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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外廣告安全承諾書
在生活中,我們可以使用承諾書的機會越來越多,承諾書在寫作上具有一定的格式要求。相信很多朋友都對寫承諾書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戶外廣告安全承諾書,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戶外廣告安全承諾書1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根據國家有關廣告發布安裝法規,加強期間的安全預防管理,落實廣告發布安全責任制,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確保項目施工操作人員的"安全與健康,促進施工順利進行,特簽訂本協議。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甲乙交接給乙方的`廣告發布,甲方應提供廣告位、廣告位租金、廣告內容。
二、甲方定稿后,乙方按甲方需求的工作日完成發布安裝。
三、在協議時間內工程安裝完后,由甲方驗收合格后,甲方必須在一個月內一次性結清全部廣告發布費。
四、驗收后如有被人破壞或特大風??等不可避免的自然災害將由甲方承擔。
五、乙方安裝廣告過程應遵守國家安全施工法,如出現一切安全事故與甲方無關,由乙方自己負責處理。
六、以上協議如有改動或不完善及未補充的,由甲乙雙方協商后更改。
七、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與本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同時生效。
八、簽訂本合同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20xx年至20xx年。
九、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戶外廣告安全承諾書2
我單位(個人)在位置,進行臨時戶外廣告(促銷)活動,我單位(個人)承諾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依法依規組織活動,確保市容秩序及公共安全,現作出以下承諾:
一、嚴格按照審批時間、地點、內容進行活動,無違背公序良俗內容,不擅自更改活動內容、擴大活動面積、延長活動時間。
二、不得損壞市政公共設施和交通安全設施。
三、保證活動地點及周邊環境衛生整潔,不亂丟垃圾、排放污水等廢棄物;結束活動后,及時清理場地,恢復原狀。
四、不得違規燃放煙花炮竹,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不得噪音擾民,保證活動現場用電及設施安全,確保市民正常出行,杜絕擁擠、占道、阻礙交通等現象,維護公共秩序。五、在活動期間,因活動不慎發生的各類安全事故,由我單位(個人)負責,并妥善處理。
單位:(蓋章)
負責人:xx
聯系人:xx
xx年xx月xx日
戶外廣告安全承諾書3
市城市管理局:
經批準設置于xx的戶外廣告牌,設置人在批準使用期內,承諾做到以下事項,確保廣告設施安全使用,杜絕事故發生,如未履行承諾義務造成意外傷亡和財產損壞的.,設置人愿意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后不妨礙消防安全通道暢通,不對建筑物日常使用造成不良影響。
二、戶外廣告設施的施工和監理委托有資質的單位承擔,確保精心、規范、安全施工。
三、戶外廣告設施的結構設計符合相關技術規范。
四、每月定期對戶外廣告結構組件進行檢查,加固連接螺絲焊點,做好防銹防腐處理。
五、遇到臺風和大風等惡劣天氣預警信號發出時,立即進行設施安全檢查,安排專人做好全天候監控和防護措施。
六、在廣告設置有效期內如遇市容整治或街景整治需無條件配合。
承諾人xxx(簽章)
20xx年xx月xx日
戶外廣告安全承諾書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我公司現對特定位置戶外廣告塔施工用電作出如下安全責任承諾:
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及《hxsj戶外鋼結構單立柱廣告塔》的用電規定;遵守計劃用電、安全用電、節約用電原則;
指定專人( )負責施工期間的`用電管理,配備電表電箱,使用指定電源,做好施工現場值班維護,隨時消除安全隱患,確保用電安全;
對施工期間因違章電氣施工或違章用電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擔第一責任,自覺接受xx市規劃和建設局及相關市政、電力部門的監督、管理;
自覺保護電力線路設施及相關輔助設施,不擾民、不影響市容市貌;
自愿繳交履行用電承諾保證金 元,并支付正常用電費用;用電費用在施工結束后根據電表顯示數量從承諾保證金中多除少補。
本承諾書一式二份,各一份,自簽字遞交之日起生效。
承諾單位:
法定代表人或安全負責人(簽名):
聯系電話:
日期:20xx年 月 日
市路燈管理處:
負責人:
聯系電話:
日期:20xx年 月 日
戶外廣告安全承諾書5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戶外廣告的設置規劃和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根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規劃市區、郊區的城鎮地區和開發區、科技園區、風景名勝區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地區內戶外廣告的設置和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鐵路兩側、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范圍和廣場、建筑物、構筑物上,以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展示牌等為載體形式和在交通工具上設置的商業廣告。
第三條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戶外廣告的設置規劃和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的設置規劃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市戶外廣告的登記、內容審查和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規劃、交通、園林、公安交通、建設、環保、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戶外廣告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根據城市的風貌、格局和區域功能、道路特點等統一規劃,整體設計,分區控制,合理布局,保證城市容貌的整體美觀。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風格、造型、色調、數量、體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質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六條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市戶外廣告設置專業規劃;區、縣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戶外廣告設置專業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戶外廣告設置規劃。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決定,組織編制本市主要大街和重點區域的戶外廣告設置規劃。
