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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實施細則

    時間:2023-02-24 16:51:16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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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實施細則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認真貫徹《干部任用條例》,建立科學規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機與活力的用人機制,保證黨的基本路線的全面貫徹執行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順利發展,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是全旗各級黨組織貫徹執行《干部任用條例》的配套規定,各級黨組織在選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必須認真貫徹執行。
         第三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管干部的原則;
         (二)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
         (三)群眾公認、注重實績的原則;
         (四)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六)依法辦事的原則。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全面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把領導班子建設成為堅決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廉潔勤政,團結務實、具有領導現代化建設能力的堅強領導集體。
         第四條 本細則適用于選拔任用旗直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科級領導干部、各蘇木鄉鎮場科級領導干部。
        
           第二章 選拔任用的條件、資格
           第五條 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功底,能夠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改革發展和穩定中的現實問題;
         (二)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立志改革開放,獻身現代化事業,在社會主義建設中艱苦創業,開拓創新,做出實績;
         (三)堅持實事求是,認真調查研究,能夠把黨的方針、政策同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相結合,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反對形式主義;
         (四)有強烈的革命事業心和責任感,有實踐經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五)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密切聯系群眾,堅持黨的群眾路線,自覺接受批評和監督,反對官僚主義,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不正之風;
         (六)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大局意識、群眾觀念和民主作風,善于團結同志,包括團結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六條 提拔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在有利于領導干部年輕化的前提下,應當具備以下資格:
         (一)由副科級提任正科級職務的,一般要在副科級崗位上工作兩年以上;由科員提任副科級職務的,一般要具有3年以上工齡。提拔擔任蘇木鄉鎮黨政正職的年齡一般應在40歲以下,提拔擔任旗直黨政一把手的一般年齡在45歲以下。
         (二)一般應當具備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三)必須經過黨校、行政院校或者其他培訓機構三個月以上的培訓。
         (四)在近兩年年度考核中定為優秀等次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
         (五)提任蘇木鄉鎮黨委成員職務的,必須要有二年以上黨齡。
         (六)身體健康,能承擔繁重的工作任務。
         第七條 黨政領導干部應當逐級提拔,特別優秀的青年干部、專業技術人才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應當按照有關程序辦理。
           
            第三章 班子調整、配備意見的提出
            第八條 換屆時,領導班子的調整、配備按上級統一部署的原則、意見實施。
          第九條 班子或干部個別調整時
         (一)組織部門根據班子建設的實際或班子缺額情況,提出調整、補配意見。
         (二)黨組或部門黨委也可以根據本單位班子缺額情況提出補配建議。
         (三)旗委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安排調整和補配。
           
            第四章 民主推薦
           第十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民主推薦由同級黨委(黨組)或干部主管部門主持。
         換屆時,民主推薦按照領導班子職位的設置全額推薦;個別提拔任職時,按照擬任的職位推薦。
         黨委(黨組)或干部主管部門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換屆或對班子擬進行較大調整時,要對班子成員進行民主測評;領導班子成員出缺,擬在本系統或在其他部門中確定人選補充的,應進行民主推薦;確定后備干部對象,也應進行民主推薦,黨委研究決定或通過一推雙考方式確定。確定考察對象時,要把民主推薦的結果作為重要依據之一,同時要防止簡單地以票取人。
         第十一條 機關、部門單位班子調整時,需從本機關、本部門、本單位補充時,民主推薦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本機關、本部門、本單位全體人員;
         (二)下屬單位負責人。
         第十二條 民主推薦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組織部門成立考察組,制定推薦方案,并采取一定形式預告,向干部群眾公布推薦職位、任職條件、推薦范圍和有關事項;
         (二)采取召開推薦會、個別談話、填寫推薦表等方式進行推薦;
         (三)由考察組匯總推薦情況;
         (四)向旗委匯報推薦情況。
         第十三條 領導干部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由本人署名的推薦材料,并向組織部門填寫提名推薦表。若所推薦人選與民主推薦相符,民意集中,可以列為考察對象。
         第十四條 推薦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某些領導成員人選,還可以采取組織推薦、群眾推薦、個人自薦和考試、考核相結合的方法。
         無論組織推薦或個人推薦,都必須對被推薦人選的德、能、勤、績、廉等情況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民主推薦時間。領導班子換屆調整時,民主推薦工作一般應在換屆會議召開三個月前進行。領導班子日常調整充實,民主推薦應在考察之前進行。
          
