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經濟合同范文錦集七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經濟合同7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經濟合同 篇1
勞動部關于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 勞部發〔1994〕4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勞動人事部門,解放軍總后勤部生產管理部:為貫徹《勞動法》,使有關經濟補償的規定便于操作,我們制定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有關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1]
編輯本段主要內容
(1994年12月3日勞動部勞部發〔1994〕481號發布)
第一條
為了規范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第三條
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條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七條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九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第十二條
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業按規定比例應提取的福利費用。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執行。[1]
經濟合同 篇2
新時期的社會是一個法制社會,任何活動的開展都講究法制性,這不但是對活動參與者的規范,更是對于參與者自身的有效保護。高校參與市場行為的角色是民事主體,它與其它參與者一樣,享受法律賦予的權力,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然而,部分高校的在參與市場活動的時候,沒有對經濟合同管理的法制性引起重視,給合作方留下了許多的法律漏洞,為自己帶來了巨大的損失。
一、分析高校經濟合同的差異
高校作為民事主體參與市場行為,在法律方面與其它任何主體都擔任著同樣的責任和義務。但是,從其自身性質、合同內容以及簽訂程序上來看,與其它主體存在著明顯的差異。
(一)合同主體差異分析
高校經濟合同的主體自然是參與校方。學校是國家教育事業發展的主體,從事教育、教研工作,與其它主體相比,高校參與社會市場行為,主要是為了學校教育、教研工作的開展,其參與目的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它并不需要得到實質性的'經濟收入,只要存在于學校教育、教研工作有利的因素,高校都會去參與,如建立校企科研項目等。
(二)經濟合同內容上的差異
社會團體,如企業,他們參與市場行為一定是帶有盈利目的的,其最終目的就是為了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而高校參與市場活動,則需要能夠推動高校學科建設、教學發展、公共服務發展。因此,在合同內容上,其它社會團體幾乎會涵蓋一些資金注入與利益分配項目,而在高校經濟合同當中,有時是不包含這些內容的。
(三)經濟合同簽訂程序的差異
高校與合作方簽訂經濟合同,會派遣校方的法人代表與對方進行簽約,簽約名義則使用學校的名義進行,這就區別于社會上某些以個人名義參與市場活動、簽訂經濟合同的程序。
二、法治視域下高校經濟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上文所講述的高校經濟合同差異及其自身的管理行為,造成了其在經濟合同管理中的諸多問題。下文,筆者舉例其中的三項問題進行說明。
(一)合同管理機構的缺失
我國高校所設立的所有部門幾乎都是與教育有關的部門,從高校開始參與市場行為以來,就很少有學校設立專業的部門對其進行管理。眾多的經濟工作、合作管理等工作幾乎都是交由學校具備經濟管理和公關管理能力的人才進行,這些人往往又擔任著學校其它教育工作,多年未從事此類工作,生疏是在所難免的。這就造成高校經濟合同缺少專業人士管理,尤其缺少具備法律知識人才的管理。
(二)合同訂立不規范
高校經濟合同訂立不規范,不僅僅表現在內容上,最終為突出的問題是其在法律條款方面的不規范與缺失。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簽訂合同個人或團體獨享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如果高校經濟合同要作用于高校,就必須以學校的名義,派遣法人或法人授權代表進行合同簽訂,而在實際的操作當中,高校所派遣的合同簽訂人并非法人代表或授權人。除此之外,高校經濟合同的很多內容都存在法律漏洞,未經專業法律人士查看認準。
(三)對于合同條約履行監督的缺失
高校日常教育工作紛繁復雜,在與合作對象簽訂合同以后,幾乎是沒有時間監督自身以及合作方對合同的履行。其重要原因,就是因為沒有拆分出專業監督合同履行的機構,校方對合同履行也并不重視,由于很多的合同并不具有經濟的迫切性,所以他們根本不在乎合同履行的早晚。
三、法治視域下高校經濟合同的管理策略
根據高校經濟合同的特點及其合同管理漏洞分析,筆者在法治視域背景下,提出了以下幾點經濟合同管理策略:
(一)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高校在參與市場行為時,雖然承擔了復雜繁重的教育工作,但是既然決定借助外力推動學校教育發展,就應當好好的利用起這樣的資源。所以,高校出擊的第一步就是要完善經濟合同管理制度。管理制度的建立應當根據高校發展需求和運行特點,從法律人才的引進入手,建立經濟合同簽約前準備工作規范、合同簽約標準以及合同履行監督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得以完善,才能夠進一步減少高校經濟合同管理中的法律漏洞,切實維護高校的合法權益。
