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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質量管理制度

    時間:2024-10-11 10:42:29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質量管理制度優選(15篇)

      在現在社會,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質量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質量管理制度優選(15篇)

    質量管理制度1

      一、協助總經理貫徹執行上級政策、法規并落實公司有關質量決議、決定、指示,全面管理公司質量工作,對總經理負責。

      二、協助總經理作好質量管理機構的完善和人員的'配備,選擇質量體系要素,進行質量職能分配,推進質量體系運行。

      三、組織制定和修訂完善公司質量管理制度,在總經理簽署頒發后負責組織實施并檢查監督。

      四、主持質量分析和質量問題的處理,組織質量獎懲工作。

      五、協調并指導有關部門做好職工的質量教育或培訓工作。

      六、對倉儲部的工作進行指導、督促,使倉庫環境更適應醫療器械的儲存。

    質量管理制度2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本市藥品、醫療器械和藥用包裝材料(以下簡稱藥包材)的質量監督抽驗工作,保證抽驗工作的質量,保障人民用藥用械安全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藥品質量監督抽驗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藥品、醫療器械和藥包材的抽驗工作以公共財政為保障,遵循客觀、公正,科學嚴謹,合法合理的原則,實行管理、抽樣與檢驗分開,行政、事務與技術分離的制度。

      第三條核查、復驗、余樣和樣品的退還以及質量公告的發布。

      第四條本規定所指質量監督抽驗包括監督性抽驗、評價性抽驗和摸底性抽驗。

      監督性抽驗是指xx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根據國家和本市藥品、醫療器械和藥包材監督管理的要求所進行的抽驗。

      評價性抽驗是指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的要求,為掌握、了解全國和本市某一類或某一品種藥品、醫療器械和藥包材的質量狀況所進行的抽驗。

      摸底性抽驗是指因現行規定尚不明確或現行標準尚不完善,市場或使用中存在較多問題,而對產品質量狀況進行調查和摸底的抽驗。

      第五條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組織本市藥品、醫療器械和藥包材的質量監督抽驗工作。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稽查處(以下簡稱局稽查處)具體負責抽驗工作計劃的制定、組織實施及協調;組織發布質量公告;依法組織對抽驗不合格的藥品、醫療器械和藥包材進行行政處罰。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有關業務處室、局稽查大隊及各區(縣)分局承擔本市藥品、醫療器械和藥包材的抽樣工作;有特殊技術要求的抽樣工作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委托相應檢驗(測)部門承擔。

      第六條xx市藥品檢驗所(以下簡稱市藥檢所)及各區域藥品檢驗所(以下簡稱區域藥檢所)承擔藥品質量檢驗工作。

      xx市醫療器械檢測所(以下簡稱市醫療器械檢測所)和市藥檢所承擔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的檢驗(測)范圍內的醫療器械質量檢驗(測)工作;認定范圍外的醫療器械檢驗(測)工作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委托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的其他醫療器械檢測部門承擔。

      xx市食品藥品包裝材料測試所(以下簡稱市食品藥品包裝材料測試所)承擔藥包材的質量檢驗工作。

      第二章質量監督抽驗的計劃和方案

      第七條本市藥品、醫療器械和藥包材年度質量監督抽驗計劃由局稽查處根據本市藥品、醫療器械和藥包材等質量情況,會同局有關業務處室及檢驗(測)部門制訂,報局領導批準。

      第八條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每年十二月下旬下達下一年度的質量監督抽驗計劃。

      年度質量監督抽驗計劃內容包含:全年的抽驗量、抽樣單位監督抽樣量和檢驗(測)機構檢驗(測)量的分配、評價性抽驗和摸底性抽驗內容、監督性抽驗的結構等。

      第九條藥品監督性抽樣方案由各抽樣單位根據市食品藥品監管局下達的年度質量監督抽驗計劃中藥品抽驗內容制定,并報局稽查處備案。

      藥品評價性和摸底性抽驗,醫療器械及藥包材抽驗應當在年度質量監督抽驗計劃的范圍內制訂抽驗方案。

      藥品評價性和摸底性方案及藥包材抽驗方案由局稽查處會同有關業務處室和相關檢驗(測)部門制訂。抽驗方案應當規定抽樣數量、檢驗(測)項目和抽驗范圍等內容。

      醫療器械抽驗方案由局稽查處會同有關業務處室和相關檢驗(測)部門制訂。抽驗方案應當規定抽樣數量、抽樣方式、抽樣范圍、檢驗(測)依據或標準、檢驗(測)項目、檢驗(測)結果判定規則、復驗受理條件及檢驗(測)樣品退還等內容。

      第十條局稽查處根據藥品的抽驗計劃、醫療器械和藥包材的抽驗方案向各抽樣單位下達《藥品(醫療器械、藥包材)抽查檢驗(測)任務書》。

      第十一條監督性抽驗的重點為:

      (二)經營、使用量大的藥品、醫療器械和藥包材;急救藥品和醫療器械;

     。ㄈ┢贩N易混淆的中藥材和飲片;

     。ㄋ模└骷壻|量公告中公布的不合格藥品、醫療器械和藥包材;

     。ㄎ澹┵|量不穩定的藥品、醫療器械和藥包材;

     。┍O督檢查中發現的質量可疑的藥品、醫療器械和藥包材;

      (七)本市醫療機構集中招標采購的藥品和醫療器械;

     。ò耍┡R床使用不良反應較多的藥品和醫療器械;

      (九)市場和使用中質量投訴較集中的產品;

     。ㄊ┝腥雵液捅臼兄攸c監管范圍的醫療器械;

      (十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xx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認為需要監督抽查檢驗的其它藥品、醫療器械和藥包材。

      監督性抽驗重點品種可根據監督管理的需要適時進行調整。

      第三章抽樣

      第十二條藥品、醫療器械和藥包材質量抽樣工作應當由兩名或兩名以上抽樣人員實施。

      第十三條抽樣人員在執行抽樣任務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或派遣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及《藥品(醫療器械、藥包材)抽查檢驗(測)任務書》。

      第十四條抽樣操作應當規范、迅速、注意安全,抽樣過程不得影響所抽樣品的質量。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抽樣:

      (一)樣品包裝破損的;

     。ǘ┧幤、醫療器械剩余有效期少于三個月的,藥包材剩余保質期少于九十天的,監督抽驗中有特殊情況的除外。

      第十六條抽樣應當在被抽樣單位存放經檢驗(測)或驗收合格的藥品、醫療器械和藥包材的現場實施。

      第十七條抽樣單位進行抽樣應當通知被抽樣單位有關人員到場。

      第十八條抽樣人員實施抽樣時,應當檢查被抽樣品的包裝情況及儲存條件,據實填寫《藥品(醫療器械、藥包材)抽樣記錄及憑證》(附件一);涉案樣品的抽樣,應當在抽樣憑證的右上角及備注欄注明“涉案”字樣。抽樣結束后,抽樣人員應當用《藥品(醫療器械、藥包材)封簽”》(附件二)將所抽樣品簽封。

