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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訴管理制度

    時間:2024-08-31 11:43:41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申訴管理制度

      在現實社會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申訴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申訴管理制度

    申訴管理制度1

      學生申訴制度是屬于一種非訴訟上的申訴制度,是指高等學校學生在接受高等教育的過程中,因學校、教職工及教育行政部門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學校和教育行政有關部門要求重新進行處理的制度。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申訴制度是依據《教育法》第42條第四款和國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有關學生申訴權的規定建立起來的,包括校內申訴和校外申訴兩種。本文指的校內申訴,即指學生在接受學校教育過程中,學生及其利害關系人對學校做出的處分、處理決定不服,以及認為在與學校和教職工互動中遭受不公待遇,或學校內部行政、管理措施致其生活、學習、受教育等權益受損害,而向學校提出說明、陳情、申訴,學校給予其適當處理的行為。

      一、高校學生申訴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一)是高校學生管理現代化、法治化的必然之路

      近年來隨著法治國家建設的不斷推進,人權觀念的普及,高校管理者依法辦事與學生維權意識的提高,受高校被訴案件增多壓力的影響,學生申訴制度日益受到人們的關注和重視。為適應這一時代要求,教育部20xx年3月出臺《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首次對學生的權利和權利救濟制度做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其中,對學生權利和權利救濟制度規定了學生申訴的范圍、申訴的受理機構、申訴的審理程序,初步構建了我國高校學生申訴制度的基本框架,成為現行學生申訴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據。

      (二)現有學生申訴制度存在諸多局限有待完善

      我國原《管理規定》對于學校如何做出處分決定和受處分學生在處分過程中有什么權利,缺乏有法治內涵的規定,造成了過去部分高校在對違紀學生的處分過程中侵犯學生合法權益,學生遇“處分”必“申訴”。新《管理規定》把學校與學生的關系調整為特定的法律關系,雙方均承擔各自的權利,履行各自的義務。所以高校學生申訴制度改革是適應形勢發展的迫切需要,是維護學生和法權益的具體體現。

      (三)是高校依法治校的客觀要求。

      構建學生申訴制度,是高校推進依法治校,實現民主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的內在要求,是高校依法保護學生合法權益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依法治教是教育法治的基本目標,也是現代教育改革與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推動教育法治的進程,關鍵之一就是要使高校學生管理體現民主化、法制化,并能切實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高校學生申訴制度是維護高校學生合法權益的有效載體,建立和完善高校學生申訴制度不僅貫徹了依法治校的教育理念,也是現時期高校學生管理必須開拓的一項制度。它的建立和健全不但有利于學生有效地維權,而且可以成為依法治校的積極參與者和監督者,這將為進一步深化教育法治工作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四)是尊重學生權利、維護學生權益的重要保障

      我國高校長期以來在學生管理中,侵犯學生受教育權、人身權、財產權等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這已經引起了我們教育管理者的重視。但是到現在,學校中的不合法、不合理的規定以及管理過程中的侵權現象仍然可以見到。我國《教育法》和《管理規定》等都明確規定了學生在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具有依法申訴的權利,卻沒有規定如何行使的具體程序。因此,高校改革學生申訴制度,是尊重學生權利、維護學生權益的重要保障,是切實保障大學生這一特殊社會群體合法權益的重要內涵。

      (五)建立學生申訴制度發展應符合國際發展趨勢

      建立學生申訴制度是國際高等教育發展的一般化規律,符合現代法治、民主的潮流,我國高校建設和完善學生申訴制度符合國際發展趨勢,有利于我國高等教育良性發展,有利于我國高校國際化發展,符合社會發展潮流。

      二、高校學生申訴制度建設的應遵循的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

      合法性原則是指高校學生申訴制度的制定、實施和處理都必須合乎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要求,具體要求:一是要按照下位法服從上位法的精神,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新《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并參考訴訟法律中相關程序立法精神,制定科學、合理的.學生申訴制度。二是申訴受理機關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所賦予的職責權限,遵循法定的申訴處理程序,對學生的申訴進行審查,作出相應的申訴處理決定。三是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的依據和內容必須合法。合法性原則是建立和健全高校學生申訴制度所要遵循的最基本、最首要的原則。合法性原則是法治原則在高校學生申訴制度中的具體運用,是教育法治的必然要求和具體體現。

