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房屋合同7篇
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那么常見的合同書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房屋合同7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房屋合同 篇1
發包人(全稱)(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人(全稱):(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將甲方房屋的維修承包給乙方并達成如下幾點協議:
一、維修工程內容及時間
1、維修房屋地址為:,維修內容為:。
2、維修時間:乙方在本合同簽署后10天之內組織人員或設備進行維修,維修完畢邀請甲方和物業公司共同驗收,并形成驗收文件用于結算。
3、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維修的,發包人可以單方解除本協議。
二、工程質量保修范圍和內容
乙方按相關規定對已維修工程進行保修,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管理規定和雙方約定,承擔已維修工程質量保修責任,按建設部《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執行并約定已維修工程(同一位置)的質量保修期如下:
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屋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2、裝修工程為2年;
3、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為2年;
4、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5、其它項目保修期限約定如下:
質量保修期自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三、甲乙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由甲方工程師共同配合乙方施工,行使合同約定的職權,向乙方發出指令及其簽證,確保工程的'順利進行。
2、現場確定施工范圍核實工程量。
3、組織相關單位進行驗收,評定質量標準。
4、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
5、負責各部門的關系協調。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提供相關的施工方案。
2、按建筑規范進行施工管理,嚴格按已定方案及施工操作規范施工,確保工程質量。
3、抓好安全生產,嚴防事故發生,因安全事故或責任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和影響由乙方負責。
4、每日完工后必須保證環境整潔、干凈。
四、維修計價及費用支付
維修按每處單獨計價,費用由甲方會同物業參考市場行情進行共同定價,每月匯總后進行結算,預留5%作為質保金,驗收合格一個月復查合格后支付。
五、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務必嚴格履行合同的所有條款,不得違約,否則,另一方有權利追求其違約責任,并處以工程總價款的10%作為違約賠償。
下列情況為違約:
1、不按規定的方案和質量標準施工,造成質量低劣。
2、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工程任務。
3、現場管理混亂,受到有關職能部門的批評處罰。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本項工程全面竣工驗收合格并結清工程款帳目后自行終止。
發包人(公章):承包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合同 篇2
合同雙方當事人:
轉租方(甲方):
受轉租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就甲方將其依法承租的房屋轉租給乙方生活居住,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等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轉租房屋的情況
1 甲方依法承租的住宅房屋座落于甘肅省白銀市白銀區銀光公司新星小區122棟1單元10號,該房屋的建筑面積66平方米。經電話征得房屋出租人電話同意,甲方將上述承租房屋。
2 該房屋現有裝修及設施、設備情況詳見本轉租合同所附甲方與出租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附件《設施、設備清單》。甲、乙雙方同意甲方與出租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附件《設施、設備清單》作為甲方向乙方交付該房屋和乙方在本合同轉租期滿向甲方交還該房屋時的驗收依據。
二、租賃用途和租期
1 該房屋的用途為生活居住。乙方承諾在轉租期間按本
合同所載明的用途使用該房屋,不利用該房屋從事法律和物業管理單位規定禁止的任何行為,在使用房屋期間也不實施妨礙小區秩序和影響其它住戶生活安寧的任何行為。
2、乙方保證,在轉租期間未事先通知甲方,并由甲方按與出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的約定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前,不擅自改變該房屋使用用途,或轉借、轉租他人。
三、房屋交付日期
1 甲、乙雙方約定,甲方于 年月日前向乙方交付該房屋。轉租期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甲方保證該轉租期限未超出與出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的租期。
2 轉租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房屋,乙方應如期返還。若乙方需繼續租用該房屋的,則應于轉租期屆滿時,直接與出租方(房東)簽訂租賃合同。轉租期滿后,經甲方、乙方和出租方三方辦理交接續后繼續租用。
四、租金和其它費用
1 、甲、乙雙方約定,該房屋租金共計為人民幣元(大寫:),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一次性向甲方付清。
2 、甲方已經向銀光公司社會事業部交納了本采暖期采暖費1122元(大寫:壹仟壹佰貳拾貳元整),并已將物業管理費交納至20xx年12月底(39.60元)。甲乙雙方約定,乙方承擔甲方已交納的轉租期間采暖費和物業管理費共計人民
幣元(大寫:),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一次性向甲方付清。
3、甲方購買的房屋用電,在簽訂本合同時剩余電量為 度,電費為人民幣元(大寫:),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一次性向甲方付清。
4、在房屋轉租期間,乙方使用該房屋所發生的水、電、暖、通訊、設備、物業管理等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5、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一次性向甲方交納租房保證金人民幣1000元(大寫:壹仟元),對履行本合同提供擔保。若乙方違約或損壞房屋設施、設備,甲方從保證金中扣除損失,若保證金不足扣除實際損失,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不足部分。乙方未違約,也未損壞房屋設施、設備的,乙方返還房屋時,甲方全額退還保證金。
五、房屋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
1 在轉租期間,乙方發現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有損壞或故障時,應及時通知甲方;由甲方按與出租人(房東)簽訂的租賃合同的約定處理維修事宜。
2 乙方應合理使用并愛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因乙方使用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或發生故障的,乙方應負責修復。乙方拒不維修,甲方或出租人可代為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3 轉租期間,甲方保證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和設備處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狀態。甲方或出租人要對該房屋進行檢查、養護的,應提前通知乙方。檢查養護時,乙方應予配合。如因乙方阻撓養護、維修而產生的后果,則概由乙方負責。
4 在轉租期間,出租人需要對該房屋進行改建、擴建或裝修的,甲方負有告知乙方的義務。
