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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合同

    時間:2024-07-04 23:42:40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推薦】工程合同匯總9篇

      在當今不斷發展的世界,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那么相關的合同到底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工程合同9篇,歡迎大家分享。

    【推薦】工程合同匯總9篇

    工程合同 篇1

      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就本項工程建設有關事項,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工期

      1、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開工;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竣工。合同工期日歷天數為______天。工期如需提前,按約定的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合同工期總天數為______天。

      2、承包方為提前工期采取的相應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經濟支出:__________________.

      3、工期提前或延誤的獎罰,由雙方協商后在合同中約定: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圖紙

      圖紙發包方于______,向承包方提供______套圖紙。

      第三條:發包方、承包方駐工地代表

      發包方工程師姓名:______;項目經理姓名:______。

      第四條:發包人工作

      開工前辦理完畢土地征用,青苗、樹木賠償,墳地遷移,房屋、構筑物拆遷,地上及架空、地下障礙物清除,將施工所需水、電線路、道路接通至施工現場,并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現場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提交辦理有關證件、批件的合法手續,將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位置以書面形式提交給承包方,并于現場交驗,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和地下管線的'保護及施工擾民問題,凡在有毒有害環境中施工時,發包方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并承擔相關的經濟支出。

      第五條:承包人工作

      1、每月______日向發包方報送月度施工計劃和己完工程進度統計報表。

      2、遵守國家及本市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的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規定,負責安全保衛、清潔衛生等各項工作,做好施工現場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和地下管線的保護。發現地下障礙和文物時,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采取有效保護措施,按有關具體規定處置,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承包方不按合同約定完成各項工作時,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工期不予順延。

      第六條:工程質量檢查及驗收

      1、當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中間驗收部位以前,承包方自檢,并于48小時前通知發包方參加,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因發包方不正確糾正或其它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經濟支出,由發包方承擔。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驗不合格,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方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經濟支出由發包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2、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方按國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關規定,向發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發包方10天內組織驗收。發包方不能按約定日期組織驗收,應從約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管責任及應支付的費用。發包方、承包方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后,發包方于5日內按有關規定向質量監督機構申報竣工工程質量備案本合同即告終止。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第七條:設計變更及合同價款的調整

      1、施工中發包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經批準后,發包方應在變更前10天向承包方發出書面變更通知,否則,承包方有權拒絕變更。承包方按通知進行變更,并于5天內,根據約定的可調整承包方式提出變更價款報告的完整資料,因變更導致的經濟支出和承包方損失,由發包方承擔,發包方收到變更價款報告之日起5天內予以簽認,無正當理由不簽認時自變更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5天后自行生效,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本工程按可調整的承包方式對承包造價作如下調整:

      第八條:工程價款及結算

      雙方按國家和本市有關主管部門現行規定,在合同生效后,開工前七天,發包方應向承包方預付______%工程款;進度款根據每月1號所報工程進度撥款;承包人按發包方要求履行完全部義務后,向發包方提交竣工結算報告,發包方應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后______內向承包方予以結清,發包方不按時撥付工程款,從應付之日起承擔應付款的利息。發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承包人向發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終止。

      第九條:材料設備的供應

      1、發包方、承包方雙方應對各自負責供應的材料設備,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如與設計和規范要求不符的產品,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各自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2、承包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時,須經發包方代表批準方可使用,由此增減的費用雙方議定。

      第十條:爭議

      發包方、承包方雙方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或者申請施工合同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調解。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一種方式解決:

      第一種爭議解決方式:向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種爭議解決方式:向______人民法院起訴。雙方約定按第______種爭議解決方式解決。

      第十一條:質量保修

      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保修內容包括:

      1、工程主體結構終身保修;

      2、屋面防水結構保修5年;

      3、裝飾裝修及其他保修兩年。

      第十二條:違約

      發包方或承包方不能按本協議條款約定內容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及發生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包括支付違約金,賠償因其違約給對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除非雙方協議將合同終止,或因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方承包方雙方分別保存;副本____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工程合同 篇2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通訊地址:

      聯系電話:

      設計人:

      設計證書等級:

      身份證號:

      通訊地址:

      聯系電話:

      發包人委托設計人承擔________________工程設計,工程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執行。

      第一條 本合同簽訂論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

      2、國家及地方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法規和規章。

      3、建設工程批準文件。

      第二條 設計依據

      1、發包人給設計人的委托書或設計中標文件

      2、發包人提交的基礎資料

      3、設計人采用的主要技術標準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工程項目

      1、建筑規模:_____層;建筑面積________平方米;

      2、設計階段

      (1)方案:

      (2)初步設計:

     。3)施工圖:

      3、估算總投資: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4、估算設計費: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四條 設計內容

      設計人為發包人設計_________工程并編制_________工程總體規劃文件,主要內容包括:

      1、發包人_________區總平面布置;

      2、發包人第_______________期_________工程生產規模、產品、技術方案分析與規劃;

      3、發包人技術經濟效益分析與預測。

      第五條 發包人向設計人提交的有關資料、文件及時間

      序號

      資料及文件名稱

      份數

      提價日期

      備注

      第六條 設計人向發包人交付的設計文件、份數、地點及時間

      序號

      資料及文件名稱

      份數

      提價日期

      備注

      說明:

      1、提交各階段設計文件的同時支付各階段設計費。

      2、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圖的同時結清全部設計費,不留尾款。

      3、實際設計費按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設計概算)核定,多退少補。實際設計費與估算設計費出現差額時,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4、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設計費。

      第七條 費用

      發包人向設計人支付設計報酬人民幣_________元,分兩期支付,具體如下:

      1、本合同簽署后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_________元;

      2、設計人提交_________工程總體規劃文件并經發包人審核通過后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_________元。

      第八條 支付方式

      1、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內,發包人支付設計費總額的_____%,計_______________萬元作為定金(合同結算時,定金抵作設計費)。

      2、設計人提交_______________設計文件后三天內,發包人支付設計費總額的_____%,計________________萬元;之后,發包人應按設計人所完成的施工圖工作量比例,分期分批向設計人支付總設計費的_____%,計_______________萬元,施工圖完成后,發包人結清設計費,不留尾款。

      3、雙方委托銀行代付代收有關費用。

      第九條 雙方責任

      1、發包人責任

     。1)發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內容,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設計人提交基礎資料及文件,并對其完整性、正確性及時限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設計人違反國家有關標準進行設計。

      發包人提交上述資料及文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內,設計人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交付設計文件時間順延;發包人交付上述資料及文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重新確定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

     。2)發包人變更委托設計項目、規模、條件或因提交的資料錯誤,或所提交資料作較大修改,以致造成設計人設計返工時,雙方除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或另訂合同)、重新明確有關條款外,發包人應按設計人所耗工作量向設計人支付返工費。

      在未簽訂合同前發包人已同意,設計人為發包人所做的各項設計工作,發包人應支付相應設計費。

     。3)在合同履行期間,發包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的定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發包人應根據設計人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

      (4)發包人必須按合同規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為設計人設計開工的標志。未收到定金,設計人有權推遲設計工作的開工時問,且交付文件的時間順延。

     。5)發包人應按本合同規定的金額和日期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應支付金額______%的逾期違約金,且設計人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順延。逾期超過30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并書面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的上級或設計審批部門對設計文件不審批或本合同項目停緩建,發包人均應支付應付的設計費。

     。6)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比合同規定時間提前交付設計文件時,須征得設計人同意,不得嚴重背離合理設計周期,且發包人應支付趕工費。

     。7)發包人應為設計人派駐現場的工作人員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條件及必要的勞動保護裝備。

     。8)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國家標準圖、部標準圖及地方標準圖由發包人負責解決。

     。9)承擔本項目外國專家來設計人辦公室工作的接待費(包括傳真、電話、復印、辦公等費用)。

      2、設計人責任

      (1)設計人應按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技術規范、標準進行設計,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內容、時間及份數向發包人交付設計文件,并對提交的設計文件的質量負責。

      (2)設計合理使用年限為________年。

     。3)負責對外商的設計資料進行審查,負責該合同項日的設計聯絡工作。

     。4)設計人對設計文件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由于設計人設計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設計人除負責采取補救措施外,應免收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并根據損失程度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數額由雙方商定為實際損失的______%。

     。5)由于設計人原因,延誤了設計文件交付時間,每延誤一天,應減收該項目應收設計費的千分之二。

     。6)合同生效后,設計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應雙倍返還發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7)設計人交付設計文件后,按規定參加有關上級的設計審查,并根據審查結論負責不超出原定范圍的內容做必要調整補充。設計人按合同規定時限交付設計文件一年內項目開始施工,負責向發包人及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處理有關設計問題和參加竣工驗收。在一年內項目尚未開始施工,設計人仍負責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發包人適當收取咨詢服務費,收費額由雙方商定。

