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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時間:2023-03-19 10:02:05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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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通用13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一經制定頒布,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船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船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通用13篇)

      船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篇1

      1、水上施工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通航安全管理規定》向當地海事部門申請辦理《水上水下施工許可證》。

      2、施工船舶應持有有效的船舶國籍證書或船舶登記證書。

      3、施工船舶的適航區域要符合航區要求。所有的.施工船舶,包括打樁、起重船、駁船、交通船、運輸船等,都應持有船檢部門簽發的有效適航證書。

      4、施工船舶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配備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員。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輪機員、話務員必須持有合格的適任證書。

      5、施工船舶在航行、錨泊或作業時,除應按規定的信號外,根據不同的施工狀況,顯示不同的信號。

      6、在各施工作業點,夜間應按規定顯示警戒燈標或采用燈光照明,避免航行船舶碰撞水中樁墩。在顯示燈光照明時應注意避免光直射水面,影響船舶人員的瞭望。

      7、施工船舶應加強值班制度,船上應有夜間照明設備,設有發電設備的船只,應備有防風燈和電池燈具。

      船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篇2

      1、船舶開航前必須按《最低配員證書》要求,配備足夠數量的合格持證船員,船員必須嚴格遵守制度,提前回船準備開航工作,不許無故耽誤船舶開航。

      2、開航前,船長應組織船員召開航前會議。研究部署裝載和航行計劃,落實安全措施,并把會議內容記錄在《航行日志》中。

      3、各船員按自己的崗位職責,開航前對自己負責的航行設備、操縱設備、信號設備、消防設備、救生設備、機械設備、堵漏器材實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船長、船東或公司,并采取相應措施,消除隱患后再開航。船長應把發現的隱患和整改措施記錄于《航行日志》以備日后查閱。

      4、自卸砂船嚴格按《貨物裝載手冊》裝載,裝砂后立即把砂推平、推勻,確保船舶裝貨之后處于正浮狀況,嚴禁超載運輸。

      5、自卸砂船裝砂時,同時開啟抽水泵,抽出艙內積水,防止積水形成自由液面影響船舶穩性。

      6、船舶航行期間,駕駛臺應保持安靜;不能從事對航行無關的`其他活動,防止分散當班人員的精神。

      7、航行中,當班人員應嚴格遵守航行規章,在感潮河段堅持靠右航行的原則,加強了望、慎重駕駛、使用安全航速。夜間航行正確使用夜航燈號,會船時確保與來船統一會船信號后再駛過。

      8、船員應當熟練掌握雷達、gps等導航設備的使用,并善于使用船上的導航設備協助了望,及早發現接近船舶、做出正確判斷,及早采取相應措施。

      9、船舶在橋區水域航行時,應按助航標志標示的通航橋孔通過,并與橋墩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禁止在橋區水域內追越、掉頭、試航或并排航行。

      10.當班人員應當注意收聽天氣預報和搜集航行安全信息,遇到雷雨大風等危險天氣,立即報告公司,及早做好防范措施,選擇安全水域錨泊。

      11、船舶進出港口,應主動向海事機構辦理船舶進出港簽證手續,并呈交相關資料。

      船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長江過閘船舶安全檢查活動,保障船舶過閘航行安全和長江三峽及葛洲壩樞紐安全,根據《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安全保衛條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長江過閘船舶安全檢查(以下簡稱“過閘安檢”)活動。

      第三條交通運輸部主管過閘安檢工作。

      長江航務管理局(以下簡稱“長航局”)負責監督管理過閘安檢。

      長江三峽通航管理局(以下簡稱“三峽局”)負責實施過閘安檢。

      長江海事局和長江航運公安局按職責分工,指導過閘安檢業務工作。

      第四條長江流域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督促港口、碼頭經營人、管理人依照相關法規,加強船舶裝載作業管理,落實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有關要求,強化旅客安全檢查,消除過閘船舶安全隱患。

      第五條過閘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管理人應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按照規定建立過閘安全保衛制度或船舶保安計劃,健全安全自查制度,督促過閘船舶加強設備維護保養,開展自查。

      第六條過閘船舶應于每次過閘前接受過閘安檢。未通過過閘安檢的船舶,不得通過長江三峽船閘、升船機或葛洲壩船閘。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免檢的除外。

      第二章過閘船舶安全自查

      第七條過閘船舶接受過閘安檢前應開展安全自查,及時排查消除安全隱患,確保船舶適航、船員適任、貨物適裝、安保情況正常。

      第八條過閘船舶應自查本船證書、文書、文件是否齊全、有效。

      第九條過閘船舶應自查本船下列設備設施是否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ㄒ唬C電設備,主要包括:主機、輔機、操舵裝置等機電設備,應急電源、應急操舵裝置等應急設備。

      (二)航行和通信設備,主要包括:甚高頻(vhf)、衛星導航系統、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雷達、羅經、電子航道圖系統等。

     。ㄈ┫涝O施設備,主要包括: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按照相關標準配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水滅火系統等固定消防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安全制度、操作規程、滅火及應急預案;是否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是否擅自改變船舶防火分區;是否組織防火檢查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ㄋ模┚壬O備,主要包括:救生艇筏、救生器材。

      第十條過閘船舶應自查船員配備是否滿足船舶最低配員要求,是否人證相符。

      第十一條過閘船舶應自查貨物是否合理配載和有效系固,是否載有禁運貨物。

      第十二條過閘船舶應自查本航次申報的過閘方式、時間、始發港、目的港、船舶尺度、裝載情況等過閘信息是否與實際一致,是否滿足過閘要求。

      第十三條過閘船舶應自查本船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相關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演練,船員是否掌握船舶應變部署表內容。

      第十四條從事客運的過閘船舶還應自查本船是否向旅客宣傳過閘安全及應急逃生注意事項,是否按規定對旅客進行實名制登記;載客100人以上的客船還應自查本船船舶保安計劃執行情況。

      第十五條載運危險貨物的過閘船舶應自查本船;费b載是否滿足隔離要求,是否隨船攜帶本航次所載貨物托運單(合同)或貨物清單和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是否按規定配備安全保衛人員,是否有除核定船員和押運人員外的其他人員隨船。

      第十六條船舶過閘安檢前,應按自查辦法第七條至十五條規定的項目,并填寫自查記錄表,經船長簽字隨船備查。

      第三章過閘安檢

      第十七條三峽局應配備與過閘安檢相適應的人員和設備,按照過閘安檢工作程序和安檢項目開展過閘安檢工作。

      第十八條從事過閘船舶安檢的'人員(以下簡稱“安檢人員”)應當通過必要的背景調查,接受相應的專業技術培訓。

      第十九條實施過閘安檢時,安檢人員應不少于2人,檢查時應向船方出示工作證件,并全程視頻記錄檢查過程。

      第二十條實施過閘安檢時,船長應指派專業人員配合檢查,如實回答安檢人員提出的問題,按照要求提供相應的文件、文書,操縱和測試船舶設施、設備。

      第二十一條安檢人員應將過閘安檢發現的問題、整改建議及過閘安檢結果書面通知船長。

      第二十二條安檢人員作出過閘船舶未通過過閘安全決定前,應當聽取過閘船舶的對有關問題的陳述和解釋,理由合理的應當予以采信。

      第二十三條安檢合格的船舶,三峽局應安排過閘;安檢合格的客船,應優先安排過閘。

      安檢不合格的船舶,應按要求整改,重新申請過閘安檢,復查合格后方可安排過閘。

      第二十四條安檢合格的過閘船舶,在待閘期間船舶適航、貨物裝載、船員配備以及船舶安保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重新申請過閘安檢。

      第二十五條過閘安檢中發現船舶或人員涉嫌違法違規的,三峽局應及時通報長江海事局或長江航運公安局依法調查處理。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長航局應制定過閘安檢工作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對過閘安檢工作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三峽局應建立并實施過閘安檢工作管理制度,確保過閘安檢質量和效率。

      第二十八條長航局應公開舉報電話、信箱和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并調查過閘安檢工作中的舉報事件。

      第二十九條過閘船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暫停其12—24個月的船舶過閘遠程申報,并列為失信船舶。

     。ㄒ唬┪窗幢巨k法第七條至十五條內容開展安全自查;

     。ǘ┎蝗鐚嵦顚懓踩圆橛涗洷;

     。ㄈ┩扛、故意損毀、偽造、變造過閘安檢文書;

     。ㄋ模┨峁┨摷儇浳锿羞\單(合同)或貨物清單、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ㄎ澹┲e報船名、吃水、貨種、主尺度和實載運量等過閘信息;

     。┲圃焯摷俅恍畔⑸陥筮^閘;

     。ㄆ撸┌矙z合格的過閘船舶,在待閘期間船舶適航、貨物裝載、船員配備以及船舶安保等情況發生變化,未重新申請過閘安檢。

      第三十條安檢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的,三峽局應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所稱的過閘船舶,是指擬通過長江三峽船閘、三峽升船機或葛洲壩船閘的各類船舶。

      第三十二條過閘安檢人員及過閘安檢設備配備標準、過閘安檢項目及工作程序、船舶誠信管理規定、過閘船舶自檢記錄表等與過閘安檢相關的制度、標準和文書由長航局制定。

      第三十三條過閘安檢不替代海事管理機構港口國監督檢查、船旗國監督檢查、船舶現場監督和長航公安機關治安消防監督檢查。過閘安檢也不免除船舶、船員及相關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方面應履行的法定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船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篇4

      第一條為了加強船舶安全檢查員隊伍的建設,提高船舶安全檢查員的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船舶安全檢查站應根據各單位船舶安全檢查員實際配備情況、需求量,以及工作發展情況,積極向各單位征求培訓意見;