5 乙方需裝修房屋或者增設附屬設施和設備的,必須事先書面通知甲方,由甲方按租賃合同的約定征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按規定需經有關部門審批的則應報經有關部門核準后方可進行。
六、房屋返還時的狀態
1、乙方應在本合同的租期屆滿后當日內返還該房屋,但與出租人(房東)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的情形除外。若轉租期滿,乙方未與出租人簽訂租賃合同,而又不返還房屋,乙方同意甲方直接更換門鎖,或以其它任何方式直接收回房屋交還出租方,乙方留在房屋內的設施、設備、物品及其它全部財產甲方有權任意處臵并不承擔任何民事法律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2 、乙方按本合同約定返還該房屋時,應經甲方驗收認可,并相互結清各自的費用,方可辦理退租手續。
七、附則
1、甲方與出租方(房東)簽訂的租賃合同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承擔租賃合同中承租方的全部義務。
2、乙方在轉租期間征得甲方或出租方同意的前提下,對房屋進行的裝潢、裝修以及在房屋及相關設施上添附的任何拆除即失去經濟價值的財產,甲方和出租方均不給予任何補償,房屋返還后無償歸出租人。
3、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務必向房屋出租人(房東)電話、書面或以其它形式驗證其同意轉租,乙方一經簽訂本合同,即視為已向出租人(房東)驗證了同意甲方轉租。若乙方不向出租人驗證同意轉租,由此導致后果,由乙方承擔。
4、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導致甲方向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5、本合同一式兩份共五頁,經雙方在每頁最下方空白處和落款處簽字后生效。
附:1、乙方身份證復印件;
2、甲方與出租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
3、簽訂合同時水表底數;
4、簽訂合同時電表底數;
5、甲方交納采暖費收據(復印件);
6、甲方交納20xx年10月-12月物業管理費收據。 甲方(簽名):乙方(簽名):
簽訂時間: 年月日
房屋合同 篇3
甲方(出賣人): 身份證件號碼:
乙方(買受人): 身份證件號碼:
甲乙雙方經過有好協商,就房屋買賣一事,在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前提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自愿將其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該房屋具體狀況,并自愿買受該房屋。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一)座落于 ,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套內建筑面積_______ 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______ ______平方米;
(二)出售房屋的所有權證證號為 ;
(三)房屋平面圖及其四至見房產證;
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一并轉讓。
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并轉讓。
出賣人還應當將附屬于該房屋的陽臺、走道、樓梯、電梯、樓頂、裝修、衛生間、院壩、其他設施、設備,轉讓給買受人,其轉讓價格已包含在上述房屋的價款中,不再另行支付價款。
第二條 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上述房屋權屬狀況和其他具體狀況,保證該房屋沒有設定擔保、沒有權屬糾紛,保證該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條計價方式與價款
按建筑面積計算價款,房屋單價為人民幣每平方米____________元,總金額人民幣 元整;房價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時間為:
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付給甲方定金(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該定金條款的約定,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條款的調整。
上述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時充抵房款。
第四條房屋價款乙方分三期付給甲方:
第一期:在年月日,付人民幣萬元;
第二期:在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過戶手續辦理完畢之日付款萬元。 ;
第三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清尾款人民幣萬元。
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據。
第五條
1、甲、乙雙方定于 年月日正式交付該房屋;甲方應在正式交付房屋前騰空該房屋。
2、雙方定于 前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相關附屬設施和相關權益的更名手續。
3、甲方應在 前將其落戶于該房屋的戶籍關系遷出。
4、甲方未按規定履行以上義務的,則按下列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條 甲、乙雙方確認,雖然房屋所有權證未作記載,但依
法對該房屋享有共有權的權利人均已書面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給乙方。
第七條 甲、乙雙方同意,雙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內到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
在辦理房屋產權及土地使用權移轉過戶登記時,甲方應出具申請房屋產權移轉給乙方的書面報告及主管部門要求的其它文件。如需要甲方出面處理的,不論何時,甲方應予協助。如因甲方的延誤,致影響過戶登記,因而遭受的損失,由甲方負賠償責任。如甲方原因而不能辦理過戶登記,乙方有權解除合同,解約時,甲方除返還全部房價款外,并按本合同第八條承擔違約責任。并在乙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后,按有關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該房屋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
該房屋土地使用權的變更手續按下列約定辦理:
該房屋土地使用權為出讓取得,其土地使用權證證載權利和相關出讓合同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乙方。
該房屋土地使用權為劃撥取得,根據有關規定,其轉讓需交納土地出讓金或土地收益金;雙方約定,該費用由 甲方承擔乙方承擔 。
除本條第二款已有約定外,辦理以上手續應當繳納的稅費,由甲、乙雙方按國家規定各自承擔 。
第八條 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辦理房產過戶以及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價的總額3‰計算違約金給與乙方。逾期
超過3個月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并應賠償所付房價款同額的賠償金給乙方。
第九條、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約定的日期給付房價款時,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3‰計算的違約金給與甲方。逾期超過3個月時,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十條 甲、乙雙方向房屋權屬登記機關申請所有權轉移登記,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則雙方提出申請的時間為該房屋所有權按的轉移時間。
第十一條 該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十二條 該房屋正式交付時,物業管理、水、電、燃氣、有線電視、通訊等相關雜費,按下列約定處理:
第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以及本契約的附件均為本契約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管轄。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留執 份,乙方留執 份,為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一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自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地 址: 地 址:
現住址: 現住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 甲方為___ ___省__ ___市__ ___區/鎮____ ____居民 甲方配偶: 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 房屋地址:__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為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區/鎮__________居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 用、守法的原則,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條款:
第一條 房屋情況 該房屋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座落:
______ 市 ______ 區 _______ 村。設計用途 房 , 建筑結構 該房房土地來源為:
農村集體土地劃撥 年使用至今為______年。
第二條 該房屋價款規定 該房屋按照協商以總價計算,價款為30萬元,計叁拾萬元(大寫) 第三條 房屋交付日期 經雙方簽訂合同后,乙方付清甲方房款_5_日內方可交付。甲方 在將房屋交付乙方時如遇不可抗力 (如自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 時, 且不能履行合同,雙方同意按下列第_2_種方式處理:
1、 變更合同
2、 解除合同 居民自住用 , 建筑層數為____層。
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 房屋建于_________ _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3、 ____ 第四條 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時間 __。 如甲方無異議,乙方將在合同簽訂_5_日內按一次性付款形式付 款。
第五條 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處理:
如超過上述約定期限的,乙方有權按照下述約定,追究甲方違約 責任,約定為:
合同繼續履行。甲方應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甲 方應交付房屋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交付房屋之日止, 按銀行同期貸款利 率計算。此外,甲方還應每日按房屋價款的萬分之七向乙方支付違約 金。
第六條 乙方逾期付款的處理 如超過上述約定期限的,甲方有權按照下述約定,追究乙方違約 責任,約定為:
合同繼續履行。乙方應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 乙方應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 算。此外,乙方還應每日按房屋價款的萬分之七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七條 房屋質量及保修責任 甲方交付的房屋的質量和設備等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甲方的 承諾(特別是房屋主體結構的質量需要達到國家關于房屋居住的要 求) ,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和承諾的,甲方應承擔責任。乙方在房屋 主體結構完好情況下,承擔維修責任。
第八條 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權力延伸的規定 該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權利由甲方保證為本人所有,且甲方于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按照合同規定將所屬房屋售于乙方。
乙方作 為購買者享有該房屋及其土地使用的一切權利, 且雙方需聲明乙方在 購買該房屋后, 擁有對于房屋及與其不可分割的土地的任何處置權利 (包括被征用、改造、遷移產生的賠償或者其他形式所產生的賠償均 由乙方所得,與甲方無任何關系,且甲方后代不得對乙方及其后代進 行追償) 。
該合同由雙方所在村委會給予認可, 甲方應將該房屋的農村集體 土地使用證轉交于乙方,乙方在法律規定和適當機會下將其作廢,并 在村委會的證明和市/區政府規定的條件下重新辦理乙方對于該房屋 的農村集體使用證。
第九條 公證人的規定 本合同在 ________ 省 ________ 市 ________ 區 ________ 村村委會 的公證下簽訂,雙方對于村委會的公證給與肯定和贊成。 公證人(簽章) : 甲方: 乙方: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得,與甲方無任何關系,且甲方后代不得對乙方及其后代進行追償) . 該合同由雙方所在村委會給予認可,甲方應將該房屋的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轉交于乙 方,乙方在法律規定和...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房屋合同 篇4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洽談和協商,甲方決定委托乙方進行居室裝修。為保證工程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特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工程概況
1. 工程地址:湟里鎮湟庭花苑7-1號。
2. 居室規格:房型雙拼別墅,總計施工面積700平方米。
3. 施工內容:詳見施工圖。
4. 委托方式:包工包料大包干工程。
5.開工日期:20xx年 月 日,竣工日期20xx年 月 日,工期 個月。
第二條:工程價款
工程價款(金額大寫) ,詳見本合同附件(二)《材料預算表》。
第三條:質量要求
1. 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種、規格、名稱,經雙方認可。
2. 工程驗收標準,雙方同意參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執行。
3. 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項目或特殊質量要求,雙方應確認,增加的費用,應另簽訂補充合同。
4. 凡由甲方自行采購的材料、設備,產品質量由甲方自負;施工質量由乙方負責。
第四條:材料供應
1. 乙方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價格條例規定,對本合同中所用材料一律實行明碼標價。甲方所提供的材料均應用于本合同規定的裝潢工程,非經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如挪作他用,應按挪用材料的雙倍價款補償給甲方。
2. 乙方提供的材料、設備如不符合質量要求,或規格有差異,應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對工程造成的損失均由乙方負責。
第五條:付款方式
1. 合同一經簽訂,甲方付合同總價的' ,工期過半支付 ,竣工驗收后付 (注:施工工費包括人工費)。甲方在應付款日期不付款是違約行為,乙方有權停止施工。乙方未按工期安排完工,甲方有權不按比例支付約定款項。
第六條:工程工期
1. 按工期八個月完工。
2. 由甲方自行挑選的材料、設備,因質量不合格而影響工程質量和工期,其返工費由甲方承擔,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質量事故,其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工期不變。
第七條:工程驗收和保修
乙方應提前兩天通知甲方驗收,甲方應自接到驗收通知單后兩天內進行驗收。在工程款結清后,辦理移交手續本工程自驗收合格雙方簽字之日起保修為兩年。
第八條:其他事項
1. 乙方責任
1 )指派一名工作人員為乙方工地代表,負責合同履行,并按合同要求組織施工,保質保量地按期完成施工任務。
2 )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施工中出現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負責。嚴防火災、文明施工,并防止因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電、物品損壞等事故發生而影響他人。萬一發生,必需盡快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九條:違約責任
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間,擅自解除合同方,應按合同總金額的 5 %作為違約金付給對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的應進行補償。
