驗和驗收工作的人員以及營業員應經專業或崗位培訓,并經地市級(含)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考試合格,發給崗位合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從事質量管理和檢驗工作的人員應在職在崗,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

      第五十七條

      藥品零售連鎖門店質量管理、驗收人員和營業員應符合本細則第五十五條和五十六條中的相關規定。

      第五十八條

      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應按照本細則第十五條的要求,對企業人員進行繼續教育。

      第五十九條

      對照本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的相關人員以及營業員,每年應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檔案。

      第三節

      設施和設備

      第六十條

      用于藥品零售的營業場所和倉庫,面積不應低于以下標準:

      (一)大型零售企業營業場所面積100平方米,倉庫30平方米;

      (二)中型零售企業營業場所面積50平方米,倉庫20平方米;

      (三)小型零售企業營業場所面積40平方米,倉庫20平方米。

      (四)零售連鎖門店營業場所面積40平方米。

      第六十一條

      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的營業場所應寬敞、整潔,營業用貨架、柜臺齊備,銷售柜組標志醒目。

      第六十二條

      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應配備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潔衛生的藥品調劑工具、包裝用品,并根據需要配置低溫保存藥品的冷藏設備。

      第六十三條

      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銷售特殊管理藥品的,應配置存放藥品的專柜以及保管用設備、工具等。

      第六十四條

      藥品零售企業的倉庫應與營業場所隔離,庫房內地面和墻壁平整、清潔,有調節溫、濕度的設備。

      第六十五條

      藥品零售企業設置藥品檢驗室的,其儀器設備可按本細則第二十條對小型藥品批發企業的要求配置。

      第四節

      進貨與驗收

      第六十六條

      藥品零售企業應按本細則第二十四條、二十五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二十八條的要求購進藥品,購進記錄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

      藥品零售連鎖門店不得獨立購進藥品。

      第六十七條

      藥品零售企業應按本細則第二十九條、三十條、三十二條的相關要求進行藥品驗收。

      第六十八條

      藥品零售連鎖門店在接收企業配送中心藥品配送時,可簡化驗收程序,但驗收人員應按送貨憑證對照實物,進行品名、規格、批號、生產廠商以及數量的核對,并在憑證上簽字。送貨憑證應按零售企業購進記錄的要求保存。

      驗收時,如發現有質量問題的藥品,應及時退回配送中心并向總部質量管理機構報告。

      第六十九條

      藥品零售企業購入首營品種時,如無進行內在質量檢驗能力,應向生產企業索要該批號藥品的質量檢驗報告書,或送縣以上藥品檢驗所檢驗。

      第五節

      陳列與儲存

      第七十條

      藥品零售企業儲存藥品,應按本細則第三十八條、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二條、四十五條進行。

      對儲存中發現的有質量疑問的藥品,不得擺上柜臺銷售,應及時通知質量管理機構或質量管理人員進行處理。

      第七十一條

      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在營業店堂陳列藥品時,除按《規范》第七十七條的要求外,還應做到:

      (一)陳列藥品的貨柜及櫥窗應保持清潔和衛生,防止人為污染藥品。

      (二)陳列藥品應按品種、規格、劑型或用途分類整齊擺放,類別標簽應放置準確、字跡清晰。

      (三)對陳列的藥品應按月進行檢查,發現質量問題要及時處理。

      第六節

      銷售與服務

      第七十二條

      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應按國家藥品分類管理的有關規定銷售藥品。

      (一)營業時間內,應有執業藥師或藥師在崗,并佩戴標明姓名、執業藥師或其技術職稱等內容的胸卡。

      (二)銷售藥品時,應由執業藥師或藥師對處方進行審核并簽字后,方可依據處方調配、銷售藥品。無醫師開具的處方不得銷售處方藥。

      (三)處方藥不應采用開架自選的銷售方式。

      (四)非處方藥可不憑處方出售。但如顧客要求,執業藥師或藥師應負責對藥品的購買和使用進行指導。

      (五)藥品銷售不得采用有獎銷售、附贈藥品或禮品銷售等方式。

      第七十三條

      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銷售的中藥飲片應符合炮制規范,并做到計量準確。

      第七十四條

      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應按照本細則第五十條,做好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工作。

      第七十五條

      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在營業店堂內進行的廣告宣傳,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七十六條

      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應在營業店堂明示服務公約,公布監督電話和設置顧客意見簿。對顧客反映的藥品質量問題,應認真對待、詳細記錄、及時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七十七條

      本細則中批發企業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藥品批發企業,或是非專營藥品的企業法人下屬的藥品批發企業。

      第七十八條

      本細則中所指企業規模的含義是:

      (一)藥品批發或零售連鎖企業

      1、大型企業,年藥品銷售額20000萬元以上;

      2、中型企業,年藥品銷售額5000萬元~20000萬元;

      3、小型企業,年藥品銷售額5000萬元以下。

      (二)藥品零售企業

      1、大型企業,年藥品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

      2、中型企業,年藥品銷售額500~1000萬元;

      3、小型企業,年藥品銷售額500萬元以下。

      以上企業規模的劃定,僅適用于本細則。

      第七十九條

      本細則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八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藥品質量管理制度3

      藥品質量事故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藥品直接關乎人們的生命健康,任何質量問題都可能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能夠:

      1. 保護消費者權益:快速響應并妥善處理質量事故,降低潛在的健康風險。

      2. 提升企業信譽:公開透明的處理方式,有助于樹立企業負責任的'形象。

      3. 遵守法規要求:符合國家藥品監管法規,避免法律風險。

      4. 持續改進:通過對事故的分析,找出管理漏洞,推動企業的持續改進和提升。

    藥品質量管理制度4

      附二醫院藥品質量管理制度旨在確保醫療活動中藥品的安全、有效與合理使用,為患者提供高質量的'醫療服務。它通過規范藥品的采購、存儲、分發、使用及廢棄處理等環節,防止藥品質量風險,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同時也有助于提升醫院的整體運營效率和公眾信任度。

      內容概述:

      藥品質量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關鍵方面:

      1.藥品采購管理:設定嚴格的供應商資質審核標準,確保藥品來源合法合規,同時執行定期評估和更新機制。

      2.庫存管理:實施科學的庫存控制,確保藥品存儲條件符合要求,避免過期、損壞或變質。

      3.分發與使用:建立明確的藥品領用流程,確保藥品的正確使用,防止濫用或誤用。

      4.質量監控:定期進行藥品質量檢查,包括藥品外觀、有效期、包裝等,及時發現并處理問題藥品。

      5.培訓與教育:對醫護人員進行藥品知識和法規培訓,提高其藥品質量管理意識和能力。

      6.不良反應監測:建立不良反應報告和處理機制,以便及時響應并采取相應措施。

    藥品質量管理制度5

      1、根據藥品使用情況及藥品庫存量由庫房保管人員提出藥品采購計劃,經藥劑科主任審核后交藥品采購人員執行藥品采購。

      2、采購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嚴格遵守國家有關采購政策法規。嚴禁采購無批準文號、無注冊商標、無廠牌的“三無”藥品和偽劣藥品。