      第三條建立船舶安全檢查員后備人員儲備庫,持有《海事行政執法證》、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的行政執法人員均應納入儲備庫;

      第四條進入船舶安全檢查員儲備庫的人員,將按人事教育培訓計劃選派參加交通部海事局、長江海事局組織的船舶安全檢查員培訓班學習,以取得《船舶安全檢查員證》;

      第五條已取得《船舶安全檢查員證》的安檢員,應按照有關安排參加上級機關組織的再培訓和實習鍛煉,以便取得高一級別的《船舶安全檢查員證》;

      第六條船舶安全檢查站應根據各單位意見,配合局辦人教部門做好培訓計劃、方案的制訂準備工作,并于每年十二月份完成翌年培訓計劃;

      第七條局船舶安全檢查站以及各單位應在局、處(站)范圍內開展多種形式的船舶安全檢查知識培訓學習,以便提高整體業務水平;

      第八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船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篇5

      一、水上船舶施工一般規定

      1、施工船舶應隨時與調度室及當地氣象、水文站等部門保持聯系,每日收聽氣象預報,并做好記錄,隨時了解和掌握天氣變化和水情動態,以便及時采取應對措施。

      2、各種施工船舶(包括配合施工作業的交通船、運輸船等)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同時還必須持有各種有效證書,按規定配齊各類合格船員。船機、通訊、消防、救生、防污等各類設備必須安全有效,并通過當地海事局的安全檢查。

      3、施工船舶要與調度室晝夜保持通訊暢通,并按規定顯示有效的航行、停泊和作業信號。

      4、施工作業前應向當地海事局申請辦妥《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許可證》。水上施工應設專用救生船,并有專人值班,各施工作業點應配備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設備。

      5、嚴格執行船機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及時維修保養設備,確保安全運行。發生機損等重大意外情況須立即向項目部報告。

      6、嚴格按核準噸位裝載,不得超載、偏載航行,防止發生意外事故。

      7、船舶油污水和垃圾要集中回收并做好記錄,嚴禁向江中排放和傾倒,并配備配齊消防器材。

      8、嚴格執行《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通航安全管理規定》及水上航運安全管理規定,謹慎操作,確保安全。發生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應立即向項目部報告。

      9、所有船舶必須按規定配備足夠的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設備,在艙面作業時必須穿好救生衣,人員上下通道應掛設安全網,跳板要固定,水上工作平臺四周要安裝符合標準的欄桿和安全網。同時應做好防滑工作。

      10.認真落實施工作業區施工平臺設施、橋樁、水底管線的安全警戒保護措施,不得擅自擴大水上施工安全作業區(施工水域)的范圍,確保作業區人、船、物的安全。

      11、落實作業區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確保與施工作業無關的船舶、排筏、設施不準進入施工水域內,防止本工程施工作業船舶與其他的施工船舶間發生有礙正常施工的安全事故。

      12、各作業隊應選派有經驗、責任心強的同志負責水上作業安全管理,保障人員、船舶、作業區、和水域環境保護的各項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的落實。

      13、施工船舶上的生活垃圾及塑料品等不得任意拋入水內,生活垃圾必須裝入加蓋的儲集容器里,并定期運至岸上傾倒。

      二、船舶安全管理規定

      (一)施工船舶、船員的安全要求

      1、水上施工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通航安全管理規定》向當地海事部門申請辦理《水上水下施工許可證》。

      2、施工船舶應持有有效的船舶國籍證書或船舶登記證書。

      3、施工船舶進出港前必須辦理簽證手續。不經常進出港口的作業船舶應到海事主管機關辦理定期簽證。

      4、施工船舶的適航區域要符合航區要求。所有的施工船舶,包括挖泥船、駁船、炸礁船、整平船、拋石船、伴潛駁、交通船、運輸船等,都應持有船檢部門簽發的有效適航證書。

      5、施工船舶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配備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員。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輪機員、話務員必須持有合格的適任證書。

      6、施工船舶在航行、錨泊或作業時,除應按規定的信號外,根據不同的施工狀況,顯示不同的信號。

      7、在各施工作業點,夜間應按規定顯示警戒燈標或采用燈光照明,避免航行船舶相互碰撞。在顯示燈光照明時應注意避免光直射水面,影響船舶人員的瞭望。

      8、施工船舶應加強值班制度,保持24小時vhf高頻電話收聽和對周圍情況的觀察了解。船上應有夜間照明設備,設有發電設備的船只,應備有防風燈和電池燈具。

     。ǘ、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1、交通船舶必須持有符合三類航區要求的有效證件(適航證)和安全證書,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話務員應持有有效的適任證。

      2、交通船上必須配有足夠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設備,并配有足夠的消防器材和油污器材和油污水分離器等設施。

      3、船上應配有高頻電話(vhf),并備有水上作業水域圖。

      4、船上應設有安全緊急通道,并將安全通道示意圖上墻。

      5、應按照調度室指定的航行線路、?空军c和時間航行,定點靠泊。

      6、船上應按核定的載人數量運送員工上下班,不得超載;超過載核人數,船長有權拒絕開船。

      7、交通船上嚴禁裝運和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攜帶者應事先與船長聯系并進行妥善處理,嚴禁人貨混裝。

      8、船舶接放纜繩的船員必須穿好救生衣,站在適當位置,待船到位靠穩后拴牢纜繩,搭好跳板,并作好人員上下船的保護,以防不測。

      9 、乘坐交通船的員工必須自覺遵守乘船規定,聽從船員統一指揮,待船靠穩拴牢后依次上下,不得搶上搶下或船未靠穩后就跳船,不得站立和騎坐在船頭、船尾或船幫處;嚴禁擅自跨越上下船或酒后登船。

      10.非駕駛人員禁止進入駕駛臺,嚴禁隨意亂動船上一切救生、消防等設施;嚴禁非駕駛人員擅自操作。

      11、交通船上嚴禁隨地吐痰,吸煙者必須到指定區域吸煙。煙蒂、紙屑應放入垃圾箱內,自覺搞好環境保護工作。

      12、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處理,禁止隨意拋擲水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須經分離裝置處理后集中處理,并應有書面記錄。

      13、船長、輪機長應經常檢查、保養和維修船舶的機械設備和安全設施,確保運行安全。夜間航行應有足夠的照明和信號顯示。

      14、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或雷雨、風暴等惡劣天氣時,交通船應停止運行,并到指定處錨泊。

      (三)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1、所有施工船舶(包括挖泥船、炸礁船、拋石船、材料運輸船舶等)必須持有符合三類海區要求的有效證書(適航證)和相關證書;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話務員應持有有效的適任證書。

      2、施工船舶上必須配有足夠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設備,并配有足夠的消防器材和油污水分離器等設施。

      3、船舶上應配有甚高頻電話(vhf)和聯絡電話,并配有施工作業區的近期航行通告等。

      4 、應按照調度室指定的航行線路、停靠站點和實踐航行,定點靠泊。

      5、裝載設備及材料運輸的船舶,必須按核定噸位裝載,不得超載和偏載;裝載的設備、料具應擺放平穩均勻,并捆綁牢靠。

      6 、船舶上應設有安全應急通道,船艙兩側通道暢通,并嚴禁堆放任何物品,同時應做好冬季防凍、防滑工作。

      7 、施工船舶上嚴禁裝運和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攜帶者應事先與船長聯系并進行妥善處理,嚴禁人貨混裝。

      8 、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處理,禁止隨意拋擲海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須分離裝置集中處理,并應有書面記錄。

      9 、船長、輪機長應經常檢查、保養和維修船舶的機械設備和安全設施,確保運行安全、夜間航行應有足夠的照明和信號顯示。

      10.遇有六級以上大風和大霧、雷雨、風暴等惡劣天氣時,禁止施工船舶進行水上作業和運行,并到海事部門指定的錨地錨泊避風。

      三、水上施工作業安全保障措施

      1、項目部各施工作業隊必須把水上施工作業安全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嚴格執行水上施工作業有關管理規定,各施工船舶及作業點均應由專人負責安全,積極配合項目部安質部門,形成二級安全管理網絡,形成全面的安全管理體系,層層落實安全措施,強化安全管理。

      2、保持與地方政府和海事、氣象等行政、行業管理部門及監理、業主的定期聯系和溝通,及時獲得水上施工安全的有關政策、法律和信息,及時通報施工進度和施工要求,以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

      3、各施工船舶應制定完善的安全制度。建立安全準入—安全監察—教育培訓—考核評估的全程監管制度,并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檔案。

     、侔踩珳嗜。施工船舶投入作業前,應對船舶的有效證件、適航狀況、資源配備等情況進行認真檢查,報請海事主管機關對施工船舶進行查驗和審核。

      ②安全檢查。每月對水上施工船舶安全情況進行自檢,并配合相關部門、海事部門對施工船舶進行監察,包括安全設備和器材、消防、救生等安全制度執行情況,各類安全管理臺帳及有無違章事故記錄等。每半年申請海事部門對施工船舶進行一次安全檢查。

      ③安全教育培訓。定期組織進行水上施工作業安全教育培訓,并根據水上施工作業實際情況,組織施工船舶單位開展現場經驗交流和應急預案演練。邀請海事、氣象等各方面專家,對施工船舶有關人員進行專門安全知識教育、培訓。

     、馨踩己嗽u估。建立安全風險基金制度和月查季考年評制度,對安全管理有成效者予以獎勵,反之則予以處罰,直至取消水上施工作業資格。施工船舶在施工過程中如發生重大海損事故,或有重大安全隱患,則將該船泊列為重點監管船舶。被列為重點監管的船舶應及時進行安全整改,并定期將整改方案、實施計劃和整改結果報送監理、業主備案。

