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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擔合同

    時間:2024-10-28 18:46:33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承擔合同集錦七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承擔合同7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承擔合同集錦七篇

    承擔合同 篇1

      企業未訂立勞動合同將承擔以下法律風險:

      一、未簽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二、若簽了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需提前30日通知企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辭職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沒簽合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系,不用承擔賠償責任。這樣一來企業對勞動者的約束力就變弱了。

      三、未簽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是不利的。

      四、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職工。

      《勞動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簽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五、未簽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

      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系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承擔合同 篇2

      勞動爭議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舉證責任又稱證明責任,它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供證據進行證明的責任。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對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作了原則性規定。它首先明確了“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接著明確了“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的“誰掌握管理,誰舉證”的就特定證據提供責任的強制分配原則。那么,要證明勞動合同的成立到底適用哪種原則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的規定,勞動合同并非唯有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勞動者也應當持有。因此,“誰掌握管理,誰舉證”的`強制分配原則在這起案例中并不適用。此案應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此外,《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據此,合同糾紛一般由作出肯定性主張的一方負完全舉證責任,否定性主張一方不負舉證責任。

      勞動合同也是合同,該案中用人單位應屬于作出肯定性主張的一方,勞動者應屬于作出否定性主張的一方。根據民訴證據規則,用人單位必須再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勞動合同中勞動者簽名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綜上所述,在勞動者主張雙倍工資時,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勞動合同,并承擔勞動合同成立的舉證責任,否則勞動者的仲裁請求應得到支持。

    承擔合同 篇3

      債務轉讓方:(以下稱甲方)

      債務受讓方:(以下稱乙方)

      債權人:(以下稱丙方)

      甲、乙、丙三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平等、自愿、誠信等原則,就乙方債務承擔的相關問題,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經三方協商一致同意,由乙方承擔甲方對丙方所負的全部債務,共計元(大寫:)。乙方所承擔的債務系甲方作為丙方股東、法定代表人期間對丙方所負的全部債務,負債原因如資金周轉借款等。

      第二條乙方通過審查甲方、丙方債權債務發生的相關文件,已確知甲方對丙方所負債務真實,并自愿接受本合同第一條中甲方對丙方所負債務,接替甲方成為丙方債務人。丙方對上述全部債權債務數額予以認可。

      第三條乙方與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任何協議或債權債務均與本協議無關。本協議生效后,乙方不以其與甲方、任何第三方之間的.任何其他協議或債權債務的無效、撤銷或解除為由,拒絕本協議的履行。

      第四條丙方同意由乙方承擔甲方對其負擔的全部債務。本協議生效后,丙方不再向甲方主張本協議中已被轉讓的債務的履行。甲方退出債權債務關系。

      第五條丙方對外負擔的債務也均與甲方無關,相關債務均由乙方與丙方共同努力對外清償。

      第六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一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本協議經甲、乙、丙三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承擔合同 篇4

      實踐中,沒有訂立勞動合同即可能是因為單位的原因,也可能是基于勞動者的原因。今天,我們就來說一說要是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的話,將會承擔哪些法律責任的問題,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一、 未簽勞動合同需賠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二、 若簽了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需提前30日通知企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辭職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未簽合勞動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系,不用承擔賠償責任。這樣一來企業對勞動者的約束力就變弱了。

      三、 未簽勞動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是不利的。

      四、 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職工。《勞動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簽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五、 未簽勞動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系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有的單位認為只要不與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那么就能減輕自己對其的一些義務。這樣的想法很明顯是不對的,即使沒有書面勞動合同的存在,只要單位與職工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那么職工也是可以就此要求享受法律上規定的一切合法待遇。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承擔合同 篇5

      我國法律規定了公司必須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時候才可以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否則就是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究竟公司無故解除合同承擔什么法律責任呢?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

      一、公司無故解除合同承擔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

      用人單位單方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履行如下程序:

      (1)制作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且送達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2)應當事先將解除勞動合同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職工的利益密切相關,而工會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組織,因此,在勞動合同解除時應發揮工會的作用以防止企業濫用權利,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將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事先告知工會,就能使工會及時發現單位違法解除、侵害職工權益的情況并予以制止。

      (3)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4)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備查。

      法律對勞動者是給予了很多保護的,這里的公司不得無故解除勞動合同就是其中一種保護。所以,以后勞動者要是再遇到這樣的不公平待遇,一定要懂得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承擔合同 篇6

      委托合同解除權的解釋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為委托人辦理委托事務,委托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勞務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費用辦理委托事務;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質,以當事人之間相互信任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委托合同是諾成的、雙務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合同。

      委托合同的解除權屬于沒有附加任何前置條件的任意解除權。這是委托合同當事人特別享有的專屬權利。它著重強調委托合同解除權的。這表現了委托合同中責任的在任意解除權與委托合同的成立同時生成,即只要委托合同成立,該權利就已產生,委托合同的解除無需征得另一方的同意。當然,解除合同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可以向對方提出口頭解除或發出書面的《解除合同通知書》,合同于該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必要時可以通過郵寄并申請郵寄行為的證據保全公證的方式來通知對方解除委托關系。如果對合同的解除負有過錯的話,則有過錯的一方應當依法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

      委托合同也存在單方不能撤銷的例外情形

      一是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之后。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不可以單方面撤銷或者終止合同。二是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的利益的,在委托人做出善后處理措施前,不能單方面撤銷或者終止合同。

      委托合同的終止后果

      1、當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隨時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賠償損失。例如,正當委托人昏迷不醒,無法另行安排委托事務的處理,而委托事務的處理又正處于關鍵階段時,受托人終止合同,勢必會給委托人帶來損害,對此損害,受托人就應負責賠償。當然,如果當事人一方系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時,則可不負賠償責任。但在這種情況下,解除合同的當事人一方須負舉證責任,證明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關于解除委托合同的賠償責任,《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中規定:“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2、因當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終止委托合同的后果。因委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時,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繼續處理委托事務。

      因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

      上文詳細介紹了委托合同解除權的解釋、委托合同也存在單方不能撤銷的例外情形、委托合同的終止后果等內容。需要注意,單方是隨時可以終止委托合同的,只要不給合同的另一方造成損失;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委托合同終止的糾紛的相關問題,可以找我們專業的律師為您解決。

    承擔合同 篇7

      網友提問:

      您好,律師,我由于打算去北京發展,所以想辭掉現在的工作,但我的勞動合同還未到期,我想咨詢一下勞動合同未到期辭職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律師解答: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合同未到期辭職也是可以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至于賠償問題,一般來說是不用賠償的.,在下面的這種情況下就有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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