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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包合同

    時間:2024-09-25 20:53:31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有關分包合同匯總9篇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正式、規范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分包合同9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有關分包合同匯總9篇

    分包合同 篇1

      發包方:××建筑施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公司《關于工程項目勞務承包管理暫行規定》。甲方決定將××公司××工程項目部的勞務分包給乙方,為規范管理,明確職責,經雙方協

      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發包給乙方的勞務施工項目內容范圍如下:

      該工程項目施工藍圖中所有磚、石砌筑及抹灰分項工程;鋼筋制作、綁扎分項工程;模板制作、安裝分項工程;腳手架搭設作業。

      二、本合同期限:

      從××××年××月起至××××年*月止。

      三、工程質量標準:

      所有分項工程質量確保優良

      四、勞務管理費的上繳及付款方式:

      1、上繳標準:該工程項目勞務管理費為人民幣壹拾萬元整,由乙方上繳,如乙方能達到按該項目部與建設方所簽訂的合同中的質量、進度要求,則甲方按管理費的返回乙方作為獎勵。

      付款方式:上繳勞務管理費按兩次付清,即主體完工前付50,裝修完工前付50。

      五、乙方的職責

      1、乙方提供相關的.證件及資質,配合乙方辦理相關手續。

      協調處理施工過程中的勞務糾紛及工傷事故。

      六、乙方的職責:

      1、全面履行××公司與××建筑施工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項目施工合同。并承擔該合同條款中乙方應承擔的全部責任與義務。

      2、確保所有分項工程的質量、進度、安全達到項目部與建設方簽訂的合同要求。如達不到則按管理費的50進行處罰。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通過協商,可另簽訂補充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雙方各執三份,經雙方簽字生效,至工程完工,雙方結清勞務管理費后失效。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分包合同 篇2

      甲方(發包方):

      乙方(承包方):

      因工程建設需要,甲方將 **********工程 模板制作,安裝分項發包給乙方,為了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工程的實際情況,為了明確雙方在施工過程中有關權利、義務和經濟責任,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協商簽訂如下條款: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址:

      3、工程情況:全框架,剪力墻結構,以實際展開面積計算作為計算依據。

      二、承包范圍、方式、內容

      (一)承包范圍:本工程施工圖(建施、結施、基礎、承臺等全部模板工作)及設計變更所含的全部模板制作、地梁、基礎、柱、梁、板、及剪力墻所有模板及支撐的搭拆等所需模板制作安裝的全面完善。

      (二)承包方式:本單項工程采用固定單價,即包工(含鐵釘鐵線)、包質量、包工期、包安裝,具體是:

      包工:乙方自行組織足夠的有操作證的技工,對本工種承包范圍內的.用工承包,同時必須保證工程質量,進度要求。

      包質量:本工程主體為優質結構,同時在施工中必須滿足建設方、監理方、甲方的相關要求,必須對梁、柱、板、剪力墻、模板的爆模移位,垂直度進行修補、打磨。

      包工期:乙方滿足進度要求,滿足建設方、監理方、甲方要求。

      包安全:乙方負責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督促,如不按國家安全相關規范施工,乙方承擔全部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包安裝:梁、基礎、柱、梁、板、及剪力墻所有模板制作安裝、以及模板支撐都在承包范圍內。

      (三)承包內容:

      1、對該工程所使用模板的維護保養、質量由施工方和甲方現場驗收。

      2、對自己所做周邊材料的收集、清理并堆碼整齊。

      3、負責開工進場到竣工撤場期間所有材料的調運,同時在施工方指定地點進行堆碼,如不按甲方要求,一切費用由乙方負責。

      4、乙方不按甲方所說的規范去做,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擔。

      5、乙方必須設自己的梁、板、柱、斷頭線。

      6、乙方承擔元墨斗、墨汁、廣線等全部工具。(地鐵釘鐵線甲方購買)

      (四)其它約定

      1、每樓層完工后材料必須按要求堆碼。

      2、在樓層調運完后不準有木工的任何雜物。

      3、各樓層澆混凝土時,必須派人護模,如發現沒有人護模,每一次按1000元計算。

      4、不準亂鋸門條、木板,如被施工方發現,造成金額由乙方承擔。

      5、無條件配合施工現場的質量、安全的文明施工,若產生的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

      6、模板拼縫密實,梁柱節點不允許凹凸不平現象,若發現必須立即修改,梁、柱、板、雨棚、空調板、陰角四周的水平和垂直度,只能在5mm內,梁柱節點(含內外墻面)不能出現流漿。

      7、支模過程中造成安全網損壞必須全額賠償,吊模位置陷入砼的由乙方處理砼缺陷。

      8、工地上嚴禁酒后上班,不準穿拖鞋,不準打架斗毆,酒后鬧事及偷盜行為,按損失額加倍賠償,情節嚴重送公安機關。

      (五)工程單價:

      1、工程單價

      根據以上乙方承擔的工程范圍和要求,結合甲方的實際情況,本單項工程模板制作安裝,單價定為模板接觸面積為/m2 (按展開面積計算)。

      2、若建設單位付款不及時,甲方要求停工時,乙方不能找甲方賠償誤工費,但甲方要付清乙方已完成工作的所有工程款。

      3、若施工中,乙方由于單價低等原因停工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選擇其他施工班組進行施工,乙方無條件退場,甲方有權拒付已完成工程的工程款項。

      三、如上述不違規,乙方完成全部模板施工內容一個月內甲方付清乙方所有工程款,如20xx年過春節之前沒完工,甲方需要在過春節之前支付乙方已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款(扣除所有借支),過完年乙方繼續進行施工,如乙方過完年不來進行施工,其余20%作為違約金。

      四、本合同一式貳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分包合同 篇3

      發包人:張家界市路橋總公司慈茶公路A01標項目經理部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人: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遵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結合慈茶公路A01標段工程具體情況,在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現就乙方承建本項目施工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工程地點:慈利縣蔣家坪境內。

      二、承包內容

      乙方承建甲方工程項目中 路面底基層、基層 施工,主要工作內容包括: 全部路段水泥穩定層的施工,(1、攪拌水泥穩定層材料的一切機械設備、管線、等材料設備費費用如、中縫模板、鋼絲、鐵鉛,等人工施工費用,4、水泥穩定層的攤鋪、找平 、及道路維護等人工費用。 )

      三、工程數量

      工程數量詳見施工圖,中間計量數量以實際完成并經有關技術部門驗收合格產品數量為準。由于變更引起的工程量增減,不改變本協議各項條款的執行。

      四、工期要求

      根據本項目工期要求,計劃工期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共 天。

      五、工程質量標準及技術要求

      乙方必須按照設計文件和國家及行業現行的技術標準、施工規范組織施工。本合同項目必須全部達到國家或行業現行的工程質量驗收標準,且工程一次驗收合格 。乙方必服從建設單位、監理及甲方現場人員的質量監督和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對不服從管理、不按設計文件和規范作業、偷工減料、更換不合格材料等造成本工程質量達不到驗收標準者,建設單位、監理及甲方現場人員有權責令乙方無條件返工,乙方應在甲方規定的時間內無償返工,直至達到本合同規定要求。

      六、承包形式

      經雙方協商,本合同采用固定單價方式承包,單價詳見附件1《勞務報酬清單》,合同價格一經確定,不再進行調整。《勞務報酬清單》中單價包含了乙方完成本項目所發生的一切施工費用,包括本項目承包過程中發生的所有人工費、材料費及設備運費及保管費、機械使用及進出場費、小型臨時設施費、供電、供水、排水、通風、照明、通信、與工程有關的協調費用、各類差價,管理費、利潤及稅金(除營業稅)、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責任、義務和一般風險。

      七、履約保證金

      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應向甲方繳納履約保證金大寫: 整(小寫RMB: 元)。待本項目末次清算后一個月內無息返還乙方應得的履約保證金余額。

      八、中間計量及價款支付

      乙方按規定時間向甲方報送當月工程技術資料及數據,由甲方核實后統一向建設單位報送計量支付報表,在乙方達到計量1萬立方米后,甲方可以支付給乙方的工程勞務費用 ,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勞務費用比例為 85%,余下部分款項在本合同工程項目交工驗收后7日內支付 15% ,一次性全部結清。

      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駐工地機構名稱:張家界市路橋總公司慈茶公路A01標項目部,甲方駐工地代表:

      2、組織供應施工設計圖及有關設計文件,編制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技術交底,下達施

