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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管理規章制度
在現實社會中,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企業職工管理規章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企業職工管理規章制度1
員工違紀懲戒是企業管理當中很重要和很棘手的問題。20xx年以前,企業處理此問題的主要依據來自由國務院1982年頒布實施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在改革開放的歷史進程中,這一法律制度雖然為嚴肅企業勞動紀律、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時代的變遷,這一在計劃經濟理念指導下設計出來的法律制度日益顯露出來。
20xx年1月15日,《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在施行近26個年頭后,終于被廢止。這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大力發展,民主法治觀念深入人心的結果。改革開放之前,中國實行的是計劃經濟體制。在此情況下,國有制經濟涵蓋了社會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處于絕對主導的地位。政企不分、產權不明是國有企業的顯著特征。因此,國有企業也一定程度上被賦予了“準行政機關的性質”。勞動者與企業之間不是平等主體的關系,而是不平等的行政隸屬關系,因此國務院頒布了《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以行政法規的形式賦予了企業對勞動者進行處分的特權。
一、《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后企業內部處分的現狀
廢除職工獎懲條例,并非廢除對職工的獎懲!如何結合《勞動合同法》,制訂企業對員工的獎懲辦法?隨著《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的頒布與實施,在人力資源實際工作中,違紀員工處理與怠工員工管理更是成為人力資源工作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不適當的處理方式和技巧往往導致不良的'后果,甚至會引發嚴重的暴力沖突事件。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后,企業已經不能再依據該行政法規對勞動者進行處分。此時員工的違紀懲戒問題成為了新的問題,各方對此多有爭論。那么,企業如何對勞動者進行約束管理呢?在《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廢止后整整4個年頭,筆者通過走訪、了解部分煤炭企業,當前企業內部處分主要存在以下三種情況:
(一)絕大部分企業仍然延續以前的管理慣例,繼續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對勞動者進行處分。
。ǘ┎糠制髽I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依據依法建立健全企業規章制度實行內部管理及處分。
。ㄈO少數企業認為《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廢止后,企業就不能再對勞動者進行處分。
通過對以上三種情況進行分析,可以發現:在法治社會日益健全和勞動者維權意識日益增強的今天,繼續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對勞動者進行處分,無疑增加了潛在的勞資糾紛,給企業內部管理帶來了巨大的管理風險;而極少數企業認為《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廢止后,企業就不能再對勞動者進行處分,這樣的理解也是有偏差的;只有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依據依法建立健全企業規章制度實行內部管理及處分,才可以規范勞動者行為,維護企業利益。
二、建立企業內部規章制度實行內部處分的法律依據。
。ㄒ唬秳趧臃ā返诎藯l規定“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
。ǘ秳趧雍贤ā返谒臈l第二、三、四款也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ㄈ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第十九條也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通過以上法律依據可以看出,法律對待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的原則有三:一是訂立程序合法,二是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三是已經向勞動者公示,只要符合這三項條件,企業的勞動規章制度就具有法律效力,企業與勞動者都應當嚴格遵守。所以,在《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廢止后,企業仍可以對勞動者進行約束管理。但需要企業“依法制訂”勞動規章制度,并在勞動規章制度中對有關處分的事項予以明確。在此,需要強調的是“依法制訂”,若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規章制度的程序合法、內容合法和已經向勞動者公示,那么,企業再對員工進行處分就是違法和不當的。
三、如何建立具有合法法律效力的企業規章制度實行內部處分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廢止后,用人單位應當如何制定和完善規章制度?依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結合司法實踐,應當做好如下四點:
。ㄒ唬┮婪ㄖ朴啞F髽I的規章制度實際上就是用人單位內部的“法律”。如何使之做到不違法?應把握兩個原則:一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已經明確允許的不違法。二是在相關法規條款上雖沒有具體明確,但與有關法律法規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則相吻合或不相沖突的,也應是合法的。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時最好聘請相關專家或法律顧問把關,以免存在違法條款。