(二)建立專業管理機構,并協同學校其它各單位共同管理
專業管理機構專職管理經濟合同簽訂的一切事宜,并協商洽談對外合作工作,承擔經濟合同管理的法律顧問與公關管理,它是完善高校經濟合同法制管理的必要手段。專業管理機構的建立需要學校對外引進人才,或者是與社會法律機構進行合作,解決合同簽訂的法律問題,另外,還應從校園內部抽調具有一定專業水平的人才參與經濟合同的法律管理工作。使經濟合同管理部門與在校其它單位共同進行經濟合同管理的目的就在于讓經濟合同管理工作能夠更加適應學校教育工作的開展,最大程度的發揮經濟合同管理對教育工作的推動和輔助作用,這同時也是學校參與市場行為的根本目的。
(三)開展內部管理人員培訓工作
高校經濟合同管理需要了解校方教育工作,同時具備合同管理素質的人才。培養這類管理人才最有效、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從高校內部挑選人才進行培養。校方管理人員應當挑選有意向并適合于這項工作的在校人員,進行重點培訓,可以使用進修、留學、講座、上培訓班的方式進行培養,還可以將培養對象輸送到企業當中進行實踐培養,提升其法律意識,穩固其法律基礎。
四、結束語
高校經濟合同管理法律問題是高校參與市場行為以來最為突出的問題,解決這一其問題的有效途徑就是建立健全經濟合同管理制度和專業機構,引進和培養優秀的法律人才,重視起經濟合同管理的法律問題。
經濟合同 篇3
一、經濟合同審計的意義
經濟合同審計是指由審計部門對經濟合同的簽訂、執行過程和結果進行的審計監督、檢查、評價和咨詢活動。經濟合同審計應當分為合同草簽前的審計、合同執行過程中的審計和合同執行結束前的審計。以實現對經濟合同全過程的審計監督、評價和咨詢。在當前,開展經濟合同審計的工作,具有如下意義:
1、可以幫助完善經濟合同條款,避免潛在的經濟糾紛;
2、可以強化企業內部控制機制,加強相關業務部門責任,避免經營風險;
3、可以依法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經濟合同草簽前的審計
經濟合同草簽前的審計是指當事人就相關經濟事項協商達成一致,合同條款也已基本確定,但雙方尚未簽字前所進行的審計。經濟合同草簽前的審計是經濟合同審計的重點和關鍵,因為經濟合同一經雙方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簽訂過程中的任何失誤,在實質上就已經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形象、信譽方面的損失,甚至是經濟方面的損失)。
故對于企業重要的經濟合同,企業的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談判過程中就介入,既便于了解整個過程的來龍去脈,又為以后的審計打下基礎。
(一)審計目標。
包括:
1、確保經濟合同符合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活動的需要;
2、確保經濟合同的條款完整,意思表達清楚準確;
3、確保經濟合同合法合規合理,避免經濟糾紛,預防經營風險。
(二)應索取的資料。
內容包括:
1、對方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企業法人代碼證》的復印件;
2、對方相應的資格證書或者等級證書的復印件;
3、對方單位介紹信、法人代表身分證,或者代理人的本人身份證和有效授權委托證書;
4、對方當事人開戶銀行賬號;
5、對方提供的`履行相應經濟合同能力的證明材料;
6、選擇對牙簽訂合同的理由的書面報告;
7、業務部門到對方實地考察的書面報告(對方地點、生產經營活動及管理情況、技術水平、履行經濟合同內容的能力等);
8、經濟合同專草本。
(三)審查的主要訂容。
1、審查簽訂經濟合同的必要性。
包括:
(1)明確經濟合同項目的內容,審查企業現有資源是否可以滿足該需要;
(2)是否已列入企業生產經營計劃、投資計劃或者其他計劃,且符合該計劃的要求;
(3)是否已安排了相應的財務預算。
2、審查經濟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合規性和合理性。
其內容為:
(1)審查經濟合同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有違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
(2)審查經濟合同是否符合本企業經營方針、政策、計劃的要求,履行該合同能否給企業帶來預期利益;
(3)對方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法,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是否有簽訂該合同的權利;
(4)對方是否有履行該經濟合同的能力和誠意;(5)選擇對方簽訂合同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有其他更好的簽訂合同的對象。
3、審查經濟合同條款和內容是否完整正確,意思表達是否清楚準確。
內容為:
(1)審查標的的名稱是否規范;
(2)審查數量和質量表述是否正確;
(3)審查價款和酬金是否明確合理;
(4)審查合同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是否明確和合理;
(5)違反合同的責任是否明確。
不同的經濟合同,其條款和內容不完全相同。我們下面以購銷合同為例,說明經濟合同應包括的條款。
購銷合同應包括的主要條款:
(1)產品的名稱(注明牌號和商標)、品種、型號、規格、等級、花色;
(2)產品的技術標準(含質量要求);
(3)產品數量和計量單位;
(4)產品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和回收;
(5)產品的交貨單位、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及運費的承擔方式、到貨地點(包括專用線、碼頭等);
(6)接(提)貨單位或者接(提)貨人;