第十條: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如發生爭議,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前提下,雙方應協商解決。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解決,或協商解決不成時,可以按照本合同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1. 合同經雙方簽字生效后,雙方必需嚴格遵守。任何一方需變更合同的內容,應經雙方協商一致后重新簽訂補充協議。
如需終止合同,提出終止合同的一方要以書面形式提出,應按合同總價款的10 %交付違約金,并辦理終止合同手續。
2. 施工過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須向另一方以書面形式提出,經雙方同意辦理清算手續,訂立終止合同協議后,可視為本合同解除。
第十二條:合同生效
1.本合同雙方簽字后生效。
2 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業主): 簽約日期:
乙方: 簽約日期:
房屋合同 篇5
內容提要:對無產權證房屋買賣合同不應直接認定為無效,而應適用我國合同法關于合同有效的規定或者第51條關于無權處分的規定。合同因解除條件成就而歸于消滅時,已付房價款的返還、裝修房屋所形成價值的返還屬于不當得利返還。于此場合,不得適用過失相抵規 則,除非守約方對此類返還選擇了違約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這些返還與違約方應承擔的違約損害賠償并行不悖。
關鍵詞:無產權證房屋買賣 無權處分 解除條件 不當得利
一、案件事實概要
后來乙成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對B號房屋所享有的權利被讓與給A公司,成為A公司財產的一部分。但A公司直至20xx年3月都未能按《售房合同書》給丙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表面原因是A公司一直未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深層原因是甲違反了她與A公司之間的《賣房協議》,私自將B號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領走,并不配合A公司將B號房屋所有權過戶,致使A公司難以將B號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于丙的名下。原告丙認為,兩被告A公司和甲的行為違反了合同,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故此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立即給其辦理房產過戶手續;A公司承擔本案律師費以及本案訴訟費。
一審民事判決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規定簽訂的合同無效。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在簽訂售房合同書時,被告A公司未依法登記領取所售房屋權屬證書,且至今被告A公司仍未取得該房屋權屬證書,丙明知A公司非產權人,所購房屋未取得權屬證書,仍然與A公司簽訂售房合同書,故雙方簽訂的售房合同書無效,對此,A公司與丙均有過錯。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原告要求按售房合同書,被告賠償其律師費之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丙應將所購房屋返還A公司,A公司亦應將所得房款返還丙。對丙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本案不宜一并處理,丙可另行起訴。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第56條、第5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之規定,判決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簽訂的售房合同書無效,原告丙將系爭住房騰空交予被告A公司,被告A公司返’還原告丙購房款。駁回原告丙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民事判決所持的基本立場是,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否則,合同無效。
二、評釋
(一)關于系爭合同的定性
1。關于《賣房協議》的定性2。關于《售房合同書》的定性
把第二份買賣房屋的合同—《售房合同書》—定性為出賣他人之物的合同,有以下根據:第一,該合同明確約定A公司將原房主甲的B號房屋賣給丙;第二,合同簽訂當時,B號房屋的所有權確實登記在他人的名下,并且,登記名義人與A公司、丙均無債權債務關系,B號房屋的所有權與A公司、丙的權利之間的關系過分遠隔,按照債的相對性原則,A公司、丙對登記名義人沒有直接的請求權。這是第二份房屋買賣合同不同于第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的重要之點,所以,筆者把它定性為出賣他人之物的合同。賦予《賣房協議》中的出賣人甲否認《售房合同書》的權利,擴而廣之,賦予連環合同中的前手否認后手所訂另一買賣合同的權利,其弊端是多方面的。其一,會使被告之一的甲這個惡意之人,擴而廣之,會使惡意不履行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義務的前手,非但未受到懲罰,反而獲得了較大利益,誠為是非顛倒。其二,意味著連環合同沒有法律保障,隨時可能出現多米諾骨牌效應,即,第一個出賣人毀約,拒不將其買賣物的所有權移轉給第二個出賣人,同時不追認第二份買賣合同,其后的買賣合同都因而失去效力。這就破壞了正常的交易,談何交易安全?其三,這不但使原告丙處于受制于惡意之人的極為不利的境地,而且也違反了買賣合同關于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的本質(合同法第130條),縱容了拒不履行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義務的惡意出賣人,還誤將出賣人(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的)義務轉換成了抗辯權、形成權,違反了民事權利義務的配置規則。其實,在有體物場合,所有物與其所有權常常是可以替代的,〔2〕因而,甲對B號房屋的所有權可以說是其與A公司之間《賣房協議》的標的物,處于A公司的債權效力的射程內,該所有權對抗不了A公司的債權。換言之,甲只有依約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沒有據此影響合同效力的權利。一言以蔽之,系爭合同的效力不得取決于甲這個登記名義人是否追認。
(二)關于系爭合同的效力
1。法律的適用: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新法優先于舊法? 系爭合同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還是適用合同法?抑或適用或類推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為法釋【1999」19號)、《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為法釋【20xx」7號)?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專門規定了房地產轉讓(第36一45條),包括房屋買賣。合同法規定了買賣合同(第150一166條),適用于各種買賣合同,包括房屋買賣合同。專就房屋買賣來講,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6條至第45條的規范為特別法,合同法屬于普通法。依據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的規則,系爭案件應當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并且是其第37條第6項的規定。
但須看到,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只是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而未正面規定轉讓了無產權證的合同無效。違反該項規定的結果,至少有兩種可能:合同未生效,或者合同無效。究竟如何解釋,頗費思量:一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規定的立法目的如何,不易查考;二是許多人都認為,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規定的所謂“不得轉讓”,屬于禁止性規范,不得違反。從該法制定當時的背景推斷,轉讓“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可能就是無效。時至今日,仍有相當的人如此理解。可是,將系爭合同適用于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規定,判決無效,這如何與合同法、法釋【1999】19號、法釋【20xx】7號的規定相協調?
