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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豬場管理制度(精選15篇)
在當下社會,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養豬場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養豬場管理制度 篇1
一、員工守則及獎罰條例
(一)符合下列條件者受獎勵:
1、關心集體,愛護公物,提合理化建議,主動協助領導搞好工作者。
2、在特定環境中見義勇為者,敢于揭發壞人壞事者。
3、努力學習專業知識,操作水平較高者
4、認真執行豬場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勞動紀律者。
5、勝任本職工作,生產成績特別顯著,貢獻很大者。
(二)符合下列條件者受罰(警告、罰款、開除)
1、違反勞動紀律者。
2、違反操作規程者。
3、出現責任事故、造成損失者。
4、不愛護公物,損壞公物者。
5、挑撥離間、無理取鬧、搞分裂者。
6、對壞人壞事知情不報者,見危不救、袖手旁觀者。
7、以權謀私、化公為私者
8、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收取回傭及厚禮者。
9、盜竊、賭博者。
10、語言行為粗暴及欺騙者。
二、員工休請假考勤制度
(一)休假制度
1、員工每月休假4天,正常情況不得超休。
2、正常休假由組長、生產線主管逐級批準,安排輪休。
3、有薪假:婚假7天,喪假(直系親屬)5天,產假45天,人流休假6天,上環休假3天,下環休假1天,女結扎休假13天,男結扎休假5天。
4、法定節假日上班的,可領取加班補貼。
5、休假天數積存多的由生產線主管、場長安排補休,省內可積休8天,跨省12天。
(二)請假制度
1.除正常休假,一般情況不得請假,病假等例外。
2.請假需寫《員工請假單》,層層報批,否則作曠工處理;曠工1天,扣薪2天,連續曠工5天以上作自動離職處理。
3.員工請假期間無工資,因公負傷者可報公司批準,治療期間工資照發。
4.生產線員工請假4天以上者由主管批準,7天以上者須由場長批準。
(三)考勤制度
1、生產線員工由生產線主管負責考勤,生產線主管、后勤人員由場長負責考勤,月底上報。
2、員工須按時上下班,遲到或早退2次扣1天工資。
3、有事須請假。
4、嚴禁消極怠工,一旦發現經批評教育仍不悔改者按扣薪處理,態度惡劣者上報公司做開除處理。
(四)頂班制度
1、員工休假(請假)由組長安排人員頂班,組長負責。
2、組長休假(請假)由生產線主管頂班,生產線主管負責。
3、生產線主管休假(請假)由場長頂班,場長負責。
4、各級人員休假必須安排好交接工作,保證各項工作順利開展。
5、出現特殊情況如外界有疫情需要封場,則不可正常休假,只能安排積休。
三、會計出納電腦員崗位制度
1、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各項財務制度,遵守財務人員守則,把好現金收支手續關,凡未經領導簽名批準的一切開支,不予支付。
2、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現金管理制度,認真掌握庫存現金的限額,確保現金的絕對安全。
3、做到日清月結,及時記帳、輸入電腦,協助公司會計工作。
4、每月8日發放工資。
5、負責出欄豬、淘汰豬等的銷售工作,保管員和后勤主管要積極配合。
6、配合后勤主管、生產管理人員物資采購工作。
7、負責電腦工作,有關數據、報表及時輸入電腦,協助生產管理人員的電腦查詢工作,優先安排生產技術人員的.查詢工作。
8、負責電腦維護與安全,監督和控制電腦的使用,有權限制、禁止與電腦數據管理無關人員進入電腦系統,有責任保障各種生產與財務數據的安全性與保密性。
9、協助場長、后勤主管做好外來客人的接待工作。
10、會計出納電腦員直屬場辦公室。
四、水電維修工崗位責任制度
1、負責全場水電等維修工作。
2、電工帶證上崗,必須嚴格遵照水電安全規定進行安全操作,嚴禁違規操作。
3、經常檢查水電設施、設備,發現問題及時維修,及時處理。
4、優先解決生產線管理人員提出的安裝、維修事宜,保證豬場生產正常運作。
5、水電維修工的日常工作由后勤主管安排,進入生產線工作時聽從生產線管理人員指揮。
6、不按專業要求操作,出現問題自負。
7、不能及時發現隱患并及時采取措施,出現問題或影響生產時,追究其經濟責任。
養豬場管理制度 篇2
為了加強規模養殖場的檢疫監管,規范畜禽養殖場的養殖生產環節,實施規范化管理,全面提高畜產品質量和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動物防疫法》、《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湖北省動物防疫條件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特制定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管理制度。
一、 規模養殖場(小區)的建設和生產管理應嚴格遵守 動物防疫法律法規等規定,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防重于治”的原則,防止動物疫病發生,提高養殖效益。
二、 規模養殖場(小區)應經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 行動物防疫條件審核合格后,辦理《動物防疫合格證》,并在當地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畜禽標識代碼。