。ǘ┨幜P調整。對于職工觸犯刑律的,宜直接交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對于職工違反企業內部紀律或規章的,建議其處罰方式視情節輕重酌行:批評教育違紀違規情況記入其檔案一定時期內不提升職務合同期滿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直至解除勞動合同。對因其有意違紀違規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視情節輕重采取扣減一定時間內的績效工資、減緩工資提升,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罰方式。
。ㄈ┏绦蛴行。制定和修改的獎罰辦法或相關規章制度應按照合法、民主、公示三個步驟進行。合法,即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其中內容合法是指規定的內容需符合國家法規對工作時間、工資、勞動安全與衛生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強制性標準。民主,即用人單位和工會雙方共同提出方案,雙方通過平等協商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使勞動者知悉內容。公示,即制定和修改的職工獎懲辦法或相關規章制度必須告知每一個員工。
。ㄋ模藴蕠乐。獎懲的依據和獎懲的尺度不能含糊不清、模棱兩可,最好能量化標準,尤其是處罰的部分。對于獎懲辦法或相關管理制度中規定應處罰的違紀違規行為,如量罰時缺乏明確標準或難以準確把握的,應按制定和修改獎罰辦法或相關規章制度的程序進行補充確定處罰方式或標準并及時公示。
企業職工管理規章制度2
鐵路企業勞動規章制度是鐵路企業為組織勞動過程和進行勞動管理而制定的規則和制度的總和,也稱內部勞動規則,是鐵路企業內部的“法律”。《勞動合同法》頒布后,對用人單位制定勞動規章制度的程序提出了更高要求,法律限制更加嚴格。用人單位如果不依據法律規定的內容和程序制定勞動規章制度,將面臨嚴重的法律風險,造成很大的損失。實踐中鐵路企業涉訴的諸多勞動爭議案件,勞動規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往往是雙方爭執的焦點,最終也是左右勞動爭議案件勝負的關鍵。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對鐵路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的法律效力問題做簡單的探討,以有助于鐵路企業制定合法有效的勞動規章制度,完善勞動管理依據和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一、發生法律效力的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這是用人單位制定勞動規章制度的法律依據。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雖然不屬于真正意義上的“法律”范疇,但是一些勞動法律、規章和司法解釋明確賦予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具有類似法律的效力。如《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作出了與《勞動法》基本相同的規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7條規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中的“重大損害”,應由企業內部規章來規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鐵路企業作為用人單位制定的`符合法定條件的勞動規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是企業進行勞動用工管理和司法機關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合法依據。
二、發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條件
鐵路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發生法律效力,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制定主體適格
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和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制定勞動規章制度的合法主體為“用人單位”!秳趧雍贤ā返诙䲢l對“用人單位”的范圍進行了明確,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實踐中哪些“單位、組織”可以制定勞動規章制度?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制定勞動規章制度?勞動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結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鐵路管理體制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以下鐵路單位是制定勞動規章制度的適格主體。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鐵路企業(公司)。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企業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經濟組織!豆痉ā返谌龡l:“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币虼,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鐵路企業(公司),如西安鐵路局、路局輔業投資管理集團及其子公司等屬于“用人單位”的范圍,是制定勞動規章制度的合法主體。
