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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區管理制度
現如今,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一經制定頒布,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罐區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罐區管理制度1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止和減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施工人員的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相關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起重工、電工、焊工、駕駛員等特殊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各工種施工人員,必須執行相應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條、施工人員在工作期間,嚴格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進入施工現場時,必須戴安全帽。二米以上登高作業或下罐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帶,必要時要設安全網等防護措施。
第三條、動火作業,必須按規定程序辦理動火證。動火作業時,必須按規定具有防范措施(消防器材、人員監護、隔離措施等)。
第四條、在廠區內動土施工,必須經過批準。要弄清地下管網、電纜分布情況。
第五條、非電器專業人員,不準私自拉、拆、接電源線。在生產區域接臨時電源,須按生產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現場配電柜(盤)必須裝有漏電保護裝置。
第七條、手持電動工具、塑料焊必須裝有漏電保護器。
第八條、登梯作業時,必須有人扶梯或將梯子固定牢靠。
第九條、登高作業時,嚴禁盲目拋物,工具要系牢,作業對象安放穩定可靠。交叉作業要有防范措施。
第十條、進入罐內作業(必要時須置換分析合格后),照明必須使用低壓行燈。進入罐內電源線需用安全橡套線,要有漏電保護裝置,罐外有專人監護。人不在現場,不準把割炬或焊槍放在容器內。
第十一條、吊裝作業前,必須對運行部位、安全裝置、吊具等進行安全檢查。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現場有專人監護,任何人不得隨吊裝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吊物或起重臂下,或回轉半徑內,嚴禁人員停留、通過。
第十二條、正確操作氣瓶,嚴禁撞擊,遠離明火。作業時,氧氣、乙炔瓶必須保持5米以上距離。氧氣、乙炔瓶距動火作業點均不應小于10米。不準在烈日下暴曬,乙炔氣瓶不得臥放。
第十三條、行車(葫蘆)不得斜拉,斜吊,超重作業。
第十四條、機動車輛進入施工現場要限速行駛,不準超過5公里/小時。
第十五條、班前、班中, 嚴禁喝酒。一旦發現立即清理出現場。
第十六條、進入施工現場,一律不準抽煙。
第十七條、施工材料必須做好看護,誰領用誰負責。
第十八條、各項目部負責本項目區域內的`一切安全工作。項目經理是第一安全責任人。
第十九條、工程管理部安全員,將不定期對各項目部進行檢查、督促,發現隱患及違章行為,將按集團有關規定下達整改意見書。對違章行為下達處罰通知單,罰款一律交集團財務部。
第二十條、本規定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罐區管理制度2
1目的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倉庫、罐區的安全管理,確保儲存安全和職工的安全健康,保證企業生產經營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危險化學品倉庫及罐區的安全管理。
3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號591令);《常用化學危險品儲存通則》(GB15603-1995);《易燃易爆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腐蝕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毒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危險化學品儲罐區作業安全通則》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公安部令第6號)
4職責
4.1車間、倉庫、供銷科等各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危化品儲存的管理,落實本部門管理人員的崗位職責和安全職責。
4.2車間主任是倉庫、罐區管理的直接管理責任人,各崗位人員應經過崗位及危險化學品安全培訓,考核合格上崗。
4.3安環科對倉庫、罐區的灌裝、儲存、儲罐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和監督。
5工作要求
5.1通用要求
5.1.1倉庫、罐區設計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xx)等標準的規定。
5.1.2危險化學品應儲存在專用倉庫內,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規定的儲存方法、儲存數量和安全距離,實行隔離、隔開、分離儲存,禁止將危險化學品與禁忌物品混合儲存。
5.1.3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符合安全、消防要求,設置明顯安全標志、通訊和報警裝置,并由專人管理。
5.1.4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應當進行核查登記,并定期檢查。
5.1.5倉庫、罐區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5.1.6倉庫、罐區巡回檢查
(1)嚴格執行崗位巡檢制度,逐步實現智能巡檢、打卡巡檢,并納入計算機監控系統。
(2)巡檢人員應選擇責任心強,并有一定專業技術知識的人員擔任。
(3)應制定責任明確的巡檢規定,具體內容包括:人員、巡檢線路、時間要求和巡檢內容。
(4)認真填好巡檢記錄和交接班記錄。
5.1.7劇毒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5.2倉庫的日常管理
5.2.1所有倉庫,應設專職倉庫保管員,負責庫房的日常管理。
5.2.2庫房應通風,照明良好,門窗完好,不漏雨。
5.2.3庫房應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無關人員不得隨意出入。庫管人員離開時必須隨時鎖門。
5.2.4物資儲存應根據物品的性質配備消防器材等應急防護器材。專人保管,經常檢查、維護和定期效驗。
5.2.5倉管員每日應進行檢查,做好各類物料的日常核查工作,做到帳、物、卡一致,保持倉庫內清潔、干凈,消除跑、冒、滴、漏現象。
5.2.6倉管員必須合理設置各類物料的明細賬簿和臺帳,必須熟悉所儲存的化學品的性質、危害、應急處置措施等。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倉庫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和疏散消防通道。
5.2.7公司必須根據生產計劃及庫存情況合理確定采購數量和儲存量。
5.2.8外來人員不得進入儲罐區,必須由專人陪同方可進入。
5.2.9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得進行試驗、分裝、動火、動焊等作業。如因需要,要辦理相關的許可手續,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5.2.10堆垛間距
a)主通道大于等于180cm;
b)支通道大于等于80cm;
c)墻距大于等于30cm;
d)柱距大于等于10cm;
e)垛距大于等于10cm;
f)頂距大于等于50cm;
5.3入庫管理
5.3.1所有物料,無論是新購入、領后收回,必須履行驗收入庫登記手續。
