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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時間:2023-04-06 10:02:30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熱】

      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歡迎大家分享。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熱】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后單位可以選擇不續簽合同,并且不需要任何理由,但是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單位想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要有合法的理由,如果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那么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單位應當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的賠償。

      2、對于單位來說,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更多限制,迫使單位不輕易解除勞動合同,從而對勞動者的工作穩定性有更好的保障。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想辭職只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不需要單位批準,30天后就可以離職,這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完全一樣

      3、對勞動者有利而無害。

      【1】【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

      【自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強制】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因此,只要你們雙方同意就可以簽,不一定要工作滿10年。可能是單位想留住人才。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員工有利,也就是用人單位喪失單方解除權,說白一點就是員工可以炒老板,老板不可炒員工。

      【利與弊】

      如果站在個人角度上:

      優點是:無固定期限合同給本人一個定心丸,沒有失業的憂慮,可以扎實干自己的事;

      缺點是:沒有壓力,個人會越來越沒有進取心。也失去了不斷跳槽增加工資的機會。

      如果站在企業的角度上:

      優點是: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員工是的企業有一個穩定的隊伍,不用每年為招聘花費很多的精力和物力。

      缺點是:如果企業經營不善,要減員的話,這些無固定期限的人員要按照最高標準補償費用,給企業增大負擔。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一、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甲方必須按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與衛生的規定和標準,采取勞動保護措施,改善勞動條件,建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保證安全生產和職工健康。對從事關系到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的'行業或工種的職工必須采取特殊保護措施,辦理有關保險手續。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甲方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甲方應在保證乙方安全和健康的前提下,組織生產經營活動。

      三、乙方從事工種(崗位):□管理;□市場營銷;□咨詢服務;□其他(請注明)。

      四、工資待遇:工資必須以貨幣(人民幣)形式按月支付給乙方,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每月的5日發放上月工資。

      五、甲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工時制度的規定,不得任意延長工作時間。乙方應當以積極的態度從事勞動,遵守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六、在下列情況下,甲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條件的;

      2、職工被勞動教養,以及受刑事處分的;

      3、違反公司有關規章制度,且制度中明確需解除勞動合同的;

      4、企業歇業、宣告破產或者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的。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3

      在分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利弊之前,我們先來了解一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概念: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這里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企業的.利弊

      好處:

      1、企業留人的一種方式,表示企業對員工的忠誠度和能力的肯定。

      2、對于工作保密性強、技術復雜、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崗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利于維護企業經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而帶來的損失。

      弊端:

      1、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意味著企業在未來任何時間解除或終止合同,都面臨給予員工補償。

      2、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員工的流動性。

      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利弊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于勞動者來說是一種保護,讓勞動者擁有更加穩定的工作環境,所以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風險。

      溫馨提示所有的勞動者知道如下情況: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之間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4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要求簽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時,需要具備兩個條件即:

      一,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十年以上.

      二,勞動者希望與用人單位簽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如果本人沒有要求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能強迫勞動者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關于勞動合同期限的規定

      勞動合同分為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所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不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是我國《勞動法》設立的,但至今仍有不少人對這一制度認識模糊,實踐中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和解除存在不少誤區,本文作者將做全面分析。

      二、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的誤區。

      實踐中,不少人誤解為只要勞動者工作滿10年,用人單位就與其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種觀點是錯誤的,下面筆者進行分析。

      我國目前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包括:

      1、《勞動法》第20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并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3、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勞辦發[1994]289號)第20條規定,本條中的“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是指已有勞動合同到期,雙方同意續延的'。并非指原固定工同意而一律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4、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條規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不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只要達成一致,無論初次就業的,還是由固定工轉制的,都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5、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2條規定:“在固定工制度向勞動合同制度轉變過程中,用人單位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者,如果其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1)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2)工作年限較長,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3)復員、轉業軍人初次就業的;(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勞動部《關于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的通知》(勞部發(1994)360號)規定:“關于續延勞動合同的問題,要認真執行《勞動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此外,用人單位與原固定工訂立勞動合同時,要考慮到兩種用人制度存在的差異。為使固定工制度向勞動合同制度平穩過渡,應根據《勞動法》規定的不同合同期限,對工作時間較長,距離退休年齡10年以內的老職工,如果本人有要求,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應注意保護其他老弱病殘職工的利益。”