      3、采購人員應認真執行藥品價格政策及藥政管理的各種法規,必須從具有合格資質的醫藥公司中采購藥品。

      4、采購特殊藥品、新藥和危險品應嚴格執行有關規定,進口藥品必須保留“海關質量檢驗合格證書”。

      5、嚴格履行入庫手續。對所采購藥品由倉庫保管員隨貨同行核對無誤后入庫。

      6、對藥品中質量不合格、數量短缺或破損的.品種,應及時與經銷單位或藥廠聯系退貨或協商解決。

      7、采購人員必須隨時掌握市場價格和供貨信息,熟悉和了解臨床用藥情況,做好向臨床推薦新藥的工作,把市場供應與臨床用藥結合起來。

    藥品質量管理制度6

      1.藥品購進

      1.1藥品營銷企業的審核要求與首營企業的審核內容、辦法一致,只有經過審核并認定為合格方可建立藥品購銷業務關系。

      1.2制定計劃由藥庫保管員根據庫存情況、銷量以及用藥趨勢、臨床需要編制采購計劃。

      1.3采購計劃的內容包括品名、規格、劑型、產地、數量、最新進銷價等,報科主任審核,經分管院長批準后執行。

      1.4采購藥品和一次性醫療器械根據規定參加集中招標或者集體議標,服從招標辦的`統一管理。臨床臨時用藥由臨床科室主任提出,經藥劑科主任報分管院長批準后采購。因疫情和自然災害等不確定因素,需要臨時采購時可以不受招標限制,在分管院長、科主任組織下進行。特殊藥品采購執行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

      與藥品經營企業簽訂合同時,必須注明品名、規格、產地、單位、數量、價格等詳細內容,必須有供(送)貨期限和違約處罰條款,必須有產品質量保證條款。醫藥企業應履行合同,藥劑科應當定期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評議。

      2.藥品驗收

      2.1執行“二核對”、“一查驗”:核對醫藥企業的發票和隨貨同行、核對采購計劃(訂貨合同),查驗質量檢驗報告書、進口藥品注冊證等相關質量證明文件。

      2.2對照發票驗收檢查藥品外包裝是否破損,如破損應及時處理。拆零包裝的應驗收到中包裝或最小包裝。

      2.3如果送達的藥品的規格或送貨數量與采購計劃(訂貨合同)不相符,應當及時查明情況并做好記錄。

      2.3.1驗收內容對藥品外包裝、中包裝、內包裝上內容逐項驗收。

      2.3.2查說明書:對藥品說明書上內容逐項與批件核對。

      2.3.3特殊藥品必須兩人共同驗收;必須逐項驗收至最小包裝。

      2.3.4進口藥品應有符合規定的“進口藥品注冊證”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復印件,檢驗報告的復印件必須加蓋醫藥企業紅印章。

      3.陳列存放

      3.1將合格藥品按藥品養護和陳列要求存放到,常溫庫(<30℃)、陰涼庫(<20℃)、冷藏庫(2~10℃)、特殊藥品專用庫。

      3.2驗收時發現不符合以上規定的藥品視為不合格品,移至退貨區,并填寫退貨記錄。

      4.將驗收情況及時如實填寫藥品驗收記錄。

      5.將發票、隨貨同行交藥品調撥員辦理入庫手續,然后交藥品會計做金額帳。

      6.驗收時限

      6.1一般藥品應在當日內完成。

      6.2特殊藥品應在藥品送達時當面驗收。

      7.藥品驗收記錄保存5年。

      8.在驗收中發現有問題的藥品,應及時經營企業聯系。

    藥品質量管理制度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是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基本準則。適用于藥品制劑生產的全過程、原料藥生產中影響成品質量的關鍵工序。

      第二章 機構與人員

      第三條 藥品生產企業應建立生產和質量管理機構。各級機構和人員職責應明確,并配備一定數量的與藥品生產相適應的具有專業知識、生產經驗及組織能力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第四條 企業主管藥品生產管理和質量管理的負責人應具有醫藥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有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經驗,對本規范的實施和產品質量負責。

      第五條 藥品生產管理部門和質量管理部門的負責人應具有醫藥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有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有能力對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中的實際問題作出正確的判斷和處理。

      藥品生產管理部門和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條 從事藥品生產操作及質量檢驗的人員應經專業技術培訓,具有基礎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

      對從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強污染性、高致敏性及有特殊要求的藥品生產操作和質量檢驗人員應經相應專業的技術培訓。

      第七條 對從事藥品生產的各級人員應按本規范要求進行培訓和考核。

      第三章 廠房與設施

      第八條 藥品生產企業必須有整潔的生產環境;廠區的地面、路面及運輸等不應對藥品的生產造成污染;生產、行政、生活和輔助區的總體布局應合理,不得互相妨礙。

      第九條 廠房應按生產工藝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氣潔凈級別進行合理布局。同一廠房內以及相鄰廠房之間的生產操作不得相互妨礙。

      第十條 廠房應有防止昆蟲和其他動物進入的設施。

      第十一條 在設計和建設廠房時,應考慮使用時便于進行清潔工作。潔凈室(區)的內表面應平整光滑、無裂縫、接口嚴密、無顆粒物脫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墻壁與地面的交界處宜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減少灰塵積聚和便于清潔。

      第十二條 生產區和儲存區應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面積和空間用以安置設備、物料,便于生產操作,存放物料、中間產品、待驗品和成品,應最大限度地減少差錯和交叉污染。

      第十三條 潔凈室(區)內各種管道、燈具、風口以及其他公用設施,在設計和安裝時應考慮使用中避免出現不易清潔的部位。

      第十四條 潔凈室(區)應根據生產要求提供足夠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宜為300勒克斯;對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產部位可設置局部照明。廠房應有應急照明設施。

      第十五條 進入潔凈室(區)的空氣必須凈化,并根據生產工藝要求劃分空氣潔凈級別。

      潔凈室(區)內空氣的微生物數和塵粒數應定期監測,監測結果應記錄存檔。

      第十六條 潔凈室(區)的窗戶、天棚及進入室內的管道、風口、燈具與墻壁或天棚的連接部位均應密封。空氣潔凈級別不同的相鄰房間之間的靜壓差應大于5帕,潔凈室(區)與室外大氣的靜壓差應大于10帕,并應有指示壓差的裝置。

