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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林綠化管理制度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城市園林綠化事業的發展,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綠化、美化市容,增進人民身心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園林綠化,是指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種植和養護各種樹木花草,以及規劃、建設和管理各種城市綠地的活動。
第四條 城市園林綠化應堅持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分期實施、各負其責,城市生態與城市景觀建設相結合,國家、集體、個人建設相結合,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涪城區、游仙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省政府科學城的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除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專業隊伍建設管理外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鎮(鄉)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企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的園林綠化工作。
第六條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開展并組織、指導有關單位進行園林綠化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不斷提高城市園林綠化水平。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企事業單位應積極發展屋頂綠化和垂直綠化,創建園林式單位。
第七條 城市園林綠地、設施、樹木、花草受國家法律保護,對違反本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檢舉、控告的權利。
第二章 規 劃
第八條 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園林綠化規劃,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綿陽市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九條 城市園林綠化規劃指標;
2000年城市綠化覆蓋率不低于35%,綠地率不低于 30%,人均公共綠地面積不低于7平方米;
2010年城市綠化覆蓋率不低于40%,綠地率不低于 35%,人均公共綠地面積不低于10平方米。
第十條 城市園林綠地面積占建設用地總面積的規劃指標:
(一)東起東方紅大橋,沿涪江河堤南至南河大橋、御營小區,西至火車站立交橋,沿綿興路至北止于平政橋城區范圍內不低于28%;此范圍外的新建和開發區不低于32%。
(二)城市主干道的綠地面積不低于20%;
(三)河堤、鐵路、公路兩側應按規劃和技術規范種植植物;
(四)城市居住區的綠地面積不低于30%,其中居住區人均公共綠地面積不低于1平方米;
(五)單位附屬綠地中,交通樞紐、倉儲、商業中心不低于 20%,工礦企業不低于30%,污染嚴重的單位不低于40%,并按規定設立不少于50米的防護林帶,大專院校、科研機構、部隊、醫院、療養院、機關團體、賓館飯店、公共文化體育場地不低于35%,其他建設工程不低于30%;
(六)生產綠地面積不低于城市建成區面積的1%。
第十一條 城市各類園林綠地的總體規劃設計按以下規定審批:
(一)各縣(市、區)面積在九十畝及其以上的公園和風景區的總體規劃設計,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省建委審批;不足九十畝的,由縣(市、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省政府確定的古典園林、其恢復、保護、規劃設計,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省建委審批。
(三)居住區綠地、干道綠化帶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報當地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四)各單位編制的園林綠化規劃,市管理的,報市園林、規劃主管部門審批,區管理的,報區園林、規劃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經批準的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必須嚴格執行。確需變更的,應按原規劃編制程序,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三章 建 設
第十三條 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實行統一規劃下的分工負責制;
(一)公共綠地、生產綠地、城市道路綠化、風景名勝區、公路和鐵路兩側及河堤防護林帶,由其主管部門負責;
(二)江河溪流兩岸、河灘綠地,由權屬單位和河道管理部門負責;
(三)單位附屬綠地由各單位負責;
(四)房屋產權交叉的居住區綠地,由街道辦事處負責,建設經費由房屋產權者承擔,其他居住區綠地,由房屋產權者負責;
(五)舊城改造和新區開發的綠地,由改造或開發單位負責。
第十四條 城市各類建設項目的園林綠化配套工程,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園林綠化配套工程應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并按規定指標在方案設計的總平面圖上明確綠地范圍;
(二)在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必須持有綠化設計方案及其審批意見;
(三)園林綠化投資應占建筑安裝工程費用的0.5--2%。
(四)園林綠化配套工程應與建設項目配套實施,并在基建工程交付使用前完成。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園林綠化配套工程竣工后,應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凡驗收不合格或不能交付使用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指定園林綠化專業部門進行綠化,并按實需綠化費用的一55----倍收取綠化費。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因條件限制,園林綠地面積達不到本規定第十條規定指標,并報經批準或經批準改變城市園林綠地使用性質的,均應按規定交納異地綠化建設費。
(一)異地綠化建設費包含異地征地費和綠化建設費。
(二)異地綠化建設費收取標準:
1、建成區內為200--250元秤方米;
2、建成區外為150--200元秤方米。
(三)對繳納異地綠化建設費確有特殊困難的,經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酌情予以減免。也可用屋頂綠化、墻面綠化、護坡綠化、堡坎綠化沖減異地綠化面積。其折算方法是:
1、屋頂綠化按實際栽植面積的50%折算;
2、墻面、護坡、堡坎綠化按實際栽植面積折算。
(四)異地綠化建設費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收取,專戶儲存,用于城市園林綠化建設。
第十七條 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必須以植物造景為主。植物占地面積不得低于綠化用地總面積的80%;園林建筑占地
面積不得超過總面積的3%。
第十八條 城市園林綠化建設應與地上地下各種城市設施管線保持規定的安全間距。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兼顧管線安全和樹木生長的原則,統一安排。
第十九條 公共綠地、風景名勝區和城市其他建設項目的園林綠化配套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應由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和施工單位承擔。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條 城市園林綠地按以下規定管理:
(一)公共綠地、生產綠地、城市道路綠地、風景名勝區、公路、鐵路及河堤防護林帶,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和有產權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
(二)單位附屬綠地由其單位負責;
(三)防護綠地由有土地產權的主管部門負責;
(四)產權交叉的居住區綠地由街道辦事處負責管理,管護費由房屋產權者承擔;其他居住區綠地,由房屋產權者負責管理。
第二十一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占用城市園林綠地或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樹木。
第二十二條 因建設需要臨時占用城市園林綠地,應征得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同意,并到城市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到期歸還時,必須恢復原狀。