      第十九條藥品抽樣量應當保證檢驗的進行,一般為檢驗量的三倍。

      對于小型藥店、個體診所等不能抽取檢驗三倍量的,可以抽取檢驗量的一點五至兩倍。

      第二十條對于被抽樣單位提出藥品(藥包材)檢驗剩余樣品(以下稱余樣)退還要求的,抽樣單位應當在《藥品(藥包材)抽樣記錄及憑證》的右上方注明“申請余樣退還”字樣。

      第二十一條《藥品(醫療器械、藥包材)封簽》和《藥品(醫療器械、藥包材)抽樣記錄及憑證》應當由抽樣人員和被抽樣單位有關人員簽字,并加蓋抽樣單位和被抽樣單位公章;無法加蓋被抽樣單位公章的,可以由被抽樣單位的相關部門章代替;被抽樣對象為個人的,由該個人簽字或蓋章。

      第二十二條抽樣人員應當在完成抽樣后的三日內將所抽取的樣品移送至承擔檢驗(測)任務的檢驗(測)機構。移送前,樣品應當保存在符合其儲存條件的樣品庫中;樣品的運輸和移送過程不得影響被抽樣品的質量。

      不易搬運或需要特殊運輸的設備性醫療器械,完成抽樣后,可以要求被抽樣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移送至指定的檢驗(測)機構;被抽樣單位有檢測設備和條件的,可以由檢測部門根據醫療器械抽驗方案在現場直接檢測。

      第二十三條抽樣人員應當在抽樣后的二十四小時內將抽樣信息輸入“抽驗信息數據庫”。

      第四章檢驗(測)

      第二十四條承擔檢驗(測)的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核查樣品,確認符合后予以簽收。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簽收:

      (一)由于樣品包裝破損、抽樣量不足而造成檢驗(測)無法進行的;

     。ǘ端幤罚ㄡt療器械)(藥包材)抽樣記錄及憑證》填寫不清或內容不符的;

      (三)《藥品(醫療器械、藥包材)封簽》粘貼不完整的。

      第二十五條檢驗(測)機構儲存樣品應當符合樣品儲存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監督性抽驗的藥品應當按照現行的國家標準進行檢驗,檢驗項目應當由抽樣單位在“抽樣記錄及憑證”中予以說明。

      評價性和摸底性抽驗的藥品應當根據下達的抽驗方案中確定的檢驗項目進行檢驗。

      實施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藥包材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檢測,無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按照注冊產品標準檢測。

      第二十七條藥品檢驗應當在收到樣品后的二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并出具檢驗報告書。涉案樣品檢驗周期為十個工作日,特殊案件樣品的檢驗周期為三個工作日。

      醫療器械檢測應當在收到樣品后的四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并出具檢測報告書。涉案樣品應當在收樣后的二日內進行檢測。

      藥包材檢驗應當在收到樣品后的三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并出具檢驗報告書。涉案樣品應當在收樣后的二日內進行檢測。

      第二十八條由于下列情況需要延長檢驗(測)周期的,檢驗(測)機構應當在收到樣品后的二十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抽樣單位和局稽查處,并說明延長理由。

      (二)部分檢驗(測)項目需要委托其他有資質的檢驗(測)機構進行檢驗(測)的;

     。ㄈz驗(測)方法需要進一步確定的;

     。ㄋ模┯许椖繖z驗(測)不合格,需要換人或換儀器復檢(測)的。

      第二十九條藥品、藥包材的留樣應當按照《藥品質量監督抽驗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進行。

      醫療器械的留樣按照下達的醫療器械抽驗方案進行。

      第三十條區域藥檢所對部分項目無法檢驗的樣品,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將全部樣品轉交至市藥檢所檢驗,由市藥檢所出具檢驗報告書。

      第三十一條區域藥檢所初檢結果為不合格且須移送至市藥檢所復試的樣品,區域藥檢所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移送至市藥檢所。市藥檢所在收到樣品后的十四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出具檢驗報告書,并在一個工作日內送達相應的區域藥檢所。區域藥檢所應當在收到市藥檢所檢驗報告書后的一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報告合成工作,并在報告書中注明復試項目的檢驗單位。

      第三十二條不合格檢驗(測)報告書應當說明當事人復驗的權利、時限、復驗(測)機構和申請復驗時提交的有關資料等事項。

      第三十三條承擔摸底性抽驗的檢驗(測)機構應當在完成檢驗(測)后的五個工作日內將檢驗(測)結果以書面總結形式報局稽查處。

      第三十四條檢驗(測)機構應當在檢驗(測)報告簽發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測)報告書,并且將檢驗(測)結論輸入“抽驗信息數據庫”。

      第五章檢驗(測)結果的告知和核查

      第三十五條檢驗(測)結論為合格的,檢驗(測)機構可每周一次性集中將檢驗(測)報告書一式兩份發給抽樣單位,其中一份由抽樣單位在收到檢驗(測)報告書后的五個工作日內送達被抽樣單位。

      需要余樣退還的,檢驗(測)機構應當在合格報告書中告知退樣數量、領取余樣期限等有關事項。

      第三十六條從本市生產企業抽樣的藥品、醫療器械和藥包材經過檢驗(測)為不合格的,檢驗(測)機構應當在完成檢驗(測)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將不合格產品的檢驗(測)報告書一份報局稽查處,二份發給抽樣單位,其中一份由抽樣單位在收到檢驗(測)報告書后的五個工作日內送達被抽樣單位。

      第三十七條從經營企業或使用單位抽樣的本市生產企業生產的藥品、醫療器械和藥包材經過檢驗(測)為不合格的,檢驗(測)機構應當在完成檢驗(測)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將不合格產品的檢驗(測)報告書一份報局稽查處,三份發給抽樣單位,其中二份由抽樣單位在收到檢驗(測)報告后的五個工作日內分別送達被抽樣單位和生產企業。

      第三十八條從經營企業或使用單位抽樣的外省市生產企業生產的藥品、醫療器械和藥包材經過檢驗(測)為不合格的,檢驗(測)機構應當在完成檢驗(測)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將不合格產品的檢驗(測)報告書三份報局稽查處,二份送達抽樣單位,其中一份由抽樣單位在收到檢驗(測)報告書后的五個工作日內送達被抽樣單位。

      第三十九條涉及外。▍^、市)生產企業生產不合格產品的,局稽查處應當在收到報告書起的三個工作日內制作核查函,隨附不合格檢驗(測)報告書原件兩份和核查回單,送達不合格品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請求核查。

      第六章復驗

      第四十條藥品被抽樣單位或被抽樣藥品的生產企業對藥品檢驗機構的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書之日起的七個工作日內向局稽查處提出;請求復驗的,可以在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書之日起的七個工作日內向市藥檢所書面申請復驗,也可以直接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置或者確定的檢驗機構書面申請復驗。

      醫療器械被抽樣單位或被抽樣醫療器械的生產企業對醫療器械檢測機構的檢測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不合格檢測報告書之日起的七個工作日內向局稽查處提出;請求復測的,可以在收到不合格檢測報告書之日起的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原檢測機構書面申請復測,也可以直接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置或確定的醫療器械檢測機構書面申請復測。

      藥包材被抽樣單位或被抽樣藥包材的生產企業對藥包材檢驗機構的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書之日起的七個工作日內向局稽查處提出;請求復驗的,可以在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書之日起的七個工作日內向原檢驗機構書面申請復驗,也可以直接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置或者確定的檢驗機構書面申請復驗。

      第四十一條受理復驗申請的檢驗(測)機構,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對當事人的復驗申請的條件進行審核,告知當事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局稽查處和抽樣單位。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ㄒ唬﹪宜幤焚|量標準中規定不得復驗的檢驗項目;