      第十條 保密

      雙方均應保護對方的知識產權,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對對方的`資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復制或向第三人轉讓或用于本合同項目外的項目。如發生以上情況,泄密方承擔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糾紛解決方式

      1、本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發生爭議,發包人與設計人應及時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

      2、調解不成時,雙方當事人同意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雙方當事人未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當事人又未達成仲裁書面協議的,可向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合同生效及其他

      1、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派專人長期駐施工現場進行配合與解決有關問題時,雙方應另行簽訂技術咨詢服務合同。

      2、設計人為本合同項目的服務至施工安裝結束為止。

      3、本工程項目中,設計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設備的生產廠或供貨商。發包人需要設計人配合建筑材料。設備的加工訂貨時,所需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發包人委托設計人配合引進項目的設計任務,從詢價、對外談判、國內外技術考察直至建成投產的各個階段,應吸收承擔有關設計任務的設計人員參加。出國費用,除制裝費外,其他費用由發包人支付。

      5、發包人委托設計人承擔本合同內容以外的工作服務,另行簽訂協議并支付費用。

      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7、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即生效,一式_____份,發包人_____份,設計人_____份。

      8、本合同生效后,按規定應到項目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部門備案;雙方認為必要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雙方履行完合同規定的義務后,本合同即行終止。

      9、雙方認可的來往傳真、電報、會議紀要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發包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項目經理:(簽字)

      住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設計人:(簽字蓋章)

      住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蓋章)

      備案號:

      備案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鑒證意見:

      經辦人:

      鑒證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工程合同 篇3

      立協雙方:朱XX(以下簡稱乙方)

      湖塘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甲方)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湖塘街道農貿市場鋼棚

      2、工程地點:湖塘街道XX

      3、工程內容:搭鋼棚300平方,每平方160元,計48000元。

      二、工程承包范圍:本工程為施工圖范圍內包工包料,一次包定。

      三、工程工期:從年____月____日起到年____月____日止。四,工程質量及技術要求:本工程嚴格按照施工圖紙規范施工,質量必須達到合格及以上。

      五、工程款的結算及支付本工程為合同價(大寫):肆萬捌仟元,人民幣:48000.00元,工程完工并經驗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希雙方共同信守。

      甲方(蓋章):

      代表(簽字):

      乙方(蓋章):

      簽訂日期: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合同 篇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間合同協議書第四百二十四、第四百二十六條規定,經委托方和居間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本著誠實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則,雙方訂立以下合同條款,共同遵守并執行。

      委托方: 居間方: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第一條:事項確認

      委托方確認是經居間方介紹才獲得該工程項目信息,并確認居間方為委托方與礦主方龍里縣巨潮礦產品有限公司簽訂該項目施工合同的居間人。

      第二條:委托方責任: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支付居間費的人,具有能夠承擔該工程項目的施工能力。

      2、能與居間人簽訂該工程項目的居間協議,誠實信用履行該工程項目的`居間協議。

      第三條:居間方責任:

      1、給委托方提供準確工程信息及工程項目地址。

      2、自行承擔該工程項目活動期間的一切費用和自身的安全責任,直至委托方與礦主方龍里縣巨潮礦產品有限公司簽訂該工程項目的承建施工合同。

      3、在施工期間,居間方應積極配合委托方處理,施工事務時,以及施工過程中委托方和礦主方的協調工作。

      第四條:委托方與礦主方龍里縣

      巨潮礦產品有限公司簽訂該工程項目施工合同之日起,居間人的居間活動結束,此工程項目居間合同協議書雙方簽字生效,雙方不得任何理由反悔。

      1、委托方與建設方簽訂該工程項目:重晶石開采,石方、土方的開挖。

      2、委托方重晶石石方每立方,土方硅礦。

      第五條:付款方式

      1、委托方按每月進度款足額支付居間費給居間方。

      2、委托方得到建設方的進度款時,在三個工作日內向居間方支付居間費。

      3、該工程完工之后,委托方得到建設方支付的結算款后,三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居間費,不得任何理由拖欠余款。

      第六條:如委托人不按時支付居間費,居間人可憑此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或申請支付令。按工程并且要委托方與建設簽訂的工程項目總量計算,居間人所得的居間費,另外加收5%的延遲費用。本合同支付完畢后此協議自然失效。

      委托人: 居間人:

      身份證: 身份證:

      電 話: 電 話:

      年 月 日

    工程合同 篇5

      發包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單位: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本工程具體情況,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書,以約束雙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況: 工程

      建筑面積: 平方米 建筑高度: 米

      建筑層數: 層 結構類型:框架(磚混)

      二、承包范圍與內容:

      室內的地磚、廚房、衛生間鑲貼墻磚及材料運輸。

      三、承包方式:包人工費 。

      四、承包價格:按實貼面積計算墻面元/M2;地面 元/M2。

      五、工程期限:從 年 月 日

      到 年 月 日結束(遇不可抗力順延工期,若無故拖延一天,罰款1000元)。

      六、付款方式:工程結束付工程造價的80%,交工后一個月內付15%,余下5%維修期滿付清(建立身份證復印件式臺賬,人及證件必須相符,本人簽字并按手。

      七、質量要求:

      1、乙方承包的分項工程按國家質量標準驗收,必須達到合格或優良工程驗收標準。

      2、乙方必須嚴格按圖施工,按規范施工,按現場技術人員制訂的.方案施工,聽從現場技術人員的指揮,積極主動配合其它工種人員的工作。

      3、根據甲方提供的材料尺寸,按規范要求排磚、拼縫、鑲貼,表面平整度必須符合要求。并做好已鋪貼好的成品保護工作。

      4、因乙方原因導致工程達不到規范、標準要求,造成返工所發生材料及人工費等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甲方不予計算工作量。工期不予順延,情節嚴重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八、機具的控制:甲方提供垂直運輸機械,其余運輸工具及鋪貼工具乙方自備。

      九、安全要求:工人必須持證上崗,進工地前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培訓操作,必須按照國家安全施工規范標準要求施工,禁止違章作業,否則出現工傷事故,全部由乙方負責。

      十、違約責任:

      1、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停工或窩工延誤的,每延期一天乙方自愿支付甲方違金1000元。

      2、乙方應妥善保護施工現場的建筑物及設施,如造成損失照價賠償。

      3、因一方原因,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 應通知對方,辦理合同終止手續,并由責任方賠償對方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十一、 其他約定:

      1、乙方應自覺愛護甲方施工現場內的機械、工器具等其他財產且有保護本班組及其他班組成品半成品及其他勞動成果的責任,如有破壞將追究其相關責任,工作完成后需及時清理場地;做到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節約材料,合理利用材料,杜絕浪費,如有浪費則按其浪費部分價值的二倍在結算中扣除。

      2、其它未盡事宜,甲、乙方隨時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

      3、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至結束內有效,待工程結束后自動作廢。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程合同 篇6

      一、定義與解釋

      第一條 定義,本合同(按下文所定義的)中的下列詞和用語,除文中另有要求者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含義:

      1.1 雇主是指本合同所指明的當事人以及取得此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除非承包商同意,不包括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本合同中的雇主為_________(填入名稱)。

      1.2 承包商是指其投標書已為雇主接受的當事人以及取得此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除非雇主同意,不指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本合同中的承包商為_________(填入名稱)。

      1.3 分包商是指本合同中指定作為分包工程某一部分的分包商的任何當事人,或由工程師同意已將工程的某一部分分包給他的任何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不指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

      1.4 工程師是指雇主為本合同目的而指定作為工程師,或由雇主隨時指定并書面通知承包人要為本合同的目的替代上述指定的工程師以工程師身份行事的工程師。本合同中的工程師是指_________(填入名稱)。

      1.5 工程師代表是指由工程師根據本合同隨時指定的人員。

      1.6 合同是指合同條款及其附件,包括說明書、圖紙、規范、工程量表、投標書、中標函、合同協議書,以及其他明確列入中標函或合同協議書(如已完成)中的此類進一步的文件。

      1.7 規范是指合同中包括工程規范,以及根據第95條規定的或由承包商提出并經工程師批準的對規范的任何修改或增補。

      1.8 圖紙是指工程師根據合同規定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圖紙、計算書和類似性質的技術資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供并經工程師批準的所有圖紙、計算書、樣品、圖樣、模型、操作和維修手冊以及類似性質的其他技術資料。

      1.9 工程量表是指構成投標書一部分的已標價的以及完成的工程量表。

      1.10 投標書是指承包商根據合同的各項規定,為工程的實施、完成和任何缺陷的修補,向雇主提出并為中標函接受的報價書。

      1.11 中標函是指雇主對投標書的正式書面接受。

      1.12 合同協議書是指本合同第26條所述的合同協議書。

      1.13 投標書附件是指附于本合同之后并包括在投標書格式內的附件。

      1.14 開工日期是指承包商接到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發出開工通知書的日期。

      1.15 竣工時間是指合同規定從工程開工日期算起到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區段施工結束并且通過竣工檢驗的時間。