三、 從事畜禽養殖,不得有下列行為:
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 要求使用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
㈡使用未經高溫處理的餐館、食堂的泔水飼喂家畜;
㈢在垃圾場或者使用垃圾場的`物質飼養畜禽;
㈣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為。
四、畜禽養殖場應當建立養殖檔案,有專門的檔案盒,并載明以下內容:
㈠畜禽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場日期;
㈡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等投入品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
㈢檢疫、免疫、消毒情況;
㈣畜禽發病、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
㈤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畜禽檔案保存2年以上;種畜禽場應依法經營,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種畜禽合格證和系譜證“三證”齊全,歸檔并長期保存。
養豬場管理制度 篇3
豬舍管理:
一、 公共區域衛生區整潔,無雜物,豬舍內地板清潔、無臭味、無雜物,五天全面消毒一次;
二、 做好豬舍衛生等日常工作。內墻,天花板無蜘蛛網、塵灰,保溫架無明顯豬糞,清欄后及時打掃消毒;
三、 電線線路干凈、整齊、不零亂,定期檢查,防止老化、破損;
四、 飼料桶、水壺干凈衛生,數量與豬群比例恰當,高度適當;
五、 小豬嚴格保溫,定期消毒,定期防疫接種,并做好防獸工作;
六、 不同齡豬群不得混養,病豬及時隔離,密度大及時分群飼養;
七、 做好每批、每次進出欄、成活率、死亡數的紀錄。每天死亡豬十只以上馬上匯報,沒三天報一次存欄數到生產部;
八、 每天更換消毒水,進入各棟豬舍必須消毒,并關好各棟各間的豬舍門;
九、 每天注意觀察豬群精神狀態、飲水量,飼料量,并做好紀錄;
十、 每天做好各棟豬群詳細產蛋時間、產蛋數、產蛋率、破損率、合格率的數據,制作表格上報,不合格的蛋挑出后要由生產部負責人簽字才可以處理,并以五天為一個周期作產蛋曲線圖;
十一、 種蛋每天晚上要進行消毒,并分類管理、儲存,每天上報的數據要準群如實,公司定期結合孵化率、市場部數據進行檢查;
十二、 豬群要按規定投放EM原露、活力99和抗生素。
飼料、藥品管理:
一、 倉管人員要積極學習有關飼料及藥品方面的理論基礎知識、管理常識和貯存方法,在工作和學習中提高自己的業務素質;
二、 對現有的飼料和藥品要進行登記、分類、造冊;
三、 存放飼料的場地要保持干燥、通風、衛生、潔凈;
四、 采購員對外購飼料時要認真檢查、嚴格檢驗,凡發現不符合標準的飼料要提出拒絕并及時向上級反映,以便及時處理,對于因某種因素知情不報者,公司將按照損失給予處罰;
五、 檢驗合格的飼料,應堆放整齊,并需符合規定的高度、數量,避免其接觸地面,做好防潮、防雨、防火、防盜等工作;有特別要求的飼料要特別存放處理;
六、 經常檢查庫房情況,對于漏雨、進水等情況,要及時修善或轉移等,經常做好滅鼠防鼠工作,禁止用霉變飼料飼喂動物;
七、 做好飼料、藥品統計工作。認真填寫日飼料、藥品的數量紀錄,每月上報一次出庫表;定期統計飼料庫存數字,對需要進購的,提前5天寫成計劃報表及時向采購員申報,保證飼料的連續性;
八、 每次進購飼料,需專人清點、登記;
九、 對于藥品保管要做到細心、認真、一絲不茍,對所有的藥品要分類放置;
十、 對毒、劇藥,凡瓶上無標簽的應當補上(毒藥標簽紅邊、紅字,劇藥標簽紅邊黑字),并設專柜、立專賬,使用人有登記手續,嚴防事故發生。絕對不允許飼料與醫用藥品混放;
十一、 要求低溫保存的疫苗及藥物,應按照藥物瓶簽表明的保存溫度分別保存于冰箱、冷凍室等,避免藥物過早失效或變質;
十二、 有效期限的藥物,如抗生素(青霉素)、生物制品(疫苗)和生化藥等,進購時要注意藥物瓶簽上的生產日期,分期分批堆放(前批號)和其后注明的有效年限或直接標明的有效期和失效期,近期失效的宜先用;
十三、 易燃、易爆和具腐蝕性藥物,在藥房中存放少量,存放處宜避開火源;
十四、 易潮、風化、氧化、碳酸化或易揮發的藥物,除保存加蓋密封外,較長時間不用的,宜在瓶蓋涂臘封口,對周圍濕度、溫度和陽光照射條件也要注意;
十五、 忌陽光照射的藥物和添加劑,如維生素、魚粉等,應裝于藍色或棕色玻璃瓶并放陰暗處。容器如果無色透明宜先用黑紙包裹,然后再裝盒或放在不透光的木柜中保存;
十六、 易發霉或生蛀蟲的藥物,如中草藥,保存宜注意保持藥物的.干燥等;
十七、 為取藥方便,藥物的擺置還應當按一定的順序,一般內用與外用藥分開放,不同劑型的分開存放等。
生產防疫:
為了防止疫病的發生和流行,保護生產安全,提高經濟效益,特制定蛋豬衛生防疫制度。
一、 衛生防疫委員會
為了更好的監督、貫徹、執行衛生防疫制度、特組織衛生防疫委員會(防委會)。由總經理及畜牧獸醫技術人員、生產部負責人和飼養員、工會代表組成,并由總經理任主任委員。防疫會職責如下:
(一) 制定衛生防疫、疫苗使用制度,并負責公布施行;
(二) 對場內所有員工及其家屬,進行衛生、防疫的宣傳教義工作;
(三) 監督與指導各豬舍認真執行衛生防疫制度;
(四) 參與并指導場內臨時疫情的緊急防治工作;