     。ㄋ模悠访黠@不均勻或者不夠檢驗需要量的;

     。ㄎ澹┮呀浬暾堖^復驗并有復驗結論的;

     。┎话匆幎ń患{檢驗費用的。

      第四十二條復驗機構為市藥品檢驗所的,市藥品檢驗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通知原藥品檢驗機構提供其檢驗后的留樣進行復驗;原藥品檢驗機構應當在收到通知后的三個工作日內提供留樣。

      復驗機構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置或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的,市藥檢所應當在收到該檢驗機構要求提供檢驗后留樣通知的七個工作日內提供留樣。

      復驗機構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置或確定的其他藥包材檢驗機構,市食品藥品包裝材料測試所應當在收到該檢驗機構要求提供檢測后留樣通知的七個工作日內提供留樣。

      第四十三條市藥品檢驗所應當在收到留樣之日起的二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復驗結論,并書面告知申請復驗的當事人、原檢驗機構、抽樣單位和局稽查處;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應當報局稽查處備案。

      市醫療器械檢測所應當在作出受理復驗決定并在收到留樣之日起的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復驗結論,并書面告知申請復驗的當事人、抽樣單位和局稽查處;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應當報局稽查處備案。

      市食品藥品包裝材料測試所應當在收到留樣之日起的二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復驗結論,并書面告知申請復驗的當事人、抽樣單位和局稽查處;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應當報局稽查處備案。

      第七章檢驗(測)后余樣和樣品的退還

      第四十四條依被抽樣單位申請,檢驗合格且包裝完好的藥品和藥包材的余樣可以退還被抽樣單位。

      第四十五條需要退還余樣的藥品和藥包材,其數量應當符合檢驗機構在檢驗報告書上所注明的退樣數量。

      第四十六條醫療器械退還的樣品包括合格并且完整的檢測樣品、余樣品和留樣品。

      第八章質量公告

      第四十七條本市藥品、醫療器械和藥包材的質量監督抽驗結果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以質量公告的形式通過國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網站和市局的網站定期向社會公布。

      本市的質量公告每季度一期,每季度第一個月發布上季度的質量公告。

      第四十八條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復驗申請并被受理的,暫不予公告。

      第四十九條質量公告發布前,由局稽查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核實。

      第五十條公告不當的,應當在原公告范圍內予以更正。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市藥品、醫療器械和藥包材的抽驗收費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國家財政部、xx市財政局、xx市物價局制定的收費標準及市食品藥品監管局《xx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抽驗專項經費財務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質量管理制度3

      1. 制度目標與原則

      2. 組織架構與職責

      3. 新產品概念階段管理

      4. 設計與開發階段管理

      5. 試驗與驗證階段管理

      6. 市場推廣與上市階段管理

      7. 后期評估與改進機制

      8. 相關政策與法規遵守

      內容概述:

      1. 管理團隊的構建與角色分配

      2. 項目立項審批流程

      3. 創新理念的篩選與評估

      4. 技術研發與設計規范

      5. 產品質量與安全標準

      6. 市場調研與競爭分析

      7. 財務預算與風險管理

      8. 法律合規性審查

    質量管理制度4

      1. 設備穩定性:良好的`檢修質量管理能保證設備穩定運行,降低故障率,避免生產延誤。

      2. 安全生產:規范化的檢修流程可減少工傷事故,保護員工生命安全。

      3. 維護成本控制:有效預防設備過早老化,延長設備使用壽命,降低維修和替換成本。

      4. 生產效率:及時發現并修復設備隱患,確保生產線持續高效運轉。

      5. 企業信譽:高質量的檢修工作有助于樹立企業形象,增強客戶信任。

    質量管理制度5

      1、凡遇疑難病例,應由科主任主持召開討論會,有關人員和相關科室參加,盡早明確診斷,提出治療方案(凡病區出現三日內不能確診的病例時均應及時進行疑難病例討論)。

      2、疑難病例討論由病區的組長醫師或主治醫師提出,科主任批準,舉行臨床疑難病例討論會,主持科室要事先做好準備,將有關材料加以整理,盡可能寫出書面摘要,事先發給與會人員,以便做發言準備。科室的全體醫生和主管病床的責任護士、科室的護士長均應參加,科室的其他護士也應積極參加.

      3、病例討論前,主管醫師應收集整理好患兒的病史、查體及各種實驗室檢查的資料以及專家們現場檢查病兒所需的聽診器、叩診錘、棉簽及消毒針頭等器械。病歷由主管醫師報告,主管醫師及經治醫師負責介紹和解答有關病情、診斷、檢查、治療方面的問題,并提出分析意見。會議結束時主持人應做總結,主持科室要做好記錄,及時整理,歸入病案。

      4、討論由科室負責人主持,經治醫師匯報病史及已經取得的實驗室檢查結果并提出討論需要解決的問題。然后按住院醫師、主治醫師、副主任醫師、主任醫師的順序進行發言,最后由副主任醫師或主任醫師總結提出肯定的`診斷或需進一步檢查的方案和近期的處理意見。討論結束后,經治醫師應及時對討論內容進行整理,并記錄于病歷的病程錄中,并交上級醫師審閱簽名(原始記錄保存在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本上)

    質量管理制度6

      醫療考核管理制度是對醫療機構內部員工,特別是醫療專業人員的工作績效、技能水平、服務質量等方面進行定期評估的一套體系。它旨在確保醫療服務的質量與效率,促進醫療團隊的持續發展,以及優化資源配置。

      內容概述:

      1. 業務能力考核:衡量醫護人員的'專業知識、技術熟練程度及臨床決策能力。

      2. 服務質量評價:評估醫護人員對待患者的態度、溝通技巧和診療效果。

      3. 工作效率評估:考察醫護人員的工作量、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4. 團隊協作與領導力:評價醫護人員在團隊中的合作精神和領導才能。

      5. 繼續教育與專業發展:考察醫護人員的自我提升和學習新知識的能力。

      6. 遵規守紀情況:檢查醫護人員是否遵守醫療機構的各項規章制度。

    質量管理制度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以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以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分別對審查結論、檢測或者鑒定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所屬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從事建設工程活動,應當嚴格執行建設工程質量法律、法規以及工程建設標準、規范,保證建設工程質量。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違法干預建設工程活動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活動。

      第六條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倡導創立優質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戶滿意工程。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質量職責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承擔工程有關業務,并依法簽訂合同,明確質量標準和質量職責。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設立工程項目管理機構或者委托監理單位負責工程質量管理,建立工程質量管理制度,并明確有關管理人員的質量職責。

      依法實行強制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監理單位負責工程監理。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要求勘察、設計、施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或者壓縮勘察、設計和施工的合理周期。對重大和復雜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勘察、設計單位簽訂現場服務合同。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監理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進行工程監理。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施工圖設計文件送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以下稱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建設單位能夠自主選擇施工圖審查機構,可是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與所審查項目的建設、勘察、設計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條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或者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修改或者經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由建設單位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修改,并經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施工許可證前,向所在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供給有關材料,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內,簽發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

      建設工程造價在10萬元以下的,能夠不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7日前將竣工驗收方案和驗收日期書面報告所在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列入城建檔案接收范圍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當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合格后,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工程檔案認可文件。建設單位在取得工程檔案認可文件后,方可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于驗收之日到場監督,發現有違反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責令有關職責單位整改或者責令建設單位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四條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有關的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應當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確需單獨驗收的,應當在收到建設單位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20日內出具書面竣工驗收意見。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參加竣工驗收的單位應當及時簽署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包括:工程概況,工程驗收意見,驗收單位簽章,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意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驗收的監督意見等。