      4 、現場管理。施工期間應按海事主管機關要求配備警戒船,日夜維持安全作業區的水上交通安全,必要時向主管機關申請派出巡邏艇,加強施工區域的現場交通指揮,維持航行秩序。

      四、船舶各主要分項施工安全環保措施

      防城港402號碼頭泊位水工工程船舶施工的'分項施工有:基槽、停泊地開挖、水下礁石鉆孔爆破施工、基床拋石、基床夯實、基床整平和圓筒浮游安裝,為了保證分項施工順利進行,特制訂該安全環保措施。

      1、基槽、停泊地開挖

      本工程挖泥分基槽、停泊地及回旋水域開挖,共409萬m,挖泥砂有242萬m,炸礁量有167萬m。挖泥及清碴采用8m抓斗船組作業,炸礁采用400t駁船改裝的鉆孔炸礁船作業。所需船機:8m抓斗挖泥船6艘、500m泥駁3艘、1000m泥駁3艘、441kw拖輪2艘;400t駁船改裝的鉆孔炸礁船3艘。

      (1)施工時要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減少施工作業時對環境的不利影響。

     。2)加強船舶管理,嚴格遵循《海洋環境保護法》,按照《海洋環境保護法》有關管理條例進行海上施工,防止船舶污水及油污排放,以免對海洋環境造成不必要的污染。

      (3)挖泥土質、數量要事先向海洋管理部門報告,申請傾倒廢棄物許可證,征得同意才能施工。

      (4)要嚴格按照海洋管理部門指定的卸泥區內卸泥。

      (5)每艘卸泥船要認真做好卸泥海區的情況記錄,如發現海面有異,F象,應采取措施,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

     。6)建立廢品回收、保管及處理制度,如船上廢機油回收等。

      2、水下礁石鉆孔爆破施工

      本工程基槽、前沿停泊地、調頭地炸(清)礁工程量為167.2242萬m,其中:基槽及前沿停泊地炸(清)礁工程量18.4146m,調頭地炸(清)礁148.8094萬m。所需船舶24hp起錨艇2艘,30—60t火工倉庫船2艘,交通艇1艘。

      (1)建立以項目負責人為組長的安全管理體系,嚴格執行《水運工程爆破技術規范》的有關規定。

     。2)定期對職工進行崗位培訓和安全教育,堅持持證上崗,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3)嚴格執行火工產品領用制度,做到嚴格保管使用,確;鸸ぎa品不流失。

     。4)控制一次爆破用藥量小于2000kg,水中沖擊波對旅游人員安全距離1650m,潛水2100m,航行船舶安全距離上游1000m,下游1500m。

     。5)爆破前嚴格做好爆破危險區的清場工作,水上設警戒船巡邏,密切注視航行過往船舶,陸上設立崗哨切實做好警戒工作,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6)炸礁區在航道東邊時,施工前甲方應與航道部門港航和公安部門聯合發布的施工通告,施工區內嚴格禁止船舶航行,在航道內行駛過往船舶要減速通過并密切注意施工警戒訊號。

     。7)所有施工船要嚴格按航行規范控制汽笛的鳴號,減少對周邊環境的噪音污染。

     。8)施工現場炸礁用船做火工倉庫,應及時到海事局、公安局辦理審批手續,取得相關證件后方可投入使用。

     。9)火工倉庫船要嚴格遵守危險品儲存的有關安全守則,船上設置明顯的危險警示標志,夜間要懸掛危險紅燈,嚴禁無關船舶靠近,并加強值班看護。

      3、基床拋石

      本工程基床拋塊石36430.2m。拋石所需船舶拋石開底駁4艘、平板駁1艘、定位船1艘

     。1)石料必須滿足設計要求和規范規定,未風化、不成片狀、無明顯裂縫,浸水強度不低于50mpa。

      (2)在拋石前須檢查基槽尺寸有無變動,有無回淤,如有顯著變動或回淤應進行處理。

      (3)拋石基床應預留夯沉量,夯沉量由試夯資料確定。

      (4)拋石工要常對標勤打水,基床頂面標高不得高于施工規定的標高,且不宜低于0.5m。

      (5)每段拋完后立即測量斷面,按每5~10m一個斷面,每1~2m一個測點進行測量,若不合格立即補拋;岔攲挷坏眯∮谠O計寬度。

      4、基床夯實

      基床夯實需要1艘1000噸駁船

      (1)分段打夯的搭接長度≥2m,夯實前對局部高差大于30cm的基床頂面做適當整平,基床的夯實寬度按設計及規范要求。

     。2)夯實后補拋塊石的面積大于1/3圓筒底面積,且厚度普遍大于0.5米時,進行補夯處理。基床頂面補拋后用夯錘夯實整平,基床頂面預留20cm及0.5%倒坡。

     。3)基床夯實的質量標準為:在已夯基床上碼頭墻底面積范圍內任選不少于5m一段復打一夯次,其平均沉降量不大于30mm。

     。4)預留夯實沉降量將根據試夯以及基床夯實的實際密實沉降量進行適當調整。

     。5)基床夯實完成后,會同現場監理工程師盡快驗收并進行基床整平,防止淤泥沉積。

      5、基床整平

      基床整平需要400t駁船、150t自航式鐵駁

      (1)基床整平時,按設計要求設置內傾坡度,并預留沉降量。

     。2)拋石基床的平面應遵守基床整平質量標準的規定,允許局部高差不大于3cm。

     。3)進行整平時,對于大塊石間不平整的部分,宜用二片石填充,對于二片石不平整部分用碎石填充,碎石層厚不應大于5cm。

     。4)分段整平的基床應留有足夠的搭接長度,防止遺漏

      6、圓筒浮游安裝

      圓筒浮游安裝所需船舶:“防城港”號浮船塢及配套拖輪、1000噸方駁、5噸錨艇(幫助浮船塢起錨)各一艘

     。1)施工前要對所有參與人員進行詳細的施工技術和安全交底。要讓現場人員“吃”透施工技術方案。

     。2)施工過程中,機械、電氣設備嚴格按公司的安全操作規程進行。統一服從指揮口令。

     。3)圓筒移運通道在移運前清除一切尖利雜物及障礙物。移運時,圓筒兩側20m范圍內設工作警戒線,警戒線內無關人員不準站立,不準進行高空起重作業。

      (4)現場施工人員按規定戴安全帽、穿工作鞋、高空作業時系安全帶、臨水作業穿救生衣、操作手沖底模填砂時戴防護眼鏡。

     。5)圓筒安裝完成后要就地做好浮標,防止漲潮淹沒圓筒,船舶進入施工場地而觸礁。

      五、水上復雜施工環境的防范措施

     。ㄒ唬┓琅_措施

      1、各施工作業隊應根據項目部防臺預案,積極做好防臺應急工作,由于施工船舶及輔助船舶數量過多,為避免擠占同一錨地,要求各施工船舶之間以及與其他船舶間注意相互協調、避讓。

      2、項目部及各施工作業隊均應由專人負責收聽當地氣象臺提供的氣象預報并做好記錄,根據預報和船舶不同的抗風能力提前作好防范準備。

      3、項目部調度值班人員在接到省中心氣象臺發布的臺風警報后,應及時通知小型施工船舶進港避風;在接到發布的緊急警報后,應及時通知大型船舶進港避風。

      4、施工船舶值守人員在接到臺風預報消息后,應密切注意其行經路線,并根據本船抗風能力及預定避風地點的航行時間,確定避風的起航時間。

      5 、項目部調度值班人員應通過甚高頻電話或對講機隨時檢查施工船舶避風情況,并接受局指揮部及海事主管機關的查詢。

      6、施工船舶應根據預報風力、船舶抗風等級、風期長短,加固錨纜,綁扎易動物件,檢查船機及救生設備,并加強值班,顯示信號,晝夜保持通訊暢通。

      7、避風船舶船員應保持晝夜值班,隨時檢查本船安全情況,并及時與項目部和有關部門保持聯系。

      8、臺風警報解除后,各避風船應根據氣象臺發布的大風風力預報和項目部指令,結合本船抗風等級,決定船舶返回施工區的時間。返航前向項目部報告,按規定分批有序進入作業區。防止因無序蜂擁造成船舶間的意外事故。

     。ǘ┓漓F措施

      1、項目部應派專人負責收聽各地有關霧情的預報并做好記錄。

      2、錨泊船舶應晝夜派員值班。顯示相應霧中信號,并通過vhf6頻道發布本船動態報告。

      3、航行船舶采用霧航措施。船長上駕駛臺,顯示相應霧中信號并發布船位報告,加強瞭望,減速航行,以策安全。但視程小于500米時應擇地拋錨防霧。

     。ㄈ┓赖K航物措施

      1、定期向海事主管機關和有關部門收集相關航行通告、收聽航行警告,掌握區域內沉船、水域工程等水上水下障礙物的變化情況。

      2、施工船舶船員應主動向當地人員了解和掌握施工航行水域的各種障礙物情況。

      3、施工船舶應按照指定的計劃航線航行,航行中需不斷測量實際船位,校正航線,以策安全。

      4、施工船舶應按照劃定的施工作業區范圍進行船舶作業,以避免發生船舶間錨鏈纏繞、碰撞等海損事故。

      5、與施工作業無關的船舶嚴禁進入施工作業區,嚴禁施工船舶進入和穿越其他施工作業區。

      6、施工船舶在航行淺灘水域時應注意,如發現舵向較差、船機震動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前進,待探明水深后再決定進、退避灘方案。同時在航行中加強瞭望,注意回避,以防觸及水下障礙物。

