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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小金庫開展自查自糾活動的意見
關于對“小金庫”開展自查自糾活動的意見
各單位黨支部(總支)、科室:
針對近段時期礦區查處的一些違法違紀案件所暴露出的突出問題,為進一步規范黨員干部的行權用權行為,推動干部作風整頓工作的深入開展,根據集團公司紀委監察處要求,經礦紀委監察科研究,礦黨委礦行政同意,決定在全礦范圍內對各單位私設“小金庫”問題開展一次深入的自查自糾活動。具體意見安排如下:
一、目的意義
私設“小金庫”,特別是截留、克扣和捎帶職工工資、獎金私設“小金庫”,是基層職工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之一,它不僅違反企業財經紀律,直接造成企業資金流失,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秩序,還導致分配不公,嚴重挫傷了職工的工作積極性。特別是由于有“小金庫”的支撐,公款吃喝揮霍、亂支亂花、集體送禮等違規違紀現象有禁難止,為個別基層干部犯錯誤提供了客觀條件。近年來查處的一些違法違紀案件也一再證明:小金庫是“害人庫”,是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經濟基礎和滋生地,若任其發展下去,必將導致管理制度松懈,職工人心渙散,干群矛盾激化,從而使我礦來之不易的穩定局面遭到破壞。因此,必須堅決予以制止并進行徹底清理。各單位黨支部(總支)、科室,要充分認識開展“小金庫”自查自糾活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嚴格紀律,落實責任,扎實有效地開展好自查自糾活動。
二、自查自糾的時間、范圍及方法
(一)自查自糾的時間:從9月27日起至10月5日止。
(二)自查自糾的范圍:全礦各基層單位(科室)私自設立的“小金庫”。
(三)自查自糾的方法:
1、經自查自糾認為本單位(科室)沒有設立“小金庫”的,一律寫出保證承諾書,由本單位(科室)黨政負責人簽字蓋章后報礦紀委監察科。
2、經自查自糾認為本單位(科室)設有“小金庫”的,要寫出詳細情況說明,主動向組織講清楚,并如數上交“小金庫”余額。
三、基本原則
1、自查自糾從寬原則。9月27日至10月5日期間,凡是經自查自糾,對本單位“小金庫”問題主動向組織說清,并如數上交“小金庫”余額者,原則上不予追究,違規違紀情節較重的,對責任者可減輕或免予處分。
2、隱瞞不報從嚴原則。凡是設有“小金庫”的單位,自查自糾期間不能如實說明問題或隱瞞不報的,一經查實,對主要責任者一律從嚴處理。自查自糾結束后再發現私設“小金庫”者,一律加重處理。
3、保密原則。對主動自查自糾說明問題的單位(科室),嚴格給予保密。違反者,按違反保密紀律論處。
四、幾點要求:
1、對“小金庫”開展自查自糾活動是維護企業經濟秩序和加強廉政建設、深入開展反腐敗斗爭的一項重要措施,各單位、各部門務必高度重視,把這項工作擺到重要位置,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強化措施,切實抓緊抓好。通過自查自糾,要進一步嚴肅財經紀律,增強法制觀念,強化財會和預算管理,完善監督制約機制,杜絕私設“小金庫”現象。
2、凡是存在私設“小金庫”的單位(科室),要相信組織、相信政策,打消顧慮,破除僥幸心理和抵觸情緒,把握機會,爭取主動,盡早自查自糾,如實查找和反映本單位存在的問題,積極爭取組織的寬大處理。
3、有區隊活動經費的單位,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活動經費的管理,正確合理使用活動經費,自覺接受職工群眾監督,消除侵權根源,杜絕違規違紀現象的發生,切實維護好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
4、礦紀委、監察科公開舉報電話,暢通群眾監督渠道,發動職工群眾對私設“小金庫”問題進行檢舉揭發,對檢舉有功人員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表彰獎勵,并嚴格為舉報人保守秘密,依法維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一律從嚴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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