眾所周知,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相比,合同法的立法指導思想已經發生了重大轉變,不再是像經濟合同法那樣,動輒令合同無效,而是奉行鼓勵交易原則,盡量承認合同的效力,即使是出賣他人之物,也不再是硬性地令合同無效,而是由出賣人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第150條),或者是合同效力待定(第51條),甚至是合同有效下的`一般違約責任(第107條等)。法釋【1999】19號第4條的規定,法釋【20xx】7號第18條、第19條的規定都表明了這一點。尤其是法釋【20xx】7號第19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的,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以及第18條第1款規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這兩條都明確地告訴我們: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盡管該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合同也有效。當然,這些規定的適用領域限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出賣人、標的物為尚未建成的或已竣工的新建商品房的買賣合同(法釋「20xx」7號第1條),對于諸如系爭合同等類型的合同,最多是類推適用。
上述立場及觀點的轉變,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實務上,都是符合發展趨勢的。如果這個結論是正確的話,那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規定便已經不合時宜。
在這種背景下,貫徹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對系爭案件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而非合同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顯然是不適當的。按照注釋民法學關于適用法律解決糾紛宜妥當的要求,對于系爭案件,應當適用合同法及法釋【1999】19號的有關規定,而非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應當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8條和第19條的規定,而非固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思想。如何達到這一目的,比較理想的路徑是,按照新法優先于舊法的規則,對于系爭案件,不再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這部“舊法”,而適用合同法、法釋【1999」19號的有關規定這些“新法”,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8條和第19條的規定。依據這些“新法”認定系爭合同有效,從而,出賣人因其在約定的期限屆滿時未能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而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承擔此類責任,同時享有合同解除權。
2。系爭合同效力的認定:違反強制性規范?
確定適用合同法解決系爭案件,只是澄清了問題的一部分,仍然存在著這樣的疑問:對于系爭合同,是適用合同法第52條關于無效的規定,還是合同法第51條關于無權處分的規定,抑或合同法關于合同有效的規定?
一審民事判決書沒有適用合同法第51條和關于合同有效的規定,而是適用了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確認系爭合同無效。該第52條計有5項規定,究竟適用的是哪一項?一審民事判決書并未言明,不符合請求權基礎理論的要求,需要探究清楚。
基于系爭案件的案情,按照一審民事判決書關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規定簽訂的合同無效”的判決理由,檢索合同法第52條關于無效的規定,只有其中的第5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才符合一審民事判決書的真意。
接下來的問題是,結合系爭合同,合同法第52條第5項所謂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指應為何者?是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規定,還是指合同法中的相應規定?在筆者看來,回答都應是否定的。其理由在于,第一,如同上文分析的那樣,系爭案件不應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這就排除了該法第37條第6項作為一審判決所指“強制性規定”的妥當性,換言之,一審判決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這個“強制性規定”作為認定系爭合同無效的根據,是不適當的。第二,合同法總則中,作為認定系爭合同無效根據的“強制性規定”,除第52條以外,別無其他規范。在合同法分則的“買賣合同”一章中,也找不出認定系爭合同無效的“強制性規定”。就是說,在不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前提下,一審民事判決書認定系爭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只有合同法第52條第5項關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的規定,別無其他。可是,將該條項適用于個案,必須結合另外的具體的“強制性規定”才可判斷出系爭合同是否違反了“強制性規定”,進而認定系爭合同無效與否,在找不出系爭合同違反了另外的具體的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不得單純地援引合同法第52條第5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來認定系爭合同無效。
一言以蔽之,一審判決將合同法第52條適用于系爭案件,的確不當。
3。系爭合同效力的認定:效力待定?合同有效?