5.3.2物料入庫前,倉管員必須按要求對運輸危化品車輛進行卸車前的查驗核準手續,合格后憑送貨單、檢驗合格單、一書一簽辦理入庫手續。
5.3.3入庫儲存前,管理人員要認真檢查、驗收,根據進貨憑證資料詳細核對,防止互相抵觸的危險品混放。包裝有破損、泄漏等情況,嚴禁入庫。
5.3.4倉庫管理人員應定期對庫存危險化學品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并消除隱患。
5.4出庫管理
5.4.1危險化學品出庫前均應按領料單進行檢查核對,核對內容包括:質量、包裝、數量。
5.4.2裝卸、倒裝、清理易燃易爆物料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銅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裝卸、搬運危險化學品時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動和滾動。
5.4.3在清查盤點過程中發現問題和差錯,應及時查明原因并進行相應處理。
5.5分類管理要求
5.5.1易燃物品倉儲的管理
(1)倉儲區域嚴禁明火;電氣、防靜電設備處于良好狀態。
(2)包裝容器留有容積空隙≥5%;封口要嚴,無泄漏;桶裝只容許堆三層,防止碰撞、摩擦起火;不宜露天堆放,夏季防止日曬;不得與氧化劑共存。(3)控制儲存溫度。5.5.2毒害品倉儲的`管理
(1)包裝封口必須嚴密,貼印標志,避免露天存放,嚴禁與酸類接觸。
(2)裝卸作業穿戴防毒用品,嚴禁用手直接接觸毒害性物質。
(3)毒害品泄漏時用木屑、吸收劑吸收,小心收集到密閉容器中,地面加以清洗。
(4)作業場所應準備沖洗、中和、急救設備和藥品,了解急救知識。5.5.3腐蝕品倉儲的管理
(1)腐蝕品種類多,性質各異,應區別對待。
(2)有些腐蝕品易吸潮,與水反應可生成有毒氣體。包裝封口要嚴。
(3)酸堿類腐蝕品具有強烈反應性,要有效隔離。
(4)腐蝕品對人體具有強烈化學灼傷性,作業人員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作業場所應準備沖洗、中和、急救設備和藥品,了解急救知識。5.6罐區安全要求:
(1)非罐區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準擅自進入。
(2)機動車輛未經批準不準進入,不得在罐區內停放和修理。
(3)罐區防火(護)堤的排水管應相應設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設置切斷閥。
(4)遵守罐區安全技術及管理規定。
(5)建立防凍、保溫管理措施。
(6)保持消防安全設施完好,制定應急預案。
(7)儲罐區作業前應對全過程進行風險評估,制定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8)作業前應確認作業單位資質和作業人員的操作能力、確認特種作業人員資質。
(9)應配備必要的安全可靠的機械、工具盒設備,并保證完好。
(10)外來人員在進入作業現場前,應由作業現場所在單位組織進入現場前的安全培訓教育。
(11)安全監護人發現所監護的作業與作業票不符合或安全措施不落實時應立即制止作業,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要求停止相關作業并立即報告。
(12)作業人員發現安全監護人不在現場,應立即停止作業。
(13)不得在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情況下采用同一條管道輸送不同的危險化學品介質。
(14)遇到雷雨、六級以上大風(含六級風)等惡劣氣候時應停止檢維修和需人工上罐的作業。
(15)未經批準不得在罐區進行收貨作業同時進行任何檢維修作業。
(16)罐區內不宜進行不同的施工作業,如必要時應采取可靠有效地安全控制措施。
(17)液氯氣瓶的貯存安全:
(a)氣瓶不應露天存放,也不應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設的棚架存放,應貯存在專用庫房內。
(b)空瓶和充裝后的重瓶應分開放置,不應與其他氣瓶混放,不應同室存放其他危險物品。
(c)重瓶存放期不應超過三個月。
(d)充裝量為500kg和1000kg的重瓶,應橫向臥放,防止滾動,并留出吊運間距和通道。存放高度不應超過兩層。
5.7裝卸作業5.7.1裝卸準備
(1)檢查設施設備是否處于良好狀態;
(2)認真核對車號、產品品名。檢查槽車技術狀況和鉛封情況。及時采樣、化驗、計量,發現問題應查明原因,按有關規定處理。
5.7.2裝卸作業
(1)遇有強雷雨天氣時,應暫停收、發、輸轉作業;
(2)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作業,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嚴守崗位,防止跑料、溢料、混料等事故;
(3)容器內應避免出現細長的導電性突出物和避免物料高速剝離,鐵路槽車卸油結束時,禁止打開鶴管透氣閥向鶴管內進氣;
(4)汽車罐車裝卸應有防靜電措施。靜電接地線應接地罐車的專用接地端子板上,嚴禁接在裝卸油口處;
(5)儲罐儲液不得超過安全高度;
(6)裝卸作業現場應設置監護人員,不可離開現場,加強監督檢查,制止“三違”作業。
5.7.3裝卸泵管理
(1)嚴格執行泵操作規程,定期檢查運行狀況,發現異常情況,應查明原因,嚴禁帶故障運行;
(2)加強泵的日常維護與保養,做好泵運行記錄;
(3)新安裝的泵和經過大修的泵,應進行試運轉,經驗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4)泵及管組應標明輸送液體品名、流向;
(5)泵聯軸器應安裝便于開啟的防護罩。
(6)管道穿過防火堤處應嚴密填實。罐區雨水排水閥應處于常閉狀態。閥的開關應有明顯標志;
罐區管理制度3
第一條嚴禁攜帶引火、發火危險品進入罐區。
第二條一般情況禁止機動車輛進入罐區。特殊情況下應經安環部門批準,并帶阻火器后方可進入。
第三條甲醇罐區是全廠性重要設施,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第四條嚴禁在罐區堆放油污、油布、紙張、木材等雜物。管溝、電纜溝保持暢通,不得積存油污、垃圾等。下水系統不得存油、瓦斯和滲漏甲醇殘液。
第五條罐區應定時、定人進行巡回檢查,有異常情況要立即向調度室和車間領導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六條罐區內應有完善的滅火設施和消防水源,并使其始終處于完好狀態;消防道路要保持暢通無阻,不得堵塞。
第七條避雷裝置和防靜電接地裝置每年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第八條應定期檢查管道密閉性能是否良好,呼吸閥工作是否正常,在冬季呼吸閥有否凍結,液壓式安全閥的液面是否保持規定高度,阻火器是否有損壞和變形等。
第九條甲醇罐區應有足夠的照明。宜采用遠距離高懸透光燈。罐體上一般不設照明,必須時應選用合適的防爆型燈具。
第十條貯罐應設置防火堤,其有效容積符合設計規范要求。管線穿越防火堤處或分隔堤處的縫隙及堤壁上的孔洞,必須全部封死。
第十一條貯罐的走梯要有扶手,垂直走梯要有圍欄。貯罐頂上人孔周圍要有欄桿,防止墜落。
第十二條罐區和生產裝置內的殘液、取樣分析后的殘液、充裝后管道內的殘液、泄漏、設備維修時的排放殘液等應有回收系統,不準隨意排空或任意就地排放殘液。
第十三條貯罐管線須保溫的,應嚴格控制溫度,防止過高或過低,造成物料揮發或管線凍壞。
第十四條甲醇低沸點易揮發,須做好保冷工作或在夏季用冷卻水冷卻罐壁。天涼停用后,必須將水放盡,防止冬天凍裂管線。
第十五條操作人員應經常檢查儀表指示的`液面與實際液面是否相符,防止出現假液面造成跑料事故。
第十六條甲醇貯罐進口管,應在罐的下部進入,以免沖擊磨擦產生靜電。嚴禁采用自由流入方式向甲醇貯罐或槽車中罐注甲醇。
第十七條中間槽向貯罐輸送甲醇的壓力不應超過呼吸閥的工作能力,以免損壞貯罐。
第十八條甲醇充裝、循環、貯罐及相關設備設施的檢維修、置換、倒換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必須建立健全,并應嚴格遵守。
第十九條灌裝、放置和轉運甲醇時應遵守如下規定:
1、灌裝速度應緩慢,放出口流速小于4.5米/秒。2、甲醇灌裝桶或其他容器的灌裝量要留有余地,即留有一定的空間高度,一般灌裝量不得超過容器容積的85%。
3、露天貯放要防止撞擊。4、用小桶乘裝搬運時要防止撞擊,滾動時墊好木板。
5、灌裝的容器、槽車,須首先用惰性氣體置換,使氧含量小于0.5%。
6、遇有強雷雨天氣時,應暫停收、發、輸轉作業
7、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作業,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嚴守崗位,防止跑醇、溢醇油等事故;