(五) 設立值班人員,專人檢查每天的蛋豬精神狀態,飼料、飲水、衛生等情況并做好紀錄。
二、 日常防疫工作內容
(一) 飼養員每天應嚴格按要求記錄好蛋豬日記等各項工作記錄;
(二) 非生產人員不得進入生產區,本場的生產人員和工作人員進入生產區,經2~3個消毒池消毒后方可進入;
(三) 消毒池內的消毒液要及時更換,以保證有效;
(四) 飼養員要堅守崗位,不得串棟,器具及所有設備都必須固
養豬場管理制度 篇4
一、規模養殖場(小區)的建設和生產管理應嚴格遵守動物防疫法律法規等,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止動物疫病發生,提高養殖效益。
二、新建、擴建、改建規模養殖場(小區)的工程布局設計圖紙,應經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動物防疫條件審核同意后,辦理有關建設審批手續,項目竣工后,報經原批準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驗收合格,頒發《動物防疫合格證》后,方可投產使用。
三、規模養殖場(小區)建設的動物防疫條件要求
(一)場址應選擇地勢高燥、平坦、背風、向陽,水源充足、水質良好,排水方便、無污染,用電方便的地方,距鐵路,公路交通干線不少于1千米;距一般道路不少于500米;距其他動物飼養場(小區)、屠宰場(廠、點)、牲畜交易市場、垃圾和污水處理場所等不少于2千米以上;距居民區,工廠、學校和其他公共場所不少于3千米,并應位于居民區及公共建筑群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處。
(二)場(小區)內生活管理區,生產區(飼養區),隔離區應用圍墻、林帶、柵欄或弱電網等相互隔離分開,布局合理,生活管理區應位于場區全年主導風向的上風處或側風處,且應在緊鄰場區大門內側集中布置,隔離區主要布置獸醫室,隔離舍和養殖場廢棄物的處理設施,應位于場區全年主導風向的下風處和場區地勢最低處,且與生產區有專有通道相通,與場外有專用大門相通。場(小區)內道路、運動場應平坦、堅硬,無積水,便于清洗,消毒。
(三)生產區內根據功能不同,將生產區劃分為若干個單元或小區,單元之間應有防疫隔離設施。
(四)生產區內的飼養房(舍)應選擇坐北朝南方向,堅固耐用,寬敞明亮,采光、通風、排氣良好,供水,排水暢通,每棟飼養房(舍)間距10米以上。
(五)場區、生產區大門口均要設置供出入車輛消毒的寬同大門、長6米、深0.5米的.水泥結構消毒池,同時要設置供出入人員更衣淋浴,消毒的更衣消毒室和值班室,每個單元門口、每棟飼養房(舍)門口、獸醫室及病畜(禽)隔離區門口、擠奶站門口等均要設置寬同門口、長1.5米的消毒池或設置消毒盆。
(六)生產區內道路應分污道、凈道,并不重疊和交叉。
(七)獸醫室應設置小型化驗室,配備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專職獸醫人員、必須的檢驗消毒儀囂設備和防治、化驗、消毒等藥品。
四、規模養殖場(小區)動物防疫要求
規模養殖場(小區)應以規模養殖場(小區)法人為動物防疫工作主要責任人,認真組織做好各項動物防疫制度的落實工作。
(一)隔離制度
1、商品畜(禽)實行全進全出或實行分單元全進全出制飼養管理。每批畜(禽)出欄后,圈舍應空置2周以上,并進行徹底清洗、消毒,殺滅病原,防止連續感染和交叉感染。
2、謝絕無關人員進入生產區。本場工作人員,確因工作需要必須進入的人員、車輛,應進行嚴格的消毒。
3、飼養人員不得隨意竄舍,不得相互使用其他圈舍的用具及設備。
4、生產區內禁養其他動物,嚴禁攜帶與飼養畜(禽)有關的動物、動物產品進入生產區。嚴禁從與飼養的畜(禽)有關的疫區購買草料。
5、堅持自繁自養,必須引進時,應從非疫區,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的種畜(禽)場或繁育場引進經檢疫合格的畜(禽)。畜(禽)引進后,應在隔離舍隔離觀察2周以上,健康者方可進入健康舍飼養。
6、患病畜(禽)應及時送隔離舍,進行隔離診治或處理。
7、嚴禁場內獸醫人員在場外兼職,嚴禁場外獸醫進入生產區診治疾病:確因需要必須從場外請進獸醫的,進入生產區前應更換服裝鞋帽,進行嚴格消毒后,方可進入生產區。
養豬場管理制度 篇5
為了養殖場的工作秩序,節約和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實施科學、規范、制度化管理,明確員工權力與職責,特制定本制度,請遵照執行。
個人負責制:
養殖場在公司領導與管理指導下,負責具體工作的實施,實行個人負責制,賦予一定的權力,承擔相應的責任,權責統一。
1、養殖場人員實行個人負責制,賦予權力,承擔責任。
2、養殖場主管負責場部對全體員工和日常事務的管理,對公司負責,及時匯報養殖場情況。
3、各崗位員工堅守崗位職責,做好本質工作,不得擅自離崗。
4、做好養殖場的安全防盜措施和工作。
5、晚上輪班,看護好場部的牲畜和其他物品。
6、做好每日考勤登記,不得作假或叫同事幫填寫。
7、分工與協作統一,在一個合作團隊下,開展各自的工作。
8、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監督員的職責:
1、遵守檢驗檢疫有關法律和規定,誠實守信,忠實履行職責。
2、負責養殖場生產、衛生防疫、藥物、飼料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
3、負責對養殖用藥品、飼料的采購的審核以及技術員開具的處方單進行審核符合要求方可簽字發藥。
4、監管養殖場藥物的使用,確保不使用禁用藥,并嚴格遵守停藥期。