(2)鐵路企業法人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企業法人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是否可以獨立制定勞動規章制度,現行勞動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但《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據此筆者認為,從法律層面看,鐵路企業法人與其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是兩個相區別的用人單位,該分支機構有獨立制定勞動規章制度的主體資格。如果分支機構在本單位范圍內履行了合法的程序,且規章制度內容合法、合理,亦應發生法律效力,對分支機構的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但從企業勞動管理層面看,雖然分支機構可以制定勞動規章制度,如果放任管理不加以約束,勢必產生企業內部勞動管理依據混亂的局面,因此,為保證企業勞動規章制度適用的統一性和整體的執行效力,鐵路企業應禁止或限制所屬分支機構出臺勞動規章制度。
。3)鐵路企業法人依法授權的管理部門和基層單位。鐵路企業所屬的管理部門和未依法取得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的基層單位,性質上屬于企業內部機構,沒有制定勞動規章制度的主體資格,如其制定的內部管理規定、獎金分配辦法、內部考核辦法等,不具有企業規章制度的法律效力。但是,如果鐵路企業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明確授權所屬部門或基層單位可以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專業管理辦法等權限,經授權的管理部門或基層單位在權限范圍內是制定具體細則、管理辦法的適格主體。
2、內容合法、合理
(1)不得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的規定。企業勞動規章制度在內容與實施上是法律、法規的延展和具體,因此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的條款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否則,將面臨規章制度內容違法、規定無效的法律后果。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休假、勞動報酬、勞動保護、社會保險及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和解除等方面有明確的規定,企業勞動規章制度不能違反其中的規定。比如《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變更、解除和終止作出了全面的規定,鐵路企業在制定勞動合同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時,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能任意制定。
。2)體現合理性。規章制度的內容合法但不合理,亦存在相應的法律風險。勞動規章制度的合理性問題主要發生在對勞動法律法規進行細化、具體化的過程中,如《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何謂“嚴重違章”、“嚴重失職”、“重大損害”,法律沒有做出具體規定,需要企業在勞動規章制度中對“嚴重”情形細化,而細化后的情形是否合理,就是企業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一般來說,體現勞動規章制度的合法性比較容易些,而合理性如何體現比較復雜。鐵路企業在細化法律法規過程中應注意合理的“度”,具體情形的規定不能脫離實際,不能不近情理,不得違反正常的常規判斷標準,應為大多數的職工所認同。如果大多數職工都認為不合理,那么這個規定就有問題了。
3、履行法定的程序
(1)經民主協商程序制定!秳趧雍贤ā窂娀擞萌藛挝恢贫▌趧右幷轮贫鹊姆沙绦颍幎ā爸贫ā⑿薷幕蛘邲Q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且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鐵路企業在制定、修改勞動規章制度時,應嚴格履行經“全體職工”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的民主程序。而且,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審查同意或者否決企業的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獎懲辦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钡囊幎,筆者認為,鐵路企業重要勞動規章制度經討論和平等協商后,應經職工代表大會審查通過,方能充分體現制定程序合法的要求。此外,鐵路企業應注意保留工會、全體職工或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制定規章制度的書面證據,如集體討論、協商會議、表決通過過程中的簽名簿、討論意見書、會議記錄等。
。2)公示告知全體職工。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的適用對象是全體勞動者,所以它必須為全體勞動者所知悉。鐵路企業經民主程序制定勞動規章制度后,應采取有效方式向全體職工公示告知,并注意保存公示告知的書面證據。實踐中,一些鐵路單位認為勞動規章制度以文件形式在鐵路局域網上公布,就是履行了公示告知的義務。但筆者認為,職工是否知悉已公布的企業勞動規章制度,才是判斷企業履行告知義務的標準,僅僅以文件形式公布還不夠完善。實際上履行公示告知義務并不難,可以組織職工學習規章制度,讓職工在簽到表上簽名或寫出學習心得材料存檔,或是將規章制度人手一冊,讓職工領取時簽字。
三、欠缺合法要件的法律后果
1、承擔行政和民事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鐵路企業規章制度如果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如果給職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獲得經濟補償。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企業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職工權益的,職工不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且還可以要求企業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3、司法機關不作為判案依據。企業勞動規章制度欠缺合法要件,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在勞動爭議案件中人民法院不作為判案的依據。企業依據勞動規章制度作出的勞動管理決定面臨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四、與企業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效力關系