8、容器內應避免出現細長的導電性突出物和避免物料高速剝離,槽車卸醇結束時,禁止打開鶴管透氣閥向鶴管內進氣;
9、槽車裝卸甲醇應靜置15min以上;
10、罐車裝醇作業前后,插入和提起鶴管均應靜置2min以上,鶴管應輕提輕放;
11、甲醇罐汽車接地線的連接,應在槽車開蓋接入鶴管以前進行,接地線的拆除應在裝卸完畢,封閉罐蓋以后進行;
12、遵循先搭接線后接管,作業后先拆管后拆搭接線的原則;裝車鶴位應插到距罐底部不大于0.2m處。裝車初速度不宜大于1m/s,裝車速度不應大于4.5m/s;
13、甲醇車和貯罐等儲存容器,裝卸前和裝卸后均應經過規定的靜置時間,方可進行檢尺、測溫、取樣、拆除接地線等作業;
14、汽車罐車裝卸應有防靜電防溢流的聯鎖措施。靜電接地線應接在罐車的專用接地端子板上,嚴禁接在裝卸口處;
15、裝卸作業現場應設置監護人員,加強監督檢查,制止“三違”作業。
第二十條嚴禁穿帶釘子的鞋進入罐區和到貯罐、槽車上去操作。
罐區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罐區消防安全管理,保護罐區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罐區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本規則適用于化工廠油庫儲罐區及液化氣罐區。
第四條本規則由廠安全檢查小組負責監督。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五條新建、擴建和改建的罐區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并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罐區竣工時,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罐區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取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五、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干部;其他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干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征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依據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筑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十七條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第十八條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五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條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的場所儲存,并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
第二十一條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第二十二條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采暖時,應當采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于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第四章裝卸管理
第二十七條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庫區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第二十九條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結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采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人。
第五章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第三十八條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于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范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第六章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條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準。
第四十九條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條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答電話。
第五十五條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采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獎懲
第五十七條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八條對違反本規則的單位和人員,國家法現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法視予以處罰;國家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行本規則時,在確保安全并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的中轉性倉庫,可以按照本規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本規則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第六十二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罐區管理制度5
油罐區的安全管理直接關系到企業的`運營安全和環境保護,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1.防止事故:嚴格的管理制度能預防火災、爆炸等重大安全事故,保障人員生命安全。
2.保障生產:良好的設備維護和操作規程可以保證油品供應的穩定,確保生產不受影響。
3.環保合規:遵守法規,減少油品泄漏,防止環境污染,維護企業社會責任形象。
4.提升效率:規范的操作流程和培訓可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因人為錯誤導致的損失。
罐區管理制度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要求,為落實倉庫安全工作,制訂以下制度:
2. 危化品儲存安排要按其性質,分區、分類、分庫儲存。嚴禁互為禁忌的'危化品混存。
3. 儲存量及儲存安排應按GB15603—1995的規定。
4. 危化品入庫后應按養護制度認真養護。儲存期內,定期檢查,發現其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滲漏、穩定劑(阻聚劑)短缺等情況,應及時處理。
5. 庫房溫度、濕度應嚴格控制、經常檢查,發現變化及時調整。
6. 外來人員進入庫區前必須交出所帶火種,嚴禁把火種帶入庫區。提貨人員一律不準進入倉庫內,由倉庫發貨員負責發貨。
7. 進入庫內的運輸車輛必須經檢驗合格,并有防火裝置。入庫應登記,出門時需經核對后放行。
8. 人員、貨物出入庫,應嚴格遵守出入庫制度。
9. 本庫人員應嚴格遵守各項防火制度,如有違反,嚴肅處理。
10. 根據儲存的危化品特性和倉庫條件,配置相應的消防設備、設施和滅火劑,以及火災監測、報警裝置。
罐區管理制度7
1、目的.
