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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立合同

    時間:2024-08-05 02:58:38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有關訂立合同模板匯總八篇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制定合同書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訂立合同8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有關訂立合同模板匯總八篇

    訂立合同 篇1

      合同訂立的程序一般是要經過兩個程序即要約跟承諾。下面給你解釋一下這兩個程序的具體內容:

      一、要約:

      要約指一方當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條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稱為要約人,后者稱為受要約人。

      要約的形式------要約作為一種意思表示,可以書面形式作出,也可以對話形式作出。書面形式包括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郵件等函件。

      要約的有效要件:

      1、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是向相對人發出的意思表示。

      要約的相對人應為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為不特定的人。

      3、要約須是能夠反映所要訂立合同主要內容的意思表示。

      要約的撤回:

      撤回要約的通知應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如果要約已到達受要約人,該要約便不可撤回。

      要約的`撤銷:

      撤銷要約的通知應在受要約人發生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要約中確定了承諾期限或明示要約不可撤銷的及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且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的,要約不可撤銷。

      二、承諾

      承諾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內容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諾的表示方式

      承諾應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緘默或不行為不能作為承諾的表示方式。

      承諾的有效要件是:

      1、承諾須由受要約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作出;

      2、承諾須在有效期內作出;

      3、承諾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4、承諾須向要約人作出。

      總之,應對合同訂立的程序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為了更好地幫您解決合同訂立的程序問題,防止陷入法律誤區,您可以通過委托當地有經驗的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使您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訂立合同 篇2

      1、訂約主體必須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的人。有些合同當事人并未親自參與合同的訂立,但可以成為合同主體(如通過代理人訂約),而另一些人可能參與合同的訂立而不能成為合同當事人(如代理人)。無論訂立的主體涉及到哪些人,合同必須存在著兩個利益不同的`訂約主體,合同必須具有雙方當事人。合同訂立是雙方行為,只有一方當事人根本不能訂立合同。

      2、訂立合同應當經過一定程序或者方式。也就是說,當事人訂立合同,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基本階段。沒有要約或者承諾,就不可能達成交易、訂立合同。

      3、訂立合同必須經過當事人協商一致。“協商一致”,是指當事人雙方訂立合同時必須協商并取得一致的意見。既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雙方當事人就應當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只有雙方經過充分協商并取得一致的意見,合同才能成立。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允許雙方當事人沒有經過協商或者雖經過協商但未取得一致意見而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中,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不得采取欺詐、脅迫等違法手段簽訂合同。

      4、合同訂立的結果是在合同當事人之間建立合同關系。通過訂立合同這種行為,就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確立了合同權利、義務關系,即設立、變更或者終止債權債務的關系。

    訂立合同 篇3

      集體勞動合同又稱為團體契約、集體協議等,每個地方的集體勞動合同都是不一樣的,并且訂立的流程也是有不同的規定。

      一、簽訂集體勞動合同的程序

      (一)、確立集體協商雙方代表。

      1、集體協商代表每方為三至十名,雙方人數對等,并各確定一名首席代表。職工一方由工會代表;未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民主推舉代表,并須得到半數以上職工同意。已建立工會的工會首席代表不是工會主席的,應由工會主席書面委托;企業首席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擔任或指派。

      2、區域性集體合同由工會聯合會代表轄區內企業的員工與村企業管理組進行協商;沒有區域經濟管理組織的,由區域工會聯合會主席代表轄區內企業的員工與逐個企業經營者或企業授權委托的代表進行協商。

      (二)、擬定集體合同草案。

      簽訂集體合同之前工會應當收集職工和企業有關部門的意見,單獨或與企業共同擬定集體合同草案。擬定草案參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同行業和具有可比性企業的勞動標準,集體合同范本和其它與簽訂集體合同相關資料等。

      (三)、雙方代表平等協商,達成共識。

      (四)、審議通過,雙方首席代表簽字確認。

      1、將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文本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審議,工會代表就草案的產生過程,主要勞動標準條件的確定依據及各自承擔的主要義務作出說明。審議通過后,由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企業工會主席簽字。

      2、區域性由工會聯合會主席代表轄區內企業的員工與企業管理組織或企業授權委托的代表組織簽訂;沒有區域經濟管理組織的,由區域工會聯合會主席與轄區內逐個企業經營者或企業授權委托的代表進行簽訂。

      (五)、報送、審查、公布。

      1、集體合同簽訂后,在7日內將集體合同書一式三份、《集體合同送審表》、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工會主席任職批復件、區域性集體合同企業覆蓋企業名錄報送當地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審查登記。

      2、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書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將《集體合同審核意見書》送回報送單位。

      3、集體合同一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核同意,企業應在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全體職工公布;區域性集體合同要印發到被覆蓋的所有企業公布實施。

      二、集體勞動合同的效力

      集體勞動合同一旦簽訂,是如何對用人單位和全體勞動者發生效力的,他的效力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全體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對此的規定是一致的。這里的用人單位包括其組織體發生變動后的單位、繼受原企業權利、義務的新單位;全體勞動者都受集體合同的約束,而不論訂立集體合同時其是否為用人單位的職工或者其是否具有工會會員資格。