      7、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5)19號)

      第1條規定:“關于簽訂和續延勞動合同問題。對于已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應按《勞動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對距離退休年齡10年以內的老職工,按勞動部《關于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的通知》(勞部發〔1994〕360號)的規定,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其他固定職工,在當前新舊用工制度轉換的過程中,作為一次性的過渡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當地情況,從保護工作時間較長職工的利益出發,做出一些特別規定。”

      從上面內容可知,簽訂無固定期限既要具備客觀條件,又要具備主觀條件,客觀條件是勞動者在原單位工作滿十年,主觀條件是勞工雙方都愿意簽訂該合同。個培訓就是本條所指的培訓。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5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被辭退,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所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指的是沒有終止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同法的規定,連續簽訂兩次以上勞動合同或是在企業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合同本身就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利,鼓勵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長期勞動關系的有利手段,通過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培養員工對企業的忠誠度,穩定勞動就業,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穩定企業的技術和操作隊伍,培養工匠精神,這些都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身包含的實際意義。但是無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鐵飯碗,人員的合力流動還是法律的許可的范圍,除了勞動者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間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以外,用人單位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間,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那么企業在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后,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如果用人單位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員工,并與員工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員工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標準工資。標準工資為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員工本人12個月的'平均工資,滿一年發給一個月上不封頂;但是如果12個月的標準工資高于當地職工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按照職工社會平均工資標準工資的3倍計發,最高不能超過12個月;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法的規定解除員工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要求企業給予雙倍的經濟賠償,即在企業工作一年,給予職工本人標準工資的2倍進行賠償。這里補償和賠償的關鍵是企業是否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否是和員工本人協商一致,是否提前30天書面通知等。

      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了獲得經濟補償或是經濟賠償以外,如果企業繳納了失業保險的,還可以獲得失業保險金。當然能否得到失業保險金的關鍵還是要看所在的企業是否繳納了失業保險,如果所在的企業沒有繳納失業保險,這是企業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必須給予經濟賠償;如果繳納失業保險滿一年以上,最高可以獲得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待遇;能夠順利領取失業保險金待遇,說明企業是繳納了社會保險的,所以有可能是獲得經濟補償而不是經濟賠償,當然這只是我的個人觀點,屬于操作層面的經驗之談,法律沒有這方面的具體規定,但也是一種實踐經驗的總結。

      綜上所述,如果和企業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被企業單方面辭退的,員工可以獲得經濟補償或是經濟賠償,關鍵因素還是要看屬于是否協商一致或是是否屬于企業違反勞動合同法,除此之外,如果企業繳納了失業保險的,還可以獲得失業保險金。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6

      法官為你解惑:

      1、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只要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不間斷工作滿十年,而不區分簽訂勞動合同的次數和的期限,勞動者就有權提出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比如甲20xx年1月1日入職乙公司并連續不間斷工作,那么到20xx年1月2日甲就可以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對于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無論勞動者之前有無簽訂勞動合同,只要符合“雙十”條件(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勞動者就有權提出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此種情形是指無法定除外情形時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就有權提出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實踐中,此種情形相當普遍,條件也比較容易成就,也比較容易產生問題和糾紛。許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并沒有提出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是與用人單位繼續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沒有提出書面要求和異議,這種情形則可能視為勞動者以實際行為同意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根據《勞動合同法》該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于入職后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實踐中,此時雙方再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不能視為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可能不僅得不到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有效保護,也可能因超過仲裁時效而使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請求得不到支持。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7

      鄭先生咨詢:

      我在現公司從事管理工作已經兩年多了,所續簽的第二份勞動合同的期滿日是20xx年10月31日,第三次簽勞動合同。我身體健康,工作成績突出,公司給予的待遇也很好,因此在合同到期時想與公司續簽合同。朋友跟我說,新《勞動法》規定,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節合同后,可以跟單位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我想咨詢一下:

      一、《勞動法》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二、《勞動合同法》對此是如何規定的?