為實現設備區、罐區安全穩定,保證經營銷售工作運轉正常,特制定本制度。
2、職責
(1)副站長監督檢查制度落實情況,發現問題組織整改。
(2)設備區倒班人員負責巡回檢查設備區、罐區各要害部位,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
3、管理要求
(1)設備區、罐區所有安全設施必須配置接靜電裝置,且符合規范標準要求,安全員、班組長等人定期檢查。
(2)設備區、罐區按照規范要求配備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做到“三定”(定位置、定數量、定責任人)。
(3)設備區、油罐區嚴禁煙火,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4)設備區、儲油罐區及附近用電、用火或機械作業時,必須辦理相應手續,在得到批準后,指派專人進行安全監督,并在現場配置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滅火車、滅火毯等消防器材。
(5)設備區、罐區內不得堆放易燃雜物。
(6)設備區、罐區必須上鎖,并由專人保管鑰匙。
罐區管理制度8
一、總則
1、柴油罐區(含柴油泵房)是為燃機開車提供點火用燃油,也是火災易發部位。為確保柴油罐區(含柴油泵房)安全運行,保護分廠財產和職工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包括柴油罐區(含柴油泵房)安全防護制度,柴油罐區(含柴油泵房)安全管理制度,柴油罐區(含柴油泵房)防火制度。
二、柴油罐區(含柴油泵房)安全防護制度
1、柴油罐區周圍要建立禁區,并有嚴禁煙火標志。柴油罐區周圍必須設有防火堤,其高度不得低于1米。堤內的凈容積應不小于油罐的總容積,一旦出現事故時,可以容納全部存油。防火堤要堅固耐用。
2、罐區的附近應設符合規定要求的避雷裝置,將強大的雷電電流沿防雷設備導入大地,避免在油罐上產生火花。
3、消除靜電。一切可能產生靜電的設備,都要嚴格接地。具體如下:
1)凡與管道相連,用于油罐、油槽車和油桶裝卸油的所有膠管,都必須用纏在軟管外或設在軟管內的銅導線進行接地。
2)槽車在裝卸作業時,車體應嚴格接地。接地線的一端在卸油管道法蘭接頭專用的薄片上,另一端接在車上;或使用專用接地裝置。
3)第一次向新油罐或清洗過的油罐灌油,應緩慢進油,液面上不應浮有任何雜質污物。
4)輸油設備嚴禁使用皮帶傳動,以防摩擦產生靜電火花,引起火災和爆炸。
4、建立完善的消防設施。消防設備、器材及工具要齊全完整。
5、嚴禁在油罐區進行會產生火花的錘擊物件等作業。
6、禁止未帶防火帽的機動車輛進入柴油罐區。
三、柴油罐區(柴油泵房)安全管理制度
1、新建和檢修后灌注油品時,各種安全設備必須在灌注油品前安裝配備好。
2、不能懸空向罐內輸油,以免產生靜電。向罐內輸油的油泵的工作能力不應超過呼吸閥的工作能力,以免損壞油罐。
3、嚴禁在雷電時輸送油品,防止雷電感應而引起火災事故。
4、為了保證油品不從貯罐溢出,在卸油品時,要注意罐內液面,定時巡檢現場磁翻板液位。
5、帶油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要經過油水分離,符合國家的污水排放標準后才可排放。
6、柴油罐區(柴油泵房)的動力作業必須嚴格按動火級別規定進行審批,并做好嚴密的防火措施后方可動火,動火中應有監護人始終在場,動火后應徹底清理動火現場并對現場安全狀況進行確認后方可離開。
7、嚴禁攜帶火種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庫區;非油罐區工作人員,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進入。
8、柴油罐區內禁止使用一切電熱用具、生活用火及非防爆的電器和電動工具。
9、柴油罐區工作人員上崗工作期間,禁止穿著化纖類工作服和帶鐵釘類的鞋子。
10、柴油罐區工作人員,必須經消防部門進行化學危險物品專管員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后并取得操作證,方可上崗。
11、罐區運行車間對油罐區進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安全防火檢查,并做好記錄;罐區運行崗位應對油罐區進行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安全防火自查,并做好記錄。
四、柴油罐區(含柴油泵房)防火制度
1、柴油罐區嚴禁煙火。禁止穿帶釘鞋、攜帶火種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柴油罐區。
2、油罐區嚴禁各類非計劃性的及未經審批的'違章動火和用火。
3、罐區的工作人員,必須經消防部門進行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知識培訓并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工作人員的管理使用須嚴格按防火安全的要求進行。4。嚴禁外來人員和無關車輛進入柴油罐區,對能產生電火花的電瓶車、汽車等及設備如果沒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嚴禁進入。
5、柴油罐區工作人員必須對消防器材做到熟練掌握使用;做到每周一次的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維護,定期保養,以確保設施的完好可靠。
6、柴油罐區的罐頂不得裝設非防爆電器和儀表。采用電氣儀表測量油罐油溫、油位時,嚴禁將電氣儀表的線接頭暴露于柴油蒸氣內,以免線接頭產生火花,導致發生事故。
罐區管理制度9
罐區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視,它直接關系到企業的.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經濟效益。有效的管理制度可以:
1.預防安全事故,保護人員生命安全和企業財產。
2.保證產品質量,避免因儲罐問題影響生產流程。
3.提升運營效率,通過規范操作減少停機時間和維修成本。
4.遵守法規,降低因違規操作導致的法律風險。
5.保護環境,減少廢棄物對生態環境的破壞。
罐區管理制度10
油罐區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石油作為重要的能源,其儲存和運輸的安全直接影響到企業的運營穩定和社會的公共安全。有效的管理制度可以:
1.預防事故:通過規范操作和定期檢查,減少因人為疏忽或設備故障引發的.事故。
2.保障人員安全:確保員工了解并遵守安全規定,提高在緊急情況下的自救和互救能力。
3.保護環境:防止油品泄漏對土壤和水源造成污染,符合環保法規要求。
4.維護企業聲譽:良好的安全管理有助于塑造企業負責任的社會形象。
罐區管理制度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加強火力發電廠選擇性催化還原煙氣脫硝工藝中液氨儲存罐及其系統(以下簡稱“氨區”)安全管理,保證用氨安全,預防和減少事故,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新建、改建、擴建選擇性催化還原煙氣脫硝工藝涉及液氨儲存罐的建設項目,應開展安全條件審查,氨區等設備系統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
第三條氨區有關安全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必須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系統使用液氨安全管理工作。本規定是現行國家標準、規范的補充。各單位除執行本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行業等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