      7、施工船舶應按照項目部要求進行作業,并加強值班瞭望,謹慎航行。

      8、在施工前應向業主及有關部門申請設置禁航區。

      9、各施工作業點要對已建和在建工程夜間懸掛規定的信號,設置規定的燈標,以起到警示作用。

      10.各施工船舶上應備妥堵漏器材并進行全員培訓,以防不測。

      六、防范船舶間碰撞風險的對策措施

      1、施工船舶應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和劃定的施工作業區進行施工,每天定時向項目部報告工程進展情況和安全情況,通報作業區施工船舶分布及動態情況,禁止施工船舶隨意調換作業區和隨意穿越其他作業區;禁止施工船舶將錨位拋出作業區;禁止施工船舶不按計劃施工。

      2、除在施工安全作業區設置警戒燈浮和警戒船守護外,還要求施工船舶按規定在明顯易見處顯示相應的信號,尤其在錨鏈入水處顯示燈光信號并用探照燈提示。另外,要求所有施工船舶在vhf6頻道24小時值守。

      3、對通過臨時航道的大型船舶實施護航制度,保護大型船舶通過施工作業區的安全。

      4、對未按推薦航道航行擅自進入安全作業區的船舶,應立即報告有關人員及現場警戒船,進行及時糾正。

      5、需要調整安全作業區的,應提前一個月向海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后發布航行通告,并重新制定相關管理措施。

      6、發生事故后的應急措施

     。1)迅速救助遇險船舶和人員,盡量減少人員及財產的損失。

     。2)收集施工船舶和航行船舶的詳細數據,組織人員協助參與海事調查。

      (3)如果碰撞船舶沉沒,則要報請有關部門打撈沉船,避免影響其他施工船舶安全和妨礙大橋施工。如整體打撈不成功則采用解體清障打撈。

      七、防范人員墜水風險的對策措施

      1、交通船舶必須符合水上航行安全要求,備妥救生工具如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竹篙等救生器材。

      2、水上施工作業及船上流動作業人員應按規定穿著救生衣。符合高處作業條件的,還應按高處作業的規定系好安全帶。

      3、交通船必須按定員,不準超載。乘坐人員應聽從船員的指揮,船到位后,應待靠穩拴牢方可上、下。不得搶上搶下或船未靠穩就跳船。

      4、乘坐人員應聽從船員的指揮,自覺入艙,不得站立和坐騎在船頭、船尾和船幫上,遇有風浪時,船上乘坐人員不得來回走動。非本船駕駛人員嚴禁擅自操作。

      5、施工人員應開展游泳培訓,加強自救和互救的能力。

      6、人員上下通道必須設安全網,跳板要固定。作業平臺應滿鋪腳手板,周邊必須有欄桿和安全網等可靠的臨邊維護。

      7、作業平臺上應配置足夠數量的救生圈等救生設備,并配備一定數量的固定式防水燈,保證夜間足夠的照明。

      8、作業平臺上應設置多條安全通道,以防不測時人員迅速疏散。

      八、防止施工船舶、供油船舶污染水域的應急措施

      1、對施工船舶、供油船舶在施工作業及運輸過程中,發生漏油污染水域事故,應及時采取有效應急措施制止漏油,并向項目部和海事部門報告。

      2、對漏油船舶立即查找泄漏污染源,關閉閥門,封堵甲板出水孔(縫),并投放吸油氈、棉胎、木屑等吸附材料,收集泄漏油污。

      3、迅速調集本項目其他施工船舶投入防污搶險,及時運送防污器材和救援隊伍到達現場,在海事人員的組織下,進行協調作戰,以最低限度地減少油污泄漏。并做好防火準備工作。

      4、對油污泄漏區域進行鋪設圍纜繩,投放吸油材料及消油劑,并及時回收泄漏的污油和已吸附的吸油材料,防止污染面積的擴展。

      5、因船舶碰撞引起的污染,則應迅速控制當事船舶污染源,必要時應將泄漏船舶拖至岸邊圍清,并派潛水員封關油箱管道閥門。進行善后處理。

      九、防范施工船舶上生活垃圾、污水污染水域的措施

      1、在船舶上配備垃圾儲集容器,將生活垃圾進行分類袋裝。對塑料制品(包括各種合成纖維纜繩、塑料垃圾袋等),禁止投入水域內。

      2、對食品廢棄物及其他垃圾采取粉碎處理的方法,將經過粉碎后粒徑小于25mm的垃圾,運至距最近陸地3公里以外投棄;對無法粉碎處理的垃圾,定期請水上垃圾運輸船進行清運至岸上指定位置傾倒。

      3、在船上設置儲集生活污水的集污艙柜,及可觀察液位的裝置,定期將儲集的生活污水運至距最近陸地12公里以外排放。

      4、在船上安裝生活污水處理裝置,將生活污水消毒處理后,運至距最近陸地4公里以外排放。

      船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船舶港內安全作業的監督管理,強化海事監管效能,提高海事執法服務水平,促進港航經濟的發展,保障國家人命、財產的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對外國籍船舶管理規則》等法律法規,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船舶港內安全作業”系指船舶在港內的以下作業:

     。ㄒ唬┐安鹦掊仩t、主機、錨機、舵機、電臺;

     。ǘ┐霸嚭、試車;

      (三)船舶放艇(筏)進行救生演習;

     。ㄋ模┐盁富蛎骰鹱鳂I;

     。ㄎ澹┐皯覓觳薀簦

     。┐靶U帕_經;

     。ㄆ撸┐霸诟蹆冗M行可能影響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業。

      第三條船舶港內安全作業應提前24小時向海事管理機構書面報備。拆修作業或明火作業等在特殊情況下不能滿足提前24小時報備要求的,船舶應不晚于作業前2小時向海事管理機構書面報備。作業完成后應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章船舶港內安全作業的報備程序

      第四條船舶在港內進行安全作業,需在作業活動開始前由船長或通過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區的海事管理機構提交船舶港內安全作業書面報備材料。

      報備內容應包括:船名、船舶經營人、停泊位置、船舶載貨狀況、作業種類、作業時間、安全防范措施、船長安全聲明、作業單位名稱及聯系方式(聯系人、聯系電話)、報備人聯系方式。

      船舶從事拆修鍋爐、主機、錨機、舵機、電臺,還應提供作業項目及部位,應急備車時間。

      船舶從事試航、試車,還應提供試航證書及船舶航行的區域說明。

      船舶從事燒焊或明火作業,還應提供動火部位及項目,消防車(船)監護情況(適用時),可燃氣體清除證書,安全員及作業人員姓名。

      船舶從事懸掛彩燈作業,還應提供彩燈懸掛示意圖。

      船舶從事校正磁羅經作業,還應提供羅經校正人員的`資質證明及船舶航行的區域說明。

      第五條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港內安全作業提交的報備材料應及時登記,并按本辦法及相關規定進行審查。

      如海事管理機構對報備材料有異議,應立即在作業前向船舶提出整改要求。船舶整改完畢后,方可進行作業。

      第六條船舶在所報備的作業開始前未收到海事管理機構不同意見或提出整改要求的,即可按原報備計劃實施作業。期間所報備的作業內容如有變動應重新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備。

      第七條船舶所報備的港內安全作業結束后,應及時清除有關安全隱患,并通過vhf或其它通訊設備報告海事管理機構。

      第三章港內安全作業要求

      第八條在大風、大浪等惡劣天氣或其它可能影響港內安全作業的情況下,船舶不得進行或及時停止有關港內安全作業,并于重新作業前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九條船舶在進行港內安全作業期間,應按有關規定顯示號燈或號型,并保持vhf守聽。

      第十條船舶試航、試車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船舶試航應盡可能選擇在白天能見度、海況良好的情況下進行。

      (二)船舶試航應避開航道、狹水道、通航密集區等重要通航水域及水產養殖、重點捕撈區。

     。ㄈ┐霸囓嚂r,應注意船尾部的周圍環境,冬季應注意海冰的影響,應不危及其它船舶和港口設施的安全。

     。ㄋ模┐霸谠嚭、試車時應配備足夠的合格船員。

      第十一條船舶放艇(筏)進行救生演習應注意以下事項:

     。ㄒ唬┎坏秒S意施放救生或求生信號。

     。ǘ┐安坏脤⒕壬в糜诮煌捌渌康。

      第十二條船舶進行燒焊或明火作業應滿足以下條件:

     。ㄒ唬┏薪幼鳂I的單位必須具備船舶修理從業資格。

     。ǘ⿵氖伦鳂I的人員,必須經過相應的專業技術培訓,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明。

     。ㄈ┐斑M行燒焊或明火作業的條件應符合國家標準gb/t1336—92第三條的有關要求。

      (四)明火作業場所需要進行測爆檢查的,必須清除艙內油、氣,取得船舶可燃氣體清除證明,并在報備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出示。液化氣船、散裝液態化學品船和油船明火作業,還應遵守其它有關的特別規定。

      (五)測瀑合格的艙室或處所,明火作業必須在4小時內開工,否則應重新測爆認可。作業前和作業中,必要時,應有專人對施工區域及受影響處所隨時復測可燃氣體濃度。

      第十三條船舶懸掛彩燈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ㄒ唬┳龊糜行д诒,不得影響船舶自身應懸掛號燈的發光效能。

     。ǘ┐皯覓觳薀舨坏门c附近的助導航設施的發光效能相同或相近,以免影響其它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十四條船舶校正磁羅經時應注意:

     。ㄒ唬┎坏迷阱^地、通航密集區、水產養殖區、重點捕撈區進行。

      (二)對中國籍船舶的磁羅經校正,應由符合海事管理機構要求的人員進行。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海事管理機構應建立備案審查制度,對報備的船舶港內安全作業,加強船舶作業期間的現場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在現場監督檢查中發現作業船舶不符合管理規定要求的,應及時責令船方糾正;對拒絕糾正或未達到規定要求嚴重影響安全的,現場監督執法人員應責令船舶立即停止作業。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船舶不按規定報備港內安全作業、作業中不遵守有關規定、不按要求進行糾正或不按要求停止作業的,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中國海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船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篇7