最高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企業勞動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勞動合同規定的內容不一致,發生沖突時,企業規章制度的效力低于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的效力。所以,鐵路企業在制定規章制度后,應注意與企業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及時銜接,對原來簽訂的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進行梳理并做好變更,保持沖突內容的一致性,確保勞動規章制度在適用和執行中的法律效力。
五、結束語
在法律的明確授權下,鐵路企業有制定勞動規章制度的法定權利,但并不意味企業可以任意制定內部勞動規則,只有符合制定主體適格、內容合法合理、履行民主程序和向職工公示告知的條件,才是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只有與企業集體合同、勞動合同不相沖突,才能對全體勞動者有實質的法律約束力。
企業職工管理規章制度3
1.廚師長參考員工意見簿制定每日菜單,并通知供貨商提供食材。
2.廚師長對每日送來食材新鮮度進行監督,發現不新鮮食材需做退貨處理,燒飯前廚師長必須對食材進行清洗,飯后對廚具進行清洗。
3.廚師長必須在員工就餐時間前燒好足夠的飯菜,按時給員工分菜。
4.廚師長負責采購調味料、大米、煤氣等廚房物品。
5.廚師長需保持好廚房的衛生狀況,員工就餐完畢后打掃食堂大廳衛生。
6.由于公司不提供夜宵,考慮到員工需求,公司在食堂大廳提供了炊具,有需要員工可自己動手烹飪,食堂大廳衛生由就餐員工打掃。
7.注塑車間員工及門衛可提前10分鐘就餐,其他車間員工就餐時間為中餐11點30分、晚餐17點。如發現提前就餐行為,視為早退。(早退處罰見《考勤管理》)。
8.餐費在各月工資中扣除,早餐2元,午餐和晚餐3元。月初各部門主管提供就餐員工人數,如不就餐需提前一天通知食堂,如不提前通知視為就餐。
9.公司保證所有員工每餐都有足夠的米飯,如員工未能吃到飯公司提供20元餐費,請大家按需打飯,堅決抵制倒飯,如有發現倒飯行為罰款50元。
10.愛護食堂財產,非正常的損壞或丟失要視情況追究責任人的賠償責任。
11.餐后請自覺清潔餐桌,保持良好衛生習慣,離開時關閉食堂電風扇,節約用電。
12.節假日食堂不開伙,大廳可以提供給大家自行使用。
13.生活垃圾不要丟入收餿水的桶里,餿水桶只能倒食物殘渣,如發現誰把食物殘渣以外的垃圾丟入餿水桶,發群里通告批評!企業職工食堂管理規章制度精選篇6
(一)嚴格遵守公司的一切規章制度。按時上下班,堅守工作崗位,服從組織安排,遇事要請(銷)假,未經同意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二)樹立全心全意為員工服務的思想,講究職業道德。文明服務,態度和藹,主動熱情,禮貌待人,熱愛本職,認真負責。做到飯熟菜香,味美可口,飯菜定量,食品足稱,平等待人。
(三)遵守財經紀律。員工就餐一律收(繳)飯菜票,禁止收取現金。炊事人員按規定每月交繳就餐費,嚴格登記手續。任何人在食堂就餐須按規定標準收費。不得擅自向外出售已進庫的物品。
(四)堅持實物驗收制度,搞好成本核算。做到日清月結,帳物相符。每月盤點一次,每月上旬定期公布帳目,接受員工的.監督。
(五)愛護公物。食堂的一切設備、餐具有登記,有帳目,不貪小便宜,對放置在公共場所內的任何物件(公家或個人),不得隨便搬動或拿作它用。對無故損壞各類設備、餐具者,要照價賠償。
(六)做好炊事人員的個人衛生。做到勤洗手、剪指甲,勤換、勤洗工作服,工作時要穿戴工作衣帽。炊事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無健康合格證者,不準在食堂工作。
(七)計劃采購,嚴禁采購腐爛、變質食物,防止食物中毒。
(八)安排好員工就餐排隊問題,縮短排隊時間,按時開膳。每天制定一次食譜、早、午、晚餐品種要多式樣,提高烹調技術,改善員工伙食。對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時就餐和臨時客餐,可事前有預約和通知。
(九)做好安全工作。使用炊事械具或用具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防止事故發生;嚴禁隨帶無關人員進入廚房和保管室;易燃、易爆物品要嚴格按規定放置,杜絕意外事故的發生;食堂工作人員下班前,要關好門窗,檢查各類電源開關、設備等。管理員要經常督促、檢查,做好防盜工作。
(十)加強管理,團結協作,嚴格執行各類規章制度,圓滿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企業職工管理規章制度4
企業規章制度是指用人單位為加強勞動管理,在本單位實施的保障勞動者依法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的行為準則,也稱為內部勞動規則,是企業內部的“法律”。伴隨《勞動合同法》的出臺,在《勞動法》基礎上,對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提出了更高層次的要求,企業應完善勞動規章制度,確保其合法有效性。
一、企業規章制度建立的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4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之后《勞動合同法》第4條將此條規定具體化并上升到法律淵源層面:“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勞動合同法》頒布后,并不意味著勞動法的失效,而是勞動合同條款的具體化和延伸,與《勞動法》及司法解釋相比,更強調企業制定和修改規章制度的民主程序,明確了規章制度的內涵和外延。
二、企業規章制度合法有效的基本要件
(一)形式民主
現代企業是以民主管理為基礎,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從而提高管理水平,增強經營決策的透明化。根據《公司法》第18條:“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贝藯l規定了“聽取意見”。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并沒有對民主程序的流程和形式做出具體規定。《勞動合同法》加大了工會、職工代表大會以及員工在企業規章制度制定過程中的權利,強化了企業規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規章制度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的討論,并充分考慮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有工會的,與工會進行平等協商確定;沒有工會的,企業應當民主選舉出職工代表,與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企業在采取上述方式制訂規章制度的過程中,應注意保留職工大會、工會或者員工參與的證據。