(7)交(提)貨期限;
(8)驗收方法;
(9)產品價格;
(10)結算方式、結算時間、開戶銀行、賬戶名稱、賬號、結算單位;
(11)違約責任;
(12)當事人協商同意的其他事項。
在對購銷合同進行審查時,應注意:是否包括了上述這些條款?所缺的條款是否不必要?每一條款的表述是否完整、清楚、明了、準確相關的內容是否合理、合法?根據審查結束;提出詳盡的書面進意見,會同合同簽訂部門討論解決辦法,以完善合同,實現合同審計的印標。
對于一些重大經濟合同的審計,還應咨詢法律顧問和相關方面的專家的意見,以便充分完善合同條款,防止在合同中存在任何法律方面或者技術方面的問題。一般說來,在合同中比較容易忽視的問題有:
(1)與執行該合同相關的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等稅金的代扣代繳的問題,特別是與個人或者外方簽訂的經濟合同;
(2)與執行該合同相關的服務及后續服務的要求及相關費用的承擔問題;
(3)合同執行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的分擔問題,特別是技術服務或者技術轉讓合同。
三、合同執行過程中的審計
(一)審計目標。
包括:
1、檢查合同執行情況,維護經濟合同的嚴肅性;
2、檢查合同變更或者解除是否符合條件,手續是否完備。
(二)審計的主要內容和方法。
1、以重要合同為基礎,深入到合同執行部門,檢查合同的執行情況及存在的問題,對于未執行或者未完全執行的合同,查明未能執行的原因,以及是否明確通知對方。例如,分批銷售合同,查明對號是否按合同條款執行,貨款是否按照合同規定條款及時足額支付。若對方沒有及時足額支付貨款,企業是否采取相應催收措施,是否在前欠未清之前,暫停供貨,或者簽訂其他補充協議等。
2、審查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相關手續是否完備。首先,應審查經濟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是否合規。按照經濟
合同法的規定,只有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經濟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才合法:
(1)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經濟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義務不能履行;
(3)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其次,應審查經濟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的形式是否合法。按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如文書、電報、傳真等形式。
3、審查合同糾紛的處理是否及時、合法、合理。
4、審查經濟合同違約責任是否按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進行及時、合理、合法的處理。
四、經濟合同執行結束前的審計
即在經濟合同已經履行,即將清算,以解除雙方的合同經濟責任前所進行的審計。在正常情況下,千般的經濟合同沒有必要進行此類審計。但一些非常重要的經濟合同應當進行此類審計,如投資合同的清算審計、建筑安裝工程合同的竣工決算審計等。因為這類審計涉及的問題比較復雜,需要專門研究,在此不述。
五、開展經濟合同審計的相關條件
1、必須建立企業經濟合同管理制度,明確各部門的經濟合同責任和企業重大經濟合同必須經過審計。
該管理制度應當明確規定審計部門、其他業務部門在簽訂和執行經濟合同過程中的責任和權限;哪些經濟合同屬于重大經濟合同,必須經過審計;合同審計的主要程序和辦理辦法;合同的審計要點。同時必須明確規定未經審計的重要合同,財務部門不得支付任何相關款項。這是開展經濟合同審計的制度保證,沒有該制度,合同審計就不可能形成制度化、規范化,合同審計也就沒有制度依據,可有可無,或者流于形式。
2、審計部門相應制訂較為詳細具體的經濟合同審計實施辦法,以指導企業經濟合同的審計。這是搞好經濟合同審計的必要條件。
3、設立相應的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專司經濟合同審計之職。規模比較大的企業可以下設專職合同審計部門,或者設專人負責經濟合同的審計。在人手不夠時,再聘請兼職審計人員,實施交叉審計。所聘請的兼職審計人員必須品質好、素質高、能力強、經驗豐富,并應對他們的工作進行適當的指導。
4、領導支持和重視經濟合同審計,是搞好經濟合同審計的必要條件。領導應在這些方面給予足夠的支持人力上給予支持;在出現不同意見時,能旗幟鮮明地支持審計部門的正確意見;經常聽取審計部門對重要經濟合同審計結果的匯報,并對提出的問題督促及時處理。
5、取得被審計單位的理解和支持是發揮經濟合同審計的關鍵。審計部門在進行經濟合同審計時,應注意:不以監督檢查者自居;遇到問題多聽取業務部門的意見;遇到不同意見,要采取分析說理的方式;多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合理化建議,幫助業務部門提高經濟合同簽訂和執行水平。
經濟合同 篇4
經濟賠償金=原經濟賠償金+額外經濟賠償金
賠償金=應得工資*25%
賠償總金額=直接經濟損失+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經濟賠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所 謂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是指解除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一般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生活補助費,而是醫療 補助費。當然,并不是所有的解除合同情形都可以領取經濟賠償金,如果因勞動者違法、違紀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勞動者是不可以領取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者可以依法領取經濟賠償金的情況包括: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這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該職工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是最多不超過12個月。