      第十七條 潔凈室(區)的溫度和相對濕度應與藥品生產工藝要求相適應。無特殊要求時,溫度應控制在18~26℃,相對濕度控制在45%~65%。

      第十八條 潔凈室(區)內安裝的水池、地漏不得對藥品產生污染。

      第十九條 不同空氣潔凈度級別的潔凈室(區)之間的人員及物料出入,應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條 生產青霉素類等高致敏性藥品必須使用獨立的廠房與設施,分裝室應保持相對負壓,排至室外的廢氣應經凈化處理并符合要求,排風口應遠離其它空氣凈化系統的進風口;生產β內酰胺結構類藥品必須使用專用設備和獨立的空氣凈化系統,并與其它藥品生產區域嚴格分開。

      第二十一條 避孕藥品的生產廠房應與其它藥品生產廠房分開,并裝有獨立的專用的空氣凈化系統。生產激素類、抗腫瘤類化學藥品應避免與其他藥品使用同一設備和空氣凈化系統;不可避免時,應采用有效的防護措施和必要的驗證。

      放射性藥品的生產、包裝和儲存應使用專用的、安全的設備,生產區排出的空氣不應循環使用,排氣中應避免含有放射性微粒,符合國家關于輻射防護的要求與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生產用菌毒種與非生產用菌毒種、生產用細胞與非生產用細胞、強毒與弱毒、死毒與活毒、脫毒前與脫毒后的制品和活疫苗與滅活疫苗、人血液制品、預防制品等的加工或灌裝不得同時在同一生產廠房內進行,其貯存要嚴格分開。不同種類的活疫苗的處理及灌裝應彼此分開。強毒微生物及芽胞菌制品的區域與相鄰區域應保持相對負壓,并有獨立的空氣凈化系統。

      第二十三條 中藥材的前處理、提取、濃縮以及動物臟器、組織的洗滌或處理等生產操作,必須與其制劑生產嚴格分開。

      中藥材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操作應有良好的通風、除煙、除塵、降溫設施。篩選、切片、粉碎等操作應有有效的除塵、排風設施。

      第二十四條 廠房必要時應有防塵及捕塵設施。

      第二十五條 與藥品直接接觸的干燥用空氣、壓縮空氣和惰性氣體應經凈化處理,符合生產要求。

      第二十六條 倉儲區要保持清潔和干燥。照明、通風等設施及溫度、濕度的控制應符合儲存要求并定期監測。

      倉儲區可設原料取樣室,取樣環境的空氣潔凈度級別應與生產要求一致。如不在取樣室取樣,取樣時應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 根據藥品生產工藝要求,潔凈室(區)內設置的稱量室和備料室,空氣潔凈度級別應與生產要求一致,并有捕塵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設施。

      第二十八條 質量管理部門根據需要設置的檢驗、中藥標本、留樣觀察以及其它各類實驗室應與藥品生產區分開。生物檢定、微生物限度檢定和放射性同位素檢定要分室進行。

      第二十九條 對有特殊要求的儀器、儀表,應安放在專門的儀器室內,并有防止靜電、震動、潮濕或其它外界因素影響的設施。

      第三十條 實驗動物房應與其他區域嚴格分開,其設計建造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章 設 備

      第三十一條 設備的設計、選型、安裝應符合生產要求,易于清洗、消毒或滅菌,便于生產操作和維修、保養,并能防止差錯和減少污染。

      第三十二條 與藥品直接接觸的設備表面應光潔、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蝕,不與藥品發生化學變化或吸附藥品。設備所用的潤滑劑、冷卻劑等不得對藥品或容器造成污染。

      第三十三條 與設備連接的主要固定管道應標明管內物料名稱、流向。

      第三十四條 純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備、儲存和分配應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儲罐和輸送管道所用材料應無毒、耐腐蝕。管道的設計和安裝應避免死角、盲管。儲罐和管道要規定清洗、滅菌周期。注射用水儲罐的通氣口應安裝不脫落纖維的疏水性除菌濾器。注射用水的儲存可采用80℃以上保溫、65℃以上保溫循環或4℃以下存放。

      第三十五條 用于生產和檢驗的儀器、儀表、量具、衡器等,其適用范圍和精密度應符合生產和檢驗要求,有明顯的合格標志,并定期校驗。

      第三十六條 生產設備應有明顯的狀態標志,并定期維修、保養和驗證。設備安裝、維修、保養的操作不得影響產品的質量。不合格的設備如有可能應搬出生產區,未搬出前應有明顯標志。

      第三十七條 生產、檢驗設備均應有使用、維修、保養記錄,并由專人管理。

      第五章 物料

      第三十八條 藥品生產所用物料的購入、儲存、發放、使用等應制定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條 藥品生產所用的物料,應符合藥品標準、包裝材料標準、生物制品規程或其它有關標準,不得對藥品的質量產生不良影響。進口原料藥應有口岸藥品檢驗所的藥品檢驗報告。

      第四十條 藥品生產所用的'中藥材,應按質量標準購入,其產地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四十一條 藥品生產所用物料應從符合規定的單位購進,并按規定入庫。

      第四十二條 待驗、合格、不合格物料要嚴格管理。不合格的物料要專區存放,有易于識別的明顯標志,并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四十三條 對溫度、濕度或其他條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應按規定條件儲存。固體、液體原料應分開儲存;揮發性物料應注意避免污染其它物料;炮制、整理加工后的凈藥材應使用清潔容器或包裝,并與未加工、炮制的藥材嚴格分開。

      第四十四條 毒性藥品(包括藥材)、放射性藥品及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險品的驗收、儲存、保管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規定。菌毒種的驗收、儲存、保管、使用、銷毀應執行國家有關醫學微生物菌種保管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物料應按規定的使用期限儲存,無規定使用期限的,其儲存一般不超過年,期滿后應復驗。儲存期內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復驗。

      第四十六條 藥品的標簽、使用說明書必須與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內容、式樣、文字相一致。標簽、使用說明書須經企業質量管理部門校對無誤后印制、發放、使用。

      第四十七條 藥品的標簽、使用說明書應由專人保管、領用,其要求如下:

      1.標簽和使用說明書均應按品種、規格有專柜或專庫存放,憑批包裝指令發放,按實際需要量領取。

      2.標簽要計數發放,領用人核對、簽名,使用數、殘損數及剩余數之和應與領用數相符,印有批號的殘損或剩余標簽應由專人負責計數銷毀。

      3.標簽發放、使用、銷毀應有記錄。

      第六章 衛生

      第四十八條 藥品生產企業應有防止污染的衛生措施,制定各項衛生管理制度,并由專人負責。

      第四十九條 藥品生產車間、工序、崗位均應按生產和空氣潔凈度級別的要求制定廠房、設備、容器等清潔規程,內容應包括:清潔方法、程序、間隔時間,使用的清潔劑或消毒劑,清潔工具的清潔方法和存放地點。