      為了進一步加強公司船舶的安全管理,杜絕各種意外事故的發生,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確保公司船舶設備設施和人員的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適用于公司船舶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違章、玩忽職守以及發生火災、海損、機損、工傷亡、溢油污染等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和處罰。

      二、職能分工:安全辦負責對各類事故隱患的調查、處理和處罰,包括:火災、工傷亡以及污染事故、海損事故、機損事故。

      三、安全檢查隱患管理

      對各種安全檢查查出的隱患,根據查出問題的性質以及對設備的影響程度,按a、b、c進行如下分類管理:

      1、 a類問題——為重大問題,主要包括:

      1)危及安全生產的問題;

      2)嚴重影響設備主要總成件壽命和性能的問題;

      3)容易導致重大機械、安全事故發生的問題。

      查出a類問題——每個罰責任人300~500元(視設備關鍵程度和問題的嚴重程度而定),并責令設備停用,限期整改。

      2、 b類問題——為嚴重問題。主要包括:

      1)影響安全生產的問題;

      2)影響設備使用壽命的問題;

      3)導致一般總成機械事故發生的問題、安全事故發生的問題。

      查出b類問題——每個罰責任人200~300元(視設備關鍵程度和問題的'嚴重程度而定),限期整改。

      3、 c類問題——為一般問題,即a、b類問題之外的其它與安全及設備管理不相符的所有問題。查出c類問題——必須限期整改。

      四、事故處理:

      發生事故,要按其性質進行嚴肅處理,做到原因不清不放過,責任者未經處理和員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對事故責任者,要視其情節輕重和損失大小,給予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及一定的經濟處罰。根據事故損失大小可分為五類進行處理:

      1、小事故:直接損失金額在三千元以內者。

      給予事故責任者批評你教育,并賠償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70%~80%。全年發生2次及以上,取消該船的先進評選資格。

      2、一般事故:直接損失金額在三千元至一萬元以內者。

      給予事故船舶在公司內通報批評,主要負責人扣除半月工資、事故責任者扣除當月工資,取消該船的先進評選資格。

      3、大型事故:其直接經濟損失金額在一萬元至五萬元以內者。

      取消該船的先進評選資格,其主要負責人扣除當月工資、事故責任者扣除2個月工資。

      4、重大事故:其直接經濟損失金額在五萬元至十萬元以內者。取消該船的先進評選資格,其主要負責人扣除2個月工資。事故責任者扣發3個月的工資并解除勞動合同。

      5、特大事故:其直接經濟損失金額在十萬元以上者。

      該船舶及主要負責人、事故責任者除按重大事故處理外,主要負責人及事故責任者都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五、船舶每季度為零事故、零違章,給予船舶600元獎勵。

      六、以前有關的規章制度與本規定發生沖突的,以本規定為準。

      七、本規定解釋權歸公司。

      船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篇8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本標準規定了公司船舶修理安全管理的措施及控制要求。

      1.2本標準適用于公司船舶修理施工安全管理。

      2、管理部門

      2.1安全環保部:是船舶修理施工安全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管理規定和安全施工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2.2項目部:具體負責現場施工的安全防護措施的落實、檢查、監督工作。

      2.3相關部門:負責本部門管理業務的安全防護措施的落實、檢查、監督工作。

      3、管理內容及要求

      3.1船舶入廠

      3.1.1由項目部組織生產部、安環部、設備動力部聯合對船舶進行聯檢,聯檢內容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生活垃圾是否清理下船;機艙艙底水、污油柜、污水柜及錨鏈艙內之殘水必需在進船廠前處理完畢。

      消防系統是否有效;滅火器是否齊備有效。(根據船方提供的消防臺賬)

      燃油、滑油、污油艙(柜)以及與其相連通且無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動火作業,應清除艙內油氣,由船舶檢驗部門或其認可的機構檢驗,確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出具檢驗合格證書。所裝載油料閃點在60℃及其以上的,可不清除存油,船方應設置明顯禁火標志。

      設備設施易損件完好情況,必要時拍照留存。是否有需要廠方保管的貴重物資。

      需要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的放射源等項目的報備情況。

      3.1.2船舶停靠后,安全環保部要及時與船方簽訂《修船消防安全協議書》,明確廠船雙方消防安全責任。

      3.1.3船舶?亢,生產部要及時按排專人實行24小時看護。上船人員必須持入廠證或工作證,登記后方可上船。

      3.1.4船方應提供在廠期間船員名單,由項目部負責組織船員到安全環保部進行安全告知培訓,辦理入廠證。

      3.2安全施工準備

      3.2.1所有班組、施工隊必須實行每天工作開始前的安全交底制度。施工人員在施工前應檢查所用的工屬具的狀態,并確保其良好。

      3.1.2對于高處作業工程,施工人員應檢查腳手架,并確認合格方可施工。

      3.2.3對于動火作業工程,施工人員應確定經過審批并保持審批合格狀態方可施工。施工條件發生變化后應及時撤消許可。

      3.2.4施工前應確認個人防護用品無缺陷。

      3.3防火防爆安全控制

      3.3.1動火作業控制要點

      a)施工單位責任管理人員、施工人員和安全員應明確作業部位周圍環境,明確安全要求。

      b)動火作業必須按《作業審批許可制度》進行申請和審批。

      c)油艙、油柜等易燃易爆場所應經過清除油污并經測爆合格,檢查審批方可動火。

      d)油管、油艙蒸氣管,必須手工拆除一節,清除存油及油氣后方可施工。

      e)施工單位應在動火作業場所設置消防器材和滅火器材,施工人員攜帶消防水桶(有水)或小型滅火器(允許就近共用)。

      f)施工人員執行“十不焊、割”規定

      3.3.2易燃易爆物質安全控制

      a)存在易燃液體或產生揮發性氣體的場所,其附近嚴禁動火作業及人員進入,并予以隔離,懸掛警告標志。

      b)涂裝作業施工人員應穿戴好防靜電工作服,扎緊袖口、褲管,不準穿化纖服裝、帶釘鞋及攜帶火種進入施工區域。

      3.3.3氧氣管、乙炔管、氧乙炔管路及油桶、油漆桶的.控制

      a)氧乙炔管路、油桶、油漆(桶裝)等易燃易爆物品不能與電源接觸。禁止用氧乙炔管路做電焊回路。

      b)氧氣、乙炔管的檢驗卡應在有效使用期內,氧氣、乙炔管及壓縮空氣管走向必須分開。多余部分應圈好掛妥,不準堆放在甲板或其他施工場所及通道。

      c)氧氣、乙炔管、壓縮空氣管應綁扎牢靠(氧氣、乙炔皮管采用倒刺快速的接頭),確保無泄漏。

      d)氧氣、乙炔管的走向應盡可能繞開船員生活區,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應經安全主管同意,下班前撤出。

      e)氧氣、乙炔管穿過導軌時,氣管接頭應離開導軌50mm以上。

      f)施工結束后應將氧氣、乙炔氣關閉,并取下減壓閥。施工結束應關掉電焊機、風機,并切斷電源。

      g)乙炔瓶必須安裝防止回火裝置。割炬、防止乙炔回火裝置應定期檢查,確?煽俊

      h)嚴禁用氧氣吹身降溫或作為試壓工具。

      i)氧氣瓶、乙炔瓶應遠離火源10米以上。氧氣瓶與乙炔瓶之間應保持足夠距離。

      3.3.4禁止在指定吸煙點以外的場所吸煙,禁止在船上吸煙,禁止吸“游煙”。

      3.3.5涂裝作業場所及其毗鄰場所禁止動火作業,涂裝作業后需繼續動火作業時,應通風、測爆、測氧和審批。

      3.3.6靠近碼頭一側甲板、外板動火作業應防止焊碴掉落至碼頭的氧氣、乙炔匯流排,應派專人監護。

      3.4腳手架作業安全控制

      3.4.1按《高處作業規定》搭設腳手架。

      3.4.2搭設、拆除腳手架時,應有施工單位安全員在現場監護。

      3.4.3搭設鋼質腳手架應按《作業審批許可制度》進行完工驗收。

      3.4.4懸掛式吊架不能用麻繩等可燃物質作為吊掛物。

      3.4.5腳手板寬度不能小于60厘米,并應綁扎牢固,用于打砂噴漆的懸掛手板寬度不得小于1.0米。

      3.4.6腳手架應有上下斜梯并設有扶手欄桿。

      3.4.7搭架單位應經常巡查腳手架的狀態,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

      3.4.8高處作業人員在作業前應系好安全帶。

      3.4.9腳手板上的工具應放妥。

      3.4.10無論使用斜梯或直梯,手和腳始終要保持三點與梯子接觸牢靠。

      3.4.11上、下梯子時,兩手不允許拿東西,也不允許在口袋里裝手電或工具。

      3.4.12不允許垂直交叉作業,除非有可靠的隔離措施。

      3.5起重作業安全控制

      3.5.1起重執行單位應對起重設備如鋼絲繩、葫蘆等應至少每周檢查一次,每季度進行全面安全檢查做好檢查標記和涂季檢色標。

      3.5.2高空吊運物件應確保平穩、安全,綁扎牢固。

      3.5.3嚴格遵守“十不吊”規定。

      3.5.4起重作業應有專人指揮。對于大型吊裝工程,由起重單位制定吊裝方案。

      3.5.5超過40噸的大型物件吊裝,吊耳應符合規范,焊妥后報質檢部檢查。

      3.6現場用電安全控制

      3.6.1設備動力部應在碼頭、電源箱上標注每個開頭的額定電壓,施工單位據此安裝生產用電設備。

      3.6.2 220v以上的電源必須架空,并有紅布條伴行。

      3.6.3在密閉艙室和狹小艙室內的照明應采用36v電源。

      3.6.4易燃易爆場所須用防爆型電器及照明,通風機。

      3.6.5在船上盡可能采用手持式風動工具,慎用ii類或iii類手持式電動工具。

      3.6.6照明燈具和手持電動工具應采用隔變電源。

      3.6.7 36v以上照明燈具的設置應經設備動力部審批,由專業電工布設。

      3.6.8現場電工必須經常檢查和維護電氣設備和線路。

      3.7交叉作業安全控制

      3.7.1生產管理人(如單船總管、項目經理、領班)應對交叉作業作出安排,防止形成事故隱患。

      3.7.2禁止垂直交叉作業。

      3.7.3任何人不得隨意進入高處作業場所和起重物的下方。

      3.7.4清油艙、駁油、回油、噴漆場所及其周圍嚴禁動火作業。

      3.7.5當作業可能存在因別人不清楚危險而遭到傷害時應做好警戒措施并派專人監護。

      3.8切割船體結構鋼板的安全措施

      3.8.1切割船體結構鋼板應符合條例標準、規程和工藝要求;

