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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安管理制度

    時間:2023-11-01 10:06:49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治安管理制度

      在當下社會,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治安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治安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旅館經營行為,促進旅館業健康發展,保障旅館業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和住宿人員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旅館,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按日或者小時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賓館、飯店、旅館、酒店式公寓、客棧、招待所、家庭式旅店等經營場所,以及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洗浴、足療、按摩等經營場所。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軍隊對外有償服務的旅館、招待所,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公安機關是本省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工商、衛生、旅游、商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條旅館業治安管理應遵循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歸口管理和轄區公安派出所屬地管理相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實行嚴格、公正、文明、規范管理。

      第二章設立

      第五條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對經營場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場所選址、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安全保衛機構或者安全保衛人員,有健全的治安保衛制度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設施;

      (四)從業人員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

      (五)有符合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要求的設備設施;

      (六)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開辦旅館的單位或者個人,在辦理工商營業登記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申請材料包括:

      (一)申請書;

      (二)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和復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者《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

      (四)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使用證明;

      (五)旅館方位圖及其內部標明房間號、服務臺、安全監控設備設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況的平面圖;

      (六)治安防范設施和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安裝情況;

      (七)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八)旅館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九)旅館與居民住宅位于同一建筑、平房院落內,需要共用門戶通道的,應當出具所有住戶同意共用的證明材料;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對材料進行審查,并實地核查,在接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做出許可決定,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做出不予許可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八條旅館經營場所跨區域遷移的,應當向新址所在地公安機關重新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

      旅館改建、擴建,變更名稱、布局設施、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負責人,以及在所在的區域內遷移經營場所的,應當到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變更手續;轉業、停業、歇業的,應當在15日內到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注銷手續或者備案。

      第九條經批準開辦的旅館,自批準之日起,每滿1年應當到公安機關進行《特種行業許可證》年度審驗。

      公安機關接到旅館年度審驗申請后,應當進行實地檢查,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年度審驗合格或者不合格決定,不合格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申請人辦理許可手續時應當如實向公安機關提交有關材料。

      禁止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嚴他形式非法轉讓《特種行業許可證》。

      禁止使用偽造、變造的《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三章經營

      第十一條旅館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治安安全工作負責。

      第十二條旅館應當根據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需要,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治安保衛人員。

      第十三條旅館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及時整改不安全隱患;

      (二)制定和落實突發事件應急方案,定期組織演練;

      (三)組織從業人員接受治安防范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四)建立和落實查驗住宿人員的身份證件制度,按照規定設專人實名、實情、實數、實時登記住宿人員的姓名、住址、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身份信息以及入住、退房時間,并通過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實時傳送公安機關。

      (五)建立會客登記、值班巡視制度,客房區全天應當有人值班巡查,服務臺、監控室應當設專人24小時值守;

      (六)建立貴重物品管理制度,設置住宿人員財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險箱,落實專人負責保管工作。

      (七)接受公安機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配合公安機關執行公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星級旅館應當在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區域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監控設備在營業期間應當正常運行,不得中斷。

      錄像資料應當留存30日以上備查,資料應當保留完整。第十五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報告公安機關:

      (一)住宿人員使用已經過期、偽造、凃改的身份證件,或者所持身份證件與身份不相符的;

      (二)住宿人員攜帶危險物品、違禁物品、管制刀具的;

      (三)住宿人員有違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

      (四)旅館內發生違法犯罪案件、災害事故的。

      發生前款第(二)、(四)項情形,旅館安全保衛人員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應當予以制止。

      第十六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強迫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務;

      (二)利用旅館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三)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條件,或者為違法犯罪人員通風報信,包庇、縱容、隱瞞違法犯罪活動;

      (四)不按規定登記住宿人員信息;

      (五)私自泄露住宿人員信息和圖像資料。

      第十七條旅館治安保衛機構、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治安防范宣傳教育,并落實本單位的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在旅館范圍內進行治安防范巡邏和檢查,建立巡邏、檢查和治安隱患整改記錄;

      (三)維護內部的治安秩序,制止發生在旅館內的違法行為,對難以制止的違法行為以及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應當立即報警,并采取措施保護現場,配合公安機關的偵察、處置工作;