      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適當部位鑲嵌標識牌,標明工程名稱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名稱以及工程開工日期、竣工日期、竣工備案號等資料。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等有關材料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將建設項目檔案移交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

      第十七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發現存在難以彌補的質量缺陷,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交付使用時應當告知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獲得其接收認可,并賠償損失。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后,發現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影響工程使用或者導致安全隱患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有權要求建設單位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返工、改建,并賠償損失。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出具工程使用說明書和工程質量保證書,并供給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供其查閱、復制。

      第三章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的質量職責

      第十九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依據項目批準文件、城市規劃、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等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條勘察、設計文件應當貼合下列要求:

      (一)貼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二)貼合國家和省有關工程勘察、設計的技術標準、質量管理規定以及合同約定;

      (三)供給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資料真實、準確;

      (四)設計文件的編制深度貼合要求,施工圖設計文件配套齊全。

      勘察、設計文件不貼合前款規定,需由勘察、設計單位修改勘察、設計文件的,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另行收取勘察、設計費用;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的,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職責。

      第二十一條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不得選用國家和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不得指定生產或者供應單位。

      第二十二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說明勘察、設計意圖,解釋勘察、設計文件,并負責解決施工過程中與勘察、設計有關的技術問題,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各階段的驗收。

      第二十三條施工圖審查機構依法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的下列資料進行審查:

      (一)是否貼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二)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安全性;

      (三)勘察、設計單位及其注冊執業人員是否按規定在施工圖上加蓋相應的圖章和簽字;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四條施工圖審查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期限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規定作來源理:

      (一)審查合格的,向建設單位出具審查合格書,并于審查合格書發放后5日內將審查情景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備案。

      (二)審查不合格的,應當書面說明原因,并將審查中發現的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情景,報告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

      施工圖設計文件經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要求原勘察、設計單位進行修改,并將修改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報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第二十五條對不貼合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圖審查機構予以審查合格,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職責。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質量職責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管理制度,落實施工質量職責。

      第二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技術標準和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并在施工前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

      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設計文件,不得偷工減料。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建筑制品進行檢驗。

      施工單位能夠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承擔檢驗工作。

      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的見證取樣檢測,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建設單位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檢測。

      第二十九條經檢驗不貼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施工單位不得使用,并及時通知監理單位和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對建設單位要求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施工單位應當拒絕。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驗制度。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到場檢查、驗收,并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對建設單位或者其他有關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施工單位應當拒絕。

      第三十一條建設工程在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施工單位應當負責返修,返修費用及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職責方承擔。當事人有異議的,能夠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組織認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程序、時限向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竣工,應當貼合國家和省規定的竣工條件,到達工程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要求。

      建設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交竣工報告和完整的施工技術資料,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和使用說明書。

      第五章監理單位的質量職責

      第三十三條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標準、經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和監理合同,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職責。

      第三十四條監理單位應當建立項目監理機構,選派具有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對建設工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等重要的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和隱蔽工程,應當實行旁站監理。

      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人員對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有異議的,有權進行抽查。對施工單位違反規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通知建設單位,并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施工單位不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有違反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約定行為的,工程監理人員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通知建設單位,并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三十六條對建設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監理單位應當拒絕執行。建設單位直接向施工單位提出上述要求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三十七條監理單位應當及時進行工程檢查、驗收,出具真實、完整的監理報告。

      建設工程竣工后,監理單位應當如實出具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第六章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質量職責

      第三十八條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稱檢測機構)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并依法從事工程質量檢測活動。

      禁止檢測機構以其他檢測機構的名義承擔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禁止檢測機構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質量檢測業務。

      檢測機構不得轉讓工程質量檢測業務。

      第三十九條檢測機構根據有關規定理解委托,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進行工程質量檢測或者鑒定。

      委托檢測機構檢測的試樣,應當在委托人和有關當事人的見證下,按照規定取樣。

      第四十條檢測機構在檢測或者鑒定過程中,發現涉及結構安全檢測或者鑒定結果不合格的情景,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四十一條檢測機構完成檢測或者鑒定工作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出具檢測或者鑒定報告。

      檢測機構不得偽造檢測或者鑒定數據,不得出具虛假的檢測或者鑒定報告。

      第四十二條檢測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檢測或者鑒定合同、原始記錄、檢測或者鑒定報告等應當分別按照年度統一編號,不得涂改、抽撤。

      檢測機構應當單獨建立檢測或者鑒定結果不合格項目臺賬,并定期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七章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和安全性鑒定

      第四十三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工程保修期限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約定,可是最低不得少于2年。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四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依法向建設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擔保修職責。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能夠經過采用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工程質量保險或者按照規定與工程所在地其他施工單位簽訂保修合同等方式承擔保修職責。

      建設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因勘察、設計、施工等原因造成質量缺陷的,由施工單位負責保修,費用由職責方承擔;監理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檢測機構有過錯的,依法承擔連帶職責。

      因發生超過設計標準的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或者因使用不當造成建設工程損壞的,不屬于質量保修范圍。

      第四十五條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及時通知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保修單位(以下統稱保修單位)。保修單位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到達現場查看,提出維修方案,經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同意后進行維修;對有安全隱患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質量缺陷,保修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搶修。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對維修方案有異議的,保修單位應當征得工程原設計單位或者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同意后,方可進行維修。

      保修單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不能完成維修或者同一質量缺陷經維修3次仍影響使用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同意后,能夠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職責單位承擔。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因維修給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造成損失的,職責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職責。

      第四十六條因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職責發生糾紛的,當事人能夠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組織認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七條建設工程在使用中出現下列情形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委托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性鑒定:

      (一)因火災、爆炸和自然災害等影響工程安全的;

      (二)房屋改變功能用作公共活動場所的;

      (三)因裝修拆改主體結構或者明顯加大房屋荷載,造成房屋安全受損的;

      (四)建設工程結構嚴重損壞或者承重構件屬危險構件,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本事,不能保證使用安全的;

      (五)建設工程或者其涉及安全的某個部分超過設計規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的。

      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違反前款規定,拒不進行安全性鑒定,可能影響他人或者公眾安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委托檢測機構鑒定,鑒定費用由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擔。

      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建設工程,在鑒定結論作出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四十八條建設工程被鑒定為不能滿足安全使用標準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區別情景,作出觀察使用、處理使用、停止使用、整體拆除的處理決定。

      第四十九條對建設工程質量有異議,或者對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或者鑒定報告有異議的,當事人能夠委托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或者鑒定;對其檢測或者鑒定報告仍有異議的,能夠向當地設區的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或者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組織認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理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業務培訓、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從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質量違法行為記錄和查詢系統,記載建設工程質量違法行為及處理結果,向社會供給查詢服務。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號碼、通訊地址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問題的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和質量違法行為,均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舉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并在30日內依法處理。

      第九章法律職責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圖審查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的審查資料進行審查的;

      (二)未按規定報告審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的。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對施工單位不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有違反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約定行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報告的;

      (二)對建設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未拒絕執行的;

      (三)未按照規定及時進行工程檢查、驗收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相應資質承擔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的;

      (二)以其他檢測機構的名義承擔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的;

      (三)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的;

      (四)轉讓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進行工程質量檢測或者鑒定的;

