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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委政法委執法監督工作的方式初探
縣委政法委執法監督工作的方式初探政法委對部門行使法律權利的行為有察看和管理的職責,而這種察看和管理的方法和形式又多種多樣。筆者從涉及法律和政策的問題入手,經過調查研究,略舉縣委政法委執法監督工作的三種方式。
一、適時組織執法抽查和檢查。
政法機關是國家的專門執法機關,負有維護國家法律、法規統一正確實施的專門職責,政法委對政法機關的執法監督職權具有明顯的法律和政治屬性。政法委依據法律和事實,通過法定程序,采取法律手段,適時組織執法抽查和檢查,來監察、督促政法各部門的司法活動,以防止司法活動出現法律上的偏差,這是傳統的、有效的執法監督方式,旨在督導政法各部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此來督促政法各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并依法獨立行使其職權,以防止政法工作背離黨的法治軌道。抽查和檢查要著力突出重點,解決難點。為使執法規范,政法委組織的執法監督抽查、檢查,必須堅持適時的原則,以確保效果,可根據每年或某個時期確定的執法工作重點和執法中存在的多發性問題,定期組織全面檢查,糾正違法違紀問題,查處違法違紀干警。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或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普遍性問題,也可組織專門的調查小組進行專項調查,實施重點突破、難點攻關,推動執法監督工作向縱深發展。對上級黨委、領導的批示和群眾來信來訪,對其辦理情況可采取有針對性的抽查,督導執法部門依法有效、及時地辦理。
二、組織執法協調和督辦。
政法委督辦、協調的案件主要是有重大社會影響和群眾反映強烈的案件,包括涉法上訪和久拖不決的案件,黨政領導和上級黨委政法委批轉的案件,政法部門之間、地區之間有爭議,確需黨委政法委協調的重大疑難案件等。在不直接介入個案訴訟活動的原則下,通過個案監督發現帶有普遍性、全局性的問題并加以解決。對于督辦案件,要進一步完善督辦程序,建立登記、審批、交辦、督查、協助調查、報告、立卷等制度。對于掛牌督辦的案件,要責任到人,一督到底,對于報請協調的案件,執法監督部門也要認真審核立項,制定協調方案,做好協調前的各項準備工作,要堅持充分協商的原則,組織有關部門認真討論研究,依照法律和政策進行協調,做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對協調達成一致意見的,要制作正式意見,經黨委政法委主要領導簽批,印發各有關政法部門黨委(黨組)貫徹執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政法各部門分別報上一級政法部門決定。需要繼續協調的,由上級政法部門報同級黨委政法委協調。要進一步完善執法監督意見的落實責任制和查究程序。對于協調一致的執法監督意見,有關執法部門應堅決執行。
三、事前防范、事中監控和事后追究相結合,經常性監督、定期監督和不定期監督相結合,形成全過程、多功能、廣覆蓋的監督網絡,滿足不同層次、不同對象、不同內容監督活動的需要。要結合政法隊伍建設,將執法監督情況納入政法領導干部政績考核,進一步完善執法責任制的配套措施,對因監督管理不力,發生重大違法違紀問題的,要追究相應的責任。
(1)預防警告。若發現被監督者有輕微的錯誤行為,應發出預防警告,提醒其不要再犯類似錯誤。
(2)指導意見書。若發現被監督者司法工作出現偏差或存在不足,應發出指導意見書,要求其限期修正或彌補,并書面報告整改情況。
(3)糾正通知書。若發現被監督者有一般違法行為,應及時發出糾正通知書,勒令其立即糾正,并書面報告糾正結果,同時予以通報。
(4)建議罷免。若發現被監督者違法失職不再勝任司法職務,應建議人大或人大常委會依法予以罷免。
(5)建議黨紀處分。若發現被監督者的行為有違黨紀,應建議黨紀檢查部門給予黨紀處分。
(6)紀律處分。若發現被監督者有違反司法道德和紀律的行為,可直接作出紀律處分。
沒有完善的監督程序,監督就難免越權和失職,被監督者也將無所適從。因此筆者認為,應在政法委執法監督工作的檢查、指導、協調、督辦等各個方面,分別明確監督關系各方的職權與職責及其行使職權與履行職責的程序要求,以嚴格規范和約束監督者和被監督者的相關活動,從而使執法監督工作各個環節做到有章可循、嚴謹有序。
政法委在做好宏觀指導工作的同時,對執法工作的特點和規律進行研究,是確保執法的嚴格、公正、文明和高效的有效途徑。
保靖政法委
2006年3月20日