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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研究
內容摘要:失地農民是一個國家在城市化的過程中必然出現的一種正常的社會現象,是在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過程中,由于城市化和工業化的用地而失去土地的農民。農民土地被征用后,如何解決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成了影響農村社會繁榮與穩定的關鍵,同時也是促進城市化穩健發展的重要環節。關鍵詞: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城市化
一、我國失地農民的現狀
上個世紀年代,為了完成工業化的原始積累,我國實行了嚴格的城鄉二元化政策,大量的人口滯留在生產力極低的傳統農村社區。改革開放以后,隨著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行,農民獲得了土地的使用權,土地的收益成了農民最根本最直接和幾乎是唯一的收入來源。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以征地搞開發建設為標志的城市擴展進入了高潮,大量的農民失去了他們賴以生存的土地。年以來,我國的“圈地運動”造成數千萬農民失地、失業平均每年流失的耕地數量為萬畝以上,人為征地、占地數量為萬畝,按人均畝耕地計算,從年到××年的年間失地農民的數量至少達萬人次。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課題組提供的數據表明,年到年,中國非農建設占用耕地萬畝,其中以上是征地①。這就意味著至少有萬農民因征地失去或減少了土地②。按照《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提要》,年到年的年間。我國占用的耕地將超過萬畝,失地或部分失地的農民將超過萬③,這就意味著我國失地農民的規模將會進一步擴大。
土地是農民安身立命、工作、生活的重要場所和生存基礎。在沒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保障農民就業、生活、醫療、養老等保障體系之前,土地必將是“農民社會保障的載體”和農民“家庭最基本的經濟基礎”④。因此,農民失去土地就意味著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進而成為嚴重的社會、經濟問題。失地農民是我國城市化和工業化過程中必然出現的,而且也是一個正常的現象,如何解決失地農民“種地無田,上班無崗,低保無份”的“三無”社會保障問題,是我國現代化過程中亟待且必須解決好的一大社會問題。
二、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的原因分析
失地農民的產生是一個國家在現代化過程中的必然環節。在我國,由于長期的城鄉二元格局農民被排除在國家的一般社會保障之外,在城市實行的是“高補貼高就業”的社會保障制度,即擁有城市戶口就可以享有就業、養老、醫療、住房和糧食等一系列的社會保險和社會補貼;而在農村實行的是“以群眾互助和國家救濟為主體的社會保障制度”⑤。年以后,我國開始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在土地福利均分(農村按人口均分土地)的原則下,把土地分給農民,并以此作為保障農民基本生活需要的手段,通過土地政策努力協調公平與效率的關系,土地的福利績效足以抵消其效率的損失,從而為家庭經濟的發展及其保障功能的發揮奠定了基礎,為農民的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提供了制度安排。
在城市化的進程中,農村土地被大量征用,大量的農民變成失地農民。失地后的農民失去了他們賴以生存、生活、生產的土地,也喪失了他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產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⒈征地補償標準過低、補償方式單一。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為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到倍,如果支付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使需要安置農民報紙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綜合不得超過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倍。按照該標準,農民的征地補償和安置補助雖然各地區不同,一般以現金作為補償的應該都在每畝萬—萬元之間。浙江省的一項調查表明,如果征地成本價(征地價加上地方各級政府收取的各類費用)為,被征地收益的分配大致為:農民到,村級組織占到,企業占到,各級地方政府占到;而從成本價到出讓價之間所生成的土地資本巨額的增值收益,大部分被中間商或地方政府所獲取。目前我國對失地農民的安置補償大部分以貨幣補償為主。以福州市年安置征地農民為例,貨幣安置比例高達⑥。貨幣補償只能解決失地農民的近憂,難以化解遠慮。