      (六)未按照規定報告檢測或者鑒定不合格事項的;

      (七)偽造檢測或者鑒定數據,出具虛假檢測或者鑒定報告的;

      (八)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的。

      第五十七條依照本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職責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一)違法干預建設工程活動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活動的;

      (二)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過程中,發現有違反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未責令有關職責單位整改或者未責令建設單位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

      (三)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建設工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的;

      (四)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投訴和舉報,未及時受理并依法處理的;

      (五)索取、收受賄賂的;

      (六)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質量管理制度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維護建設工程各方及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土木工程、管線敷設工程、設備安裝工程和建筑裝飾工程等建設活動及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質量包括建設工程的勘察質量、設計質量、施工(含建筑安裝,下同)質量、建筑構配件質量和保修期內的保修質量。

      第四條建設工程質量實行政府監督、社會監理和企業自控的管理體制。工程建設應當實行規范的質量管理。鼓勵采用先進技術,提高建設工程質量。

      工程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建設程序,確保建設前期工作質量,按照合理工期組織施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實行工程質量領導責任制。建設工程的行政領導責任人,建設單位、項目法人(以下統稱建設單位)的主管責任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其經手的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第二章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業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照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建設工程實施質量監督,行業主管部門的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專業建設工程實施質量監督。第七條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從事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有關部門考核。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實施質量監督。

      第八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統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工程建設技術標準、質量驗評標準和設計文件實施工程質量監督;

      (二)核查受監督工程的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檢測單位、施工單位、建筑構配件及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資質等級,監督其在資質等級允許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及其質量保證體系運行情況;(三)按照規定對在建工程的質量進行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

      (四)審核初驗合格的建設工程質量;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受監督工程的質量承擔監督責任,不得降低質量要求。

      第十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監督工作中應當堅持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并完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手段。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工程質量的監督應當做到及時、準確,對其出具的工程質量審核結論負責。

      第十一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提出監督計劃,并通知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

      第十二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按照監督計劃,依據國家和本省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工程設計文件,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設備及建筑構配件的質量進行監督;發現質量問題,應當責令及時解決。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竣工后,必須經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質量審核。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達不到合格標準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必須經省以上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計量認證和省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核準,方可承擔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其出具的檢測數據和檢測結論負責。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舉報影響建設工程質量的行為。接受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并為舉報者保密。對舉報有功者,應當予以獎勵。

      用戶有權就工程質量問題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組織查詢、投訴。

      第三章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程序進行工程建設,不得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工程特點和技術要求,依法招標確定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承擔工程業務,并依法簽訂承包合同,明確質量責任。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干預正當的招標投標活動。

      建設單位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發包工程,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工程肢解成若干部

      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設立工程項目管理機構,加強質量管理,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監理單位進行工程質量管理。

      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委托監理。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當在簽訂的承包合同中明確工程質量等級要求和工程造價。

      第十九條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建設單位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交工程設計文件及有關資料,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并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交納工程質量監督費。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有關技術標準進行勘察、設計,未經設計單位同意,不得修改工程設計。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監理單位降低質量標準進行工程監理。

      第二十條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單位的交工報告,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工程質量初驗。經初驗合格后,由建設單位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質量審核。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審核。

      工程竣工后,按照有關規定需經竣工驗收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規定供應的建筑材料、設備及建筑構配件,必須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和工程設計要求;建設單位不得要求施工單位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和工程設計要求的建筑材料、設備及建筑構配件。

      第四章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二十二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其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承擔勘察、設計業務,對本單位出具的勘察、設計文件的質量負責,承擔相應責任,接受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偽造、涂改、買賣、出借、借用資質證書和設計圖簽、圖章、執業證章。

      第二十三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對勘察、設計全過程進行質量控制;參加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組織的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處理施工中出現的與勘察、設計有關的問題;參加工程質量驗收。

      第二十四條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國家、本省有關工程勘察、設計的技術標準和合同的規定,不得任意增大或者減小可靠度;

      (二)提供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地形地貌狀況資料,數據可靠,評價準確;

      (三)設計的深度符合設計階段的技術要求,施工圖配套,細部節點交代明確,標注說明清晰、完整;(四)注明選用材料、設備、建筑構配件的規格、型號、性能、色澤等,并提出質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勘察、設計文件按照有關規定需經審批的,建設單位應當報批。

      第二十五條設計單位應當向大中型建設工程、超高層建筑以及采用新工藝、新技術、結構復雜工程的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落實設計意圖,處理與設計有關的技術問題。

      第五章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其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承擔施工業務,對本單位承建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承擔相應責任,接受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

      禁止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分別轉包給他人。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非主體結構的施工,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應當經建設單位同意后,才能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建的工程再分包。

      施工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工程質量負責。

      第二十七條施工單位必須建立質量保證體系,落實質量責任制,對施工全過程進行質量控制。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其員工的崗位技能培訓。國家規定必須持證上崗的人員,應當在取得崗位證書后上崗,其他人員應當達到相應的崗位技能要求。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設備及建筑構配件按照規定進行質量檢驗。

      禁止在工程施工中偷工減料,禁止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和工程設計要求的建筑材料、設備及建筑構配件。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使用合格的施工裝備,遵守施工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按照工程設計進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

      工程施工中,施工單位應當對工程施工質量進行自檢,對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隱蔽工程應當進

      行質量預檢和復檢。重要的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檢查、驗收。

      發生質量事故應當保護好事故現場,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建設工程竣工,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竣工條件,達到工程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要求。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交完整的施工技術資料。

      第三十一條建設工程在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施工單位應當返工、修理。返工、修理費用及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予以認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三十二條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監理單位應當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對其監理人員出具的監理文件、簽字等監理行為負責。

      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設備及建筑構配件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監理單位不得為其監理的工程指定建筑材料、設備及建筑構配件的生產、供應單位。

      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三條監理單位應當與建設單位簽訂書面委托監理合同,明確雙方的質量責任。監理單位應當根據監理合同制訂監理計劃,并抄送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

      第三十四條建設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對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實施監督,對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隱蔽工程實行旁站監理。未經監理人員簽字認可,建筑材料、設備及建筑構配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不得進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撥付工程進度款,不得進行工程質量初驗。監理人員對達不到質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簽字,并有權責令返工。有關責任方拒不接受的,監理單位應當告知建設單位處理;發現違法行為的,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處理。第三十五條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監理單位不得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

      第七章質量保修責任

      第三十六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施工單位應當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質量保修合同或者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保修條款。

      工程質量保修合同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中的保修條款約定的保修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設工程設計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建設單位和用戶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但不得低于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建設工程保修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建設工程在保修期限內由于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原因造成質量缺陷的,由責任方分別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實行總承包的建設工程,其保修工作由總承包單位負責;未實行總承包的建設工程,其保修工作由各承包單位分別負責。

      第三十八條建設工程在設計壽命年限內因設計、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等存在質量缺陷造成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責任方應當向受損害方依法給予賠償。

      第三十九條因使用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和工程設計要求的建筑材料、設備及建筑構配件引起的工程質量問題,由責任方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第四十條建設工程因用戶使用不當或者發生超過設計防范標準的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不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第四十一條建設工程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用戶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投訴。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二十日內認定、通知質量保修責任方,并通知原施工單位維修。質量保修責任方和原施工單位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到達現場與原設計單位、建設單位或者用戶確定維修方案,限期維修;緊急情況下,建設單位應當先行維修。維修費用由質量保修責任方承擔。

