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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單位自查報告
在當下社會,報告對我們來說并不陌生,我們在寫報告的時候要注意涵蓋報告的基本要素。一起來參考報告是怎么寫的吧,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企業單位自查報告,歡迎大家分享。
企業單位自查報告1
1、到市局質量科申請,填寫申報表;
2、提供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代碼證書復印件、產品注冊商標復印件、產品執行標準文本、檢測報告等材料;
3、市局進行現場審核,寫出審查報告上報省局。
二、x省企業質量體系認可申報
1、到市局質量科申請,填寫申報表;
2、提供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代碼證書復印件、產品注冊商標復印件、產品執行標準文本、檢測報告等材料;
3、市局組織對企業質量手冊及質量體系運行情況進行現場審核,寫出審查報告上報省局。
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報
1、到市局質量科申報,填寫申請表;
2、提供營業執照、企業代碼證、環保證明等材料;
3、按省局要求,市局對企業生產設備、生產條件、檢測手段、是否滿足申報生產許可證的基本要求等進行現場審核,并將初審情況上報省局;
4、國家總局或省局派出審查組對企業進行現場評審,合格后由國家質檢總局發證。
四、省免檢產品申報
1、到監督科申請,填寫申請書;
2、提供連續三年省級以上監督抽查或定檢合格報告、質量管理手冊、產品在全省行業名次排位;
3、市局審查,后上報省局。
五、食品生產許可證申報
1、到市局監督科申請,填寫申請書;
2、市局對企業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代碼證書和質量管理手冊進行審查;
3、材料合格后,由評審組對申報企業進行評審;
4、評審合格后,市局組織對產品進行發證抽樣檢驗;
5、檢驗合格后,市局將評審報告上報省局。
六、監督抽查定檢不合格后處理工作
按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對不合格產品實施公告、公示、新聞媒體曝光、經濟處罰、整改五項制度進行處理。
1、幫助企業查找不合格原因;
2、企業寫出整改報告報市局監督科;
3、企業提供復查申請,市局組織進行抽樣檢驗;
4、整改結果上報省局
七、質檢機構計量認證/質量認可程序文件審核
1、到市局監督科申請;
2、市局對質檢機構質量管理文件、質量程序文件及申請書進行審查;
3、市局將審查意見上報省局。
八、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辦理
1、到市局計量科申請;
2、申辦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的單位到省局進行新產品申請型式批準或樣機試驗,省檢合格后,取得樣機合格證;
3、考核發證
⑴、省管產品:由省局進行考核發證;
⑵、市管產品:市局對申辦單位的計量標準考核、計量檢定人員考核證明、產品技術標準、檢定規程(檢定方法)、質量管理和計量管理文件(或制度)等材料進行審查,對申辦單位計量法制管理、產品質量和生產條件進行現場考核,經考核合格后,頒發證書。
4、收費依據:按豫價字〔1992〕137號文件規定收費。
九、計量合格確認
1、到市局計量科申請;
2、市局對企業計量合格確認體系文件、企業計量檢測體系內審報告進行審查;
3、考核:⑴、A級計量合格確認由省局組織考核;⑵、B級計量合格確認由市局組織評審組進行考核;
4、考核合格后頒發證書。
十、計量標準考核
1、到市局計量科申請;
2、市局對企業的計量標準考核申報書、計量標準技術報告、計量標準測量重復性、計量標準穩定性考核記錄等材料進行初審,同時對不屬于市局考核范圍內的報省局進行考核;
3、市局聘請考評員對企業進行現場考核;
4、市局對考核情況進行綜合審核,審核合格后頒發證書。
十一、省、市農業標準化示范(基地)項目申報
1、到市(縣)局標準化科(標準計量股)申請,填寫申報(任務)書;
2、到縣局申報的,由縣局對材料進行審核,并進行現場評審,提出初審意見報市局標準化科;
3、到市局申報的,由市局對申請及申報(任務)書進行審核,并進行現場初審;
4、市局對初審通過的市級農業標準化示范(基地)項目進行綜合評審,對符合要求的批準列入市級農業標準化示范項目計劃,下達承擔單位實施;
5、市局對初審通過的省級農業標準化示范(基地)項目申請和申請(任務)書上報省局。
十二、無公害產品專營市場(店、柜)申報
1、到市(縣)局標準化科(標準計量股)申請,填寫申報書;
2、提交營業執照、管理制度、無公害農產品基地供貨協議、產品檢驗報告等材料復印件;
3、到縣局申報的,經縣局初審合格后,由市局組織評審組進行評審;
4、到市局申報的,由市局初審后組織評審;
5、對評審合格的,下發批準文件及銅牌。
十三、企業產品標準備案
1、到市局標準化科申請;
2、市局按照《x省企業標準備案管理辦法》對企業標準文本進行初審:
⑴、屬于省級備案的企業標準,要求企業到省局備案;
⑵、對申報的企業標準文本不合格的退還企業進行修改;
⑶、企業申報的企業標準,由標協等中介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并通知企業參加審查企業標準的會議;
⑷、按專家提出的'意見進行修改后,由擔任審查的專家組長進行確認;
3、提交企業標準備案書、標準文本、編制說明、審查紀要及匯總表、審定人員名單、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或代碼證書副本復印件各一式三份報市局標準化科備案;
4、企業產品標準在符合有關規定情況下,7個工作日內完成全部備案程序。
十四、代碼工作
1、新辦代碼證和換證、變更、遷入、遷出:
⑴、申辦單位到市行政服務大廳42號窗口申請,提供有關證照(企業營業執照、行政機關成立批文、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和印鑒、身份證,填寫申請表;
⑵、交費:依據發改價〔20xx〕82號文件規定交費;
⑶、5個工作日內到市行政服務大廳42號窗口領取證書;
2、年檢代碼證:
⑴、攜帶代碼證書(電子副本)到市行政服務大廳42號窗口提出申請,并提供有關證照(企業營業執照、行政機關成立批文、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和印鑒、身份證、填寫申請表;