2、 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解除勞動合同。就是勞動者生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用人單位與其解 除勞動合同。這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該職工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當發放不低于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患重 病和絕癥的還應贈加醫療補助費,或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換絕癥的'增加部分
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就是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該職工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是最多不超過12個月。
4、因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勞動合同。就是簽訂勞動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又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該職工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5、因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就是有人單位瀕臨破產或在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解除勞動合同。這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該職工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是最多不超過12個月。
同時,法律規定了用人單位逾期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責任。
這時,用人單位除全額發放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照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經濟合同 篇5
每個女職工都有可能遇到自己生孩子需要進入哺乳期的情況。女職工和用人單位也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按照道理來說女職工在哺乳期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下面大家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是怎樣的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見《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中第五、六、七條規定)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哺乳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女職工妊娠不滿12周(含)流產的產假為15天; 12周以上16周(含)以內流產的產假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內流產的產假為42天。懷孕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產假90天,其中包括產前休假15天。
懷孕期:產前檢查時間也算作勞動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分娩期:90天(產前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15天(每多生一個加15天)
晚婚晚育夫妻雙方中有一方可申請加30天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四條 女職工正常生育的產假為90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 (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條、女職工懷孕,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根據各地政策,報銷范圍有差異)
經濟合同 篇6
合同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人們在實踐中一般只是重視其調整交易關系的一面,而對于其組織經濟的一面,卻較少關注。下文將詳細梳理合同法組織經濟的功能及其具體機制,以促進合同法理論和合同法規則的進一步完善。以下是為大家分享的合同法組織經濟的功能,供大家參考借鑒,歡迎瀏覽!