5、應積極配合檢驗檢疫人員和公司實施日常監管和抽樣。
6、如實填寫各項記錄,保證各項記錄符合公司和其他管理和檢驗檢疫機構的要求。
7、監督員必須持證上崗。
8、發現重要疫病和事項,及時報告公司和檢驗檢疫部門。
技術員的職責:
1、技術員負責病蟲防治、監督員負責藥品發放和疫情匯報。
2、依各個季節不同病害,采取本場實際情況采取主動積極的措施進行防護。
3、技術員應根據病蟲害發生情況開出當日處方用藥,監督員根據當日處方用藥與配藥一起準備藥品,監督員應準備好藥品交付當日班長,并按當日處方使用方法和劑量全程監督施藥。
4、技術員應每日觀察害蟲發生情況,對病蟲害應做到早預防、早發現、早治療。對異常牲畜要進行鏡檢以確定病蟲害,遇到無法確定的情況應當日匯報給公司,公司請權威部門予以確定,并把確定的情況及時告訴技術員。
5、如發生重要疫病及重要事項時,應及時做好隔離措施。
6、監督員應監督技術員的病蟲害發現情況,同時應將重要疫病及重要事項報告公司及檢驗檢疫局部門。
采購員管理制度:
1、采購員采購藥品物品,必須喲地方簽字,采購單要上交一份到公司財務辦公室存檔備案。
2、合理科學管理備用金,不能拿備用金做其他用途使用,更不能拿去做私人事情。
3、采購藥品、物品及時入庫,辦好相關手續。
4、采購員的差旅費報銷規定:
(1)乘車費、業務洽談費全額報銷(皆不包括打的和馬仔費);
(2)餐費標準:縣城及縣轄區各鄉鎮為5元/餐(人);區、市等較發達城市10元/餐(人);
(3)住宿標準:縣城及縣轄區各鄉鎮為20元/晚(人);區、市等較發達城市35元/晚(人)。
料管理制度:
1、飼料需來自無農藥全生態的農家生產的玉米、水稻、黃豆等
2、飼料中不得添加國家禁止使用的藥物或添加劑。
3、飼料進倉應由采購人員與倉庫管理員當面交接,并填寫入庫單,倉管員還必須清點進倉飼料數量及質量。
4、倉管員應保持有倉庫的衛生。庫內禁止放置任何藥品和有害物質,飼料必須隔墻離地分品種存放。
5、建立飼料進出倉庫記錄,詳細記錄每天進出倉情況。
6、飼料調配應由技術員根據實際情況配制和投量。
7、調配間、攪拌機及用具應保持清潔,做到不定時的消毒,調配間禁止放置有害物品。養殖用具管理制度
為保障養殖順利進行,安全生產,特建立如下管理制度,希望全體養殖人員遵守執行。
1、不準喝酒、不準打架斗毆、不準拉幫結派,一經發現,嚴肅處理,直至開除。
2、吸煙應遠離易燃物品,同時不影響工作,不影響環境衛生。
3、服從領導指揮,認真完成本職工作。
4、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匯報,及時解決。對每位員工提出的好建議進行鼓勵并獎勵。
5、保持養殖場環境衛生,不許將生活垃圾亂扔,應采取措施,生活垃圾要選好地址統一堆放,定期銷毀。
6、保持水槽,食槽,牲畜舍清潔,工具擺放有序。
7、養殖場物品實行個人負責制,注意保管、保養,丟失按價賠償。如因丟失影響生產,另行處罰。
8、實行請假銷假制度。有事提前請假,以便調整安排,以不耽誤生產為原則。
全體員工應團結配合,扎實工作,以場為家,以場為榮。
衛生防疫管理制度:
1、生活區的垃圾具備防護措施,及時清理,保持清潔。
2、養殖用具每天清洗一次,保持干凈。
3、外來人員不得隨時進入養殖區。
4、發現局部發生疫病時,養殖用具食料槽,飲水槽專用,并進行消毒,做好發病食料槽,飲水槽的有效隔離。
5、病、死牲畜當天燒毀或深埋,用過的藥品外包裝等統一放置并定期銷毀。
6、購進的種牲畜經過檢疫,防止病原體傳入。
7、定期對養殖場進行消毒和疾病防疫藥品投放。
藥物管理制度:
1、建立完整的藥品購進記錄。記錄內容包括:藥品的品名、劑量、規格、有效期、生產廠商、供貨單位、購進數量、購貨日期。
2、藥品的質量驗收:包括藥品外觀性質檢查、藥品內外包裝及標識的檢查,主要內容有:品名、規格、主要成分、批準文號、生產日期、有效期等。
3、搬運、裝卸藥品時應輕拿輕放、嚴格按照藥品外包裝標志要求堆放和采取措施。
4、藥品倉庫專倉專用、專人專管。在倉庫內不得堆放其他雜物,特別是易燃易爆物品。藥品按劑量或用途及儲存要求分類存放,陳列藥品的貨柜或廚子應保持清潔和干燥。地面必須保持整潔,非相關人員不得進入。
5、藥品出庫應開《藥品領用記錄》,詳細填寫品種、劑型、規格、數量、使用日期、使用人員、何處使用,需在技術員指導下使用,并做好記錄,嚴格遵守停藥期。
6、不向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銷售單位購牲畜用藥物,用藥標簽和說明書符合農業部規定的要求,不購進禁用藥、無批準文號、無成分的藥品。
7、用藥施行處方管理制度,處方內容包括:用藥名稱、劑量、使用方法、使用頻率、用藥目的,處方需經過監督員簽字審核,確保不使用禁用藥和不明成分的藥物,領藥者憑用藥處方領藥使用。
有毒有害物質防護措施:
1、日常重視四周衛生,及時把死、病清除到無害化處理場所深埋,及時隔離、防護清除生活垃圾。
2、嚴格執行專人管理、專庫存放制度,制定完整進倉和領用記錄,記錄需用相關人員簽名。
3、值班人員遵守相關守則、制度,防止外來人員投毒、投害。
4、下列有毒有害物質禁止進入養殖場,汞、甲基汞、砷、無機砷、鉛、鎘、銅、硒、氟、組胺、甲醛、六六六、滴滴涕、麻痹性貝類毒素、腹瀉性藥物。
獎懲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得到一定的獎勵
1、對養殖場的'疾病防治得力,挽救養殖場重大損失的;
2、進行自主創新,節約成本,成效顯著的;
3、進行立體綜合養殖,效益明顯的;
4、管理措施有力,使養殖場連續18個月沒有發生事故的,等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受到一定的懲罰:
1、弄虛作假的,如考勤、采購作假的;