第七條編制本市戶外廣告設置專業規劃和區、縣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符合《北京城市總體規劃》和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要求。
第八條編制本市戶外廣告設置專業規劃和區、縣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征求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本市戶外廣告設置專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區、縣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報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總體規劃綜合協調同意后,再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實施。
經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實施的戶外廣告設置規劃,不得隨意更改;確需調整的,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重新批準。對區、縣戶外廣告設置規劃違反本市戶外廣告設置專業規劃的,市人民政府有權予以糾正或者撤銷。
第九條禁止在下列道路和區域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二)天安門廣場地區及廣場東側、西側各100米范圍內;
(五)國家機關、學校、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控制地帶。
對其他不適合設置戶外廣告的道路和區域,由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控制設置戶外廣告。
第十條長安街從王府井路口以西(不含王府井路口)至西單路口以東(不含西單路口)的路段和天安門廣場地區禁止有車身廣告的車輛通行。但是,因舉行大型活動臨時調用的車輛除外。
(一)遮擋路燈、交通標志、交通信號;
(二)延伸擴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
(三)設置在立交橋、人行過街橋、鐵路橋等橋梁上;
(四)妨礙無障礙設施使用;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在城市道路兩側以及三環路以內的其他地區,設置單柱式和落地式戶外廣告設施,不得超過規定的限制高度。
(一)影響原建筑物、構筑物容貌;
(二)超過城市規劃中限定的建筑物、構筑物高度;
(三)超過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定的限制高度;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在居住建筑上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必須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并征得該建筑內居民的同意。
禁止在危險建筑物、構筑物上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第十三條禁止在城市綠地上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禁止在河湖、水庫水面上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禁止在空中設置懸浮的戶外廣告設施。禁止在飛行的飛行器上懸掛戶外廣告。
第十七條設置戶外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三)利用道路照明、電力、通信、郵政等設施的;
(四)其他損害城市容貌和環境的。
利用公共交通的候車亭、停靠站牌、車站出入站口等公共交通設施設置廣告的,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要求,并不得影響識別和妨礙通行。
第十四條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技術標準、管理標準和規范,保證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安全和牢固。建設和維護戶外廣告設施,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
配置戶外廣告夜間照明設施的,應當保持照明設施功能完好;設置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燈箱等設施的,應當保持畫面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損的,應當及時維護、更換,并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第十五條戶外廣告設施的經營者是戶外廣告設施維護、管理的責任人(以下簡稱管理責任人),應當定期巡視、維護,保持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整潔、美觀。戶外廣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出現破損、污跡和嚴重褪色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新。戶外廣告設施的版面不得出現空置。
對戶外廣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管理責任人立即排除安全隱患,不能立即排除隱患的,應當責令限期排除,并督促、落實安全隱患的`排除工作。在限期排除期間,管理責任人應當在安全隱患現場的明顯位置設置警示標志,必要時還應當派人值守,防止發生事故。
第十六條在居住區及其周邊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避免噪聲污染、光污染和遮擋日照等對居民生活造成的不利影響。
第十八條在公共交通固定運營線路上設置的公共電、汽車車身廣告,不得在車輛正面、前后風擋玻璃及兩側車窗上設置。設置車身廣告不得對原車身顏色全部遮蓋。設置的車身廣告不得影響識別和乘坐。
其他車輛(包括小公共汽車)禁止在車身設置廣告。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公共電、汽車車身廣告的設置標準和規范。允許設置車身廣告的公共電、汽車運營線路和車輛,由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公布。
第十九條本市鼓勵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粉飾建設施工工地圍擋,美化市容環境,但是禁止利用施工工地圍擋設置戶外廣告。
在本市舉辦大型商業性活動,不得在舉辦活動地的場所外或者舉辦活動的區域范圍外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第二十條按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可以在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上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人應當與該建筑物、構筑物的所有權人簽訂協議,并在簽訂協議前到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查閱在該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上設置戶外廣告的規劃條件和設計要求。設置人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必須符合規劃條件和設計要求,并依法接受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本市對設置在城市道路兩側、公路兩側、廣場等公共場所(以下簡稱公共場所)戶外廣告設施的使用權出讓,實行特許經營制度。選擇和確定戶外廣告設施特許經營者,可以依照本市有關特許經營的規定采取招標方式,也可以采取拍賣方式。
