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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統計局行政執法依據梳理結果的報告
市政府法制辦:
根據《關于做好行政執法依據梳理工作的通知》( 法〔2005〕號)文件要求,現將《安慶市統計局行政執法依據》報上,請審閱。
二○○五年 月 日
市統計局行政執法依據
一、行政執法機關
單位名稱:安慶市統計局
單位類別:法定行政機關
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四條: 國家建立集中統一的統計系統,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統計管理體制。
國務院設立國家統計局,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國統計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和企業事業組織,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置統計機構、統計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第六條: 國家統計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國家執行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機關,負責監督檢查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實施,維護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的職權,同違反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行為作斗爭。
二、行政執法依據
類 別
序號
名 稱
制定機關
生效時間
法 律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3年12月8 日通過)
1984年1月1日
行 政
法 規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
國務院(1987年1月19日批準)
1987年2月15日
地 方
性法規
1
《安徽省統計管理監督條例》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1989年12月23日)
1989年12月23日
部 門
規 章
1
《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統計局(1999年10月27日)
1999年10月27日
2
《涉外調查管理辦法》
國家統計局(2004年7月19日)
2004年10月13日
3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
國家統計局(2005年4月29日)
2005年7月1日
三、行政執法職權
(一)行政許可(共4項)
1、《統計從業資格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二十五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統計機構、各部門和企業事業組織,應當依照國家規定,評定統計人員的技術職稱,保障有技術職稱的統計人員的穩定性�!栋不帐〗y計管理監督條例》第三條:建立統計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凡進入統計崗位的人員,都應經過統計專業知識考試或考核,分層次逐步取得《統計人員資格證》。《統計人員資格證》由省統計局統一印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核發。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國家統計局2005年4月29日公布, 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條 :下列人員,應當具備統計從業資格,持有統計從業資格證書:
�。ㄒ唬┰诳h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國家統計局派出的各級調查隊中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
(二)在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部門中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
�。ㄈ┼l鎮統計員;
�。ㄋ模┰谏鐣䦂F體、企業事業組織中承擔經常性統計任務的人員。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條的規定,聘請、任用未取得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統計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在下一輪國家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后仍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2、《統計管理登記證》
法律依據:
《統計法》第十條第三款 :進行經常性抽樣調查,應當在調查前查明基本統計單位及其分布情況,按照經批準的抽樣調查方案,建立科學的抽樣框。
《安徽省統計管理監督條例》第七條:建立統計登記制度。本條例所列統計調查對象,自批準或者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必須持有效證件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辦理統計登記,領取統計管理登記證,并按規定報送統計資料。變更、撤消和遷出的單位,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原報送統計資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申請變更或注銷登記,并換領或者繳銷統計管理登記證。統計管理登記證由省統計局統一印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核發。第二十條: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警告,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不依法辦理統計登記或者未按規定設置原始統計記錄和統計臺帳的,處1000至5000元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領導人處2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3、涉外社會調查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組織、個人需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統計調查活動的,應當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涉外統計調查資格的機構進行。
統計調查范圍限于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應當持有關證明文件和統計調查方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統計調查范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應當持有關證明文件和統計調查方案,向國家統計局提出申請,由國家統計局審批。
《涉外調查管理辦法》(國家統計局2004年7月19日公布,10月13日起施行)第四條:國家統計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對全國的涉外調查實施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涉外調查實施監督管理。第八條:國家實行涉外調查機構資格認定制度和涉外社會調查項目審批制度。第十條:國家統計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對申請涉外調查許可證的機構進行資格認定。第二十四條:經批準的涉外社會調查項目,不得擅自變更;需要變更的,涉外調查機構應當就變更部分向原批準機關提出申請。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統計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其調查活動屬于非經營性的,可處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其調查活動屬于經營性,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相當于違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三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赐ㄟ^取得涉外調查許可證的機構進行涉外調查的;
(二)未取得涉外調查許可證進行涉外調查的;
�。ㄈ﹤卧�、冒用、轉讓涉外調查許可證、涉外社會調查項目批準文件的;
(四)使用已超過有效期的涉外調查許可證從事涉外調查的;
�。ㄎ澹┏鲈S可范圍從事涉外調查的。
第三十二條 涉外調查機構和有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統計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其調查活動屬于非經營性的,可處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其調查活動屬于經營性,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相當于違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三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唇浥鷾剩米赃M行涉外社會調查的;
�。ǘ┪唇浥鷾剩米宰兏雅鷾实纳嫱馍鐣{查項目的;
(三)泄露調查對象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ㄋ模⿵娖日{查對象接受調查的;
�。ㄎ澹┟坝闷渌麢C構名義進行涉外調查的;
�。┪唇⑸嫱庹{查業務檔案的;
�。ㄆ撸┚芙^接受管理機關檢查的;
�。ò耍┰诮邮芄芾頇C關檢查時,拒絕提供情況和有關材料、提供虛假情況和材料的;
(九)未標明、未向調查對象說明第二十六條規定事項的。
第三十三條 涉外調查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統計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處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
(一)涉外調查機構的名稱、登記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住所等發生變更,未依法申請變更涉外調查許可證的;
�。ǘ┙K止涉外調查業務,或者涉外調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向原頒發機關繳回涉外調查許可證的。
4、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九條第三款 :
部門統計調查項目,調查對象屬于本部門管轄系統內的,由該部門擬訂,報國家統計局或者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備案;調查對象超出本部門管轄系統的,由該部門擬訂,報國家統計局或者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其中重要的,報國務院或者同級地方人民政府審批。