⑵、交費:按發改價格〔20xx〕82號文件規定交費;
⑶、2個工作日內到市行政服務大廳42號窗口領取證書。
十五、鍋容管特使用證申辦
1、到市局鍋爐科申請;
2、市局對申辦單位提交的設備圖紙、合格證、開工報告、檢驗合格報告進行審核;
3、承諾時限:工作日內24小時;
4、收費依據:按豫價市字〔1992〕088號文件規定收費。
十六、鍋爐安裝許可證申辦
1、到市局鍋爐科申請;
2、市局對申辦單位提交的質量保證手冊、單位技術人員、設備明細表等材料進行審核;
3、承諾時限:工作日內40小時;
4、報省局審批;
5、收費依據:按豫價市字〔1992〕088號規定收費。
十七、鍋爐化學清理方案工作
1、到市局鍋爐科申請;
2、市局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清洗單位資質、清洗方案、清洗合同等材料進行審核;
3、承諾時限:工作日內24小時。
十八、鍋容管特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發證
1、申請人持使用單位介紹信到市局鍋爐科申請,并提交1寸照片兩張和身份證復印件;
2、承諾時限:工作日內80小時(含考核、發證時間);
3、收費依據:按豫價市字〔1992〕88號文件規定收費。
十九、氣瓶充裝單位資質申報
1、到市局鍋爐科申請,填寫申請表;
2、市局對申辦單位提交的充裝質量保證書、圖紙和當地政府注冊登記證復印件、消防意見書及儲罐資料進行審核;
3、承諾時限:工作日內40小時。
二十、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委員會資格初審
1、到市局鍋爐科申請,填寫申請表;
2、市局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本單位焊工清單和技術人員、設備清單進行審核;
3、承諾時限:工作日內40小時。
4、報省局審批。
二十一、起重機械制造安裝維修安全認可
1、到市局鍋爐科申請,填寫申請表和資格考核表;
2、市局對申請單位資格進行初審;
3、承諾時限:工作日內40小時。
4、報省局審批。
二十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計、制造、安裝、修理改造技術資料初審
1、到市局鍋爐科申請,填寫申請表;
2、市局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質量手冊、工廠概況、當地政府注冊登記復印件等材料進行審查;
3、承諾時限:工作日內80小時;
4、報省局審批;
5、收費依據:按豫價市字〔1992〕088號文件規定收費。
二十三、行政復議
1、當事人認為縣級局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市局行政復議辦公室(法制科)申請行政復議。
2、市局在5日內進行審查,做出受理與否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
3、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
4、市局復議辦自受理申請之日7日內,將行政復申請書副本或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5、被申請人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資料。
企業單位自查報告2
第一條、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企業。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條、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五條、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
第六條、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
第七條、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死亡事故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重大死亡事故報至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勞動部門。
第八條、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業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九條、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十條、死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設區的市一級)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業的隸屬關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勞動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前兩款的事故調查組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還可邀請其他部門的人員和有關專家參加。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二)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二)確定事故責任者;