      建設工程在保修期內因維修給用戶造成損失的,由質量保修責任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維修部位的保修期限自最后一次維修完工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四十二條因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依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建設工程在設計壽命年限內出現重大質量事故的,其工程質量的行政領導責任人,建設單位的主管責任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不管調到哪里工作,擔任什么職務,都要追究相應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對其主管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招標或者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

      (二)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

      (三)必須實行監理的工程未委托監理或者要求監理單位降低質量標準進行工程監理的;

      (四)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組織施工的;

      (五)要求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有關技術標準進行勘察、設計,或者要求施工單位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和工程設計要求的建筑材料、設備及建筑構配件的。建設單位將未經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審核或者雖經審核但質量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的,除按照前款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或者交付使用的建設工程出現重大質量事故的,應當返還監理費用,依法或者按照合同約定賠償經濟損失;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可處以監理費用一倍以下的罰款。直接責任人員不得再從事監理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六條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和工程設計要求的建筑材料、設備及建筑構配件,轉包或者違反規定分包工程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轉包或者違反規定分包工程,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責令限期改正,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米孕薷墓こ淘O計的;

     。ǘ┏奖締挝毁Y質等級承攬工程的;

      (三)偽造、涂改、買賣、出借、借用資質證書或設計圖簽、圖章、執業證章的;

     。ㄋ模┎话凑沼嘘P工程勘察、設計的技術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ㄎ澹┎宦男斜P蘖x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第四十八條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未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格及超越其資質等級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檢測,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因失職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應當返還監督費用,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整頓,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監督費用一倍以下罰款。對主管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經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審核合格的建設工程出現重大質量事故的,除按前款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其主管部門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有關責任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拒絕、阻礙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或其主管部門的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涉及專業建設工程的,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職權范圍決定;涉及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質量管理制度9

      理質量管理制度是企業管理中至關重要的一環,旨在確保產品或服務的質量達到或超越預期標準。其內容涵蓋了質量標準設定、質量控制、質量保證、質量改進等多個層面。

      內容概述:

      1.質量標準設定:明確產品或服務的`質量要求,包括性能、耐用性、安全性等方面,為后續工作提供基準。

      2. 質量控制:實施過程監控,通過檢驗、測試等手段確保生產過程中的各項指標符合預設標準。

      3.質量保證:確保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滿足合同約定和客戶期望,涉及供應商管理、生產流程監督、售后服務等環節。

      4.質量改進:持續分析質量數據,識別問題,采取糾正措施,并推動工藝、流程的優化。

    質量管理制度10

      為了全面提升本公司的維修服務質量,確保公司的收益,樹立公司的社會形象,依照服務行業的有關指示精神,綜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特此建立本公司的設備維修質量管理體系.1.質量管理機構

      本公司成立質量管理領導小組,由本公司負責人負責,具體質量管理工作由服務部負責。 2.質量機構職責

      全面負責公司質量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行業主管部門有關法規定,貫徹執行有關空調設備維修質量的規章制度,確定質量方針,指定質量目標,對設備維修進行監督,檢查,考核,對維修技術,質量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方案。

      ①、認真貫徹個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維修質量“三檢”制度,執行空調設備維修技術標準和工藝規范;②、建立健全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質量檢驗,進行質量分析; ③、實行公司內部各班組之間質量檢查評比;

      ④、收集交流空調設備維修行業維修質量信息,開展技術咨詢和質量診斷工作;

     、、組織公司內部質量管理人員及質量檢驗人員參加質量培訓、考核工作;

      ⑥、制定維修工藝和操作規程;

     、、接受客戶有關空調設備維修質量問題的投訴,并負責進行調解處理;

      ⑧、空調設備報修,維修及調試工作由專人負責質量檢驗,并認真填寫檢驗單、建立單次維空調設備維修技術檔案;⑨、執行設備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質量保證期內設備發生故障或損壞,本公司負責修復;

      因維修質量造成的設備故障或損壞,本公司負責及時返修;⑾、對不按技術標準維修,維修質量不能達到規定技術標準的,本公司免費返修,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3.對維修設備一律進行三級檢驗,嚴格進行設備維護前檢驗,過程檢驗,竣工檢驗,嚴格執行完工后出具相關技術標準,未達到標準不準試車,認真執行設備維修質量的'抽查監督制。 4.材料倉庫應嚴格把配件質量關,嚴格做好采購配件的入庫驗收工作。

      5.嚴禁偷漏作業項目,一經發現,即嚴肅查處。

      服務質量承諾制度

      一、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認真執行汽車行業各項管理法規及規范文件,合法經營,按章辦事,誠實守信,確保質量,自覺維護客戶的利益,樹立企業良好形象,為客戶提供快捷、方便、滿意的服務。

      二、實行明碼標價,優惠公開。

      三、對簽訂長期合同的單位及個人車輛提供如下服務:

      應客戶要求提供上門接送車服務:車輛清洗、保養、改造當天完成。

      四、對車輛出現的質量問題進行無償返工。因我方違反合同給客戶造成損失時,給予部分經濟補償。

      五、接受運管所的監督人檢查,對單位及個人投訴的問題及時進行調查和處理。

      六、保證客戶車輛在養護期間的安全,做到不丟失、不損失,否則承擔全部損失。

      七、質量保證期將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標準。

    質量管理制度11

      一、放射科醫療質量管理制度

      1、全科室人員必須把醫療護理質量放在工作首位,強化質量意識,自覺接受醫療質量管理小組的檢查監督。

      2、認真落實和嚴格執行科室制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3、成立由科主任領導的,包括診斷和投照技術組及導管理組人員組成的醫療質量管理小組,負責科室診斷和投照技術質量管理工作。

      4、堅持實行每日早間集體讀片制度和疑難病例討論制度;規范診斷報告的書寫。

      5、堅持實行技術讀片制度,由醫療質量管理小組人員對照片質量進行講評。

      6、加強質量管理力度,嚴肅制度和落實情況檢查。

      7、明確各級人員的岡位職責,嚴格“三基”培訓,定期進行考核。

      8、加強影像資料的管理,實行入庫前再次檢查核對和借片制度。

      二、放射科差錯事故管理制度

      1、定期檢查設備的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2、嚴格遵守操作規程,認真做好檢查前的準備工作,減少差錯的產生。

      3、檢查時仔細觀察患者的情況,發現異常立即停止,預防意外事故發生。

      4、差錯事故發生后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以減輕由此產生的不良后果。

      5、差錯事故發生后應立即上報醫院有關部門,及時組織搶救。

      6、差錯事故發生后應立即封存有關資料以備鑒定。

      7、差錯事故發生后應及時組織全科室人員進行分析討論,尋找原因,總結教訓,改進工作。

      8、建立差錯事故登記制度,及時記錄差錯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補救措施及后果。

      9、差錯事故發生后不得隱瞞真相,不得涂改或銷毀有關資料。

      三、放射科輻射防護制度

      1、機房設計合理,面積應滿足防輻射要求,墻壁、門窗施工安裝后經檢測(主、副防護應達2.0和1.0鉛當量),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2、機房外安裝醒目的防輻射警示標志及工作燈,提醒周圍人員。