      1.16 竣工檢驗指合同規定的或由工程師與承包商另行商定的檢驗,這些檢驗是由承包商在雇主對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區段接收之前進行的。

      1.17 移交證書是指依據第93條頒發的證書。

      1.18 合同價格是指中標函中寫明的按照合同規定,為了工程的實施、完成及其任何缺陷的修補應付給承包商的金額。

      1.19 保留金是指雇主根據第92.2(a)規定留存的所有金額的總和。

      1.20 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視情況為二者之一。

      1.21 永久工程是指根據合同將實施建造的永久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1.22 臨時工程是指在工程實施、完成和修補其任何缺陷時需要或有關的所有各種臨時工程,但承包人的設備除外。

      1.23 工程設備是指預定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械、儀器以及類似設備。

      1.24 承包商的設備是指在工程實施、完成及其缺陷修補中所需要的全部裝置和任何性質的物品,但不包括預定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設備、材料或其他物品。

      1.25 區段是指在合同中具體指定作為一個區段的工程的一部分。

      1.26 現場是指由雇主提供的用于進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確指定為現場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場所。

      1.27 費用是指在現場之內或之外已正當發生或將要發生的全部費用,包括管理費和應合理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潤補貼。

      1.28 日是指歷法日。

      1.29 外幣是指工程所在國之外的任一國家的貨幣。

      1.30 書面函件是指任何手寫、打字或印刷的通訊,包括電傳、電報和傳真。

      第二條 解釋

      2.1 凡指當事人或當事人各方的詞應包括公司和企業以及任何具有法定資格的組織。

      第三條 單數和復數

      3.1 僅表明單數形式的詞也包括復數含義,視合同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第四條 通知、同意、批準、證明和決定

      4.1 在合同條款中,無論何處述及由任何人發出或頒發任何通知、同意、批準、證明或決定,除另有說明者外,均指書面的通知、同意、批準、證明或決定,而通知、證明或決定字樣均應據此解釋。對于任何此類同意、批準、證明或決定都不應被無故扣壓或拖延。

      二、合同的內容和范圍

      第五條 一般規定

      5.1 本合同的內容和范圍詳細規定在本合同的附件當中,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還包括提供本合同指定或從本合同中合理地推知需要提供的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所需的一切勞力、材料、施工設備、臨時性工程和不論臨時性或永久性的各物。

      第六條 承包商的工作范圍

      _________。

      第七條 雇主的工作范圍

      _________。

      三、工程師及工程師代表

      第八條 工程師的職責和權力

      8.1 工程師應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

      8.2 工程師可行使合同中規定的或者合同中必然隱含的權力。但是,如果根據雇主任命的工程師的條件,要求工程師在行使上述權力之前,應得到雇主的具體批準,則此類要求的細節應在本合同予以表明。否則,即應視為工程師在行使此類權力時均已事先經雇主批準。

      8.3 除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外,工程師無權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義務。

      第九條 工程師代表

      9.1 工程師代表應由工程師任命并對工程師負責,應該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師根據第9.2、9.3款可能授予他的職責和權力。

      9.2 工程師可以將賦予他自己的職責和權力委托給工程師代表并可隨時撤回此種委托。任何此類委托或撤回均應采取書面形式,并且在其副本送達雇主和承包商之后,始得發生效力。

      9.3 由工程師代表按工程師的'委托向承包商發出的任何信函均與工程師發出的信函具有同等效力。但:

     。╝)因為工程師代表的失誤,未曾對任何工作、材料或工程設備發出否定意見,不應影響工程師對該工作、材料或工程設備提出否定意見,并發出進行改正的指示的權力;

      (b)若承包商對工程師代表的任何函件有任何質疑,他可將該問題提交給工程師,工程師應對此信函的內容進行確認,否定或更改。

      9.4 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可任命任意數量的人員協助工程師代表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工程師代表應將此類人員的姓名、職責和權力范圍通知承包商。上述助理無權對承包商發布任何指示,除非此類指示對他們行使助理的職責和確保他們根據合同規定材料、工程設備或工藝質量進行驗收是必不可少的,任何助理為此目的的發出的任何指示均應視為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示。

      第十條 書面指示

      10.1 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發出指示,若工程師認為由于某種原因有必要以口頭形式發出任何此類指示,承包商應遵守該指示。工程師可在該指示執行之前或之后,用書面形式對其口頭指示加以確認,在這種情況下應認為此類指示是符合本款規定的。若承包商在7天內以書面形式加以否認,則此項指示應視為是工程師的指示。本條規定應同樣適用于工程師代表和任何根據合同任命的工程師的或工程師代表的助理發出的指示。

      第十一條 工程師應行為公正

      11.1 凡按照合同規定要求工程師自行:

     。╝)表明他的決定、意見或同意,或

     。╞)表示他的滿意或批準,或

     。╟)確定價值,或

     。╠)采取可能影響雇主或承包商的權利和義務的行動時,他應在合同條款規定內,并兼顧所有條件的情況下,做出公正的處理。任何此類決定、意見、贊同,表示滿意或批準、確定的價值或采取的行動,均可按合同規定予以公開、復查或修正。

      四、轉讓與分包

      第十二條 合同轉讓

      12.1 沒有雇主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將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利益或好處進行轉讓,但下列情況除外:

     。╝)按合同規定應支付或將支付的以承包商的銀行為受款人的費用,或者

     。╞)把承包商從任何責任方那里獲得免除其責任的權利轉讓給承包商的保險人。

      第十三條 分包

      13.1 承包商不得將整個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沒有工程師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將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此類同意均不應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責任或義務,承包商應將任何分包商、分包商的代理人、雇員或工人的行為、違約或疏忽,完全視為承包商自己及其代理人、雇員或工人的行為、違約或疏忽一樣,并為之負完全責任。但對下列情況承包商無需取得同意:

     。╝)提供勞力,或

      (b)根據合同的規定采購材料,或

     。╟)合同中已被指定的分包商對工程的任何一部分進行分包。

      第十四條 分包商義務的轉讓

      14.1 當分包商在所進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貨物、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等方面,為承包商承擔了合同規定的缺陷責任期限結束后的任何期間須繼續承擔的任何連續義務時,承包商在根據雇主的要求和由雇主承擔費用的情況下,在缺陷責任期滿之后的任何時間,將上述未終止的此類義務的權益轉讓給雇主。

      五、合同文件

      第十五條 語言和法律

      15.1 擬定合同文件的語言為_________(填入語言名稱),其主導語言為_________(如果有二種以上的語言時)

      15.2 適用于本合同并據以對合同進行解釋的法律為在_________國家生效的法律。

      第十六條 合同文件的優先次序

      16.1 構成合同的文件被認為是互為說明的,但在發生分歧時,則應由工程師對此作出解釋或校正,工程師并應就此向承包商發布有關指示,在此情況下,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構成合同的文件的優先次序為:

      (a)合同協議書;

     。╞)中標函;

     。╟)投標書;

     。╠)本合同;

     。╢)規范和圖紙;

     。╣)構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條 圖紙和文件的保管與提供

      17.1 圖紙由工程師單獨保管,但應免費提供給承包商兩套復制件。承包商需要更多復制件時,其費用自行負擔。除非為執行合同絕對需要,承包商在未經工程師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將雇主或工程師提供的圖紙、規范和其他文件用于第三方或轉讓給第三方。在發出缺陷責任證書時,承包商應將根據合同提供的全部圖紙、規范和其他文件退還給工程師。

      17.2 承包商應將其按合同規定提供的并經工程師批準的全部圖紙、規范和其他文件的四套復印件提交給工程師,同時對于不能復制成相同規格的任何資料亦應提交一套可復制的副本。此外,承包商應按工程師的書面要求提交更多的上述圖紙、規范和其他文件的復印件供雇主使用,其費用由雇主支付。

      17.3 上述提供給承包商的或由承包商提供的圖紙的一套復印件應由承包商保留在現場,該套圖紙應可隨時提供給工程師和任何由工程師書面授權的其他人員檢查和使用。

      第十八條 進展中斷

      18.1 如果工程師未在合理時間內發出進一步的圖紙和指示并有可能造成工程計劃和施工的延誤或中斷時,承包商應向工程師呈交通知書,并同時向雇主呈交副本。該通知書應包括所需的圖紙或指示,需要的原因和時間,以及如果延誤會使工程誤期或中斷等詳細說明。

      第十九條 圖紙誤期和誤期的費用

      19.1 在任何情況下,如因工程師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時間內發出承包商按18.1款發出和通知書中已說明了的任何圖紙或指示,而使承包商蒙受誤期和/或招致費用的增加時,則工程師在與雇主和承包商作出必要的協商后,應作出如下決定:

