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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辯護詞
詐騙辯護詞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山東**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張**的委托,指派我們擔任張**詐騙罪案的一審辯護人,依法為其提供辯護。辯護人在開庭前通過查閱卷宗材料,多次會見被告人,現根據法庭查明的事實,本著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辯護人對本案詐騙罪的定性不持異議。
二、本案被告人張**具有一系列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1、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張**在本案中系從犯,處于從屬的地位,依法應該從輕處罰。
在犯罪中,被告人張**處于次要地位,詐騙的犯意是同案犯“老*”提起并策劃的,被告人張**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所實施的行為只有三個:聽從老*和劉**的指使在網上發布招聘信息,招聘到同案犯韓*和李**。聽老*的安排,讓韓*辦理兩張銀行卡,因王*要求在合同承租人處簽字。所實施的行為均是他人的安排和指使。被告人張**在整個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次要的,輔助作用,情節較輕微,社會危害性也不大,主觀惡性小,依法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從時間上來說,被告人張**是后來加入的,不是犯意提起者,也不是犯罪組織者,被告人張**最初是以幫忙買車為目的參與本案中來的,根本沒有去詐騙對方的想法和故意,在案件的發展中,數次想抽身撤回,都因同案犯劉**的勸阻,被動參與,在本案中不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張**2013年10月11日第一次的《訊問筆錄》第十二頁中部:“問:在簽合同時,你為什么簽成劉**?答:當時我是故意簽的劉**,故意寫錯的,我不想讓老*買到車。問:你為什么不想讓他買車?答:我很早就和劉**說我不想做了,我說我回家了,劉**和我說現在都走到這種地步了,不做也不行了,我就是已經覺得他騙人,我想抽身,不想參與他違法的事,劉**也想到了老*就是騙人,我和劉**說過這件事情,但是他就想掙這筆2萬塊錢,就不想走--”
被告人張**不是本案的組織者,策劃者,縱觀整個事件的產生、發展及該損害結果的產生,他只是盲目的跟隨,在本案中起作用是次要的、輔助的,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被告人張**具有自首情節,案發后,被告人在偵查、起訴,審判各環節,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悔罪態度誠懇。
在犯罪事實尚未被發覺以前,被告人張**在感覺可能被騙后就第一時間于2013年10月4日主動通過QQ(與被害人王*唯一的聯系方式)告知被害人被騙并建議報警且可以為其作證,等待公安機關抓捕,歸案不僅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如實供述同案犯的全部事實,使公安機關可以迅速、順利查破此案,抓捕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被告人張**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3、被告人張**具有立功表現,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和同案犯的全部犯罪事實,并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李**的第二次《訊問筆錄》第四頁和第五次《訊問筆錄》第四-五頁中:“2013年10月2日,那個叫孫**的給我打電話說康總的電話打不通了,說沒拿到錢。(m.baimashangsha.com)他說他要報警,讓我給他作證。到了10月12日,孫**打電話叫我在紅西門地鐵站和他見面,我到那之后就被警察抓了。”根據2013年10月9日被害人王*的第一次《詢問筆錄》倒數第二頁下部“在今年的10月7日,孫**用QQ和我聯系,大概的意思就是說我們公司被老*騙了,他可以找到老*并為我們作證,他讓我們趕緊報警。”
被告人張**在最初感覺被騙后,就及時向同案犯求助,并有報警的想法和意圖,經過仔細考慮后,又主動向被害人告知,并答應自己可以協助找到老*。所以,正是被告人張**向公安機關和被害人提供同案犯的手機號碼,劉**的照片,并約他們見面,本案得以迅速偵破以及同案犯劉**和李**、韓*的落網,劉**之兄劉磊和劉**女友劉子木兩個銀行賬戶30余萬的被凍結,以及雷克薩斯車輛和浪琴手表的收繳,在最大幅度內挽回了被害人的損失,被告人張**在其中起著巨大的作用。基于上述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之規定,被告人張**具有立功表現。
4、被告人具有積極退贓、退賠的情節,應根據退贓的數額以及對被害人彌補的程度適度減輕被告人的處罰。