《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10月27日起施行)第十六條:部門建立以系統內單位為對象的調查項目,須報同級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備案;部門建立調查范圍涉及到系統外單位的統計調查項目,必須報同級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審批,在取得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的同意或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三十一條:國家機關違反本法規定,未報經審查或者備案,擅自制發統計調查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
(二)行政處罰(共11項)
1、虛報、瞞報、拒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三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規定,如實提供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第二十七條:統計調查對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可以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虛報、瞞報統計資料的;(二)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三)拒報或者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 企業事業組織有《統計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警告,并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有《統計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警告,并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安徽省統計管理監督條例》第二十條: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警告,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但對同一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已按其他法律處以罰款的,不再處以罰款:
(一)虛報、瞞報、拒報或者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處6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領導人處500至2000元的罰款。
2、屢次遲報統計資料、未按規定設置原始統計記錄和統計臺帳的。
執法依據:《安徽省統計管理監督條例》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業務主管部門要結合行業管理的需要,健全核算制度,加強統計基礎工作。財政、銀行、稅務、工商等有關部門要按期向統計部門報送有關資料。企業事業組織應當設置原始統計記錄、統計臺帳,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交接和檔案等管理制度。第十九條:統計調查對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負責人,有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虛報、瞞報或者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二)拒報統計資料或者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三)未依法辦理統計登記的;(四)其他統計違法行為。第二十條: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警告,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但對同一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已按其他法律處以罰款的,不再處以罰款:(二)屢次遲報統計資料、不依法辦理統計登記或者未按規定設置原始統計記錄和統計臺帳的,處1000至5000元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領導人處2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3、未在規定時間內據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
執法依據:
《安徽省統計管理監督條例》第十六條:統計檢查機構和統計檢查員在執行任務時,有權發出《統計檢查查詢書》,被檢查單位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據實答復,拒絕答復的,按拒報論處。
4、利用統計調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進行欺詐活動的。
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利用統計調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進行欺詐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統計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所列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5、地方、部門、單位領導人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者強令、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或者對拒絕、抵制編造虛假數據行為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二十六條: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者強令、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批評。
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或者對拒絕、抵制編造虛假數據行為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騙取榮譽稱號、物質獎勵或者晉升職務的。
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騙取榮譽稱號、物質獎勵或者晉升職務的,由做出有關決定的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取消其榮譽稱號、追繳物質獎勵和撤銷晉升的職務。
7、未經核定或者審批,自行公布統計資料的。
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各級領導機關制定政策、計劃,檢查政策、計劃執行情況,考核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工作成績,進行獎勵和懲罰等,需要使用統計資料的,必須依照《統計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以統計機構或者統計負責人簽署或者蓋章的統計資料為準�!栋不帐〗y計管理監督條例》第十九條:統計調查對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負責人,有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8、利用統計資料竊取國家秘密的。
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二十九條:利用統計調查竊取國家秘密或者違反本法有關保密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罰。
9、未依法設立統計機構或配備統計人員的。
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獨立的統計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設置專職或者兼職的統計員,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工作。第十八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各部門,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立統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統計人員,并指定統計負責人。這些統計機構和統計負責人在統計業務上并受國家統計局或者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指導。第十九條:企業事業組織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立統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統計人員,并指定統計負責人。
《安徽省統計管理監督條例》第十九條:統計調查對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負責人,有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0、人員調動未征得同意。
執法依據:《安徽省統計管理監督條例》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人的任免、調動,具有中級以上專業職務的統計人員的調動,應當征得上級統計機構同意。第十九條:統計調查對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負責人,有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1、表彰和獎勵
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各部門、各企業事業組織,應當依照國家或者企業事業組織的規定,對有下列表現之一的統計人員或者集體,定期評比,給予獎勵:
(一)在改革和完善統計制度、統計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的;
(二)在完成規定的統計調查任務,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及時性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在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方面,有所創新,取得重要成績的;
(四)在運用和推廣現代信息技術方面,取得顯著效果的;
(五)在改進統計教育和統計專業培訓,進行統計科學研究,提高統計科學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貢獻的;
(六)堅持實事求是,依法辦事,同違反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行為作斗爭,表現突出的;
(七)揭發、檢舉統計違法行為有功的。
獎勵分為:通令嘉獎、記功、記大功、晉級、升職、授予榮譽稱號,并可以發給獎品、獎金。獎金按照國家或者企業事業組織的規定在有關經費中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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