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權轉讓合同模板錦集七篇
在當今不斷發展的世界,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使用權轉讓合同7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使用權轉讓合同 篇1
轉讓方(甲方):
地址: 聯系電話:
受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營業執照號碼):
地址: 聯系電話: 代理人/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轉讓匯邦國際物業事宜。雙方茲同意轉讓條款如下:
1.甲方同意將位于 號的車位
(以下簡稱該車位)使用權轉讓給乙方,位置詳見車位附圖,在簽訂本協議時乙方已到現場實地勘察,對該車位位置、大小等相關情況已明確。
2.使用年限:該車位使用年限與該小區占有土地的使用年限一致。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本協議項下使用年限為上述土地使用年限的剩于期限。
3.該車位使用權的轉讓費為人民幣 元整(小寫: )。乙方須按下述方式付款:一次性付清,付款時間為簽訂本協議日起三日內。
4.甲方須在本協議簽訂后于 年 月 日內負責將該車位交予乙方使用。并配合乙方到 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備案及取得相關物業管理部門的使用權證明手續。
5. 甲方不能按上條規定交付車位予乙方使用時,每延期一日,應向乙方支付該車位售價的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延期超過三十天,乙方有權解除協議同時甲方無息退還所交款項;如乙方逾期付款,則甲方有權拒交車庫,同時乙方須按日支付車庫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6.該車位是以簽約時之現狀售予乙方,有關該車位在本次轉讓之前已產生的使用權糾紛、債務等事宜,甲方應在轉讓完成前清理完畢,甲方保證沒有并不再私自售予第三方,否則甲方按本次轉讓價雙倍賠償給乙方。
7.甲乙雙方均清楚該車位在只有車位使用權狀態下簽署本協議,若因前述產權原因發生任何糾紛,由雙方自行解決,各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8.該車位移交后,由 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負責車位的物業管理,乙方應遵守物業管理相關規定,并承擔相應車位管理費。
9.乙方在上述使用期限內,可以將車位使用權轉讓給本小區業主使用,并到物業管理公司辦理相關手續。
11.本協議附圖為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2.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13.本協議如發生糾紛,各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不能解決時即可提交人民法院解決。
14、本協議帶附件共 頁,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議持有情況為,轉讓人 份,受讓人 份, 份。
備注(備注條款內容與前述條款內容不一致的,以備注條款為準):
轉讓方: 受讓方:
代理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使用權轉讓合同 篇2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我國特有之概念。在改革開放之前,我國城市土地的利用均是通過劃撥方式進行的,即都是無償劃撥供應的,只存在單一的劃撥土地供應制度。改革開放之后,隨著外資的進入,我國對外資企業開始實行土地有償使用,收取土地使用費。1990年,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頒布與實施,標志著出讓土地使用權制度的建立,由此開啟了劃撥土地使用權通過辦理出讓手續可再行轉讓的歷史。而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法釋(20xx)5號文《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則根據司法實踐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方式作了全面的總結和規范,對今后房地產市場的規范發展具有直接的現實意義。
一、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含義及特點。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各種方式,除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外或完全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其特點有:
(1)取得的法定性。即要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其用途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并且必須經過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
(2)取得的無償性。這是劃撥土地使用權與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本質區別,即劃撥土地使用權取得者除繳納補償、安置費外無須向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即國家支付土地使用費;而出讓土地使用權人則必須向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即國家支付包含土地使用費在內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使用的無期限性。依照法律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4)權利的受限制性,劃撥土地使用權人不能隨意地處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要處分,必須經過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
二、未經政府部門批準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合同的效力問題。