     。╝)根據合同規定,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利,和變更原合同的權利。

     。╞)需增加到合同價格上去的此類費用的數額,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二十條 承包商未能提交圖紙

      20.1 如果工程師未曾或不能發生任何圖紙或指示的全部或部分原因是由于承包商未能按合同的要求提交圖紙、規范或其他文件,則工程師在根據第19.1款規定作出決定時,應將承包商的這一失誤考慮在內。

      第二十一條 補充圖紙和指示

      21.1 為使工程合理而正確地施工和竣工,以及為修補其中的任何缺陷,工程師應有權不斷向承包商發出此類補充圖紙和指示。承包商應貫徹執行并受其約束。

      第二十二條 由承包商設計的永久工程22.1 凡合同中明文規定應由承包商設計部分永久工程時,承包商應將下列文件提交工程師批準:

     。╝)為使工程師對該項設計的適用性和完備性感到滿意所必須的圖紙、規范、計算結果及其它材料,以及

     。╞)使用和維修手冊連同竣工后永久工程圖紙,這些資料須足夠地詳細,以使雇主能夠對采用該設計的永久工程進行使用、維護拆卸、重新裝配和調整。在此類使用和維修手冊連同竣工圖紙未提交并獲得工程師批準之前,不能認為該工程已經竣工并可按合同規定進行接收。

      第二十三條 責任不受批準影響

      23.1 工程師根據合同規定進行的批準,不應解除合同中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責任。

      六、一般義務

      第二十四條 承包商的一般責任

      24.1 承包商應按照合同各項規定,以應有的精心和努力,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對工程進行設計、施工和竣工,并修補其任何缺陷。承包商應為該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竣工以及為修補其任何缺陷而提供所需的不管是臨時的還是永久的全部的工程監督、勞務、材料、工程設備、承包商所用設備以及其他物品,只要提供上述物品的必要性在合同內已有規定或可以從合同中合理地推論得出。

      第二十五條 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

      25.1 承包商應對所有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穩定和安全負全部責任。承包商對不是由他編制的永久工程的設計或規范或者任何臨時工程的設計或規范不應承擔責任。凡是合同中明確規定由承包商設計的部分永久工程,盡管有工程師的任何批準,承包商應對該部分工程負全部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合同協議

      26.1 在被邀請簽約時,承包商應同意簽訂并履行合同協議書,該協議書的擬定和簽訂費用由雇主負擔。

      第二十七條 履約保證

      27.1 承包商應在收到中標函之后28天內,按投標書附件中注明的金額取得擔保,并將此保函提交給雇主。當向雇主提交此保函時,承包商應將這一情況通知工程師。提供的擔保機構須經雇主同意。除非合同另有規定外,執行本款時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商負擔。

      第二十八條 履約保證的有效期

      28.1 在承包商根據合同完成施工和竣工,并修補了任何缺陷之前,履約保證將一直有效。但在根據本合同發出缺陷責任證書之后,即不應對該擔保提出索賠,并應在上述缺陷責任證書發出后14天內將該保函退還給承包商。

      第二十九條 根據履約保證的索賠

      29.1 在任何情況下,雇主在按照履約擔保提出索賠之前,皆應通知承包商,說明導致索賠的違約性質。

      第三十條 現場視察

      30.1 在承包商提交投標書之前,雇主應向承包商提供由雇主或雇主代表根據有關該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質資料,但是承包商應對他自己對上述資料的解釋負責。

      30.2 應當認為承包商在提交投標書之前,已對現場和其周圍環境及與之有關的可用資料進行了視察和檢查,并對以下幾點在費用和時間方面的可行性感到滿意:

      (a)現場的形狀和性質,包括地質條件;

     。╞)水文的和氣候的條件;

     。╟)為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圍和性質;

     。╠)進入現場的手段以及承包商可能需要的食宿條件。應當認為承包商的投標書是以雇主提供的可利用的資料和承包商自己進行的上述視察和檢查為依據的。

      第三十一條 投標書的完備性

      31.1 應當認為承包商對自己的投標書以及工程量表中開列的各項費率和價格的正確性與完備性是滿意的,除非合同中另有規定,所有這些應包括了他根據合同應當承擔的全部義務,包括有關物資、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的提供或者為意外事件準備的臨時金額,以及該工程的正確實施、竣工和修補其任何缺陷所必須的全部有關事宜。

      第三十二條 不利的外界障礙或條件

      32.1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承包商如果遇到了外界障礙或條件,在他看來這些障礙和條件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也無法預見到的,則承包商應立即就此向工程師提出有關通知,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收到此類通知后,如果工程師認為這類障礙或條件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無法合理地預見到的,在與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應決定:

     。╝)按合同規定,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力,和

      (b)確定因遇到此類障礙或條件可能會使承包商發生的任何費用額,并將該費用額加到合同價格上。工程師應將上述決定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另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此類決定應將工程師可能簽發給承包商的與此有關的任何指示,以及在無工程師具體指示的情況,承包商可能采取的并可為工程師接受的任何合理恰當的措施考慮在內。

      第三十三條 遵照合同工作

      33.1 除法律上或實際上不可能做到者外,承包商應嚴格按照合同進行工程施工和竣工,并修補其任何缺陷,以達到工程師滿意的程度。在涉及或關系到該工程的任何事項上,無論這些事項在合同中寫明與否,承包商都要嚴格遵守與執行工程師的指示。承包商應當只從工程師處取得指示,或根據第8.11條的規定,從工程師代表處取得指示。

      第三十四條 提交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進度計劃

      34.1 承包商應當在中標函簽發日之后,以工程師規定的適當格式和詳細程序,向工程師遞交一份工程進度計劃,以取得工程師的同意。無論工程師何時需要,承包商還應以書面形式提交一份對其進行工程施工所擬采用的安排和方法的總說明,以供參考。

      34.2 無論何時,如果工程師認為,工程的實際進度不符合第34.1款中已經同意的進度計劃時,承包商應根據工程師的要求提出一份修訂過的進度計劃,表明為保證工程按期竣工而對原進度計劃所作的修改。

      第三十五條 提交現金流量估算

      35.1 在中標函簽發日之后,承包商應按季度向工程師提交承包商根據合同將有權得到的全部支付的詳細現金流通量估算,以供其參考。此后,若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商還應按季度提供修訂的現金流通量估算。詳細的現金流通量估算提交的時間應為_________天。

      第三十六條 不解除承包商的義務或責任

      36.1 向工程師提交并經其同意的上述進度計劃或提供的上述一般說明或現金流通量估算,并不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義務或責任。

      第三十七條 承包商的監督

      37.1 只要工程師認為是為正確履行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義務所必需的,承包商應在工程的施工期間及其后提供一切必要的監督。承包商或經工程師批準的一位合格的并授權的代表應用其全部時間對該工程進行監督。上述批準可由工程師隨時撤回。該授權代表應代表承包商接受工程師的指示,或根據第8~11條的規定接受工程師代表的指示。

      37.2 如果工程師撤回了對代表的批準,承包商在接到此類撤回通知后,考慮到下述條款中提及的撤換人員的要求,在實際可能的限度內應盡快將該代表調離該工程,以后也不得再雇用該人員擔任該工程的任何職務,而代之以經工程師批準的另一代表。

      第三十八條 承包商的雇員

      38.1 承包商應向現場提供與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有關的下述人員:

     。╝)熟悉他們各自行業的、有經驗的技術助理及有能力對工程進行正確監督的工長和領班,以及

      (b)為使承包商適當并按期履行合同義務所需要的此類熟練的、半熟練的技工和非技術工人。

      38.2 工程師應有權反對并要求承包商立即從該工程中撤掉由承包商提供的而工程師認為是瀆職者或不能勝任工作或玩忽職守的任何人員,以及工程師從其他方面考慮認為不宜留在現場的人員,而且無工程師的同意不得允許這些人員重新從事該工程的工作。從該工程撤走的任何此類人員,應盡快予以更換。

      第三十九條 測定并標示

      39.1 承包商應對下述工作負責:

      (a)根據工程師書面給定的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和參考標高,對工程進行準確的放線。

     。╞)上述規定的工程所有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及其準線的正確性。

      (c)提供與上述工作有關的一切必要的儀器、裝置和勞務。在工程施工期間的任何時候,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或基準線出現任何差錯,當工程師要求對此進行糾正時,承包商應以自己的費用糾正此類差錯,以使工程師滿意。若此類差錯是由工程師以書面形式提供的不正確數據所致,則工程師應根據第84條的規定決定增加合同價格,并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39.2 工程師對任何放線工作或任何基準或標高的檢查均不能在任何方面解除承包商對上述各項的精度所負的責任,承包商應仔細保護和保留好一切水準點、視準軌、測樁和工程放線所用的其他物件。