(三)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四)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企業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第十四條、事故調查組在查明事故情況以后,如果對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勞動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如果仍有不同意見,應當報上級勞動部門商有關部門處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但不得超過事故處理工作的時限。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第十七條、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或者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在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9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80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應當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傷亡事故統計辦法和報表格式由國務院勞動部門會同國務院統計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的確定辦法和事故的分類辦法由國務院勞動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勞動部門對企業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傷亡事故參照本規定執行。
企業單位自查報告3
一、檢查范圍
縣區和鄉鎮、街道統計機構;全市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資質以上建筑企業和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限額以上批零住餐企業以及重點服務業單位。
二、檢查內容
重點檢查名錄庫、聯網直報數據質量和貫徹落實“四大工程”總體部署情況等方面。
名錄庫:主要核查企業一套表調查單位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一是通過與工商登記、納稅記錄的比對,核查是否存在工商部門已經注銷或吊銷、實際已經搬遷或長期停產、長期無納稅記錄等,但仍在企業一套表調查單位庫并繼續報送數據的企業;二是在庫單位是否完全符合國家規定的規模(限額)標準,是否存在未按規定及時退出調查單位庫的企業;三是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資質證書、納稅證明等基礎證照和數據資料是否完整準確。
數據質量:主要核查企業一套表聯網直報數據質量。一是通過與行業平均水平或地區平均水平的比對,發現企業上半年主要經濟指標是否存在奇異值或異動情況,據此確定重點核查的地區和企業;二是通過比對主要指標與用電量等相關指標的關系,摸清數據嚴重異常的.企業名錄,并進行真實性核實;三是通過實地核查和現場詢問等方式,核查企業是否獨立上報,聯網直報數據與企業財務和生產經營記錄是否一致。
“四大工程”:主要檢查鞏固拓展“四大工程”總體部署的落實情況。通過查閱落實“四大工程”建設的相關工作文件、會議記錄、培訓通知等,重點檢查執行聯網直報“四條紅線”規定、落實工作責任制、清理廢止違法違規文件和夯實基層基礎建設等工作的落實情況。
此外,鄉鎮、街道統計機構基礎規范化建設等方面的情況也納入本次檢查。
三、組織領導
為加強工作領導,市局成立“三查”工作領導小組,任組長,綜合處具體負責“三查”的協調工作。“三查”實施以塊為主、條塊結合,具體采用全面自查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法。市局負責制定全市“三查”工作總體方案,組織領導“三查”工作;市局各相關專業處室負責制定并實施本專業“三查”工作。各縣區在全市總體方案框架內,制定本地“三查”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市局對縣區自查工作開展全面調研檢查,國家局和省局對縣區進行重點抽查。
四、檢查步驟
全部檢查工作分自查自糾、調研檢查和迎接抽查三個階段。
(一)自查自糾階段(7月15日前)
市局及各相關專業處室、縣區及各相關專業對照實施方案,開展自查自糾。對自查中發現的一般問題,堅持邊查邊改、及時糾正;對自查中發現的較為嚴重的問題,要及時梳理并認真分析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方案。
7月15日前,縣區以及各相關專業分別完成并上報自查報告,市局各專業處室同時完成本專業自查報告。各縣區和市局各專業處自查報告報市局綜合處,縣區各相關專業自查報告報送市局對口專業處室。縣區自查報告應包括“四大工程”建設和推進情況,“三查”工作開展情況、存在問題和整改意見,鄉鎮、街道統計基礎規范化建設等方面的情況。
(二)調研檢查階段(7月16日—23日)
市局組織調研檢查組,對縣區自查自糾情況開展調研檢查。針對發現的突出問題和帶有普遍性的問題,認真組織梳理,制定整改方案或提出具體建議。
7月23日,市局向省局上報自查報告,匯報自查基本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整改意見。
(三)迎接抽查階段(7月23日以后)
各縣區、各相關專業做好各項工作準備,7月23日至月底,迎接省局抽查;7月底至8月初,迎接國家局抽查。
五、其他方面
1、各縣區要加強對“三查”工作的領導,設立專門領導組織,按照全市統一部署和要求,認真做好“三查”工作。縣區局主要負責人是“三查”工作第一責任人,對“三查”工作質量負總責。
企業單位自查報告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產品質量若干問題的決定》、《浙江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和我省質量監督工作的有關規定,為進一步加強我市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力度,結合我市實際的情況,決定對電錘鉆、建工鉆產品進行專項監督抽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產品和范圍
本次專項監督抽查的產品為電錘鉆、建工鉆產品。本次監督抽查的對象主要為我市電錘鉆、建工鉆生產企業。
二、工作要求
1、本次專項監督抽查工作由xx市質量技術監督檢測院承擔。承擔、承檢單位必須嚴格按照《產品質量法》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業收取監督抽查檢驗費用。