      工進度計劃,組織協調有關各方工作。負責本項目的控制測量、試驗檢測,負責制定及施工技術、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物資、計量支付、財務管理等控制管理辦法,指導、督促、檢查乙方在勞務承包過程中的執行情況。負責本項目竣工文件的編制、收集、歸檔、整理和上報工作。

      3、施工過程中,根據工程進展情況,甲方有權對乙方承包范圍內的工程作適量調整。當

      乙方施工進度、工程質量、安全措施不能滿足甲方要求時,在結清乙方所完成工程款后,甲方有權另行組織勞務隊伍進場施工,乙方無條件退場。

      4、負責以項目部名義統一購買建筑工程團體意外傷亡保險,費用由甲方全額承擔。

      (二)、乙方權利和義務

      1、乙方應向甲方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等有效證件。 乙方

      駐工地代表(現場負責人)姓名: ,身份證號碼:

      2、按甲方的各項交底要求,嚴格按國家操作規范和施工驗收規范,精心組織施工。 按甲

      方的工期計劃要求,認真編制施工作業計劃,每月應按時完成甲方下達的月工期計劃。嚴格執行安全協議書中的規定,落實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措施,做好各項基礎工作。

      3、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務作業人員工資。

      十、違約責任

      1、因乙方施工原因向甲方進行處罰,甲方則按處罰金額的1~1.5倍對乙方進行相應處罰。

      2、出現一次重大質量事故,除乙方承擔責任和費用外,并處乙方10000元以上違約金; 出

      現一次民工上訪事件,則對乙方處以5000元違約金;出現一次傷亡人事故,則對乙方處以

      10000元以上違約金。

      3、凡因工程質量、進度、安全、環境保護或其他事件,被新聞媒體曝光,給甲方企業信譽造成影響的,除由乙方采取補救措施外,每發生一次對乙方處以人民幣20000元違約金。

      4、乙方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誤一日,應向甲方支付1000元的違約金;

      5、當乙方管理人員不到位、勞務人員不服從甲方管理人員指揮,危及本合同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作業、環境保護和社會治安等,甲方有權對乙方責任人實施經濟處罰,要求相關人員限期離開現場,情節嚴重的,交司法機關處理,并對乙方處以10000元以上違約金

      6、乙方以甲方及甲方下屬單位名義對外發生任何民事行為,視為乙方違約,則對乙方處以10000元以上違約金。

      7、乙方中途退場,視為乙方違約,甲方除沒收乙方繳納的全部履約保證金外。

      8、在計量確定的前提下,甲方拖延支付勞務價款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根據乙方施工各項損失予賠償。

      十一、合同糾紛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因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當協商仍不能解決時,可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其他事宜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工程正式驗交并辦清財產移交手續后,甲方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完勞務費用后即告終止。本合同正本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壹份。

      甲方: 乙方:

      簽訂地點: 慈茶公路A01標項目經理部 簽訂日期:二〇20xx年 月 日

    分包合同 篇4

      茲有工程總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冊商標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為一方(以下簡稱總包人),分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作為另一方(以下簡稱分包人)達成協議,因有鑒于總包人已進入與雇主簽訂一總包合同,其詳細條款載明于附表一內,從而分包人得以知悉總包合同所載各條規定(其中有關總包人的價款詳細規定除外)并同意按附表二指明的文件所述項目履行,作為承擔總包合同工程的一部份,現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雙方同意如下條款。

      1.本分包合同(以下照此名稱)中,除另有注釋外,以下名稱分別具有特定的意義:

      “總包合同”指其內容援引,載明于附表一內的合同。

      “分包合同”指本合同以及其他附表二內指明的文件,但不包括可能附入此類其他文件的標準印刷條件。

      “分包合同工程”系附表二內注明的文件上所敘述的工程。

      “總工程系指總包合同內所確指的工程。

      “雇主”,“工程師”,“工程師代表”,“建筑工場”“臨時工房”和“工地”各名詞分別按總包合同內特定的含義。

      “價款”指附表三內規定為履行分包合同付給分包人的款額或由于分包工程更換調整根據分包合同應予付給的款額。

      總則

      2.

      (1)分包人應按分包合同的規定履行,完成,養護分包工程,務必做到總包人及工程師的滿意,所謂滿意必須合乎情理。

      (2)按第四條規定,分包人應提供勞務,材料,建造工場, 臨時工房以及為了履行,完成,養護分包工程所需的暫時或水久性質的一切設備。

      (3)除事先取得總包人書面許可外,分包人不得將本分包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利益轉讓他人,或將本分包工程的部分或全部再分包給他人。

      必須規定的原因是因為分包人常有未經許可擅自進行轉讓或收到按分包合同規定屬于他名下的若干款項。

      3.

      (1)本總包合同的各條規定,分包人應充分了解,確切明了,(但其中總包合同規定的總包價款,以及工程數量單內估算的單價等除外)分包人如需要時,可以徑自出費向總包人索取一份總包合同的原抄本。(價款不包括在內)

      (2)除分包合同另有規定外,分包人應如實履行,完成,養護其分包工程,務求不至因其關聯方面的節略而構成總包人的失職,無法履行總包合同規定的義務;分包人(除另有規定外)應負起并執行分包合同在總包合同相關聯的所有義務與責任。

      本條內并無任何可資構成分包人與雇主間合同關系默契的解釋。

      (3)由于分包人方面損害分包合約致造成總包人不能盡其責任,招致索賠,求償,訴訟,損失,費用等情,分包人應予賠償。

      (4)此處分包人須確認:由其損害,違反分包合同勢將導致總包人犯損害,違反總包合同的過失,從而對總包合同及其他負有損失的責任,此種損失與費用必須雙方同意認為是由于分包方失職造成的可能導致的后果。

      4.

      (1)(關于提供和使用施工中架搭腳手架從略)

      (2)總包人應在工地提供第四附表內指定的建筑工場及其他設施以利于履行完成分包工程……(其他從略)

      工地施工與通道

      5.

      (1)分包人按分包工程在工地施工時,必須遵循總包人同樣的工作時間,對施工規定的所有合理的規章制度,材料到達和運離工地的時間等。(其余從略)

      (2)總包人為使分包人能按分包合約順利施工,必須使分包人能進入工地的一部份或幾個部分,并使用該進入工地便道。但分包人不能認為因此而占有控制工地的任何部分。

      (3)分包人應允許工程師,及其代表,雇員,總包人在施工鐘點內方便進入分包工程處所,工地場所,以便進行材料的準備貯放……。

      開工與完工

      6.

      (1)分包人必須在接到總包人書面指示十天以內進入工地開始履行分包工作,辛勤以赴,不得耽誤。但遇到情況完全出乎分包人控制之外或經由總包人指示批準者除外。

      但在本條本款約束下,分包人仍應在第三附表內所規定時間內完成分包工程任務。

      (2)在執行分包工程中,由于下列各點所造成的耽誤:

      a.由環境造成或突發事件(分包人對合約失職除外)使總包人得以延期完成總包工程。

      b.由于受命作分包工程的更改,調整一一但不能引用(a)款。

      c.由于總包人破壞分包合約。

      遇到上列情況,分包人有權要求延期完成任務,以昭公平。

      此處必須明確,本分款(a)引用的任何情況,在分包人有權延期完成任務一則,必須在如此的前提下進行,即分包人必須在發生阻障之初十四天內以書面通知總包人,并且所需延長的期限不應逾越總包合約內載明賦予的延長期限。

      (3)凡附表三內指明的幾個分包工程部分所需幾個不同完成的期限,在本條各款含意之內,它們必作為整體的分包工程看待。

      (4)本條并無任何牽制分包人在接獲總包人書面通知(如(1)分款提出的)以前任一時間到場開工以完成任務的含意。

      指示與決定

      7.

      (1)分包人在第八條約束,必須于接獲總包人的書面通知指示后遵從工程師及其代表有關工程改動的指示和決定進行工作,該項改動不論是否載明于總包合同內,都應遵從。由于遵從按照該項改變工作則分包人向總包人收費,得享有如同總包人按總合同向雇主方面收費的同等權利。再則,倘如工程師的指示和決定根據總包合同認為缺效或不當,分包人在執行其義務后(按第14條)得以向總包人索取其額外合理的費用。但由于分包人對分包合同失職導致的費用不在此列。

      (2)總包人對于分包工程具有發施號令與裁定的權力,尤如在總包合同規定下工程師對于總包工程的權力一樣,分包人有遵照執行的同等義務。并具有在總包合同規定下如同總包人同等的權利。所謂總包人的權力包括在任何情況下得以使用的權力,不論在總包合約規定下工程師曾否使用該項權力。

      8.