      3、醫務人員和患者的各種防輻射屏蔽隔離設備應齊全、充足、并保持完好、清潔、隨時可以使用。

      4、操作人員在機房內曝光時應穿戴防護衣、帽、手套、面罩,積極采取措施,防止射線損傷。

      5、對患者注意防護,盡量縮小照射野,減少曝光量和曝光次數,對敏感部位應做屏蔽防護。

      6、注意周圍人員的防護,曝光前注意關好門窗,防止漏射線對他人的損傷。

      7、使用移動式X線機攝片時技術人員應作好個人防護,盡可能遠離輻射源并注意周圍人員的防護保護。

      8、無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機房內,確有必要者應作好周密的防護并盡可能遠離輻射源。

      9、操作技術人員發現機器有異常輻射應立即關機、切斷電源,并立即向科主任匯報。

      10、科室醫技術人員應帶個人劑量片監測輻射劑量;定期體檢,及時了解輻射損傷情況。

      11、按有關規定輪流安排工作人員休假或療養。

      12、科室設防護監督員,定期檢查監督防護措施的落實。

      四、放射科受檢查者的防護原則

      1、醫師應對X線檢查的適應癥與合理性進行評價,確定適當的檢查方法,在獲得相同診斷效果的前提下,盡量避免采用放射性檢查診斷技術,合理使用X射線檢查,減少不必要的照射。

      2、技術人員應熟練掌握檢查操作技術,并根據被檢查者具體情況制定照射條件,盡可能采用高電壓、低電流、提高射線質量,減少被檢者接受劑量。

      3、放射科必須建立和健全X射線檢查者資料的'登記、保存、提取和借制度;不得因資料管理及病人轉診等原因使受檢查者接受不必要的照射。

      4、嚴格控制各種健康體檢中的常規胸部X線檢查;控制X射線檢查的間隔時間,接塵工人的X射線胸部檢查間隔時間按有關規定執行。

      5、臨床醫師和放射科醫師盡量以X射線攝影代替透視進行診斷,特別是嬰幼兒、少年兒童;不得使用有防護缺陷的X射線機進行X線檢查。

      6、對育齡婦女的腹部及嬰幼兒的X射線檢查,應嚴格掌握適應癥;對孕婦,特別是受孕后8-10周,非特殊需要,不得進行下腹部X射線檢查。確有必要者應做好周密的防護措施并進行知情告知。

      7、放射科醫技師必須注意采取適當的措施,減少受檢者照劑量;對鄰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組織進行屏蔽防護。

      8、候診者和防護人員(病人必須需被攙扶才能進行檢查的除外),不得在無屏蔽防護聽情況下在機房內停留。

      9、科室應規劃安全區域,確保候診者不受射線輻射。

    質量管理制度12

      目 錄

      一、中藥飲片質量管理

      二、中藥飲片采購管理

      三、中藥飲片的驗收管理

      四、中藥飲片儲存與陳列管理

      五、中藥飲片的調配與銷售

      六、中藥飲片的養護

      七、中藥飲片崗位職責

      一、 中藥飲片質量管理:

      1. 中藥飲片入庫必須驗收其品名、產地、數量、規格、質量、生產廠家、生產日期,實施文號管理的中藥飲片,在包裝上應標明批準文號,如發現有蟲蛀、霉變、變質等質量不合格現象或貨單不符的不得入庫。個別中藥飲片如果不易辨別真偽的,必須送有關部門檢驗合格方可入庫。

      2. 在庫飲片必須定期采取養護措施,每季度要將全部中藥飲片檢查一遍實行“三三四”循環。梅雨季節,每月要將中藥飲片檢查一遍。出現質量問題,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3. 中藥飲片出庫必須執行先進先出,易變先出的原則,不合格飲片一律不得銷售。

      4. 嚴把中藥飲片銷售質量關,拆零分裝時不得混裝,錯裝,及時清理零貨稱取區,做好記錄。

      5. 零貨稱取區每天清潔打掃,每周做一次大清掃,確保環境衛生、安全。

      6. 客戶反饋的質量信息及時處理。

      二、 中藥飲片采購管理:

      1. 為了加強中藥飲片的管理,體現中藥飲片防病治病的特色,發揚祖國傳統醫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GSP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 中藥飲片的購進堅持“按需進貨、擇優選擇、質量第一”的原則,注重藥品購進時的實效性和合理性,力求做到供應及時,結合合理。

      3. 供貨企業必須提供合法證照及擬供中藥飲片樣品,簽訂合同必須表明質量條款、產地、等級標準等,必要時簽訂質量保證協議書。

      4. 中藥飲片的包裝應牢固,標志清楚,達到規定的要求。包裝注明品名、產地及供貨單位,并附藥品合格標志。

      5. 購進文號管理的中藥材飲片應特殊管理。

      6. 應向具有合法證照的供貨企業購進。

      7. 購進進口中藥飲片應有加蓋供貨單位質檢部門原印章的《進口藥材批件》及《進口藥材檢驗報告書》復印件。

      8. 該制未制,該炮未炮的中藥飲片不得購進。

      三、中藥飲片的驗收管理

      1.驗收員應按照法定標準和合同規定的質量條款對購進的中藥飲片進行逐批驗收。

      2. 驗收時應同時對中藥飲片的包裝、標簽及有關要求的證明或文件進行逐一檢查。

      3.收應按照規定的方法進行抽樣檢查。

      4.驗收應按規定做好驗收記錄,記載供貨單位、數量、到貨日期、品名、規格、生產日期、質量狀況、驗收結論和驗收人員等項內容;實施批準文管理的中藥飲片還應記載藥品的.批準文號和生產批號。

      5.驗收記錄應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

      四、中藥飲片儲存與陳列管理

      1.應按照中藥飲片儲存條件的要求專庫、分類儲存,按溫濕度要求儲存于相應庫中,易串味藥品應單獨存放

      2.中藥飲片應按其特性采取干燥等方法養護,根據實際需要采取防塵、防潮、防污染以及防蟲、防鼠、防鳥等措施

      3. 中藥飲片應定期采取養護措施,按季度對飲片全部巡檢一遍。夏防季節,即每年5~9月份,每月要將全部飲片檢查一遍

      4.中藥飲片裝斗前應進行裝斗復核,不得錯斗、串斗,并做好記錄

      5. 中藥飲片裝斗前應進行凈選、過篩,定期清理格斗,飲片斗前應寫正名、正字,防止混藥

      6.飲片上柜應執行先產先出、先進先出,易變先出的裝斗原則

      7.每天應校對所有衡器,工作完畢整理營業場所,保持柜櫥內外清潔,無雜物

      8.中藥飲片代客加工的場所、工具、人員應符合有關衛生條件

      9.不合格中藥飲片的處理按有關制度執行處理,嚴禁不合格藥品上柜銷售;發現質量問題,應立即報告質量管理員,并采取有效措施

      五、中藥飲片的調配與銷售

      1.嚴把飲片銷售質量關,銷售的中藥飲片應符合炮制規范,并做到計量準確,配方使用的中藥飲片,必須是經過加工炮制的中藥品種

      2.中藥飲片必須醫師開具的處方銷售,經處方審核人員審核后方可調配和銷售,調配或銷售人員均應在處方上簽字或蓋章,處方留存二年備查

      3.中藥處方調劑員、審核員應嚴格按處方內容配藥、銷售,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

      4.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方可調配、銷售

      5.嚴格按配方、發藥操作規程操作,堅持一審方、二核價、三開票、四配方、五核對、六發藥的程序

      6.按方配制,稱準分勻,總貼誤差不大于±2%,分貼誤差不大于±5%。處方配完后,應先自行核對,無誤后簽字交處方復核員復核,嚴格審查無誤簽字后方可發給顧客

      7.應對先煎、后下、包煎、分煎、烊化、兌服等特殊用法單包注明,并向顧客交待清楚,并主動耐心介紹服用方法

      8.配方營業員不得自帶配方,對鑒疑問的處方不配,并向顧客講清情況

      9.本藥店不允許銷售配方用毒性中藥飲片

      10.嚴格執行物價政策,按規定價格計價,嚴禁串規、串級,開具合法的銷售發票,發票工程填寫全面,字跡清晰

      六、中藥飲片的養護

      嚴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確儲存保管與養護職責即安全儲存,降低損耗,科學養護,保證質量。