對公共場所戶外廣告設施的使用權采取招標方式出讓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采取拍賣方式出讓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高(快)速公路、長安街延長線(東起復興門西至首鋼總公司東門路段,西起建國門東至通州鎮東關大橋路段)、二環路、三環路、四環路、五環路、六環路兩側和首都機場、市區內火車站周邊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公共場所戶外廣告設施特許經營招標、拍賣工作,由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其他公共場所的戶外廣告設施特許經營的招標、拍賣工作由其所在地區、縣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權出讓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新建電子顯示裝置等戶外廣告設施造價較高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最長不超過4年。
第二十三條公共場所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權采取招標方式出讓的,確定的中標人為特許經營者。特許經營者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特許協議、交納特許權使用費用的,即獲得戶外廣告設施經營的特許權。
公共場所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權采取拍賣方式出讓的,通過拍賣確定的買受人為特許經營者,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特許協議,即獲得戶外廣告設施經營的特許權。
公共場所戶外廣告設施的特許權使用費納入財政預算,專項用于城市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獲得公共場所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權的特許經營者不得轉讓特許經營權。
因企業合并、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特許經營主體的,經原授予特許經營權的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特許權可以轉讓。
第二十五條戶外廣告設施特許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再次招標、拍賣的,原特許經營者在履行該戶外廣告設施特許協議期間,沒有發現違法、違約行為的,在同等競標條件下可以享有優先獲得權。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屬于市人民政府已經授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違反本辦法,屬于違反規劃、交通、園林、公安交通、建設、環保、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由規劃、交通、園林、公安交通、建設、環保、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七條設置戶外廣告設施違反規劃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拆除,并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對依法應當拆除的戶外廣告設施,責任人應當在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或者依法委托專業企業代為拆除,拆除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八條設置戶外廣告影響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標志使用以及妨礙安全視距、影響通行的,由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設置戶外廣告不符合國家和本市安全技術標準的,出現空置、破損、污跡和嚴重褪色的,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燈箱等出現斷亮、殘損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燈箱等出現斷亮、殘損的,責令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施行前,已建成的戶外廣告設施不符合規劃設置要求的,應當在批準的設置期限屆滿拆除。
第三十條戶外廣告設施的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維護管理責任,造成安全責任事故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設置戶外廣告設施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糾正或者撤銷,使戶外廣告設施經營者受到損失,且損失是由有關行政機關過錯造成的,該行政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本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本市農村地區的戶外廣告的設置和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聯系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戶外廣告安全承諾書6
公司承諾,在本單位戶外廣告設置期間,將嚴格按照批準時間,地點,規格,內容,色彩和數量設置。保持戶外廣告的整潔,完好,安全,不損害市容市貌,并卻實加強各項安全措施。如有損壞或存在安全隱患,本單位做到及時修復或拆除,對批準到期后超期的戶外廣告,依照大連市政府的'有關規定,進行拆除或延期,在戶外設置期間,因安全造成的一切責任由本單位全部承擔。
特此承諾。
申請人(單位):xxx簽章(蓋章):xxx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戶外廣告安全承諾書7
本人xxx(單位)承諾,在本人(單位)申請的戶外廣告(含黃材大道臨街門店店牌)設置期間,將嚴格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規格、內容、色彩和數量設置,保持戶外廣告(含店招店牌)整潔、完好、安全、不損害市容市貌,并切實加強各項安全措施。如有損壞或存在安全隱患,本人(單位)做到及時修復或拆除,對批準到期后超期不撤除的`戶外廣告(含店招店牌),寧鄉縣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黃材鎮城管中隊可依照《寧鄉縣人民政府關于在部分鄉鎮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通知》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在戶外廣告(含店招店牌)設置期間,因安全造成的一切責任均由本人(單位)全部承擔。