            第五章 考 察
           第十六條 對已確定的考察對象,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干部管理部門進行嚴格考察。按照干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注重考察工作實績。考察對象人選數一般應當多于擬任職務人數。如考察對象在本年內已按本實施細則進行過考察的,如無特殊變化,可不再進行全面考察。
         第十七條 制定考察方案。為保證考察工作規范有序,凡相對集中的考察都要制定考察方案,明確指導思想、主要任務、考察內容、方法步驟、時間安排及工作要求,考察方案和考察對象要通過一定的方式進行公示。
           第十八條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應當委托審計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計。對新提拔的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或擬調整人選,在上會討論前,應充分征求分管領導及紀檢監察部門的意見。
           第十九條   旗委組織部根據考察任務組成若干個考察組,每個考察組必須由兩名以上成員組成。
           第二十條  考察人員負有以下責任:1、認真執行干部考察的政策規定。2、深入了解,全面分析考察對象的情況。3、如實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包括考察對象的歷史和現實表現、工作實績、特長和不足以及民主測評情況。4、起草考察材料,正確評價考察對象,并對考察材料署名負責。5、遵守干部考察工作紀律。
           第二十一條  考察人員有以下權利:1、查閱考察對象的檔案及相關資料。2、根據不同對象和具體情況對考察方式提出建議。3、全面了解和掌握與考察有關的情況和內容。4、有權拒絕考察對象及其他人包括不相關的領導詢問考察情況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考察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以下紀律主:1、不準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歪曲事實真象。2、不準泄露考察工作情況,不得在非工作場合議論干部考察工作。3、不準參加與自己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第血親關系、近姻親關系及其他特殊關系考察對象的考察工作。不準接受考察對象、考察單位的宴請和安排的營業性娛樂活動。5、不準接受贈送禮物,不準借考察之便牟取個人私利。
         第二十三條 考察主要采取個別談話的形式,也可召開座談會或發放征求意見表廣泛聽取和征求群眾的意見,并查閱本人檔案和有關材料。30人以下的單位除全部談話外,要同業務相關部門(單位)負責人談話,聽取意見和反映。同時,對考察對象的配偶、子女在單位和社會上的表現也要進行廣泛了解。考察對象在本單位任職不足一年的,還應深入到其前一個任職單位進行考察。
           根據需要,考察可以采取實地考察、專項調查、同考察對象面談,也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和領導對考察對象進行筆試、口試、素質測評或公開答辯,了解其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基礎知識、專業知識和組織領導能力。考察對象對近期工作寫出述職報告。
         第二十四條 考察要按照任用干部的德才標準,對政治態度、思想品德、敬業精神、工作實績、勤政廉政、遵紀守法等進行全面考察。在革命化的前提下重點了解其工作實績和勤政廉政情況,注意從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整體利益與局部利益、集體作用與個人作用、主要作用與次要作用、客觀條件與主觀努力以及其八小時外的生活圈、社交圈進行實事求是的考察和評估,防止片面性和簡單化。同時還要考慮到班子整體結構,以及擬任職位所需要的任職條件。
         第二十五條 考察中要對干部的學歷、任職時間、身份、基層工作時間和培訓、年度考核、民主推薦等基本情況以及是否后備干部等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以干部檔案為準,檔案中沒有記載的要提供有關原始證件。
         第二十六條 在考察干部的同時,干部主管部門原則上應在任用干部前一周內向紀檢(監察)部門發出征詢廉政鑒定函件,紀檢(監察)部門應及時準確地予以提供。對考察中群眾反映廉政和計劃生育等方面重要問題要及時調查清楚,一般應有有關部門的結論性意見。
         第二十七條 考察對象本人所在單位黨組織要負責地對本人作出評價和提出使用意見。
         第二十八條 在嚴格考察的基礎上,考察組要認真研究,綜合分析,堅持原則,公道正派,實事求是地寫出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須一分為二,既要把成績反映出來,又要把主要缺點、不足和問題如實地寫清楚。還要寫明被考察對象民主測評、民主推薦、個別談話推薦情況和位列名次。
         第二十九條 實行干部考察責任追究制。考察組成員必須在考察材料上簽字,并對考察材料負責。如發現考察組成員在考察中有不堅持黨性原則,對反映干部問題的線索不認真調查,不實事求是匯報考察情況和意見的,要追究考察者的責任。
         第三十條 考察結束后,考察組要及時提交書面考察材料,干部主管部門領導成員集體聽取考察組匯報,研究提出意見,向黨委匯報。
         第三十一條 無論是組織推薦,還是個人舉薦或自薦的人選,須經旗委組織部門研究同意后,再提交有關會議研究討論。
          