2、經常遲到早退的(一個月累計≥3次);
3、無故曠工的(一個月累計≥18小時);
4、打架斗毆的,情節嚴重的交司法處理;
5、監守自盜或與他人合伙,使公司養殖場經受損失的,嚴重的交司法處置;
6、私自宰殺養殖場牲畜,照價賠償,并追究法律責任;
7、出現養殖場無人看管時間超過35分鐘的情況的等等。
上述具體獎懲規定另行訂立。
養豬場管理制度 篇6
A、飼料管理:
1、公司所屬的養殖場所需的飼料原料及輔料、預混料均由公司統一供給。公司按養殖場要求將飼料原料、輔料、預混料送至各養殖場,由養殖場按公司提供的各階段商品豬的飼料配方進行配制,養殖場再按實際生產情況進行飼喂。
2、各養殖場不得私自在市場上購買其他飼料原料及輔料等,配制飼料時應接受技術員的監督,嚴格執行公司提供的飼料配方,不得隨意更改,公司對私自變更飼料配方、私自購買其他原料、輔料、私自添加飼料添加劑的養殖場按退出合同處理。
B、生產管理:
1、各養殖場的技術人員、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綠色食品、畜禽生產等)方可上崗。
2、所有養殖場必須按公司制定的《商品豬飼養規程》進行生產。
3、公司向各養殖場派技術員一名,負責對各養殖場進行技術指導,監督實際生產。
4、養殖場在日常生產中,必須認真填寫蛋豬生產記錄表,以使公司對其生產過程更有效的控制。
5、蛋豬生產記錄表每批次填寫兩份,兩份必須一致,消群經公司核實后,公司留一份,養殖場留一份。同時每次收購鮮蛋時必須帶上兩份資料。對兩份資料不一致時,公司有權對其豬蛋不進行收購,并查明原因按公司有關規定處理。
C、疫病防治:
防疫:
1、嚴把疫苗關,正確使用疫苗,防止傳染病的發生。各養殖場所用疫苗由公司統一購買,統一供給。
2、疫苗購入場后,由專人保管。疫苗配制在無菌室內,使用專用稀釋液或經滅菌處理的生理鹽水。
3、養殖場應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疫病防治規程,豬群接種應按規定方式、方法認真操作,嚴禁擅自隨意操作。
疾病防治:
1、科學的管理方式、嚴格的防疫制度是控制各種疾病發生的基礎。養殖場必須采取全進全出制,育雛、育成、產蛋豬分區飼養,糞便由專人、專車、每日清掃,并集中在遠離豬舍的`糞場,采取無害化措施處理。
2、各養殖場每日對環境清掃、消毒(消毒劑由公司統一供給)。
3、養殖場采用封閉式管理,嚴禁外來人員進入,工作人員進入生產區須消毒,換上專用工作服、鞋、帽后,方可進入。
4、豬群發生疾病,各養殖場技術員應立即上報公司生產技術部,由公司生產技術部和技術員對豬病進行統一防治,疾病防治中用藥須符合《綠色食品獸藥使用準則》。
5、各養殖場對常見疾病應按公司編制的豬疾病防治手冊進行防治。
D、豬蛋的管理:
1、公司對所屬養殖場按要求生產的豬蛋統一收回。
2、養殖場在豬蛋的收回時應作到:飼養人員在收集鮮蛋時必須保證鮮蛋在豬舍的停留時間不得超過兩小時;收集蛋前要用洗手或帶上一次手套;蛋托及其它用具要經過嚴格消毒;將帶有沙殼、軟皮、糞便、血跡、畸形的蛋單獨存放。
養豬場管理制度 篇7
1、具體目標。水產品藥物殘留監測合格率提高2個百分點,杜絕在水產苗種繁育和養殖生產過程中違法使用硝基呋喃類、孔雀石綠等違禁藥物行為,對監督抽查發現的陽性樣品生產單位執法查處率達到100%。
2、主要任務。一是開展水產苗種質量安全專項整治,規范苗種生產行為。二是加強水產品質量安全專項執法,加強水產品產地監管,嚴厲查處水產養殖過程中特別是苗種生產階段違法使用禁用藥物和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行為,未依法建立生產記錄、用藥記錄和銷售記錄的行為,使用限用藥物未遵守休藥期制度售賣產品的`行為。三是開展水產品藥殘監督抽查,加強產地準出管理。四是對養殖基地的標準化生產情況進行檢查。
3、整治重點。重點產品:硝基呋喃類、孔雀石綠、氯霉素等重點違禁藥物,魚類、蝦蟹類等重點出口和國內市場大宗水產品;重點單位:水產苗種生產企業,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場、無公害養殖基地、出口基地和標準化養殖示范區(場);重點區域:漁業主產區重點市縣。
養豬場管理制度 篇8
第一條為防治畜禽養殖業污染環境,促進我市畜禽養殖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單位和養殖專業戶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市畜禽養殖按區域功能定位和環境質量現狀,實行分區管理。
第四條以下區域為畜禽禁養區:
(一)主城區各街道轄區和其他區域的城市建成區;
(二)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的一級保護區;
(三)執行Ⅰ類、Ⅱ類水質標準的水域及其200米內的陸域;
(四)各級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各級風景名勝區,各級森林公園重要景點和核心景區;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第五條以下區域為畜禽限養區:
(一)城市規劃區及規劃區以外的居民集中區、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工業區;
(二)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準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