      3.8.2切割的順序應使內應力緩慢釋放。

      3.8.3操作者不能站在切割線以內,除非搭設了牢靠的踩踏結構。

      3.8.4切割鋼板應在切割線上相對均勻地至少留4處根,每處不得小于100毫米(必要時核算強度)。

      3.8.5被切割的鋼板在割離前要設1--2處吊耳用于吊運和穩定。

      3.8.6操作者在切除所留根時,不能處在鋼板可能的脫離的運動方向。

      3.8.7嚴禁把所切除的鋼板直接扔下,應用適當的起重方法下放或吊離。

      3.8.8被切除的鋼板重量應限制在吊運和控制能力之內。

      3.8.9切割操作不能形成垂直交叉作業或其它影響他人安全的交叉作業的條件。

      3.9現場文明施工安全控制

      3.9.1凡在艙室施工,均須有風機到位通風,以確?諝饬魍。

      3.9.2起重指揮確保所吊物料堆放整齊、有序、不占用安全通道。

      3.9.3因施工需要占用安全通道,須向安全環保部提出,同意后變更通道。

      3.9.4上班嚴禁竄崗、打逗,嚴禁喝酒。

      3.9.5生活垃圾、廢棄物、廢料應及時清理干凈,堅持“誰產誰清,日產日清”的原則,做到工畢場清。

      3.9.6拉水管、消防水帶應綁扎牢靠,不準有漏水現象。

      3.9.7清油施工應確保周圍環境干凈,如發現滴漏應及時清理干凈,保持油箱處理潔凈,施工結束后,油箱要及時吊下船。

      3.10受限空間安全控制

      3.10.1受限空間的范圍包括雙層底、高邊柜、邊艙、艏尖艙、油艙、油柜、泵艙、罐體、隔離艙、錨鏈艙、管子弄、艉軸弄、鍋爐內部、應急消防泵房、舵桿弄、污水艙/柜、污油艙/柜等。

      3.10.2進入上述艙室的條件:

      a)可燃氣體、油泥、惰性氣體和其它可能造成危害的氣體已清除。

      b)已進行了充分的通風并保持通風。

      c)含氧量不低于18%,可燃氣體濃度不高于爆炸下限的1%。

      3.10.3進入上述艙室時應在道門口作“艙內有人,請勿關門”的標識或有類似作用的其它標記。

      3.10.4進入上述艙室應有人監護。

      3.10.5上述艙室必須保留安全通道。

      3.10.6任何人關閉上述艙室之前都要認真檢查里面是否有人,確認無人后方可關閉。

      3.10.7進入上述艙室進行作業時還應遵守相應的安全作業規定。

      3.11勞動保護用品使用安全控制

      3.11.1進入船舶、碼頭、頻繁起重等作業場所必須戴好安全帽。起重工在任何作業場所都必須戴好安全帽。

      3.11.2高處作業必須掛好安全帶。

      3.11.3水上作業(包括舷外作業、碼頭帶/解纜作業、進/出塢帶、解纜作業)必須穿救生衣。

      3.11.4施工人員必須穿工作服、工作鞋。

      3.11.5氣割工、打磨工必須按規定戴相應的防護眼鏡。

      3.11.6電焊工必須戴面罩。

      3.11.7涂裝工必須戴風帽。

      3.11.8進入煙塵場所或其它有毒場所應帶防塵/毒口罩。

      3.11.9進入噪間超標場所應戴耳塞。

      3.12施工結束

      3.12.1各有關部門及時將各自器材、設備、材料及照明燈具等撤離,并進行整理、檢查,避免遺失。

      3.12.2單船總管督促全船清掃清理,并進行檢查。

      3.12.3船舶離廠撤除本廠消防器材。

      3.13船舶離廠

      3.13.1船舶修理項目施工結束,經營管理部通知后,維修船舶方可駛離碼頭。

      3.13.2由安全環保部收回船員持有的入廠證。

      3.13.3項目部組織對維修船舶進行離廠前聯檢確認,聯檢項目應包括:本廠滅火器是否已撤離下船;各艙室是否有施工余料等物資;進廠申報的貴重物資完好性;其它應檢查的項目。

      4、報告和記錄

      相關記錄臺賬

      船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篇9

      船舶船長(駕長)安全生產職責

      1、負責本船航行、施工作業安全,確保本船安全技術狀態良好。

      2、船舶航行、施工中,加強了望、謹慎操作,積極主動做好航行避讓工作。

      3、負責組織召開船舶航次安全會議,組織船舶每周的安全檢查,按項目部統一部署開展船舶安全活動。

      4、負責船舶長途調遣拖航封艙的安全工作。

      5、負責天氣預報的接收和現場監測。

      6、服從海事局的監督和管理,落實業主、監理、海事局有關船舶安全管理的指令。

      7、負責本船防洪防臺防突風應急安全預案的落實。拖輪負責與之對應的非自航船舶的防洪防臺防突風的安全拖帶避風工作。

      8、協調處理現場施工中發生的各類問題或突發事件,對本船的重大或安全問題及時向項目部領導匯報,并負責船舶事故隱患的整改落實。

      大副安全生產職責

      1、在船長領導下負責管理駕駛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

      2、組織駕駛部開展安全活動日等活動,做好安全檢查和教育工作。提高船員安全生產意識。

      3、組織、督促駕駛部人員學習各種設備設施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4、負責保持艙面設備和屬其、消防、救生設備等處于良好技術狀態,并監督船員正確使用,定期對設備進行安全檢查,并做好記錄。

      5、布置、檢查、落實船舶防洪、防汛、防臺、防寒、防凍等工作,保證船舶安全生產。

      6、進出港、靠離泊位、拋起錨和過閘(橋)作業時在前甲板指揮操作及了望。

      7、協助船長制定、改進施工方案,檢查施工設備,督促船員遵守操作規程,保證施工安全。

      8、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事故隱患,及時整改,不能解決的應立即向船長匯報。

      9、船舶廠修時應做好防火、防盜、防電擊等工作,落實防范措施。

      10、在應急事故海難救助時,按船長指示組織船員進行搶救。(非自航挖泥船)

      大副是甲板部負責人;在船長的領導下,主持甲板部的日常工作,負責全船生活和衛生管理,在航行、施工、停泊時輪流值班,領導本部門船員進行技術業務、規章制度的學習及行政、技術管理和安全生產等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法規、法令。當船長因故不能工作或離船時應暫代理執行其職責。

      船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篇10

      第一條為了加強船舶安全檢查員隊伍的建設,提高船舶安全檢查員的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船舶安全檢查站應根據各單位船舶安全檢查員實際配備情況、需求量,以及工作發展情況,積極向各單位征求培訓意見;

      第三條建立船舶安全檢查員后備人員儲備庫,持有《海事行政執法證》、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的`行政執法人員均應納入儲備庫;

      第四條進入船舶安全檢查員儲備庫的人員,將按人事教育培訓計劃選派參加交通部海事局、長江海事局組織的船舶安全檢查員培訓班學習,以取得《船舶安全檢查員證》;

      第五條已取得《船舶安全檢查員證》的安檢員,應按照有關安排參加上級機關組織的再培訓和實習鍛煉,以便取得高一級別的《船舶安全檢查員證》;

      第六條船舶安全檢查站應根據各單位意見,配合局辦人教部門做好培訓計劃、方案的制訂準備工作,并于每年十二月份完成翌年培訓計劃;

      第七條局船舶安全檢查站以及各單位應在局、處(站)范圍內開展多種形式的船舶安全檢查知識培訓學習,以便提高整體業務水平;

      第八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船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篇11

      《國際/國內安全管理規則》的全面實施,促進了船舶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時也使海事管理部門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成為一項主要的監管內容。2006年9月,徐祖遠副部長在全國海事工作會議上強調,作為船舶安全監督管理的規律,要加強“四船一鏈”重要環節的監管,也就是要加強船公司、船舶、船員和船長的日常管理,其中船公司是主體、船舶是基礎、船員是重點、船長是關鍵,要將這四者通過安全管理體系這根鏈條連接在一起。因此,加強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是今后船舶安全檢查的一個主要方向,但是,從目前船舶安全檢查員隊伍的情況來看,部分船舶安全檢查員還不能完全適應這項工作的要求,主要表現在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進行檢查還存在模糊認識,對檢查的必要性認識不足;其次是對規則和體系掌握不深,有無從下手和不敢檢查的現象;再次是對查處的缺陷如何要求整改把握不準。針對這些情況,本人根據多年來公司體系審核和船舶審核的經驗,對如何做好船舶安全管理體系的檢查進行探討。