      (1)分包人務須按照下列情況更改,增添,節除其分包合同的工程:

      a.根據總包合同所規定的工程師指示,并經總包人以書面通知加以證實的事項,或

      b.由于雇主和總包人協商同意,經由總包人以書面通知的事項。

      c.經由總包人以書面通知分包人的事項。

      本條所指工程師在總包合同下發出對分包工程的任何有效指示而構成分包工程的改動,必須由總包人(按a款)證實者才能作為分包工程的改動依據。

      工程更改

      (2)凡直接發自雇主,工程師有關分包工程改動而未經證實的指示,分包人不應予以遵從,倘若分包人接有此類直接的指示,必須立即通知總包人的代理人員或總包工程的領班。倘如接獲的是直接的書面指示,也須繳付給他。分包人只有在接獲總包人的書面指示下,才應遵從辦理,該項書面指示總包人必將盡速送到。

      (3)除上述情況外,分包人對分包工程不得作任何更改和變動。

      工程更改部份的估價

      9.

      (1)所有分包工程,經授權更改部份的估價應按本條,并根據附表三內所列款額加以增,減調整辦理。

      (2)關于受權更改工程的估價應按照分包合同內類似工程的單價壘算,倘其中無此單價,或其中單價不適于引用,另估的價額必須公平合理,所謂估價的公平合理應參照總包合同內相同更改工程的估價為準。

      (3)分包工程經授權更改亦即構成總包合同工程內容的更改,這項更改須由工程師加以檢驗測量,應認為分包合同內的價格須視檢驗測量結果作為更改工程價格計算的依據。工程師檢驗,測量時總包人應允許分包人到場參加,在總包合同下進行此種檢驗測量亦包含分包合同工程更改的部份,亦應據此估價。

      (4)除本分包合同附件“工程數量清單”明顯載明有相反的規定外,該單內載明的工程數量并不作為對分包人完滿地完成工程數量的限制。但實際完成較單內規定的超額部份須加以檢驗測量,照例估價,其性質與工程受權更改的完全相同。務須對附表(3)內原定價款作必要的增刪。

      通知與索賠

      10.

      (1)在總包合同3條涉及的總體利益不受損害的前提下,按總包合同規定總包人必須向工程師或雇主遞交統計報表,帳目,通知;同此。分包人也應向總包人遞交書面的.統計報表,帳目和通知以便于后者履行合同義務,上述書面文件務須盡早遞交俾使總包人有充分時間并及時地遵守履行合約職責。

      此項約定旨在于分包人常以不了解(他應該了解的)情況為由。要取得原諒。須知此種統計報表,帳目,通知以及他的報告正是總包人所需要的。

      (2)分包人遵循執行本分條規定時,總包人如遇到有鑒于分包人在執行分約工程中付出的艱巨勞力,遭遇的人為障礙,克服困難的環境,應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驟向雇主處取得可以索賠的經濟利益,分包人須在充分時間內向總包人提供所有情況與協助,以便總包人向雇主索取此項利益,總包人在收取雇主給予的此種經濟利益時,須按比例公平合理分配其部份于分包人。但分包人在執行分包工程中所遇的情況,障礙,環境與執行工程無關的,總包人不負此種責任,因為分包人自己提出的足夠償付工程價款應該認為是正確和滿足的。

      (3)倘如由于分包人方面違反本條(1)款內規定的理由,而總包人難于從雇主處追回總包合約內規定的款項,于是在不損害總包人的補救辦法下,總包人得以由于這種違反規定從應屬于分包人的款項中扣除部份數目。

      工場物料財產

      11.

      (1)總包合同載明提供建造工場, 臨時廠房,材料物料一則,這種財產在某種情況下是應歸屬于雇主的,為了進行分包工程關系,該建造工場, 臨時廠房,材料,物料是由分包人提供的,但為了執行總包工程,該財產在歸屬雇主之前,須由分包人直接交總包人,再在施工中由總包人分發轉交分包人使用以明手續。

      (2)(關于工廠?廠房方面其它規定與疏浚吹填無關。此處從略)

      賠償

      12.

      (1)分包人于執行,養護,完成其工程中。凡造成他人(包括總包人的雇員,代理人)的身體傷害。財產損失,完全負有對總包人賠償之責,這些受到損害人如向總包人索取所有的代價,費用,開支亦須由分包人付給。

      但倘如根據總包合同規定,總包人得以從雇主處索取該項賠償時,總包人就無上述權利。

      倘如前述的傷害,損失是全然由于總包人及其雇員,代理人的過失忽略等原因導致的,分包人就無須擔負賠償之責。

      (2)在總包合約規定由總包人負責賠償的情況下。分包人得以據此向總包人索取賠償到規定程度不得超過。

      保險

      13.

      (1)除附表五第一部份內另有說明外,分包人必須對該表內規定的人員,為他們可能遭遇的危險,進行人身保險,該保險期始自他們進入工地施工之時到他們履行義務終了止(按14條規定)

      (2)附表五內第二部份所列的保險單,總包人必須維持其有效期直至總包工程全部完成止或總包人所冒工程的風險終了為止。倘如該保險單內規定在一定時期一定情況下屬于分包人的工程建筑工廠、臨時工房,材料或其物品遭到損壞而可以索賠的話,分包人應該取得該賠款或其損失的價值,按該兩項價值較少的付給,并應申請該遭到毀壞或受損可以換新或修理的價款數目。除上述情況外,在總包工程按總包合同規定完成以前,分包人應自負分包工程的風險。或者倘如總包工程規定并非分段完成的,須等到分包工程所屬的最后一段完成,在此以前分包人須自費擔負彌補分包工程中發生的損失和損害。

      (3)在充分完成該義務以前任何時期內簽約任何一方務須憑借本條的規定。力求實現并維獲保險事宜。任何一方如要求另一方出示相應的保險單及其付費收據,應按照辦理。否則另一方可以代為進行保險,并從對方帳內扣除該項費用。

      養護與缺陷

      14.

      (1)倘如在總包工程完成以前分包人已完成其本身工程或則根據總包同規定總包工程須分段完成的,而分包工程列于其中最后的工段,在此最后工段完工以前,分包人應養護其工程使之處于完整狀態并應修補(無論何種原因產生的)其缺陷并彌補其未臻完善之處以待總包工程或最后工段完滿結束為止。并按照13條內,除上述的缺陷或不夠完善之處確由于雇主,他的雇員,代理人的錯誤與疏忽,或總包人方面的雇員,代理人的錯誤與疏忽引起的以外,分包人不得對該項增加的工作要求額外付款。

      (2)在總包工程完工以后或者屬于最后工段的分包工程完成后,分包人應維護其工程,并應修補其缺陷,彌補其不夠完善之處,這情形如同總包人根據總包合同規定的有責于同一時期,同一條件下進行這項彌補的工作一樣。

      在本分條款規定下,倘若系出于總包人及其雇員,代理人的疏忽,錯誤的緣因,致使分包人擔負修補工程缺陷,彌補其不夠完善之處,則總包人就不能引據總包合同賦予他的相應權利,他應該償付分包人為了進行修補缺陷,彌補不夠完善處的合理價值。

      付款

      15.

      (1)在執行分包工程期間,分包人應按時在總包人提出的七天的時間以內。具備書面通知遞交總包人,其中載明按分包合同要求做好的工程予以報價以及按分包合同內規定的時期內送到工地的材料價款。該項書面通知的格式和內容須遵從總包人合理提出的制圖,并做好工程部份的報價,須按分包合同內載明的單價計算。(如其中未載明單價的,則參照價款計算)。

      (2)總包人應按時根據總包合同規定迅速申請付款,在申請書內要提到根據總包合同以及分包人已按照上述條款履行義務因而申請應得的價款數目和運到工地的材料費。

      (3)總包人自雇主處領取所有關系分包工程的付款,應在他領款七天以內按分包合同內載明的單價計算其數目(或參照價款計算)付給分包人,但須按照附表(3)內指明的比率扣除留置款。一直扣到附表(3)內(如有載明的話)指明的留置款期限到達為止。

      (4)在總包合同規定下的付款實際是從總包工程的留置款的前半部或后半部項下撥付的。(總包工程是分段完成的,而分包工程又是屬于最后一工段的)總包人一經收到此款就應于七天之內將分包合同保留的留置款內前半或后半部撥款交付給分包人。

      (5)在分包人根據第14條規定完滿結束其任務的三個月以內或者在總包人根據其總包合同規定全部取得付款的14天之內(按照兩者中較早的為準)--此處假定分包人遞送最后帳目的時間已逾一個月--總包人應將價款及其他屬于分包人的款項付給分包人,其中應扣除后者已經收到款項。

      遇到如此情況:倘如總包人在其合同約束下受命于雇主,或促使分包人為完整或養護分包工程而為雇主下達任務,分包人在悉按總包人或雇主之命完成該任務以前不得領取該付款。

      (6)總包人對于分包人遭到與其工程有關的事故,事端或分包工程的執行問題并不負有責任,但在工程師簽發有關總包工程的養護證明(__________)以前,分包人繕具書面有關事故索賠要求遞交總包人或者在按段完成總工程中,分包工程屬于最后工段者不在此列。

      總包合同的終止

      16.