一、合同法組織經濟功能的演進
(一)合同法的原型及新古典合同法理論的發展
作為現代合同法的前身,古典合同法理論側重調整一次性的交易,以交易主體利益的對立性為預設、以合同內容的高度確定性和簡單的合同執行機制為主要特征,并未充分認識到合同法在組織經濟方面的功能。即認為合同所追求的是交換正義,其調整的側重點是單個的交易關系。按照學者的研究,合同反映交易關系的觀點,最早由亞里士多德提出,后者提出了交換正義(commutative justice)的概念,并認為合同就是規范交換正義的工具。[1]中世紀后期的經院哲學家繼承了亞里士多德的思想,將合同定義為規范交換行為并以追求正當交換為目的手段。[2]到17世紀,以格勞秀斯、普芬道夫、波蒂埃和沃爾夫為代表的法學家,進一步發展了有關交易理論。[3]而19世紀產生的意思理論,實際上也可以認為是來源于亞里士多德的交易理論,其制度原型仍然是單次交易。
與古典的合同法理論相比,現代合同法或新古典合同法理論更注重合同法的社會性,其核心是信賴利益保護規則和允諾禁反言規則。如麥克尼爾將合同置于社會整體之中予以考察,提出合同不僅是合意的產物,而還應當將合意之外的各種“社會關系”引入合同。在其合同概念中,一方面合同源于當事人合意,但又不限于合意,而是要擴展至與交換有關的各種社會性關系之中;另一方面,合同不僅關注個別交易,而且還要指向未來的長期合作。據此,合同不僅是一種市場交易,還是一種廣義的社會性“交換”。此外,麥克尼爾還強調合同關系中的相互性,認為個人選擇與公共選擇之間存在著“相互性的參與”。[4]除了麥克尼爾外,還有很多有影響力的其他學者也看到了合同與社會、經濟關系的密切關聯。如日本學者我妻榮便曾指出:“仔細研究了支持資本主義經濟組織的法律制度,懂得了其結果是歸結于各種債權關系……只有以這種債權關系為中心,才能理解近代法中抽象的法律原理的具體形態。”[5]內田貴教授也在其《關系契約論》中指出合同對組織社會生活的作用,認為它是構建國家、社會和個人三者之間和諧關系的基礎。[6]可見,學者逐漸認識到合同法并不只是調整單個的交易關系,其在某種程度上具有組織社會生活的功能。近來,越來越多的學者已經開始高度重視合同法在組織經濟中的功能。法學家、經濟學家如科斯、哈特、威廉姆森等人直接通過研究企業組織中的合同關系來理解企業制度。[7]歐洲學者也開始強調正確認識合同法的組織經濟功能。如德國學者Grundmann等人提出了“組織型合同”(organizational contracts)的概念,認為合同法的功能正從交易性向組織性發展。
(二)合同法組織經濟功能的日益彰顯
合同法組織經濟的功能在現代社會日益凸顯,主要源于以下幾個原因。
1.社會分工細化
現代市場條件下,社會分工越來越細致,交易關系也因此越來越復雜和專業,而合同是連接不同交易階段的紐帶,對理順交易關系、促進交易便捷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合同法通過規定合同法的一般規則和具體的合同類型,為交易雙方提供滿足基本交易需要的合同范式。這些合同范式考慮到不同交易類型的具體情況,考慮到不同情況下當事人不同的經濟地位,規定了合同雙方基本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實現交易的公平和安全。由于社會經濟生活的復雜性,交易關系也變得越發復雜和專業,當事人要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充分維護自身的權益,并促成合同的順利締結和履行,需要具備大量的相關專業知識和經驗,而合同法通過規定各類典型合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當事人缺乏專業知識的不足,降低雙方當事人的協商成本,也有利于保證合同公平性。從這一意義上說,合同法作為社會分工的重要媒介,在組織經濟方面發揮了基礎性作用。
2.產業組織復雜
按照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論,企業的存在是為了節約市場交易成本。市場交易成本高于企業內部的管理協調成本,是企業產生的原因。市場交易的邊際成本與企業內部管理協調的邊際成本相等之處,是企業規模擴張的界限。可以看出,合同與企業都是組織經濟的工具,選擇何者取決于交易成本:如果以合同為載體的外部市場成本高于企業內部的管理協調成本,則選擇企業作為組織經濟的工具;反之,如果市場交易成本低于企業內部的管理成本,則宜選擇合同作為組織經濟的工具。因此,合同組織經濟的功能與企業組織經濟的功能并非相互對立,而是相互補充的。實際上,在一個公司中,也存在著大量合同,內部如公司與員工、公司與股東之間、公司與高管之間的合同關系,外部如公司與供應商、經銷商,甚至與眾多消費者之間的合同關系。正是這些內外部關系中所包含的'合同使公司有效運轉。在上述背景下,企業可以說是由雇傭合同、供貨合同、銷售合同、專利許可合同、租賃合同等構成的“合同束”:
將公司當作法人的說法往往會掩蓋其交易的本質。因此,我們常常說公司是“合同束”或一組默示或明示的合同,這種說法也為公司中各種組成人員的復雜角色安排提供了功能定位的捷徑。通過這條路徑,自愿組成公司的各類人員均能解決其自身的定位問題。這種“合同束”的說法提醒人們,公司是一項意思自治的風險事業,同時也提醒我們,必須審視個人同意參與公司所依據的條款。
也正是從這一意義上說,公司組織經濟功能的發揮也離不開合同。
3.新興技術躍進