      第五十條 生產區不得存放非生產物品和個人雜物。生產中的廢棄物應及時處理。

      第五十一條 更衣室、浴室及廁所的設置不得對潔凈室(區)產生不良影響。

      第五十二條 工作服的選材、式樣及穿戴方式應與生產操作和空氣潔凈度級別要求相適應,并不得混用。

      潔凈工作服的質地應光滑、不產生靜電、不脫落纖維和顆粒性物質。無菌工作服必須包蓋全部頭發、胡須及腳部,并能阻留人體脫落物。

      不同空氣潔凈度級別使用的工作服應分別清洗、整理,必要時消毒或滅菌。工作服洗滌、滅菌時不應帶入附加的顆粒物質。工作服應制定清洗周期。

      第五十三條 潔凈室(區)僅限于該區域生產操作人員和經批準的人員進入。

      第五十四條 進入潔凈室(區)的人員不得化妝和佩帶飾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觸藥品。

      第五十五條 潔凈室(區)應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劑不得對設備、物料和成品產生污染。

      消毒劑品種應定期更換,防止產生耐藥菌株。

      第五十六條 藥品生產人員應有健康檔案。直接接觸藥品的生產人員每年至少體檢一次。

      傳染病、皮膚病患者和體表有傷口者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生產。

      第七章 驗證

      第五十七條 藥品生產驗證應包括廠房、設施及設備安裝確認、運行確認、性能確認和產品驗證。

      第五十八條 產品的生產工藝及關鍵設施、設備應按驗證方案進行驗證。當影響產品質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藝、質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輔料、主要生產設備等發生改變時,以及生產一定周期后,應進行再驗證。

      第五十九條 應根據驗證對象提出驗證項目、制定驗證方案,并組織實施。驗證工作完成后應寫出驗證報告,由驗證工作負責人審核、批準。

      第六十條 驗證過程中的數據和分析內容應以文件形式歸檔保存。驗證文件應包括驗證方案、驗證報告、評價和建議、批準人等。

      第八章 文 件

      第六十一條 藥品生產企業應有生產管理、質量管理的各項制度和記錄:

      1.廠房、設施和設備的使用、維護、保養、檢修等制度和記錄;

      2.物料驗收、生產操作、檢驗、發放、成品銷售和用戶投訴等制度和記錄;

      3.不合格品管理、物料退庫和報廢、緊急情況處理等制度和記錄;

      4.環境、廠房、設備、人員等衛生管理制度和記錄;

      5.本規范和專業技術培訓等制度和記錄。

      第六十二條 產品生產管理文件主要有:

      1.生產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或標準操作規程

      生產工藝規程的內容包括:品名,劑型,處方,生產工藝的操作要求,物料、中間產品、成品的質量標準和技術參數及儲存注意事項,物料平衡的計算方法,成品容器、包裝材料的要求等。

      崗位操作法的內容包括:生產操作方法和要點,重點操作的復核、復查,中間產品質量標準及控制,安全和勞動保護,設備維修、清洗,異常情況處理和報告,工藝衛生和環境衛生等。

      標準操作規程的內容包括:題目、編號、制定人及制定日期、審核人及審核日期、批準人及批準日期、頒發部門、生效日期、分發部門,標題及正文。

      2.批生產記錄

      批生產記錄內容包括:產品名稱、生產批號、生產日期、操作者、復核者的簽名,有關操作與設備、相關生產階段的產品數量、物料平衡的計算、生產過程的控制記錄及特殊問題記錄。

      第六十三條 產品質量管理文件主要有:

      1.藥品的申請和審批文件;

      2.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質量標準及其檢驗操作規程;

      3.產品質量穩定性考察;

      4.批檢驗記錄。

      第六十四條 藥品生產企業應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訂、審查、批準、撤銷、印制及保管的管理制度。分發、使用的文件應為批準的現行文本。已撤銷和過時的文件除留檔備查外,不得在工作現場出現。

      第六十五條 制定生產管理文件和質量管理文件的要求:

      1.文件的標題應能清楚地說明文件的性質;

      2.各類文件應有便于識別其文本、類別的系統編碼和日期;

      3.文件使用的語言應確切、易懂;

      4.填寫數據時應有足夠的空格;

      5.文件制定、審查和批準的責任應明確,并有責任人簽名。

      第九章 生產管理

      第六十六條 生產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和標準操作規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時,應按制定時的程序辦理修訂、審批手續。

      第六十七條 每批產品應按產量和數量的物料平衡進行檢查。如有顯著差異,必須查明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釋,確認無潛在質量事故后,方可按正常產品處理。

      第六十八條 批生產記錄應字跡清晰、內容真實、數據完整,并由操作人及復核人簽名。

      記錄應保持整潔,不得撕毀和任意涂改;更改時,在更改處簽名,并使原數據仍可辨認。

      批生產記錄應按批號歸檔,保存至藥品有效期后一年。未規定有效期的藥品,其批生產記錄至少保存三年。

      第六十九條 在規定限度內具有同一性質和質量,并在同一連續生產周期中生產出來的一定數量的藥品為一批。每批藥品均應編制生產批號。

      第七十條 為防止藥品被污染和混淆,生產操作應采取以下措施:

      1.生產前應確認無上次生產遺留物;

      2.應防止塵埃的產生和擴散;

      3.不同產品品種、規格的生產操作不得在同一生產操作間同時進行;有數條包裝線同時進行包裝時,應采取隔離或其它有效防止污染或混淆的設施;

      4.生產過程中應防止物料及產品所產生的氣體、蒸汽、噴霧物或生物體等引起的交叉污染;

      5.每一生產操作間或生產用設備、容器應有所生產的產品或物料名稱、批號、數量等狀態標志;

      6.揀選后藥材的洗滌應使用流動水,用過的水不得用于洗滌其它藥材。不同藥性的藥材不得在一起洗滌。洗滌后的藥材及切制和炮制品不宜露天干燥。

      藥材及其中間產品的滅菌方法應以不改變藥材的藥效、質量為原則。直接入藥的藥材粉末,配料前應做微生物檢查。

      第七十一條 根據產品工藝規程選用工藝用水。工藝用水應符合質量標準,并定期檢驗,檢驗有記錄。應根據驗證結果,規定檢驗周期。

      第七十二條 產品應有批包裝記錄。批包裝記錄的內容應包括:

      1.待包裝產品的名稱、批號、規格;

      2.印有批號的標簽和使用說明書以及產品合格證;

      3.待包裝產品和包裝材料的領取數量及發放人、領用人、核對人簽名;

      4.已包裝產品的數量;

      5.前次包裝操作的清場記錄(副本)及本次包裝清場記錄(正本);

      6.本次包裝操作完成后的檢驗核對結果、核對人簽名;