      (1)倘使在分包人按本合同規定全部完滿地執行其義務以前,總包人不論以任何理由宣告總包合同的終止,則總包人須在此時以后用書面通知交分包人立即終止分包合同所規定的雇用關系。此時分包人在11條約束下(材料財產權)應盡快地從工地搬走其建筑工場和撤離其人員。

      (2)分包人的雇用關系一經宣告終止,本分包合同內的其他各條規定也就自行停止生效。引用第3條規定:分包人得以領取全部價款,該價款是按工程數量單內所列的單價或價款計算的,或照本合同附表分包人在工地所有正式竣工的價格以及分包人已購買和留存工地的材料價格,再加上他須從工地撤離建筑工場的合理價格,但應當扣除分包人已經領到的價款部份數目。另外,倘如在宣告此項合同終止的當天,分包人已經正式備好或在工地以外安裝完畢的物件以備隨后裝配于分包工程中之用,他應當遵從總包人合理指示,將該項物件運達工地或其他處所,分包人得以如同他將物件留放在工地一樣領取款額。

      對于合同宣告終止以前的本條的規定并不影響在簽約的任一方違犯職責時另一方的合法權益,也不影響在宣告終止以前賦予分包人領取價款以外任何款項的權益。

      (3)倘若是由于分包人違犯分包合同規定的原因而導致雇主宣告終止總包合同的,那么上條關于付款的各項規定就不得加以引用。就此總包人與分包人的權利相同,有如分包人因違犯之故放棄本合同,總包人也按(1)款發出終止的通知擇取而接受本合同的放棄一樣。

      分包人違約

      17.

      (1)倘如分包人:

      a.在總包人書面進行催促下,仍沒有奮力執行分包工程;或

      b.沒有執行分包工程或者在總包人書面要求按分包合同履行的其他義務,而他仍未照做。

      c.在總包人書面進行指示按照辦理的情況下,拒絕或忽視于撤去有缺陷的材料或改善有缺陷的工程。或

      d.犯有倒閉行為,或與其債權人進入財產安排,或是一個進入財產清算的公司(為了重行開業自愿清算的除外)。

      遇到此類事情,在不損害其他利益和補救辦法下,總包人可以立即書面通知分包人終止其雇傭關系,可以占有其所存的材料,建筑工場及其他分包人運到工地的物件,并可以利用此種材料,物件以執行完成養護分包工程,并在他認為合適時可以出售其中的一部或全部,將出售所得作為抵償分包人欠他的款項。

      (2)合同按照這種情況終止時,引據以上條款,總包人和分包人的權利和責任就相同了,有如分包人放棄了本合同,總包人也按上列條款規定以書面遞交終止的通則,擇權而接受其放棄一樣。

      (3)總包人可以不用按本條發出其合同停止的通知而只從分包人之手接收過來分包工程,可以親自由他自己,他的雇員或他的代理人來執行完成和養護工程的剩余部份,碰到這些情況,他這樣做還可以從分包人處收回其合理的款值或者從即將歸屬于分包人的款項內扣除相當的一部份下來。

      爭議

      18.

      (1)倘如總包人在關于本分包合同方面與分包人發生爭議,那就歸屬于本條規定范圍之內,應當提請仲裁和由雙方同意的人作最后裁決或如雙方不能同意則在任一方申請下,暫由英國土木工程協會主任委任協會仲裁。

      (2)倘如關于總包合同方面發生爭議,且總包人認為該項爭議涉及或關系到分包合同工程方面,再假設雙方還未同意或未委任仲裁人以履行上述條款的話,總包人可以書面通知分包人要求將本分包合同的爭執事項提交仲裁人(他已經兼管總包合同方面的爭議了),如果該仲裁人愿意接受處理本合同爭議的話(該仲裁以下稱共同仲裁人)。遇到這種事,共同仲裁人可以在取得雇主準許下,按他自已認為公正可行的辦法,決定同時或先后處理該爭議,并可決定分包人作為一造對總包人與雇主為一造發生爭議。并將羅列具體事實根據分包,總包合同予以證明而加以判決爭議。

      (3)倘如雙方在協議同意委任仲裁人以調解本條第一分款以前,總包人與雇主在總包合同方面發生爭執,就此在法院審訊期間,又是總包人認為該項爭議涉及,關系到分包工程時,他可以用書面通知分包人撤銷本條(1)款規定事項,由于總包人,分包人不再提出從而不存在對本合同的提請仲裁問題。

      19.

      (1)本條內提及的“法令”系指一九七二年財政法令第一部(送經修正的),“稅”,“應完稅人”,“應完稅物品”與法令的詞匯同一意義。

      (2)分包人不應將稅金列入價款之內,如他繳付給海關關長的稅金,執照稅,對總包人提供的可供完稅的物品,后者應載明于分包合同內。

      (3)在遞送完成部份工程帳目報表要求付款時,或送上的文件含有上述情形時,分包人不應將完稅款項以單獨項目列入并要求償付。

      (4)

      a.總包人對分包人履行15條中應在每次付款時另外增加付給一筆數目,相等于分包人交納稅局方面完稅物品的稅數(如15條(3)款所提的)

      b.倘如皇家稅關授權并發給營業證書于總包人,許其自行記帳申報稅款的(在分包人可以接受的條件下)總包人應在每次付款時,代分包人填具一份完稅發票,并將該完稅發票記錄的抄本連同付款單一并交給分包人。除上述情況外,總包人不得簽發完稅發票。倘使皇家稅關和營業證書所許可的完稅條件有所變更或撤銷時總包人應立即通知分包人。

      生效

      (5)分包人按(4)款收到款項時(除(4)(6)款內所引述的自行記賬申報稅款的安排以外),應立即制備并交付于總包人一件生效的單據(其格式如同一九七二年規則--S.I.1972/1147--價值加稅款二十一條(2)的規定)或如該條例修正本內的規定。

      (以下四條規定都是關于在英國,總包人,分包人向皇家稅關完稅中辦理的手續與我們無甚關系,予以刪略)。

      為證實簽約關系,雙方須于下節各自加蓋印章鈴記。

      參照原文第13頁執行條例,凡不適用的詞匯,可以刪除。在分包合同自簽訂執行日起的三十天內,應在合同上粘貼10先令印花。

      附表一 總包合同內容

      雙方簽訂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包工程概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表二

      a.作為分包合同部份的文件

      b.分包工程

      附表三

      a.(分包工程)價款

      b.

      (i)留置款的百分率

      (ii)留置款期限

      c.竣工時期

      附表四 總包人的設施

      a.建造工場

      b.其他設施

      附表五 保險

      第一部份:分包人保險

      第二部份:總包人保險單

      總包人填寫附表注意事項

      (完備附表手續)

      第一附表:

      本表須明確指明總包合同及其關聯的文件。

      簽訂合同的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雙方:____________與___________

      建造工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關聯文件:總包合同通則

      (工程)規格

      建筑工程清單 1號……等

      總包合同及其有關文件必須明確填寫。此外其他事項切勿列入。

      第二附表:

      凡作為分包合同一部份,和旨在明確說明分包工程的文件列入本附表,所以對分包工程的“建筑工程標價清單”,分包合同工程的圖樣,詳細規格,單價,價款,報價單和估值均列入此表。

      有時可能遇到分包合同工程含有總包合同內所附某一部份的建筑工程清單,規格,摘要,圖樣,但除摘要與某一部份允許詳載于本附表外,須加注意:總包合同的單價,價格不可寫入建筑工程清單之內。