      (2)集體合同從生效到終止的整個存續期間都具有約束力。

      集體合同的生效時間,為集體合同履行完報批手續后就開始生效;集體合同在存續期間具有法律效力,集體合同的期限可以由雙方當事人約定,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限一般為1至3年;其失效時間為,集體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即行終止。

      (3)集體合同標準條款的.效力。

      《勞動合同法》明確了集體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應當高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服務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若勞動合同的標準條款低于集體合同,其規定無效,適用集體合同;若勞動合同未規定勞動標準條款或者規定不明確,要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

      (4)集體合同效力競合的處理。

      《勞動合同法》規定可以訂立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區域性、行業性的集體合同在對區域和本行業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但這些集體合同可能會與本單位的集體合同發生競合問題。在適用時可以遵循以下原則:①優先適用更具有普遍約束力的集體合同。即區域性集體合同要優先于本單位的集體合同;②優先適用更有利于勞動者的集體合同。即適用對勞動者工作條件、工資報酬等規定的標準更高的集體合同;③根據法律適用的特殊優先于一般的原則,優先適用有特殊規定的集體合同。

      

    訂立合同 篇4

      在現代的工作生活中,訂立合同已經成為了一種十分常見的事情。合同因為其清晰地規定了雙方的責任與義務,受到法律的保護,能夠最大程度地保護訂立雙方的合法權益,受到大眾的青睞。那么,訂立合同的程序是什么?為您解答。

      一、訂立合同的條件

      (一)須有雙方或多方當事人

      合同為各方達成的協議,屬于雙方或多方的法律行為,因此,訂立合同須由至少兩方當事人參與,僅一方當事人不存在訂立合同問題。訂約當事人是否為雙方或多方,決定于參與訂約的人是否為相互獨立的意思主體。在一般情形下,訂約當事人各方的經濟目的是相反的,但在某些情形下,訂約當事人各方也可有相同的經濟目的,但須能為相互獨立的意思表示。

      (二)須有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的互動

      合同訂立是由獨立的主體相互接觸,互為意思表示,直到達成協議的過程。因此,合同的訂立須有當事人互為意思表示,從要約、再要約,直到承諾。

      (三)須為特定當事人之間為締約而為意思表示

      訂立合同只能是在特定的人或者特定范圍內的人之間進行,并且當事人須以締約為目的進行接觸,當事人之間相互所為的意思表示是為訂約發出的。若不特定的人之間或者雖為特定人之間相互接觸,進行協商,但并不是以訂約為目的,則不屬于合同訂立問題。

      二、合同訂立的程序

      合同的簽訂,一般應基于雙方當事人的合意,既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訂立的過程就是當事人雙方使其意思表示趨于一致的過程,這一過程在合同法上稱為要約和承諾。

      (一)什么是要約

      1、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條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是要約人,后者稱為受要約人。

      要約取得法律效力,應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第二、要約必須是向相對人發出的意思表示。要約的相對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人發出要約,通常是指某一具體的法人或自然人。向不特定的人發出要約,一般是指向社會公眾發出的要約。

      第三:要約必須是能夠反映所要訂立合同主要內容的意思表示。要約的'目的在于取得相對人的承諾,建立合同關系。要約能否為另一方所接受,關鍵是看發出的要約對對方是否亦有利。即使對方表示了愿意訂立合同的意思,雙方還必須要訂立合同的主要條款,如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爭議的處理方法以及要求對方答復的期限等,以供被要約人考慮是否承諾。

      2、要約的形式

      要約作為一種意思表示,可以以書面形式、也可以以對話形式作出。

      3、要約的法律效力和要約的撤回、撤銷要約的生效時間因要約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對話形式要約,自受要約人了解時,要約發生效力。書面形式的要約于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要約生效前是可以撤回的。

      (二)承諾

      1、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在要約有效期內,完全同意要約內容的意思表示。

      2、承諾應具備以下幾點:

      第一、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第二、承諾必須是在有效期內作出。

      第三、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相一致。

      3、作為意思表示的承諾,其表現形式應與要約相一致。

      4、因承諾的生效也就意味著合同的成立,因此承諾時間至關重要。我國合同法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但承諾生效前也是可撤回的。撤回的程序、要求,與要約撤回的程序、要求,完全相同。當受要約人正式按照有關規定、要求作出承諾時,合同成立。

    訂立合同 篇5

      勞動合同的訂立是十分重要的,合同訂立生效涉及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尤其是在勞動合同中,合同的訂立涉及勞動者的保險、福利待遇等。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

      ①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法律上處于平等的地位,平等地決定是否締約,平等地決定合同的內容。任何一方可拒絕與對方簽訂合同,同時任何一方都不得強迫對方與自己簽訂合同。

      ②自愿原則

      自愿原則是從平等原則引申出來的。當事人地位的平等性要求雙方對于勞動合同的訂立不得享有任何特權。當事人訂立合同只能出于其內心意愿。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其他任何機關 、團體和個人都無權強迫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③協商一致原則