      (二)公開性原則

      公開性原則是指學生申訴的相關信息必須在事前、事中、事后向社會或利害關系人公開,具體要求:一是學生申訴的法律法規或學校依法自行制定的申訴條例應該公開,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學校依據未經公開的校內規章制度所實施的申訴處理行為對申訴當事人不發生法律效力。二是學生申訴的程序公開,即申訴的受理、調查、決定、執行等具體環節必須向社會或有關申訴當事人公開。三是學生申訴處理結果及其所依據的法律依據和事實理由應向申訴當事人公開,使申訴當事人知悉,從而促使其自覺履行相關決定或進一步采取救濟措施。公開性原則的最大價值在于將學生申訴活動置于外部監督之下,增強了申訴過程的透明度,有利于學生對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人員的行為實行有效監督,防止和糾正違法或不當行為,督促相關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辦事。

      (三)公正性原則

      公正性原則是指學生申訴處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處理學生申訴案件過程中要客觀公道,平等地對待申訴人與被申訴人,排除各種可能造成的不平等或偏見的因素。高校學生申訴制度遵循公正性原則具有重要的意義,既有利于樹立申訴受理部門的權威,讓申訴雙方當事人真正信服申訴處理結果,從而保證其切實執行;又可以樹立起學生尋求申訴救濟來解決教育糾紛的信心,客觀上也有助于產生穩定和諧校園的積極力量。

      (四)及時性原則.

      及時性原則是指申訴處理的每一個環節和整個過程必須有一定的時間限度,申訴受理機關在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在正確、合法的前提下,提高效率,在學生申訴處理的各個環節都不拖延,保證申訴處理程序各個階段的順利進行,切實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具體要求:第一,學生申訴受理機關收到學生申訴申請后,及時審查,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第二,受理申訴之后,申訴處理機構及時審查案件,在規定的時間范圍內調查取證。第三,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學生申訴機關應及時做出處理決定。高校學生申訴制度作為法律救濟制度,必須整合公平與效率的理念。及時性原則則是反映效率的重要標準,要求申訴程序的各個環節都應當規定時間上的限制,超過時限即推定一種法律后果的存在,以此來提高效率和有效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學生申訴制度遵循及時性原則,既能有效避免在一定時期內權利義務處于不確定的狀態,從而保證秩序,提高效率,又能促使申訴受理機構和申訴當事人及時行使職權和權利、履行職責和義務,防止無故拖延。

      三、完善高校學生申訴制度建設的幾點建議

      (一)思想上要高度重視學生申訴制度建設

      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是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領導對建立學生申訴委員會的重要性認識不足,甚至認為這樣做會引發學生與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的對立,從而帶來更多的麻煩。因此分管領導和職能部門相互推誘,不愿涉及。同時,缺乏建立學生申訴委員會的編制、專業人員和經費的保障,即使建立起來也是徒有虛名而已,無法實際開展工作。這就需要相應的觀念、人員、經費等條件保證。

      (二)制定完善的校內申訴制度,保證措施的可行性

      按照權利實現的標準,高校學生權利可以分為自主性權利與救濟型權利。高校學生的救濟權保障要求高校必須建立相應的救濟渠道,這樣才能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及《規定》的要求,高校學生具有申訴的法定權利。但由于法律規定的學生申訴權本身較為原則,而且目前尚無實施細則,所以其可操作性較差。申訴法律制度本來是個程序法律制度,需要一個嚴格的程序來保障,但在現有法律規范中,對程序的這些問題都沒有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這就需要在實踐的基礎上制定相應的《高校學生申訴制度實施細則》,以法規的形式對申訴制度從申訴主體、時效、范圍、處理機構以及申請、受理、審理、處理的申訴處理環節在具體操作程序方面作出明確清晰的規定,以法律的權威性和制度的可行性保證制度作用的發揮,保障學生申訴救濟權利的實現。