(三)執行Ⅲ類水質標準的水域及其200米內的陸域;
(四)各級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各級風景名勝區外圍保護地帶,各級森林公園重要景點和核心景區以外的其他區域。
第六條畜禽禁養區、限養區以外的區域為畜禽適養區。
第七條畜禽禁養區內禁止新建、擴建、改建畜禽養殖場。已建的畜禽養殖場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責令關閉或搬遷。其中經當地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批準建設的,其批準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因教學、科研等特殊情況需要保留的,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并完善畜禽污染防治措施,且不得擴大養殖規模。
第八條畜禽限養區實行畜禽養殖存欄總量控制。畜禽養殖存欄總量超過畜禽養殖存欄控制總量的,不得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有關養殖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畜禽養殖場環境管理規定和畜禽廢渣綜合利用規定。
前款所稱的畜禽養殖存欄控制總量,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根據區域(流域)的'環境承載能力確定。
第九條畜禽適養區內發展畜禽養殖,應當符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畜禽養殖發展規劃。
第十條新建、擴建、改建畜禽養殖場,必須遵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畜禽養殖污染。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已劃定的畜禽養殖區域。調整或重新劃定畜禽養殖區域須遵守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規定。
第十二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畜禽養殖場是指常年存欄量為300頭以上的養豬場、1萬只以上的養豬場和100頭以上的養牛場以及達到規定規模標準的其他類型的畜禽養殖場。
(二)畜禽養殖污染是指畜禽養殖場在畜禽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廢渣(糞便、畜禽舍墊料、廢飼料、畜禽毛羽等)、廢水、惡臭對環境的污染。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養豬場管理制度 篇9
為了規范獸藥采購、保管和使用,確保安全用藥,保障畜產品質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購獸藥,必須購買正規廠家的合格產品。
二、使用獸藥,應當遵守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獸藥安全使用規定,并建立用藥記錄,必須載明進貨廠家或經銷商、數量、批號、有效期等內容。
三、禁止使用假、劣獸藥以及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目錄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公布。獸藥的使用依照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執行。
四、有休藥期規定的'獸藥用于食用動物時,飼養者應當向購買者或者屠宰者提供準確、真實的用藥記錄;購買者或者屠宰者應當確保動物及其產品在用藥期、休藥期內不被用于食品消費。
五、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添加激素類藥品和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禁用藥品。經批準可以在飼料中添加的獸藥,應當由獸藥生產企業制成藥物飼料添加劑后方可添加。禁止將原料藥直接添加到飼料及動物飲用水中或者直接飼喂動物。禁止將人用藥品用于動物。
六、發現可能與獸藥使用有關的嚴重不良反應,應當立即向縣畜牧獸醫局報告。
養豬場管理制度 篇10
為了保障我場生產的蛇及蛇產品質量,規范我場的日常管理,使飼養過程達到安全、科學、規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養殖場的技術人員、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方可上崗。
2、養殖場采用半封閉式管理,外來人員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入養殖場,更不得進入養殖區。工作人員進入養殖區須消毒、換上專用工作服、鞋。
3、養殖場所需的各種飼料原料及輔料、預混料均應統一采購,需有放心的來源,飼料質量必須安全可靠,并經檢驗合格。
4、按技術員提供的各種蛇不同階段的飼料配方進行配制,不得隨意更改,也不得私自添加飼料添加劑。
5、按蛇實際進食情況飼喂配制飼料,不得私自用野外采捕來的'野生動物飼喂。