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必須要經過民主程序,否則是無效的。企業應明確制定和修改規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和具體流程,使企業規章制度在制定程序上合法化、規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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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規章制度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禁止性和限制性規定,否則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38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80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币幷轮贫戎挥性趦热莺戏ǖ那疤嵯,才具有約束力。如果規章制度內容違法,侵犯了勞動者合法權益,那么依據上述法條,造成的后果是:勞動者不僅可以不遵守,而且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損害賠償金。
許多企業無視現行的法律法規導致制定的規章制度違法,若企業據此管理員工而發生爭議,企業的行為將得不到法律支持。因此,規章制度必須內容合法。
。ㄈ┞男泄净蚋嬷绦
企業規章制度適用于本企業的全體勞動者,它生效的要件還包括為企業的全體勞動者所知悉。通?梢圆扇≡谄髽I公告欄或內部辦公系統、將規章制度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在對新員工培訓時將規章制度作為培訓內容的形式進行公示,但要注意一點,勞動爭議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企業對勞動者是否已知悉承擔舉證責任,為避免發生勞資糾紛時的舉證困難,要注意保留已公示的證據,如在員工閱讀規章制度后,可以要求其簽字確認“已經閱讀”并且承諾“遵守”、以會議告知的方式應保存好會議簽到表、以員工手冊方式告知的要保留簽收表等。
三、依法建立健全企業規章制度,確保有效性
制定合理、合法、專業、有效的規章制度可以有效降低企業管理成本,避免勞動爭議,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依法及時梳理、更新、完善現有規章制度,提升管理水平,是企業在新的法律環境下運營的必然選擇。
。ㄒ唬└卢F行規章制度,增強合法合規性
面對《勞動合同法》的新規定,企業應對現行規章制度進行合法性、規范性、系統性的修訂和更新,改變現行規章制度,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是企業合法規范用工、避免因規章制度違法而引來勞動糾紛、構建和諧企業的突出任務。例如,之前在《勞動法》中沒有針對違約金的使用做出規定,《勞動合同法》中第22、23、25對違約金的.使用進行了限制,除了違反培訓服務期和競業限制外,不得約定違約金事項。
實行了20多年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在20xx年1月15日被依法廢止,該條例的廢止,使得對員工的開除、除名、辭退、罰款的規定失去了法律依據,企業對員工最大的處罰權就是解除勞動合同,無權再對員工進行行政上的處罰。企業在管理理念與方式上應作相應調整。若規章制度中還有上述規定,則屬于規章制度違法。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規章制度違法的,員工可以隨時辭職,并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損害賠償金。
許多企業的規章制度規定可以扣押員工證件、要求提供擔保、員工辭職可以扣押其檔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9條、50條、84條的規定,這些規定都是不合法的,違法的規章制度規定不僅不能約束員工行為,惡化勞資關系,而且一旦發生爭議必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企業應及時對規章制度進行合法性審查,對違反法律規定的條款進行相應修訂和刪除。
。ǘ┩晟破髽I規章制度,增強科學性、可操作性
目前,很多企業在制定規章制度中,只是照搬法律的規定,而沒有聯系企業的具體實際,導致規章制度難以切實執行,還可能導致違法行為的發生。例如,《勞動合同法》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痹S多企業在規章制度中直接抄法條原文,因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卻不能說明“錄用條件”的標準是什么,不符合什么樣的錄用條件,因員工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而解除勞動合同,卻不能提供出什么樣的行為才算是嚴重違反的制度依據,嚴重的標準又如何?企業據此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常因證據不足而導致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币虼耍瑸榻鉀Q此類問題,企業一定在規章制度中明確錄用條件、崗位職責、績效考核標準等,并做出清晰規定,明確什么樣的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才算是嚴重,如可以規定工作不負責任、擅離職守,造成公司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連續曠工三日或年累積十日等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再者,企業的規章制度中規定的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須合法,《勞動合同法》第43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睋耍髽I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通知工會,而且主體是工會,也不是工會主席或是職工代表。否則也須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要聯系企業實際依法完善企業規章制度,而不是簡單的照抄法條,將法條具體化、細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三)用語規范、實事求是、提升規章制度的執行力