特此承諾。
承諾人(單位):xxx
身份證號碼:xxx
(蓋章)
承諾單位代表:xxx
xx年xx月xx日
戶外廣告安全承諾書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范戶外廣告設置,創造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市區范圍內的戶外廣告設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一)機場高速、繞城高速沿線;
(二)長永高速、長益高速、京珠高速、長潭西線高速長沙段沿線;
(三)黃花機場及其周邊;
(四)其他穿越市、縣(市)兩級行政區域的重要道路、公路及特殊區域。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置是指出于直接或間接介紹商品、服務或者發布公益性內容的目的,依附戶外的場地、空間、水面、建(構)筑物等設立戶外廣告設施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按設置方式主要包括:
(六)其他利用新型材料或科技措施設置的廣告設施,如激光束、光照圖案等。
第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負責戶外廣告設置的管理工作。
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組織編制和規劃實施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發布內容的登記管理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和公安、交通、公用事業、建設、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戶外廣告設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設置規劃
第五條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容貌規定,堅持總量控制、布局合理,做到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一)未經規劃審批,擅自在建(構)筑物頂部設置的;
(二)利用臨街建筑物玻璃墻體(面)通過懸掛、粘貼等方式設置的;
(三)利用行道樹進行設置或設置行為將導致綠地損毀的;
(六)設置行為擅自改變建筑物結構、建筑風格和色彩的;
(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分為戶外廣告設置總體規劃和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
編制戶外廣告設置總體規劃應當明確規定下列內容:
(一)戶外廣告設置原則、類型及通用技術標準;
(二)分區規劃、重要節點及風貌特色的控制要求;
(三)總體規劃實施管理要求;
(四)需要納入總體規劃編制的其他內容和要求。
城市主次干道、重點地段、重要區域應當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應當明確規定戶外廣告設施的數量、位置、形式、規格等內容,對其材質、色彩等提出指導性的意見。城市其他道路、地段、區域,根據需要可以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
第八條戶外廣告設置總體規劃和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由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九條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設置規劃草案涉及單位和個人的場地、建(構)筑物的,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征得產權所有人同意并與其就規劃實施中的具體事項簽訂協議。
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時,應當征求市公安、交通、公用事業、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各區、縣(市)人民政府的意見。
第十條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批準、公布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其政務網站上予以公開,免費供公眾查閱。
第十一條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批準、公布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應按原設置規劃批準程序進行。
第十二條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設置審批
第十三條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劃擅自設置戶外廣告。
第十四條設置戶外廣告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同意,辦理審批手續。
(一)申請書;
(二)戶外廣告設置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三)戶外廣告設置位置使用權的證明;
(五)擬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效果圖;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提交的材料。
利用單位和個人的場地、建(構)筑物申請設置戶外商業廣告的,還應當提交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與產權所有人簽訂的協議文本。
第十六條申請設置獨立支撐式戶外廣告及在建(構)筑物墻體上設置戶外廣告的,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要求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提供書面審查意見,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第十七條利用市、區政府投資或者以市、區政府投資為主建設的城市道路、公路、公共綠地等公用設施以及建(構)筑物設置戶外商業廣告的,其設置位置使用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開競爭方式取得,所得收益全部上繳財政。
第十八條招標、拍賣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位置使用權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規劃、工商、財政、物價、發展改革、監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方案后組織實施。