以上討論雖然得出了系爭案件不應適用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的結論,但是仍然未解決這樣的問題:系爭案件是適用合同法第51條關于無權處分的規定,還是合同法有關合同有效的規定,甚至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9條或第18條的規定?解決這個問題,可有如下方案:其一,適用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其二,合同法第150條系關于買賣合同權利瑕疵擔保的規定,且處于合同法分則當中,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不僅適用于買賣合同中的無權處分,而且適用租賃等合同中的無權處分,且處于合同法總則部分,故前者為特別法,后者為普通法,前者應當優先適用。其三,合同法第51條和第巧0條競合,究竟適用哪一條,由權利人選擇。其四,適用合同法第107條等規定,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9條或第18條的規定。
采用方案一帶來的弊端,在上文關于系爭合同的定性部分中已經談到,主要表現為是非顛倒,在連環合同場合會導致多米諾骨牌效應,破壞正常的交易,誤將義務轉換成抗辯權、形成權。既然如此,解決系爭案件不應采取該方案。
方案二、三運用在某些案件中可能適當,如在買受人簽訂合同時不知作為買賣物的房屋無產權證的案件中,買受人援引合同法第150條,追究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比較合適。但在系爭案件中不能采用這兩個方案,因為系爭案件中的原告在訂立系爭合同時知曉B號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至少是重大過失地不知。按照合同法第151條關于“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義務”的規定,出賣人A公司不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運用排除法,只剩下方案四了。筆者也未找到比方案四更好的方案,至少暫時對其持肯定態度。據此,認定系爭合同有效,出賣人A公司若不能辦理完畢B號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手續,便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丙享有此類請求權。從系爭案件中原告丙的訴訟請求為兩被告立即辦理房屋所有權的過戶手續觀察,可知其未采取方案一、二、三,而是選擇了系爭合同有效的方案,即方案四。
(三)關于《售房合同書》第4條約定的定位:附解除條件?約定解除?
《售房合同書》第4條約定:A公司如不能在20xx年12月31日前將B號房屋的戶名過到丙名下,除應如數退還丙所付全部款外,還應對丙作適當經濟賠償。
該約定是屬于附解除條件,還是構成約定解除?如果屬于附解除條件,售房合同便為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按照合同法第45條第1款后段的規定,當解除條件成就時,售房合同失效,并且是自動地當然地歸于消滅。因被告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條件已經成就,那么,無需當事人通知解除合同,售房合同便自此自動地、當然地終止,被告A公司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隨之消滅,因而,原告丙訴請被告A公司立即給其辦理房屋所有權的過戶手續,沒有依據,應予駁回。
如果該第4條的約定構成了約定解除,則售房合同不是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不會因所謂解除條件成就而當然地、自動地終止,而是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出現時,解除權產生。即A公司在加01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原告丙自此取得解除權。丙若行使該解除權,通知被告A公司《售房合同書》作廢,那么,該合同歸于消滅;若不行使解除權,仍然請求被告A公司向其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那么,應當得到支持。
總之,《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假如構成約定解除,那么原告丙就能請求被告A公司繼續履行售房合同,進而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倘若屬于附解除條件,因系爭合同已經終止,被告A公司就不再負有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可見,準確地定性《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對解決B號房屋所有權移轉與否的問題至關重要。
就《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文義分析,它沒有表達下述意思: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時,丙“可以”或“有權”將售房合同解除。也就是說,該條的約定未給當事人任何一方保留解除權,因此不符合約定解除的要件。
《售房合同書》第4條規定,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時,A公司應如數退還丙所付的全部房款,并作適當經濟賠償。換一種表達方式就是,售房合同消滅,雙方之間恢復原狀。此約定正符合附解除條件的要求,而不符合約定解除的特征。 把《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作為附解除條件,便有如下結論:由于該條件系由雙方約定的,在它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情況下,原則上只有雙方同意,才可以將其排除。在系爭案件中,原告丙請求被告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是單方面改變原來的雙方的約定,即,不讓系爭合同自動地當然地消滅,而是繼續有效。對此,被告不予認可,因此,原告丙單方面地改變雙方關于附解除條件的原有約定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排除附解除條件的效力。換言之丁原來約定的附解除條件依然有效,它不會轉換為約定解除,最終的結果是系爭合同照樣自動消滅。
正因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之間的售房合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動消滅,所以,原告丙訴求被告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其名下,便沒有法律根據,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關于B號房屋價款返還的請求權基礎: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物的返還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系爭合同終止,原告返還其占有的B號房屋,被告A公司返還其所取得的價款,這已經得到了一審民事判決的確認,但應當弄清此筆價款返還的請求權基礎。
由于貨幣的所有權原則上與對該筆貨幣的占有相一致,所以,當原告丙將價款支付給被告A公司后,他就喪失了對該筆價款的所有權。現在,因系爭合同自20xx年12月31日屆滿時B號房屋的所有權不能移轉至丙名下而自動終止,被告A公司有義務返還該筆價款。由于原告丙對該筆價款無所有權,所以,他請求A公司返還的請求權基礎就不可能是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從當事人雙方的損益變動并予以調整的角度著眼,其應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如此判斷乃因為這種損益變動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1。被告A公司不再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連占有也要恢復,卻擁有該房屋的部分對價,顯然獲得了利益。2。原告丙不能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連占有也要喪失,卻支付了價款,存在著損失。3。這種利益和損失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4。被告A公司擁有價款沒有合法根據。在德國,是從合同終止、債權不復存在的角度說價款無原因,在中國,可以直接從A公司不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卻獲得價款沒有法律規定或約定的根據角度予以認定。