第二章一般事項
第五條氨區應設在廠區邊緣位置,并在廠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其布置應滿足防災救災、安全、環保及衛生防護的要求。
第六條氨區應配備適合的消防器材和泄漏處置應急設施。氨區圍墻(欄)必須完整,并設置“嚴禁煙火”、“液氨有毒”、“注意防護”、“易燃易爆”等明顯的安全(及職業病危害)警示標志。氨區內應保持清潔、無雜草,不得儲存其他易燃品或堆放雜物。氨區入口處應設置靜電釋放裝置,并良好接地。
第七條氨區所有電氣設備均應選用相應等級的防爆電氣設備。由于氨對銅有腐蝕作用,凡有氨存在的設備、管道系統不得有銅和銅合金材質的配件。
第八條氨區內應備有洗眼器、快速沖洗裝置,其防護半徑不宜大于15m。并同時配備急救藥品、正壓式呼吸器和勞動防護用品等。
第九條氨區應設置風向標,其位置應設在本廠職工和附近居民容易看到的高處。應設置事故警報系統,一旦發生緊急情況,向周邊500m內存在的居民發出報警,通過該系統能及時向企業內部和周邊群眾進行緊急疏散,避免事故擴大。
第十條氨區應設置二個及以上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以利危險情況下作業人員的安全疏散。
第十一條氨區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熟悉系統,熟悉液氨物理、化學特性和危險性,并經考試合格,按照政府等部門的規定持證上崗。
第十二條進入氨區應履行登記制度,嚴禁無關人員進入。非運行值班人員進入氨區,必須經過運行值班人員許可,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在運行值班人員監護下方可進入。氨區的大門進出后應隨時關閉并上鎖。
第十三條氨區30m范圍內屬于靜電導體的物體必須接地。進入氨區,不得攜帶打火機等火種,手機、攝像器材等非防爆電子設備必須關機,或將手機、攝像器材、火種等存放在氨區門外指定地點(處所)。進入氨區前應先以手觸摸靜電消除器,消除人體靜電。
第十四條進入氨區,禁止穿著可能產生靜電的衣服或帶釘子的鞋。在工作時應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防護用品,安全防護用品(如:護目鏡、防護手套、防氨面罩、防護服等)應定期維護并處于完好狀態。
第十五條氨區周圍道路必須暢通,以確保消防車能正常作業。氨氣輸送管道及其桁架跨廠內道路的凈空高度不應小于5m,桁架處應設醒目的交通限高標志。
第十六條未經批準的車輛一律不得進入氨區內,必須進入的車輛需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戴阻火器等)、并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在有關人員的監護下方可進入。
第十七條氨區內必須通風良好。操作、檢修時使用能有效防止產生火花的專用工具(如銅質工具)。如必須使用鋼制工具時,應涂上黃油或采取其它措施,手和衣服不應粘有油脂。
第十八條儲存、補充或置換氨氣時,應均勻緩慢地開啟閥門,使氣體緩慢放出,禁止劇烈地排放,防止因摩擦引起爆炸。
第十九條禁止將氨區內的消防設施、安全標志等移作他用。
第二十條氨區半徑30m范圍內嚴禁明火和散發火花。確因工作需要動用明火或進行可能散發火花的作業,應辦理“一級動火工作票”。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可燃氣體測試,應低于爆炸下限的20%,合格后方能準許動火。
第二十一條外來施工人員在進入氨區內施工前,須經安全教育并辦理安全技術交底等相關手續后,在有關人員的監護下進行施工,作業期間監護人員不得離崗。
第三章液氨儲罐及設備
第二十二條液氨設備的布置應便于操作、通風排毒和事故處理,同時必須留有足夠寬度的操作面和安全疏散通道。液氨儲罐應裝設防雷裝置,防雷裝置應每年在雷雨季前檢測一次,并建立設備檔案。
第二十三條液氨儲罐應有兩點接地的靜電接地設施,所有靜電接地設施應定期檢查、維護,并建立檔案。
第二十四條液氨儲罐應設液位計、壓力表、溫度儀、安全閥等監測裝置。所有儀表和安全閥應定期檢查、校驗,并建立檔案。
第二十五條液氨儲罐應設有防火堤和應急收集池。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應小于其中最大儲罐的容量。
第二十六條液氨儲罐盡可能保持較低的工作溫度,溫度應低于40℃;非強迫冷卻的液氨儲罐必須設置遮陽棚,采取防曬措施。
第二十七條液氨儲罐充裝量不得超過儲罐總容積的85%。
第二十八條應根據液氨儲罐外壁溫度和內部溫度,設定合理的溫度高報警值和自動聯鎖噴淋降溫值。
第四章消防報警等安全監測裝置
第二十九條氨區應裝設液氨儲罐降溫淋水系統、消防噴淋系統。
第三十條氨區應裝設液氨儲罐內溫度和壓力高報警等裝置。
第三十一條氨區應設有氨氣濃度檢測器,具備遠傳和就地警報功能。
第三十二條液氨儲罐溫度高聯動降溫水噴淋系統與消防噴淋系統必須可靠投運,當液氨儲罐罐體溫度過高時自動啟動降溫水噴淋系統,對罐體自動噴淋減溫;當氨氣泄漏達到規定值時應自動啟動消防噴淋系統。
第三十三條加強氨區設備系統檢查和維護管理,防止液氨泄漏。應定期進行氨氣泄漏自動報警、降溫水噴淋系統,消防噴淋系統和滅火器材的檢查試驗,保證其始終處于完好投用狀態。
第五章運行管理
第三十四條按照技術規范和運行規程規定,氨區運行值班人員應按時對系統全面巡回檢查,測定空氣中的氨氣含量。氨氣含量不得超過35ppm(體積濃度)。
第三十五條氨區運行值班人員應每班對液氨儲罐液位、壓力檢查并記錄。
第三十六條氨蒸發器投運前應檢查筒內的加熱水液位在高位,并應加入防銹劑,防銹劑濃度不得低于300mg/l。
第三十七條氨蒸發器投運后當溫度升至設定的工作溫度時方可開啟氨蒸發器的進出口閥門。
第三十八條在溫度低于0℃的環境條件下,停氣后為防止氣化器凍裂,應在氣化器水中加防凍液或將水全部放掉。重新開機時必須加水和防銹劑后方可啟動。
第三十九條氨區設備系統運行時,任何人都不能觸碰高溫設備,高溫管道或轉動的設備。
第四十條氨區氣體置換的原則:
1.用氮氣置換氨氣時,應測定排放點氨氣含量不得超過35ppm(體積濃度)。
2.用壓縮空氣置換氮氣時,應測定排放點氧含量18~21%。
3.置換時氨氣排放點應進入氨氣吸收箱。
4.箱體進行置換前可先加水排放后再進行氣體置換。
5.用氮氣置換壓縮空氣時,應測定排放點氧含量小于2%。
第六章檢修維護
第四十一條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在氨區內從事任何工作時必須填用工作票,履行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氨區系統檢修開工前應用氮氣進行置換合格并泄壓后,方可進行檢修工作,與系統的隔絕點需掛鎖、加裝帶手柄堵板(盲板),恢復堵板(盲板)前需確認堵板內無壓力,氨氣濃度低于35ppm(體積濃度)。如出現工作間斷,每次開工前應再次測量氨氣濃度,符合要求后方可開工。
第四十三條氨區設備系統運行時不準敲擊,不準帶壓修理和緊固法蘭等設備,檢修時系統排放的殘液應專門統一收集。
第四十四條發現系統存在泄漏時,應使用便攜式漏氨檢測儀查漏,禁止明火查漏。嚴禁管道內帶壓復緊緊固螺栓和用捻打等可能產生火花、靜電、溫度的方法消除外漏。
第四十五條氨區系統經過檢修后,應進行氣密性試驗,不合格嚴禁投入使用。
第四十六條當進入設備內部進行維修時,除應用氮氣對相關設備和管道進行吹掃外,還應保證設備內氧濃度達到18~21%。
第四十七條液氨介質管道使用灰鑄鐵材料閥門時,其適用的公稱壓力不得大于1.0mpa,溫度不得低于-10℃。
第四十八條氨區設備系統中的緩沖罐、蒸發器、液氨儲罐及管道上的壓力表、測溫表應每半年校驗一次,安全閥應每年至少校驗一次。
第四十九條應建立氨區設備技術資料臺賬,對氨區的所屬設備(包括壓力容器、設備、管道、閥門)及附屬設備定期檢修,保證設備安全運行。檢修周期和工期一般宜與主機同步。
第五十條在進行氨區管道系統氣密性試驗前應制定安全、技術和組織措施,確保作業人員和設備的安全。
第五十一條氨區管道應具有良好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并定期進行檢查和檢測。氨區管道嚴禁作為導體和接地線使用。氨區管道的法蘭應做好金屬跨接。