      倘如分包合同工程方面沒有建筑工程標價清單,而分包工程上又須結合簽附分包人的報價單或分包合同工程的估價單,應該注意這些單上不可填寫與分包合同不相一致的合同條件或付款期限。在分包合同雖明顯拼除此種文件(指報價單,估價單)受到任何標準印刷的條件約束,但凡與分包合同不相一致的上述文件內(……)的任何規定應以刪去為宜。在文字刪除處由雙方簽署。之后,這些文件并入本附表,并寫明“經由總包人和分包人同意刪除并簽署”。

      本附表內有時可能結合附入分包合同的補充條件,這是為了某些特殊原因而須要這樣做的,但分包合同是為適應于正常情況下的綜合的準則而制訂的。因此一般上說來,不應附入補充條件,因為補充條件的列入很可能引起疑惑,并與分包合同的整體不相一致。

      在填寫這些文件時,必須注意要使完竣的部份工程務須與一筆交付的款數(第三附表內指明的)確切相當,寫明保證。除附于分包合同內的建筑工程清單上載明工程量是暫時規定的有待于重新衡量外,應該注寫,清單上并無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量與其相當的一筆付款的限制:參照9條(4)款。

      第三附表:

      a.款數:指單純的一筆付出的數目,分包合同內的“價款”含有工程經過授權更改而價款相應調整之意。在具有若干建筑工程清單時,所謂一筆付出的款數就指這些清單上價款總和的款數。

      對各類型工作只單純標以一種單價和價款,這樣的分包合同格式是不宜使用的。沒有此種工作上數量明確的規定的情況下,就無法得出相應一筆付出的款數。

      b.完工期間:應該作為期間長短(幾個星期或幾個月)來填寫,不可以作為指定的日期填寫。分包合同容許各不同期間做完各不同的工程。倘若要作規定的話,可以給某些合同工程指定各不同做完的時期,按所需要的指定給它們。

      c.留置款百分率:應按簡易的百分率填寫。

      d.留置款限度:倘須給予限度的話,應作一個簡單數字填寫。

      第四附表:

      參照分包合同第四條總包人提供分包人的設施,水電建造工場均應列入本附表內。附表內必須明確載明提供該項設施的條件,例如提供的吊車,使分包人能夠進行某項施工。倘如總包人對提供此類設施給分包人要收費的話,本表內也要載明該項收費及其單價,以便于分包人累算,以及怎樣付款和何時付款。正常的情況,該項收費與正式付款分開(意即單獨繳交現付),不必歸入分包合同里付款的條例規定內。

      第五附表:

      參照分包合同第13條填寫。在填寫本附表兩部份時,雙方須注意總包合同所須的各種保險由一方或另一方做到,但要避免不必要的重復。

      第一部份:指定由分包人辦理的保險。

      第二部份:指定由總包人辦理的保險單以履行總包合同通則第21條,(如果分包人欲圖享有保險單內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分包人享有的利益應該注明或特別載列于保險單上和附表本部份之上。倘如分包人不得享有總包人這份保險單的利益,那么本部份可以保留空白,不用填寫。

      上述總包人用章

      在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分包人用章

      在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經由上述總包人簽字蓋章

      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當面遞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由上述分包人簽字蓋章

      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當面遞交

    分包合同 篇5

      發包單位:(以下簡稱甲方)

      分包單位: (以下簡稱乙方)

      該分包合同的簽訂,本著公平、公正、誠實守信的原則進行,經雙方協商一致,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 工程名稱:桂康酒廠陶壇庫區2

      二、 工程地點:瀘州市龍馬潭區長安鄉

      三、 分包內容:模板安拆(乙方自帶模具及管件)

      四、 開竣工日期:

      五、 分包單價:40元/m2(按模板展開面積計)

      六、 計價依據:按雙方商定

      七、 工程款支付形式:工完一個月內

      八、 工程質量:根據現行的工程質量規范要求及技術交底組織驗收,乙方必須保證工程質量,如質量不合格,必須返工,其材料浪費及工期延誤由乙方負責。

      九、 安全管理:甲方負責對乙方承擔的'工程進行安全交底,乙方必須遵守安全操作規程,若對違反安全操作規程造成安全事故的,其損失由乙方負責。

      十、 生活管理:住宿由乙方自理,工地內嚴禁隨意大小便。

      十一、 材料管理:甲方提供的材料做到限額領料,對材料浪費及不合理使用超出的,由乙方負擔,工地內,隨時做到工完場清。

      十二、 施工機具:對甲方提供的機具,乙方負責日常維護管理。

      十三、 現場管理:乙方必須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管理和指揮,需要材料及時提出計劃。

      十四、 違約管理:乙方分包的工程不得再行分包,在施工中,經檢驗不合格,不能保證工程質量,甲方有權終止合同,造成相應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十五、 附則:

      十六、 雙方商定的其它條款:

      十七、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全部竣工并結算完畢后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分包合同 篇6

      總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

      分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建設部《建筑安裝工程總分包實施辦法》和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并嚴肅履行。

      第一條工程項目

      一、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

      三、分包工程范圍及工程量(附預算書)

      四、分包工程期限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

      第二條工程結算

      第三條工程質量

      甲方根據國家質量驗收規范和評定標準進行技術交底和組織驗收,乙方按照施工圖紙和說明書要求,精心組織施工,保證工程質量,如質量不合標準,必須返工修理,其工料費損失,由乙方承擔;如工程質量低劣又無法挽救的,應由乙方負責賠償全部工料損失。

      第四條安全生產

      一、甲方對乙方承擔的工程要做安全交底,提出明確的安全要求,并進行監督檢查,乙方必須認真貫徹有關安全施工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甲方提供的安全生產設施,乙方經檢查合格方可使用,施工中如因違反上述規定而發生傷亡事故,其損失由乙方負責。

      二、勞動保護用品及施工中屬個人使用的帶電操作具如絕緣手套、膠靴等由乙方自行解決。

      三、在施工過程中,乙方因違反消防條例和法規造成的`火災事故,由乙方負責。

      第五條生活管理

      一、乙方工人進場后,食宿問題由乙方自理。

      第六條分包工程人工費單價

      第七條材料管理

      活完料凈,保持現場整潔。

      第八條施工機具

      一、大型工具由乙方負責。

      二、手工操作工具,由乙方負責。

      第九條現場管理

      一、甲、乙方人員要嚴格遵守現場各項管理制度,保證施工順利進行。

      二、乙方應對施工人員進行遵紀守法和安全生產、愛護財產的教育,并指定專人負責現場保衛工作。

      三、分包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

      第十條違約責任

      一、乙方分包的工程項目,不得再行分包。在施工過程中經檢驗達不到國家驗收規范規定,不能保證工程質量,甲方有權終止合同,造成返工的損失,乙方應予賠償。

      二、合同簽訂后,不經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如乙方不經甲方同意,單方解除合同時,應由乙方賠償甲方因影響施工計劃造成的經濟損失;如甲方中途解除合同,應賠償乙方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三、乙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工期及質量要求完成,否則每逾期一天,應償付給甲方按分包工程人工費____%的逾期違約金。

      四、甲乙雙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種應付款項,如拖欠不付,按銀行短期貸款利率,償付給對方逾期付款違約金。

      第十一條附則

      一、本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協商不成時。解決不了的,可按以下第()項解決:(1)向建筑物所在地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本合同一式__份,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一份。其余副本,報送____備案。

      三、要求鑒證(公證)的,可到建筑物所在地的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鑒證或公證處公證。

      四、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

      1..略

      2..略

      第十二條合同附件及有效期

      一、合同附件:

      1.工程預算書;

      2.略

      二、本合同自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全部竣工并結算完畢后失效。總包單位: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分包單位: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分包合同 篇7

      承包人:_________

      分包人:_________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詞語定義

      1.1 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條款。

      1.2 專用條款:是承包人與分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 發包人:指在總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總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總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 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該工程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6 總包工程:指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總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

      1.7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包范圍內的工程。

      1.8 工程師:指在總包合同中約定的由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總包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總包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1.9 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總包合同專用條款和本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履行總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 分包項目經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 總包合同:指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簽訂的施工總承包合同,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組成。

      1.12 總包合同條款: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修訂印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建[1999]313號)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條款,以及經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一致的專用條款。

      1.13 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間簽訂的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組成。

      1.14 工程建設標準:指與分包工程相關的工程建設標準,以及經承包人確認的,對工程建設標準進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補。

      1.15 圖紙: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總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圖紙、計算書、配套說明以及相關的技術資料。

      1.16 報價書:指由分包人根據分包合同的規定,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報價。在承包人采用招標方式確定分包人時,該報價書應與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一致。