盡管我國實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由于歷史原因仍存在大量的劃撥土地。此類劃撥土地的使用雖不符合現行法律的規定,但也不宜馬上收回。由于利用能力與現實利益趨使,許多劃撥用地或明或暗的通過轉讓方式進入市場。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因此,以劃撥方式出得土地使用權的,須經有批準權的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后,方可進行轉讓。《條例》第四十五條還規定了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條件,但同樣規定政府審批是轉讓的前提。未經政府部門批準擅自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所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應屬于無效合同。 筆者認為,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無償使用國有土地的方式,不需要支付使用土地的對價。嚴格地說,現行法律規定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并非真正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根據《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經政府批準轉讓的實質是國家收回劃撥的土地使用權,然后再出讓給受讓方。或經批準不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但土地收益須上繳國家。可見,劃撥土地的使用權人依據轉讓合同取得的并非土地使用權的對價,充其量算作是對其交回土地使用權的一種補償(含地上附屬物的補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之說及相關程序規定顯得不倫不類。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及變相轉讓,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土地市場的混亂,也是造成國家土地資產流失的一個巨大黑洞。隨著使用劃撥土地的范圍越來越小和土地市場的逐步規范,建議取消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之規定,規定禁止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凡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劃撥土地使用權一律變成有償使用,無力支付土地出讓金的由國家直接收回或變更為租賃等其他使用方式。 根據《解釋(征求意見稿)》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意見,“轉讓方與受讓方訂立的`合同為補償合同,合同約定的土地轉讓價款應認定為對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的補償。”將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確定為補償合同可謂定性準確,把握到了此類合同的實質所在,有利于有關轉讓合同糾紛的正確處理。
三、《解釋》實施后,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分為三種情形處理。
《房地產管理法》實施后,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應當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但由于對人民政府的批準截止時間等事項沒有詳細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遇到了難題。對此,《解釋》作了規定。
1、劃撥土地使用權未經批準轉讓無效,但在起訴前經批準并辦理出讓手續的則有效。 根據《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在起訴前,轉讓人經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辦理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則轉讓人與受讓人間的合同按有效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處理。而實際上,這時轉讓的已不是劃撥的土地使用權,而是已轉化為出讓的土地使用權。這里遵循的還是《條例》確立的“先出讓后轉讓”的原則,只不過辦理出讓手續的時間寬延到了起訴前。
2、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在起訴前經批準并由受讓人辦理出讓手續的,轉讓合同按補償性質合同處理。 該《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起訴前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轉讓,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補償性質的合同處理。”該規定的法律依據應為《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但彌補了《房地產管理法》對轉讓人與受讓人訂立的合同沒有明確定性易產生爭議的缺陷,將其明確定性為補償性質的合同,并將受讓人辦理出讓手續的時間寬延到了起訴前。
3、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在起訴前經有批準權的政府決定劃撥給受讓人使用,轉讓合同按補償性質合同處理。 該《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起訴前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決定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將該劃撥土地使用權直接劃撥給受讓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補償性質的合同處理。”該規定的法律依據應為《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而實際上,這時已不是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而是劃撥土地使用權的重新劃撥,當然,這里的受讓人必須按法律規定具有劃撥土地使用資格。由于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時,可能支付了相應的補償、安置等費用,轉讓該土地使用權時可能有地上附著物或存在職工安置等問題,新的劃撥土地使用權人支付補償、安置等費用也符合劃撥土地使用權取得條件的法律規定。
四、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注意的幾個關鍵問題
1、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的批準。根據《條例》等規定,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是指市、縣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設有區的市,其權利部門仍是市級主管部門而不是區級主管部門。
2、政府批準的依據。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經過政府批準,那么有批準權的政府依據什么來批準呢?根據20xx年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第四條規定,“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20xx年10月國務院國發(20xx)28號文《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以最高行政命令重申,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經依法批準轉讓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在土地有形市場公開交易,按照市場價補繳土地出讓金。因此,如果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人協議將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后用于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則很可能永遠得不到政府的批準,如此則轉讓合同無效。