第五十二條氨區管道墊片禁止使用橡皮墊、塑料墊、銅質墊。
第五十三條氨區管道應能自由膨脹,并采取防振、防磨措施。
第五十四條氨區內施工、檢修工作必須保持通風良好,防止明火和其它激發能源。
第七章卸料安全管理
第五十五條承擔運輸液氨的運輸單位必須具有危化品運輸許可資質,運輸液氨的槽車必須有押運員作業證、槽車使用證及準用證等資質證。
第五十六條運送液氨的槽車到達現場后,卸氨前應核準票據(數量和質量)和有關證件(押運員作業證、槽車使用證及準用證等),對液氨運輸人員做好相關的安全交底。
第五十七條卸氨準備工作
1.卸氨操作前,要設立安全隔離區,防止無關人員進入卸氨區域。
2.卸氨操作時,運行值班人員和運輸人員均需佩戴好防護用品。
3.卸氨操作時,運行值班人員應隨時監測作業區內氨氣濃度低于35ppm,濃度超標時應立即停止卸氨,查找漏氨點并處理好后才能繼續作業。
4.槽車進入裝卸臺后,應手剎制動,并熄火。槽車有滑動可能時,應加以固定。
5.卸氨前必須連接好裝卸臺與車輛的靜電接地線,并于車前后位置放置安全標示。禁止在卸氨區檢修車輛。
第五十八條卸氨操作
槽車押運人員必須服從氨區運行值班人員的指揮,押運人員只負責車上的連接,不準操作氨區內的任何設備、閥門和其他部件,氨區運行值班人員應正確連接裝卸臺氣相管和液相管與槽車的氣相管和液相管。并檢查連接是否牢固、漏氣,并應排盡空氣。如有泄漏,應處理后再進行卸氨。
卸氨時所用的氣相管和液相管應使用金屬萬向節。
3.卸氨操作時應經常觀察風向標,操作人員應保持在上風向位置。
4.卸氨時應時刻注意儲罐和槽車的液位變化,嚴禁儲罐超裝(超過最大儲氨量)和槽車卸空,槽車內應保留有0.05mpa以上余壓,但最高不得超過當時環境溫度下介質的飽和壓力。
第五十九條液氨卸料時,嚴禁采用空氣壓料和有可能引起罐體內溫度迅速升高的方法進行卸料。必要時,可用不高于45℃溫水加熱升溫或用不大于設備壓力的干燥氮氣壓送。
第六十條液氨卸料時,槽車押運人員、氨區運行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開操作崗位,駕駛員必須離開駕駛室。
第六十一條液氨卸料時,速度不應太快,當儲罐液位達到安全高限時,禁止向儲罐強行卸料。槽車卸料完畢后,立即關閉切斷閥,收好卸料導管及支撐架。
第六十二條如遇閃電、雷擊、大雨、大風(6級以上)天氣,或卸氨區周圍30m范圍內有明火、易燃、有毒介質泄漏及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立即停止(或不得進行)卸氨操作。
第六十三條卸氨結束由運行值班人員和槽車人員共同確認安全后,槽車方可啟動離開裝卸臺。
第六十四條嚴禁在氨區內進行清洗和處理剩余危險物料作業,不得用氨區內的消防水、生產用水沖洗卸氨車輛。
第八章應急處置
第六十五條應急處置以人員安全為首要任務,當出現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時,應迅速組織人員撤離。
第六十六條發生液氨泄漏時,處理的決策依據是氨氣監測器檢測的氨含量。當出現漏氨報警時,運行值班人員應匯報值長及消防部門,并立即停運相關設備,確認自動消防噴淋裝置啟動,攜帶便攜式漏氨檢測儀進行就地測量確認。靠近氨區前,應明確上風位,進入氨區必須穿戴好全身防護用品。
第六十七條液氨輕微泄漏
1.做好個人防護,立即關閉相關閥門,切斷氨氣泄漏源,防止氨繼續外漏。當氨泄漏量達規定值時啟動自動消防噴淋裝置,進行水稀釋、吸收泄漏的液氨和氨氣,防止氨氣擴散。
2.迅速搶救被困和受傷人員。
3.根據危及范圍做好標志,封鎖現場,組織檢修人員進行搶修,將氨泄漏程度減至最低。
第六十八條大量液氨泄漏處理
1.立即發出應急警報,通知危害區域(本企業員工和周邊居民)的人群迅速撤離,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在泄漏范圍不明的情況下,初始隔離距離至少150m,然后進行氣體濃度檢測,根據有害氣體的實際濃度,調整隔離和疏散距離,嚴格限制無關人員進入。
2.應急救援搶險小組投入搶險救援時,必須穿戴合適的防護用品,佩戴防氨面罩或正壓式呼吸器,切斷可能的泄漏源,開啟消防噴淋;消防人員在上風口負責用開花或噴霧水槍進行掩護、協助操作,以控制危險源,搶救受傷人員。
3.一旦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應立即采取局部或全部斷電措施,組織人員進行撲救,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有人員受傷時,應立即搶救傷員,同時向醫療部門(機構)求救。
4.做好事故現場保護、警戒和事故處理工作。
第六十九條氨泄漏引起著火時,不可盲目撲滅火焰,必須遵循“先控制、后消滅”的原則,首先設法切斷氣源,再滅火。若不能切斷氣源,則禁止撲滅泄漏處的火焰,必須用噴水進行冷卻。
第七十條人員急救處理
1.當液氨與皮膚接觸時,應立即脫去被污染的衣服,用2%硼酸液或大量清水徹底沖洗皮膚,并迅速就醫。
2.當液氨與眼睛接觸時,應立即提起眼瞼,用大量流動清水或生理鹽水徹底沖洗眼睛至少15min,并迅速就醫。
3.當人體吸入液氨時,應迅速脫離現場至空氣新鮮處,保持呼吸道通暢。如呼吸困難,應進行輸氧;如停止呼吸,應立即進行人工呼吸,并迅速就醫。
第九章管理要求
第七十一條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20xx)》,液氨儲量大于10t屬重大危險源。應依法履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評估、登記建檔、備案、核銷及管理工作。
第七十二條氨區投運前應對氨區進行安全評估,并確定重大危險源等級。以后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評估。
第七十三條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氨區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并保證氨區安全生產所必需的安全投入,建立完善氨區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其得到執行。明確氨區中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責任人或者責任部門(班組),并對氨區設備系統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定期檢查,及時消除隱患。
第七十四條企業應當在氨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寫明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辦法。將可能發生的事故后果和應急措施等信息,以適當方式告知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區域及人員。
第七十五條企業應編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應急救援物資,制定氨區事故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現場處置方案,堅持持續改進。
罐區管理制度12
1.非本崗位人員嚴禁進入罐區,必須進入時需經車間領導批準,在現場安全管理人員的陪同下方可進入,不得隨意動用灌區內設備。
2.罐區崗位操作工必須經過業務培訓考試合格,熟悉罐區各種設備的構造、性能及操作要求,方準進行操作,否則不準單獨值班操做。
3.罐區內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要經常清理罐區地面的雜物,保持清潔。
4.崗位操作工必須堅守崗位。每次巡檢時要攜帶便攜式測爆儀進行檢測,并詳細記錄貯罐液位、壓力、溫度狀況、運行中發生的問題和處理結果。