正是因為被告人張**的如實供述,致使公安機關迅速凍結劉**之兄劉磊和劉**女友劉子木兩個銀行賬戶30余萬的贓款,以及52萬余元的雷克薩斯車一輛和價值2萬余元的浪琴手表,共挽回被害人經濟損失約80余萬。
5、被告人張**獲利較小,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被告人張**僅獲得1800元,其主觀上并沒有騙取公司一百多萬巨款的想法和意識,主觀惡性不大。獲利1800元,其中1000元是2013年9月30日老*通過韓*轉交給張**的回山東老家的路費,從北京回山東老家**縣來回路費需要800余元,被告人張**和同案犯劉**每次坐車去老*處,老*都很會給100-200元,一共大約三、四次,共所得800元,出去來回交通路費和吃飯,剩余的錢大都被劉**拿走,因為劉**當時,沒有任何工作和收入,被告人張**一直打些零工、小工,多少有點收入。被告人張**實際所得應該在一千元以內,獲利數額較小,在對其量刑時,此情節應予考慮。
6、本案的發生,被害人具有一定的過錯和責任,應減輕被告人的責任。
本案整個犯罪時間很短,2013年9月25日中午11時左右,劉**(老*)電話聯系被害人,次日雙方就草率、快速的簽訂了買賣合同和擔保合同,合同簽訂后去對方公司參觀、考察。9月27日,第一臺車付款44萬元,9月29日,被害人公司就給北京**商貿有限公司匯入126萬元。整個犯罪的實施只有短短五天時間,被害人在沒有認真、仔細核實情況下,共向經銷商北京**商貿有限公司匯入170萬元巨款。
在此過程中,被害人存在著嚴重的過失和過錯行為,2013年9月26日,北京**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總經理王*電話核實北京**商貿有限公司現車信息后,雙方當天簽訂購車及擔保合同。被害人只是簡單的電話核實經銷商,并未去實地考察。被害人去大興區采育攪拌站考察、參觀,卻沒有核實攪拌站的資格、資質,甚至連負責人是誰叫什么名字都不知道。合同的簽訂者為張**、劉**、韓*,三人年齡均不到三十周歲,就是極為普通的打工者,經濟條件極其一般,其經濟實力根本不能買一臺攪拌車,更別說是四輛。無論作為購買人還是擔保人,其三人均無資格,無正當、穩定的工作,名下也無固定的住房和大額存款,被害人只是簡單看了下三人的身份證,就簽訂了170萬的租賃和擔保合同。作為承租人的張**,電話一直保持通話,被害人從未與其聯系過,交納保證金,交車匯款等合同的實際履行,被告人張**一點也不知情,被告人張**只是和韓*一樣在合同上簽字,此后事情發展一概不知。直到收到檢察院的起訴書才得知具體情況和犯罪的具體數額。假如,被害人對購車人、擔保人、經銷商、攪拌站負責人等任何一個人稍加考察、核實,相信本案絕不會發生。
7、被告人張**在合同上簽字,并非是自己真實的想法,在合同承租人處簽字是因為被害人公司經理王*因其戶口是北京戶口,而提出讓其作為承租人簽字。被告人張**是被動簽署的,無意識,盲目的行為。
從同案犯李**和韓*的詢問筆錄和辯護人多次會見交談中得知,被告人張**(化名孫**)不會說普通話,山東口音較重。被害人公司總經理王*與其見面交談數次,口音應該很容易分辨出來。
同案犯李**的第二次《訊問筆錄》和第五次《訊問筆錄》在訴說孫**的體貌特征時,說:“孫**,男,30歲左右,身高1.74米左右,中等體態,短發,山東口音。”“由于姓孫的說話有口音,康總讓他上去后盡量不要說話。”韓*的的第一次《訊問筆錄》在訴說孫**的體貌特征時,說:“孫**,戶籍不詳,27、8歲,身高172CM,較瘦,瓜子臉,外地口音。”根據2013年10月9日被害人王*的《詢問筆錄》“問:你跟誰簽訂的合同?答:我和孫**簽訂的合同。問:你為什么要和孫**簽訂合同?答:當時在對方家里,姓康的說他自己銀行信用記錄有問題,不能使用,在場的還有何**、韓*、孫**三人,由于孫**是北京人,他的銀行記錄正常,所以我們就和孫**簽訂的租賃合同”。
8、被告人張**沒有前科、屬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現。
被告人張**系初犯、偶犯,以前沒有任何違法及不良行為,歷史清白,在歸案后一直如實向公安機關、司法機關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悔罪誠懇。
9、被告人張**初中文化,所受教育程度很低,法律意識淡薄。
被告人張**既是被告人也是被害人,其因家庭經濟條件極為困難,2013年7月18日從山東老家來北京打工,因無一技之長,平時依靠在網上找一些小工、臨時工度日,生活所迫加上老*的欺騙和誘惑,再加上自身法律意識淡薄,最終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被告人張**的家鄉為山東省**市**縣**村,全國重點貧困山區,土地貧瘠,父母體弱多病,父親患有高血壓、心臟病多種疾病,全家以種地為生,無其他生活來源,被告人張**于2010年4月20日經山東省**縣人民法院調解以(2010)梁民初字第393號《民事調解書》調解離婚,婚生女兒張**由張**獨自撫養,現婚生女跟隨其父母生活,被告人張**系家庭的主要經濟來源和生活支柱,請合議庭在合議時充分考慮被告人現實的生活和生存狀況。
鑒于本案的上述實際情況,以上辯護意見敬請法庭予以充分考慮,予以重視并采納!
此 致
北京市**區人民法院
辯護人:羅**、姜**
山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201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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