2、本次抽查由承擔單位組織實施。抽樣時,承擔單位應有兩人以上參加,并向受檢企業出示本文件、單位介紹信或證明本人身份的證件。上述材料不齊全的,受檢單位有權拒絕抽樣。執行監督檢查抽樣的人員在對企業進行產品抽樣的同時,要對產品生產企業的質量信息進行調查,認真填寫《浙江省質量監督產品企業信息調查表》,并將調查信息與檢驗數據一起上報。
3、為避免重復抽查,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原則上一個企業只能抽查一至兩種(類)產品,且每種(類)產品只能抽檢一個批次。當計劃中安排的企業已被抽到兩個批次產品時,其他產品不再抽樣。
4、連續三年定檢合格的產品、國家免檢產品、中國名牌產品和浙江名牌產品,凡列入計劃的`,只進行企業情況調查,免于本次專項監督抽查產品的質量實物檢驗。
5、出口產品不得抽檢。承擔單位如發現受檢企業生產的產品全部用于出口的,應在抽樣單中說明情況,停止抽樣。受檢企業也應該積極配合提供相關證明,如外銷合同、加工協議或證明書等材料。
6、時間安排。本次監督抽查的抽樣工作從xx年8月30日開始至9月20日結束,承擔單位應于三天內將抽樣結果上報我局監督稽查科。檢驗工作于xx年11月20日前完成。
7、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本次專項監督檢查的企業,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法》第五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予以嚴厲處理。
三、監督檢查結果的上報和后處理
1、承擔、承檢單位要嚴格按照《關于調整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有關規定的通知》(浙質監發[20xx]372號)文件規定的檢驗報告寄送要求,將檢查不合格產品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結果通知書》和檢驗報告以郵政特快專遞等便于核實查詢的方式送達受檢企業,并確認企業收到。
2、承擔、承檢單位應于檢驗工作完成后,將不合格報告清單、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匯總表、不合格報告(包括抽樣單和企業調查表)、監督抽查工作小結、產品質量分析報告報送我局監督稽查科。質量分析報告應做到有數據、有分析、有建議對策措施,即向企業又面向社會,能夠用于新聞。
企業單位自查報告5
第一條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發生,根據國務院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本省境內的所有企業都必須執行《規定》和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所發生的輕傷、重傷、死亡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
特別重大事故調查處理,依照國務院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執行。
第四條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做到及時、準確、公正、依法進行。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五條企業發生傷亡事故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企業負責人必須在24小時內用最快捷的方式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傷亡情況及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基本情況。
第六條企業發生重傷以上事故,應報告企業主管部門、當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和工會。上述部門應立即轉報其上級部門。發生急性中毒事故,應同時報告當地衛生部門。
企業主管部門或勞動部門接到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同級人民政府。發生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省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應立即報告省人民政府,同時報告國務院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
發生死亡或重傷3人以上事故的,應同時報告當地檢察機關。
第七條事故受傷人員在受傷后30日內因傷死亡的,應按第六條的規定及時補報。
第三章事故搶救
第八條發生傷亡事故時,企業應立即組織搶救。企業無力進行有效、安全搶救時,應立即請求就近救護、醫療單位救援,救護和醫療單位應立即趕赴現場搶救。
第九條企業發生已死亡1至2人的事故,企業主管部門、當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和工會應趕赴現場組織搶救;發生已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工會也應趕赴現場,指導市地有關部門組織搶救。
第十條發生傷亡事故,企業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因搶救需要而必須移動現場物件時,應進行拍照、做出標志和詳細記錄并繪制事故現場圖。
第四章事故調查
第十一條事故搶救與事故調查應分別同時進行。因組織搶救不能同時進行調查的,也可以先搶救后調查。
事故現場未經事故調查組同意,不得清理。
第十二條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組織調查。必要時,當地勞動部門和工會可以參加調查。
死亡1至2人的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當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和工會共同組織調查;死亡3至9人的事故,由市地上述部門共同組織調查;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由省上述部門共同進行調查。
前兩款的事故調查可邀請有關檢察機關派員參加。