5.罐區嚴禁煙火,任何人不得攜帶火種、手機、bp機及穿釘鞋進入罐區。操作工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和防靜電膠底鞋,不準穿化纖衣服,在現場不準脫衣服、梳理頭發等易產生靜電火花的動作,進入罐區要觸摸人體靜電釋放器3—5s,釋放人體所攜帶的靜電。
6.檢修人員進入罐區檢修時,應佩戴防護眼鏡并事先通知現場管理人員。在檢修作業中,需開關閥門時應由現場操作工操作;檢修完畢后由現場操作工把閥門恢復到正常位置,方可離開作業現場。
7.罐區不準隨意動火,必須動火時要規定辦理動火作業票。
8.罐區內的`閥門、法蘭、安全附件等要經常維修維護,保持最佳工況,不允許有跑、冒、滴、漏的現象。儀表儀器靈敏,閥門開關靈活。
9.貯罐盛裝液化氣時不得超過規定的最高液位、最高工作壓力,溫度超過時要及時采取降溫等措施。
10。貯罐的液位計指示必須準確可靠,出現假液位時必須查找原因,予以排除。
11.貯罐的安全閥、壓力表、溫度表要定期檢修檢驗,必須保證其靈敏可靠,安全閥前的閥門必須常開,壓力表每半年校驗一次,溫度表每半年校驗一次,安全閥每年校驗一次。
12.貯罐進液時只準向一個罐進液,不準兩個或兩個以上同時進液。
13.貯罐防雷、防靜電裝置應完好可靠,并要定期檢驗。貯罐進液時要控制管道液化氣流速不大于3m/s,以防止產生的靜電過多積聚。
14.罐區要按規定配備足夠的消防滅火器材,并要定期進行維修、更換。消防滅火器材不準挪做它用。運行管理人員必須熟悉各種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15.罐區的液化石油氣泄漏報警器要定期校驗,保證靈敏可靠,保證其在爆炸下限的20%時準確報警。
16.一旦發生火災或其它災害事故,應迅速采取措施并報告領導。
17.不論發生任何事故,值班人員均不得擅自離開,要積極采取安全措施,并聽從上級指揮。
18.貯罐在工作狀態下不準任何人踩踏設備管道,不準用硬體敲擊罐體及管道。
19.機動車輛一律不準進入罐區。
20。因液化石油氣沸點為—50℃,當有液化氣從儲蓄罐泄漏出來時,會吸收外界大量的熱量,容易使人凍傷,操作工應加強防范意識。
罐區管理制度13
一、適用范圍
適用于成品儲罐及原、輔材料中間產品儲罐的管理。
二、職責
1、各工段對其所屬罐區進行管理,落實本工段罐區管理人員的崗位職責和安全職責。
2、危險化學品管理員對罐區的安措情況進行監督考核。
三、組織管理
分廠危險化學品管理員、設備員、罐區責任人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防泄漏工作。
四、儲存管理
1、罐區物品要分類儲存,儲存量不得超過規定的`儲存限額。
2、危險化學品和劇毒化學品的儲存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有關條款執行。
3、液氯儲存按照《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有關條款執行。
4、罐區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
5、儲罐區要經常保持整潔。對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庫區的雜草應當及時清除。用過的油棉紗、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須妥善保管或及時處理。
五、安全設施管理
安全設施應當有專人負責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證完好。
六、處罰
1、罐區的崗位人員不熟悉本崗位所接觸危險化學品的物化性質及防護知識,不會使用安全設施、消防器材的,考核一次罰款100-500元。
2、檢查管理不到位,出現重大隱患的,按重大隱患追究辦法追究責任。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與上級規定不符的,執行上級規定。
罐區管理制度14
一、總則
1.1為了加強塔、罐、釜區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塔、罐、釜區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1.2塔、罐、釜區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1.3本規則適用于本公司塔、罐、釜,儲罐區及有機氣罐區。
1.4本規則由公司安全檢查小組負責監督。
二、組織管理
2.1新建、擴建和改建的罐區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并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塔、罐、釜區竣工時,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2塔、罐、釜區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3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2.3.1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2.3.2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2.3.3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2.4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2.5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取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2.6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2.7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2.8建立倉庫義務消防隊,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2.9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2.10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第十四條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三、儲存管理
3.1依據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3.2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筑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3.3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3.4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五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3.4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3.5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的場所儲存,并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
3.6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3.7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3.8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3.9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采暖時,應當采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于零點三米。