6、做好養殖場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工作;防止外來人員投毒、投害。同時嚴禁工作人員私自宰殺或處理養殖場蛇及蛇飼料。
7、飼料中不得添加國家禁止使用的藥物或添加劑。
8、養殖區、辦公與生活區的垃圾應指定位置堆放,并及時清理,保持養殖場環境衛生。
9、對養殖用具應在指定位置內規范放置,()并保持干凈,如注射器、孵化設備等使用前應進行消毒處理。
10、發現局部發生疫病時,應及時將患病蛇放入隔離室飼養治療,并對原飼養室進行清理消毒。
11、對病死蛇應當天燒毀或深埋,用過的藥品外包裝等統一放置并定期銷毀。
12、定期對養殖場進行消毒和疾病防疫藥品投放。
13、采購藥品、物品及時入柜、入庫,并作好相關登記。
14、建立完整的藥品購進記錄。記錄內容包括:藥品的品名、劑量、規格、有效期、生產廠商、供貨單位、購進數量、購貨日期。
15、藥品用途及儲存要求分類存放,不得與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物品放在一起;陳列藥品的貨柜或廚子應保持清潔和干燥,非相關人員不得開啟。
16、藥品使用應作好藥品使用記錄,詳細填寫品種、劑型、規格、數量、使用日期、使用人員、何處使用,需在技術員指導下使用,并做好記錄。
17、不向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銷售單位購所需藥物,用藥標簽和說明書符合農業部規定的要求,不購進禁用藥、無批準文號、無成分的藥品。
18、下列有毒有害物質禁止進入養殖場,汞、甲基汞、砷、無機砷、鉛、鎘、銅、硒、氟、組胺、甲醛、麻痹性貝類毒素、腹瀉性藥物、各種滅鼠藥、農藥及除草劑等。
19、本制度除了我場的工作人員遵守以外,來我場培訓、實踐的學員也一并遵守。
養豬場管理制度 篇11
一、裝卸動物、動物產品的車輛在裝前、卸后要嚴格按照《動物防疫法》的要求開展消毒工作。
二、動物及動物產品要嚴格按照GB16548-2006進行消毒。
三、存放動物的`圈舍、動物的屠宰車間,每天堅持清掃、消毒一次。
四、對規模養殖場、散養戶必須要按照固定消毒管理流程進行嚴格消毒。
五、對經營畜禽及畜禽產品的場所必須定期消毒。
六、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工作人員、服裝、污染場所必須進行嚴格消毒。
七、要規范使用消毒藥品,領取、配置應有記錄,手續齊全。
養豬場管理制度 篇12
為了加強規模養殖場的檢疫監管,規范畜禽養殖場的養殖生產環節,實施規范化管理,全面提高畜產品質量和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動物防疫法》、《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
一、規模養殖場(小區)的建設和生產管理應嚴格遵守
動物防疫法律法規等規定,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防重于治”的`原則,防止動物疫病發生,提高養殖效益。
二、規模養殖場(小區)應經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
行動物防疫條件審核合格后,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并在當地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畜禽標識代碼。
三、從事畜禽養殖,不得有下列行為:
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使用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
㈡使用未經高溫處理的餐館、食堂的泔水飼喂家畜;
㈢在垃圾場或者使用垃圾場的物質飼養畜禽;
養豬場管理制度 篇13
1、把好飼料原料關,杜絕劣質飼料原料入庫:
2、嚴格按照驗收程序進行驗收入庫的飼料、原料等;驗收人員對飼料的入庫質量負責。
3、感官要求:色澤新鮮一致,禁止發酵、霉變、結塊及異味、異臭的飼料原料入庫;禁止被污染的飼料原料入庫。
4、有害物質及微生物允許量應符合GB13078的規定;
5、制藥工業副產品不應作生豬飼料原料;禁止用畜禽產品及其副產品作為飼料原料。
6、藥物飼料添加劑的使用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發布的《藥物飼料添加劑使用規范》執行。
7、庫管員對飼料、原料在庫存期的數量,未按相關管理要求而引起的質量變異負責。
8、飼料、原料按品種、規格有序整齊地堆放,易于領用、識別、統計。
9、做好防水、防潮、防盜、防火、防鼠等工作,防止其他動物污染或破壞飼料原料。
10、隨時掌握各豬群的用料進度,以保證飼料的供應:
11、采供主管和庫管員應加強與生產主管的溝通,隨時掌握飼料的使用情況,制定合理的庫存數量和飼料原料的`月采購計劃。
12、庫管員應認真記錄飼料原料的領用情況和庫存情況,飼料的庫存低于警戒線(5天用量),庫管員應及時向物資供應部門反映情況,以保證飼料的供應。
13、生產豬舍領用飼料由各舍飼養員每天上班時到庫房領取。
14、庫管員必須到場登記各舍領取數量、品種、規格、領取人等。
15、做到先進先出的原則。
養豬場管理制度 篇14
1、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和布局,確保符合動物防疫要求。
2、有與其飼養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場所和配套的生產設施。