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對企業管理能否起到有效作用關鍵在于執行,因此要求制度語言具有規范性,用語應當前后具有一致性,避免使用生辟詞,反對使用歧義詞。如規章制度規定有“品行不端、行為不檢、屢誡不改”,“無端造謠生事,破壞正常的工作與生產秩序,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什么樣的行為該定義為“品行不端”?而實踐當中,用人單位也難以證實勞動者的行為構成“破壞正常的工作與生產秩序”。據此企業是無法與勞動者解除的勞動合同的,若違法解除,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建章立制的目的是為了適用,制度的內容必須具有可執行性,作為勞動管理的行為準則,一經制定、生效,對用人單位全體成員都具有約束力,一定要實事求是、與企業實際情況相符合。
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的構建對企業健康穩定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依據企業規章制度合法有效要件,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原則,建立完善企業規章制度,才能保障員工依法享有的勞動權利和履行的勞動義務,避免勞動糾紛的發生,有利于加強企業管理,提高企業運營水平。
企業職工管理規章制度5
財政部于2006年12月4日以財政部令第41號了《企業財務通則》(下稱“新《企業財務通則》”),要求除金融企業以外的國內具備法人資格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于2007年1月1日貫徹實施。新《企業財務通則》的實施,對于加強企業財務管理、規范企業財務行為、維護企業相關各方權益和社會經濟秩序以及推動企業內部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貫徹依法行政精神、構建新型的企業財務管理法規體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一、圍繞“財務管理”,突出《企業財務通則》的強制性和指導性
新《企業財務通則》的核心內容是財務管理,這種管理既不與稅收管理重復,也不同于會計管理。究其財務管理實質,就是對企業各類財務活動的強制性規定和指導性規范,就是要求企業“按照制定的財務戰略,合理籌集資金,有效營運資產,控制成本費用,規范收益分配及重組清算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監督和財務信息管理”。主管財政機關、投資者和經營者對財務管理的職責分別有哪些,如何進行財務管理,從哪些方面考核和實施財務管理是貫穿新《企業財務通則》的精髓。新《企業財務通則》共十章七十八條,除了“總則”、“附則”等章節像其他財經規章條例一樣,說明制定的目的、實施范圍和實施時間外,其余各章,章章都有財務管理的具體內容或財務管理主體的職責與其承擔的相應責任。
新《企業財務通則》對企業財務行為不僅具有強制性規定,也有指導性規范。說其強制性,是指規定相關單位和企業必須做到的條款。譬如,新《企業財務通則》第18條規定,“企業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包括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可以用于彌補企業虧損或者轉增資本。法定公積金轉增資本后留存企業的部分,以不少于轉增前注冊資本的25%為限”;而指導性則要求相關單位和企業應當或可以進行的財務行為。譬如,新《企業財務通則》第15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籌集的實收資本,應當依法委托法定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等。
二、明確財政管理主體,促進財政機關依法行政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七條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钡鞴苄姓䥇^域內財務工作的主體是誰,《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卻沒有明確。新《企業財務通則》第七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出資的企業,其財務關系隸屬同級財政機關”。新《企業財務通則》首次明確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出資的企業”在財務方面存在隸屬關系。其意義在于以下幾點:
。ㄒ唬┲贫ńy一的財務管理制度,指導企業財務管理行為
新《企業財務通則》是我國各類企業進行財務管理的部門規章,除金融企業外,其余各類國有或控股企業在進行財務管理活動過程中都應該遵循法律、行政法規、企業章程和本通則的規定,依法處理企業財務行為,分配企業經濟利益。
。ǘ┙y一領導,分級管理
財政部門主管財務工作應該與主管會計工作一樣,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敖y一領導,分級管理”是劃分財務管理權責的重要原則,也體現了管理的效率原則。國務院財政部門在統一規劃、統一領導財務工作的前提下,發揮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財務的積極性,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積極、主動地配合國務院財政部門管理本地區的財務工作。同樣,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根據上級財政部門的規劃和要求,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管理本地區的財務工作,并取得同級其他管理部門的支持和配合。
(三)賦予財務管理多項職責,適時轉換政府職能
新《企業財務通則》賦予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的財務管理職責是復合的。亦即: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的財務管理職責不單純是對本地區企業財務的管理,它還有對企業財務的指導、監督等多項職責?梢,新《企業財務通則》不僅解決了我國長期以來形成的角色錯位的問題,而且還適時調整了財政部門在新形勢下管理企業財務的任務、方式和途徑,切實實現了企業財務制度的創新。