      三、屆時再簽新合同的話,我可否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四、簽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是不是可以一直在這個

      單位工作到退休了?

      律師解答:

      一、《勞動法》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你顯然不符合在該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這個條件。

      二、《勞動合同法》則擴展了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條件。該法第14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解除合同之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三、乍一看,你的情況似乎符合上述第3項之規定,但實際上是不行的,因為目前適用該項規定有個合同簽訂“次數”的起算點問題。《勞動合同法》第91條第1款規定:“本法第14條第2款第3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由于該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實施,所以關于“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應當自20xx年1月1日后開始計算。就你的情況而言,你之前的兩份合同是在20xx年1月1日之前簽訂的,不能算“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因此你在第二份合同期滿時想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缺乏法律依據的,即使提出了要求,單位也可以拒絕。

      四、另外應當說明的是,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意味著勞動關系可存續至退休。實踐中,不少人認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就等于有了“鐵飯碗”。其實不然,無固定期限合同只是“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并非“終身合同”。因為它有法定的解除、終止條件。只要出現《勞動合同法》第39、40、41條所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如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等等,用人單位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

      五、以上建議,供你參考。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8

      在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簽訂。未簽訂的則自應當簽訂之日起一年內應當按月支付二倍工資。即最長可主張一年(部分地區在簽訂的時候,會給予一個月的寬限期,則最長為11個月)。超過一年未簽訂的,則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二倍工資賠償的時效自應當簽訂之日起滿一年的次日開始計算。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方面出現的問題主要有兩種:一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最終導致“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是在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2款規定的三種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由于用人單位工作疏漏,在勞動者未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已經實際履行。

      對第一種情形,《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這一規定,一旦出現用人單位超過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就視為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應該支付前11個月的雙倍工資,且立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在第二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由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則適用《勞動合同法》第82條2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但第82條2款沒有確定兩倍工資的支付期限,筆者認為,從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這個期限,應從雙方應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起,直至雙方將勞動合同期限變更為無固定期限時止。

      你20xx年1月1日開始,相當于沒有簽訂合同,你應該及時提出勞動仲裁,現在超過了一年,很可能不被承認在勞動仲裁時限之內。未簽訂勞動合同,屬于單位的原因,你可以要求雙倍工資,最長11個月。但是這個現在很難獲得支持了,國家會偏向用工單位的。

      你要明白,國家推出這一規定的目的是防止單位欺負員工,故意損害勞動者利益。如果單位合同到期,并沒有損害你的利益,就算沒有續簽勞動合同,國家也會容許單位改錯的。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立法目的一樣,就是保證單位應該簽訂故意不簽訂、員工提出仍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行為,因為這些行為對勞動者造成了損害。如果單位并沒有主觀上的故意行為,國家一般會給單位一個改錯的機會。

      所以,如果單位對你還不錯,你自己并沒有受到欺負,要抱著感恩的心,善意提醒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如果單位不同意,那就要承擔不利責任了。

      比如你告知單位,你的合同已經兩年沒有簽訂,按照規定,希望單位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延續勞動關系,單位不同意,那就是損害了你的利益。

      你可以提出賠償要求。記得保留證據哦,尤其是這個提醒,最好快遞,保留底聯。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9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住址:

      居民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勞動用工合同

      甲方:四川恒豐鋼結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之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勞動用工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勞動用工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類型為 期限合同。有效期為 201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按甲方崗位職責要求擔任甲方 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并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作制。

      第五條、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六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排衛生制度及其標準。甲方應按照國家或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七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甲方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第九條、執行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乙方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甲方每月 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于每月 元。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每月不得低于 元。