      (四)督促落實內部治安防范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住宿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如實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配合旅館辦理住宿登記手續;

      (二)遵守旅館的規章制度,愛護旅館財物;

      (三)不得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嚴禁將公安機關規定的危險、違禁物品和管制刀具帶入旅館;

      (五)嚴禁在旅館進行賣淫、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

      (六)配合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對旅館進行安全審核,發放《特種行業許可證》,建立旅館治安管理信息檔案;

      (二)指導、監督旅館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落實治安防范措施,指導治安保衛人員隊伍建設;

      (三)檢查、指導旅館的治安保衛工作,發現旅館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或者治安隱患,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

      (四)接到旅館內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報警,及時出警,依法處置。

      (五)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并指導、協助旅館對從業人員開展治安安全和業務培訓;

      (六)為沒有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確需辦理住宿的人員核實身份,出具身份證明;

      (七)依法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人民警察到旅館執行職務,應當出示工作證件。人民警察依法檢查住宿人員房間時,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對旅館業經營場所進行監督檢查的情況應當記錄在案、歸檔管理,并逐步實行信息化管理。

      監督檢查記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必要時可輔以錄音、錄像等形式,由在場的旅館責任人簽字。

      第二十二條旅館行業協會應當依照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自律規范,指導、監督會員的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人民警察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旅館業經營活動,不準為旅館業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庇護。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對工作中知悉的旅館住宿人員信息和圖像信息,應當嚴格保密。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對嚴格執行治安管理制度,認真落實治安防范措施,積極維護旅館治安秩序和協助公安機關查處違法犯罪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旅館從業人員因履行職責傷殘或者死亡的,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評定傷殘、見義勇為、批準烈士的規定給予相應的待遇。

      第二十六條對沒有《特種行業許可證》,擅自從事旅館業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予以取締,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54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除對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外,對單位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七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撤銷,并在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治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2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旅館業治安管理,保障旅館業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國務院《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旅館治安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旅館包括各種賓館、家庭旅館及提供住宿服務的飯店、招待所、客貨棧、洗浴場所和其他經營場所。

      第三條公安機關是本市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旅游、衛生、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依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館業治安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旅館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對經營場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旅館與其所在建筑物中的非旅館部分之間有隔離設施;

      (三)客房區為獨立區域,與旅館內的娛樂、商業等附屬服務設施分隔;

      (四)符合公安機關要求的出入口、通道、電梯及其他公共區域有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

      (五)有符合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要求的設備設施;

      (六)有旅客財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險箱(柜)以及其他治安防范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本市對旅館業實行特種行業許可制度。

      申請開辦旅館的,申請人應當向開辦旅館所在地的縣(區)公安機關申辦《特種行業許可證》。

      申請人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不得擅自從事旅館經營;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應當在許可范圍內從事旅館經營。

      第七條申請人申請開辦旅館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者《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使用證明;

      (四)旅館客房數量、床位數量,旅館方位圖及其內部平面圖;

      (五)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六)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七)旅館治安保衛負責人、治安保衛人員、登記驗證人員的基本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申請人申辦《特種行業許可證》應當向轄區公安機關派出機構提交申請材料。公安機關派出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形式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將審查報告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所在縣(區)公安機關;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足的材料。

      縣(區)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查報告和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并對旅館的開辦條件進行實地勘驗。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縣(區)公安機關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許可決定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延長期限的理由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旅館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等許可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并自決定變更許可事項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到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因翻修、改造、擴建、合并等原因改變原有開辦條件的,應當到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重新進行實地勘驗。

      第十條旅館遷移地址的,應當向新址所在地公安機關重新申請《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十一條旅館停業、歇業的,應當在停業、歇業的3個工作目前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申請人辦理許可手續時,應當如實向公安機關提交有關材料。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由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予以撤銷,并在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十三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二)落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組織工作人員接受治安防范知識和技能培訓;

      (三)建立旅客驗證登記制度,按照規定設專人查驗旅客身份證件,并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四)建立會客登記制度;

      (五)及時制止違反旅館治安管理制度的行為;

      (六)保證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在旅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不得中斷;圖像信息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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