3、取得批準的時限。“起訴前”是該《解釋》貫徹始終的一個“無效合同”補正為“有效合同”的時間截止點,就是說,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在起訴前經過政府主管部門的追認批準,則轉讓人與受讓人簽署的合同就有效。
使用權轉讓合同 篇3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xx村委會虎山組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充分、合理、高效開發使用山地造林,提高農林業綜合開發效益,甲乙雙方根據《森林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江西省森林資源轉讓條例》等規定,本著平等、自愿、有償、互為互利的.原則,并經甲方群眾代表大會通過,甲方同意將原所承包大宗村委會虎山組所屬的林地的經營使用權轉讓給乙方。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如下轉讓協議,共同遵守:
第一條:轉讓面積與四至:甲方林地(宗地名下字嶺)面積 80畝,(宗地名敢叉凹)面積3 .9畝,(宗地名祖墳山)面積2畝,合計2 3.9畝。該四至界限為:東至小路,南至小路,西至虎山村,北至何家山。
第二條:轉讓期限:轉讓經營使用期限為伍拾年(自xx年3月 日至xx年2月28日止)。轉讓期內山林地的經營使用權歸乙方。
第三條:轉讓金:轉讓金價格為每年每畝人民幣貳拾伍元整,計人民幣26.7萬元整。
第四條:轉讓金支付方式:該款在甲乙雙方簽訂合同時由乙方一次性付清給甲方。
第五條:乙方在承包期滿后,地面作物由乙方自行處理后歸還甲方,甲方若繼續發包,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考慮給乙方。
以上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經見證后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共同遵守。
甲方(簽字章):
乙方(簽字章):
見證單位(簽字章):
合同簽署日期:20xx年x月xx日
使用權轉讓合同 篇4
本車位(車庫)使用權轉讓合同由以下合同當事人于 年 月
日在 市 (區/縣)簽訂。
合同雙方當事人: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就甲方向乙方轉讓車位(車庫)使用權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車位(車庫)基本情況
1、本次轉讓使用權的車位(車庫)(以下簡稱“車位(車庫)”)位于___ 小區第_____(幢/座) (地下/地上)____ __層__ __號,結構為____________,用途為_________ __,編號為____________(具體位置見附件一車位(車庫)平面圖)。
2、隨該車位(車庫)一并轉讓使用權的附屬設備、設施:___________ _ _ 。
第二條 使用年限
甲方同意將上述車位(車庫)的使用權轉讓給乙方,乙方享有該車位(車庫)與本小區同期開發的房屋相同年限的使用權。
第三條 轉讓價格
雙方約定該車位(車庫)使用權轉讓總價款為_ _元(大寫 元)。
第四條 付款方式
雙方約定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天內,乙方一次性將總價款以 (現金/支票/其他)方式支付給甲方。
第五條 交付方式
甲方應于乙方付清的所有價款后7天內將車位(車庫)交付給乙方使用。車位(車庫)使用權的交付以雙方簽訂車位(車庫)使用權交接書為標志,如乙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車位(車庫)使用權交接書,視為甲方已完成交付。
第六條 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未按照約定的時間付款的,按照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 逾期在十天之內,自約定的應付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支付應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計算向甲方支付逾期應付款千分之一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 逾期超過十天后,甲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按照累計的.逾期應付款的百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乙方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甲方同意后,合同繼續履行,自約定的應付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支付應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計算向甲方支付逾期應付款千分之二的違約金。
第七條 承諾與保證
1、乙方對該車位(車庫)的各項基本情況均做了充分了解。
2、乙方承諾在使用該車位(車庫)過程中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社會公道,愛護公共設施、遵守物業管理部門的規章制度,自行承擔并按時交納因使用該車位(車庫)所產生的物業管理費用、電費等所有費用。
3、乙方保證不擅自改變該車位(車庫)的用途、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以及附屬設備、設施。
第八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九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依法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附則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三份,其中甲方執三份,乙方執一份。
2、本合同生效后,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采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經辦人(簽字): 經辦人(簽字):
年月日:
使用權轉讓合同 篇5
轉讓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營業執照號碼):
地址: 聯系電話: 郵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轉讓匯邦國際物業事宜。雙方茲同意轉讓條款如下:
1.甲方同意將位于 哈爾濱市四季上東二期0232號車庫(以下簡稱該車庫)使用權轉讓給乙方,在簽訂本協議時乙方已到現場實地勘察,對該車庫位置、大小等相關情況已明確。
2.使用年限:該車庫使用年限與該小區占有土地的使用年限一致。
3.該車庫使用權的轉讓費為人民幣 289.000 元整(小寫:貳百捌拾玖元整 )。乙方須按下述方式付款:一次性付清,付款時間為簽訂本協議日起三日內。
4.甲方須在本協議簽訂后于 20xx 年 12 月 31 日內負責將該車庫交予乙方使用,具體交付時間以甲方通知為準。
5. 甲方不能按上條規定交付車庫予乙方使用時,每延期一日,應向乙方支付該車庫售價的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延期超過三十天,乙方有權解除協議同時甲方無息退還所交款項;如乙方逾期付款,則甲方有權拒交車庫,同時乙方須按日支付車庫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6.該車庫是以簽約時之現狀售予乙方,有關該車庫在本次轉讓之前已產生的使用權糾紛、債務等事宜,甲方應在轉讓完成前清理完畢,甲方保證沒有并不再私自售予第三方,否則甲方按本次轉讓價雙倍賠償給乙方。