           第六章 醞釀呈報
           第三十二條 黨政領導干部人選,在提交旗委討論決定前,必須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醞釀。醞釀分為個別醞釀和旗委書記辦公會議醞釀。
         第三十三條 干部醞釀應遵守以下程序:
         (一)旗委組織部在聽取考察匯報并進行研究后,提出任用干部的初步意見,由組織部部長向旗委書記和分管副書記匯報。
         (二)旗委組織部要根據干部任用的去向,充分征求黨委、政府分管領導和人大、政協黨組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地方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雙重管理的干部,征求協管方意見。雙方意見不一致時,正職的任免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協調,副職的任免由主管方決定。非中共黨員擬任人選還應征求旗委統戰部門、工商聯主要領導的意見。
         (三)旗委組織部召開部辦會集體討論研究,提出任用意見。
         (四)書記辦公會醞釀或分別交換意見。
         (五)由旗委組織部負責向旗委提交干部任用議題。
           (六)參與醞釀的同志要嚴格遵守干部人事紀律,加強保密工作,不能隨便擴散醞釀情況,更不能跑風漏氣。
           
            第七章 討論決定
            第三十四條  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經過下列程序:
           (一)根據醞釀情況,組織部部辦會集體討論研究提出任免意見。
           (二)旗委常委會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
            1、旗委分管干部工作的副書記或組織部負責人,逐人介紹領導職務擬任人選的提名、推薦、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
            2、參加會議成員進行討論;
            3、按照旗委《關于討論任用蘇木鄉鎮黨政正職實行全委會投票表決制辦法》、《關于常委會實行討論任免干部投票表決制的試行辦法》,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以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旗委研究干部任免問題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旗委在討論決定干部任免問題時應邀請人大、政協主要領導列席會議。并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并充分發表意見。與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發表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等明確意見。對意見分歧較大的或重大問題不清楚時,應當暫緩做出決定。對影響做出暫緩決定的問題應及時查清,避免久拖不決。
           在討論中,如原擬任人選被否決,應按規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選,進行考察,不能臨時動議。未經旗委集體討論,不能決定干部任用,不準以書記辦公會、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旗委集體討論決定干部任用。
           有關干部任免的決議需要復議的,應當經超過半數成員同意后方可進行。
           須報上級審批的擬提拔任職的干部,必須呈報旗委的請示并附干部任免呈報表、干部考察材料、廉政鑒定表、本人檔案和旗委會議紀要、討論記錄、民主推薦情況。上級有關部門對呈報的材料及表格,要嚴格審查。須報上級備案的干部,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三)實行任前公示制度。對旗委常委會議研究確定的擬任人選,在正式下發任職通知前,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對象為提拔任用的黨政領導干部的擬任人選(非領導職務改任同級領導職務人選除外)。
           (四)進行任前談話。對公示期間沒有不良反映或有反映,經調查不影響任職問題的,在正式發文前應當按干部管理權限對干部本人進行談話。旗委管理的干部,由旗委領導談話;旗委委托組織部管理的干部,由旗委組織部負責人談話。對新提拔的領導干部,由紀委同志同其進行廉政談話。談話前旗委組織部門要向被談話人所在單位主要領導發出通知。談話的內容主要是肯定成績,指出缺點和今后努力方向。談話時有關工作人員要做好談話記錄。
          (五)實行任職試用期制度。對新提拔任用的黨政領導干部(選任制干部、非領導職務改任同級領導職務除外)實行一年任職試用期。試用期從任免機關下發試用期任職通知之日起計算。試用期滿,按照《干部試用期滿公示暫行辦法》,經考核勝任現職,辦理正式任職手續,試用期計入任職時間。經考核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用前的職級安排工作。
           