因建設需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樹木,必須向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領取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園林綠地,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樹木,損壞花草,應按規定賠償損失;繳納有關費用。其費用由權屬單位收取,砍伐的樹木歸樹權單位。收取的費用用于本單位園林綠化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園林綠地和樹木等的補償標準,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因特殊需要占用園林綠地,必須落實補償措施,經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對其附屬設施、苗木給予經濟賠償。
凡占用風景名勝區和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必須按所占面積的二至五倍償還園林綠地,或者按所占面積每平方米繳納2000—5000元的園林綠地建設費,專項用于新的園林綠地開發建設。
因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需要,市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禁止將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出讓、出租、抵押或合資、合作建設與園林綠化及其附屬設施無關的項目。
第二十六條 城市區域內,胸徑100厘米以上的大樹, 100年以上的古樹、名樹,稀有樹木,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樹木,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登記造冊,掛牌標示,由樹木所在單位負責管護。嚴禁毀損、砍伐和擅自修剪、移植。
第二十七條 在城市公共綠地和風景名勝區內開設經營服務點應當嚴格控制,確需設點的,必須向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經批準后,在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按批準的園林綠化規劃指定的地點從事經營活動。 并接受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園林綠地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準損壞草地、花卉和樹木;
(二)不準毀損園林設施;
(三)不準放牧、捕獵、打鳥;
(四)不準恐嚇、逗打展出動物;
(五)不準擅自采藥挖根和采集標本;
(六)不準生火野炊、鳴放鞭炮;
(七)不準在樹上晾曬衣物、釘釘掛牌或依樹搭棚;
(八)不準傾倒污物、堆放物資;
(九)不準擅自鉆井取水、攔河截溪,取土采石;
(十)不準進行有損景觀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九條 風景名勝區內所有單位的建設,必須服從風景名勝區的統一規劃管理。
第三十條 園林綠化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保持樹木花草繁茂、園容整潔美觀、游覽秩序良好。
第三十一條 園林綠化管理單位和樹權單位,每年應定期對樹枝進行修剪,維護樹木冠容。對危及交通、架空管線安全的樹枝應及時剪除。
因不可抗因素致使樹木危及交通、管線房屋及公民生命安全,有關部門可先行修剪、移植或砍伐,并于事后五日內向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補辦手續。
第三十二條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園林植物病蟲害的預防;發生病蟲害時,應及時采取救護措施。
第五章 獎 懲
第三十三條 市、區、鎮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城市全民義務植樹運動和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中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四條 對檢舉、揭發損壞城市園林綠化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一)賠償額在十元至兩百元的,獎勵五至五十元;
(二)賠償額在兩百零一元至一千元的,獎勵五十至兩百兀;
(三)賠償額在一千零一元以上的,獎勵兩百至伍百元。
第三十五條 未經批準或者未按批準的城市園林綠化規劃設計進行施工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六條 臨時占用城市園林綠地超過批準期限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歸還,并按所占面積處以綠地占用費二倍的罰款。
擅自占用城市園林綠地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退還,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可并處每平方米 10—20元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損壞城市園林綠化設施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責令停止侵害,按重置價賠償損失,可并處10——50元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擅自砍伐、損壞城市樹竹花草或者損毀城市園林綠地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責令
賠償損失,并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并處賠償金額兩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古樹名木或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遭到損傷或者死亡的,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追繳非法所得,并對直接責任人處以每株樹木一千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單位處以每株樹木五萬元以下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公共綠地管理單位違反規劃設置經營服務點的,其他單位或個人未按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指定的區域擺攤設點或擅自擺攤投點、流動經營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限期撤除或停止經營,并處以罰款。
第四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擾亂公園、動物園、風景名勝區游覽秩序的;
(二)破壞園林設施的;
(三)盜竊樹木、名貴花卉或展出動物的;
(四)污損國家保護文物和名勝古跡的;
(五)損壞本辦法第二十六條所列樹木的;
(六)阻撓園林綠化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單位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 城市園林綠化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擅自同意占用城市園林綠地的;
(二)越權發放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樹木許可證的;
(三)玩忽職守,致使城市園林綠化遭受重大損失的;
(四)挪用、貪污城市園林資金的;
(五)枉法作出處罰決定或復議決定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園林綠地(不含林業用地)包括:
(一)公共綠地,指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陵園、小游園及廣場綠地等;
(二)單位附屬綠地,指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管界內的環境綠地;
(三)生產綠地,指為城市綠化提供苗木、花草和種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護綠地,指用于城市環境、衛生、安全、防災等目的的綠地;
(五)風景綠地,指具有一定景觀價值,在城市整體風貌和環境中起作用,但尚沒有完善游覽、休息、娛樂等設施的林地;
(六)居住區綠地,指居住區內除居住區區級公園外的其他綠地。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園林設施,系指城市園林綠地內的亭、臺、樓、廊、道路、橋梁、雕塑、碑記、花架、護欄、水面、動物籠舍、說明牌等園林建筑和娛樂、衛生設施。
第四十六條 各縣(市)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過去市政府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二)
第一條 為了促進城市園林綠化事業的發展,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增進人民身心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本級城市規劃區內種植和養護樹木花草等城市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是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園林綠化工作,市園林處、市綠化辦負責具體實施。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將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五條 城市中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適齡市民,應當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履行義務植樹和其他綠化義務。未完成綠化義務的,按所缺綠化項目繳納綠化費,所收取的費用重點用于發展綠化事業。