上級部門組織事故調查,下級部門應積極配合。市地組織的事故調查,省有關部門可派員參加。必要時,省有關部門也可直接組織調查。
第十三條事故調查應當成立調查組。死亡1至2人的.事故,調查組組長由企業直接主管部門領導擔任;死亡3至9人的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市地或省企業主管部門領導擔任;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調查組組長由省企業主管部門領導擔任;無主管部門企業發生的死亡事故,調查組組長由相應勞動部門領導擔任。
第十四條事故涉及兩地時,由兩地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聯合進行調查。調查組組長由事故發生地的相應人員擔任。必要時,由上級有關部門組織調查。
第十五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具備的條件和調查組的職責,按照《規定》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執行。
事故調查人員與事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由所在單位重新委派人員參加。
第十六條事故調查組可向發生事故的企業和有關單位、人員了解情況,索取有關資料。
發生事故的企業及有關人員,應主動如實反映情況,配合事故調查工作,不得阻礙調查和取證,不得隱瞞事實真相或出具偽證。
事故調查組應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進行調查,在事故發生后30日內按有關規定如實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七條參加事故調查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密切配合,積極完成調查工作。個別部門擅自不參加或中途退出調查工作的,調查工作應繼續進行。
參加事故調查的人員應遵守紀律,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嚴守秘密。
第十八條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應按照《規定》第十四條辦理。
事故調查組對事故原因不能確認時,可邀請專家進行論證。
第五章事故處理結案
第十九條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9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經上級勞動部門批準,可適當延長結案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180日。
對事故責任者處分涉及縣以上領導干部時,由勞動部門報告當地人民政府處理。
事故責任者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事故調查組提出事故調查報告后,組長所在部門應在30日內作出事故處理報告,由同級勞動部門批復結案;勞動部門組織調查的,由上一級勞動部門批復結案;省勞動部門組織調查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復結案。
第二十一條事故處理決定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在30日內負責辦理,及時對事故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制定防范措施方案,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并將辦理結果連同事故調查報告、事故技術鑒定一并報勞動、工會等部門。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傷亡事故參照本辦法執行。
企業單位自查報告6
一、指導思想
嚴格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加強監管能力建設,落實監管工作責任,監督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堅持“督促落實責任、積極幫扶指導、嚴懲責任缺失、鼓勵誠信經營”的指導思想,依法規范食品生產企業生產行為,切實保障食品安全。
二、工作內容
(一)確定年度常規監督檢查的對象
本轄區依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企業。新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企業以及注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企業按季度進行補充更新。
對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監督檢查參照此方案執行。
(二)確定年度常規監督檢查的頻次
對食品生產企業的常規監督檢查一般每年進行兩次,各單位可以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以及監管工作需要適當增加檢查頻次。其中一次監督檢查要根據監管工作需要和企業生產情況確定時間實施,結合年度報告的提交時間確定,即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每滿一年前的一個月內完成一次對該企業的常規監督檢查和年度報告的審查。
(三)制定檢查計劃,組織開展常規監督檢查
我局在本轄區內組織實施對食品生產企業的常規監督檢查和年度報告的審查工作,制定常規監督檢查具體實施計劃,確定每家食品生產企業實施監督檢查的時間。實施計劃要報告當地政府并報市局備案。
三、工作職責和工作程序
年度常規監督檢查要結合食品及食品相關產品獲證企業年度報告審查工作一并進行。
(一)送達監督檢查通知書:在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開展常規監督檢查前15個工作日,向企業送達附件1《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通知書》,告知企業監督檢查有關項目。(承辦單位:各食品監管責任區、食品生產監管股)