           第八章 任 免
           第三十五條 黨政領導干部的任免程序:
         (一)黨政領導干部黨內職務的任免,由旗委組織部直接發文。
         屬于政府任命的干部,經旗委會議研究決定后,由旗委組織部向政府黨組行文提名,由政府黨組討論任命。
         屬于推薦給人大、政協任命的政府組成人員、人大、政協專委會、辦公室領導干部,旗委會議決定后,組織部門行文提名,由有關單位按有關法律或章程辦理。
         (二)旗委委托組織部管理的干部,研究決定后,按有關程序由組織部發文任命。
         凡屬旗委提名,由人大、政府、政協等選舉或任命的干部和報上級審批的干部在選舉或做出正式任命前,不得提前行文、到位或離職。
         (三)旗委管理的干部,任職行文由旗委分管領導或分管領導委托組織部部長簽發;旗委委托組織部管理的干部,行文由部長或部長委托分管副部長簽發。
         第三十六條 宣布黨政領導干部到職、離職,由旗委組織部門統一協調。
         干部離職前要搞好離任審計并進行交接;干部到職一般由本人在一個月內親自辦理調動等手續。
         第三十七條 在黨政領導干部任用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材料,要分別裝入個人檔案和有關干部科室的文書檔案。裝入干部個人檔案的材料是:干部任免審批表、干部廉政鑒定表和考察材料。民主推薦匯總表、推薦干部表和考察談話記錄等歸入組織人事部門的文書檔案。
         干部任免審批表由旗委組織部門根據任免文件填寫任免決定并加蓋印章。
         任免結束后,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及時完成干部檔案中職務變更的續填和干部名單的更改工作。
          
           第九章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
          第三十八條   公開選拔適用于選拔任用蘇木鄉鎮黨委、政府、旗直部門及事業單位黨政副職領導干部,以及其他適于公開選拔的領導職務。競爭上崗適用于蘇木鄉鎮、旗直部門、事業單位及其所屬內設機構人員的調整安排。公開選拔面向社會進行,競爭上崗在本單位或者本系統內進行。
           第三十九條  報名參加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人員的基本條件和資格,應當符合《干部任用工作條例》和本細則關于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條件和資格。
           第四十條   公開選拔在旗委領導下進行,由組織部組織實施,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1)發布公告;
          (2)報名與資格審查;
          (3)統一考試(包括筆試和面試);
          (4)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人選方案;
          (5)旗委討論決定。
           第四十一條  競爭上崗工作在旗委領導下,由組織人事部門組織實施。必須在核定的編制和領導職數限額內進行,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1)制定并公布實施方案;
            (2)報名與資格審查;
            (3)筆試、面試;
            (4)民主測評、組織考察;
            (5)旗委討論決定;
            (6)辦理任職手續。
          
           第十章 交流與回避 
           第四十二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交流制度。
          (1)交流對象: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適合擔任更重要領導和需要壓擔子培養的;到基層或綜合部門鍛煉、豐富領導經驗、提高領導水平的;在一個地方或者單位工作時間較長的;按照規定需要回避的;
          (2)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蘇木鄉鎮、旗直部門黨政領導干部在同一地方(部門)的黨政正職一般不同時易地交流。交流可以在蘇木鄉鎮之間、部門與部門之間、部門與蘇木鄉鎮之間、黨政機關與事業單位之間進行。
          (3)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職通知后,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到任。
         第四十三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制度。
         旗委及組織部門在考察、討論任用干部時,凡與考察(任用)對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本人必須回避。有上列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人事、紀檢、財務、審計工作。
           蘇木鄉鎮黨政主要領導不得在本人成長地任職。
           黨組織在討論干部任免時,凡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第四十四條  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職;
          (1)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退休年齡界限的;
          (2)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部門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
          (3)因工作需要或因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的。
           第四十五條  實行領導干部辭職制度。嚴格執行旗《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辦法》。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第四十六條 因公辭職,是指黨政領導干部因工作需要職務變動,應當依照法律或者政協章程規定,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常委會或者政協提出辭去現任職務。
           第四十七條  自愿辭職,是黨政領導干部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辭去領導職務。自愿辭職必須寫出書面申請,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任免機關審批。任免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予以答復。未經批準,不得擅離職守;擅自離職的,給予紀律處分。
           黨政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提出辭職:
           1、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任職且不滿解密期限的;
           2、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3、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四十八條  引咎辭職,是指黨政領導干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職,由本人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第四十九條  責令辭職,是指根據黨政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通過一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拒不辭職的,應當免去現職。 
          
