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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執行計生政策的規定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山東省計劃生育工作條例》、《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有關規定,使計劃生育工作更好的為“生產”、“生活”、“生育”服務,根據本院實際情況做以下規定:
一、根據XX市實施《山東省計生條例》辦法第三章第十二條:“凡符合婚齡的男女雙方在進行結婚登記前必須在指定的區級以上醫院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取得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二、婚前健康檢查假期一天,檢查費自負。
三、男女雙方按晚婚要求結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婚假兩周。
四、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90天)外,增加產假2個月,難產再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的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此5個月產假應視出勤,但不享受院的一切待遇。
五、從報名領取獨生子女證之日起,夫妻雙方可分別在所在單位享受獨生子女備用金待遇,參加投保者,每人每月6、5元,到孩子14周歲停發。
六、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不再安排夜班工作,不影響任何獎金的發放。
七、產前檢查,前六個月每月一次,孕28周后每兩周一次,36周后每周一次,檢查所費時間算工作時間。
八、不滿一周歲的嬰兒,每日兩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兩次喂奶的時間可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次增加30分鐘。
九、有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點。
十、按(84)衛婦字第一號文件規定,本院對各種節育手術后假期規定為:
1、放置宮內節育器,自手術起休息二天,手術后一周內不做重體力勞動;
2、取宮內節育器,當日休息一天;
3、輸精管結扎,休息七天;
4、單純輸卵管結扎,休息二十天;
5、人工流產同時結扎輸卵管,休息一個月;
6、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流產者,給予42天假。
7、女方生產時、男方可休護理假7天。
上述假期不做病假、事假處理,視為出勤,但不享受院的一切福利待遇。
十一、產假期滿可連續休假至孩子2周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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