      第四十條 鉆孔和勘探開挖

      40.1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的任何時間內,如果工程師要求承包商鉆孔,或進行勘探開挖,則應根據第83條規定以指示形式下達這一要求。但工程量表中已經包括了涉及此類工作的項目或備用金額者除外。此類勘探開挖應被認為包括疏浚。

      第四十一條 安全、保衛和環境保護

      41.1 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的整修過程中,承包商應當:

     。╝)高度重視所有授權駐在現場的人員的安全,并保持現場和工程的井然有序,以免發生人身事故;

      (b)為了保護工程,或為了公眾的安全和方便,或為了其他原因,在確有必要的時間和地點,或在工程師或任何有關當局提出要求時,自費提供并保持一切照明、防護、圍欄、警告信號和看守;以及

     。╟)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驟,以保護現場及其附近的環境,并避免由其施工方法引起的污染、噪聲或其他后果對公眾造成人身或財物方面的傷害或妨礙。

      第四十二條 雇主的責任

      42.1 根據第66條的規定,如果雇主用自己的工作人員在現場工作,在這方面他應當:

     。╝)對所有授權在現場的人員的安全負全面責任;以及

      (b)保持現場的井然有序,以防對這些人員造成危險。

      42.2 如果根據第66條的規定,雇主在現場還雇用其他承包商時,雇主應同樣地要求這些承包商在安全和避免危險方面負同樣責任。

      第四十三條 工程的照管

      43.1 從工程開工日期起直到頒發整個工程的移交證書的日期止,承包商應對工程以及材料和待安裝的工程設備等的照管負完全責任。照管工程的責任應隨移交證書一起移交給雇主。但:

     。╝)如果工程師為永久工程的某一區段或部分頒發了移交證書,則承包商從頒發移交證書之日起,即應停止對那一區段或部分的照管責任,此時對那一區段的照管責任移交給雇主;

     。╞)承包商應對那些在缺陷責任期內他應予完成的任何未完成的工程及供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照管負完全責任,直到此類未完成的工程根據第82條的規定完工為止。

      第四十四條 彌補損失或損壞的責任

      44.1 在承包商負責照管期間,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待用的材料或設備出現任何損壞,除第46.1款限定的風險情況外,不論出于什么原因,承包商均應自費彌補此類損失或損壞,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符合合同的規定,達到工程師滿意的程度。按照第82條對承包商責任的規定,承包商亦應對其在進行作業過程中造成的對工程的任何損失或損壞承擔責任。

      第四十五條 由于雇主風險造成的損失或損壞

      45.1 當任何此類損失或損壞是由于第46.1款所限定的任何風險造成的,或是與其他風險相結合造成時,若工程師提出要求,則承包商應按該要求的程度修補這些損失或損壞,而工程師應按第84條的規定決定增加合同價格,并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如果是由于多種風險相結合造成的損失或損壞,則工程師在作出上述決定時,應考慮到承包商和雇主的責任所占的比例。

      第四十六條 雇主的風險

      46.1 雇主的風險是指:

     。╝)戰爭、敵對行動、入侵、外敵行動;

      (b)叛亂、革命、或軍事政變或篡奪政權,或內戰;

     。╟)由于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燒后的核廢物、放射性毒氣爆炸,或任何爆炸性裝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險性能所引起的離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飛行的飛機或其他飛行裝置產生的壓力波;

     。╡)騷亂或混亂,但對于完全局限于承包商或其分包商雇用人員中間且是由于從事本工程而引起的此類事件除外;

     。╢)由于雇主使用或占用合同規定提供給他的以外的任何永久工程的區段或部分而造成的損失或損害;

      (g)因工程設計不當而造成的損失或損壞,而此類設計又不是由承包商提供或由承包商負責的;

     。╤)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通常無法預測和防范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

      第四十七條 工程和承包商設備的保險

      47.1 在不限制第43~36條中規定的承包商和雇主的義務和責任的條件下,承包商應:

      (a)以全部重置成本對工程,連同材料和工程配套設備進行保險;

     。╞)以重置成本15%的附加金額,以補償修復損失和損害的任何附加費用以及由此修復引起的額外費用,包括業務費以及拆除和遷移工程的任何部分和遷移任何性質的廢棄物的費用;

      (c)投保承包商運至現場的承包商的設備和其他物品,以得到一筆足夠在現場能重置這些設備和物品的金額。

      第四十八條 投保范圍

      48.1 對于第47.1款中的(a)和(b)兩項中的保險,應以承包商和雇主的聯合名義進行投保,并應包括:

     。╝)從現場開始工作至頒發有關工程或其任保區段或部分的移交證書為止,雇主和承包商遭受的除第50.1款規定的情況以外的由任何原因引起的全部損失或損害;以及

     。╞)由承包商負責的,在缺陷責任期內,由發生于缺陷責任期開始之前的原因造成的損失或損害;為履行第82條規定的承包商義務而進行的任何作業過程中由他造成的損失或損害。

      第四十九條 對未能取得金額的責任

      49.1 任何未保險的或未能從承保人那里收回的金額,應由雇主或承包商根據第43~46條的規定承擔責任。

      第五十條 除外項目

      50.1 第47.1款中所述的保險,對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或損害不應承擔義務:

     。╝)戰爭、敵對行動、入侵、外敵行動;

      (b)叛亂、革命或軍事政變或篡奪政權,或內戰;

      (c)由于任何核燃料或其燃燒后的核廢物、放射性毒氣爆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裝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險性能所引起的離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飛行的飛機或其他飛行裝置產生的壓力波。

      第五十一條 人身或財產的損害

      51.1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保障雇主免于承受與上述有關的任何損失或索賠:

     。╝)任何人員的死亡或受傷;或者(b)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但工程除外。

      51.2 上述人身或財產的損害系在工程實施和完成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過程中發生的,或由其引起的,同時還應保障雇主免受為此或與此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但下述所限定的情況除外:

      (a)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占有的土地;

     。╞)雇主在任何土地上、越過該土地之下、之內或穿過其間實施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權利;

     。╟)按合同規定實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導致的無法避免的對財產的損害;

     。╠)由雇主、雇主代理人、雇員或不是該承包商雇用的其他承包商的任何行為或疏忽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財產的損失或損害,為此或與此有關的任何索賠、訴訟費、指控費用、其他費用,或者是當承包商、其雇員或代理人也對這類損傷或損害負有部分責任時,應公平合理地考慮到與雇主、其雇員或代理人、或其他承包商對該損傷或損害所負責的程序相應的那一部分損傷或損害。

      第五十二條 雇主提供的保證

      52.1 雇主應保證承包商免于承擔有關第51.2款所述的例外情況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費用。

      第五十三條 第三方保險

      53.1 在不限制第51條規定的承包商和雇主的義務和責任的條件下,承包商應以承包商和雇主的名義,對由于履行合同引起的任何人員或工程以外的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進行責任保險,但第51.2款中第(a)、(b)和(c)項限定的情況除外。此項保險金額至少應為投標書附件中所規定的數額。

      53.2 保險單中應包括一條交叉責任條款,使該保險對分別保險的承包商和雇主均適用。

      第五十四條 人員的事故或受傷

      54.1 承包商應對他為此工程雇用的任何人員進行此種責任保險,并應在全部雇用期間內持續上述保險。但對于任何分包商雇用的任何人員,如該發包商已對上述人員進行了責任保險,這樣雇主就根據保險單得到保險,則本款前述的承包商保險義務即得到履行,但在需要時,承包商應要求此分包商向雇主出示此項保險的保險單及本期保險金的支付收據。

      第五十五條 人員事故保險

      55.1 承包商應對事故投保責任險。在整個工程期間,只要有人被雇傭,承包商就應當繼續投保責任事故險。對于分包商雇傭的人員,如果分包商根據本款已經對其所雇傭的人員投保責任事故險,使雇主能夠根據保險合同得到賠償,那么承包商對被保險人的義務也得到履行;但是如果需要,承包商應當要求該分包商向雇主提供保險單以及支付保險費的收據。

      第五十六條 保險證據和保險條款

      56.1 承包商應在現場工作開始之前向雇主提供證據,說明按照合同要求投保的險種已經生效,并應在開工之日起84天之內向雇主提供保險單。在向雇主提供上述證據和保險單時,承包商應同時將此情況通知工程師。上述保險單應與中標函簽發前所同意的總條件一致。承包商就根據雇主同意的條件,在承保人處投保其負責的所有保險項目。

      第五十七條 保險的充分性

      57.1 承包商應把工程施工的性質、范圍或進度計劃方面的變化情況通知承保人,并保證按合同條款在整個期間內有完備的保險。并在需要時,向雇主出示生效的保險單及本期保險費的支付收據。

      第五十八條 對承包商未辦保險的補救

      58.1 若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進行任何投保并保持其有效,或者未在第57.1款要求的期限內向雇主提供各項保險單,則在任何此種情況下,雇主均可以進行任何此類保險并保持其有效,支付為此目的的可能需要的任何保險費,并可隨時從任何應付或將付給承包商的款項中扣除上述支付的費用,或視為到期債款向承包商收回上述費用。