           第十一章 降  職
           第五十條 建立黨政領導干部降職制度。
         按照旗《調整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暫行規定》,因工作能力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降職使用。降職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的標準執行。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在新的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行政監察法》等法規文件的有關規定,重新擔任或者提拔擔任適合的領導職務。
         第五十一條 參與討論或承辦干部選任的所有領導干部及有關工作人員,必須遵守組織人事紀律,嚴格保密。對泄密者要嚴肅查處。
         第五十二條 凡違反《條例》規定,不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條件、任職資格、工作程序選拔任用干部者,上級有權制止糾正;情節嚴重,構成違紀的,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下發的《關于對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行為的處理規定》辦理。
          
           第十二章 教育、培訓、 考核、管理
           第五十三條 重視干部教育、培訓工作。
            1、建立干部教育、培訓制度。擔任科級干部上崗后要進行政治理論和業務能力培訓。
            2、支持和鼓勵干部在職攻讀學位,提高科級干部大學本科學歷的比例。
           3、有計劃地選送科級干部到發達地區參加干部學習培訓和考察活動,開闊眼界和思路。
           4、加強外語、計算機等現代科學技術知識的教育培訓,適應辦公自動化的要求,提高干部的現代管理技能和水平。
           第五十四條 堅持干部考核制度。
           根據旗委《領導干部考核工作暫行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組織完成干部考核工作。干部考核材料歸入干部管理檔案。
           第五十五條 實行干部審計制度。
           按照干部審計工作的有關規定,對財務、基建、資產、產業、后勤等主管財物的部門和經濟獨立核算單位的主要行政負責人實行屆末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結果歸入干部管理檔案。
           第五十六條 完善干部交接制度。
           根據旗《黨政領導干部離(任)職交接制度》,在干部任免決定下達后,應在兩周內做好崗位交接工作。
         交接內容為:由本人負責尚未完成的重大事項及對下一步工作的建議;單位內部經費收支情況和經辦程序;移交主要工作文件及有關財物的帳目和清單。
           新任領導對交接工作負責,如交接手續不完善或交接中發現問題應及時向其上級領導提出并協助解決。
           第五十七條 完善干部信息管理系統。
           建立科級干部、后備干部信息管理系統。內容包括:干部基本情況、干部任免審批表、干部綜合考察材料等。
          
           第十三章 紀律與監督
           第五十八條 選拔任用干部必須執行本細則的各項規定,做到堅持原則不動搖,執行標準不走樣,履行程序不變通,遵守紀律不放松。嚴格遵守下列紀律:
         1、不準超職數配備干部,或者違反規定提高干部的待遇;
         2、不準以書記辦公會、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黨委會集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
         3、不準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
         4、不準個人決定干部任免,個人不能改變黨委會集體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
         5、不準拒不執行旗委調動、交流領導干部的決定;
         6、不準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或者指令提拔某個干部;
         7、不準在機構變動和主要領導成員工作調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干部,或者干部調離后,干預原任職單位的干部選拔任用;
         8、不準在選舉中進行違反黨的紀律、法律規定和有關章程的活動;
         9、不準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泄露醞釀、討論干部任免的情況;
         10、不準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封官許愿,營私舞弊,搞團團伙伙,或者打擊報復。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干部任免事項,不予批準;已經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一律無效,由旗委或組織部門予以糾正,并按照規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者交流決定的,依照有關規定就地免職或者降職使用。
         第五十九條 實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十條 旗委及組織部門受理有關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舉報、申訴,制止、糾正違反本細則的行為,并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或者處理建議。
         紀檢(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一條 建立組織部、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干部監督聯席會議制度,就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溝通信息,交流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聯席會議由組織部召集。
         第六十二條 黨員、干部、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有權向旗委組織部和紀檢(監察)部門舉報、申訴,受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核實處理。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細則由旗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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