      7.生產操作負責人簽名。

      第七十三條 每批藥品的每一生產階段完成后必須由生產操作人員清場,填寫清場記錄。

      清場記錄內容包括:工序、品名、生產批號、清場日期、檢查項目及結果、清場負責人及復查人簽名。清場記錄應納入批生產記錄。

      第十章 質量管理

      第七十四條 藥品生產企業的質量管理部門應負責藥品生產全過程的質量管理和檢驗,受企業負責人直接領導。質量管理部門應配備一定數量的質量管理和檢驗人員,并有與藥品生產規模、品種、檢驗要求相適應的場所、儀器、設備。

      第七十五條 質量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1.制定和修訂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的內控標準和檢驗操作規程,制定取樣和留樣制度;

      2.制定檢驗用設備、儀器、試劑、試液、標準品(或對照品)、滴定液、培養基、實驗動

      物等管理辦法;

      3.決定物料和中間產品的使用;

      4.審核成品發放前批生產記錄,決定成品發放;

      5.審核不合格品處理程序;

      6.對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進行取樣、檢驗、留樣,并出具檢驗報告;

      7.監測潔凈室(區)的塵粒數和微生物數;

      8.評價原料、中間產品及成品的質量穩定性,為確定物料貯存期、藥品有效期提供數據;

      9.制定質量管理和檢驗人員的職責。

      第七十六條 質量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主要物料供應商質量體系進行評估。

      第十一章 產品銷售與收回

      第七十七條 每批成品均應有銷售記錄。根據銷售記錄能追查每批藥品的售出情況,必要時應能及時全部追回。銷售記錄內容應包括:品名、劑型、批號、規格、數量、收貨單位和地址、發貨日期。

      第七十八條 銷售記錄應保存至藥品有效期后一年。未規定有效期的藥品,其銷售記錄應保存三年。

      第七十九條 藥品生產企業應建立藥品退貨和收回的書面程序,并有記錄。藥品退貨和收回記錄內容應包括:品名、批號、規格、數量、退貨和收回單位及地址、退貨和收回原因及日期、處理意見。

      因質量原因退貨和收回的藥品制劑,應在質量管理部門監督下銷毀,涉及其它批號時,應同時處理。

      第十二章 投訴與不良反應報告

      第八十條 企業應建立藥品不良反應監察報告制度,指定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管理。

      第八十一條 對用戶的藥品質量投訴和藥品不良反應應詳細記錄和調查處理。對藥品不良反應應及時向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八十二條 藥品生產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時,應及時向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三章 自 檢

      第八十三條 藥品生產企業應定期組織自檢。自檢應按預定的程序,對人員、廠房、設備、文件、生產、質量控制、藥品銷售、用戶投訴和產品收回的處理等項目定期進行檢查,以證實與本規范的一致性。

      第八十四條 自檢應有記錄。自檢完成后應形成自檢報告,內容包括自檢的結果、評價的結論以及改進措施和建議。

      第十四章 附 則

    藥品質量管理制度8

      藥品質量事故管理制度旨在確保藥品生產、流通、使用的各個環節中,一旦發生質量問題,能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理,防止不良影響擴大,保障公眾用藥安全。這一制度涵蓋了事故報告、調查、分析、責任追究、預防改進等多個方面。

      內容概述:

      1. 事故報告機制:明確各類藥品質量事故的報告流程,規定報告時限和責任人,確保信息的及時傳遞。

      2. 事故調查程序:設立專門的`調查小組,按照科學方法對事故原因進行深入調查,收集證據,確保調查公正、客觀。

      3. 原因分析與責任認定:對事故原因進行系統分析,明確責任歸屬,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合理追責。

      4. 整改與預防措施:制定針對性的整改方案,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并建立長期的預防機制。

      5. 培訓與教育:通過事故案例,加強員工的質量意識教育,提升全員質量管理水平。

      6. 信息公示與溝通:定期公布質量事故處理結果,增強內外部的透明度,提升公眾信任度。

    藥品質量管理制度9

      (一)藥品的質量驗收、陳列儲存、養護制度

      1、庫房發至藥房的藥品,領藥人員應核對藥名,清點數量,查對有效期,進行外觀驗收。

      2、藥品應按劑型、類別、性質、貯存條件分別進行擺放,如生物制品,酶制劑存放冰箱(溫度維持在2℃-8℃)不得隨意挪動位置。

      3、每日上午和下午對室內溫濕度、冰箱溫度進行檢查調控,并同時登記。

      (二)效期藥品的管理

      1、效期藥品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過期失效藥品不得發給患者。

      2、有效期低于半年的'藥品不得入藥房。

      3、做到每周計劃領藥,實行少量多次補充。

      4、零發藥品做到“先進先出、易變先出”。

      5、將近效期藥品填入《近效期藥品登記表》,對于有效期在半年內的藥品,各部門之間調劑使用,或通知臨床盡量使用。

      6、針對有效期在3個月內的藥品,通知庫房聯系供貨單位,協商予以退貨或換貨。

      7、一季一大查,一月一小查,每季度對藥品逐一過目,仔細檢查藥品的批號、有效期、外觀,做到定期登記、杜絕藥品過期失效。

      (三)不合格藥品的管理制度

      1、驗收藥品是,發現包裝破損、滲漏、瓶口松動、霉變、異物等現象時,應聯系庫房,予以更換。

      2、在調配過程中發現藥品變色、裂片、沉淀、無標簽等現象時,應聯系庫房,予以更換。

      3、護士在配液過程中,應予仔細檢查,若發現有變色、沉淀、異物、瓶口松動、瓶身裂紋等現象時應聯系藥房,藥房予以更換。

      4、將不合格藥品進行登記,及時上報科主任。

      (四)退回藥品管理

      1、發至護士或患者手中的藥品,若因特殊情況需要退回,對退回藥品應問明原因,仔細檢查外包裝、內包裝,并核對生產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家與藥房藥品是否一致。一致方可辦理退回手續,并進行登記;不一致不予退回。