      第五十九條 遵守保險單規定的條件

      59.1 若承包商或雇主未能遵守根據合同生效的保險單規定的條件,責任方應保證另一方免受此類失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和索賠。

      第六十條 遵守法令、規章

      60.1 承包商應在一切方面,包括發出所有的通知和交納所有的費用,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與該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有關的任何國家的或州的法規、法令或其他法律,或任何規章,或任何地方或其他正式合法當局的實施細則;以及

      (b)其財產或權利受到或可以受到該工程以任何方式影響的公共團體和公司的規章制度。

      60.2 承包商應保證雇主免于承擔由于違反上述任何此類規定的任何罰款和責任。但雇主應負責獲得工程進行所需要的任何規劃、區域劃分或其他類似的批準,并應根據第52.1款的規定對承包商給予保障。

      第六十一條 化石的保護

      61.1 在工程現場發掘出的所有化石、硬幣、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結構以及具有地質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跡或物品,就雇主和承包商之間而言,均應被視為屬于雇主的絕對財產。承包商應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任何此類物品,并且一旦發現上述物品,應在移動之前,立即將此類發現通知工程師,并執行工程師關于處理上述物品的指示。如果由于此類指示使承包商蒙受延誤進度和/或招致費用的增加,則工程師應在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作出如下決定:

      (a)根據第77條規定,給予承包商獲得任何延長工期的權利,以及

     。╞)在合同價格中加上此類費用的數額,并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六十二條 專利權

      62.1 承包商應保護和保障雇主免于承擔由于工程所用的或與工程有關的或供工程使用的任何承包商的設備、材料或工程設備方面侵犯任何專利權、設計商標或名稱或其他受保護的權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賠和訴訟,并應保護和保障雇主承擔由于導致或與此有關的一切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但如果此種侵犯是由于遵照工程師提供的設計或技術規范引起者除外。

      第六十三條 礦區使用費

      63.1 除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支付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礫石,粘土或其他各種材料的一切噸位費和其他礦區使用費、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賠償費。

      第六十四條 對交通和毗鄰財產的干擾

      64.1 在符合合同要求的范圍內,在進行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必需的一切操作時,不應給下列各方帶來不必要的和不適當的干擾:

     。╝)公眾的便利;或者

      (b)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或屬于雇主或任何他人所有財產的人行道的進入、使用或占用。

      64.2 承包商應保護和保證雇主免于承擔由承包商負責的上述事項所導致的或與之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費用。

      第六十五條 避免損壞道路

      65.1 承包商應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承包商或其任何分包商的任何運輸對連接現場的道路或橋梁造成破壞或損傷,承包商特別應該選擇運輸線路,選用運輸工具,限制和分配載運重量,以便來往于現場的材料、工程設備、承包商設備或臨時工程運送所不可避免出現的任何這類特殊交通運輸受到盡可能合理的限制,從而避免對這些道路和橋梁造成不必要的損害或損傷。

      65.2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為了便利承包商的設備或臨時工程的運輸,承包商應負責對通往現場或位于通往現場路線上的任何橋梁的加固或道路的改建或改善,并支付費用,并且應持續保障雇主免于承擔由于此類運輸造成任何橋梁和道路損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賠,包括可能直接向雇主提出的此類索賠,承包商應出面談判并支付純粹由此類損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賠。

      65.3 盡管有65.1款的規定,但如果發生因運輸材料或設備而對通往現場或位于通往現場路線上任何橋梁或道路造成任何損害時,承包商在得知此類損害之后,或者收到有權提出此類索賠機構的任何索賠要求之后,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并將一份副本呈交給雇主。當根據任何法律或規章規定,要求該材料或設備的承運人給予道路管理機構損害賠償時,雇主不應對與此有關的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負責。在其他情況下,雇主則應協商解決和支付有關此類索賠的全部金額,并且應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擔此類和與此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但如果工程師認為上述任何索賠或其中的一部分實屬承包商一方未能遵守履行第30.1款規定的承包商的義務所致,則工程師在與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確定因上述失誤應賠償的總額,雇主應從承包商處收回該款項,亦可由雇主從任何應付或將付給承包商的任何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但無論何時,雇主應將要協商的解決辦法及承包商可能償還的任何總額通知承包商,雇主應在此類解決辦法達成協議之前與承包商進行協商。

      65.4 在工程性質要求承包商使用水路運輸時,本條上述各項規定的術語“道路”應解釋為:包括水閘、碼頭、海堤或與水路有關的其他結構物,而“運輸工具”一詞的含義應包括船舶,而且具有與上述規定相應的效力。

      第六十六條 為其他承包商提供機會

      66.1 根據工程師的要求,承包商應為下列人員從事其工作提供一切合理機會:

      (a)雇主所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及其工人;

     。╞)雇主的工人;

     。╟)任何正式合法機構的工人。

      這些工人可能被雇主雇用,在現場或現場附近實施該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或實施雇主可能參與的與該工程有關或附屬該工程的任何合同。

      66.2 如果工程師提出書面要求,根據第66.1款規定,承包商應:

      (a)將承包商負責維修保養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給上述任何其他承包商或雇主或任何此類機構使用;或

     。╞)允許上述各方使用臨時工程或承包商在現場的設備;或

      (c)為上述各方提供任何性質的任何其他服務。工程師應根據第84條規定確定一項追加到合同價格中的費用,并應將此決定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六十七條 承包商保持現場整潔

      67.1 在工程施工期間,承包商應合理地保持現場不出現不必要的障礙物,存放并處置好承包商的任何設備和多余的材料并從現場清除運走任何廢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臨時工程。

      67.2 在頒發任何移交證書時,承包商應從該移交證書所涉及的那部分現場清除并運出承包商的全部設備、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并保持該部分現場和工程清潔整齊,達到使工程師滿意的使用狀態。但承包商應有權在現場保留為完成承包商在缺陷責任期內的各項義務所需的那些材料、承包商的設備和臨時工程,直至缺陷責任期結束。

      七、勞動力

      第六十八條 職員和勞務人員的雇用

      68.1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自行安排從當地或其他地方雇用的所有職員和勞務人員,以及他們的報酬、住房、膳食和交通。

      第六十九條 勞務人員和承包商設備情況的報告

      69.1 如果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商應按工程師可以預先規定的某種格式和時間間隔,向工程師送交表明承包商在現場隨時雇用的職員及各種等級的勞務人數的詳細報告;當工程師可能需要時,還應送交有關承包商設備的此類報告。

      八、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

      第七十條 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的質量

      70.1 一切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均應:

      (a)為合同中所規定的相應的品級,并符合工程師的指示要求;

     。╞)隨時按工程師提出的要求,在制造、裝配或準備地點,或在現場、或在合同可能規定的其他地點或若干地點,或在上述所有地點或其中任何地點進行檢驗。

      70.2 承包商應為檢查、測量和檢驗任何材料或工程設備提供通常需要的協助、勞務、電力、燃料、備用品、裝置和儀器,并應在用于工程之前,按工程師的選擇和要求,提交有關材料樣品,以供檢驗。

      第七十一條 費用

      71.1 如果說明書或工程清單中已明確指明或規定提供樣品,則全部樣品應由承包商自費提供。

      71.2 若檢驗屬于下列情況,則承包商應負擔任何此類檢驗費用:

     。╝)在合同中已明確指明或規定的;或者

     。╞)在合同中作出足夠詳細的說明,使承包商能在其投標書中標價或便于標價的。

      71.3 若工程師要求的任何檢驗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

     。╝)合同中未指明或規定者;

     。╞)在上述情況下未作出專門說明者;

      (c)雖已指明或規定,但工程師所要求的檢驗是在現場以外的任何地點,或在被檢驗的材料或工程設備的制造、裝配或準備地點以外的任何地點進行者;如果檢驗表明材料、工程設備或工藝未按合同規定使工程師滿意,則其檢驗費用應由承包商負擔。否則,應按第71.4款規定處理。

      71.4 凡符合第71.3款規定者,本款即應適用,工程師應在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作出決定,并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根據第77條規定,承包商有權獲得任何延長的工期;以及

     。╞)應在合同價格增加有關費用總額。

      第七十二條 檢查和試驗

      72.1 工程師及其任何授權人員在一切合理的時間內應能進入現場及進入正在為工程制造、裝配或準備材料或工程設備的所有車間和場所,承包商應為這種進入提供一切便利并協助取得進入上述場所的權利。

      72.2 工程師有權對按合同規定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在其制造、裝配或準備過程中進行檢查和檢驗。如果材料和工程設備的制造、裝配或準備的車間或場所不屬于承包商,則承包商應取得為工程師在這些車間或場所進行此類檢查或檢驗的許可。此類檢查或檢驗不應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義務。