      (三)加大校內申訴制度宣傳力度,確保制度的透明度

      制度不應只體現在手冊上,各高校實踐中應從“以學生為本”的理念出發,加大對學生申訴制度的宣傳力度。在對學生進行入學教育時,應對該制度進行統一的組織學習,使學生在入學伊始就能了解自己所享有的申訴救濟權利。在進行校內普法活動時更應該將該項制度作為重點宣傳內容。在法律基礎課中也應安排相應的制度教育課程和課時,并可通過考試的方式進一步強化學生對該制度的了解。此外,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時應嚴格按照法律規范要求告知學生應有的申訴權利,處理申訴案件過程中在不損害學生權益的前提下應公開進行,并公布處理決定,以申訴案例的輻射效應提高廣大學生對其的知情率和認同度。

      (四)完善申訴后的救濟措施,提高制度的保障力度

      要健全學生校內的申訴制度,應當確立學生申訴制度與訴訟制度之間的合理聯系,完善申訴后的救濟渠道。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只能通過申訴解決,既不能提出行政訴訟,也不能提起行政復議,這種做法忽視了他們作為一個公民的基本權利,違反了基本“司法最終原則”。為實現依法治校,應該為受教育者的人身權、財產權之外的合法權益設定訴權并對訴訟范圍加以界定,提供有效的司法保護。

    申訴管理制度2

      一、高校學生申訴制度的界定和特征

      1、高校學生申訴制度的界定。1995年,國家教委頒布的《關于實施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20 項指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教育法》和《教師法》的規定,建立和健全教師、學生的行政申訴制度。……各級各類學校還應建立和健全校內的申訴制度,維護教師、學生的合法權益。”1995 年,國家教委發布的《關于開展加強教育執法及監督試點工作的意見》第3項規定:“……健全行政申訴制度。行政申訴制度是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處理教師、學生申訴請求的制度;建立校內申訴制度。校內申訴制度,是教師、學生、職員因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有關職能機構或人員作出的有關處理決定不服,或認為其有關具體行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權益,申請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依照規定程序進行審查處理的制度。”據此,高校學生申訴制度可概括為兩類,一類是校內學生申訴制度,即學生因對高校的處分或處理不服,或學校、教師侵犯其合法權益時,依法定程序向校內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請求,要求重新處理的制度。另一類是校外學生申訴制度,即學生因對學校申訴處理的決定不服,依法定程序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請求,要求重新處理的制度。校外學生申訴制度實質上就是教育行政申訴制度。

      2、高校學生申訴制度的特征。關于高校學生申訴制度的特征,學術界主要存在以下兩種觀點:有學者認為,學生申訴制度具有法定性、專門性和非訴訟性特點;也有學者認為,學生申訴制度具有準司法性、行政性、專業性特點。前者強調了學生申訴制度不同于一般的救濟方式,具有法定性。后者突出了學生申訴制度的準司法性,強調學生申訴制度的中立性。本文認為,以上兩種觀點的歸納都不是很準確,高校學生申訴制度應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法定性。高校學生申訴制度是一項依法建立的學生權益救濟制度,具有法定性。《憲法》第 41 條對公民的申訴權作出了規定,為學生申訴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憲法依據和理論基礎。1995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下簡稱《教育法》)第42條第4項規定了“受教育者”的申訴權,即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2005年9月實施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學生管理規定》)進一步完善了學生申訴制度,其第56條至第64條具體規定了學生申訴受理機構和基本程序等內容。這些法律法規構成了高等教育申訴制度的法律根據。