      2、院內自制制劑、拆零藥品、已損壞內外包裝的藥品不予退回。

      3、生物制劑不得退回。

      4、對于退回藥品屬于質量問題的應通知庫房聯系更換或者報損,并查明原因進行登記,及時上報科主任,不得使用。

      (五)衛生管理

      1、藥品儲存、陳列場所保持通風、整潔、明亮、墻壁不亂釘,禁止懸掛衣物,屋頂、墻壁、門窗、貨架無積塵及蜘蛛網。

      2、每天對藥房進行一次清掃,保持調劑柜及藥品拆零臺干凈衛生。做到不隨地吐痰,不亂扔雜物。

      3、藥品調配用具保持干凈無污染,不得亂扔亂放。

      4、調劑人員應著裝整潔,保持個人衛生,每年進行健康檢查。

      5、設有防鼠、防蟲、防潮、防曬、防污染等設施器具,使藥品質量得到有效保證。

      (六)貴重藥品管理制度

      1、根據臨床應用的實際情況,對于價格在20元以上的藥品和冰箱存放的藥品列為貴重藥品管理范圍。

      2、對于貴重藥品集中存放區域,每天進行交接,發現賬物不符及時查找原因。

      3、分區域進行管理,責任落實到個人。

      4、嚴格處方查對制度,應計價準確,調配無誤,錯發或多發出的貴重藥,均按差錯登記處理。

      5、如有自然破損,應認真清點破損藥品,通過庫房聯系公司退換。

      (七)劑量器具管理

      1、調配中草藥使用的戥子應定期進行校驗。使用時不得超過其符合重最大劑量,防止污染腐蝕。

      2、分裝藥品使用的鑰匙,研缽定期進行消毒。

    藥品質量管理制度10

      一、為方便消費者合理用藥,規范藥品拆零銷售質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拆零藥品:指藥店所銷售藥品的最小包裝單元不能明確注明藥品。

      三、藥店需由專門人員負責藥品的拆零銷售,拆零人員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經地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考試合格,發放給崗位合格證書,且身體健康。

      四、藥店應有固定的拆零場所或專柜,需配備基本的拆零工具,如藥鑰、藥刀、瓷盤、拆零藥袋、醫用手套等,并保持拆零用工具清潔衛生。

      五、拆零后的.藥品,應相對集中存放于拆零專柜,不能與其他藥品混放,并保持原包裝。

      六、拆零前,對拆零藥品須檢查其外觀質量,凡發現質量可疑以及外觀形狀不合格的不可拆零銷售。

      七、藥品拆零銷售時,應在符合衛生條件的拆零場所進行操作,將藥品放入專門拆零藥品包裝袋中,寫明藥品的品名、規格、服法、用量、有效期及藥店名稱,核對無誤后,方可交給顧客。

      八、拆零藥品不得陳列在開架陳列柜臺中。

      九、拆零后的藥品不能保持原包裝的,必須放入拆零藥袋,家貼拆零標簽,寫明品名、規格、用量、用法、批號、有效期及拆零藥店,并做好拆零藥品記錄。

    藥品質量管理制度11

      重要性1

      藥品質量事故處理的有效性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和發展。一方面,快速、妥善的處理能有效控制事態,減少法律風險和經濟損失;另一方面,良好的質量事故管理有助于提升企業信譽,增強市場競爭力。此外,通過事故學習,企業可以不斷優化生產流程,提高產品質量,滿足消費者對安全、可靠藥品的需求。

      重要性2

      質量事故處理報告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提高響應速度:通過標準化流程,快速識別和上報問題,避免小問題演變成大危機。

      2. 減少損失:及時處理能降低召回成本,減少客戶投訴,保護企業品牌形象。

      3.持續改進:通過對事故的.分析,找出問題根源,推動生產過程的優化,提高產品質量。

      4.法規合規:符合相關質量管理法規,防止因未及時報告而引發的法律風險。

      重要性3

      藥品質量事故處理報告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體現在:

      1.公眾健康保障:及時處理質量事故,防止不合格藥品流入市場,保護消費者權益。

      2. 企業聲譽維護:快速響應和妥善處理事故,減少對企業形象的負面影響。

      3.法規遵從:符合藥品管理法規要求,避免因違規操作導致的法律風險。

      4.持續改進:通過對事故的分析,改進生產流程和質量控制,提升藥品質量。

      5.風險管理:有效識別和控制質量風險,降低潛在的經濟損失。

      重要性4

      質量事故處理報告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視。它能:

      1.提升反應速度:快速發現并報告問題,避免問題擴大化。

      2. 保證公正性:通過規范流程,減少人為因素干擾,確保處理公正。

      3.防止重復錯誤:通過對事故的深入分析,找出根本原因,防止同類問題再次發生。

      4.提高產品質量:通過持續改進,提升產品和服務的整體質量,增強市場競爭力。

      5.保護企業聲譽:有效處理質量事故,可維護企業形象,減少潛在的法律風險。

      重要性5

      藥品質量直接關乎患者的生命安全和醫院的聲譽。有效的藥品質量事故處理報告制度能夠:

      1.及時發現和解決藥品質量問題,防止不良事件發生。

      2. 保護醫院免受法律風險,遵守相關法規要求。

      3.提升醫療服務質量,增強公眾對醫院的信任度。

      4.通過事故分析,改進藥品管理流程,預防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藥品質量管理制度12

      1、購進藥品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購進。

      2、購進藥品應以質量為前提,從具有合法資格的供貨單位進貨。

      3、購進藥品時,必須嚴格審核供貨單位、購進藥品及銷售人員的資質,建立供貨單位檔案。

      4、購進藥品,必須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收人員要逐批驗明藥品的包裝、規格、標簽、說明書、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

      5、購進藥品應有隨貨同行,并對照實物,依據隨貨同行填寫購進記錄,做到帳、貨相符。購進記錄應載明供貨單位、購貨數量、購貨價格、購貨日期、生產企業、藥品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準文號、生產批號、有效期等內容,購進中藥飲片,必須標明品名、規格、產地、生產企業、產品批號、購進數量、購進價格、購進日期等內容。票據和購進記錄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6、對驗收過程中發現的質量不合格或可疑藥品,不得自行使用或作退、換貨處理。對出現貨單不符、質量異常、包裝不牢或破損、標志模糊的藥品,有權拒收。

      7、購進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管理的藥品,應當從具有相應資格的藥品生產或經營企業購進。并單設專用驗收記錄簿。必須做到貨到即驗收,不得拖延。清點驗收到最小包裝,并按有關規章制度與規范執行。

      8、購進需要保持冷鏈運輸條件的疫苗等藥品,應當檢查運輸條件是否符合要求并作好記錄;對不符合運輸條件要求的,應當拒絕接收。

      9、驗收進口藥品,其包裝的標簽應以中文注明藥品的.名稱、主要成份和注冊證號,并附有中文說明書。

      10、驗收中藥飲片應符合規定,并附有質量合格的標志。凡驗收合格的藥品,必須詳細填寫驗收記錄,驗收人員應簽字并注明驗收日期。驗收記錄必須完整、準確并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藥品質量管理制度13

      (一)醫療質童管理

      考核與評價要點

      1.考核醫院是否建立醫院、科室兩級醫療質量管理組織,院長為醫院醫療質量管理第一責任人,定期專題研究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工作,科主任全面負責科室醫療質量管理工作。