第六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應做好本單位的綠化工作,努力創建花園式、園林式單位。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檢舉侵占綠地、損害樹木花草及設施的行為。
第八條 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和市規劃主管部門共同編制或修正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九條 《懷化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由市公用事業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市直相關部門予以配合。
第十條 《懷化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所確定的各類綠地控制線(以下簡稱綠線)范圍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違反規劃進行開發建設。
有關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批準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建設。因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在城市綠線范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遷出。
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區內所有綠化工程及附屬綠化工程的規劃、設計方案須經市園林處審查簽署意見后,報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審批。建設單位必須按批準方案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時,須經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十二條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和開發住宅區項目,在辦理施工報建前,必須經市公用事業管理局進行綠化審查。
第十三條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因特殊條件限制其配套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經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審定后,可將所缺面積的綠化補償費交市公用事業管理局,由其進行異地綠化建設。
第十四條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由持有相應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承擔,嚴禁無證或越級設計、施工。
凡在城區從事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必須持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到市公用事業管理局登記,登記后方可按資質承接相應業務。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其綠地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應當接受市公用事業管理局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六條 各類建設項目要與其配套的園林綠化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通知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對綠化工程進行驗收。對綠化工程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部門不得出具竣工驗收證明,房產部門不得發放房產證。
園林綠化工程應當在項目主體工程建成后的第一個綠化季節內完成。對沒有在項目主體工程完成后的第一個綠化季節內按設計完成綠化的,由市園林處組織代為綠化,費用由項目業主承擔。
第十七條 鼓勵單位、個人投資捐資從事公共綠地建設。鼓勵單位和居民利用庭院、陽臺、屋頂種植花草樹木,參與花卉展覽等園林綠化活動。
第十八條 城市綠地保護和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
(一)街旁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行道樹及干道綠化帶、濱江(水)風光帶等公共綠地由市園林處負責;
(二)單位自建的公園和單位附屬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綠地,由居住區的物業管理機構或社區負責;
(四)苗圃、花圃、草圃等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負責;
(五)臨街的單位或住戶門前的綠化,由臨街的單位或住戶負責。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者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因建設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臨時占用的,應報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審批同意,并繳納一定的綠化賠(補)償費,占用期滿后應按規定恢復原狀。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在綠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踐踏花草,損壞設施;
(二)搭棚擺攤,堆放物品;
(三)挖砂取土,傾倒垃圾;
(四)釘栓刻劃,攀折花木;
(五)拉繩掛物,晾曬衣物;
(六)其它損害綠地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必須符合規劃,開設臨時經營服務攤點應當嚴格控制,確需開設的,必須經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審批同意,并接受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城區內敷設管道和線路,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保持與樹木的間距。因施工造成樹木損壞的,應賠償損失。電力、電訊等因架空線路需要修剪樹木的,須經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審批。
第二十四條 城區內的樹木,不得擅自砍伐、遷移、打頂、修枝和斷根。因建設或其它特殊原因確需砍伐、遷移、打頂、修枝、斷根的,須經市園林處或市綠化辦審查,報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審批,在足額繳納城市綠化賠(補)償費后,由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安排園林專業人員實施。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斜危及管線和人們生命安全時,有關單位可先修剪、扶正或砍伐,但應在事后第一個工作日內向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報告。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在接到報告后,必須在24小時內進行核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 城區古樹名木實行統一管理,建立檔案,設立標志,劃定保護范圍,落實管護責任人,進行重點保護。嚴禁砍伐、遷移和擅自修剪古樹名木。因特殊情況需要遷移古樹名木的,必須制定可靠的遷移措施,并按《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的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批。
第二十六條 園林綠化養護管理費由政府、單位、個人分擔。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及其他綠地中的公共綠地,養護管理費在城市建設維護費中統一安排;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的綠化養護費由各單位自行負責;居住區的綠化養護費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損毀城市綠地或綠化設施的,由市公用事業管理局責令賠償損失。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需要進行處罰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對破壞城市綠化設施或者拒絕、阻礙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毆打、謾罵、侮辱、圍攻依法執行公務的工作人員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和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地包括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和其他綠地。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辦法實施前我市出臺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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