      (2)非訴訟性。雖然我國并未正式引入特別權利關系理論,但公立高校在法律屬性上是“公務法人”,即是國家為高等教育的公益目的而設立的、享有一定公共權力的,具有獨立管理機構及法律人格并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法人組織。由此可知,高校與學生之間是一種特殊的行政管理關系。高校里的“學生申訴委員會”是學校內部的自治管理組織。這表明高校學生申訴制度是教育行政系統內部的救濟方式,具有行政系統自我糾錯、替代司法救濟先行過濾的作用。從權利救濟的角度看,高校學生申訴制度在性質上也可以看作是一種教育“信訪”制度,它是為了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監督高校的行政行為提供的一種問題解決機制。它不是一種司法訴訟程序,其在法律屬性上具有非訴訟性的特點,是一種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此外,由于高校學生申訴制度具有同司法訴訟類似的裁判性、程序性和獨立性等特點,也具有“準司法性”。

      二、我國高校學生申訴制度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申訴處理機構和人員的行政色彩過重。首先,現行高校學生申訴處理機構“學生申訴委員會”是經學校授權成立,因此,其仍然隸屬于學校,是學校的一個特殊的行政機構,缺乏獨立性。其次,就目前高校“學生申訴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來看,學校相關行政職能部門的負責人居重要位置,且大部分人員為涉及學生申訴事項的當事人或知情人。再次,“學生申訴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比例失衡,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比例普遍較少,在學生申訴處理機構中處于從屬地位。申訴處理機構過多的行政色彩最終影響到申訴案件的公正處理。

      2、高校學生申訴制度的受理范圍狹窄。根據我國《教育法》的規定,學生的申訴范圍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二是對學校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可提起申訴。而《學生管理規定》第60條規定:“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該條實際上將《教育法》規定的學生申訴范圍縮小了。這使得學生就某些“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以外的'侵權行為提起申訴時,面臨欲訴無門的尷尬。

      3、高校學生申訴的訴后救濟途徑不暢。從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來看,高校學生申訴、復議、訴訟三者的受案范圍是不同的。申訴案件中有一部分是可以提起復議和訴訟,但是對申訴案件再提起復議或訴訟的范圍如何確定以及三者如何銜接,卻缺乏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例如,學生提出申訴,如果有關部門對申訴不作任何處理,學生是否可以尋求訴訟渠道進行救濟?如果學生對申訴處理結果不服,是否可以直接提起訴訟?《學生管理規定》均未對這些問題作出規定。由于深受特別權力關系的影響,我國行政法把學校對學生的管理行為視為內部行政行為。根據現行《行政訴訟法》中關于受案范圍的規定,法院通常用“不予受理”、“駁回起訴”來“解決”學生以學校為被告提起的行政訴訟。然而,《學生管理規定》設定的申訴制度在理解和執行上具有排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行使救濟權利的特點。這一制度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教育行政申訴的受理機關——各級教育行政機關成為行政訴訟中最常見的被告。無論教育行政機關對申訴案件做出何種處理,維持、不予受理、駁回申訴或變更,都會成為學生下一步進行行政復議或訴訟的對象。這樣導致學校的管理責任弱化,教育行政機關成了學校責任的承擔者。

      4、高校學生申訴制度缺乏完備的正當程序。我國高校學生申訴制度雖然已設立,但由于法律法規的條文疏漏,造成許多正當程序缺失。實踐中,高校學生申訴仍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傾向。盡管《學生管理辦法》規定了學生申訴的受理機構和基本程序等,但高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處理學生申訴時,應當適用的說明理由、回避、聽證等程序性制度未作規定。目前,經高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處理后,學生繼續尋求其他糾紛解決方式的不在少數。其中不可忽視的原因,就是申訴處理程序中缺少一套系統的正當程序規范,致使申訴者對于申訴處理決定不能夠充分理解并認可。

      5、高校對敗訴學生普遍缺乏必要的人文關懷。按照《學生管理規定》第55條的相關規定,目前我國高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時,十分注重證據和依據,處分定性往往經過充分論證,所以絕大部分被處分學生的申訴注定以敗訴告終。由于學生申訴敗訴后,學校缺乏必備的人文關懷,致使部分申訴敗訴學生重復違紀、直至走上違法犯罪道路。