隨著計算機和互聯網技術的發展,人類社會進入一個信息爆炸的時代。互聯網給人類的交往和信息獲取、傳播帶來了方便,深刻地改變了人類社會的生活方式,甚至改變了社會生產方式和社會組織方式。互聯網交易的發展也使得合同法組織經濟的功能日益凸顯,主要體現為:一方面,互聯網交易的具體規則需要合同法予以規范,如在網絡環境下,要約、承諾的方式發生了重大變化,金融消費者、網購消費者的權益保護、交易平臺和支付平臺的法律地位等,都需要新規則予以規范;[10]另一方面,在信息時代,電子商務日益發展,出賣人可以根據訂單需求組織供給,實現“零庫存”,根據個性化需求組織個性化生產。
總之,合同法是現代市場經濟最重要的基礎設施。這種作用不僅表現在其對交易關系的調整上,而且還體現在其對經濟生活的組織上。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逐步認識到,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雖然其他力量可以影響和引導資源配置,但決定資源配置的力量只能是市場。因此,雖然政府在市場發展、培育過程中也發揮一定作用,但市場主體的交易自由是市場發展的主要動力,即市場應當在組織經濟方面發揮基礎性的作用,而這些自主交易都是通過合同實現的。換言之,對待合同的態度反映了經濟規制的政策取向,只有尊重市場參與者本身的意志,才能保證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主導作用。
合同法所調整的交換關系和經濟組織功能之所以很難截然分開,是因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于市場主體雙方而言,交換的過程是一個相互為對方提供產品或服務以滿足自身利益需求的過程,即交換可以促使資源向能夠最有效利用它的人手中轉移,從而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合同既組織供給,也組織需求,并有效促進供給和需求的連接。從交易實踐來看,過去的交易關系更多地強調對當前經濟、社會關系的規劃與安排,沒有考慮對未來交易的預見性。而現代交易關系越來越重視長期性合同和面向未來的信用交易,如期房買賣等針對未來之物的買賣,又如為了規避未來價格劇烈波動的風險而訂立的長期供貨合同、套期保值交易合同和大宗商品期貨交易合同等。
二、合同法組織經濟功能的特殊性
如前所述,合同與公司是組織經濟活動的兩大基本工具,但與公司法組織經濟的功能相比,合同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合同法是交易法
公司法側重于規范經濟活動主體的組織活動,如公司的設立、變更、運行等,而合同法則側重于調整主體的交易活動。合同法雖然也調整經濟活動主體的組織活動,如公司的設立、決策及內部的經營管理,但主體的交易活動是合同法調整的中心。市場經濟這一概念本身并不描述經濟活動主體本身,其描述的是經濟活動主體的具體行為,因此比較而言,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合同法在組織經濟生活方面的作用要大于公司法。如果經濟活動主體的生產、銷售行為由自由市場的自由價格機制引導,則為市場經濟;如果由國家計劃引導則為計劃經濟。因此,作為規范經濟活動主體具體行為的合同法,實際上擔負了定義經濟活動性質的重要作用。如果合同法強調當事人雙方的自由意志,則是市場經濟,如果沒有合同法,或者合同法強調國家對合同的指導和批準,則仍是計劃經濟。在這個意義上,是由合同法而非公司法決定了國家經濟制度的性質,也由合同法決定在組織經濟過程中看不見的手和看得見的手各自的地位和功能。
(二)合同法是自治法
公司法本身以任意性規范和強制性規范的結合來組織經濟,體現了市場和政府干預的結合:一方面,公司法需要借助任意性規范來發揮市場功能和經營者的自主性;另一方面,公司法又針對市場失靈強調政府的干預。而合同法是自治法或任意法(dispositives Recht),合同的成立和內容基本取決于意思自治。在現代社會,自治本身就是社會治理的重要模式,因為當事人最為了解自己的經濟需求,也最有動力以盡量低的對價實現該經濟需求。這有利于實現資源的合理分配和社會經濟效益的最大化。合同法以任意性規范為主,這既有利于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也尊重了當事人的私法自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交易的發展和財富的增長要求市場主體能夠在交易中保持獨立自主,充分表達其意志。法律應為市場主體的交易活動留下廣闊的活動空間,政府對經濟活動的干預應限制在合理的范圍內。市場經濟對法律所提出的盡可能賦予當事人行為自由的要求,在合同中表現得最為徹底。
正如內田貴教授所指出的,契約關系不僅僅是由私法自治原則支配的世界。如私法中異常重要的信賴關系就是非經逐個合意,信賴對方而聽憑對方處理,因此,有必要用協作關系來把握契約關系。[11]當然,協作關系不等于強制和外部干涉。現代法大量出現了任意法對強制法(zwingendes R?ht)的替代,就是契約精神和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12]因此,合同法主要通過任意性規范而不是強行性規范來調整交易關系。例如,合同法雖然規定了各種有名合同,但并不要求當事人必須按法律關于有名合同的規定確定合同的內容,允許當事人雙方協商以確定合同條款。只要當事人協商的條款不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法律即承認其效力。法律盡管規定了有名合同,但并不禁止當事人創設新的合同形式。合同法的絕大多數規范都允許當事人通過協商加以改變。“在法經濟學家看來,合同創設了一個私人支配的領域,而合同法正是通過強制履行承諾來幫助人們實現私人目標。如果把具體的合同比作是一部法律,那么對于這些自愿形成的私人關系,合同法就像一部統轄所有這些具體法律的憲法。”[13]從這個意義上說,合同法可稱為任意法。合同法的任意法性質和自治法特征,保證了經濟主體在經濟活動中的自主性。基本的經濟規律表明,自由的經濟主體在市場競爭中必然遵循市場規律而行動,這便保證市場在資源配置過程中起到決定性的作用。