      72.3 承包商應同工程師商定對按合同規定的任何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或檢驗的時間和地點。工程師應將其進行檢查或參加檢驗的意向提前24小時通知承包商。如果工程師或其正式授權代表未在商定的檢驗時間參加檢驗,除工程師另有指示外,承包商可進行此項檢驗并應認為是工程師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的。承包商應立即將該項檢驗數據的正式核實的副本送交工程師。如果工程師未參加該項檢驗,工程師應對檢驗數據的準確性給予認可。

      72.4 如果在按第72.3款商定的時間和地點,供檢查和檢驗的材料或工程設備未準備好,或者按本款規定所作的檢查或檢驗結果,工程師確認材料或工程設備是有缺陷的或者是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則工程師可拒收這些材料或工程設備,并應立即通知承包商。該通知書應寫明工程師拒收的原因,承包商應立即糾正所述缺陷或保證被拒收的材料或工程設備符合合同規定。如果工程師提出要求,應對被拒收的材料或工程設備按相同的條款和條件進行檢驗或重復檢驗。工程師應在與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確定出雇主為進行該項重復檢驗所需的全部費用,并由雇主從承包商處收回,亦可由雇主從任何應支付或將支付給承包商的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2.5 工程師可以將材料或工程設備的檢查委托給一名獨立檢查員進行。根據第9.4款規定,任何此類委托應是有效的,并應把為上述目的委托的獨立檢查員看作是工程師的一名助理。工程師應提前14天將這種任命通知承包商。

      72.6 未經工程師批準,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蓋或使之無法查看。承包商應保證工程師有充分的機會,對將覆蓋或無法查看的工程的任何部分進行檢查或測量。以及對工程的任何部分將置于其上的基礎進行檢查或測量,無論何時,當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基礎已經或即將作好檢查準備時,承包商應通知工程師,除工程師認為無必要檢查并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外,工程師應參加工程的此部分的檢查和測 量或此類基礎的檢查,且不得無故拖延。

      72.7 承包商應按工程師可能隨時發出的指示,移去工程的任何部分的覆蓋物,或在其內或貫穿其中開孔,并應將該部分恢復原狀使之完好。如果任何這部分根據84.6款的要求已覆蓋或掩蔽,并經查明其施工符合合同要求,則工程師應在及時與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確定承包商由于該項剝露、在其內或貫穿其中開孔、恢復原狀和使之完好所開支的費用總額,并應將此總額增加在合同價格中,工程師應將此情況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任何其他情況下的一切費用均應由承包商承擔。

      72.8 工程師有權隨時對下列事項發出指示:

     。╝)在指示規定的時間內一次或分幾次將工程師認為不符合合同規定的任何材料或工程設備從現場運走;

      (b)用合格適用的材料或工程設備取代;以及

      (c)盡管事先已對其進行過任何檢驗或臨時付款,但對工程師認為在以下方面不符合合同規定的任何工程,均應拆除并適當地重新施工:(1)材料、工程設備或工藝;或(2)由承包商設計或承包商對其負有責任的設計。

      72.9 如果承包商在指示規定的時間內,若指示中未規定時間,則在合理的時間內,未執行上述指示時,雇主應有權雇用他人執行該項指示,并向其支付有關費用。工程師應在與雇主和承包商及時協商之后,確定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并由雇主從承包商處收回,亦可由雇主從任何應支付或將支付給承包商的任何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九、暫停

      第七十三條 暫行停工

      73.1 承包商應根據工程師的指示按工程師認為必要的時間和方式暫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進展,在暫時停工期間承包商應對工程或其一部分進行工程師認為必要的保護和安全保障。除上列情況以外的暫時停工,應適用73.2款:

     。╝)在合同中另有規定者;或

     。╞)由于承包商某種違約引起的或由其負責的必要停工;或

     。╟)由于現場氣候條件導致的必要的停工;或

     。╠)為工程的合理施工或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必要的停工。

      73.2 在根據第73.1款而適用本款規定時,工程師應與雇主和承包商適當協商,并作如下決定:

     。╝)根據第77條規定,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利;以及

     。╞)在合同價格中增加由此類暫時停工引起的承包商支出費用款額,工程師應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3.3 如果暫停是根據工程師的書面指示,并且自停工之日起84天內,工程師未發出復工的許可,除非停工屬于第73.1款規定的情況,則承包商可向工程師遞送通知,要求工程師自接到該通知后的28天內準許已中斷的工程或其部分繼續施工。如果在上述時間內未得到批準復工,則承包商可以作如下選擇:當暫時停工僅影響工程的局部,承包商可按第86條規定,將此項停工視為可刪減的工程,同時對此再次向工程師遞送通知,或者當暫時停工影響到整個工程時,承包商則可將此項停工視為雇主違約,并根據合同第101.1款規定終止其被雇用的義務,此時應執行第101.2和101.3款的規定。

      十、開工和延誤

      第七十四條 工程的開工

      74.1 承包商接到工程師有關開工的通知后,應在合理可能的情況下盡快開工。開工通知應在中標函頒發日期之后,在投標書附件中規定的期限內發出。此后,承包商應迅速且毫不遲延開始工程的施工。

      第七十五條 現場占有權及其通道

      75.1 合同另有規定外;

     。╝)隨時給予承包商占有現場各部分的范圍;以及

      (b)承包商可占用現場各部分的順序。并根據合同中對于工程竣工順序的任何要求,在工程師發出開工通知的同時,雇主應使承包商占有:

     。╟)一定大小的所需部分現場;以及

     。╠)按照合同由雇主提供的此類通道。以便使承包商能夠根據第34條提到的工程進度計劃開始并進行施工,否則,將根據承包商提出的合理建議開工。此時應將該建議通知工程師,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雇主應隨工程進展,適時讓承包商占用工程施工所需現場的其他部分,以使承包商能以應有的速度并視具體情況或按上述進度計劃或按承包商的合理建議進行工程施工。

      75.2 如果由于雇主未能按75.1款規定給出上述占有權而導致承包商延誤工期和/或付出費用,則工程師應在及時與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作出如下決定:

      (a)根據第77條規定,承包商有權獲得任何延長的工期;以及

     。╞)應在合同價格中增加此類費用總額。工程師應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5.3 承包商應承擔其進出現場所需要的專用或臨時道路通行權的一切費用和開支。承包商還應自費提供他所需要的供工程使用的位于現場以外的任何附加設備。

      第七十六條 竣工時間

      76.1 在投標書附件中規定的某一具體時間內竣工的整個工程及任何區段,應按第81條的規定,在投標書附件中為整個工程或任何區段,應按第81條的規定,在投標書附件中為整個工程或任何區段規定的從開工之日算起的期限內竣工;或在第77條可能允許的延長工期內竣工。

      第七十七條 竣工期限的延長

      77.1 如果由于:

     。╝)額外或附加工作的數量或性質,或

     。╞)本合同中提到的任何誤期原因,或

      (c)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或

     。╠)由雇主造成的任何延誤、干擾或阻礙,或

     。╡)除去承包商不履行合同或違約或由他負責的以外,其他可能發生特殊情況,使承包商有理由延期完成工程或其任何區段或部分,則工程師應在與雇主和承包商適當地協商之后,決定竣工期延長的時間,并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7.2 但工程師不一定必須作出任何決定,除非承包商已經:

     。╝)在此類事件開始發生之后的28天內通知工程師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以及

      (b)在上述通知后的28天內,或在工程師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的期限內,向工程師提交承包商認為他有權要求的任何延期的詳細申述,以便可以及時對他申述的情況進行研究。

      77.3 如果某一事件具有持續性的影響,以致使要求承包商按77.2(b)款所述的28天內提交詳細申述成為不可能時,如果承包商以不超過28天的間隔向工程師遞交臨時詳情,并在事件影響結束后28天內提交了最終詳情,承包商仍有權要求延長工期。工程師在收到上述詳情報告后,不得無故延誤,應作出關于延長工期的臨時決定,在收到最終詳情之后,工程師就復查全部情況,并提出有關該事件所需的延長全部工期的決定。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工程師在與雇主和承包商適當協商之后作出決定,并將此決定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終審結果不應導致減少工程師業已決定的任何延長工期的時間。

      第七十八條 工作時間的限制

      78.1 在合同中無相反規定的條件下,除下文規定的情況外,非經工程師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在夜間或當地公認的休息日施工,但為搶救生命或財產,或為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或絕對必要的作業除外,在此情況下,承包商應立即向工程師提出建議。但本款規定不適用于習慣上采用多班制的任何作業。

    工程合同 篇7

      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第一條、 工程項目:

      1. 工程名稱:

      2. 工程地點:

      3. 工程范圍及內容:綜合布線工程

      乙方具體負責:

      (1) 綜合布線工程中的配管、配槽、穿線、底盒安裝

      第二條、 工程期限:

      1. 開工日期:

      2. 完工日期:

      第三條、 工程計價方式:

      本工程采用竣工圖定額計價法。采用20xx年《建筑與建筑群綜合布線系統預算定額》、《通信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通信建設工程施工機械臺班費用定額》、《通信建設工程費用及預算定額的使用說明》。

      按照《通信建設工程費用及預算定額的使用說明》的規定,本工程為通信線路工程二類工程,相應取費標準按照二類工程計取。

      工程決算以竣工圖為準。該工程的工程造價以竣工決算為基礎,工程取費標準由審計部門依照定額確認,工程最終造價以審計部門認定為準。工程最終審定的審減率超過8%,則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擔審計費用。(審計費標準為審減額的.4%計取)

      第四條、 承包工程付款方式:

      1. 合同簽訂后,在乙方進入工地施工之日起10日,甲方先向乙方發放工程造價經審計審定后的部分工程款。

      2. 其他工程費按照形象進度付款至70%,每月25日由乙方向甲方報當月的工程結算書,一式四份,甲方對乙方所報的書面結算進行審核,審核后

      10日內向乙方支付所報進度款的70%。

      3. 系統工程結束, 竣工并調試驗收合格后,工程造價經審計審定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到合同款總額的95%。

      4. 甲方留乙方工程款的5%作為質保金, 調試并竣工驗收合格一年后如未有質量問題,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余款。

    工程合同 篇8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名詞解釋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執行《協議書》的相關條款。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漢語外,還使用語言文字。

      3.2適用法律和法規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3.3適用標準、規范

      適用標準、規范的名稱: 國家頒發的工業設備、管道防腐絕熱規范、標準及《施工及驗收規范》。

      發包人提供標準、規范的時間: 開工前五天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時的約定: 有特殊要求的標準或規范由發包人在工程開工前提供。

      4、圖紙

      4.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日期和套數: 在工程正式開工前五日內,向承包人提供安裝施工圖貳套,土建施工圖壹套。

      發包人對圖紙的保密要求: 無 。

      使用國外圖紙的要求及費用承擔: 無。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2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

      姓名: 職務:

      發包人委托的職權:

      需要取得發包人批準才能行使的職權:

      5.3發包人派駐的工程師

      姓名: 職務:工程師

      職權: 監督工程進度及工程施工質量

      5.6不實行監理的,工程師的職權:

      7、項目經理

      姓名: 劉 慶職務: 項目經理(副總工程師)

      8、發包人工作

      8.1 發包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時間: 設備、管道的安裝滿足施工進度要求。

      (2)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線路接至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承包方在施工中使用的水、電、電訊,發包方在施工場地內指定具體使用點。

      (3)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時間和要求: 在施工期間,發包方應保證施工運輸要道暢通。

      (4)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的提供時間: 無

      (5)由發包人辦理的施工所需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 在承包人正式進場施工前,應辦理完施工許可等有關手續。

      (6)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交驗要求: 無

      (7)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時間: 無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無

      (9)雙方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無

      8.2發包人委托承包人辦理的工作:無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應按約定時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允許的承包人完成的設計文件提交時間: 無

      (2)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 按時發包人提供月進度計劃。每月25日前,提供每月完成工作量報表,一式兩份。

      (3)承擔施工安全保衛工作及非夜間施工照明的責任和要求: 按照施工現場治安保衛管理辦法搞好現場安全保衛工作。

      (4)向發包人提供的辦公和生活房屋及設施的要求: 無

      (5)需承包人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衛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 無

      (6)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 承包人有責任保護已完工程的成品、半成品;

      某些產品發包人有特殊保護要求時,發包人承擔其所發生的費用。

      (7)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要求及費用承擔: 無

      (8)施工場地清潔衛生的要求:按發包人有關規定,工程竣工做到工完場地清。

      (9)雙方約定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無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進度計劃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按發包方要求提供進度計劃。

      工程師確認的時間:收到施工進度計劃后五日內確認。

      10.2群體工程中有關進度計劃的要求: 無

      13、工期延誤

      13.1雙方約定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無

      四、質量與驗收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 雙方約定中間驗收部位: 執行《通用條款》的有關規定。

      19、工程試車

      19.5試車費用的承擔: 無

      五、安全施工

      執行《通用條款》第五條。按承包人的安全責任書執行。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合價款及調整

      23.2本合同價款采用 按實結算 方式確定。

      (1)采用固定價格合同,合同價款中包括的風險范圍: 無

      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無

      風險范圍以外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按實調整。

      (2)采用可調價合同,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本工程采用可調價格。調整依據執行《通用條款》23.3條內容,以及發包人提出的較大功能性改變的設計修改。執行青海省相關定額及相應配套文件,按二級標準取費。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關成本和酬金的約定:無

      23.3雙方約定合同價款的其他調整因素:調整的條件:1、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增減;2、甲方代表確認的設計變更或工程洽商;3、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國家對稅、費等價格調整;4、雙方商定的增減或調整。調整的方式:若有設計變更、工程簽證、零星用工等,根據相關的收費標準,辦理追趕加預算,調整總造價。

      24、工程預付款

      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金額或占合同價款總額的比例:合同簽訂生效后七日內預付30%的工程費和全部材料費。

      扣回工程款的時間、比例:工程決算后扣回。

      25、工程量確認

      25.1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每月30日前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發包方三日內確認,作為付款依據。

      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每月五日前按核實后的工程量支付進度款;竣工驗收決算后,扣除工程總價的5%作為質保金,其余工程款發包人在決算辦理后7日內一次性付清。

      七、材料設備供應

      27、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附材料設備清單)

      27.4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雙方約定發包人承擔責任如下:

      (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無

      (2)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 無

      (3)承包人可代為調劑串換的材料:無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 無

      (5)供應數量與一覽表不符: 無

      (6)到貨時間與一覽表不符: 無

      27.6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 無

      28、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28.1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的約定: 承包人自行采購。

      八、工程變更

      執行《通用條款》第八條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32、竣工驗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約定:在工程正式交驗后20日內,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竣工圖三套。

      32.2竣工結算:在該合同范圍工程交驗后一月內,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竣工決算資料貳套。發包人在10日審批完畢,返回承包方,7日內辦理財務決算。

      32.6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 按《條件》第32.6條執行

    工程合同 篇9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工程項目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工程范圍和內容:

     。4)工程造價:全部工程預算造價人民幣____元

      (5)工程期限:

      全部工程自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工, 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竣 工。

      (6)施工前各項準備工作,根據雙方協定及施工方案圖,分別負責按時完成。

     。7)施工過程中,如遇下列情況,可順延工期。順延工期由雙方及時協商簽訂協議。

      a不可抗拒的災害,被迫停工。

      b因甲方變更計劃或變更施工圖

     。8)工程所需的圖紙有甲方負責提供。

     。9)工程所需的設備、附屬品有乙方負責提供。

      二、工程款結算

      全部工程造價的結算方式,按下列規定辦理。

      1以審查的施工圖預算加增減變更預算進行結算。

      2工程款撥付與結算辦法,按雙方協商的現行規定辦理。

      三、施工與設計變更

      1、乙方根據甲方的質量標準施工,達到合格。

      2、要堅持按圖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設計。施工中甲方如發現設計有錯誤或不合理的地方,應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雙方協商解決。

      四、竣工驗收、結算與保修

      1、竣工工程驗收合格,從驗收之日起5日內向甲方移交完工報告并由甲方驗收施工情況。如甲方不能按期接管,致使驗收后的工程發生損失,應有甲方承擔。

      2、在進行竣工工程驗收中如發現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乙方應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并在雙方協定的期限內完成,經驗收合格后,再行移交。

      3、竣工工程驗收,乙方在進行竣工驗收前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

     。1)工程完工報告

     。2)設備清單。

      (3)工程分布圖紙。

      4工程竣工驗收后,乙方對施工網絡設備質量負責保修____年。保修按廠家提供的保修條款提供保修

      網絡設備在三個月之內出現故障, 乙方提供新品替換,如因更新換代同一型號的'產品時用相同的功能的產品換新。出貨一年之內,公司將免費保修,或用相同功能的產品換修。保換范圍僅限產品主機,包裝及外置電源、電源線、各種連接線、軟件產品、技術資料等附件不在保換范圍內,但附件若在購機后初次使用時有問題,可無償保換。產品因意外因素或人為行為而損壞的,不屬于產品保修范圍之內。

      五、違約責任和仲裁

     。1)由于乙方責任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日期竣工,有乙方承擔責任,負責解決未盡工程。

     。2)雙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種應付款項。

      (3)履行合同如有任何糾紛時,雙方當事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簽訂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六、合同份數及有效期

      本合同一式兩份,有甲已雙方各執一份。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經辦人: 經辦人:

      電話: 電話:

      地址: 地址:

      簽定時間: 年月日 簽定時間: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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