      1、保管、養護人員必須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中藥飲片性能,經專業培訓并考試合格,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和隱性的傳染病。

      2、中藥飲片的儲存環境應陰涼、干燥、通風,與其它藥品分開存放,并有防潮、防霉、防塵、防污染以及防蟲、防鼠、防鳥等設施。

      3、中藥飲片易發生質量變易,養護過程中應按照其不同的性質和儲存條件分別養護。

      4、按中藥飲片的不同屬性儲存在不同容器內,容器上注明品名,合理擺放,防止混淆,便于取貨,使用的包裝材料不得對飲片造成污染并且符合國家藥品包裝的質量要求。

      5、根據不同中藥飲片的儲藏溫度要求,分別儲藏,保持相對濕度在45%—75%之間。

      6、性質互相影響容易串味的中藥飲片應分開存放。

      七、中藥飲片崗位職責

      (一)驗收員崗位職責

      為了確保中藥飲片質量,嚴把入庫驗收關,特制定此職責:

      1.驗收員必須具備相應的中藥知識,本著對公司,對藥品質量負責的精神,認真做好入庫驗收工作。

      2.中藥飲片入庫前必須放在待驗區,對每批藥品認真對照進貨票據、藥品包裝標簽,逐批驗收。多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包裝不得入庫,并做好記錄上報公司質管部。

      3.驗收時應該核對藥品名稱、規格、產地、生產廠家、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數量,以及有關要求證明文件逐一檢查。對同一品種中藥飲片應按要求抽樣檢查,發現有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應做好記錄,并及時上報公司質管部處理。

      4.通過驗收,驗收員應根據來貨票據和實物,填寫驗收記錄和藥品入庫記錄。

      5.驗收完后驗收員填寫入庫單并簽字,交保管員入合格區存放。

      6.驗收員應完整保管好驗收記錄和憑證,存檔備查。

     。ǘB護員崗位職責

      為嚴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有關法規的規定,確保中藥飲片在庫儲存質量穩定,降低損耗,進行科學養護,特制定此職責:

      1.中藥飲片養護員必須了解相應中藥專業知識,熟悉中藥飲片性能,本著對公司負責,對藥品質量負責精神,認真做好中藥飲片在庫養護工作。

      2.中藥飲片養護員應每天記錄好溫濕度記錄,搞好在儲存環境,做好防潮、防霉、防塵、防蟲、防鼠工作。

      3.對在庫的養護設備每月做好檢查工作并填寫記錄。

      4.中藥飲片易發生質量變異現象,應按照“三三四”循環制度做到勤檢查,勤翻曬,勤整理。

      5.養護過程中應按照不同性質的中藥飲片和儲存條件,分別養護。

      在梅雨季節易發霉生蟲季節,應采取防霉防蟲工作,確保中藥飲片在庫質量穩定。

      6.認真做好養護記錄。養護記錄應應記好養護時間、品種、規格、批號、數量、產地、生產廠家和采取的養護措施,并每個季度寫出養護小結。保存好養護記錄存檔備查。

      7.在養護時發現有質量變異問題,應積極采取相應措施減少損失,并及時報告公司質管部。

    質量管理制度13

    一、把醫療質量放在首位,把質量管理納入科室的各項工作中。

      二、建立科質量管理組織,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質量管理工作。

      三、定期組織學習規章、職責及各種操作規程和專業基礎知識。

      四、對質量觀念弱者要進行強化教育。

    質量管理制度14

      1、施工隊質量負責人是貫徹、執行、落實、檢查質量管理制度的主要負責人,施工隊必須層層把好質量關,認真貫徹誰指揮生產,誰操作,誰對產品質量負責的原則。

      2、嚴格按照有關質量規范、驗收標準指導生產班組施工,并經常深入一線監督和檢查評定工作。且按日、旬、月對施工班組和全隊工程質量動態進行分析,定期召開分析會。

      3、技術負責人配合質量負責人共同具體落實各項質量檢查制度,由班長負責對當日完成施工部位的質量進行自檢,由質檢員組織各工種、班組進行交檢,由質量負責人作好與甲方的交接驗收工作。

      4、每月定期由隊長組織有關人員,對其本隊所承擔的在施工程項目進行一次質量大檢查,查管理班子、查制度落實、查質保措施、查隱患等。

      5、施工中若出現質量事故,質量負責人應及時向甲方質檢技術部門匯報,不得隱瞞、虛報,其事故的補救與整改措施也必須是甲方同意或下達的方案,對于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任者,應據其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或辭退。

      6、施工隊質量、技術負責人應定期對職工進行施工質量的重要性教育,加強技術知識培訓,增強職工質量意識,以確保工程質量。

      電梯施工技術管理制度

      甲方下達的技術資料文件,施工隊的技術負責人應組織隊內技術管理班子進行認真學習,并向各作業工種班組進行書面交底,并履行簽字手續。

      施工隊不得擅自更改圖紙設計,如有設計變更必須按甲方技術部門下發的書面變更施工,施工中不得不懂裝懂,一知半解的盲目操作。

      施工隊必須有完整的施工日記和逐層的技術交底內容記錄,變更洽談記錄,測量放線記錄,質量驗收記錄等,以保證資料的完整性和操作生產的`可靠性。

      對于特殊工藝要求,應由技術負責人組織作業人員進行技術操作培訓,對于特殊工種,如架子工、機械工、電氣焊工等必須持證上崗。

      冬雨季施工項目,必須按照甲方技術部門下達的冬雨季施工技術措施進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施工隊應積極配合公司、甲方安排的各種技術培訓,技術負責人應經常組織隊內管理人員及工人進行技術學習,不斷提高隊伍的整體技術平。

      對臨時施工用電,要有詳細的安排,要有臨時用電方案。

    質量管理制度15

      本文將闡述掘進工作面的管理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 安全管理

      2. 生產計劃與組織

      3. 設備維護與保養

      4. 環境保護與職業健康

      5. 培訓與教育

      6. 應急預案與事故處理

      內容概述:

      1. 安全管理:涵蓋安全規程執行、風險評估、隱患排查和應急響應。

      2. 生產計劃與組織:包括生產目標設定、作業流程優化、人員調度和進度控制。

      3. 設備維護與保養:涉及設備定期檢查、故障維修、配件管理及更新升級。

      4. 環境保護與職業健康:關注噪聲、粉塵、通風等環境因素,以及員工健康監護和防護措施。

      5. 培訓與教育:強調安全知識培訓、技能提升和持續學習。

      6. 應急預案與事故處理:制定應對各類突發情況的預案,確保事故及時有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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