      三、完善高校學生申訴制度的若干思考

      1、確立高校學生申訴制度的基本原則。

      (1)以人為本。和諧高校是以人為本的校園,而高校學生申訴制度的生成目的正在于通過實現高校(教師)與學生之間的利益和諧來實現人與人之間、人與高校之間的和諧。高校學生申訴制度的設計要把人作為終極意義上的關懷對象,賦予人性化的、民主化的制度執行細節。

      (2)程序正義。亦即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基本含義:一是任何人不應成為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任何人在受到懲罰或其他不利處分時,應當為其提供公正的聽證其他意見的機會。維護程序的正當性或合理性,其最終目的在于使哪些受到裁決直接影響的人的尊嚴得到尊重。高校學生申訴制度要設置必要的正當程序,給當事人提供公正的、必要的申辯與參與申訴的渠道。

      (3)公開公正。法諺:“正義不僅要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得到實現。”我國高校學生申訴制度要根據司法程序中的公開、公正原則,將教育申訴過程和申訴結果公開,尤其是把贊成或反對申訴結果的理由公開。這樣,不但可以增加教育申訴處理的透明度,也有利于高校學生的有效監督,從而實現真正的教育申訴制度的程序公正。

      2、明確高校學生申訴的受案范圍。應當修改相關法律法規,擴大學生的受案范圍。例如,學生申訴應依據《學生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來對受案范圍做擴大化解釋:學生提起的申訴,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都應受理。“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申訴的范圍具體應當包括:學校對學生的違紀處分;學校作出的有關取消入學資格、退學、休學、復學的決定;學校作出的有關獎勵和資助的決定;學校作出的拒絕頒發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的決定;學校制定和頒布的規章制度;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可以提起申訴的其他情形。

      3、完善高校學生申訴后的救濟渠道。司法訴訟是“權利保護的最后一道屏障”。高等教育申訴、復議、訴訟等制度作為高校學生權益的救濟體系應當是一個整體,且各救濟渠道功能互補、協調發展。首先,受理學生申訴以后,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如在規定時間內不做任何處理決定,那么學生可以針對該部門的不作為向上一級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靠行政或司法監督糾正申訴受理機關的不作為。其次,對涉及人身權、財產權的學校行為學生可以提起訴訟。如果學生受到的處理會影響其獲得或失去作為學校成員——學生這一特定身份,如不予錄取、開除學籍等,由于這將導致改變學生的實質性地位,對學生受教育權利影響重大,根據“法律保留原則”,學生有權提出行政訴訟。

      4、建立高校學生申訴的正當法律程序。首先,應當在相關法律法規中確立完備的學生申訴法律程序。具體來講,有如下環節需要完善:一是細化申訴時限。例如,應細化《學生管理辦法》的規定,如明確提交申訴書、答辯書,作出處理決定等的時間,細化受理、審理、處理等環節的時限。二是引進聽證程序進行審查。即在高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中立主持下召開聽證會,由申訴人和被申訴單位各自闡明理由,進行申辯,而后在“兼聽”的基礎上做出裁決。三是明確申訴步驟。完整的高校學生申訴案件程序應包括提出、受理、審理和處理四個環節。在這四個環節應當相應設立告知、說明理由、回避、案卷等正當程序制度,以體現公平、公正、效率、公開的原則。

      5、切實加強對學生申訴敗訴后的人文關懷。人文關懷就是對人、人類社會的生存和發展,命運和前途的一種關心。所以,以培養和教育學生為主的高校,理應承擔對學生負責,對人類發展和社會穩定負責的重大職能,切實加強對違紀學生申訴敗訴后的人文關懷。首先要努力幫助學生學會調適心理,化解其負面或沖突情緒。其次,要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深入思考和研究,幫助敗訴被開除學籍或予以退學處理的學生通過參加高考、成人高考、出國留學等方式繼續學習,扶持申訴敗訴學生就業等,努力把敗訴學生與國家或學校有關制度和規定的仇視化解于重復違紀、違法犯罪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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