      2.考核醫院醫療質量管理職能部門組織實施全面醫療質量管理,指導、監督、檢查、考核和評價醫療質量管理工作,嚴格監管記錄,定期分析,及時反饋,落實整改。建立多部門醫療機構質量管理協調機制。

      3.考核醫院建立的醫療質量管理組織,包括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倫理委員會、藥事管理委員會、醫院感染管理委員會、病案管理委員會、輸血管理委員

      會和護理質量管理委員會等,是否定期研究醫療質量管理等相關問題,記錄質量管理活動過程,為院長決策提供支持。

      (二)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

      考核與評價要點

      1.考核醫院建立切實可行的醫療質量管理與持續改進方案,并組織實施。2.考核醫院建立醫療質量管理制度、操作規程、診療規范和指南,強化“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培訓。

      3.考核醫院建立醫療風險防范、控制和追溯機制,按規定報告醫療不良事件,不隱瞞和漏報。

      4.考核醫院管理層能夠應用全面質量管理的原理,結合工作實際,通過適宜方法及質量管理技術工具開展持續質量改進活動。

      5.考核醫院定期進行全員醫療質量和安全教育,牢固樹立醫療質量和安全意識,提高全員醫療質量管理與改進的意識和參與能力。

      6.考核醫院建立醫療質量控制、安全管理信息數據庫。

      (三)醫療技術管理

      考核與評價要點

      1.考核醫院提供與功能和任務相適應的醫療技術服務,是否符合《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的要求,符合診療科目范圍,符合醫學倫理原則,技術應用保障安全、有效。

      2.考核醫院醫療技術管理符合規定,建立健全醫療技術和人員資質準人、分級管理、監督評價和檔案管理制度。

      3.考核醫院是否建立醫療技術風險預警機制,制定和完善醫療技術損害處置預案,并組織實施。對新開展醫療技術的安全、質量、療效、費用等情況進行全程追蹤管理和評價,及時發現醫療技術風險,采取相應措施,降低風險。4.考核醫院科研項目的醫療技術符合法律、法規和醫學倫理原則,按規定審批。在科研過程中,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簽署知情同意書,保護患者安全。

      5.考核醫院不應用未經批準或已經廢止和淘汰的技術。

      (四)住院診療管理與持續改進

      考核與評價要點

      1.考核醫院是否由具備執業資質的醫師、護士,按照制度、程序與病情評估結果為患者提供規范的服務。

      2.考核醫院由上級醫師負責評價與核準住院診療(藥物、手術價人、康復)計劃/方案的適宜性,并記人病歷。

      3.考核醫院應用診療指南、常規和臨床路徑指導臨床診療工作,使診療流程標準化;實施單病種質量指標管理和監控臨床診療質量。

      4.考核醫院是否建立規范的院內會診管理制度,明確會診責任,提高會診質量和效率。

      5.考核醫院能否為出院病人提供詳細的出院醫囑和康復指導意見。

      (五)手術治療管理與持續改進

      考核與評價要點

      1.考核醫院施行手術醫師資格分級授權管理制度與規范,責任到每一位醫師,有定期能力評價與再授權的機制。

      2.考核醫院實行患者病情評估與術前討論制度,遵循診療規范,制定手術

      方案,依據患者病情變化和再評估結果調整診療方案,均應記錄在病歷中。3.考核醫院患者手術的知情同意內容,包括手術目的、風險以及其他可能選擇的治療方案等。

      4.考核醫院完成患者的手術前評估與術前各項準備后,方可不達擇期手術與介人醫囑(急診搶救手術除外)o

      5.考核醫院手術預防性抗菌藥物的選擇與使用時機是否符合規范。6.考核醫院手術的全過程,應及時、準確地記錄在病歷中。

      7.考核醫院做好患者手術后治療與護理計劃工作,并記錄在病歷中。8.考核醫院加強“二次手術”管理,是否建立“非計劃再次手術”的監測、原因分析、反饋和控制體系。

      9.考核醫院建立重大手術報告審批制度,有急診手術管理措施。

      (六)麻醉與鎮痛治療管理與持續改進

      考核與評價要點

      1.考核醫院實行麻醉與鎮痛醫師資格分級授權管理制度與規范,責任到每一位醫師,有定期能力評價與再授權的機制。

      2.考核醫院實行患者麻醉與鎮痛前病情評估制度,制定治療計劃仿案,風險評估紅果記錄在病歷中。

      3.考核醫院患者麻醉與鎮痛前的知情同意,包括治療風險、優點及其他可能的選擇

      4.考核醫院實施麻醉與鎮痛操作的全過程必須記錄于病歷嘛醉單中。5.考核醫院麻醉后復蘇管理措施是否到位,監測、記錄麻醉后病人的恢復狀態。

      6.考核醫院是否建立術后鎮痛管理的規范與程序,能有效地執行。

      7.考核醫院麻醉管理團隊與鎮痛工作質量和安全管理規章、崗位職責、各類麻醉術操作規程、質量指標來確保患者麻醉安全。

      8.考核醫院針對術中輸血適應癥,開展自體血回輸、提高成分輸血比例、節約用血;建立麻醉科與輸血科的有效溝通,輸血量與輸血種類科學合理,確保輸血安全。

      (七)門診管理與持續改進

      考核與評價要點

      1.考核醫院門診布局合理,符合醫院感染控制要求,服務環境和就診的程序,以及保障患者能夠獲得門診范圍內連貫的可及的服務。

      2.考核醫院依據工作量及需求,合理配置專業技術人員,落實普通門診、專科門診、專家門診職責,提高門診診治能力。

      3.考核醫院是否制定門診質量管理制度與質量控制指標,定期對門診診療質量進行評估。

      4.考核醫院對每一位就診的`門診患者均應寫好診療記錄,書寫規范,符合質量控制要求。

      5.考核醫院是否制定突發事件預警機制和處理預案,提高快速反應能力。6.考核醫院嚴格執行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和報告制度的落實。

      (八)重癥醫學管理與持續改進

      考核與評價要點

      1.考核醫院重癥醫學科布局、設備設施、專業人員設置及醫院感染控制符合《重癥醫學科建設與管理指南(試行)》的要求。

      2.考核醫院對重癥監護病人人住、出科實行“危重程度評分”,定期評價收住患者的適宜性及臨床診療質量,并能以此評價改進措施的有效性。3.考核醫院醫師與護士實行資格、技術能力準人管理。

      4.考核重癥醫學科各項質量管理與改進制度、措施落實情況,以及對緊急事件處理的反應性。

      5.考核醫院感染監控管理對重點項目(如呼吸機相關性肺炎、血管內導管所致血行感染、留置導尿管所致感染、氣管插管徹開置管操作后肺炎、血液灌流隨析相關感染)有預防與監控方案、有質量控制指標,并能得到切實執行。