      第十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工資報酬。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達州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交納職工社會保險費用。

      六、勞動紀律

      第十二條、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范;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甲方的商業秘密;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十三條、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企業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處罰,直至解除本勞動用工合同。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四條、訂立本勞動用工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本勞動用工合同應隨之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訂立本勞動用工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勞動用工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勞動用工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六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勞動用工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七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勞動用工合同:

      1、嚴重違反甲方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八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勞動用工合同,但應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勞動用工合同第十九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十九條、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長時間不能正常進行的,經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本勞動用工合同。 第二十條、乙方解除本勞動用工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一條、本勞動用工合同期限屆滿,勞動用工合同即為終止。

      雙方當事人在本勞動用工合同期滿前30天向對方表示續訂意向。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用工合同。

      第二十二條、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用工合同的,乙方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甲乙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本勞動用工合同自行終止。

      八、違約責任與賠償

      第二十三條、甲方違反本勞動用工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本勞動用工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用工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乙方違反本勞動用工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本勞動用工合同或違反本勞動用工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秘密事項,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乙方解除本勞動用工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資培訓和招接收的人員,應向甲方償付培訓費和招接收費。其標準為:工作每滿一年按培訓費或招接收費總額的20%遞減;工作滿五年以上的(含五年)不再償付。

      九、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十六條、因履行本勞動用工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天內向通川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通川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其他

      第二十七條、本勞動用工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省、市、區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勞動用工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章):

      乙方(簽章):

      簽訂日期: 年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0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即可。否則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一、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

      約定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定情形:下列情形,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對應前款: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訂時,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主要針對事業單位改制,對應前款的訂立;國有企業改制,對應前款的重新訂立

      前款:訂立或重新訂立時,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3、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39條和40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對應前款: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訂時,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第二個合同期滿,就滿足了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只要勞動者提出續訂,用人單位只能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換言之,只要進入了第二個合同期,除非勞動者放棄,必然會導致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遏制勞動合同短期化,提高就業的質量和穩定性。

      因此,在訂立第一次合同時,用人單位不能以一年為最佳選擇,除非你一年換一批人;職工中勞動合同到期時段應當拉開距離。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鐵合同:出現了法定情形,仍然可以依法解除合同;進行經濟性裁員時,只規定優先留用;放寬了經濟性裁員的條件。

      這些規定的.目的除了提高就業的穩定性外,還考慮了市場經濟下企業對勞動力既要保持相對穩定、又要合理流動的需求。

      3種情形已經邏輯地包含了原《勞動法》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原《勞動法》規定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不作為一種情形羅列。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1

      案例

      張某是一家公司的老員工,在公司工作了很多年,每5年與公司簽訂一次勞動合同。20xx年,張某已經在該公司工作了12年,但其勞動合同還有3年沒有到期。張某想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公司的人事部門告訴張某其勞動合同還沒有到期,因此沒有辦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簽訂的話,也需要勞動合同到期之后才可以簽訂。公司的解釋是否成立呢?

      評析

      《勞動法》第20條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以上規定,“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有3個:一是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二是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三是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這3個條件同時具備的情況下,雙方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上規定還表明:“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只在雙方續訂勞動合同時發生,是對雙方勞動合同續訂中有關期限的一種限制性規定。

      但是《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通過該規定可以看出,《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而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就應當與他們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就應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責任。

      因此本案中,張某的勞動合同雖然還沒有到期,但其已經在該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了,已經具有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了。因此,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該公司應當與張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2

      甲方(聘用企業):________________

      企業性質: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人)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出生_______年________月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籍貫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備注:

      1.合同內容應使用電腦打印或用藍、黑墨水筆填寫,不得采用復寫或復印;

      2.合同須由當事人簽字生效,代簽或冒簽無效;劃改處應經當事人按印認可;

      3.合同正本必須由甲乙雙方按蓋騎縫印章,以示唯一嚴密。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簽約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1條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__________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________起至_____________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約定的終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至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____止,期限為___________天。