(三)合同法的調整范圍寬
公司法組織經濟的功能在于約束公司組織的成員及組織的內外部關系,適用范圍較為特定,而合同法則調整所有的市場主體,其調整對象范圍更廣,其在組織經濟方面的重要性也強于公司法。經濟活動是由無數交易所組成的,這些交易連接所有的經濟活動主體,涵蓋了涉及物、服務以及各種混合交易等所有經濟活動類型,包括了從原料生產到最終消費的所有經濟活動環節。而所有這些交易原則上都是通過合同來實現的。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合同就是經濟活動本身的具體化。而合同的安全性、可預期性直接決定了經濟活動能否順利進行、社會財富能否順利增加。
(四)合同法事關交易秩序的維持
公司法主要調整公司本身的運行,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也調整公司的對外交易關系,如規范公司的對外擔保問題,但主要是為了保障公司的正常運行,并不直接維護交易秩序。而合同法則具有維護交易秩序的功能,這也是合同法組織經濟功能的體現。正如有的學者所指出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合同幾乎從來不是單獨出現的,某一合同之所以有成立的可能是由于其過去曾有上百個合同,即所謂上游合同。任何兩個人都可以成立買賣鉛筆的合同,但兩個人單靠他們自己是不能生產一支鉛筆的”。[14]由于各種合同關系形成了一個密切聯系的交易鎖鏈,因此,過多或不適當地宣告合同無效或解除,必然會造成許多交易的鎖鏈中斷,對其他一系列合同的履行造成障礙,給合同當事人的利益也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這也是合同法強調“契約嚴守(pactasunt survanda)”,視合同為當事人間法律(法國民法典第1134條)的原因。進一步講,合同法不僅保護契約嚴守,還可以通過規范制度降低協商成本,盡量保證當事人雙方的公平,從根本上減少合同糾紛的產生,提高交易的效率。
(五)合同法促進重復合作
合同法則具有維護當事人之間合作關系,促使當事人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的作用。合同法注重保障當事人之間的信賴關系,這也是合同法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體現。“允諾源于信用”,[15]遵守允諾才能維護信用經濟和市場秩序。合同法是構建市場經濟秩序的法,它通過規范和支持成千上萬的協議,從而構建了市場體制的基礎。[16]Grundmann等學者指出,“公司法和合同法模型可能會在完成合同所需的交易和監管成本上存在差異。在公司法模型中,代理的利益必須通過監管等成本的支出來獲得平衡,以避免出現道德風險。而在合同網絡中,因為沒有代理環節,所以交易成本較高而監管成本較低”。
經濟合同 篇7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
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規定,已依法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北京市____區(縣)____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面積為____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證件為____。甲方在上述地塊上建設的項目名稱為____,現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__字__號),經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審核,準予上市銷售,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許可證號為京房內證(經)字第__號。
乙方自愿購買甲方的____房屋,甲方愿意出售,甲方出售該房屋時亦同時將該房屋所占用范圍內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乙方。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上述房屋的買賣事項,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____房屋,該房屋狀況詳見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積為____平方米(包括套內建筑面積____平方米,分攤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積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詳見附件二。土地使用面積為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積)。上述面積已經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測繪。