      1.17 中標通知書:指由承包人發出的確定分包人中標的通知。

      1.18 開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9 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20 合同價款:指承包人與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21 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項的情況,經承包人確認后,按雙方約定的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22 施工場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承包人在現場總平面圖中具體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23 書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4 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內容,所應承擔的責任。

      1.25 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6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7 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休息日或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 合同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本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如有時);

      (3)分包人的投標函及報價書;

      (4)除總包合同工程價款之外的總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專用條款;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本合同工程建設標準圖紙;

      (8)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協商一致的其他書面文件。

      2.2 當合同文件內容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應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成時,按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8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及工程建設標準

      3.1 語言文字:除本合同專用條款中另有約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應與總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相同。

      3.2 適用法律和行政法規:除本合同專用條款中另有約定,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應與總包合同中規定適用的法律、法規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3.3 適用工程建設標準: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的工程建設標準的名稱;本合同專用條款沒有具體約定的,應使用總包合同中所規定的與分包工程有關的工程建設標準。承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分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工程建設標準。本合同中沒有相應工程建設標準的,應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分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承包人確認后執行。

      4.圖紙

      4.1 承包人應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分包人提供圖紙。分包人需要增加約定以外圖紙套數的,承包人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分包人承擔;如根據總包合同,承包人對工程圖紙負有保密義務的,分包人應負責分包工程范圍內圖紙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義務在分包合同終止后,應當繼續履行。

      4.2 如分包工程的圖紙不能完全滿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委托分包人進行深化施工圖設計的.,分包人應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范圍內,在原分包工程圖紙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進行深化設計,分包人的深化設計須經過承包人確認后方可進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備相應的設計資質,應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深化設計。分包人應對自行設計的圖紙負有全部的法律責任。

      4.3 承包人提供的圖紙不能滿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時,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復制、重新繪制、翻譯、購買標準圖紙等的責任和費用承擔。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總包合同

      5.1 分包人對總包合同的了解:承包人應提供總包合同(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內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閱。當分包人要求時,承包人應向分包人提供一份總包合同(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內容除外)的副本或復印件。分包人應全面了解總包合同的各項規定(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內容除外)。

      5.2 分包人對有關分包工程的責任:除本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分包人應履行并承擔總包合同中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承包人的所有義務與責任,同時應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違反總包合同中約定的承包人義務的情況發生。

      5.3 分包人與發包人的關系:分包人須服從承包人轉發的發包人或工程師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指令。未經承包人允許,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與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發包人或工程師,也不得直接接受發包人或工程師的指令。如分包人與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系,將被視為違約,并承擔違約責任。

      6.指令和決定

      6.1 承包人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圍內的有關工作,承包人隨時可以向分包人發出指令,分包人應執行承包人根據分包合同所發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執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單位完成該指令事項,發生的費用從應付給分包人的相應款項中扣除。

      6.2 發包人或工程師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圍內的有關工作,分包人應執行經承包人確認和轉發的發包人或工程師發出的所有指令和決定。

      7.項目經理

      7.1 項目經理的姓名、職稱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寫明。

      7.2 項目經理可授權具體的管理人員行使自己的部分權利,并在認為有必要時可撤回授權,授權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書及撤回通知作為分包合同的附件。

      7.3 承包人所發出的指令、通知,由項目經理(或其授權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分包人,分包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項目經理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項目經理在48小時后未予書面確認的,分包人應于承包人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項目經理在分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后7天內不予答復,應視為分包人要求已被確認。分包人認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緊急情況下,項目經理可發出要求分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異議也應執行。如承包人發出錯誤的指令,并給分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則承包人應給予分包人相應的補償,但因分包人違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損失除外。

      7.4 項目經理應按分包合同的約定,及時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準、圖紙并履行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分包人應在約定時間后24小時內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誤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項目經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應承擔因延誤造成的損失。

      7.5 承包人如需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繼續行使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8.分包項目經理

      8.1 分包項目經理的姓名、職稱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寫明。

      8.2 分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請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分包項目經理簽字后送交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的時間后生效。

      8.3 分包項目經理按項目經理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分包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項目經理取得聯系時,分包項目經理應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項目經理送交報告。責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8.4 分包人如需更換分包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繼續行使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8.5 承包人可與分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分包項目經理。

      9.承包人的工作

      9.1 承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一次或分階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據總包合同由發包人辦理的與分包工程相關的各種證件、批件、各種相關資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備施工條件的施工場地。

      (2)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組織分包人參加發包人組織的圖紙會審,向分包人進行設計圖紙交底。

      (3)提供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設備和設施,并承擔因此發生的費用。

      (4)隨時為分包人提供確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場地和通道等,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5)負責整個施工場地的管理工作,協調分包人與同一施工場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間的交叉配合,確保分包人按照經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

      (6)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9.2 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分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賠償分包人的相應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 分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應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分包工程進行設計(分包合同有約定時)、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審閱分包合同和(或)總包合同時,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發現分包工程的設計或工程建設標準、技術要求存在錯誤、遺漏、失誤或其它缺陷,應立即通知承包人。

      (2)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完成規定的設計內容,報承包人確認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3)在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準的進度計劃施工時,應根據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訂的進度計劃,以保證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4)分包人應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詳細施工組織設計,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批準,分包人方可執行。

      (5)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文明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分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分包人應允許承包人、發包人、工程師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權的人員在工作時間內,合理進入分包工程施工場地或材料存放的地點,以及施工場地以外與分包合同有關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準備的地點,分包人應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應負責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分包人自費予以修復;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8)分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10.2 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項義務,造成承包人損失的,分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

      11.總包合同解除

      11.1 如在分包人沒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義務之前,總包合同解除,則承包人應及時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應盡快撤離現場。

      11.2 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終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價款、分包人員工的遣散費、二次搬運費等補償。如本合同第11.1款約定的總包合同終止是因為分包人的嚴重違約,則只能得到已完工程價款補償。

      11.3 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況下,分包人經承包人同意為分包工程已采購或已運至施工場地的材料設備,應全部移交給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價格支付給分包人。

      12.轉包與再分包

      12.1 除12.2款規定的情況外,分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給他人。如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或再分包,將被視為違約,并承擔違約責任。

      12.2 分包人經承包人同意可以將勞務作業再分包給具有相應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12.3 分包人應對再分包的勞務作業的質量等相關事宜進行督促和檢查,并承擔相關連帶責任。

      三、工期

      13.開工與延期開工

      13.1 分包人應當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分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5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承包人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3.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項目經理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遲開工日期。承包人賠償分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

      14.工期延誤

      14.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誤,經項目經理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從工程師處獲得與分包合同相關的竣工時間延長;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開工條件、設備設施、施工場地;

      (3)承包人未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項目經理未按分包合同約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準或所發出的指令錯誤,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圍內的工程變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或項目經理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4.2 分包人應在14.1款約定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報告。承包人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15.暫停施工

      15.1 發包人或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以書面形式通過承包人向分包人發出暫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分包人停工和復工程序以及暫停施工所發生的費用,按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

      16.工程竣工

      16.1 分包人應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6.2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6.3 提前竣工程序按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

      四、質量與安全

      17.質量檢查與驗收

      17.1 分包工程質量應達到本合同協議書和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工程質量標準,質量評定標準按照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分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計算方法或額度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17.2 雙方對工程質量的爭議,按照總包合同相應的條款履行。

      17.3 分包工程的檢查、驗收及工程試車等,按照總包合同相應的條款履行。分包人應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擔總包合同約定的承包人應承擔的義務,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應承擔的總包質量管理的責任。

      17.4 分包人應允許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師進入分包人施工場地檢查工程質量。

      18.安全施工

      18.1 分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照安全標準組織施工,承擔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

      18.2 在施工場地涉及危險地區或需要安全防護措施施工時,分包人應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承包人批準后實施,發生的相應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8.3 發生安全事故,按照總包合同相應條款處理。

      五、合同價款與支付

      19.合同價款及調整

      19.1 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本合同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依據工程報價書在本合同協議書內約定。

      19.2 分包工程合同價款在本合同協議書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采用其中一種(應與總包合同約定的方式一致):

      (1)固定價格。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可調價格。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19.3 可調價格計價方式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3)一周內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19.4 分包人應當在19.3款情況發生后10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確認調整金額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價款同期支付。承包人收到通知后10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19.5 分包合同價款與總包合同相應部分價款無任何連帶關系。