。ㄋ模┼l鎮財政部門也是企業財務管理的職能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只明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而把鄉鎮財政部門排除在會計管理職能以外。由于鄉鎮企業、甚至村辦企業屬于集體財產的積累,同樣需要有關職能部門以《企業財務通則》為依據,進行有效的指導、規范、監督、管理本地區企業財務,同樣需要財政部門依法行政。所以,鄉鎮財政部門順理成章地成為企業財務管理的職能部門。
三、明確相關各方職責,落實內部財務責任
第二章“企業財務管理體制”是新《企業財務通則》新增加的章節之一。
為了維護企業相關各方權益,劃清各方財務管理責權,新《企業財務通則》首先劃分了各級主管財政機關、投資者、經營者和企業自身的財務管理職責。通過這種企業財務管理體制的建設,能夠使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要求,進一步建立、健全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落實內部財務責任,推行財務管理信息化。同時,《企業財務通則》對于各級主管財政機關、投資者、經營者和企業自身的財務管理職責的劃分,也有利于各級財政部門、企業投資者和經營者,各司其職,防止各責任主體出現“越位”現象。
新《企業財務通則》在明確各相關單位職責的同時,要求會計主體(企業)根據自身財務管理的特點建立財務決策機制、風險管理機制,以便規避、預防、分散、轉移、控制財務風險,減少企業財產損失。
四、加強資金籌集證據,保護投資各方權益
新《企業財務通則》揚棄了原《企業財務通則》注重籌集資金的核算方式。這部分揚棄的資金核算方式,并不是不要求企業執行,而是企業可以根據《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包括具體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小企業會計制度》和其他企業會計法規等加以規范,無須新《企業財務通則》重復規定。
新《企業財務通則》對企業資金籌集管理的規范,與原《企業財務通則》相比更具有操作性和法制性。新《企業財務通則》在第三章“資金籌集”中,分別對出資各方規定出資的證據作了規范:一是“企業籌集的實收資本,應當依法委托法定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而不管這些實收資本以何種資產形式籌集;二是企業依法取得各類財政資金,其來源不同,處理情況也不一樣,例如,“屬于國家直接投資、資本注入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增加國家資本或者國有資本公積”,而“屬于貸款貼息、專項經費補助的,作為企業收益處理”;三是“企業依法以借款、發行債券、融資租賃等方式籌集債務資金的,應當明確籌資目的,根據資金成本、債務風險和合理的資金需求,進行必要的資本結構決策,并簽訂書面合同”。
通過上述規范,使企業投資相關各方能夠從出資證據方面依法擁有企業產權,并享有相應的權益,可以在企業以后的生產經營中取得相應的收益或者承擔相應的風險及虧損。
五、突出資產營運管理,揚棄資產核算辦法
新《企業財務通則》第四章“資產營運”是對原《企業財務通則》第三章“流動資產”、第四章“固定資產”、第五章“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第六章“對外投資”和第九章“外幣業務”等章節的重新制定。由于原《企業財務通則》中這些章節對企業資產強調其確認、計量、計算和記錄方面的規范,從某種意義上說,已經與《企業會計準則》(包括具體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制度問題解答》等會計規章重復,甚至可能出現矛盾的地方。因此,這些章節的內容已經過時,新《企業財務通則》沒有全部繼承,而是給予揚棄,并從管理角度重新進行規范。
新《企業財務通則》第四章“營運資產”從兩個方面突出規范資產的“營運管理”活動:
。ㄒ唬┙①Y產管理制度,落實各項管理責任
營運資產管理的關鍵是管理,管理的方式靠制度,而不是靠人。新《企業財務通則》要求“企業應當根據風險與收益均衡等原則和經營需要,確定合理的資產結構,并實施資產結構動態管理”。這就要求企業對各項資產管理都要建立完備的管理制度。例如,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存貨管理制度,規范存貨采購審批、執行程序,根據合同的約定以及內部審批制度支付貨款。甚至要求“企業選擇供貨商以及實施大宗采購,可以采取招標等方式進行”。同樣,對于固定資產,企業也要有固定資產購建、使用、處置制度等等。需要說明的是,有制度只是財務管理的一個方面,即使制度再好,如果得不到落實,執行起來也會走樣,甚至可能成為擺設。新《企業財務通則》在要求企業建立制度的同時,要求企業及時對財產的處置、損失及減值等問題落實監管責任,能夠收回或者繼續使用以及沒有證據證明實際損失的資產不得核銷,以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如此等等。
。ǘ┩晟曝攧展芾硇袨橐幏,指導企業誠信經營
新《企業財務通則》從資產營運角度提出企業完善財務管理行為規范也是加強營運資產管理的一個亮點。為防止企業出現賴賬、挪用客戶資金及其他欺詐行為的發生,新《企業財務通則》從多個方面制定了財務管理的規定,要求誠實、守信,依法經營。譬如,企業從事業務,應當嚴格履行合同,實行業務與自營業務分賬管理,不得挪用客戶資金、互相轉嫁經營風險;發生關聯交易的企業,不得利用關聯交易轉移企業經濟利益或者操縱關聯企業的利潤等等。
六、強化成本、費用管理,劃清各方收支責任界限
新《企業財務通則》不再拘泥于原《企業財務通則》對于成本和費用的確認、記錄等會計核算方面的規范,而是打破原來《企業財務通則》注重財務核算的觀念,重新從成本、費用管理和控制角度規范企業的各種費用和支出。
。ㄒ唬┲笇髽I建立成本控制制度,實行預算歸口、分級管理
新《企業財務通則》第一次在我國行政規章中提出“企業應當建立成本控制系統,強化成本預算約束,推行質量成本控制辦法,實行成本定額管理、全員管理和全過程控制”。當然,要求企業建立成本控制系統并不是強制性的,而是指導性的.。這對于管理基礎扎實、會計核算原始記錄和計量基礎等手段比較健全的大中型企業可能比較容易實施,但對于管理基礎薄弱、統計臺賬不全、原始記錄不規范的一些小型企業來說,建立成本控制制度則比較困難。因此,新《企業財務通則》只是引導企業強化成本控制,向建立成本控制系統努力。
(二)依據新的職工勞動保險規章及其他法規條例,重新修訂工資附加費項目