3.10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得有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3.11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四、裝卸管理
4.1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4.2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4.3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4.4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房、生產內停放和修理。
4.5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結束后立即拆除。
4.6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采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4.7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4.8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人。
五、電器管理
5.1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范的規定。
5.2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5.3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5.4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于零點五米。
5.5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5.6庫房應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5.7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5.8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5.9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范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5.10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六、火源管理
6.1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
6.2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6.3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準。
6.4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6.5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七、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7.1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7.2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7.3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7.4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答電話。
7.5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采取防凍措施。
7.6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口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八、附則
8.1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行本規則時,在確保安全并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8.2中轉性倉庫,需參照本規則的原則要求,由相關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8.3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罐區管理制度15
第一條為加強液氨罐區的安全管理,確保公司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液氨罐區內,必須嚴格執行化工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三條液氨罐區通風要良好,嚴禁煙火,不準把火種、易燃物品等帶入,嚴禁無關人員進入罐區。
第四條液氨罐區應按規定配備防毒面具和消防器材,公司有關部門應定期檢查,保證處于良好狀態。崗位人員要會正確使用和保管個體防護用品和器材。消防設施、器材嚴禁移作它用。
第五條液氨罐區不得同時存放性質相抵觸的`爆炸物品和其它危險物品,并不得超過規定的儲存數量。
第六條液氨罐區內壓力容器和壓力設備嚴禁超溫、超壓、超負荷運行。崗位人員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勤檢查,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處理并立即報告。
第七條液氨罐區內各種防護裝置、信號、標志、儀表、指示器、安全裝置要經常檢查,定期校驗,保證齊全、完好、靈敏、可靠。未經批準,不得拆除、移動或停用。
第八條凡在液氨罐區的管道、容器等生產設施上用火作業時,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絕,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后,方可用火作業。
第九條液氨罐區施工作業,必須制定施工作業安全方案,落實安全檢修、防護措施。主管領導或有關負責人要親臨現場,監護作業。
第十條用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用火作業前應清除現場及周圍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好適用的消防器材。
第十一條檢修(檢查)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檢修制度和有關操作規程。
第十二條灌裝液氨時,應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液氨充裝安全管理規定》,嚴禁無證充裝、超量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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