(二)督促企業提交書面自查報告:被檢查企業收到監督檢查通知書后,應依照國家質監總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規定》第二章內容進行自查,并向實施監督檢查的質監部門提交書面自查報告。自查報告包括附件2《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情況自查表》規定內容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結合年度報告的審查要求轄區內的食品獲證企業一并提供以下資料:
1、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年度報告自查申報表(一式三份)(附件3);
2、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3、營業執照復印件;
4、在用計量器具的檢定證書;
5、安全檢驗項目委托檢驗報告單兩份。(承辦單位:食品生產監管股、各食品監管責任區)
(三)核查企業自查報告:對收到的企業自查報告進行核查,必要時要求被檢查企業做出說明并提供補充報告材料;對逾期未提供自查報告和年度報告的食品生產企業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限期要求提供,逾期仍不提供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實施單位:各食品監管責任區、食品生產監管股)
(四)實施現場監督檢查:對企業實施現場監督檢查可結合企業年度報告審查的生產條件實地抽查同時進行。
1、告知企業實施現場檢查:對企業的自查報告和補充材料進行核查后,局食品生產監管股確定對企業實施現場檢查的期限,并發交辦單告知各食品監管責任區、技術所實施現場檢查的時間期限,由各食品監管責任區確定具體現場檢查的日期并告知企業實施現場監督檢查。(各食品監管責任區、食品生產監管股)
2、現場監督檢查的依據:對企業實施現場監督檢查的程序以及監督檢查的內容和方法依據《省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實施細則》第三、四章執行。
重點檢查是否有生產場所搬遷未變更、超許可范圍和超期未延續繼續生產加工食品的行為;生產條件、檢驗條件、環境衛生條件是否持續滿足生產的需要,其中計量器具是否持有合格有效檢定證;檢查企業是否做到批批出廠產品檢驗,自行進行產品出廠檢驗的企業,是否按規定進行了實驗室測量比對;委托出廠檢驗的企業,是否委托具有法定檢驗資質檢驗機構簽訂委托檢驗協議等。(實施單位:各食品監管責任區、食品生產監管股、技術所)
3、抽樣檢驗:根據監督檢查工作需要,依照食品監督抽查計劃和有關規定進行抽樣檢驗。加強食品中食品添加劑、非食用物質的抽檢和監測,嚴禁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超限量標準、超范圍使用濫用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食品。(實施單位:各食品監管責任區、食品生產監管股、技術所)
4、記錄監督檢查結果:監督檢查人員應當按附件4《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情況核查表》有關事項,如實記錄監督檢查結果。對監督檢查中發現企業存在的問題,以及企業對前次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現場監督檢查人員應予以詳細描述,并記錄在附件5《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現場監督檢查情況記錄表》上。(實施單位:各食品監管責任區、食品生產監管股)
(四)常規檢查結果的后處理
1、常規檢查的'處理: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企業能夠現場整改的問題,應當要求企業現場整改;不能現場整改的問題,要依法發出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并跟蹤整改情況。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企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對存在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要依法加大行政處罰力度;對隱瞞食品安全隱患、故意逃避監管等行為,要依法從重處罰;對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交司法機關。(實施單位:各食品監管責任區、食品生產監管股)
2、檢查記錄歸檔:現場檢查完成后5個工作日,所有監督檢查記錄應按照“一企三檔”的規定,歸檔保存,保存期限為三年。留存企業的監督檢查記錄,應歸入企業建立的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留存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記錄,應歸入監管部門建立的食品安全信用檔案;有關監督檢查的基本信息,應錄入食品質量安全電子監管系統。(實施單位:各食品監管責任區、食品生產監管股)
3、每年應檢查總結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完成情況,并形成本轄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情況分析報告,報所在地政府和市局。(實施單位:各食品監管責任區、食品生產監管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協調。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制定常規監督檢查的實施流程,明確各接口的交接事宜,并將任務分解細化,落實到人,責任到人,確保不出現推諉扯皮的現象。
(二)完善監管機制。要進一步落實和完善轄區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把轄區內所有食品生產企業納入到常規監督檢查的范圍,嚴格落實監督抽查、年度報告審查、執法查處、不合格產品強制召回等監管措施,確保監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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