⒉現有土地制度的缺陷和土地征用程序的不規范。我國現有法律規定了我國農村的土地所有權是屬于農村集體,而“農村集體所有”的涵義包括個方面:①村農民集體所有(年《民法通則》,第條);②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年《民法通則》,第條);③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所有(年《土地管理法》,第條)。在實踐中,“農村集體”或“農民集體”是一個看不見、摸不著的“抽象的沒有法律人格意義的集合群體”⑦,是一個虛置的權利主體。因此,在實踐中政府擁有分配土地的絕對權利,土地歸集體所有是虛的,集體最多不過是土地的經營者、管理者。正因為現行土地制度的缺陷,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虛置的特點及征地程序的不規范,為失地農民問題的產生埋下了伏筆。
三、解決失地農民問題的路徑分析
失地農民在失去土地以后,已經不是純粹意義上的農民了,只是由于戶籍和身份的原因才仍被當作“農民”。當他們完全失去土地時,就已經和城市居民沒有本質的區別了,他們一樣得承受市場經濟下存在的巨大風險。因此,必須為失地農民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應該包括失地農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障、失地農民的醫療保障、為失地農民提供再教育培訓和再就業的機會、為失地農民提供法律援助。按理說,失地農民應享受和城市居民一樣的社會保障待遇,但是要建立一個與城市居民相似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還受到許多客觀因素的制約。因此,目前只要設計一個與城市居民相對較近,便于今后與城鎮社會保障相銜接的可操作的方案。
⒈建立失地農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是一個公民應該享有的最基本權利,因此必須重視失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建立。農民作為一個弱勢群體,其最低生活保障的權利往往被國家以各種名義剝奪,如年國務院頒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其適用范圍僅僅限于城市居民,而將廣大的農民排除在最低生活保障范圍之外。失地農民是不同于“農民”(純粹意義上的農民)又有別于城市居民的邊緣性群體。他們已經不再享有土地保障,也不能和城市居民一樣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因此,在農民失去其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土地之后,就應該將其轉為城市居民,納入城市居民社會保障體系,和城市居民一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⒉建立失地農民失地養老保障制度。建立失地養老保障制度,從根本上解決了農民對失去土地后養老問題的擔憂,同時可以減少因養老問題而產生的城市化阻力。老年人由于勞動能力下降或機會喪失,不再具有穩定的收入來源或者收入明顯減少,而表現為支出大于收入。我國廣大農村地區目前實際的養老方式主要是依靠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這是一種以約定俗成的規則,依賴子女供給的養老模式,具有一定的社會風險。失地農民由于文化素質較低,面臨著失業,這又沖擊著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因此,失地農民養老制度的建立,將對社會穩定和促進失地農民自身的“可持續生計()”起到積極的作用。
⒊建立失地農民醫療保障制度。在我國農村,生產力普遍較低,經濟水平整體上較差。農民面臨著養老、疾病和貧困的巨大風險。醫學科技的進步,在提高醫療服務水平,保障居民健康的同時,醫療費用也大幅度攀升,致使農村醫療風險凸顯,因病致貧已成為人們重返貧困的主要原因之一。醫療風險還對生活質量造成沖擊。因此,醫療保障也應該成為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的一個基本面。失地農民醫療保障基金的來源應以失地農民自愿繳納為主,村集體、政府、征地主體三者也應該出一部分。
⒋為失地農民提供法律援助。失地農民與進城農民工、城鎮下崗工人、城鎮貧民一樣同屬于社會弱勢群體,他們地位低下,經濟能力有限,在征地過程和其他社會活動中,當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和沒有足夠了能力支付因尋求行政救濟所需要的成本(包括時間、金錢、精力等),憲法規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在他們身上也無法體現,同時也給社會穩定帶來了一定的隱患。因此,要為失地農民提供多種方式的法律援助,為其能夠平等地享有行政救濟的權利建立通暢的渠道。使農民對土地權利的行使切實得到法律的保護。
四、結束語
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是農村城市化過程中一項重要的社會保障制度,對建立和諧社會,緩解征地矛盾,長遠地解決失地農民的生活,保障失地農民利益等問題,發揮著積極重要的作用。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即可以使他們獲得基本的生存權與發展權,又可以促進我國城市化和工業化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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