      20.工程量的確認

      20.1 分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承包人接到報告后7天內自行按設計圖紙計量或報經工程師計量。承包人在自行計量或由工程師計量前24小時應通知分包人,分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承包人不按約定時間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0.2 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報告后7天內未進行計量或因工程師的原因未計量的,從第8天起,分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0.3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或其所提交的報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計量。

      20.4 對分包人自行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計量。

      21.合同價款的支付

      21.1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后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

      21.2 在確認計量結果后10天內,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承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1.3 分包合同約定的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合同價款的調整、索賠的價款或費用以及其他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1.4 承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21.5 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六、工程變更

      22.工程變更

      22.1 分包人應根據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補或省略的方式對分包工程進行變更:

      (1)工程師根據總包合同作出的變更指令。該變更指令由工程師作出并經承包人確認后通知分包人;

      (2)除上述(1)項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變更指令。

      22.2 分包人不執行從發包人或工程師處直接收到的未經承包人確認的有關分包工程變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類變更指令,應立即通知項目經理并向項目經理提供一份該直接指令的復印件。項目經理應在24小時內提出關于對該指令的處理意見。

      22.3 分包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應按照總包合同的相應條款履行。分包人應在工程變更確定后11天內向承包人提出變更分包工程價款的報告,經承包人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

      22.4 分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11天內不向承包人提出變更分包工程價款的報告,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22.5 承包人在收到變更分包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7天內予以確認,無正當理由逾期未予確認時,視為該報告已被確認。

      七、竣工驗收及結算

      23.竣工驗收

      23.1 分包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分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交日期和份數。

      23.2 承包人應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驗收報告之日起3日內通知發包人進行驗收,分包人應配合承包人進行驗收。根據總包合同無需由發包人驗收的部分,承包人應按照總包合同約定的驗收程序自行驗收。發包人未能按照總包合同及時組織驗收的,承包人應按照總包合同規定的發包人驗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組織驗收,并視為分包工程竣工驗收通過。

      23.3 分包工程竣工驗收未能通過且屬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負責修復相應缺陷并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23.4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為分包人提供竣工驗收報告之日。需要修復的,為提供修復后竣工報告之日。

      24.竣工結算及移交

      24.1 分包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承包人認可后14天內,分包人向承包人遞交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24.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遞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明確的修改意見。承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后7天內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分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之日起7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

      24.3 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25.質量保修

      25.1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總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分包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保修,具體保修責任按照分包人與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簽訂的質量保修書執行。

      八、違約、索賠及爭議

      26.違約

      26.1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視為承包人違約: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1.5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4.3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3)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義務或不按分包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26.2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視為分包人違約: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5.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與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系;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2.1款提到的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或再分包;

      (3)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6.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

      (4)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7.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

      (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義務或不按分包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26.3 分包人違反本合同可能產生的后果:如分包人有違反分包合同的行為,分包人應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擔因此違約造成的工期延誤、經濟損失及根據總包合同承包人將負責的任何賠償費,在此情況下,承包人可從本應支付分包人的任何價款中扣除此筆經濟損失及賠償費,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補救方法的可能。

      27.索賠

      27.1 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的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27.2 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承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分包人可按總包合同約定的程序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賠。

      27.3 在分包工程施工過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條件等根據總包合同可以索賠的情況,分包人可按照總包合同約定的索賠程序通過承包人提出索賠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賠報告后21天內給予分包人明確的答復,或要求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索賠成功后,承包人應將相應部分轉交分包人。分包人應按照總包合同的規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賠報告,以保證承包人可以及時向發包人進行索賠。承包人在35天內未能對分包人的索賠報告給予答復,視為分包人的索賠報告已經得到批準。

      27.4 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的約定向工程師遞交任何索賠意向通知或其它資料,要求分包人協助時,分包人應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況,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相關通知或其它資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記錄,以便承包人能遵守總包合同有關索賠的約定。分包人未予積極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賠未獲成功,則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約定應支付給分包人的金額中扣除上述本應獲得的索賠款項中適當比例的部分。

      28.爭議

      28.1 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部門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1)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8.2 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保障、保險及擔保

      29.保障

      29.1 除應由承包人承擔的風險外,分包人應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過程中及修補缺陷引起的下列損失、索賠及與此有關的索賠、訴訟、損害賠償:

      (1)人員的傷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

      29.2 承包人應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擔與下列事宜有關的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它開支:

      (1)按分包合同約定,實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過程當中所導致的無法避免的對財產的損害;

      (2)由于發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為或疏忽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或損害,或與此相關的索賠、訴訟等。

      30.保險

      30.1 承包人應為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辦理保險。發包人已經辦理的保險視為承包人辦理的保險。

      30.2 分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30.3 保險事故發生時,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30.4 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1.擔保

      31.1 如分包合同要求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擔保時,承包人應與分包人協商擔保方式和擔保額度,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1.2 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時,分包人應與承包人協商擔保方式和擔保額度,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1.3 分包人提供的履約擔保,不應超過總包合同中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的履約擔保的額度。

      十、其他

      32.材料設備供應

      32.1 有關材料設備供應的數量、程序及責任均按總包合同中發包人與承包人的有關約定履行。

      32.2 總包合同約定就分包工程章由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視為承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

      32.3 除32.2款外的材料設備應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采購,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

      33.文物

      33.1 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應將涉及分包人施工場地以內需要保護的文物或古樹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應認真保護,需要采取保護措施時,由承包人承擔所需費用。

      33.2 分包人在其施工場地內發現文物,應采取保護措施,并按照總包合同約定的時間和程序報告承包人。

      34.不可抗力

      34.1 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圍以及事件處理同總包合同相應條款。

      34.2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場地的,分包人應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

      34.3 分包人承擔自身的人員和財產的損失。

      34.4 因合同一方延遲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遲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35.分包合同解除

      35.1 承包人和分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35.2 發生本合同通用條款21.5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28天,承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分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35.3 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轉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3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35.5 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處理均按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

      35.6 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條款的效力。

      36.合同生效與終止

      36.1 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36.2 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終止。

      36.3 分包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承包人分包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37.合同份數

      37.1 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別保存一份。

      37.2 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8.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后,可對本合同通用條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承包人(蓋章):_________ 分包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分包合同 篇8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本工程由承建。根據該工程圖紙設計及施工組織設計的相關要求,甲方將分項工程發包給乙方,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共識:

      一、工程名稱:

      二、承包范圍及方式:

      三、工期要求:

      滿足甲方施工進度總控制要求,乙方在此期限內完成承包范圍內的所有工程內容,若乙方拖延工期則給予2000元/天處罰;若因甲方原因延期,乙方順延工期,注:(具體施工日歷天數隨土建方交驗時間而定)。

      四、質量要求

      1、按照設計施工圖紙及技術核定單的要求施工,要求施工一次性驗收不滲不漏。若因質量問題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施工方承擔。

      2、執行標準:按行業標準執行。

      4、此報價不提供稅票

      五、工程款支付

      1、隨甲方合同一起付款;

      2、專業分包工程結束,項目經理應在15個工作中內完成與專業分包單位的終結結算,終結結算后方為有效并付至此款的97%給乙方;

      3、3%的質保金于質保期滿一周內無息支付給乙方。

      六、工程計算:按圖紙設計施工面積計算。(注:附加層不計算面積。)

      1、在保修期內,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滲漏,由乙方負責維修;

      2、非乙方原因,(如防水層上安裝、打洞、接管、基礎下沉開裂等)造成的滲漏,如需乙方維修,工程費由甲方負責;

      3、保修期: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5年。

      七、發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1、向乙方提供防水施工所需的圖紙和施工部位;

      2、提供符合防水施工質量要求的防水工作基面,保證防水操作面干燥,進場施工前,甲、乙雙方辦理工序交接手續;

      3、提供必要的材料堆放場所和工人住宿;

      4、參與并配合乙方對半成品、成品的保護,盡量不安排工種交叉作業;

      5、在施工過程中給予有效的配合;

      6、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項;

      7、對乙方提供的材料、設備進行驗收;

      8、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對本工程進行驗收;

      9、對乙方的工程進行監督檢查,對乙方違反安全規定或發現重大的安全隱患行為有權要求整改;

      10、甲方有權對乙方的施工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進行督促檢查,并根據項目有關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八、承包方的權力和義務

      1、甲方通進場施工,在滿足防水施工條件下,乙方的材料、人員在兩日內必須到場。乙方常駐工地負責人:,聯系電話:。

      2、進入甲方工作區的人員應當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

      3、對施工人員應當進行施工前入場、安全、三級教育;

      4、保證所提供的材料、設備和質量。向甲方提供的規格、數量、質量等相關證明;