工資附加費是按照工資的一定比例,隨同工資從成本、費用中提取的各種基金或者經費。從當前有關職工勞動保險規章及其他法規條例看,原有關企業財務制度規定的,允許企業從成本、費用當中提取職工福利費等已經過時。如果繼續保留,已經不合時宜。新《企業財務通則》依據新的職工勞動保險規章及其他法規條例,重新修訂了工資附加費用的提取項目,并對計提比例作出原則性要求,不作具體規范。例如,新《企業財務通則》第43條規定,“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支付基本醫療、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費,所需費用直接作為成本(費用)列支。已參加基本醫療、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所需費用按照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從成本(費用)中提取。超出規定比例的部分,由職工個人負擔”。
(三)遵循投資效益原則,嚴格劃分財務收支界限
新《企業財務通則》依據“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嚴格劃分企業與投資者、經營者及其他職工個人之間的財務收支責任界限。以會計主體(企業)為中心,要求投資者、經營者及其他職工個人凡屬履行職務或者以企業名義開展業務所得收入而發生的合理支出企業按規定承擔外,與企業無關的“亂攤派”及其他應屬于個人承擔的支出不得由企業負擔。譬如,新《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不得承擔屬于個人的下列支出:
。ㄒ唬⿰蕵贰⒔∩、旅游、招待、購物、饋贈等支出。
。ǘ┵徺I商業保險、證券、股權、收藏品等支出。
。ㄈ﹤人行為導致的罰款、賠償等支出。
。ㄋ模┵徺I住房、支付物業管理費等支出。
。ㄎ澹⿷蓚人承擔的其他支出”。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新《企業財務通則》所列舉的這些支出,一些企業的投資者、經營者甚至一些職工往往采取各種不法手段,直接或者變相要求企業承擔。
七、劃分財政資金列支渠道,明確多元素分配標準
其一,新《企業財務通則》繼承了原《企業財務通則》有關利潤分配步驟及分配辦法。同時要求“屬于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出資的企業,應當將應付國有利潤上繳財政”。
其二,新《企業財務通則》明確規定參與企業稅后利潤的分配標準不單純限定為資本,而是明確規定企業經營者和其他職工可以技術、管理等各種要素參與企業的利潤分配。當然,這些參與收益分配的要素不一定都要通過“利潤分配”賬戶,在稅后利潤核算。新《企業財務通則》第五十二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和其他職工以管理、技術等要素參與企業收益分配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企業章程或者有關合同中對分配辦法作出規定,并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一)取得企業股權的,與其他投資者一同進行企業利潤分配。
(二)沒有取得企業股權的,在相關業務實現的利潤限額和分配標準內,從當期費用中列支”?梢,在企業資本投入者以外的其他要素分配利潤主體取得的收益中,不取得企業股權者的分紅則應作為企業的期間費用列支。這與《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的有關規范內容相互銜接,相互對應,為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采取股權激勵機制,提供了財務支持。
八、規范重組程序,理順產權關系
其一,新《企業財務通則》第七章“重組清算”沒有對原《企業財務通則》第十章“企業清算”全面繼承,而是對原《企業財務通則》中重點規范“通過改制、產權轉讓、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實施重組”企業的“財務決策程序”。
其二,新《企業財務通則》從財務管理角度,本著加強財務管理,保障企業各方投資者、債權人及企業職工等相關各方權益不受侵犯的原則,首次規范涉及資本權益的企業重組步驟。這個企業重組的步驟,主要是從加強企業財務管理,保障企業職工權益、債權人權益和投資者權益的角度來實施的。
其三,新《企業財務通則》分別不同的企業重組方式明確了重組后各方的產權關系。企業重組不同方式,債權、債務的處理方式也不相同。無論是分立,還是新設或者是合并,重組后的企業主體都不能夠因此逃避債務,損壞債權人的利益。為保障投資者和債權人等各方的權益,有效整合企業財務資源,新《企業財務通則》分別企業重組不同方式,明確規范了重組后企業繼承債權、債務的處理辦法。
其四,新《企業財務通則》還對企業原占有的土地使用權,分別不同國有資源來源情況,重新作出了規定;對企業因重組對職工的善后生活補償做了規范。
九、加強財務信息管理,規范財務信息用途
新《企業財務通則》第八章“信息管理”基本上沒有繼承原《企業財務通則》第十一章“財務報告與財務評價”的內容,而是重新圍繞財務信息管理,從企業財務信息的生成、報送、審核、披露及使用等各個方面首次進行了規范。
原《企業財務通則》只是規范了財務報告的內容、財務報告的報送對象及財務信息評價指標等。而這些內容與《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小企業會計制度》等規章條例的內容重復,因而顯得陳舊、過時,已經不能適應當前企業財務管理的需要。
其一,新《企業財務通則》第八章“信息管理”首先指導企業結合自身經營特點,優化業務流程,建立財務業務一體化的信息處理系統,實行企業物流、資金流、信息流一體化管理。
其二,《企業財務管理通則》要求各類企業根據自身情況依法編制,并分別向主管財政部門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甚至向職工公開企業財務信息等內容。當然,這些財務信息應當是全面的、真實的、準確的,甚至是經過中介機構依法審計的。
其三,《企業財務管理通則》還規范了在財務信息使用方面相關部門或人員的職責、權利和義務。要求主管財政機關對企業建立財務評價體系、評估企業內部財務控制的有效性。同時,《企業財務管理通則》還要求有關人員有義務保管好相關企業的財務信息,不得利用企業財務信息謀取私利或損害企業利益。
十、明確行政責任實施主體,規范法律責任
其一,新《企業財務通則》首次在我國行政規章中規定行政責任的實施主體,明確法律實施主體是各級政府財政部門。這些主管財政機關有權對違反《企業財務管理通則》的行為進行懲處,縣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可以責令改正、予以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或者是警告、限期改正及給予其他行政處分等。通過主管財政機關對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處分,以懲戒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當然,當事人的行為觸犯刑法的,將由司法機關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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