當然,假如原告丙不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而把該筆購房款作為因被告A公司不將B號房屋所有權過戶給他而造成的損失,主張違約損害賠償,返還價款的請求權基礎也可以是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筆者認為,如此尋找請求權基礎,符合違約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可予支持。不過,從原告丙訴訟請求和一審民事判決書表述的文義看,都未尋求違約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 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或者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各有利弊。主張前者,不必舉證被告A公司具有過失,不受與有過失、應當預見等規則的制約。主張后者,在原告丙的損失大于125000元價款時,可以多獲得些賠償。
(五)對系爭B號屋裝修問題處理的請求權基礎: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售房合同消滅,原告占有B號房屋的根據不復存在,有義務返還。于此場合,原告對B號房屋的裝修如何處理?從《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看,雙方當事人都把丙支出的裝修費作為其經濟損失看待,原告丙欠缺該項訴訟請求,一審民事判決則謂,對原告丙的該項經濟損失,本案不宜一并處理,丙可另行起訴。對此,應當如何評論?因原告丙訴求被告辦理系爭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手續,主張取得系爭房屋的所有權,是以系爭合同有效為前提的。而主張裝修B號房屋形成添附價值的返還,是在系爭合同消滅情況下的“清算”表現。可見,原告丙若同時主張上述二權,顯然不合邏輯。問題是,一審法院的主審法官欲認定系爭合同無效,依據法律和法理便會發生裝修形成價值的返還問題,可是原告丙卻無此訴求,如何處理方為妥當?有意見認為,于此場合主審法官負有釋明的義務,應當提示原告丙: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原告丙取得不了系爭房屋的所有權,宜訴求其他項目,包括裝修B號房屋形成的添附利益的返還。如果主審法官未做此類釋明,便未盡到職責。〔5〕這種意見值得重視。
在筆者看來,在這里應當持有如下見解:
如果被告A公司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移轉給了原告丙,那么,丙對該房屋的裝修屬于對其所有物的改良,與他人無關。但系爭合同因解除條件成就而自動失效,B號房屋的所有權不會移轉給丙,丙對B號房屋的占有沒有根據,其應當返還該房屋,這就產生了丙裝修B號房屋如何處理的問題。
從B號房屋本身的角度觀察,裝修材料與B號房屋結合在一起,不能分離,或者雖然能夠分離,但所需費用過巨,構成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丙喪失對裝修材料的動產所有權,B號房屋的所有權擴張到裝修材料上。但B號房屋的所有權人甲對此未支付相應的代價,其享有這部分利益沒有合法根據,構成不當得利,甲有義務予以返還。就是說,原告丙對其喪失的這部分利益享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從原告丙和被告A公司之間的售房合同的角度看,B號房屋所有權不能于20xx年12月31日前移轉至原告丙的名下,構成被告A公司違約。該違約行為給丙造成了購買此類房屋的機會喪失、支出裝修費等一系列損失。如此,裝修費可以作為被告A公司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雙方也是如此認識的,體現在《售房合同書》第4條中。
可見,B號系爭房屋裝修問題的處理,可有兩個請求權基礎,一個是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一個是損害賠償請求權。如果原告丙主張并實現了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他的這部分損失得到了填補,損害賠償請求權因缺少“損失”這個構成要件便不會產生。如果原告丙主張并實現了損害賠償請求權,B號房屋所有權人的利益便得而復失,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因欠缺“獲得利益”這個要件而不成立。就是說,原告丙只能選擇其中之一而主張,不得同時實現二者。
就一審訴訟的實際情況看,原告丙選擇了損害賠償請求權,有其法律及法理依據,但不是最佳的選擇。因為賠償損失在范圍上要受與有過失規則(合同法第120條及其解釋)的制約,而一審民事判決也果真如此裁量了,以原告丙也有過錯為由未裁判被告A公司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假如原告丙選擇了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那么,因以另一被告甲獲得的附合利益為準予以返還,與原告丙有無過失無關,加之這不屬于賠償責任,所以就不再適用與有過失規則,即使丙有過失,也有權請求返還接近于添附在B號房屋的價值。在這樣的情況下,一審判決就不會以原告丙也有過錯為由不支持其返還不當得利的訴求。
由此可見,請求權基礎理論及其在個案中的正確運用,直接關系到權利人的利益能否得到法律保護,不單純是個學術問題,即使是從事實務工作的法律人也應當予以重視。
(六)余論
1。關于原告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其實,因被告A公司違約,原告丙遭受了一些損失,如喪失了與他人簽訂買賣房屋合同的機會,若再買到與B號房屋相當的房屋需要花費更多的價款,該超出部分的價款即為原告丙的損失。再如,原告丙因購買B號房屋而支出了交通費、訴訟費、誤工費等。這些損失,屬于真正的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原告丙均可請求被告賠償。其請求權基礎只有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會是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更不會是物的返還請求權。由于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受到合理預見、與有過失、減輕損害等規則的限制,因此原告丙若對該項損失的造成或擴大也有過失,則要依據與有過失規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即被告A公司要少賠乃至不賠。
從法律人的要求講,原告丙本應援引合同法第107條、第135條等條款,請求被告A公司賠償上述損失,但原告丙未提起此項訴訟請求,喪失了良機。
2。關于原告丙的債權人代位權
從《售房合同書》第2條關于丙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A公司交納購房首款人民幣125000元整,丙從首款交付之日起即有權裝修、人住B號房的規定分析,被告A公司自該合同簽訂之日起即有義務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如果丙能夠舉證被告A公司怠于請求甲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那么,原告丙便享有了債權人的代位權,在20xx年12月31日屆滿之前,即((售房合同書》未自動終止之前,可以甲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請求甲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
在系爭案件的實際訴訟過程中,原告丙將甲和A公司作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他們履行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移轉于原告丙的義務,這可否視為原告丙在行使債權人的代位權?筆者持否定的觀點,理由在于,其一,原告丙訴請甲履行B號系爭房屋的所有權過戶義務,未表示是在行使被告A公司對于甲的到期債權。這不符合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其二,原告丙提起的是普通訴訟,沒有援引合同法第73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19號第11條至第22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向甲主張債權人的代位權。當事人不主張,即難以認定原告丙在行使債權人的代位權。其三,原告丙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的時間在20xx年3月,而系爭合同因其所附的解除條件成就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動終止,致使其向被告A公司主張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債權消滅。這樣,又欠缺債權人代位權的另一個構成要件,即使主張了債權人的代位權,也得不到主審法院的支持。
總之,原告丙因其未及時提起債權人代位權之訴,喪失了取得B號房屋所有權的一個機會。
房屋合同 篇6
一般而言,租房合同違約金的計算根據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來計算。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怎么算,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如何算?