      (九)急診管理與持續改進

      考核與評價要點

      1.考核醫院急診科布局、設備設施、急診專業人員設置及醫院感染控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章制度的要求。

      2.考核醫院急診醫務人員經過專業訓練,能夠勝任急診工作,急診搶救工作由主治醫師以上(含主治醫師)主持或負責。

      3.考核醫院急救設備、藥品處于備用狀態,急診醫護人員能夠熟練、正確使用各種搶救設備,熟練掌握心肺復蘇急救技術。

      4.考核醫院加強急診質量全程監控與管理,落實核心制度,尤其是首診負責制和會診制度,急診服務及時、安全、便捷、有效,提高急診分診能力,建立急診緊急救治“綠色通道”,科室緊密協作。建立與醫院功能任務相適應的重點病種(創傷、急性心肌梗死、心力衰竭、腦卒中等)急診服務流程與規范,保障患者獲得連貫性醫療服務。

      5.考核醫院加強急診留觀患者的管理,提高需要住院治療急診患者的住院率,急診留觀時間平均不超過48小時。

      6.考核醫院對每一位就診的急診患者均有完整的急診治療艙救記錄,書寫規范,符合質量控制要求。

      (十)感染性疾病管理與持續改進

      考核與評價要點

      1.考核醫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設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嚴格執行門診患者預檢分診制度。

      2.考核醫院嚴格執行《傳染病防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有效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的傳播和醫源性感染。3.考核醫院是否有專門部門或人員負責傳染病疫情報告工作,并按照規定進行網絡直報。

      4.考核醫院是否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傳染病防治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十一)康復治療管理與持續改進

      考核與評價要點

      1.考核醫院根據醫囑進行康復治療的適應癥評估。

      2.考核醫院選擇適宜的康復療法。

      3.考核醫院正確評估康復治療效果。

      (十二)藥事和藥物使用安全管理與持續改進

      考核與評價要點

      1.考核醫院所有藥事管理工作均符合現行的國家法律法規及衛生行政部門規章標準的要求;建立醫院藥物治療(臨床藥學)組織。

      2.考核醫院是否建立藥品使用管理制度,特別是特殊藥品的管理。

      3.考核經合理遴選的本機構基本藥物目錄藥品的貯備,能保障臨床診療需要,制定有效控制藥品質量的制度和措施。

      4.考核藥劑科正確、安全的貯備藥品;藥品的調劑和制劑都要在安全、清潔的環境中進行。

      5.考核醫院所有處方或用藥醫囑在轉抄和執行時都應有嚴格核對程序,并簽字。

      6.考核醫院在開具與執行注射劑的醫囑或處方時要注意藥物配伍禁忌。7.考核臨床醫師、藥師、護士遵照(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等治療指南,合理使用藥品。做到使用正確的藥品和劑量,正確的給藥途徑、方法及合理的治療方案,并有可行的監督機制。

      8.考核醫院是否建立安全輸液操作規范及預防輸液反應預案,提倡輸液藥品集中配制。

      9.考核醫院是否建立藥物不良反應監測、報告制度和程序,發生的藥品不良反應要在病程記錄中記載。

      l0.考核醫院臨床藥師能否為醫護人員、患者提供合理用藥信息及相關技術服務。

      (十三)臨床檢臉質童管理與持續改進

      考核與評價要點

      1.考核醫院為患者提供滿足臨床診療需求的臨床檢驗服務,且所有服務項目均符合現行的國家法律法規及衛生行政部門規章標準的要求。

      2.考核醫院有實驗室安全程序、制度及相應的標準操作程序,遵照實施并記錄。

      3.考核醫院由具備臨床檢驗專業資質的人員進行檢驗質量控制活動解釋檢查結果。

      4.考核醫院檢驗報告及時、準確、規范,制定嚴格審核制度。

      5.考核醫院臨床檢驗醫師能解釋臨床檢查檢驗結果,為臨床醫師提供合理使用實驗室信息的服務。

      6.考核醫院落實全面質量管理與改進制度,按照規定開展室內質控、參加室間質控;對床旁檢驗項目按規定進行嚴格比對和質量控制。

      (十四)病理質童管理與持續改進

      考核與評價要點

      1.考核醫院病理科設置符合《病理科建設與管理指南(試行)》的要求,為患者提供滿足臨床工作需要的病理診斷服務,且所有服務項目均符合現行的國家法律法規及衛生行政部門規章標準的要求。

      2.考核醫院制定并遵守醫院感染控制與環境安全管理與措施、遵照實施并記錄。環境保護及人員防護符合規定。

      3.考核醫院由具備病理專業資質的人員制作冰凍、石蠟切片,其質量與時限符合相關規定。

      4.考核醫院落實全面質量管理與改進制度,并按照規定開展活動。

      5.考核醫院病理醫師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提供病理診斷報告,有嚴格審核制度。

      6.考核醫院臨床病理醫師能夠解釋病理檢查結果,為臨床診斷提供支持服務。

    藥品質量管理制度14

      醫院藥品質量管理制度是指一套規范醫院藥品采購、存儲、使用、廢棄等全過程的.管理規則,旨在確保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合規性,以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權益。

      內容概述:

      1.藥品采購管理:明確藥品采購流程,包括供應商資質審核、藥品質量檢驗、合同簽訂等環節。

      2.庫存管理:設定藥品儲存條件,定期進行庫存盤點,防止過期、破損藥品流入臨床。

      3.藥品使用管理:規范醫師處方行為,確保合理用藥,避免藥品濫用和誤用。

      4.質量監控:建立藥品質量監測體系,定期進行藥品質量抽檢,及時發現并處理質量問題。

      5.員工培訓:定期對藥房工作人員進行藥品知識和質量管理培訓,提高其專業素質。

      6.應急處理:制定藥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快速應對藥品短缺、質量問題等情況。

      7.法規遵從:確保藥品管理活動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

    藥品質量管理制度15

      藥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是一套旨在確保藥品從研發到市場流通全過程中品質穩定、安全有效的管理體系。它涵蓋了藥品生產、儲存、運輸、銷售及使用環節的監管,旨在保障公眾用藥安全,維護消費者權益。

      內容概述:

      1.藥品生產質量管理:包括原料采購、生產過程控制、產品質量檢驗、生產設備維護等方面,確保藥品生產符合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標準。

      2.藥品儲存與運輸管理:規定藥品的適宜儲存條件、運輸方式和時間限制,防止藥品質量受損。

      3.質量監控與檢驗:定期進行藥品質量抽樣檢查,對不合格產品采取相應措施,確保市場流通藥品的.質量。

      4.藥品信息記錄與追溯:建立完善的藥品信息記錄系統,便于藥品質量問題的追溯和處理。

      5.法規與標準執行:遵循國家藥品法規,及時更新質量標準,確保企業合規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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