      一、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進行安全檢查的必要性

      1、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審核不能替代船舶安全檢查

      公司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后,經過總經理批準發布,將會在公司船岸同步運行。船舶為取得“安全管理證書”(smc),在體系運行一段時間具備必要的條件后,向海事主管機關或其認可的機構(簡稱審核發證機構)申請初次/臨時審核。經審核發證機構批準,船舶審核組按照規定的程序,通過對被審核船舶的體系文件和安全管理活動進行審核,判斷體系文件與《國際/國內安全管理規則》的覆蓋性、對強制性規定的符合性;評價船舶的安全管理活動與體系文件的符合性,實現規定目標的有效性。其目的就是利用外部強制手段來促進規則的有效實施,為被審核船舶提供改進體系運行的機會。

      船舶安全檢查是主管機關對到港船舶進行監督檢查,確認其船舶技術狀況是否符合國內法規及規范的要求,船舶、船員是否持有有效證書,船員是否熟悉船上的應急及關鍵性設備的操作,并就檢查中發現的缺陷提出處理意見,要求船方予以糾正,保證船舶狀況不低于標準,確保船舶航行安全,防止造成水域污染。

      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審核是針對公司管理進行的,而船舶安全檢查是通過抽查船舶設備及船員的操作來反映公司的管理是否在船上得到了有效運行。相比之下,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審核側重于公司管理,船舶安全檢查側重于對船舶及設備性能檢查和船員適任性檢查。因此,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審核與船舶安全檢查的方法、周期和側重點均不同,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審核不能替代船舶安全檢查。

      2、船舶安全檢查結果是安全管理體系在船上運行結果的直接反映

      船舶安全檢查大部分是對船舶硬件設施和船員操作性的檢查,也是安全管理體系所覆蓋的內容。體系運行的好與壞,直接和船舶的保養、人員和設備的管理有關,體系運行的有效性,可以通過安全檢查直接反映出來。安全檢查中發現的缺陷具有可追溯性,通過發現船舶保養、人員培訓及應急操作方面的的缺陷,可以判斷安全管理體系在船上運行的不足。例如:在體系文件中規定了設備的保養周期和責任人,通過安全檢查就可以驗證設備的維護保養要求是否得到了落實,從而反映船舶安全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

      3、船舶安全檢查是對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有效監督

      船舶安全檢查主要是從硬件和軟件兩個方面對船舶實施檢查,硬件是指船體、機器、設備、船員,軟件是指體系文件的運行情況以及船員的實際操作能力。通過對船舶硬件環境的檢查可以反映出船上體系運行的情況,同時體系的有效運行又可以保證硬件環境處于良好狀態。對體系運行情況的認真檢查,可以從源頭上發現船舶一些缺陷產生的原因。通過安全檢查中對軟件特別是體系運行情況以及船員實際操作能力的檢查,發現不符合規定情況,進行分析糾正,督促公司體系進一步完善。船舶體系的中間審核約在初次審核后兩年半進行,間隔期較長,通過安全檢查可以對船舶體系運行情況進行及時有效的監督。

      4、船舶安全檢查是對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的延續和補充

      由于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初次審核、中間審核和換證審核的間隔期很長(平均兩年半時間),如果缺乏有效的外部監督,容易使船舶產生麻痹松懈心理,往往會在審核前對臺帳記錄進行突擊補充,形成“兩張皮”現象。而通過周期較短的安全檢查,可以有效防止“兩張皮”現象,從這個意義上說,船舶安全檢查是對體系運行的情況監督的最后一道防線,是對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的延續和補充,十分必要,不可或缺。

      二、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進行安全檢查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不能以體系審核的方式進行船舶安全檢查

      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和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進行審核是不同的,一是內容不同,前者側重于船舶的局部現場管理活動,后者則針對船舶的全部管理活動,時間跨度更大,范圍內容更廣;二是性質不同,前者是對船舶安全管理活動是否符合強制性規定和公司管理文件的要求進行監督檢查,后者則是通過對船舶安全管理活動的檢查,經過一定的程序,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對船舶安全管理活動和體系文件的一致性進行評估,最終確定船舶安全管理活動是否有效。正因為如此,1999年11月25日,國際海事組織在通過《港口國監督程序》修正案的第882(21)號大會決議中特意做了說明,“還請各國政府在實施ism規則的港口國監督時,應注意到對ism規則的港口國監督應該是一種檢查,而不是審核,其港口國監督xx應經過必要的培訓并具備一定的ism規則的知識!彼裕瑹o論是對國際航行船舶還是國內航行船舶的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均應以《97安檢規則》所確定的程序和方法進行,除非有明顯證據,不應對船舶的安全管理體系文件提出修改要求,且對這種修改要求應給予足夠的時間,按照體系文件的規定經過一定的程序方能進行;另外,也不宜隨意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的有效性做出評價,對發現的問題或缺陷,按照有關規定要求整改即可。

      2、盡量從設備缺陷中找出體系運行存在的問題

      船舶安全管理體系是一種系統化的管理方法,其主要目的是通過建立體系化的.文件對船舶所有管理活動進行規范,進而最大限度地消除人為因素對船舶航行安全的影響,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船舶所有的管理活動在安全管理體系中均有規定。如果安全檢查員在進行船舶安全檢查時發現了設備方面的缺陷,那么必然說明船上有關人員沒有執行安全管理體系的要求,二者存在著一一對應的關系,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從設備缺陷追溯檢查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在安檢時間有限、檢查項目繁多的情況下不失為一種好方法,檢查結果更直接、更有說服力,也更易為船方接受。

      3、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存在的缺陷處理要合理適當

      相對于船舶設備缺陷的糾正來說,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存在的缺陷進行糾正可能需要更長一些時間,因為這可能會涉及到對體系文件的修改,或者需要經過一定的程序進行調查分析,通常情況下,如果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存在的缺陷屬于一般不符合,即這種缺陷是個別的、孤立的、對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影響不大,可考慮給予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的整改時間(缺陷行動代碼18),如果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存在的缺陷屬于重大不符合,即這種缺陷對人員或船舶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或對環境構成嚴重危險,并需要立即采取糾正措施,如沒有持有《國際/國內安全管理規則》要求的相關證書,或證書失效,或缺乏重要的程序須知,未配備持證健康適任的船員等,則可考慮滯留該船舶,并與相關發證機構進行聯系,直至缺陷糾正并達到檢查人員滿意?傊,安檢人員在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存在的缺陷進行處理時,應做出良好的專業判斷,提出合理適當的糾正要求。

      三、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的具體做法

      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檢查作為船舶安全檢查內容的一部分,二者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在檢查中要進行有機結合,同步進行,相互印證,而不能機械地割裂開來。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可以分為初始檢查和詳細。

      1、初始檢查

      在初始檢查階段安檢人員應運用良好的專業知識來判斷、確定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在船上是否得到有效實施,且船上人員都已熟知本人在與船舶安全和環境保護相關的文件中所應承擔的職責和任務。為了達到這一目的,可通過檢查以下內容來加以確定:

      1)證書檢查

      檢查時首先對照船舶國籍證書,確定公司符合證明(doc)是否覆蓋了該船的船舶種類,同時確認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責任人即符合證明中的公司名稱與國籍證書中的船舶經營人是否一致,如果符合證明中的公司名稱為管理公司,應要求船舶提供船舶委托管理協議或光租合同。然后對符合證明和安全管理證書的有效期進行檢查,根據證書的有效期確定符合證明是否進行了年度簽注,安全管理證書是否進行了中間審核簽注,確認符合證明是否在有效期內,如果符合證明過期,船舶安全管理證書自然失效。

      2)船長和船員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熟悉情況

      檢查時可通過要求船上人員回答下面某一個或幾個問題來了解船員熟悉體系文件的情況:

     。1)請船長簡單介紹船上運行安全管理體系的情況;

     。2)船長、大副、輪機長等主要船員是否知道公司指定人員的姓名及聯系方式;

      (3)船員是否熟悉各自的責任權力和相互關系;

     。4)船員是否熟悉與各自相關的程序和須知。

      3)文件及安全活動記錄檢查

      檢查項目包括:

     。1)體系文件是否及時更新,并有控制記錄;

      (2)安全活動記錄(消防救生演習記錄、設備維護保養記錄等)是否符合安全管理體系要求;

     。3)船舶抵離港檢查記錄;

     。4)新聘轉崗船員的職責熟悉記錄等。

      以上均屬初始檢查,不必面面俱到,如果證書齊全有效,船員回答具體得當,文件記錄管理較好,設備維護保養狀況令人滿意,那么對該船的安全管理體系的檢查到此即可。反之,如果船上有關證書失效,船員不熟悉各自的職責任務,船舶結構、主、輔機及其他關鍵設備存在重大缺陷或者較多缺陷,則可考慮對該輪的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詳細檢查。

      2、詳細檢查

      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詳細檢查時應做好充分準備,首先要熟悉船上的安全管理體系文件,仔細查看船上的關鍵性操作是否備有相應的程序和須知,然后列出準備檢查項目的詳細清單。列檢查清單時可考慮以下內容:

      1)船員是否熟悉公司的安全和環保方針

      2)指定人員是誰如何與其聯系

      3)船長能否出示涉及其職責的文件并進行解釋

      4)相關船員能否出示標明其職責的文件

      5)船長能否出示關于其絕對權力的文件并加以解釋

      6)新聘和轉崗人員是否熟悉其職責必要的開航前指令是否簽發

      7)操作性缺陷是否與資源供應或人員培訓有關

      8)關鍵性操作是否已分配給適任船員

      9)是否能提供包括辦公時間和非辦公時間在內的負責人的聯系電話或聯系地點

      10)是否按計劃進行應急演習

      11)不符合規定情況、事故和險情是否向公司進行報告公司采取的糾正措施是否及時

      12)船上的計劃維修保養制度是否得到執行

      13)是否按照規定的制度對設備和技術系統進行操作性日常維護和檢查

      14)是否遵守文件控制程序

      修改后的文件是否保持最新狀態并組織學習

      15)是否按照內審程序進行了內審內審中發現的問題是否及時糾正

      四、結論

      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檢查是船舶安全檢查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今后船舶安全檢查的一個主要方向,是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定期審核的有益補充,是保證船舶安全管理體系有效運行的重要手段。要做好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檢查,首先安檢人員要加強自身學習,明確《國際/國內安全管理規則》的基本要求,熟悉安全管理體系文件的基本構成和內容,掌握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檢查的方法和技巧;其次要將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檢查融入船舶安全檢查之中,二者有機結合,同步進行,相互印證,不能以體系審核的方式進行船舶安全檢查;第三是注意設備方面的缺陷與體系方面缺陷的區別,對發現的涉及體系方面的缺陷處理要注意分寸,糾正要求合理適當。相信隨著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檢查水平的逐步提高,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效果會更加有效,水上安全形勢會更加穩定。

      船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篇12

      一、總則

      1、本制度根據國家有關法令法規并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

      2、人事部是公司人事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公司日常人事管理,其工作具有管理、指導、監督職權,并直接對公司分管總裁和總裁負責。

      3、公司各部門須嚴格遵守公司勞動人事管理制度。凡人事調配、人事任免、人員進出必須經人事部辦理有關手續,并以人事調令為依據。各部門發文凡涉及到人事、工資、勞保、社會保險金、職工培訓等事項,必須經人事部合議會簽。

      二、聘用

      1、對缺崗和預算招聘名額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或定向對口專業學校招聘,嚴格任職標準,擇優錄用。

      2、用人部門根據缺編情況提出補員報告,注明需求人數、任職標準,經人事部會簽,分管副總裁審核,總裁審批后,由人事部辦理。

      3、人事部查閱人才信息庫存或發布招聘信息,標明所需崗位和人員的基本條件(包括年齡、身高、文化程度、專業水平、外語水平、工作經歷等)。

      4、用人部門及其它部門可以推薦適任人選,但不得低于該崗位的任職標準,同時必須由推薦人簽名并注明與所推薦人選的關系。

      5、人事部會同用人部門對報名和推薦的人員進行初審和面試。

      6、人事部通知初審合格者參加筆試或口試,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人員出卷、閱卷,確定適合人選。

      7、人事部將適合人選名單及個人履歷表報用人部門分管領導和人事部分管領導審核,總裁審批。

      8、人事部依據審批結果通知錄用者到指定的醫院進行體格檢查,攜帶體檢證明到人事部報道并辦理相關手續。

      三、勞動合同

      1、公司實行總員額控制下的全員勞動合同制,合同期限由公司根據經營需要調整。

      2、在勞動合同期內,如員工屬不稱職或犯有嚴重過失,公司有權按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3、合同期滿前35天由員工本人及用人部門填寫“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調查表”報公司人事部,人事部根據“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調查表”做好續簽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準備工作;如要提前終止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

      4、新聘人員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內,公司或新聘人員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須在一周前通知對方。

      5、新聘人員試用期滿由部門負責人填寫“試用考核表”,人事部核實、報總裁批準后予以轉正或解聘。試用人員的試用期限可視情況延長,但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

      四、晉升

      1、公司對各級行政管理技術職務實行聘任制,對擬晉升的聘任人員由人事部根據總裁辦公會意見組織考核鑒定,并將考核結果報總裁辦公會討論,總裁批準。

      2、公司對某些空缺的干部崗位適時推行競聘上崗。通過公開崗位、公開要求,推行雙向選擇、公平競爭、擇優錄取。

      3、公司急需或具有專業特長的干部崗位,由人事部根據總裁意見,直接辦理聘任試用手續。

      五、調配

      1、調配系指船員在公司所屬船舶內、及船岸之間的調動,或船、岸工作人員部門內部的崗位變動。

      2、高級船員的調配由船務管理部或酒店管理部提出建議,人事部會簽,用人部門分管領導和人事部分管領導審核,總裁審批。

      3、普通船員在公司船舶間的調配由主管部門或船舶提出建議,船務管理部或酒店管理部、人事部會簽,分管副總裁批準。

      4、船岸之間、岸基工作人員的調配由部門提出建議,人事部會簽,分管副總裁審核,總裁審批。

      5、調配時應填寫“崗位調配表”。

      6、人事部根據總裁審批意見下達調配通知。

      7、解聘:

     。1)、員工有正當理由可申請辭職,要求辭職的員工應提前一個月向所在部門負責人提交書面申請,經公司人事部批準后,船舶或部門方可為其辦理離職清單及其它手續。

      (2)、辭職的員工如受過公司出資培訓的,需按規定賠償公司培訓費用和招聘費用。若員工未能按勞動合同規定而擅自辭職,公司不發給任何書面證明并按有關規定索賠一定的損失費。

      (3)、對不能勝任現職工作又無法安排其他崗位的員工、以及嚴重違犯公司規章制度的員工,用人部門應提出書面報告,經主管部門簽署意見,人事部批準后予以辭退。

     。4)、辭職、辭退員工必須在離開公司前交清工作和辦妥離職清單及其它手續方可離開公司,否則公司將追究其經濟責任直至法律責任。

     。5)、員工因病或非因公負傷,超過國家規定醫療期(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的為九個月)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公司有權辭退。

      (6)、公司因經營情況變化辭退員工,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

      七、考績

      1、公司各部門負責人每月對其所屬員工進行績效考核,人事部對考核結果進行審核或平衡,并根據考核結果確定當月效益系數的發放標準。

      2、公司人事部每年底在每月度的績效考核基礎上統一組織年終綜合考核。

      3、年終綜合考核采取個人書面述職(總結)、口試、筆試等多種形式進行,考核結果作為本年度評選優秀員工、下年度干部聘任的重要依據。

      4、對考核不適任的員工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終止勞動合同,也可以進行內部崗位調整,如不服從調整或調整后仍不適任應按照有關規定終止勞動合同。

      八、培訓

      1、為提高員工素質及工作效率,公司各部門和船舶定期舉辦各種教育培訓,被指定參加的員工不得拒絕參加。

      2、船舶應在每年底根據主管機關的規定、要求和工作實際需要分別向船務管理部、酒店管理部提出下年度的培訓需求,船務管理部、酒店管理部集中審核后分別向人事部提出三船輪機部、駕駛部、酒店部,及本部門下一年度的培訓需求。

      3、岸基其余部門在每年底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向人事部提出下一年度的培訓需求。

      4、人事部根據各部門和船舶的培訓需求編制全公司年度培訓計劃,報分管總裁和總裁審批后由各部門和船舶實施。

      5、船員適任證書和各類專業考證培訓按主管機關的規定執行。

      6、因工作需要、需公司出資的臨時性培訓,各需求部門必須提出書面報告,經職能部門和人事部會簽,總裁批準后方可執行;各部門、三船、人事部均應建立健全培訓臺帳。

      九、退休

      1、公司員工男性年滿六十歲,女性年滿五十歲者,應辦理退休。

      2、對有特殊技能、或公司工作需要并身體健康的退休人員,經總裁批準,可簽訂“退休人員返聘協議書”,返聘使用。

      十、臨時工的.管理

      1、船舶開航期間可聘用少量的臨時工,臨時工的崗位、名額由酒店管理部確定,人事部會簽,總裁批準。

      2、駐船經理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在確定的名額內提出招收臨時工的報告,并注明擬安排的崗位,經酒店管理部和人事部批準后方可在沿岸招收健康、合格的臨時工。

      3、駐船經理必須將所招收的臨時工的個人資料、指定醫院的體檢合格證明及時報船長、公司酒店管理部和人事部備案。

      4、駐船經理必須安排專人對所招收的臨時工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消防知識、專業知識、業務技能、員工手冊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以達到上崗標準。

      5、公司對臨時工實行定崗培訓、定崗使用,原則上不予調配,以保證人員素質。

      十一、附則

      1、本制度應用中的問題,由公司人事部負責解釋。

      2、本制度未盡事宜,由公司在適當時間再作補充規定。

      3、本制度自下達之日起施行,以往相關規定與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為準。

      船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篇13

      1、40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必須按規定編制《船上油污應急計劃》、《垃圾管理計劃》;配備《油類記錄簿》和《垃圾記錄簿》等防污文書;

      2、船長負責船上防污管理工作,負責落實船上各項日常防污措施;

      3、經常組織船員學習防污知識和上級防污文件精神,增強防污意識和責任心;

      4、船上加注燃油、機油、排放廢舊機油、污油水等到油類作業,必須記錄于《油類記錄簿》,總噸小于400噸的記于《輪機日志》;

      5、船上應配備專用的垃圾桶,分類收集各種垃圾,到港口后集中送到岸上垃圾設施處理,并記錄于《垃圾記錄簿》中;

      6、禁止向河中排放廢舊機油、污油水、垃圾等污染物質;

      7、船上的廢舊機油設專用容器收集,廢舊機油、污油水應定期(一般一季度一次),往清污公司排放,排放后向清污公司索取接收污油水證明文書備查;

      8、經常檢查船上的排水口、尾軸等,防止漏油污染水域;

      9、定期進行溢油應急演習,提高溢油應急反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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