一、定金罰則與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不應當重復計算
根據“損益相抵”規則,即使一方行為被認定為違約,另一方應當僅僅選擇定金、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中的一種作為追究違約責任的方式,在違約金或定金“收益”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時,違約方具有補足差額的義務,因此,不能通過重復累加的方式,無端加重違約方的責任。
二、支付損害賠償金作為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具有最終后置性
根據《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賠償損失應當是在違約方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及承擔定金責任之后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實際損失時所應承擔的一種責任。
另外,被告對其損失額度具有舉證責任。
三、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時均不違約
租賃合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屬于平等自愿的協商行為,與訂立合同并無二致;不存在一方違約的情形,此時,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沒有事實基礎,更沒有法律依據。
廈門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的確定
(1)違約金由雙方協商確定,沒有數額的.限制,一般是根據雙方預測的因一方違約可能帶來的損失大小來確定的。
(2)發生一方違約后、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實際發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
如何確定違約金
1、依不同標準,違約金可分為:
(1)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
(2)懲罰性違約金和補償性(賠償性)違約金。合同法施行之前,中國的違約金制度兼容以上各種形態,合同法則做了全新的規定。
2、根據現行合同法的規定,違約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是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合同條款之一);
(2)是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定額損害賠償金);
(3)是對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約定(不同于一般合同義務)。
房屋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租用甲方座落在__渡假村__組團內__樓房__棟,建筑面積為__平方米、租用期三十周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開始計算、
二、租用期限內房屋租金為__人民幣(含建筑稅)、乙方分兩次支付、本合同生效后的十天內,乙方支付房屋租金的60%為__萬元,房屋驗收合格后的十天內,乙方支付房屋租金的剩余款額。
三、租用期內,房屋由乙方使用管理,房屋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其它合理稅費由乙方承擔。
四、租用期內,乙方所用的水、暖、電、熱水、通訊、室外環衛、房屋修繕、綠化維護等由甲方統一管理,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五、第三、四條所發生的.費用,甲方憑單據、發票和有關規定文件,按各規定的期限向乙方結算。
六、乙方所租用房屋,在乙方驗收合格并付清房屋租金后,歸乙方使用。
七、在房屋保修期內(水電設施半年、土建一年,采暖設施一個采暖期,自乙方使用之日算起)甲方對房屋質量問題保修。
八、乙方服務人員的臨時戶口等生活上所需辦理的手續,由甲方幫助與當地有關單位聯系解決。
九、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違約,乙方已繳房屋租金不退,并一次性支付違約罰金__萬元人民幣(自違約之日起三十天內付清)。
2、本合同生效后,如果甲方違約,甲方向乙方退還剩余租金(即本合同房屋租金的三十分之一乘以剩余租期年數),并一次性支付違約罰金__萬元人民幣(自違約之日起三十天內付清)。
3、不滿半年的租期按半年計算,超過半年不滿一年的租期按一年計算、
十、在租用期內,甲方不得將乙方租用的房屋轉租(賣)給任何第三者,如果甲方出售乙方租用的房屋,乙方應享受優先購置權,并無需另行支付購房款,同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正式過戶手續,由此發生的有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十一、乙方需要安裝電話,由甲方解決,費用由乙方承擔。
十二、在租用期內,如遇不可抗拒的災害,房屋遭到毀壞,按照房屋建設程序,乙方重新建造房屋。
十三、甲方已聲明本合同所指標的樓房是符合國家有關政策和法令而建造和經營的,甲乙雙方在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政策和法令的基礎上簽定本合同的、如在租賃期限內如遇與國家新的政策、法令、規定相悖,使本合同不得不解除時,甲方每年按房租總金額的百分之十乘以乙方實際租
用年數計扣房租、
十四、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十五、本合同一式九份、正本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六份,雙方各執三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十六、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經公證后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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