      5、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并及時整改;

      6、嚴格按照設計圖紙規范要求及施工方案進行施工;

      7、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負責,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甲方有權獲得相應的.賠償;

      8、參與半成品和成品的保護,盡量不讓其他相關工種損傷、破壞防水層。

      九、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可以解除

      1、雙方協議解除;

      2、因地震、戰爭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十、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的約定義務而耽誤工期的,竣工日期應予以順延,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2)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約定的支付方式,將每天按總金額的1%給以乙方違約金并承擔相應責任。

      2、乙方違約責任:

      (1)工程質量不符合國家規范及本合同要求的,應當無償維修或返工;

      (2)因乙方原因如未能如期交工的,乙方將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

      十一、在本合同發行中若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提起訴訟。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至工程保修期滿合同價款結清后自動失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執叁份、乙方貳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分包合同 篇9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總包單位:中國建筑裝飾工程公司核桃園小區住宅樓工程項目部分包單位: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勞務分包事項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1、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分包范圍:

      分包內容:

      分包性質:包工(詳見后附項目清單定價表說明)

      2、分包工作期限

      開始工作日期:20xx年月日;結束工作日期:20xx年月日;總日歷工作天數為天

      3、質量安全標準

      3.1工程質量:按總包合同有關質量的約定、國家現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xx)和《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10-20xx),本工作必達到質量評定合格等級。安全按國家現行規定《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

      3.2質量保修:詳見工程質量保修書,保修時間壹年。

      4、分包合同

      4.1總包合同同樣適用于勞務分包。

      4.2分包應全面了解總包的各項規定(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細節除外)。

      5、圖紙

      5.1工程承包人應在勞務分包工作開工7天前,向勞務分包人提供圖紙一套,以及與本合同工作有關的標準圖一套。

      6、項目經理

      6.1分包委派的擔任駐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項日經理為職務:。項目經理必須參加每周由監理或總包主持的例會,未按時參加會議的處以1000元/每次罰款。

      7、總包義務

      組建與工程相適應的項日管理班子,全面履行總(分)包合同,組織實施施工管理的各項工作。

      (1)向分包交付具備本合同項下分包作業開工條件的施工場地。

      (2)向分包提供各層水、電。

      (3)向分包責任人進行技術交底。

      7.3、統籌安排、協調解決分包的生產、工作用水、用電及施工場地;

      7.4、按時提供圖紙,及時交付所供材料、設備,安全設施保證施工需要;

      7.5、按本合同約定,向分包支付工程款;

      7.6、負責與甲方、監理、設計及有關部門聯系,協調現場工作關系。

      8、分包義務

      8.1對本合同范圍內的工程質量分包向總包負責,織織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熟練工人投入工作;未經總包允許不得擅自與甲方、監理及有關部門建立工作聯系;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

      8.2分包根據施工組織設計總進度計劃的要求,向總包上報本標段進度計劃,每月23日前提交下月施工計劃,有階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階段施工計劃,必要時按總包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計劃,以及與完成上述階段、時段施工計劃相應的勞動力安排計劃,經總包批準后嚴格實施;

      8.3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驗收規范、有關技術要求及施工細織設計精心組織施工,確保工程質量達到約定的標準;科學安排作業計劃,投入足夠的人力、物力,保證工期;加強安全教育,認真執行安全技術規范,嚴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實安全措施,確保施工安全;加強現場管理,嚴格執行建設主管部門及環保、消防、環衛等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的管理規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擔由于自身責任造成的質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現場臟亂造成的損失及各種罰款;

      8.4自覺接受總包及有關部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接受總包隨時檢查其設備、材料保管、使用情況,及其操作人員的有效證件、持證上崗情況;與現場其他單位協調配合,照顧全局;

      8.5按總包統一規劃堆放材料、機具,按總包標準化工地要求設置標牌,搞好施工區域的管理,做好自身責任區的治安保衛工作;

      8.6保證屬下人工工資的發放,不因拖欠人工工資給總包造成矛盾;因拖欠工資造成惡劣影響的,總包視情而定對分包人進行5000—20000元的處罰,直至解除其分包資格,無補償清退;

      8.7每月23日前按時向總包提交當月完成量報表,配合總包完成本標段內的技術資料,配合總包辦理交工驗收;

      8.8做好施工場地內己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護工作,因分包責任發生損壞,分包自行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損失及各種罰款;

      8.9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總包提供的租賃設備及其他設施;

      8.10分包自行提供使用的機具、設備,性能應滿足施工的要求,及時運入場地,安裝調試完畢,運行良好。周轉材料、低值易耗材料應按時運入現場,保證工期需要。

      8.11分包有義務配合在分包施工區域內施工的其他專業施工。

      8.12分包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誤一日,應向工程承包人支付5‰元的違約金。

      8.13分包自有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分包自行承擔。

      9、材料、設備供應

      9.1分包應在接到圖紙后7天內,向總包提交階段材料、設備、構配件供應計劃(見附表1物資需用計劃表);經確認后,總包按供應計劃要求數量和供應時間等組織貨源并及時交付;分包負責由材料堆放場地至施工作業面的裝卸、搬運,分包必須及時進行,費用包含在合同造價內。如質量、品種、規格、型號不符合要求,分包應在驗收時提出,總包負責處理。

      9.2分包應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總包供應的材料、設備。因保管不善發生丟失、損壞,分包應賠償,并承擔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誤等發生的一切經濟損失。

      (1)總包委托分包采購的低值易耗性材料(列明名稱、規格、數量、質量或其他要求)需提前20天上報總包,經總包確認后方可采購。同時提供材料檢驗證明、合格證等一切證明

      (2)未經總包確認,分包擅自采購的材料,一旦出現質量問題或由總包管理人員發現,將根據情節處以罰款,由此產生一切后果和經濟責任均由分包承擔。

      10、分包價格

      10.1本工程的分包價格采用下列方式計算:

      (1)固定分包單價(含管理費)+設計變更;施工過程中不計算工時和工程量。

      (2)如遇特殊原因確實需要確認的必須經所管標段工程師和現場經理簽字認可,并加蓋項目專用章。

      11、分包工程款的支付

      (1)合同生效即開始按15天為一個階段支付生活費,每人每15天按300元執行;

      (2)進度款支付:每月23日前上報完成量,經總包審核確認計算價值雙方認可后,15日內按確認工程量支付上月申報工程量對應工程款的85%,當工程款累計付至總價款的90%時暫停支付,工程竣工驗收后1個月總包同分包進行結算,結算金額確定后支付至結算款的.95%,余款為工程質量保修金,在壹年質量保修期滿后支付給分包。

      12、施工變更

      12.1施工中如發生對原工作內容進行變更,總包項目經理部(項目經理簽發)提前以書面形式向分包發出變更通知(或工作聯系單),并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及時改變有關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12.2三日內提交因變更導致勞務報酬的增加,相應需增加的工期;因變更減少工程量,勞務報酬應相應減少,工期相應調整。

      12.3分包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分包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總包的直接損失,由分包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12.4因分包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分包無權要求迫加勞務報酬。

      13、施工驗收

      13.1分包應確保所完成施工的質量,應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分包施工完畢,應向總包提交完工報告。驗收不合格的分包應及時整改直至整改合格,因整改發生的一切費用由分包承擔。總包與分包間的隱蔽工程驗收結果或工程竣工驗收結果表明分包施工質量不合格時,分包應負責無償修復,不延長工期,并承擔由此導致的工程承包人的相關損失。13.2全部工程竣工經總包驗收合格,及進入質量保修期,分包施工范圍內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由分包承擔。

      14、爭議

      14.1總包和分包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調解或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約定采用下列第1種方式解決爭議;

      (1)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北京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所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14.2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工作連續,保護好已完工作成果: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己無法履行,雙方協議終止合同;

      (2)調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為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15、禁止轉包或再分包

      15.1分包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作業轉包或再分包給他人。否則,分包將依法承擔責任。

      16、不可抗力

      16.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義與總包合同中的定義相同。

      17、合同解除

      17.1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因一方違約或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17.2合同解除后,分包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總包要求撤出施工場地。總包應為分包撤出提供必要條件。

      18、合同終止

      18.1雙方履行完合同全部義務,分包工程款支付完畢,分包向總包交付勞務作業成果,并經總包驗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終止。

      19、合同份數

      19.1本合同正本兩份,副本2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總包和分包各執正副本一份。

      20、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年月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當日后生效。

      總包:(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

      分包:(公章)

      法人代表: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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