招標、拍賣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位置使用權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九條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戶外廣告設置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材料;對申請材料齊全的,應出具受理通知書,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做出決定。對符合設置規劃和城市容貌規定的,頒發戶外廣告設置證件,并于頒證之日起3日內將許可事項告知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對不符合設置規劃和城市容貌規定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戶外廣告設置證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戶外廣告設置人名稱;
(二)設置期限;
(三)具體設置位置;
(四)戶外廣告設施的數量、形式、規格、材質、造型等;
(五)批準機關、批準日期及批準編號;
(六)其他應注明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戶外廣告的設置期限不得超過3年。
招標、拍賣戶外廣告設置位置使用權的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設置期限。
第二十二條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按戶外廣告設置證件規定的批準事項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并注明戶外廣告設置證件的編號。
第二十三條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技術要求。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排除安全隱患,隱患排除期間設置警示標志,防止事故發生;遇惡劣氣候應當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維護,對出現殘缺、破損、嚴重褪色、燈光顯示不全等現象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拆除。
戶外廣告設施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經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后,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戶外廣告設置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拆除。
第二十四條依法已取得戶外廣告設置證件的,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戶外廣告發布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戶外廣告發布期限,應當在戶外廣告設置證件上規定的有效期限內。
第二十五條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在有效設置期內,戶外廣告設置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因戶外廣告設置規劃調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做出書面決定,戶外廣告設置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拆除;對戶外廣告設置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由作出決定的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補償資金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因商業開發需要拆除戶外廣告設施,對戶外廣告設置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由開發單位予以補償。
戶外廣告設置期滿的,戶外廣告設置人應在到期之日起10日內自行拆除戶外廣告設施,但能夠繼續使用且與新的戶外廣告設置人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章公益廣告和臨時戶外廣告設置規定
第二十六條在戶外公益廣告設施上只能發布公益廣告內容,不得發布任何形式的商業廣告。
在戶外商業廣告設施上,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發布一定數量或比例的公益廣告。
戶外商業廣告設施閑置期超過10日的,應當發布公益廣告。
第二十七條組織舉辦文化、體育、商品交易、產品展銷、宣傳教育、慶典等活動,需要設置臨時戶外廣告的,由活動組織舉辦單位或者戶外廣告設置人向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按照批準的地點、期限和要求進行設置。
前款規定的臨時戶外廣告設置期限一般不超過3日,遇大型活動時可根據需要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10日,期滿后1日內必須自行拆除。
第二十八條建筑施工工地只能在實體圍檔上設置宣傳自身項目的臨時戶外廣告,設置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依法核準的施工期限,設置高度不得超過3米且不得超過實體圍擋高度。
(一)申請書;
(二)臨時戶外廣告設置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三)臨時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位置、形式、數量、范圍等;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條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在受理臨時戶外廣告設置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戶外廣告設置人未按規定履行維護責任的。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未按戶外廣告設置證件規定的批準事項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未注明戶外廣告設置證件編號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000元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戶外廣告設置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布一定數量或比例的公益廣告,責令限期改正;戶外商業廣告設施閑置期超過10日未發布公益廣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000元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擅自設置臨時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并處20xx元罰款;臨時戶外廣告超過設置期限未自行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并處20xx元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擅自在建筑施工工地設置臨時戶外廣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并處20xx元罰款。
強制拆除所產生的費用依法由戶外廣告設置人承擔。
