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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執行款強制執行申請書
增加執行款強制執行申請書申請人:銀**,**縣工商局干部,住本縣**鎮**路**巷**號。聯系電話:****。
申請人:劉**,**縣糖業公司職工,住本縣**鎮**路**巷**號。聯系電話:****。
被強制執行人:韋**,男,**縣鄉鎮企業供銷公司職工,住**鎮**路1號。聯系電話:****。
被強制執行人:饒玉蘭,女,**縣**苗圃職工,系韋**之妻,住**鎮**路1號。聯系電話:****。
執行依據:****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0)羅民初字第43號《民事判決書》。
執行金額:伍萬玖仟元(59000.00元)。
增加理由
申請人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縣人民法院起訴,被告人饒玉蘭出庭應訴,被告人韋**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2010年7月5日縣人民法院以(2010)羅民初字第4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兩被告償還原告人銀**、劉**本金及利息柒萬柒仟元(77000.00元)。兩被告人逾期沒有上訴,(2010)羅民初字第43號《民事判決書》即產生法律效力。原告人銀**、劉**于2010年9月向本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縣人民法院立案后,即向**縣**苗圃發出執行函,**縣**苗圃財務即根據法院生效判決書,從2011年1月扣發被告人饒玉蘭月工資500元。現已執行壹萬捌仟元(18000.00元),尚有伍萬玖仟元(59000.00元)未執行完結。當初饒玉蘭以其月工資1500元收入,需要撫養女兒為由,每月還款500元。現饒玉蘭工資收入從1500元月增加到2500元,并且女兒已參加工作,現今已無家庭負擔。根據饒玉蘭本人的實際收入情況,申請人銀**、劉**特要求法院增加執行金額,由原來的每月執行500元,現要求每月執行1000元。請人民法院審批。
此致
****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 銀**、劉**
二0一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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