7.甲乙雙方均清楚該車庫在只有車庫使用權狀態下簽署本協議,若因前述產權原因發生任何糾紛,由雙方自行解決,各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8.甲方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所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乙方及物業管理區域的'全體業主均具有約束力。
9.乙方在上述使用期限內,可以將車庫使用權轉讓給本小區業主使用,并到物業管理公司辦理相關手續。
11.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所有的通知以及確認等事項,按本合同所載明的合同當事人的通訊地址及聯系方式進行通知。
12.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13.本協議如發生糾紛,各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不能解決時即可提交人民法院解決。
14、本協議帶附件共 2 頁,一式 2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備注(備注條款內容與前述條款內容不一致的,以備注條款為準):
甲方:
乙方:
使用權轉讓合同 篇6
商標權轉讓方:(甲方)
商標權受讓方:(乙方)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對商標權的轉讓達成如下協議:
一、轉讓的商標名稱:
二、商標圖樣(貼商標圖樣,并由轉讓方蓋騎縫章):見附件一
三、商標注冊號:
四、該商標下次應續展的時間:
五、該商標取得注冊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別及商品或服務的具體名稱:
六、商標權轉讓方保證是上述商標的注冊所有人。
七、商標權轉讓后,受讓方的權限:
1。可以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種類(或服務的類別及名稱):
2。可以使用該商標的地域范圍:
八、商標權轉讓的性質(可在下列項目中作出選擇):
1。永久性的商標權轉讓();
2。非永久性的商標權轉讓()。
九、商標權轉讓的時間:
在本合同生效后,且辦妥商標轉讓變更注冊手續后,該商標權正式轉歸受讓方。
屬非永久性商標權轉讓的,商標權轉讓的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轉讓方將在本合同期滿之日起收回商標權。
十、商標轉讓合同生效后的'變更手續:
由甲方在商標權轉讓合同生效后,辦理變更注冊人的手續,變更注冊人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十一、雙方均承擔保守對方生產經營情況秘密的義務;受讓方在合同期內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轉讓方為轉讓該商標而一同提供的技術秘密與商業秘密。
十二、轉讓方應保證被轉讓的商標為有效商標,并保證沒有第三方擁有該商標所有權。
十三、商標權轉讓的轉讓費與付款方式:
1。轉讓費按轉讓達到權限計算共________萬元;
2。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付款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轉讓方保證在合同有效期內,不在該商標的注冊有效地域內經營帶有相同或相似商標的商品,也不得從事其他與該商品的產、銷相競爭的活動。
十五、雙方的違約責任:
1。轉讓方在本合同生效后,違反合同約定,仍在生產的商品上繼續使用本商標,除應停止使用本商標外,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2。受讓方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未交付商標轉讓費用,轉讓方有權拒絕交付商標的所有權,并可以通知受讓方解除合同。
十六、其他條款或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十七、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雙方應友好協商,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十八、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未經商標局核準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責任由雙方自負。
轉讓方:(章)受讓方:(章)
代表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電話:電話: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銀行賬號:
合同簽訂地點:
合同簽訂日期:年月日
使用權轉讓合同 篇7
甲方(出讓方):
乙方(受讓方):
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公平、誠實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則,甲方經家庭全體成員大小兄弟(該宅基地共有權人)一致同意向乙方轉讓宅基地使用權,為避免子孫后代產生爭議,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以資共同信守。
一、甲方同意將甲方已取得使用權并經所有共有權人一致同意的位于海南省東方市小嶺村黃草坡附近八所火車站南面的一塊宅基地永久轉讓給乙方使用,面積畝,每畝 元,共計人民幣(大寫) 元(¥ 元)。
二、該宗地四至范圍:東至 ,南至,西至 ,北至 ;南邊長 米,北邊長米,東邊寬 米,西邊寬 米。
三、甲方保證該宗地東邊預留2米寬的路給乙方通行,并負責南邊通往大坡田公路。
四、甲、乙雙方實測該宅基地面積簽字后,乙方用現金向甲方一次性付清該宗地全部價款共計人民幣(大寫) 元(¥元),現金付清當日起該宅基地的使用權屬永遠屬于乙方所有,甲方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占用該宗地。
五、甲方負責出面辦理該宅基地有關轉讓手續,協助乙方辦理該宅基地有關權證手續。
六、甲方保證該宅基地轉讓的合法性,否則由此造成乙方向甲方付清土地價款后該宅基地不能合法轉讓給乙方的,由甲方按處置當時同等面積宅基地的轉讓市場價款的'兩倍賠償給乙方。
七、乙方向甲方付清土地價款后,若由于甲方原因導致不能完成轉讓交付該宅基地,由甲方按處置當時同等面積宅基地的轉讓市場價款的兩倍賠償給乙方。
八、甲方保證無其他集體或個人對該宅基地提出任何異議。乙方向甲方付清土地價款后,如果轉讓出的該宅基地使用權發生糾紛,甲方必須負責出面解決;解決不成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按處置當時同等面積宅基地的轉讓市場價款的兩倍賠償給乙方。
九、轉讓后該宗地周邊若發生糾紛,由甲方負責解決,否則,如因甲方處理不當而給乙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甲方賠償。
十、轉讓后該宗地若被國家征用,所有賠償歸乙方所有,甲方無權干涉。
十一、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自雙方簽字蓋印后生效,并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不得違反,否則必須賠償守約方的一切經濟損失。
甲方(簽字、手印): 乙方(簽字、手印):
見證人(簽章、手印):
二〇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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