3、設置專職防治人員或為其服務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其技術人員要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
4、飼養人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健康標準,按照防疫要求做好個人衛生和消毒工作,并接受專業知識的教育。患有人蓄共患傳染病人員不得直接從事畜禽養殖場的畜禽飼養。
5、種畜禽繁殖,要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健康合格標準。
6、根據畜禽不同生長時期和生理階段,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畜禽養殖技術規程的標準和要求進行飼養。
7、建立涉及養殖全過程的'養殖檔案,確保畜禽產品質量的可追溯性。畜禽養殖檔案包括畜禽繁殖、飼料配方、畜禽免疫、疾病診療、獸藥使用、糞便處理、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畜禽銷售等檔案和記錄。畜禽養殖檔案應當真實、完整、及時,不得偽造,并至少保留兩年。
8、按照國家強制免疫規定,配合實施強制免疫,并對免疫過的畜禽佩戴動物免疫標識。
9、在專職獸醫指導下真確使用獸藥,實行用藥安全記錄。按規定實行宰前停藥。不用假藥、劣獸藥和其他禁止使用的獸藥。
養豬場管理制度 篇15
規模養殖場消毒:
一、規模養殖場應嚴格按照消毒規程進行場地消毒。
二、生活區、辦公室、食堂、宿舍及其周圍環境每月大消毒一次。
三、生產區正門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換水池、池藥2次,保持有效濃度。
四、周轉蛋箱必須嚴格浸泡消毒。
五、車輛:進入生產區的車輛必須徹底消毒,隨車人員消毒方法同生產人員一樣。
六、更衣室、工作服:更衣室每周消毒一次,工作服清洗時消毒。
七、生產區環境:生產區道路及兩側5米內范圍、畜禽舍空地每月至少消毒2次。
八、各棟禽畜舍門口消毒池與盆:每周更換池、盆水、藥至少2次,保持有效濃度。
九、人員消毒:進入畜禽舍人員必須腳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
疫情報告:
一、養殖場動物疫情實行逐級報告制度:技術人員及時向場主報告,場主應立即向當地畜牧獸醫站報告。
二、養殖場應當建立本場疫情統計、登記制度,并定期向當地畜牧獸醫站報告本場動物疫情。
三、養殖場動物疫情暴高責任人員:養殖場技術人員、養殖場主。
四、養殖場動物疫情報告形式:快報以電話或傳真為主。需要文字說明的,要同時報告文字材料。
五、瞞報、謊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引起重大動物疫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養殖檔案管理:
為了規范養殖場的養殖行為,根據《動物防疫法》,本場特制定養殖檔案管理制度。
一、落實專人做好養殖檔案記錄,包括養殖記錄、用藥記錄、診療記錄、防疫記錄等。
二、畜禽養殖場應當建立養殖檔案,載明以下內容:
(一)畜禽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廠日期;
(二)飼料、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和獸藥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等有關情況;
(三)檢疫、免疫、監測、消毒情況;
(四)畜禽發病、診療、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
(五)畜禽養殖代碼;
(六)農業部規定的其他內容。
三、畜禽養殖檔案保存兩年以上。
用藥:
為遵守《動物防疫法》,確保畜產品質量安全,特制定本養殖場用藥制度。
一、應選用經批準取得正式批準文號并由正規廠家生產的合格藥品,不得使用沒有正式批準文號和生產廠家的藥品。
二、使用正規的藥品不能擅自將人用藥等作為動物藥品使用,不能使用結塊、變質的過期藥品和處理藥品。
三、對癥下藥,不能盲目用藥病急亂投醫,藥不對癥不但不能起到應有的防止效果,反而會造成人力、物力的極大浪費,有時甚至會加重飼養動物的病情。
四、不得使用違禁藥品。
五、意掌握好藥物的劑量和療程用藥時切忌發生“隔鞋搔癢、點到為止、病好即止”的用藥習慣,要防止病情復發,同時要注意交替用藥,避免病原體產生抗藥性。
規模養殖場無害化處理:
一、規模養殖場應按照動物無害化處理規程進行病死畜禽的無害化處理。
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的無害化處理應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下進行。
三、無害化措施以盡量減少損失,保護環境,不污染空氣、土壤和水源為原則。
四、無害化處理的方式一般為高溫、深埋和銷毀。
五、采取深埋的無害化處理場所應在感染的飼養場內或附近,遠離居民區、水源、泄洪區和交通要塞。
六、對污染的飼料、排泄物和雜物等物品,也應噴灑消毒劑后與尸體共同深埋。
七、無法采取深埋方法處理時,采用焚燒處理。焚燒時應符合環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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