      第2條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崗位___________(工種)工作。

      第3條乙方保證所提供的各種與甲方招聘要求有關的證件的真實性,如提供不真實的證件或偽造簡歷,則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第4條甲方根據業務經營需要,可臨時性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安排乙方臨時性工作任務,但時間不超過_____個月。乙方完成臨時性工作任務后,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工作崗位,乙方如要求留在新的崗位,則必須與甲方協商,經得甲方同意后可變更勞動合同。

      第5條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6條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點從事工作。因工作需要,乙方同意甲方變更工作地點。

      第7條乙方實行以下第_______種工時制。

      (一)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_______小時,每周不超過_______小時。

      (二)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或全體職工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______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

      (二)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_______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_____小時。

      (三)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8條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加點和法定節假日應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休息日加班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9條乙方在公司工作期間的職務發明創造的所有權歸甲方所有,甲方對乙方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10條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的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九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本合同第四條第2款規定的,按《勞動法》。

      第44條支付工資報酬。

      第十條由于甲方生產任務不足,使乙方下崗待工的,甲方保證乙方的月生活費不低于________元。

      勞動紀律:

      第十一條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規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范;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十二條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三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四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八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3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存在可以簽訂、應該簽訂及視為簽訂三種情形:

      一、可以簽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應該簽訂: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3類: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這20xx年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實施前的工作時間。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自20xx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固定勞動合同次數,跨年度的勞動合同和僅約定試用期的合同都可以視為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再次簽訂的合同到期后,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法定被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則用人單位應在合同期滿后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外,自20xx年1月1日后,試用期應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因此,用人單位應注意不要將試用期約定成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視為簽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4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對勞動者而言,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并非“終身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只要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同時也不代表成了單位的“永久員工”就可以放任自流,如果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或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終止并解除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是勞動合同的一種類型,在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種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依據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當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或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解除。如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出現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勞動者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見,無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的“鐵飯碗”,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十四種情形:

      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以下十四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終止勞動合同的五種情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還規定,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這五種情形是:

      (一)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二)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三)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四)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解除勞動合同補償:

      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

      1、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四、勞動合同可以續簽:

      勞動合同終止后,經雙方協商一致,還可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是指合同期滿后企業與員工不終止勞動關系,在雙方完全同意的情況下繼續履行原合同確定的權利與義務,即原訂立即將到期的勞動合同延長有效期的法律行為。

      續訂勞動合同的基本要求和訂立勞動合同一樣,應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根據《天津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15日內辦理續延手續。

      勞動合同未明確勞動報酬的,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予以明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調不一致的,以勞動合同期滿前12個月的平均勞動報酬作為勞動報酬最低標準。

      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在實際履行中發生變化而勞動合同未依法變更的,實際履行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如低于勞動合同約定,不得作為續簽勞動合同的最低標準。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5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監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甲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注冊地址經營地址

      第二條乙方性別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居民身份證號碼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證件號碼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年月日家庭住址郵政編碼在京居住地址郵政編碼戶口所在地省(市)區(縣)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年月日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第六條乙方工作應達到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工時制度。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甲方每月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元或按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元。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第十條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元或按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1、乙方承諾其與甲方建立勞動合同關系是,不與其他任何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亦不對其他任何與甲方相競爭的組織負有競業限制義務。因此產生的任何爭議,與甲方無關,由乙方自行承擔一切責任。

      2、乙方的崗位、級別等發生變動時其工資及福利隨之進行相應的調整,并按集團規定進行不少于三個月的試崗考核。

      3、乙方須嚴格按照甲方制定的崗位職責開展工作,同時須認真完成甲方交辦的其他工作及上級臨時布置的工作。

      4、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乙方因上述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試用期內,乙方解除本合同,須提前三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轉正后,乙方解除本合同,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在此期間因工作無法銜接,延誤給公司帶來的相關損失,由乙方承擔。

      6、關于保密約定按《保密協議》條款執行。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他

      第二十二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第二十三條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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