      協商一致原則要求當事人雙方就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后,勞動合同才成立。可能雙方當事人都有與對方訂立勞動合同的意向,但在具體條款上,如工作期限、勞動報酬等問題上往往意見不一,這時合同就不能成立。

      ④合法原則

      合法原則是指勞動合同的訂立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這里所說的法律、法規,根據勞動部1994年9月5日發布的《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的解釋,既包括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也包括以后頒布實行的法律、行政法規,既包括勞動法律、法規,也包括民事、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

      二、如何訂立勞動合同

      (1)訂立前的知情權

      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前,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相關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說明。

      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有權了解勞動者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2)勞動合同的文本與文字

      勞動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單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擬訂。由用人單位提供的合同文本,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不得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應當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外文書寫,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同時用中、外文書寫的勞動合同文本,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勞動合同文本為準。勞動合同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一份。

      (3)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不全,但不影響主要權利義務履行的,勞動合同成立。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按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具體事項。

      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終止條件的,應當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并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4)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

      (5)勞動合同的生效日期

      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6)勞動合同的試用期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得設試用期;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7)勞動合同的服務期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

      約定的服務期限長于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由用人單位終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勞動者服務期的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服務期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續訂勞動合同,對服務期的履行方式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8)商業秘密保護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單獨簽訂保密協議。商業秘密進入公知狀態后,保密條款、保密協議約定的內容自行失效。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就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作出約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可以采取相應的脫密措施。

      (9)競業限制

      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競業限制的范圍僅限于勞動者在離開用人單位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原用人單位有競爭的業務。競業限制的期限由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最長不得超過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競業限制的,不得再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勞動者在一定的期限內不得到有競業限制的用人單位任職,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約定的違約金承擔違約責任。

      (10)勞動合同的違約金

      違約金數額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約定。 違約金數額、承擔責任和支付辦法應由雙方當事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于因勞動者違約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雙方約定承擔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低于實際損失,用人單位請求賠償的,勞動者應按實際損失賠償。 約定的違約金數額畸高的,當事人可以要求適當減少。雙方當事人因違約金發生爭議的,可以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

      (11)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標準

      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

      集體合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

      (12)勞動合同的續訂

      勞動合同期滿,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

      (13)勞動合同的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

      無效的勞動合同,自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14)用工登記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經辦機構辦理用工登記手續。

      總之,應對勞動合同的訂立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為了更好地幫您解決勞動合同的訂立問題,防止陷入法律誤區,您可以通過委托當地有經驗的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使您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訂立合同 篇6

      欺詐訂立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

      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民通意見》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數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如果您在此方面有一些相關的問題,可以向我們專業的律師人士進行咨詢。現在大家了解到了關于合同簽訂的相關內容了嗎?當您遇見這樣的事故糾紛,您更需要一個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法律幫助。為您提供最優秀的律師解決您的所有疑問。

    訂立合同 篇7

      合同訂立條件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的人法。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于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法。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義法。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法。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后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法。

      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法。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法。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法。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條件法。實際上由于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不同,許多合同都具有其特有的成立要件法。

    訂立合同 篇8

      合同是在當事人雙方通過磋商取得意見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交易磋商的過程也就是訂立合同的過程。交易磋商通常要經過詢盤、發盤、還盤與接受等4個環節。

      詢盤(enquiry),又稱詢價,是指一方向對方提出關于交易條件的詢問。可只詢問價格,也可詢問其他一項或幾項交易條件,直至要求對方發盤,即詢問全部交易條件。在實際業務中,多由買方主動發詢盤。

      發盤(offer),又稱發價,在法律上稱“要約”,是一方(發盤人-offeror)向對方(受盤人-offeree)提出各項交易條件,并愿意按照這些條件與對方達成交易及訂立合同的一種肯定表示。

      還盤(counter offer),又稱還價,是受盤人對發盤內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變更的表示。 還盤既是受盤人對發盤的.拒絕, 也是受盤人以發盤人的地位所提出的新發盤。一方的發盤經對方還盤以后即失去效力, 除非得到原發盤人同意,受盤人不得在還盤后反悔,再接受原發盤。

      接受 (acceptance) ,在法律上稱“承諾”,是買方或賣方同意對方在發盤(包括還盤中的發盤)中提出的交易條件,而愿按此與對方達成交易并訂立合同, 是一種肯定的表示。一方的發盤經另一方接受, 交易即告達成,雙方就應分別履行各自承擔的合同義務。

      綜上所述,詢盤與還盤不是每筆交易磋商不可缺少的環節, 即使受盤人作出還盤,也是對原發盤拒絕的同時又作出一項新發盤。因此, 要達成一筆交易,發盤和接受才是交易磋商過程中不可缺少的兩個環節。

      按照《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構成一項有效發盤, 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受盤人提出訂立合同的建議;2.表明在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3.內容必須十分確定。

      此外,發盤應于被送達受盤人時方始生效, 而構成一項有效的接受則需具備以下條件:1.由發盤指定的受盤人作出; 2.同意發盤所提出的條件; 3.在發盤規定的有效期內送達發盤人;4.用聲明或其他行動表示出來。思想上接受但保持緘默或不行動,不構成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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