第三十三條戶外廣告設置人取得戶外廣告設置證件后,未依法辦理戶外廣告發布登記,擅自發布戶外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四條戶外廣告設施墜落、倒塌、損壞,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由戶外廣告設置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在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工作中,侮辱、毆打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未通過招標、拍賣等公開競爭方式處置戶外廣告設置位置使用權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七條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戶外廣告設置的監督制度,相關許可決定、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等應當記錄歸檔并依法公開。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置違法行為的查處。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轄區內戶外廣告設置的日常監管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和各區人民政府因監管不力導致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等情形的,由市人民政府對主要領導和相關責任人追究行政責任。
第三十八條在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工作中,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市人民政府問責,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聯系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戶外廣告安全承諾書9
市城市管理局:
經批準設置于的.戶外廣告牌,設置人在批準使用期內,承諾做到以下事項,確保廣告設施使用,杜絕事故發生,如未履行承諾義務造成意外傷亡和財產損壞的,設置人愿意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后不妨礙消防安全通道暢通,不對建筑物日常使用造成不良影響。
二、戶外廣告設施的施工和監理委托有資質的單位承擔,確保精心、規范、安全施工。
三、戶外廣告設施的結構設計符合相關技術規范。
四、每月定期對戶外廣告結構組件進行檢查,加固連接螺絲焊點,做好防銹防腐處理。
五、遇到臺風和大風等惡劣天氣預警信號發出時,立即進行設施安全檢查,安排專人做好全天候監控和防護措施。
六、在廣告設置有效期內如遇市容整治或街景整治需無條件配合。
承諾人(簽章)
___年___月___日
戶外廣告安全承諾書10
為了加強戶外廣告設施安全工作,根據《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落實、接受監督”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 (以下簡稱場地單位)和 (以下簡稱設置單位或廣告公司)在 設置戶外廣告向渝中區城管辦簽訂安全責任書。
一、場地單位和設置單位(或廣告公司)依法全面落實該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責任,各責任單位的法人代表對所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負總責,層層分解,全面落實安全責任。在廣告設置和使用中所發生的安全事故,由場地單位和廣告公司承擔全部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二、場地單位和設置單位(或廣告公司)保證全面加強職工安全教育和業務技能培訓,嚴格按照具有法定的設計單位的.該戶外廣告鋼架圖的各項指標要求,嚴密施工,禁止無證(照)工人作業,禁止偷工減料、違規操作,確保戶外廣告設施制作、安裝的安全。
三、對該戶外廣告設施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場地單位和設置單位(或廣告公司)負責全面落實日常的消防安全責任制度,強化日常檢修、維護工作責任的落實,確保做到有專人隨時對所設置的廣告設施鋼架、電線鋪設、電線情況等進行全面仔細檢查,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整改鋼架銹蝕、電路老化、漏電等現象,消除一切安全隱患。杜絕廣告設施發生火災、垮塌、傷亡等事故,確保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安全。
四、設置單位(或廣告公司)負責落實該戶外廣告設施的容貌管理,定期對該戶外廣告設施進行清洗和整容,隨時保證其容貌整潔、美觀。
五、場地單位和設置單位(或廣告公司)負責每半年對該戶外廣告設施進行一次安全管理檢查,并向渝中區城管辦書面報告檢查情況。
場地單位(蓋章) 設置單位或廣告公司(蓋章) 法人代表(簽名) 法人代表(簽名)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戶外廣告安全承諾書11
一、嚴格按照審批時間、地點、內容進行活動,無違背公序良俗內容,不擅自更改活動內容、擴大活動面積、延長活動時間。
二、不得損壞市政公共設施和交通安全設施。
三、保證活動地點及周邊環境衛生整潔,不亂丟垃圾、排放污水等廢棄物;結束活動后,及時清理場地,恢復原狀。
四、不得違規燃放煙花炮竹,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不得噪音擾民,保證活動現場用電及設施安全,確保市民正常出行,杜絕擁擠、占道、阻礙交通等現象,維護公共秩序。五、在活動期間,因活動不慎發生的各類安全事故,由我單位(個人)負責,并妥善處理。
單位:(蓋章)
負責人:xxx
聯系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戶外廣告安全承諾書12
本人(單位)承諾,在本人(單位)申請的戶外廣告(含黃材大道臨街門店店牌)設置期間,將嚴格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規格、內容、色彩和數量設置,保持戶外廣告(含店招店牌)整潔、完好、安全、不損害市容市貌,并切實加強各項安全措施。如有損壞或存在安全隱患,本人(單位)做到及時修復或拆除,對批準到期后超期不撤除的戶外廣告(含店招店牌),寧鄉縣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黃材鎮城管中隊可依照《寧鄉縣人民政府關于在部分鄉鎮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通知》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在戶外廣告(含店招店牌)設置期間,因安全造成的一切責任均由本人(單位)全部承擔。
特此承諾。
承諾人(單位):
身份證號碼:
(蓋章)
承諾單位代表:
年 月日
承 諾 書
寧鄉縣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黃材鎮城管中隊:
現承諾,在本人(單位)向貴單位申請行政許可時,對提交的`全部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如因本人(單位)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單位)全部承擔。
特此承諾。
承諾人(單位): (蓋章) 身份證號碼: 承諾單位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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