第二條雙方同意上述房屋售價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幣____元,價款合計為人民幣(大寫)_仟_佰_拾_萬_仟_佰_拾_元整(小寫)__元。乙方預付的定金__元,在乙方支付購房價款時轉為購房價款。
第三條乙方同意__年__月__日前將購房價款全部當面交付甲方或匯入甲方指定銀行。
甲方指定銀行:______
銀行帳號為:______
第四條甲方同意在__年__月__日前將房屋交付給乙方。交付時,甲方提交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北京市建筑工程質量合格證書》,并辦妥全部交接手續。交付地點:______。
甲方同意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及有關規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對乙方購置的房屋進行保修。
第五條乙方同意其購置的房屋在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或業主管理委員會未選寂物業管理機構之前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負責管理。
第六條雙方同意在簽訂本合同后一個月內,持本合同和有關證件共同到北京市____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房屋買賣過戶手續,申領房地產權屬證件,并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
第七條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索違約金。違約金自約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價款金額的萬分之__(大寫數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__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書面通知送達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后30日內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外,并須將乙方已付的房價款及利息全部退還給乙方,利息按__利率計算。
第八條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索違約金。違約金自本合同約定付款之日第二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房價款的.萬分之__(大寫數字)向甲方支付延期違約金。逾期超過__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書面通知送達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納的定金甲方不予返還。
第九條本合同由雙方簽字之日起和效,未盡事項,雙方可另簽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條雙方凡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種(大寫)方式解決糾紛。
1.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副本__份,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壹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地址:地址: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代理人:代理人: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簽約地點: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
附件一:房屋狀況(略)
附件二:共有共用部位(略)
【經濟合同】相關文章:
解除經濟合同03-31
經濟合同九篇08-21
經濟合同4篇07-22
經濟合同三篇10-25
精選經濟合同3篇09-11
【精選】經濟合同三篇10-21
精選經濟合同4篇08-09
經濟合同7篇08-03
經濟合同3篇10-04
精選經濟合同三篇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