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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保證保險的法律特征
論保證保險的法律特征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的物質生活水平有了較大的提高,在享受現代物質文明的同時,人們的消費觀念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享受型”消費,如貸款購車,貸款購房等越來越多,與此同時個人消費信貸的規模及種類也呈現出多元化的發展趨勢,在消費者、銀行及保險公司之間形成了新的貸款保證保險關系,本文擬對此類保證保險的法律特征進行探討。 一、保證保險的內涵及性質 保證保險是指在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需在約定的條件和程序成就時方能獲得賠償的一種保險方式,其主體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就是貸款合同的借款方和貸款方,保險人是依據保險法取得經營保證保險業務的商業保險公司,保證保險常見的有誠實保證保險和消費貸款保證保險。保證保險的內容主要由投保人交納保險費的義務和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構成。保證保險的性質屬于保險,而不是保證。在保證保險中,保險責任是保險人的主要責任,只要發生了合同約定的保險事由,保險人即應承擔保險責任,這種責任因在合同有效期未發生保險事由而消滅。 二、保證保險的功能及范圍 保證保險的功能在于轉嫁被保險人的風險,作為一種保險手段,是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一種經濟補償制度。因為保證保險不是保證,所以保險人不能享有保證所產生的先訴抗辯權或物保優于人保的抗辯權,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就應當按照保證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在消費貸款保證保險中,投保人即貸款合同中的債務人未能按貸款合同約定的期限歸還欠款,視為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保證保險的范圍表現為,保險人承擔的保證保險責任僅限于保證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限度內的貸款本金,對于違約金、利息、罰息等均不屬于賠償范圍。 三、保證保險的權利義務及法律依據 保證保險合同是與主合同(消費貸款合同)處于并存關系,屬于雙方有償合同,一經成立便產生獨立的權利義務關系。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是以收取保險費為前提,而被保險人應承擔一定的義務,保險人在履行賠償義務時,可按保險條款免責和享有一定比例的免賠。保證保險作為一種保險形式,處理其糾紛的法律依據是保險法和相應的保險條款約定。 四、保證保險的適用及程序 保證保險是一種財產保險,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商品交換關系,保險人通過開展保險業務化解和分散商業風險,換取商業利潤,而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時,必須按保證保險合同條款約定的程序向保險人求償,保險人應當依保險條款支付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